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
第一条?为减少静电危害,保证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制度适用全厂对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等,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以及设备、管线等,防止人体带静电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雷电及杂散电流的防护,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三条要防止易燃、可燃液体的静电危害,必须消除静电引燃的条件:
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有是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在火花间隙中必须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四条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贮存易燃、可燃液体的分类,如下表所列。
进入贮罐和槽车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其电阻率等于或少于108欧姆.米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五条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速不得大于1米/秒,当入口管浸没200毫米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出6米/秒。
甲、乙类液体含水、含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得超过1米/秒。
甲、乙类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专门静电消除器,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按6米/秒。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甲、乙类液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秒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和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流速的限制见下表。
第六条贮罐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必须做到:
1、严禁从贮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体。
2、罐内液体必须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在贮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必须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体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必须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第七条油品调和的规定:
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油品的调合。
2、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必须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八条甲、乙类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1、液体进入贮罐,给一定的静电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作业,但浮顶罐浮船(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检尺井的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指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必须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米/秒,下落速度不大于1米/秒。
5、铁路罐(槽)车和汽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必须在装完且静置2分钟后进行。
6、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必须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7、贮罐在收油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第九条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
1、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2、铁路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8
式中V-油品流速,米/秒
D-输油管径,米。
3、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部不大于200毫米为宜。
第十条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
1、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必须将车体接地。
2、装卸操作完毕,要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3、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5
第十一条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规定:
1、不宜使用绝缘材料的桶盛装易燃液体。
2、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3、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必须接地。
4、桶罐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电阻值<10欧姆)。
第十二条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可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必须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三条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地泄漏于大地,在O区爆炸危险场所新建装置一定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宜将地面做成导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欧姆左右为宜。
