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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0

一、消防设施:

1、灭火器:首先对原有的灭火器进行检查,不合格的必须换。

A、设置在教室、宿舍、办公楼的走廊上,实验室、多功能教室、会场、厨房等特殊场所室内,以及其他需要的重要部位。

B、标准:一般是4KG或大于4KG的ABC干粉灭火器,两个灭火器为一组,厨房必须配备一具手推式干粉灭火器。

C、固定在位置明显的墙体上或摆放在灭火器箱内,并在上方用明显的标识标注“灭火器”“灭火器使用指南”与“灭火器检查表”(卡片可以取、换,换下的卡片需要归档);下方用黄、橙、红等颜色鲜明线条等标出警示线。

2、消火栓:对所有消火栓进行试水检查,并检查箱内的消防卷盘、水带、水枪等设施,不合格的产品必须换。

A、消火栓下方地板上应画出长方形警示线,尺寸为50cm*80cm(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适度调整警示线尺寸,但本校内尺寸应统一)。警示线内不应堆放物品。

B、消火栓箱上贴消防知识宣传画,宣传画上除必须用红色醒目大字标注“消火栓、火警119”外,其余可自行设计。(备注:需留出小口,方便打开消火栓箱。)

C、消火栓旁边配备“消火栓操作方法”与“灭火器检查表”(卡片可以取、换,换下的卡片需要归档)。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检查完毕,贴封条,封条上盖公章、写明日期。

3、应急灯:安全出口正上方、疏散楼梯的每一层、疏散通道等位置,均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4、安全疏散标志:疏散走道、转角处等均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处设置“安全出口”标志,标志必须可直接接电源。

二、各室设置:

1、校门口值班室、宿舍值班室

A、均有“消防器材柜”,器材柜上标注“消防器材柜”,柜内配备“手电筒、过滤式自救呼吸器、头盔、战斗服、灭火器”等,各学校可按本校实际情况增加器材,按值班人数配备。每周检查一次,并在旁边的“器材检查表”上标明(卡片可以取、换,换下的卡片需要归档)。

B、墙上有“义务消防队结构图”“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规定”“学校室外消火栓平面图”“学校室内消火栓平面图”。(备注:建筑物较多的学校可将“学校室内消火栓平面图”装订成册,放在校门口值班室。)

C、设有“每周消防安全检查登记本”,内容包括每周对校园内消防设施检查的记录。

2、教学楼

A、每层均有“教学楼疏散示意图”,可在每层的教学楼疏散示意图中标注本层室内消火栓位置。

3、宿舍楼

A、每层均有“宿舍楼疏散示意图”,可在每层的宿舍楼疏散示意图中标注本层室内消火栓位置。

B、每一间宿舍门口用带箭头的卡片表明疏散方向,或者在每间宿舍内贴“疏散示意图”。

C、每间宿舍应张贴警示标语,上面应包括哪些电器容易引起火灾、使用电器时需要注意的事项、禁止使用明火等内容。

4、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例如:实验室

A、用明显的标识标注室内存储了易燃易爆物品。

B、按照储存的化学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

5、食堂、多功能教室、会议室等

A、室内每个安全出口都要用“安全出口”警示标志标明,在需要的位置应配备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必须可直接接电源。

B、每个门口都有“安全疏散示意图”。

6、行政办公室

A、张贴“消防安全管理架构图”“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规定”“消防安全指导员”。

7、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室

A、应设有:消防安全知识、火灾案例等多种内容的消防宣传教育图,悬挂“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张贴参观安排表。

B、室内配备电视机或电脑,播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片。

C、常用消防设施实物与配套说明。常用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消防标志、消火栓及其内部配件、灭火器、自救式呼吸器、逃生软梯、缓降器、报警器、火灾探测器、应急灯等。

8、校园广播站、电视台

A、定期播放与消防安全相关的节目,在“节目播放表”中体现。

三、其他:

1、在校园内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栏”。

2、除楼梯外,疏散通道中有一、二级台阶的,用颜色鲜明线条或“警示带”等标明楼梯台阶。

3、在相应的房间内悬挂相应的规章制度,例如:在消防安全培训室悬挂“消防教育、培训制度”。

收货部制度

篇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标准

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等有关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12分)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3分)

(二)确定单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3分)

(三)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例会不应少于一次,并且要有记录。(2分)

(四)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2分)

(五)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2分)

二、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0分)

(一)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要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8分)

