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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违反强制性规范施工问题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2

常见的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施工问题汇总

1低窗台防护a.防护高度不够;b.防护设施可攀;c.可踏面当作防护;d.开启扇不防护;e.固定扇不防护;f.采用普通玻璃;g.以采用安全玻璃为由不防护;h.可踏面高度不清楚;i.防护目的不清楚;j.防护设施不清楚,达不到防护效果。

2栏杆问题a.栏杆高度不够;b.垂直杆件间距大于0.11m;c.栏杆底部留空,无坎;d.采用水平栏杆,可攀爬;e.栏杆承载力或刚度不够;f.高度计算未扣除可踏面;g.玻璃栏板未采用厚度大于12mm的安全玻璃;h.距地面高度大于5m时未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3框架结构钢筋抗震要求a.强屈比不满足要求;b.超强比不满足要求;c.框支剪力墙中的框支结构钢筋不符合要求。

4厕浴间防水及坎台a.不留坎台;b.坎台高度不够;c.坎台砼质量差;d.用红砖代替砼坎台;e.防水未翻边,或翻边高度不够;f.未作蓄水试验。

5结构构件凿槽埋管a.凿槽减少构件截面尺寸;b.凿槽未经结构工程师认可;c.凿槽后无加强措施。

6门洞过梁a.过梁钢筋没有锚入砼结构支座;b.过梁钢筋锚入砌体长度不够;c.过梁钢筋直径或数量不够;d.钢筋置于砂浆层厚度不够。

7室内环境检测a.指标测不全;b.检测数量不够;c.没有根据检测结果对整个工程进行评价。

8桩位偏差每根桩位偏差都必须在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超偏差即违反强制性条文,必须处理。

9桩身砼试块a.小直径灌注桩没有做到一桩一试块;b.大直径桩没有按规范留置多组试块。

10结构实体检验a.验收时结构实体没有检验,或检验项目不全,或检验数量不够;b.检验结果没有评定;c.检测单位无资质;d.非正式检测报告,没有归档。

11外门窗气密性a.设计没有给定指标,或给定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b.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c.检测用样品不具代表性;d.试验时间不符合工程进度要求;e.不合格处理方法不科学。

1、低窗台防护问题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3.9.1条规定“外窗窗台距地面、楼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执行本条时,可作如下理解:

a.有效防护的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

b.窗台和防护栏杆都是有效防护。

c.防护的起始高度从可踏面算起。凸窗台或水平防护栏杆高度为0.45m以下,算作可踏面;高度为0.45m以上,凸窗台是防护设施的组成部分。

d.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设防护设施。

e.开启扇必须防护,且不易攀爬。固定扇的防护按照《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执行。

JGJ113-2003第6.3.1条、第6.3.2条都是强制性条文:“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如落地窗、玻璃门、玻璃隔断等,应采取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应视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不同,分别采取警示(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防碰撞设施(设置护栏)等。对于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情况,必须采用可靠的护栏。”这二条运用于低窗台防护时可作如下理解:

a.“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是指无意识碰撞,不涉及故意碰撞。无意识碰撞的主体应包括仅具初等思维的婴幼儿和淘气的儿童。凸窗台上的玻璃具备低等级的易于碰撞的特征。

b.保护措施的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发生碰撞,或碰撞后防止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

c.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发改运行[2003]2116号文《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使用安全玻璃,即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成的其它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d.窗中的铝型材、塑钢型材可视为保护措施的一部分。

e.护栏的做法有多种,如玻璃护栏、钢铝型材护栏、钢丝护栏等,主要从美观和安全角度考虑。

f.顺着墙面做护栏,把凸窗台挡在外面,这种做法可称作假护栏,它往往是可以拆卸的。设置假护栏,不符合凸窗台的设计意图。

g.在满足抗风压和人体冲击要求的最小厚度的基础上,增加玻璃厚度,增加部分是否能够起到护栏的作用,应根据具体情况由设计部门认定。

2、栏杆的设计问题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7.2条、第3.7.3条、第4.1.3条、第4.2.1条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2.4条皆涉及到栏杆问题,可总结归纳如下:

a.规定的对象是临空处的栏杆,如阳台、外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栏杆。

b.栏杆的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不得采用可踏步的水平栏杆。

c.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按照人体学原理可防止儿童钻出。

d.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主要为防止水和杂物直接从杆件离地面的空隙盲目排泄和坠落,影响下层或地面的安全和环境。

e.栏杆设计应经过计算,能够承受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应取0.5kN/m;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应取1.0kN/m。

g.栏杆的高度,对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楼梯除外)。这主要是根据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栏杆高度随建筑高度的增加而增加。栏杆的高度应以净高计算,即从可登踏面算起。