贮罐梯子进门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1米长的裸金属面,做为手握接地体。
第十四条防止人体带电,着装时注意:
1、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宜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2、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3、除雨天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穿着橡胶雨衣和高腰胶靴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险场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洗刷槽车时,必须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
第十五条清洗设备、器具的几不准:
1、不准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的清洗。
2、使用液体喷洗溶器时,压力不得大于0.981MPa。
3、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4、采样器的清洗,必须用所要采样的同类油品进行清洗,清洗用过的和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
5、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6、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第十六条接地是防静电的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使与大地接近同电位,但必须做到:
1、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2、如接地连结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
3、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时更换腐蚀了的垫片。
4、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5、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立即检修。
6、在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该:
①在操作或移动之前,将接地线装设好。
②当操作完了,必须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
③装拆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也不应在装卸作业的下风向。
7、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点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第十七条下列场所或情况,必须做静电接地:
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2、生产装置上所带有的静电会危害生产或人体遭受静电电击时。
第十八条下列情况不需要另做静电接地:
1、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有可靠联接时,就不要另做静电接地。
2、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都有足够的静电导电性时,可不另做静电跨接。
第十九条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欧姆,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0欧姆。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金属(包括带电金属体本身)已与其它用途的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的电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来确定。
第二十条接地连接必须依照下述方法:
1、接地连接的支、干线与接地等处,应采用焊接法或用螺栓紧固法相连接;
2、在设备或管道的金属体的一定位置上设有专用的接地连端板,在“端板”与接地支线之间,加挠性跨线用螺栓坚固法连接。
3、对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类可应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碟形螺栓等连接器械与接地支、干线相连接。
4、设备、管道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其接触电阻不大于10欧姆,可以认为接触面之间的足够的静电导电通性,在一般情况下,可不另装跨接线。
?5、接地对象不是金属体时,应在接地物上装设紧密结合的金属体再进行接地,此种“间接接地处”要避免受机械振动、摩擦和拉压等损害。
第二十一条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选择;
1、不受外力伤害。
2、便于检查维修。
3、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4、不妨碍操作。
5、不易形成和积聚危险性混合物的地方。
对设置供接地用的接地连端板的要求:
1、设备外壳(包括设备支座、耳座)裸露而预留出的金属表面。
2、设备、管道上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3、焊于设备、管道外壳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其材质应与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应不小于40×3毫米,设备有保温层,该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60毫米。
第二十二条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的具体要求:
1、装置区的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作为静电接地的干线使用,而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气设备专用的零线。
2、当没有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利用时,应专门设计和安装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3、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内应呈环状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干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每一装置区(包括装卸栈台)的相对侧的适当位置最少各设一组独立的接地体,并与干线相连接。