(二)电气、可燃物和火源管理。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维修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公共娱乐场所和宾馆饭店应安装电气火灾预警系统;集体宿舍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人员密集场所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并有详细记录。严禁私拉乱接电气设备;不得随意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严格动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不得大量储存液化石油气或氧气等易燃易爆品,应独立放置易燃易爆品。(8分)

(三)人员密集场所要建立消防档案,并确定专人负责记录和保管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内容完整,保管妥当,方便查阅。消防档案中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书等应永久保存。(4分)

三、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29分)

(一)人员密集场所应依据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及地方消防强制性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4分)

(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范、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4分)

(三)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2分)

(四)楼梯间常闭门的管理应落实到位。(2分)

(五)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合格产品并应保持数量足、完备、有效,并且不应被阻挡。(3分)

(六)人员密集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2分)

(七)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2分)

(八)不准擅自关闭、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相应的消防联动设备。(2分)

(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水泵的控制控制柜应处于自动控制位置。(2分)

(十)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不应埋压、圈占或遮挡。(2分)

(十一)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设置位置应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不能埋压、遮挡灭火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2分)

(十二)消防控制室每班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必须持证上岗;值班人员要熟知熟记《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内容,并对消防中控室的设备能够熟练应用、正确操作。消防控制室应有设备运行等情况记录。除值班用品、火情处置用品外,消防控制室不能堆放其他物品。(2分)

四、认真开展防火检查和巡查(8分)

(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工作,制定检查计划。(3分)

(二)应按有关内容与要求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以及夜间防火巡查,营业期间防火巡查每两小时至少一次,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并应正确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3分)

(三)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2分)

五、火灾隐患的整改(12分)

(一)人员密集场所对防火巡查、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4分)

(二)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整改。(4分)

(三)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4分)

六、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10分)

(一)人员密集场所应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工作,记录完整。(2分)

(二)每年对员工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防火措施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和操作程序,消防器材摆放位置及医院安全出口的位置,做到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期火灾。消防安全培训应有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参加培训人员签字等。(2分)

(三)新员工必须经消防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2分)

(四)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消防设施的工程维修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积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2分)

(五)人员密集场所内应在入口、走道、重点部位及其他显眼位置粘贴消防宣传画。(2分)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与演练(5分)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定期演练制度。(2分)

(二)灭火预案应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内容科学合理。(1分)

(三)定期开展演练,应急组织机构应熟悉预案内容。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2分)

八、火灾事故处置和消防工作奖惩(4分)

(一)火灾发生后应积极主动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1分)

(二)火灾后应研究制定改进对策及措施,并教育全体员工。(1分)

(三)人员密集场所应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2分)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判定为不达标

(一)未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

(二)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或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场所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3人以上);

(四)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危险部位未立即停止使用的;

(五)发生死人或损失1000万元以上火灾的。

篇3: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定细则

序号

项目

分值

评定内容(方法)

评定标准

备注

得分

1

10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明确承包、租赁、合作或委托经营的消防责任;制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义务消防队员、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现场询问相关岗位工作人员)。

*未制定消防责任制、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职责的扣3分

B

未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扣3分

B

未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扣3分

B

重点单位未明确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的扣3分

B

未开展消防工作定期考评的扣2分

C

承包、租赁、合作或委托经营时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扣2分

C

未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扣2分

C

2

10

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应包括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消防组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制度、义务(志愿)消防组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包括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等)、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总配电间、分配电间)、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电焊、气焊操作规程、其它悔棋的消防队安全操作规程、特定设备的安全打哈哈和规程(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工作记录)。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齐全的每少1个扣2分

B

制度和规程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C

3

场所设置

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

娱乐场所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公共娱乐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建规》和《高规》的要求(现场检查场所实际情况)。

建筑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不符合要求

A

公共娱乐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要求

A

安全

疏散

设施

20

安全疏散设施设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安全出口数目应符合规范要求;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5m;安全出口疏散门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公共娱乐场所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不应设置推拉门、转门、吊门、卷帘门,紧靠门口1.4m内不应设置踏步;单层、多层公共娱乐场所楼梯和走道净宽不小于1.1m,高层的不小于1.2m;疏散楼梯间形式和楼梯间的疏散门应符合规范要求,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分隔;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应符合规范要求(现场检查场所实际情况)。

缺少安全出口

A

疏散楼梯间形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A

*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疏散门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B

