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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炔气生产企业安全环保管理规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为了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加强我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全司全盘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组织架构模式,环保责任细化到每个班组及每个员工,再从细节入手,便于规范具体行为,特制定下列有关细则,凡违反每项细则,除责令整改外,还要给予100元/项的罚款,对造成污染事故的,追究法律责任。

1.对各单位辖区内的物料跑、冒、滴、漏,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2.各单位内的环保设施(如:电石渣压滤机、渣浆回水冷却塔、应急池、脱硫除尘器、中和池等)没有鲜明标牌的

3.运行的环保设施(如:双碱脱硫器、危废暂存间)无运行记录和台账的。

4.乙炔发生间渣浆排放明渠西侧的硅铁电石渣,不能超过2立方的堆放量,更不能任其流淌。

4酸塔排放的废酸,现场存放不能超过2桶。

5.电石渣浆池上清水不能外排。

6.事故应急池内,应为空池,不可做他用。

7.精馏残渣暂存间应做到信息明确,台账清楚,堆放整齐,定期转移。

8.各车间、各工段管理范围内的循环冷却水,不能泄露,必须全回收到循环池。

9.各单位的排水沟应保持沟内不能有影响通畅流水的异物,沟外的盖沟板全程整齐铺设,不能影响行车、行人。

10.烟囱排放,不能有除了白色烟气外的其他颜色的烟雾;加有脱硫装置的设备,保持正常运转,不能有刺激性气体排放。

11.在电石渣压滤房内,除了防风棚内有电石渣外,其他地方不能有散落现象。

12.垃圾池内,应经常保持少储存或零遗留,堆放的内容物不能超过总容积的2/3

13.由于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危险品泄漏等污染事故的

14.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报告安环部或主管领导。超过24小时不报的,按隐瞒事故论处。

篇2: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检修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以下简称罐体)检修工作,保证罐体检修质量和检修工作安全,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罐体修理单位的资格条件等应符合本规则和有关法规、标准要求。

各有关单位及主管部门应贯彻执行本规则,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盛装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罐体定期修理工作,车辆其他部分的检修工作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修理单位

第四条罐体修理单位应经当地铁路局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别报铁道部、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检修工作。

第五条罐体修理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配备有关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应的化验、焊接、阀门修理等人员。

第六条罐体修理人员应熟悉罐车构造、盛装介质的理化特性和有关法规、标准,掌握相关的修理工艺、操作规程,经铁路局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罐体受压元件焊工必须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罐体修理单位的场地、设施和检测设备应按照检修工作范围的需要,满足下列相应要求:

(一)具备罐体修理的铁路专用线、工作厂房及符合有关规定的消防和安全防护设施。

(二)具备罐体的余气、残液回收,清洗置换(包括蒸汽吹扫)设施及起重、转胎、焊接、局部热处理、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设备,气体分析仪(可燃气体检测仪、含氧量检测仪和有毒气体检测仪各不少于2台)、测量器具等。

(三)具备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液位计等安全附件的修理和校验装置。

第八条罐体修理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安全质量责任制,制定修理工艺、操作规程、焊接工艺评定和热处理规范等。

第九条罐体修理时应有详细记录,修理后出具《在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修理报告》。修理单位应将修理报告与检测、校验、修理工作的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存档,保存到下一个大修期。

第十条罐体的中修、大修与车辆其他部分的段修、厂修应做到就近同步检修,以减轻空车往返的铁路运力负担,提高罐车的整车安全性能。

第十一条罐体的修理工作应配合相应的罐体定期检验工作同时进行,各负其责,修理单位不得从事检验工作。

第三章检修类别与检修周期

第十二条根据有关规定,罐体修理应对应于定期检验,分为小修、中修、大修和综合技术评定修理(以下简称综合修理)。小修每次充装前进行,中修每年一次,大修和综合修理的检修周期按有关规程执行。

罐体充装前小修,由使用单位承担。中修、大修和综合修理,由修理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罐体小修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罐体外表面有无腐蚀、机械损伤,标记是否清晰。

(二)检查安全阀、液位计、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阀门、管件、连接件等状态是否良好。

(三)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罐内余压是否符合要求。

(四)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

(五)盛装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的罐体,每次充装前应对罐体进行密封试验。

(六)检查车架与罐体连接部件有无异常。

(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使用单位不能处理的,应委托有资格单位修理。

第十四条罐体中修的主要内容:

(一)罐体内的余气、残液回收及清洗置换。

(二)清除罐内滞留物。

(三)配合检验单位对罐体外表面做宏观检查,对缺陷部位进行处理。

(四)安全阀、液位计、紧急切断装置、角阀的解体、清洗和检修,并做试验或校验。

(五)压力表送计量单位校验。

(六)更换各密封垫片。

(七)配合检验单位对罐体进行气密性试验。

(八)罐体抽真空充氮气置换。

(九)补喷脱落的油漆和标记。

第十五条罐体大修的主要内容:

(一)罐体中修(一)至(八)的全部内容。

(二)配合检验单位对有底架罐车检查罐体不直度、罐体与鞍座接触面的腐蚀情况,承担吊罐下架。

(三)配合检验单位检测罐板壁厚及对罐体内焊缝进行无损检测,承担测厚点及焊缝除锈和缺陷处理。

(四)检查人孔盖液下管及各连接螺栓腐蚀、损伤情况,更换不良液下管和螺栓。

(五)检修遮阳罩、操作台和内外梯。

(六)配合检验单位对罐体进行水压试验。

(七)喷涂油漆和标记。

(八)检测罐车自重。

第十六条罐体综合修理的主要内容:

(一)罐体大修的全部内容。

(二)配合检验单位对罐体内、外焊缝进行无损检测,承担焊缝除锈和缺陷处理。

(三)配合检验单位对每个筒节板进行超声波检测,承担表面除锈和缺陷处理。

(四)配合检验单位对罐体材质做硬度测定、金相和化学成分分析,承担罐板表面除锈、抛光、取分析试样。

第四章修理

第十七条余气、残液处理罐体中修、大修和综合修理时,修理单位首先应对罐体内的余气、残液进行处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罐内余气、残液应回收,不得向周围环境中排放。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体在采取注水增压方法回收余气、残液时,可利用罐体与回收储存装置间的落差或水泵,将罐内的水收回。严禁采用空气增压方法将罐内的水顶出。

(二)盛装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等有毒介质的罐体,应有专用抽残装置及清洗置换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清洗置换

(一)罐体内的余气、残液处理后,应以进罐压力大于0.2mpa的蒸汽对罐体进行蒸煮、吹扫,持续足够时间(不少于2小时)后,打开人孔盖进行空气置换。

(二)罐体经清洗置换后,化验人员应从罐体内两端底部取气体试样进行气体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易燃易爆气体含量不超过0.2%。

2.有毒气体在空气中允许最大体积浓度:(1)氨气:30mg/m3;(2)氯气:1mg/m3;(3)二氧化硫:15mg/m3。

3.气体中含氧量:18%~21%。

(三)化验人员取样时,质检员必须到场确认,不准在罐体上半部取样,也不准在检测仪上采用加长导管方法取样。化验人员对气体分析的结果应出具化验报告。

(四)由使用单位清洗置换的罐体,检修前修理单位必须对罐体内气体取样复测。

第十九条清除罐体内滞留物罐体经清洗置换处理,且罐内气体取样分析符合第十八条(二)款有关规定后,修理人员须持《进罐通知单》下罐清除滞留物,并将罐体内表面水渍去除干净。罐体外应有人监护,照明应使用电压不超过24v的安全电源。

第二十条罐板鼓包、凹陷、裂纹、夹层,筒体不直度、椭圆度严重超标等缺陷,须采取挖补、更换和校正等重大修理或对罐体原设计进行技术改造时,其重大修理或技术改造方案,须经当地铁路局、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由有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一条罐体大修、综合修理时,为保证检验和修理质量,对有底架罐车的罐体应吊置于转胎上,检查更换鞍座的不良纵、中木座。

第二十二条罐体缺陷处理

一、罐体的罐板出现裂纹,若裂纹处剩余壁厚能满足强度计算要求,可采用修磨消除。

二、罐体的罐板裂纹处剩余壁厚不能满足强度计算要求或罐体焊缝埋藏缺陷超标,应消除裂纹缺陷后进行焊修。

(一)焊接接头返修时,应制定返修工艺,同一部位返修不应超过二次,对经过二次返修仍不合格的焊缝,如再进行返修,须经修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其返修次数、部位和无损检测的结果等应记录于罐体修理报告中。

(二)罐体焊修应在环境温度不低于5℃相对湿度不高于80%条件下,由持有该项目有效焊工证的焊工进行焊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施焊前应根据缺陷性质、大小及位置开坡口,其坡口几何形状应符合有关要求。