4、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去,但不得与一类防雷保护的接地板共用,其间距应符合防雷规范。
5、立设备及室外管道的接地点,应根据需要设置接地体。
6、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材料可按表4选择。
7、雷电引流线不得用于静电接地。
第二十三条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的选择:
1、“接地支线”和“跨接线”应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且能耐腐蚀的金属导体。
2、固定设备的接地支线可选用截面不小于∮6毫米的圆钢,截面不大于12×4毫米的扁钢或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多股铜芯电线。大型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10毫米的铜芯软绞线或橡套铜芯电缆。一般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多股铜芯电线作接地连线。
3、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应选用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可挠铜芯绞线作接地连线。
第二十四条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考虑如下情况:
1、如罐塔等固定设备的金属壳体已作防雷接地,则此设备可不要另做静电的接地连接。
2、罐、塔等孤立设备的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或有一部分埋设于地下,当其接地电阻小于100欧姆时,不要再为防静电而另作接地体。
3、在装置区的静电接地干线,应设专用接地体或将静电接地线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极上(一类防雷设施除外)。
4、罐、塔等设备原则上要求在多个部位上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附近。
5、贮存易燃液体的浮动式金属罐顶,应用挠性跨接线与罐体相接,不应少于两处,跨接线须选用截面不小于25毫米。
6、凡使用称重式计量仪表的贮罐、上罐及伸入罐内的管位均应用金属导管,并安装牢固,罐内钟罩应做接地连接。
7、贮罐的采样点应与罐体相跨接,在取样操作台上设置接地端板,以便取样器导电绳索、检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在操作口的上风向,可在操作口两侧各设一处,以便操作前根据风向决定风向点。
8、贮罐等内壁需涂漆时,应涂比所装介质电导率大的漆。
第二十五条对管网系统的接地要求:
1、装置区内的管道可通过与工艺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地取得接地的条件。
2、管网内的泵、过滤器、缓冲器等应设置接地连接点。
3、管网在进出装置区或室外直线管道每隔100米左右处,应与接地干线或专设的接地体连接。
4、在平行金属管道的可利用管架上焊接连接端板,进行静电挠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进行跨接接地。
5、型钢管架可做为接地连接系统的导体使用,可在上边焊接端板或钻孔(∮11)以便跨接连线。
6、跨接连线选用多股6毫米25×4扁钢、长度为管间距加适当裕度不小于100毫米,屏蔽线选多股10毫米裸铜软绞线,跨接螺栓为M10
7、工艺管道与伴热管间除利用绑扎用金属丝作跨接外,伴热管进汽口及回水口应与工艺管道支座相跨接。
8、金属管已装设阴极保护的区段,不应再作静电接地。
第二十六条装卸栈台接地系统:
1、易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的管道、设备支架、建构筑物的金属体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
2、铁路钢轨的轨端跨接和接地连线应参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移动设备也要实施接地措施:
1、用于储运易燃、可燃液体的中、小型移动设备均应实施防静电接地。
2、铁路罐(槽)车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各个铁路罐(槽)车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测试接地良好状况。
3、汽车罐(槽)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连接端板、该端板和罐(槽)体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同时,汽车罐(槽)车不宜采用金属链条接地线,而采用140200欧姆的导电拖地带。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标准不符时,可按国家标准执行。
篇2:常压岗位安全规程范本
1.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艺指标,集中精力精心操作,保证产品质量和收率。
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3.控制好塔底温度和压力,严防各塔超温超憋压。
4.控制好塔底液面,严禁泵抽空。
5.控制好V—201液面及压力,防止P—201抽空而中断装置进料。
6.发生事故后要冷静分析,正确判断,果断处理,不能惊慌失措,使事故状态扩大。
篇3:SNCR烟气脱硝运行停机安全规程
一、氨水或氨气易泄漏的部位
1、氨水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氨气分子会通过泵(离心泵、螺杆泵等)的缝隙、管道焊缝缝隙、法兰密封端面缝隙、仪表与管道连接处的缝隙等处逸出;
2、氨水管道的法兰、阀门、法兰连接密封部位失效或泄漏;
3、氨水储罐的进出口、排污口、回流口、液位计接口、超声波接口等接管、阀门、法兰连接密封等部位失效或泄漏;
4、因高温、雷击、过量储存或其它不可抗力引发储罐爆炸。
二、预防氨水泄漏的安全措施
1、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危化品管理法律法规,储存及使用前要求氨水供应方提供危化品使用备案证明;
2、氨区、脱硝系统操作人员(检修、运行)必须经过公司危化品管理培训方可上岗工作,同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系统安装的所有设备材料必须满足存储液氨及氨气的需要,严禁使用红铜、黄铜、锌、镀锌的钢、包含合金的铜及铸铁零件和备件;
4、系统应定期进行严密性试验,确保系统不发生泄漏;
5、氨系统阀门等设备作为重要设备加强检修和巡视,一旦发现泄漏,立即进行可靠隔绝,并进行抢修。抢修应在氨气检测装置无报警后进行;
6、氨区必须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同时做好防雷击措施,安装并保证接地装置良好;
7、氨区配备必要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化服、防静电服、化学安全防护眼镜、橡胶手套、安全鞋等必须的防护用品和急救药品;
8、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同时应避免氨与氧化剂、酸类、卤素等接触;