*场所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推拉门、卷帘门扣3分

B

未按要求设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扣3分

B

*相邻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5m的扣3分

B

*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共用楼梯间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B

疏散宽度不足的扣3分

B

内部

装修

9

建筑内部装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现场检查场所实际情况)。

内装修影响安全疏散的扣3分

B

公共疏散通道和楼梯间装修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B

内装修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扣3分

B

消防

设施

3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和灭火器配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灭火器的选型和设置点应符合要求(现场检查场所实际情况)。

应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而未设置的

A

灭火器设置点不符合要求或数量不足、选型错误的扣3分

B

4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消防

审批

程序

履行

和消

防重

点部

位确

8

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重点部位确定准确、标识明显。公共娱乐场所应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范、责任明确;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防火标志和明确防火责任人;(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现场抽查3处重点部位)。

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及开业前检查手续的

A

未按要求确定重点部位的扣3分

B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的扣3分

B

重点部位标志及防火责任人不明确的扣2分

C

电气

防火

管理

15

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维修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符合防火要求,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严禁私拉乱接电气设备;消防重点部位禁止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检测报告,现场抽查变配电室、电缆井、大功率用电设备间)。

电、气焊等作业人员无专业资格证的扣3分

B

电气线路改造未执行内部审批制度的扣3分

C

未定期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的扣3分

B

线路敷设、设备安装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B

私拉乱接电气设备、违规使用电热器具、高温灯具的扣3分

B

可燃

物和

火源

管理

10

用火管理严格,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范。严格动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严禁使用明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公布上墙(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抽查单位动火现场或易燃易爆物品场所)。

单位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的扣3分

B

场所违禁使用明火的扣3分

B

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扣3分

B

安全

疏散

设施

管理

10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范、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检查单位主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疏散设施)。

*占用、堵塞疏散通道、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的扣3分

B

未采用技防手段防范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的扣2分

C

30

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及灭火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维护保养制度,系统运行正常;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现场抽查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施及灭火器配置管理情况,现场询问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3分/类

B

*系统设施被遮挡、圈占、埋压或拆除的扣3分

B

*擅自关闭消防系统的扣3分

B

*消防控制室无值班人员的扣3分

B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扣3分

B

未定期维护保养并建立维保记录的扣3分

B

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测试检查的扣3分

B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业务不熟练的扣3分

B

未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的扣2分

C

消防设施标示不明显的扣2分

C

值班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C

5

20

单位正常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工作,制定检查计划,记录规范。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一次,巡查内容包括用火用电违章情况、安全疏散设施工作情况、消防设施工作情况、消防安全管理部位管理情况;防火检查至少每月一次,检查应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灭火器材等内容。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地防火检查,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询问实施巡查检查的工作人员)。

*单位未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的扣3分

B

防火检查频次少于规定次数的扣3分

B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未按要求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的扣3分

B

伪造巡查、检查记录的扣3分

B

巡查、检查人员未及时纠正违章行为的扣3分,无法当场处理未及时报告的扣3分

B

防火巡查、检查内容不全面的扣3分

C

6

10

单位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整改期限。对消防部门责令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对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整改完毕后应向当地消防部门申请复查。对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按时整改完毕;在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结合现场检查情况综合评价)。

*对消防部门责令整改的火灾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扣3分

B

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危险部位未立即停止使用的扣3分

B

火灾隐患整改期间未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的扣3分

B

7

消防

宣传

教育

培训

12

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工作,记录完整。每半年对员工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培训;新上岗员工应经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员工应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和消防安全常识,会报警,会疏散,会扑救初期火灾;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消防设施的工程维修人员,特殊岗位人员应积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现场询问各类工作人员)。

单位未经常开展多种形式消防安全教育并建立档案的扣3分

B

未对新上岗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的扣3分

B

未参加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扣2分

C

员工培训次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C

员工达不到“三懂三会”要求的扣2分

C

8

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

案与演练

15

灭火预案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内容科学合理,定期演练(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现场核对并抽查询问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成员)。

单位未制定预案的扣15分

B

未开展定期演练的扣3分

B

职责、程序、措施不明确的扣3分

B

应急组织机构的成员不熟悉预案内容的扣3分

B

组织机构不健全的扣3分

B

9

火灾

事故

处理

10

火灾事故及时有效处置,保护火灾现场,接受火灾调查,及时分析事故发生因素,研究制定改进对策,追查处理有关责任人,教育全体员工(从公安消防机构了解相关情况,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