采用电弧气刨消除缺陷时,如发现有夹碳现象应除掉淬硬层,并将坡口周围50mm范围内的油污、铁锈、氧化皮等清除干净。

2.焊修前应使被焊部位处于有利施焊的位置,在坡口周围50~80mm范围预热100℃~150℃。

3.施焊过程中不准在非焊修部位打火、引弧。

多层焊时,每焊一道必须彻底清除该道焊缝的熔渣。

4.焊修后应对焊缝表面进行修磨,达到与原焊缝和罐体母材匀顺过渡。

5.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弧坑、夹渣、咬边等缺陷。

6.外观检查合格的焊缝经24小时后,还应配合检验单位进行射线检测,按jb4730规定不低于ⅱ级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局部热处理焊修部位可采用局部热处理消除应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局部热处理应在返修焊缝外观检查和无损检测合格后进行。

(二)局部热处理可采用履带板式加热器及控温装置进行加热和控温。

(三)加热范围:以焊缝中心线为基准向两侧各不小于母材厚度的三倍;焊缝两端各外延不小于100mm。靠近加热区的部位应采取保温措施。

(四)加热升温速度不超过220℃/h,温度加热至该钢板低温退火温度(16mnr钢板为610℃~630℃),保温一小时后在空气中自然冷却。

(五)热处理过程中应做详细记录。

第二十四条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等阀门的材料须适应介质的性质,除密封元件外,不得采用非金属和铸铁材料。对盛装液氯的罐体,密封元件不得使用橡胶材料。

第二十五条罐体安全附件校验

一、安全阀

(一)安全阀经解体,清洗和修理后,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和开启、排放、回座压力校验,每项校验次数不少于-次,用来校验的压力表精度不得低于!级。

(二)安全阀密封压力(表压)为罐体设计压力。

(三)安全阀整定压力(或开启压力、表压)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05~1.1倍,额定排放压力(表压)不得高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2倍。

(四)回座压力不低于整定压力的0.8倍。阀瓣开启高度应保证“帘面积”大于喉部净面积。

(五)安全阀经性能校验合格后,应出具合格证,由检验单位参加校验的检验员铅封,并在合格证上签认。

二、紧急切断装置

(一)紧急切断装置经解体、清洗、修理后,应进行耐压、密封性能和切断性能试验。

(二)紧急切断装置耐压试验。

1.对液压控制的紧急切断装置,油管不准有凹陷、损伤等缺陷,其液压系统各部件上车安装后,打开控制阀,推上卸压手柄,推动注压手柄升压至3mpa保压10分钟,检查油缸、分配台、油管路及阀门不得有泄漏。

2.罐体大修和综合修理时,紧急切断阀的阀体应作阀门公称压力1.5倍的水压试验,保压10分钟无泄漏。

(三)紧急切断阀的密封性能试验:1.在紧急切断阀的主阀(球阀或0.1mpa及罐体设计压力为试验压力,各保压5分钟,检查紧急切断阀泄漏情况(允许有微量泄漏,不超过100ml/min)。

2.在紧急切断阀全开,主阀(球阀或截止阀)关闭状态下,分别以0.1mpa和罐体设计压力为试验压力,各保压5分钟,检查球阀或截止阀不得有泄漏。

3.对紧急切断阀的主阀为球阀结构的,应卸下保护盖对阀盖加装盲板,在紧急切断阀和球阀半开状态下,以罐体设计压力为试验压力,保压5分钟,与大气相通的结合面和部件均不允许有泄漏。

(四)紧急切断阀自切断操作起,对于通径等于或小于dg50的,在5秒钟内完全闭止;通径等于或小于dg65的,在10秒内完全闭止。

(五)更换易熔元件,易熔温度应为70℃±5℃。

(六)紧急切断装置在各项试验中,质检员和操作人员应做好记录,修理单位应出具合格证。

三、压力表

(一)罐体的压力表应适用于所盛装介质。普通压力表和氨压力表精度等级不低于1.6级,膜片式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级。表盘直径不小于100mm。量程为罐体设计压力2倍左右。

(二)压力表由计量单位校验,有效期为六个月。校验合格后,由校验单位在压力表盘上划罐体设计压力红线、贴标签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并铅封、出具合格证。

(三)压力表管不准有凹陷、损伤等缺陷,压力表阀应符合有关规定,组装后与罐体连接牢固。

四、滑管液位计滑管液位计经解体、清洗、修理后,应做密封性能试验,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密封性能试验压力为罐体设计压力。