篇2:锤击桩施工问题处理措施

锤击桩施工常见问题处理

一、打桩时出现下沉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

1、打桩过程中发生下沉量突然增大,原因是桩尖穿过硬土层进入软弱土层或桩已被打断。此时应该对照地质资料进行检查。若桩尖进入软土层,应继续施打;若桩身被打断,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补桩方案。

2、桩到一定深度后打不下去;或桩锤和桩突然回弹,原因可能是桩尖碰到孤石或已打到硬土层,这时应减小桩锤落距,慢慢往下打,待桩尖穿过障碍之后再加大落距,如仍打不下去,根据地质资料核对桩尖入士深度的地质情况,会同有关单位解决。

3、施打过程中,若桩头已严重破损,不得再打,待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施打。

二、打桩常见问题分析及处理

打桩施工中会发生打坏、打歪、打不下去等问题。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有工艺操作上的原因,有桩的制作质量上的原因,也有土层变化复杂等原因。因此,在发生这些问题时,必须具体分析及处理,必要时与设计单位共同研究解决。

1、桩顶、桩身被打坏:这种现象一般是桩顶四周打坏,或者顶面被打碎,甚至桩顶钢筋全部外露,桩身断折。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及处理方法如下:

1)桩顶不平、桩帽不正或不平使桩处于偏心受冲击状态,局部应力增大,极易损坏。因此在制作时,桩顶面与桩轴线要严格保持垂直,施打前,桩帽要安放平整,衬垫材料要选择适当;打桩时要避免打歪后仍继续打,一经发现歪斜应及时纠正。

2)在打桩过程中如出现下沉速度慢而施打时间长,锤击次数多或冲击能量过大时,称为过打。过打发生的原因是:桩尖通过硬层,最后贯入度定得过小,锤的落距过大。由于混凝土的抗冲击强度只有其抗压强度的50%,如果桩身混凝土反复受到过度的冲击,就容易破坏。遇到过打,要及时分析地质资料,判断土层情况,改善操作方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3)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高。有的是由于砂、石含泥量较大,有的是由于养护龄期不够,未达到要求的强度等级就进行施打,致使桩顶、桩身打坏。桩身一旦打坏,可加钢夹箍用螺栓拉紧焊牢补强。

2、打歪:桩顶不平、桩身混凝土凸肚、桩尖偏心、接桩不正或土中有障碍物,或者打桩时操作不当(如初入土时桩身就歪斜而未纠正即施打等)均可导致桩打歪。为防止把桩打歪,可采取以下措施:

1)桩机导架必须校正两个方向的垂直度。

2)桩身垂直,桩尖必须对准桩位,同时,桩顶要正确地套入桩锤下的桩帽内,并保证在同一垂直线上,使桩能够承受轴心锤击而沉入土中。

3)打桩开始时采用小落距,待桩入土一定深度后,再按要求的落距将桩连续锤击入土中。

4)注意桩的制作质量和桩的验收检查工作。

5)设法排除地下障碍物。

3、打不下:如初入土1~2m就打不下,贯入度突然变小,桩锤严重回弹可能遇到旧的灰土或混凝土基础等障碍物,必要时应彻底清除或钻透后再打,或者将桩拔出,适当移位再打,如桩已入土很深,突然打不下去,可能有以下情况:

1)桩顶、桩身已被打坏;

2)土层中夹有较厚的砂层或其它的硬土层,或遇钢碴、孤石等障碍。此时,应会同设计勘探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3)打桩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不得已而中断,停歇时间过长,由于土的固结作用,致使桩身周围的土与桩牢固结合而难以继续将桩打入土中,因此,在打桩施工前,必须做好各方面准备工作以保证施打的连续进行。

4)一桩打下,邻桩上升(亦称浮桩):这种现象多发生在软土中。当桩沉入土中时,由于桩身周围的土体受到急剧的挤压和扰动,靠近地面的部分将在地表面隆起和水平位移。当桩布置较密,打桩顺序又欠合理时,土体隆起产生的磨擦力将使已打入的桩浮起,或将邻桩拉断,或引起周围土坡开裂、建筑物裂缝。浮桩将影响桩的承载力和沉降量,因此,当桩距小于4倍桩径时,应合理确定打桩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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