9、脱硝系统使用的安全阀具备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校验合格报告;
10、保证氨气检测装置和压力检测装置正常工作;
11、保证氨气吹扫工作的正确进行,氨气装置的可靠运行;
12、氨区周围50m内严禁烟火,如确需动火,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证;
13、氨水的储存注意防止高温和阳光直射,避免加热到50℃以上,冷却低于0℃;要远离强酸性、碱性物质和氧化剂;必须远离火源;
14、夏季气温较高时,应增加淋水装置进行降温,防止氨罐压力升高;
15、经常检查现场配置的消防设施等应急器材,确保完好;
16、加强氨区管理,氨区大门上锁,严禁非作业人员随意出入氨区;
17、现场巡检严格遵守SNCR脱硝安全操作规程及工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出现习惯性违章;
18、根据实际情况,公司每年组织修编一次氨系统泄漏应急预案。
三、使用氨水的安全作业要求
1、作业前,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防护装置(防冻衬纱橡胶手套、化学安全防护眼镜、过滤式防毒面具、全密封阻燃防化服、工作靴);
2、准备好可靠的水源,确保洗眼器在系统区域内且可用,发生意外必须及时冲洗;
3、氨水与空气混合为易燃易爆物,在氨水使用操作区禁止出现火源;进入SNCR烟气脱硝区域的人员严禁抽烟、电焊、切割或动用明火;
4、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应掌握SNCR烟气脱硝系统设备并了解氨水的性质和有关防火、防爆规定;非专业人员或未经培训人员请勿操作系统设备;
5、SNCR烟气脱硝系统启动时必须严格按照《SNCR烟气脱硝系统运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严禁在雷雨天和附近地区发生火警时进行卸氨工作;
7、在卸氨前,必须检查确认氨水罐的安全设施完好,连接接地线,充分导除静电后方可进行卸车;确认好卸氨管及回气管是否锁定、各阀门开关是否正确方可开启卸氨泵进行卸氨操作,同时确保槽车和卸载模块之间连接无泄漏;
8、卸氨操作时,应有指定安全人员在现场,卸氨期间,操作人员不能擅离现场;
9、根据氨水储罐液位是否卸氨完毕,卸氨完毕后由现场操作人员停止卸氨离心泵,并关闭卸氨离心泵先后阀门,防止泵内氨水泄漏;拆除氨水槽车上的卸氨管与回气管,撤离槽车,完成氨卸载;
10、运行前需用通过喷水实验找出系统泄漏点并进行处理,保证系统管道无任何泄漏点方可投入运行;
11、现场开关压力阀时,切勿面对阀门,应站在阀门一侧,以防泄露喷射伤人;
12、严禁氨水由压力设备及管道内急剧放出,以防止流体急速流动而产生静电,发生爆炸;
13、启动设备前必须检查确认好管道所有阀门开关情况,避免压力过大造成设备损坏,在未经授权允许及专业人员检查确认后任何人不得随意启动设备,启动前必须保证工作区内没有火源;
14、SNCR烟气脱硝系统启动时,应两人以上进行,专人就地检查,发现跑、冒、漏立即进行处理;
15、SNCR烟气脱硝系统运行时,应对电机及泵的轴承温度、泵的进出口压力进行监视,如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切换备用泵进行处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对泵进行维修;
16、运行中的设备严禁擦洗、敲击、冲撞、挤压和发生火花;氨管道上的接头、阀门、仪表不能与油脂接触;
17、SNCR烟气脱硝系统运行中如发现氨水泄漏,应立即停止喷氨,停运脱硝系统,将氨水排至安全处暂存,对现场实施安全通风,将挥发在现场的氨气排走;
18、大量氨水泄漏时,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堵漏方案,如现场情况变化,应重新制定方案,不得随意蛮干;
19、对系统设备进行维修工作前,必须做好防护准备工作,并悬挂好警示牌;
20、开停机或正常运行过程中,严禁输送泵长时间空转运行;
21、SNCR烟气脱硝系统停机时,应将内部氨水放空,以防止泵和管道内部受到腐蚀,并关闭相关阀门,防止氨水泄漏;
22、安装、移除喷枪或对喷枪进行维护时必须正确穿戴专用安全防护用品,在系统负压状态下方可进行,检查喷枪时,必须将设备停机,并进行泄压,同时操作人应站在喷枪孔的侧面,切勿站在前方,以防被火焰或热气伤害;在喷枪安装后或移除前必须保证压缩空气打开,避免喷枪烧坏;
23、当SNCR烟气脱硝系统长时间不运行时,将氨水液位控制在低报值,同时应将喷枪抽出炉内,放置在喷射点附近,并定期清理喷枪喷头,做好检查试验;
24、长期停用或检修时,将氨水输送模块进口总阀和各泵前后阀门关闭;
25、进行维护或检修作业及处理故障时应严格办理停送电手续,并将转换开关转至“检修”位置,避免系统启动造成伤害;
26、氨水存储罐内有氨水时,禁止对氨水罐进行维修,如焊接切割、进入氨罐内等;进入贮罐内部作业要按规定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进入前首先切断氨的来源,并打开贮罐所有人孔门进行通风,在罐体外部处理干净罐内余氨水后方可进入,而且必须有人在外监护,罐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27、对管道及设备进行维修时,务必排尽管内及设备内残留液体和关闭压缩空气气源。
篇4:氯气使用安全规程范本
1、当班人员应每2小时检查一次氯气使用情况是否正常,每周三上午厂内组织一次氯气管路的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2、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相应的劳保用品并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应严格遵守工艺规程和岗位安全规程。
3、氯气间内禁止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并远离火源、热源,氯气间的温度不得超过30℃,相对湿度不得超过80%。
4、氯气间禁止无关人员入内并注意平时保持好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条件。
5、氯气罐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氯气的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
6、工作现场禁止吸烟、饮食和饮水,当班工作完毕要沐浴更衣。
7、进入塔罐容器和限制性空间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环境有正确的分析,并有人监护。
8、若发生火灾,消防人员必须穿戴过滤式防毒面具或隔离式呼吸器,穿安全防火防毒服,在上风向灭火,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情况下将容器从火场转移到空旷处。
9、若发生氯气泄漏事件,现场人员迅速撤离污染区至上风口处,并立即进行隔离,小泄漏时隔离150米,大泄漏时隔离450米,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应急处理。当发生泄漏报警时,在确认是小泄漏时,氯气间当班人员戴好过滤型防毒面罩,用氨水检测氯气泄漏点,确定之后立即用浸透苏打水(或石灰水)的毛巾缠裹泄漏点,并告知维修钳工立即处理,若发生较大氯气泄漏,则尽可能切断泄漏源,抢救人员必须戴空气呼吸机,橡胶手套,及橡胶防毒衣,进入现场抢修,抢修中应利用通风喷水雾稀释、溶解等方式降低氯气浓度并尽快处理好泄漏点。
10、过滤性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橡胶防毒衣等安全保护用品及工具要进行正确使用、保管、维护。