(二)滑管液位计的阀瓣在关闭状态下,以试验压力保压5分钟,不得有泄漏。

(三)阀瓣在全开状态下,戴紧保护罩,以试验压力保压5分钟,保护罩与底座结合面不得有泄漏。

(四)试验中,质检员和操作人员应做好记录,修理单位应出具合格证。

五、角阀

(一)角阀包括最高液位阀、排净检查阀和压力表阀等,经解体、清洗、修理后应做密封性能试验。

(二)罐体设计压力为密封性能试验压力,保压5分钟,无泄漏为合格。

(三)试验中,质检员和操作人员应做好记录,修理单位应出具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罐体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是修理单位配合检验单位共同完成的检验项目。修理单位应向检验人员提供符合试验要求的场地、仪表、工装设备和有关人员,检验人员应全过程参加试验,严禁修理单位自行升压试验。

第二十七条罐体水压试验大修和综合修理的罐体在气密性试验前应做水压试验,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罐体水压试验的压力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

(二)对于罐体容积等于或大于96m3的罐车,水压试验前,应对罐车底架支撑加固,防止车底架因超载而受损。

(三)水压试验前,须安装两块量程相同(量程为试验压力的2倍左右)、精度不低于1.6级、表盘直径不小于100mm的压力表。

(四)试验用水应洁净,水温不低于5℃。试验环境温度应不低于试验介质的水温。

(五)罐体各阀门安装面应加装足够强度的金属盲板,不得用阀门直接试验。

(六)罐体内应充满水,排净滞留在罐体内的气体。待罐体壁温与水温接近后,缓慢升压到罐体设计压力,确认无泄漏等异常现象后,继续升压至试验压力,保压30分钟,然后降至试验压力80%,对所有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检查,保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不得采用连续加压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也不得带压紧固螺栓。

(七)水压试验以罐体无泄漏、无可见残余变形、无异常响声为合格。水压试验合格后,须缓慢降压至0.2mpa以下时,方可快速排放试验用水。

(八)水压试验结束后,应打开人孔盖,将罐体内部水渍去除干净。对返修焊缝表面还应配合检验单位进行磁粉检测。

(九)试验中,质检员和操作人员应做好记录,检验单位的检验人员予以签认。

第二十八条罐体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前,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体,必须在复测可燃气体含量不超过0.2%、各检修合格的安全附件安装齐全后方可进行。气密性试验压力为罐体的设计压力,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试验用压力表的要求同第二十七条(三)。

(二)环境温度和试验气体的温度不得低于’(。

(三)试验用的气体应是洁净的氮气或空气。对于盛装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的罐体,试验气体应是含水量不得大于100mg/l的氮气或空气。

(四)试验时,压力应缓慢上升,以每级为试验压力的10%~20%分梯次逐级提高(每级之间应适当保压检查有无异常现象),升至试验压力,检查罐体各阀件及连接面有无泄漏,保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

(五)升压中,非试验人员应远离试验现场,严禁修理人员在现场进行与试验无关的任何作业。

(六)气密性试验以罐体各阀件及连接面无泄漏为合格。

(七)试验中,质检员和操作人员应做好记录,检验单位的检验人员予以签认。

第二十九条充氮气置换

(一)罐体气密性试验合格后,应充氮气置换。

对用氮气做气密性试验的,可泄压保留0.1mpa的余压出厂。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体,还应测定罐体内充氮后含氧量小于3%。

(二)对用空气做气密性试验的,应缓慢降压,降到表压为零后抽真空,真空度达到-0.087mpa时向罐内充氮气置换(严禁向罐内充原介质置换),保留0.1mpa的压力出厂。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体,应测定罐体内充氮后含氧量小于3%。

第三十条罐体的涂漆及标记罐体涂漆及标记,应符合《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技术条件》(gb10478)和《铁路机车车辆涂料及涂装》(tb/t2829)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整车落成验收罐车整车落成验收,由铁路局驻段或铁道部驻厂的验收员担任。

(一)罐体与车底架连接部位主要验收项目:1.罐体与底架纵向偏移量应小于15mm。

2.罐体与鞍座纵、中木座的1/3面积必须与罐体密贴,其余局部间隙不大于1mm,个别间隙不大于2mm。纵木座应高出托铁边沿不少于5mm。

3.卡带调整器紧固后,卡带与罐体应密贴,其局部间隙不大于1mm,长度不大于100mm,且每根卡带不超过3处。

4.罐体上、下鞍斜面在螺栓紧固后应密贴,用0.3mm塞尺检查不得触及螺栓杆部。

(二)罐车落成要求应按《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技术条件》(gb10478)有关规定验收。

