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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焊接伤亡事故违章作业主因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0

焊接,是一种永久性的不能拆开的连接方法。焊工在焊接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爆炸、火灾、烫伤、中毒、触电和高处坠落等工伤事故,也可能身受尘肺、慢性中毒、血液疾病、电光性眼病和皮肤病等职业性危害。

1994年至20**年的九年间,沈阳市共发生因焊接直接造成的伤亡事故、与焊接相关的伤亡事故和在焊接过程中遭受外力而伤亡的事故共计33起,伤亡人员52人,其中死亡41人。作者对这些事故分析后,得出以下结论:

1.焊接事故的态势,是事故趋向增加。1994年至1996年发生10起事故,1997年至1999年也是10起事故,事故处于稳定状态;而2000年至20**年发生13起事故,说明事故已在稳定的基础上有了发展。预测今后三年的事故,事故将继续增加。

2.化工厂的焊接事故多,是事故控制的重点。焊接,是化工厂的主要作业,工作量大,环境条件较差,多层立体交*。上述的33起事故中发生在化工厂的有13起,占39%;死亡21人,占全部死亡人数的51%,遥遥领先于其它各行各业。

3.火灾、爆炸事故是焊接伤亡事故类别中最严重的事故。据上述33起事故的统计分析中,发生火灾事故6起,伤亡8人;发生爆炸事故7起,伤亡21人。二者相加,共发生事故13起,占事故总数39%;伤亡29人,占全部伤亡人员的55.7%。

4.操作不当、违章作业是是造成焊接伤亡事故的主要原因。事故原因分析图表明,上述33起焊接伤亡事故中因操作不当、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共26起,占全部事故的75.7%。形形式式操作不当、违章作业的情况有:在8米高处三楼上焊栏杆,不慎坠落;焊接钢架,因一端未固定,震动倾倒,压着人体;焊渣溅落在尼龙绳上,烧断尼龙绳,搁板松动,人员坠落;焊割锯用后随手往工具箱一塞,开关未关死,乙炔泄漏,发生爆炸;在狭小场所用氧气通风,吹凉,引发火灾;动火不办审批手续,擅自动火,发生爆炸等等。

5.严格执行动火制度,是控制焊接爆炸事故的关键。从爆炸事故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七起爆炸事故全发生在气箱里——可燃气体、蒸气以适当比例混和,遇火或焊接,由燃烧的迅速加剧转化为爆炸。在这里,焊接既是进行生产作业,又是产生爆炸的不可缺少的条件。焊接产生的高温。足以引爆任何一种爆炸性混合气。盲目动火,违章动火,无异于制造爆炸。重大事故案例、血的教训,要永远记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设备、管道、设施上进行焊接,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制度。

篇2:高层住宅工地坠物打击伤亡事故案例

高层住宅建筑工地坠物打击伤亡事故案例

一、事故经过:

某高层住宅建筑工地,高处作业的工人在移动一块跳板时,因失手使跳板坠落,将下方在通道口3米处堆放小钢模的一民工砸伤致死。经现场调查,事故现场位于该建筑一楼门口外侧楼门宽2米,通道上方设置防护棚总宽度2.5米,总长度2米。

二、事故原因:

(1)防护棚搭设尺寸未能满足通道口防护标准要求,高层建筑通道口防护棚长度应为6米;

(2)堆放小钢模位置应在离开建筑物一定距离,不应堆放在通道口。

三、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1)防护棚应按标准规定搭设;

(2)教育工人在高处移动物件时,应先观察下面是否有人,在移动前应先打招呼,下面人员离开后再移动物体,确保不伤害他人,要注意不使物体失落;

(3)堆放物料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规定的区域堆放,不能随意乱放;

(4)加强安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加强安全交底工作,交底内容要全面、详实、双方人员在交底单上签字。

篇3:电梯伤亡事故预防措施

电梯伤亡事故及预防措施

1、问题的提出

自从电梯发明100多年来,电梯的使用规模越来越大,技术不断被改进。安全钳一直被做为一个必需的也是最重要的设施安装在电梯系统中,防止各种原因的轿厢坠落事故发生,基本上保障乘用者的安全。现在的问题是在电梯外部打开厅门后因为各种原因而坠落于井道造成伤亡的事件却一直存在着,仅南京市而言去年1年就发生4起与电梯相关死亡事故,其原因就是1个:厅门打开后由于疏忽而跌入底坑。进一步分析实际情况要更加严重,这是因为电梯基站大都设在1楼,相关的操作也大都在这一层,如若跌入没有地下室的电梯底坑的话,大都会造成摔伤或是致残。