发生火灾事故后未及时报告的扣10分

B

不协调配合火灾调查或擅自清理火场的扣3分

B

未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研究落实改进措施的扣3分

B

未追查处理有关责任人,教育全体员工的扣2分

C

10

8

消防档案内容完整,保管妥当,方便查阅。消防档案中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其中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概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各类消防审批文件、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安全责任人、消防设施器材情况、义务消防队情况、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产品合格证明材料等内容;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法律文书、消防设施检查和维保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记录、火灾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灭火器档案等内容;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书等应永久保存(查阅单位消防档案)。

*单位未建立消防档案的扣3分

B

未按要求在互联网上录入档案信息的扣3分

B

未确定消防档案信息录入维护和保管人员的扣2分

C

档案内容不全、保管不善、归档不及时的扣2分

C

说明:1、评定要素分为A(严重缺陷)、B(重缺陷)、C(轻缺陷)三类,单位有1个A类项目的即不达标。2、各项目的评分所扣分数不超过本项分值。3、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单位分为示范单位、达标单位两个等级;综合评定得分在160分以上,且B类缺陷不超过10个的为达标单位;综合评定得分在190分以上,B类缺陷不超过3个,且不存在“*”号项缺陷的为示范单位。

篇4: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明确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频次、培训对象、培训形式、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2、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3、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

划,确定培训内容及授课人,并组织实施。

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的集中消防培训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其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新上岗员工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培训的组织开展情况应做好记录。

5、通过广播、图画、消防刊物、楼宇视频、单位局域网等多种载体宣传消防知识;重要防火期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6、消防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等。

7、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和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

1、明确防火巡查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确定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检查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2、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过程中应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消除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3、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单位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4、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6、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2、确定安全疏散部位、设施的登记、检测和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2)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的启闭状态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4)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5)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

自行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应完好有效;

(6)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7)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8)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损坏时应及时维修和更换;

(9)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10)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门、卷帘门;

(11)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2)各楼层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13)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1、明确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制定每日24小时值班和交接班的程序与要求,制定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与要求。

2、消防控制室有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和维修保养记录、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基本情况资料。

3、在醒目位置悬挂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火警处置程序、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关人员的联系电话等资料。

4、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不得漏记、补记、代记,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5、消防控制值班室的设备设置应符合要求,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杂物,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6、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熟悉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

7、值班期间发生各种报警,值班人员应按照相应的火警处置程序进行灵活有效的处理,严格执行火灾报警制度。

8、值班人员严禁吸烟、动用明火或擅自关闭、改变室内消防设备的工作状态。

9、控制外来人员入内,如进入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做好登记方可进入,进入后严禁乱动各种设备;厂家的工作人员维修设备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维修部门的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工作。

10、值班人员应遵守值班纪律,不得私自串班,不得擅离职守,不准长时间占用值班电话,接收和发出报警时,有条件的要及时进行电话录音,不准随意删除报警电话录音。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确定消防设施、器材登记、检查及维护保养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3、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2)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3)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4)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

(5)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6)按照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并定期检查、检测,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7)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均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2、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3、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4、明确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5、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6、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将整改情况复函及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7、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8、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明确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确定用火、用电设备的采购、登记和安全使用要求,明确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明确电工、电气焊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明确发现问题时的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2、执行当地用火、用电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

3、用火、用电设备应由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禁止非职业人员作业,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用火、用电警示标志醒目,防护用具完好。

5、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1)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1至2处;

(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3)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5)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6)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有关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

6、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7、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公众聚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或使用期间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明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4、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设置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与周围建筑物应有足够的防火间距,附近的道路要保持畅通。

5、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加强管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良好的通风措施;

(2)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种的一切因素;

(3)采用配备防爆装置的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设备;

(4)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设备、容器、管道,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静电导除措施;

(5)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和车辆,要按物质的不同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经常检查,保证有效。

(6)各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存放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合储存;

(7)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应隔离储存;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包装要完好无损,如发生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9)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库房进行电气焊作业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操作;

(10)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严禁人员住宿;

(11)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前,应严格检查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12)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装卸完成后,应彻底消除遗留物;

(13)搬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禁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

九、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明确管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2、确定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机构及人员、例会、教育培训、考核要求等要点。

3、专职消防队由专职灭火救援的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经常组织灭火救援训练,能够每日24小时执勤。义务消防队由单位从业人员组成,平时可开展防火宣传和检查,定期接受灭火救援训练,发生火灾时能够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引导公安消防队到达现场,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4、消防安全责任人为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并配备相应的器材和装备。