(三)验收合格后,验收单位应出具《车辆验收记录》。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罐体修理工作中出现的伤亡事故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罐体修理质量应保证一个检修周期。在检修周期内发生修理质量问题,修理单位应无偿进行返修,并承担相应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铁道部有关规定追究修理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修理单位违章作业、简化修程、不能保证检修质量的,铁路局有关部门有权拒签《运输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检修资格。

第三十五条对不具备罐体残液、残气处理和清洗置换条件的铁路车辆检修单位,擅自扣车,对车辆其他部分进行段修、厂修的,要追究检修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铁道部安全监察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

20**年9月2日

篇3:油轮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油船安全生产,提高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全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油船是重点保卫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航行和安全装卸以及职工劳动保护等规定。

第三条要设置油船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对油船实行专业管理。油船船员上船前必须进行油船专业知识的培训,经考试、考核和取得有效证书后,才能从事油船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是油船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则。各航运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五条交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职工对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对模范执行者予以表扬和奖励;违反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负责。

第六条油船除严格遵守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外,对非油船所规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仍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七条本规则适用于一切油轮、油驳以及运载石油的顶推(拖带)船队。

第八条保持船舶技术条件处于适航状态:

1、油船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足以证明油船的布置、结构和设备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或入级证书和相应的安全证书,才能投入营运。

2、油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及电气、消防和防污染设备等,未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信号:

1、船载货油,或油已卸完,但舱内仍有可燃气体时,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信号。

2、要系泊和装卸作业时,除执行上款规定外,还应按港口规定显示慢车信号。

第十条船员和登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溜水瓶、放大镜、老花眼镜);

2、禁止在规定以外的场所吸烟;

3、禁止穿带钉的鞋、靴、;

4、禁止现场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穿着和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第十一条在未经洗舱、除气、测爆和确认没有可燃气体时,不得在甲板及油舱附近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第十二条装卸一、二级石油(注)、压载、洗舱、除气时,禁止下列作业:

1、一切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2、使用明火炉灶;

3、敲铲铁锈;

4、无线电发报;

5、电瓶充电;

6、用电扇通风。

第十三条非装卸、压载、洗舱、除气作业时,一般不准进行明火作业,如因生产急需,非明火作业不可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预先申报,经轮机长同意,船长批准;

2、测爆确认没有可燃气体;

3、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等焊补作业,必须在电焊间或工作间内进行。在机炉舱内焊接无法拆卸的管系、机件时,必须关闭邻近的阀门,确认已其它舱室隔绝,并清洗、除气、测爆,清除现场的易燃物品,备妥足够的消防器材,派专人指挥及看火。

第十四条防止灯具、电路电气设备等产生火花,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禁止使用明火灯具、悬挂彩灯和在通电情况下安装灯泡。

2、禁止在靠近油舱、泵间、油漆间、蓄电池间、未用隔离舱隔离开的物料间、输油管存放场所及主甲板,使用非防爆式灯具和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气设备。

3、必须使用封闭式电炉,并设在规定地点,用时要有人看管。

4、必须盖紧关严各水密插座、连结箱、继电器等设备,防止进水造成短路。

5、不准任意拉导线、安装插座和天线,不准加大电器功率。

6、不准在避雷针、防爆灯、电灯泡上涂漆。

7、房间无人时,各种灯具和电气设备必须关闭。

8、一切电器联接必须在装卸作业前完成。电气人员必须经常检查电路及电

气设备的绝缘情况,保证其绝缘处于良好状态。

9、系泊时,雷达天线的使用、保养、维修要取得港监(航政)部门同意,必要时取得作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防止撞击、摩擦产生火花,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吊运物件时,必须停止装卸、关闭封舱、放好衬垫、轻吊轻放。

2、使用工具要轻拿轻放,谨慎操作,防止铁质工具、物件掉落甲板及货油舱内;开闭油舱盖时,应轻、缓、稳,防止撞击。

3、在装卸二、三级油完毕和航行中,要揩净油圬,封舱良好,经检验确认无可燃气体时,除主甲板附近外,可以敲铲除锈,但应随时注意风向、风力和现场有无可燃气体存在,如危及安全,要立即停止作业。

4、装运桶装石油时,应放好衬垫,竖直排列,并要捆扎牢固。

第十六条对船上易燃品的保管使用和处理的规定:

1、船用易燃品(如香蕉水、油漆、松香水、汽油、煤油等)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集中在专门的危险品舱室内保存。