自从电梯大规模地使用以来,这一类型的伤亡事件在世界各地一直存在,成为在用电梯相关死亡事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至今都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根据以色列这一方面情况资料看,由厅门打开而坠入井道造成死亡的有12起,是主要的死亡事故原因。伤亡总数为31起,列第2位。第1位事故原因是乘员被卡在移动部件之间,这主要是因为没有轿门的简易电梯情况下造成的(我国基本不存在)。

在我国,据专家粗略统计在电梯相关的事故中95%属于坠入井道这一类型,这一点与国外情况大体相似。分析以往事故,操作者大都是打开厅门后不加观察便以为电梯在本层,有的则是由于疏忽而造成跌入井道。问题是人类本身的生理特点无法完全消除和克服各种各样的大意、疏忽和失误,此时的出错就酿成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另外,厅门在打开的情况下走梯、溜梯而造成的事故也时有出现。在这类电梯事故中,当事人的肢体被卡于电梯轿厢与地面或是厅门上框而造成伤亡。究其原因这类事故与电梯制动机械有关,或是制动电路失控,或是维修人员忘记去除短接的门锁电路的封线等。除安装、维修人员工作中出现的公伤事故外,就在用电梯出现事故的类型来看,基本上是这3种:

(1)轿厢冲顶或坠落造成乘梯人伤亡(已经很少);

(2)坠落井道事故;

(3)开门走梯、溜梯引起的事故。归结到一点,这些事故都与厅门有直接关系。

2对策

这些问题很早就引起人们的重视,已尽可能地完善各种安全保护措施,但这一努力目前只能做到打开厅门后电梯立刻停止运行。从世界各大名牌电梯使用情况看也是如此,没有一个能很好地解决电梯轿厢非所在层厅门被打开时能够预防操作者跌入井道的方法。例如有人提出在每层的厅、轿门之间加一横杆,当电梯在这一层时横杆自动落下,不在此层时横杆升起,挡着打开厅门的操作者,防止跌入井道事故的出现;有的提出引用汽车安全气囊的原理加在底坑;还有的在底坑铺一层安全网(确有这一授权的专利技术,并在极少数电梯底坑安装)。

这些方案的提出和实施说明人们在不断地考虑怎样通过一些有效措施来预防坠入井道事故的发生,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都没有最终实现,人身伤亡事件始终还存在着。如果此时在厅门刚刚打开时就发出报警声响,并且井道内的灯光全部打开,强迫使操作者处于警觉状态,则可以消除操作者的疏忽大意,将事故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电梯控制制动电路而言,无论是短封着门锁电路或是其它情况,也不管电梯处于检修状态还是正常状态,电梯的任何一层厅门被打开,轿厢都立即停止运行(同时发出报警)。另外,当电梯平层后再启动运行,只要厅门是开着的,电梯便不能启动,消除开门走梯现象。从这两个环节消除产生事故的可能,这便是电梯层门安全报警系统对误入井道以及开门走梯产生事故的预防对策,可以认为是积极主动措施。

3条件

既然是轿厢非所在层的厅门被打开时的报警系统,那么轿厢非所在层的厅门数量就有可能是1层也可能是10层、二三十层甚至近百层。因为每一层厅门都有被操作者打开的可能,必须对每层厅门都进行检测。即使这样厅门又分成多种类型,有单开门、双开门、三折门、栅栏门……,实际上还要考虑到适合于正在设计制造中的电梯,也要适用于正在使用中的各种形式各个年代的电梯。并且还要满足下列条件:

(1)系统简单,最大程度地降低系统本身产生故障的可能性;

(2)安装方便,尽力减少安装人员的工作量,减少各种使用工具、量具及测试设备;

(3)减少调试,降低安装人员的技术要求;

(4)适应性广,耐热耐寒,电压使用范围宽,抗尘埃,抗强电磁干扰;

(5)可靠性强,不易误报警;

(6)检修方便,包括在检修电梯的情况下,以及系统本身出现故障时的检修;

(7)造价低廉,便于推广使用;

(8)体积小,便于安装于电梯控制柜内;

(9)停电能用,虽然不能点亮井道灯,但仍有报警声;

(10)使用简捷,不需用户进行其他相关的操作

;(11)长期使用,至少满足电梯近千万次的使用寿命;

(12)具有独立性,与电梯原有的控制电路无关。

由于上述条件的十分苛刻,这就对电梯层门安全报警系统的设计方案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实际上真正困难的是找到一种轿厢非所在层厅门被打开时以及停层时轿厢位置不在安全区域的检测方法。

4具体方案

经多次修改和不断改进,现采用的方案是在每层厅门安装检测机构,当检测到电梯轿厢非所在层厅门被打开时的信号后,由控制电路进行处理,点燃井道内原有的全部照明灯,同时安装在井道内的蜂鸣器发出"嘀…嘀"报警声,这样迫使打开厅门的操作者处于警觉状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当电梯厅门未关闭而轿厢启动时,一旦离开门区,系统检测到厅门未关这一状态后,控制电路中发出指令,断开串接与电梯控制电路电机主接触器线圈及抱闸的供电回路,使电梯不再运行。实际上是在电梯原有的厅门安全保护触点电路基础上再增加1组厅门位置安全保护电路,形成厅门门锁电触点回路-厅门安全位置回路双重保护作用,只要有一个回路被打开,电梯就不能运行。该报警系统由4部分组成:

(1)检测部分是由设在每层厅门的检测机构完成;

(2)控制部分是将测检到的轿厢非所在层厅门被刚刚打开时(<5cm)的信号加以处理控制;

(3)执行机构由加在每一层的蜂鸣器及井道照明控制开关以及一组继电器常闭触点组成;

(4)电源部分由整流电路及蓄电池组成,用以保证系统对蓄电池的充电,使该系统在停电的情况下能够发出报警声响。

5其他

对于电梯开门走梯、溜梯这一现象,一种是属于电路控制方面的问题(前面已论述过解决的方法),另一种则是抱闸制动机械出现了问题。机械故障而造成开门走梯则有3种可能:

(1)机械上出现金属材料突然损坏、断裂造成的失控;

(2)长期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相关机械的磨损造成制动力矩不够;

(3)相关制

动机械调整严重失当。从去年北京8月1日某住宅楼电梯溜梯造成田女士致残事故的报道中反映出该电梯事故前一星期就出现平层超差楼面±30mm,甚至达到80mm这种不正常情况,这显然属于第2种或是第3种情况。

如果在平层超差问题出现的初期有关人员意识到这一点,并进行相关的调整,可能就不会出现这一事故。该报警系统就有这一功能,当平层误差超过30mm就会下令电梯不再运行,迫使出现平层超差时令维修人员非维修调整不可。从这一角度来防止制动机械磨损或是调整不当而造成的开门溜梯现象的发生,达到防患未然的目的。实际上系统检测到平层超差时,发出报警并令电梯停止运行是完全可能的,例如当平层超差时,报警系统发出报警,提醒进出的乘员防止被高出的地坎绊倒。当乘员进出轿厢完毕后,只要电梯关好厅门,电梯依然正常运行,但在实际电梯运行中,如果三番五次地出现平层超差,引起系统经常报警的话,乘员或是管理人员也会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从这一点考虑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开门走梯、溜梯事故的发生。

根据己安装这一系统的江苏省妇幼卫生保健中心2台医梯、2台客梯的情况看,当厅门被打开不足5cm时以及平层超差3cm时系统便会发出不小于64dB的报警声响。该报警系统对电梯的运行及对电梯的维修工作都不产生影响。例如当需要检修电梯的各层厅门系统时,维修人员只要将位于电梯机房的该报警系统控制装置面板上的开关拨下或是电梯轿顶灯打开,井道灯便点亮,此时的检修过程中遇到打开非轿厢所在层厅门时,系统不再发出报警声响。当检修完毕之后,将开关拨回或是关闭轿顶灯,系统便恢复报警状态。整个系统达到了预期的设计目的和各项要求。

篇4:某烧结厂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1.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满足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下规范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避免或减少事故的重复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烧结厂各部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如何进行报告、调查、分析及处理的办法。

3.术语和定义

3.1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务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相关的工作,或者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等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职业病。

4.职责

4.1安全科负责各种工伤事故(包括轻伤、重伤、死亡、人身险肇事故、职业病)的调查、分析上报、涉及到两部门之间责任事故的调查。

4.2安全科负责事故调查,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依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3综合办公室负责伤亡家属善后处理工作以及社保部分工伤保险理赔工作。

4.4各职能科室负责厂内、外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查明事故经过、查明人员伤亡事故原因和性质;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将事故处理结果报公司。

4.5相关方发生的安全事故、事件同样依照本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4.6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发生的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轻伤以上的事故调查并负责事故现场保护。

4.7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管理内容和要求

5.1报告程序

5.1.1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报告车间主任(科长),车间主任(科长)报告本安监科(同时,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事故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1.2轻伤事故由事故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分析;事故单位应在当天向安监科报告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受伤情况等。

5.1.3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所在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调查处理。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要立即上报安全科。

5.1.4死亡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在上报安全科及调度室的同时,要立即上报公司有关部门。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1.5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时,同时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1.6发生紧急情况时,发现者可直接向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报告。

5.2事故调查

5.2.1分级调查

5.2.1.1轻伤事故,由事故所在车间(科室)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单位安全部门参加;涉及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人等情况,相应职能部门要参加;事故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由事故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5.2.1.2重伤事故、人身险肇事故,应由所在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生产技术、安全、设备、人事、保卫、工会等有关部门成员组成调查组及时进行调查,安全管理部参加。