篇5:罐内作业安全规程
1.为了加强罐内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
2.范围:进人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3.责任者:安全部、罐内作业单位
4.程序:
4.1切断
4.1.1停止危险设备的运行和使用,对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管道、设施进行可靠隔绝,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对动力电源的切断,应采用取下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2.清洗、置换和清理
4.2.1对危险设备可靠切断后,打开设备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阀、排空阀、出气阀、料孔和炉门等。
4.2.2根据危险设备内的介质类型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介质的清洗和置换;如危险设备内装有非导电性液体(如苯、乙醚等)时,为防止静电产生导致事故,必须将设备进行可靠性接地,冲入水蒸气时应尽量低压、低速导入。
4.2.3危险设备内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净。
4.3采样、分析或检测
4.3.1检修作业人员进入危险设备内前,要对设备内的状况进行分析或检测,并符合下列条件:
4.3.1.1含氧量在18~21%之间;
4.3.1.2有毒气体或粉尘浓度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或低于允许进入的时间及浓度;
4.3.1.3其他可燃性气体低于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0%以下;
4.3.2对危险设备内的气体或粉尘进行取样分析或检测不得早于进入设备作业前30分钟,所采取的样本应是设备内的最高浓度;工作中断后,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前应重新采样分析或检测。
4.3.3使用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性分析检测并加强通风措施。
4.4电气及安全防护措施
4.4.1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照明电压应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电压,狭小或潮湿场所应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电压;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
4.4.2在易燃易爆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电动工具,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断线接头,电源接点无松动,防止产生电气火花造成事故;作业人员不得穿戴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4.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作业环境中,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在设备外部应设有急救用的冲洗装置和水源等。
4.4.4在设备内多层交叉作业应搭设脚手架、安全作业平台,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4.5设备内作业严禁抛掷工具、材料,也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边上或设备顶部,以防坠物伤人。
4.4.6在设备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干燥绝缘垫,进行气割、气焊时,要使用不漏气的设备,在设备内不得随便开放乙炔或氧气,加强设备内通风。
4.5安全监护
4.5.1设备外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绳和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装置。
4.5.2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4.5.3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4.5.4监护人员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发生,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
4.6罐内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6.1《罐内作业许可证》由危险设备所属单位专职安全员认真填写许可证上设备所属单位、设备名称、设备内介质、检修作业时间、检修作业内容、设备切断置换安全措施、单位负责人签名等内容后,交由检修单位填写。
4.6.2检修单位在接到《罐内作业许可证》后,检修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该证上检修单位、检修单位负责人签名、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和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
4.6.3在完成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安全措施,经现场分析或检测检查合格后,依序由现场检测分析人、危险设备所属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和公司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员分别签名后,《罐内作业许可证》生效,检修单位方可开始作业。
4.6.4《罐内作业许可证》为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公司安全部留存,第二联由检修单位留存。
4.6.5进入罐内作业涉及动火的,按公司《动火管理制度》执行并办理相应的动火许可证。
4.6.6在检修作业过程中,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现场监护人(包括设备所属单位和检修单位)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对于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窜入或析出危险物质的情况下,现场检测分析人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并最多每隔30分钟进行检测分析一次;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设备内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进入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