2、禁止用汽油及其它一级油制品清洗机件。

3、禁止在电气设备、蒸汽管、排气管、机炉舱内烘烤衣物和放置沾有油污的棉纱及其它易燃物品。

4、禁止将潮湿或带油污的棉制品贮存于闷热处,并及时处理。

5、清除硫化铁,应先用水湿润。清除后,应集中在铁桶内,放在甲板上保持浸泡状态,尽快处理。

6、在油舱、干隔舱、泵间等处所,不得使用铝质油漆。

7、禁止使用乙炔发生器。乙炔瓶和氧气瓶应隔开,存放于安全处所。

第十七条洗舱时必须做到:

1、采取与货油舱中残存的油种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备妥消防器材。

2、洗舱时或洗舱完毕后的相当时间内,为防止舱内静电产生火花,洗舱机接地必须良好,系放牢固稳妥,不得碰及船体结构;洗舱机和水带在放进舱内前应先灌水;取出洗舱机后,方可解脱水带接头,不得将其他导体放入舱内。

3、遇暴雨、雷电、烟囱冒火或附近发生火灾时,应即停止洗舱作业,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机、炉舱、泵舱要做到:

1、杜绝任何油品与高温管系、电缆接触。

2、严防油类滴漏在内燃机排气管上。

3、装燃油前,阀门及透气管附近不得开动马达和放置容易发生火花的设备。

4、泵舱要保持清洁和良好通风。

5、当泵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6、内燃机在运转中,防止高压油管、接头、油泵等漏油。

7、内燃机的排气道、锅炉烟道要定期清洁除灰,防止冒火。

8、烟囱上应装有火星熄灭器,并经常处于工作状态。

9、泵舱的通风筒应装有铜质防火网。

第十九条装运一级油的油船,当气温超过28℃时,应洒水降温。

第二十条要编制全船应急部署和消防、防油污设备分布图。所有船员均须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消防、防油污设备存放地点及使用方法。

定期进行消防、防油污演习,并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内备查。船舶所属单位的航(海)监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指导,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一条停泊时,应在舷梯口设置“登轮须知牌”。凡与油船工作无关的人员或未经船长许可者,不准登船。

第二十二条装卸作业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作业前,船方应同供油或受油单位共同研究有关作业程序、联系信号和安全措施等。

2、接输油管时,应先接地线,后接输油管,拆卸时,先拆输油管,后拆地线。地线要接地良好,电缆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

3、旋转机、炉舱风斗应背向油舱。

4、停止通烟管(包括厨房烟囱)和锅炉管吹灰。

5、关闭朝向油舱甲板的水密门、窗和油舱甲板上舱室的左右舷门、窗,严防油气进入机、炉舱和生活区。

6、关闭靠近装油口及透气口的马达、开关、继电器,严防油气进入。

7、在油舱附近必须备好灭火器、黄沙、水带等消防和防油污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以防万一。

8、首尾外挡,备妥应急拖缆。

第二十三条装卸作业中必须注意:

1、装卸一、二级油时,必须通过密闭管道进行,严禁灌舱作业。

2、严禁蒸汽机船和与油船工作无关的船舶系靠;系靠船舶应遵守所在港口的规定,烟囱不得冒火星,也不准有任何明火。

3、遇有雷电当空或烟囱冒火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关阀封舱。

4、打开观测孔观测后,必须装好铜丝罩。

5、禁止在非量油孔使用金属或尼龙量油尺。

6、呼吸阀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7、油船要随时保持适航性,一旦发生意外,立即离泊;遇有影响适航的检修而无法离泊的情况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当船过船、船过驳或驳过驳装卸作业时,还要加垫足够的软靠把,使用尼龙缆系带,对缆绳、油管等设施要有专人看管。作业后或遇有大风浪时,应即离开。

第二十五条装卸完毕后,必须关妥所有油舱口和输油管线阀门,并擦净现场油污。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内河避碰规则》及有关港口的航行规定,防止由海损事故引起的火灾、爆炸、水域污染。当大油轮靠码头时,要按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及适应马力的拖轮协助,以策安全。

第二十七条加强巡回安全检查,并将每次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

第二十八条随时注意主、副机运转正常;定期检查油头,雾化要好,确保锅炉燃烧良好。检查排烟烟色,有无火星,发现烟囱冒火星,立即报告值班轮机员,情况严重的,应报告轮机长或船长;锅炉吹灰,应取得值班驾驶员的同意后,方准进行。

