油料库有机溶剂库安全管理规定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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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料库有机溶剂库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1.库房重地,未经领导及管理人员许可不得人内,无关人员严禁进入。

2.库区内禁止吸烟.周围30米以内禁止使用明火,库内应保持通风良好。

3.库房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所管物品的安全知识,不准把火种、易燃物品和铁器带入库内。

4.必须配备充分完好适用的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方便的地方,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发生火警时,应立即报告,并充分使用消防器材灭火,禁止用水灭火。

5.库内一切电器没备应按设计规范采用密闭防爆型设备,夜间停电应用手电筒,不准用明火灯。

6.启闭容器时应戴口罩,站在上风,避开挥发气体,禁止使用黑色金属或石头等发火花的工具。

7.库内不得同时混放性质相抵触的易燃爆炸物品及其它物品,应规定存放数量,并按规定数量储存。库内要保持通风,严禁将排风窗(口)堵塞。

8.禁止使用渗漏及封闭不严的罐和桶储存油料、溶济。

9.严禁在库房内开会、休息。收发物品要有严格的登记手续。

10.库内应建立严格的检查、巡视制度和领取制度。电器、报警系统应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11.下班时关闭电源,关好门窗、检查库内是否安全可靠。如有问题,应解决后,方可离开。

篇2: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的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安全管理。

3定义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易湿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

4职责

4.1企业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上船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回收,并做好记录;

4.2企业各工区/车间负责领取、位移、使用危险化学品,负责做好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领用后的安全管理;

4.3企业工程主管、项目经理和安全主管负责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使用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5管理要求

5.1企业存放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质,合理选择存放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存放安全,比如:遮阳、通风等措施。

5.2工区/车间应按规定领用危险化学品,并做好保存工作。

5.3凡上船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审批制度,并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审批申请单各企业可参照附件1进行制定。

5.4堆放危险化学品处,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并按规定拉设禁区和配置灭火器材。

5.5危险化学品堆放处周围3米范围内不准有热工作业。

5.6明火作业的火星有可能涉及的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应彻底清除。

5.7严禁带火种进入密闭的油漆储存场所,领用油漆时,一律需关闭手机、BP机,身上不准带有火柴、打火机等火种。

5.8危险化学品堆放点上方,严禁架设天然气(乙炔)管、电焊线、电缆线等。

5.9危险化学品堆放点,附近3米内不准放置电焊机、变压电箱。

5.10施工结束,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盒、桶、瓶应及时回收、清理下船,放置在安全安全区域。

6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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