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炮安全处理制度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盲炮安全处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1、一般规定

(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进无关人员不准许进入警戒区。

(2)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3)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4)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络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得新起爆。

(5)不应拉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的起爆药包。

(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7)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2、浅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1)经检查确认起爆网络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2)可打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应小于03m;对于浅孔药壶法,平行孔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应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可从盲炮孔口掏出部分填塞物。

(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4)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堵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处理非抗水硝铵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回收雷管。

(6)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十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1、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2、驾驶员应具有5万公里和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取得交管部门颁布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和应急措施,方可上岗。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有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的押运人员负责押运。

4、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厢内不得载人。

5、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6、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7、运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得随车搭乘其他人员和载运其他物品。

8、运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宜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2.5米外进行装卸作业,有装卸站台的,应采取有效的缓冲、限位措施。

9、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必须将车厢打扫干净。

10、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篇2: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罚处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对辽宁销售分公司所属员工(直接操作者、安全监督人员、单位负责人、责任连带者)以及施工合同单位的所有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处罚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上级公司对下级单位的检查。

二、处罚规定:

(一)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加油站员工携带手机上岗者,罚款50元;加油员(或安全员)未及时阻止外来人员使用手机者,罚款50元。

2、油库员工携带手机进入作业区、门卫未对外来入库人员提示关闭手机者,罚款100元。

3、油罐计量等作业后,计量孔盖常开或关闭后不用螺栓拧紧者,罚款50元。

4、汽车油槽车卸油时不接防静电装置者,罚款100元。

5、防静电接地卡子接在油罐进油口爆炸危险区内者,罚款100元。

6、防静电接地卡子接在与罐体导电连接不良处者,罚款100元。

7、汽车油槽车装轻油时,注油口不用石棉被封堵或密闭付油鹤管口与注油口不用快速螺栓紧固者,罚款100元。

8、注油容器不做静电接地连接者,罚款50元。

9、进库车无防火帽,责任者罚款100元。

10、给塑料桶加油者,罚款100元。

11、作业时不着防静电服装、鞋等者,罚款50元。

12、油气积聚爆炸空间未开放或关闭门窗,责任者罚款100元。

13、在爆炸危险区内适用于产生火花的工具进行敲打作业者,罚款500元。

14、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非防爆电器或修理防爆电器者,罚款500元。

15、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消防器材和设备者,罚款100元。

16、穿带铁钉鞋进入爆炸危险区者,罚款100元。

17、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罐区、接卸区等不得进入爆炸危险区域,责任者罚款50元。

18、随意排放各种油品者,罚款50元。

19、损坏库区内的防火、防雷、防静电等设施和设备者,罚款100元。

20、甲乙类油品输转过程中,进行油罐的人工检尺、测温和采用作业者,罚款50元。

21、使用导体和绝缘体两种材质组(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包括绳索)进行作业。使用导体材料时应与罐体跨接,且操作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应不大于0.5米/秒,下落速度应不大于1米/秒。违者罚款50元。