第二十九条出航前,对可移动物件要绑牢固,防止撞击,各油舱口水密孔盖和水密门、窗要关紧。大风浪袭击前,对上述物件要重新检查加固。

第三十条油船进厂修理时,必须对货油舱、燃油舱、泵舱、机炉舱、舱底及货油管系进行排气、通风、认真测爆,经船舶检验部门及有关部门检验确认安全并发给证书后,方可进厂。

第三十一条进厂后,仍须经常对施工的油舱及所有邻舱进行测爆。电、气焊割油舱、柜及有关管系、容器等设备时,应采取非明火拆开的清洗、除气、封闭去路等措施,确认无可燃气体后,方可进行。在电气焊场所,应指派专人值班,备妥消防设备,做好防火工作。离现场前,不准遗留火种。当班人员必须反复巡视施工现场,以防死灰复燃和发生其他意外。

第三十二条修理完工时,应周密检查油舱,防止物件遗留舱内,并及时封舱。

第三十三条原油洗舱的船舶应予先向港口(港监或航政)提出申请书,办理必备手续。

第三十四条全面负责领导和所有参加洗舱的人员,均应熟知洗舱操作规程,并持有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原油洗舱前,应根据随船所附的“原油洗舱操作检查项目表”进行检查,并校验所有仪表。

第三十六条每一货油舱与污油水舱都应按规定设置惰性气体系统,其压力经常维持在该系统的操作说明书规定的正压范围内。只有在惰性气体系统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洗舱。

第三十七条油舱内氧气浓度的限制:

1、洗舱前,要在油舱离甲板一米处和空档区的中心处,测量氧的含量(按容积计算),均不得超过8%。

2、洗舱过程中,对新补给的惰性气体的含氧量要连续进行监测,并要求含氧量经常保持在5%以下。因锅炉负荷变动等原因,一时造成含氧量增加,也应限制在8%以下。

3、惰性气体装置的氧气浓度警报,应设定在5,当达到8%时,惰性气体装置应自动停止向舱内供气。

第三十八条原油洗舱作业的指挥、监督及分工部署:

1、作业由船长或大副全面负责进行,并由一驾驶员在货油控制室担任实际操作。

2、洗舱前,各有关人员要进行充分商洽,密切协作,货油控制室、泵舱、值班人员之间,应配备有效的通讯联络工具,随时保持联系。

3、洗舱进行中,应有人在甲板上值班,巡视设备状态是否正常,并指派专人在机舱、泵间值班,经常检查洗舱管理系统、主要机器的运转情况。

第三十九条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洗舱作业:

1、不符合卸油港、受油单位有关油轮停泊规定或受油单位提出要求停业作业时;

2、惰性气体装置发生故障或舱内氧气浓度高于8%时;

3、舱内的压力不能维持正值时;

4、执行港方停止作业命令时;

5、船长或值班驾驶员判断后停止作业时;

6、卸油作业暂停时。

第四十条其他安全措施:

1、洗舱作业,应在日间开始。

2、洗舱用油应使用未混有水的原油。任一供给洗舱原油的舱,必须先从底部卸出一米深才能使用。

3、应使用性能可靠的氧气浓度测定仪,对油舱正确测定,并做好记录备查。

4、洗舱时不能打开的阀,应显示规定的警告牌。

5、洗舱结束后,洗舱系统中的油要完全清除干净,并关闭阀门。

6、洗舱不得在压载和航行期间进行。

第四十一条油船防污染结构和设备,应符合船舶检验部门的规范要求,并必须严格执行国际和国内防污染法规。洗、压舱水、机舱污水经仪器测定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时,必须分别排放在油污水处理设施内。

第四十二条按规定配备的防污设备器材和油水分离器要坚持使用,现有油船应按国际有关规定设立污油舱或专用压载舱。

第四十三条装卸作业前必须做到:

1、将主甲板出水孔堵住;

2、关紧泵间通海阀和与装卸计划无关的输油管线阀门;

3、认真检查即将使用的管系、阀门、泵浦设备、属具、输油管系等,确认处于完好技术状况;

4、在接头下放置盛油容器;

5、根据装卸油的压力,在装卸开始、终了、停止成变更装卸速度、联系信号时,要及时与油港(厂)联系。

第四十四条装卸作业或向上排放油污水、压舱水时,必须做到:

1、值班人员要严守岗位,勤测油面高度,正确掌握装卸进度,并检查通海阀四周水面有无油花。如有异状,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关采取有效措施。