5.2.1.3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或死亡事故,按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公司组织生产技术部、人力资源部、设备部、保卫部、安全管理部、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5.2.2事故调查组组成和工作要求:

5.2.2.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两方面条件: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2.2.2事故调查组向事故发生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事故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安全管理部做出结论性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上签字。

5.2.3事故调查

5.2.3.1现场处理

5.2.3.1.1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2.3.1.2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5.2.3.1.3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5.2.3.1.4为救护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5.2.3.2取证

5.2.3.2.1物证搜集

5.2.3.2.1.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

5.2.3.2.1.2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

5.2.3.2.1.3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5.2.3.2.2证人材料搜集

5.2.3.2.2.1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虑其真实程度,并做好记录;

5.2.3.2.2.2要求证人对口述的材料要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字确认。

5.2.3.2.3事实材料的搜集

5.2.3.2.3.1事故发生的单位、地点、时间、受害者的个人基本情况;

5.2.3.2.3.2受害人的接受安全教育情况,是否持证上岗;

5.2.3.2.3.3有关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

5.2.3.2.3.4个人防护措施状况;

5.2.3.2.3.5出事前受害人的健康状况;

5.2.3.2.3.6其他可能与事故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5.2.4原因分析

根据事故发生的有关经过、搜集的有关资料进行事故原因的分析。分析事故原因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分析事故的主要原因再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分析出事故的全部原因。

5.2.4.1属于下列情况为直接原因

5.2.4.1.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不安全状态。

5.2.4.1.2?人的不安全行为;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不安全行为。

5.2.4.2?属于下列情况为间接原因

5.2.4.2.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5.2.4.2.2教育培训不够、没有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

5.2.4.2.3劳动组织不合理;

5.2.4.2.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2.4.2.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5.2.4.2.6没有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5.2.4.2.7其他

5.2.5责任分析

5.2.5.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5.2.5.2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5.2.5.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2.6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5.3事故责任认定

5.3.1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领导人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3.2重伤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审阅后执行。

5.3.3死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审阅后执行。

5.3.4一般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5.3.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具体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5.3.6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瞒报、迟报、谎报者,公司进行从严处罚。

5.4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5.4.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按照《纠正/预防措施管理程序》执行。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风险评价按照《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策划程序》执行。

5.4.2事故单位根据提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5.4.3措施完成后反馈到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部组织人员进行落实。

5.4.4对事故的调查和纠正引起的文件的修改按照《文件控制管理程序》执行。

5.5工伤保险

5.5.1工伤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部门进行。

5.5.1.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5.5.1.1.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5.5.1.1.2醉酒导致伤亡的;

5.5.1.1.3自残或者自杀的。

5.5.1.2工伤认定上报时间

5.5.1.2.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报告。

5.5.1.2.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部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5.1.3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5.5.1.3.1工伤认定申请表;

5.5.1.3.2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5.5.1.3.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5.5.1.3.4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5.5.1.3.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5.2工伤鉴定

5.5.2.1由天津市社会劳动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填写工伤认定书;

5.5.2.2市工伤鉴定服务中心根据认定书,组织进行工伤鉴定。

5.5.3工伤赔偿

5.5.3.1职工工伤鉴定得出,属于工伤的由天津市社会劳动保障局颁发《工伤证》;

5.5.3.2职工领到工伤证后,由劳动人事部具体办理工伤理赔。

5.6职业病调查处理程序

5.6.1各部门及冶金医院发现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立即上报安全管理部。

5.6.2安全管理部组织对职业危害岗位进行检查。发现职业病的用人部门与人力资源部及时协商,及时将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安全管理部接到报告后将有关情况上报给天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5.6.3天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手续委托职业病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5.6.4鉴定出患有职业病的,由天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颁发职业病《工伤证》。

5.6.5人力资源部具体办理社保部分工伤理赔手续。

5.7事故结案归档

5.7.1工伤事故档案材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5.7.1.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5.7.1.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事故结案批复文件;

5.7.1.3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等;

5.7.1.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7.1.5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5.7.1.6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5.7.1.7医疗部门的诊断书或法医的报告;

5.7.1.8事故发生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备资料;

5.7.1.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5.7.1.10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要;

5.7.1.11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计算的详细材料;

5.7.1.12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等;

5.7.1.13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及签字;

5.7.1.14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部门同意工伤认定批复书;

5.7.1.15其它有关材料。

5.7.2工伤事故档案作为一种特殊的档案,应永久保存(20年以上)。

5.7.3档案管理人员应对事故档案妥善保管,保证不损坏、腐蚀、丢失或杂乱无章。

篇5:工程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5)

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五)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的报告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第五条:安全科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总经理,并请示上报市、区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六条: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时,安全科会同总经理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条:公司安全科及主管安全的付总经理必须协同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公司安全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报告伤亡事故。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罚款金额最低1000.00元最高10000.00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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