5、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制定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年度消防安全训练计划,确定训练内容及授课人,并组织实施。

6、组成义务消防队的单位各类人员超过50人的,组建两个梯队并分别组成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和安全防护救护组,明确两个梯队及三个组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7、组成义务消防队的单位各类人员不足50人的,组建一个梯队并分别组成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和安全防护救护组并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

8、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应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明确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

2、确定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

3、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

4、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包括下列内容:

(1)指挥员: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2)灭火行动组:扑救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消防队采取灭火行动;

(3)通讯联络组: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4)疏散引导组: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

(5)安全防护救护组: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疗用品;

(6)其它必要的组织。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发现火情,首先报警,讲明起火单位、部位、时间、单位详细地址,可燃物质、火势等情况;

(2)通讯联络组立即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与供水、供电、医院等单位联络;

(3)指挥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关闭相关阀门,切断电源,利用灭火器材实施扑救;

(4)不能控制火情时,现场指挥员应立即下达所有人员撤离命令;

(5)疏散引导组尽快有秩序疏散人员;

(6)安全防护救护组配合医护人员抢救受伤人员;

(7)火灾扑灭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8)指挥员组织填写事故报告。

6、当确认发生火灾后,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1)向公安消防队报火警;

(2)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3)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4)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5)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6)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7、定期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宣贯和完善:

(1)应定期组织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通过预案演练,逐步修改完善;

(2)地下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多功能建筑等,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8、消防演练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2)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消防演练方案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争取其业务指导;

(3)消防演练前,应通知场所内的从业人员和顾客或使用人员积极参与;演练过程中,应在建筑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

(4)消防演练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

(5)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

(6)地下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多功能建筑等,应适时与地公安消防队组织联合消防演练;

(7)演练结束后,应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总结。

十一、燃气及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制度

1、明确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设施登记、职业资格、检查部位、检查内容、检查工具、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2、燃气、电气设备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购燃气、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2)燃气和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应安装防雷、防静电系统;

(4)不得随意乱接燃气线路、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燃气和电气设备;

(5)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6)对燃气、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7)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气源和电源。

3、防雷、防静电系统的自检自测应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并填写《防雷、防静电检测登记表》。

4、防雷、防静电系统的检查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年雨季之前,应对防雷、防静电设备和接地装置进行检查、维护;

(2)在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内检查、维修及保养设备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3)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维修,保证防雷、防静电系统完好有效;

(4)对符合报废标准的设备,应及时报废和更新。

(5)自检结果应及时上报单位主管安全部门存档备查。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制度

1、明确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和职责。

1、确定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3、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4、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5、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十三、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1、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2、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宜少于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十四、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1、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3、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4、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十五、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1、应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2、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应同时建立电子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3、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4、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篇5: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公共图书馆,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督促、指导人员密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落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对所主管的单位开展检查考核;

(二)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每季度分析本部门和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五)消防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密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半年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及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五)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的工程,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在投入使用前应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火灾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第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少于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二)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四)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五)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六)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七)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八)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九)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十)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十一)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二)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三)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四)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六)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七)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必须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必须要熟知熟记《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内容。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七)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四)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五)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六)人员密集场所内的营业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第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三)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四)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五)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六)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七)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二十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四)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五)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八)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二)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三)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二)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四)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六)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七)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二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应每日开展,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五)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二)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十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二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防火巡查、检查,应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并记录存档。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第五章消防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视频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第二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一畅”指社会各单位必须畅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两会”指社会各单位从业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知识;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应积极组织下列人员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等特种岗位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其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九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主要职责如下:

(一)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二)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三)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四)安全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第七章火灾事故处置

第三十条人员密集场所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

(二)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五)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六)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火灾发生后,应保护火灾现场。公安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第三十三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第三十四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五条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第三十六条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章考评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对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公安消防部门对无主管部门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考评,将评定结果分为A、B、C三类(90分及以上为A,80分及以上为B,80分以下为C),分别对应“先进”、“达标”、“不达标”,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并将检查考评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三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将综合评定结果作为推荐、评选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和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省、市级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必须取得A类评定结果,县级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必须取得B类以上评定结果。同时可与当地开展的“诚信企业”等相关评比活动挂钩,凡达不到B类以上评定结果的,取消评比资格,形成良性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机制。

第四十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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