2、换舱装油前,先开好下一个空舱阀门,然后再并即将满舱的阀门。

3、装油时,各油舱应留有适当的舱内空档,以防溢油。

4、停止作业时,必须关闭进出口阀门和油舱阀门。防止倒压溢油。

5、装油至最后一舱,满舱前应留有适当舱容空档和适当时间,以备联系油港(厂)停泵或停装,防止溢油。

第四十五条装卸油结束后,要正确操作扫线、顶水,管线要扫清顶净。顶水时密切与油港(厂)联系,防止油管内残油倒流污染水域。

第四十六条应按规定认真填写油类记录簿。

第四十七条要按有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和型式的呼吸器、给氧器、安全索和耐火救生索、防护口罩等器材用品。

第四十八条职工、船员在进行下列工作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1、接、拆输油管或测量油面高度时,必须戴好防护口罩。

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未除气舱内时,必须使用安全索和呼吸器,确定联系信号,备妥急救器材,每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并派人在舱口看守。

3、进入通风不良的泵间工作时,必须戴好呼吸器,并有人在上面看守。

第四十九条当人员进入曾注入蒸汽、惰性气体或其他缺氧的舱室前,应先充分通风,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除气。确认无害时,才能进入;人员进入后,应继续通风,并严防蒸汽或惰性气体等注入。

第五十条为保护职工人身健康:

1、对职工、航员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教育。

2、保证船员公休,并一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和安排疗养。

3、在装卸作业时,不准非值班人员在舱口附近停留。

4、不准使用含毒油类洗擦手、身体、衣物。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一九七五年颁发的原《交通部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同时作废。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布施行,其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注:石油分为三级:

一级---闪点在28℃以下的石油。如苯、汽油、石脑油和某些原油。

二级---闪点为28℃及以上至未满60℃的石油。如煤油、某些原油。

三级---闪点为60℃以上的石油。如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等。

任何油品当油温达到其闪点时,便有可能形成可燃气体。因此,当三级石油加温至该油品的闪点温度或三级油品装载于有可燃气体的油舱时,应按一、二级石油看待,并采取同样的防范措施。

篇4:注塑车间安全操作规则

1、防炸伤

1.1脱模剂、清洗剂及脱模剂、清洗剂空瓶子属于易爆品,应远离注塑机溶胶筒灯高温部位,防止发生炸伤事故!

2、防摔伤

2.1机修、操作工上班不得穿拖鞋进入车间,更不可以穿拖鞋攀爬机器。

2.2任何注塑操作工人不得攀爬机器,若有机械故障请及时通知机修。

2.3发现地上有油时,要及时清理,防止踩到油上滑倒摔伤。

3、防撞伤

3.1不得站立在机械手运行区域,防止被机械手撞上头等。

3.2启吊模具时候技术人员要检查绳子是否牢固且扣紧,操作工要尽量远离,技术员应尽量减少模具在空中的距离及高度,行车前后左右移动时要尽可能慢些,减少模具晃动,以防撞伤人。

4、防割伤

4.1在清理粉碎机时必须切断电源、戴手套,在清理过程中不得直接按下接触器。

4.2削毛刺时要使用包裹好的刀片,并戴手套防止割伤手指。

5、防烫伤

5.1机修在换拆止退环的时候,必须佩带安全头盔、手套,防止物料溅出烫伤;在冲料时要提醒周边其他人员远离。

5.2操作员在调机及打开安全门的情况下,必须佩带安全头盔、手套,防止烫伤脸部及手部。

5.3如发现模具粘模或需要喷脱模剂时,应透过安全门,待看到机械手夹到产品后,再打开安全门,并将全自动转换为半自动,(不可以设定“手动”,防止碰到手动功能下的射胶键)!故障处理好后,再转换为全自动并关闭安全门。

5.4若发现机器有漏料(冒料)情况时,操作工人应该及时通知机修,切不可以将手伸到熔胶筒下观看,防止物料喷溅时烫伤。

6、防触电

6.1任何注塑操作工不得私自拉接电风扇电线,一般简单线路拉接由机修完成,较难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

6.2不得将配电柜门打开,必须保持配电柜门周边不被其他物件堵住。

6.3遵守车间标识的其他用电安全注意事项!

生产部印制

2012年6月30日

篇5:输油气单位安全环保职责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应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环保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环保负直接责任。

2、认真学习并执行安全动火、高处作业、进设备作业等直接作业环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不违章作业。

3、进入施工现场,任何人都必须戴安全帽,按规定穿着劳保服装,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否则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证,必须持证上岗操作。新上岗、换岗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5、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事故发生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汇报,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6、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

8、严格遵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

9、及时清理生产垃圾,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10、设备检修或安装时,按照施工工序施工,严禁将杂物、工具掉入或遗留在设备内。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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