22、喷溅式灌油者,罚款500元。

23、身上带钥匙等金属物进行收、付油作业者,罚款50元。

24、上罐时带手表、戒指、钥匙等无关金属物者,罚款50元。

25、在爆炸危险场所梳头、穿脱服装,拍打衣服和互相打闹者,罚款100元。

26、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者,罚款500元。

27、违反甲、乙类油品输送时关于控制初速度和限制最高流速的规定者,罚款50元。

28、油罐阻火器、呼吸阀、泡沫产生器等不按期认真检查、维护者,罚款200元。

29、用压缩空气清扫甲、乙类油品管线和储罐者,罚款500元。

30、用表面电阻率大于106欧姆的材料铺设爆炸危险场所地面和通道者,罚款500元。

31、携带香烟、火柴、打火机等火种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库者,罚款100元。

32、未按规定办理用火审批手续,在库区内进行施工或生活用火者,罚款1000元。

33、在防火堤内种植作物或树木者,罚款1000元。

34、未按规定巡检者,罚款100元。

35、其他不安全行为者,罚款50-100元。

(二)对关联责任者的处罚

1、直接责任者的单位领导罚款额度为当事人罚款额度的10%。

2、现场安全监督人员罚款额度为当事人罚款额度的50%。

3、责任连带者的罚款额度为当事人罚款额度的10~50%。

三、罚金的收缴、保管及使用

罚金采用现金上交或从本人工资扣缴的办法,交款人签字后由安全监督部门开具专用罚款单,专人保管、记帐,用于奖励对安全工作有贡献的员工。

四、检查

基层单位(班、组)要做到日检,基层单位领导要做到周检,公司职能部门要做到季检,省公司抽检。

五、监督

对违反本规定者或瞒报迟报者,所有员工都有权举报。

六、说明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辽宁销售分公司仓储安全环保处。

篇3: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的适用范围包括生产事故、设备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伤亡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

2.事故的抢救与救护: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现场指挥部、联系救援、封闭现场、抢救人员的防护及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等。

3.对正在发生的事故明确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如当事人直接或逐级上报主管负责人,对发生火灾或人身事故应先报火警或医疗救护。

4.对正在发生的事故,明确处理原则。

5.根据事故等级,确定是否上报政府主管部门。

6.明确上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统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等。

7.明确调查程序:一般事故及重大事故分别由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参加人员、组织事故分析会、事故现场会、取证等。

8.明确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管理者等的处理原则采取“四不放过”原则,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大事故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处理的办法,对安全生产管理及处理事故中做出贡献的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发生过的事故进行登记,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情况或经济损失、原因分析、防范措施、处理意见等

篇4:事故调查处理统计制度

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准确全面撑握工伤事故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性,采取有效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及现场处理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涿级报告厂负责人,如遇火灾应报警消防部门。

2、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性质立即(最迟在24小时内)琢级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单位名称、伤亡人数,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采取的措施等详细的电话、传真或当面报告。如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

3、如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联系救援。迅速拯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时,应以公司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总,统一指挥处理。

二、事故调查

1、公司安全管理员为事故的综合管理,主管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监督。

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具有认真,实事求是的品德并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突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事故处理

7、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8、因忽视安全运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9、对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0、对安全生产及处理事故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以表彰和奖励。

11、发生事故后除琢级上报有关部门负责人外并及时填写事故登记表。轻伤报表要48小时内,重伤要24小时内上报,死亡事故要8小时内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12、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90日期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并准确无误建档务查。

篇5:热处理安全生产守则

一、?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和使用

1、?热处理车间存放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区域必须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牌,严禁烟火,每月检查一次保证安全标识牌的完好。

2、?对贮存易燃、易爆有机液体或气体的容器必须区分隔离存放,不能混放,对存储容器的状态必须作严格标识,例如空瓶或满瓶等。

3、?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贮存地点应保持良好的通风,不受潮,不爆晒,远离火源和热源,避免机械撞击。

4、?应按各类物品的特性要求分别贮存,如氧气瓶不能与油脂类、乙炔放在一起,有机物渗剂不得与氧化剂放在一起等。

5、?煤油、甲醇、回火油取用完,必须立即密封储存桶,防止挥发到空气中造成危险。

6、?输送、贮氨的管道、阀门和仪表都不能用含铜合金的材料,否则会导致严重腐蚀,使其迅速损坏造成泄露。氨在高压下贮存,压力释放后,体积膨胀很大,贮瓶和贮罐的贮存环境温度不得高于50℃。

7、?乙炔气瓶必须直立放置,严禁倾倒、卧放,防止丙酮流出。瓶中的气体均不得用尽,瓶内残余压力不得小于0.2-0.3MPa。

8、?生产车间只作为供日常消耗物品的贮存场所,大批量的生产物料应贮存在各类库房内,严禁在车间存放大量的生产物料。

9、?在安全隔离区不准有火源、可燃材料及与储罐无关的建筑设施,特别不准有地下孔、通风井等。

二、?生产设备操作安全注意事项

操作人员要穿戴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即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带手套,不允许打赤背、着短裤、穿拖鞋。工作场地周围应保持整洁。

操作前必须认真检查设备的电气、测量仪表、机械保护装置等是否准确、灵敏,传动部件运转是否正常,严禁设备带故障工作。

对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及区域应设置安全标志牌,如高压设备(变压器、高频设备)、带电部位等均应设置。

每3-5月必须清理一次热处理生产车间的油污。

A、?感应热处理(中频感应加热设备)

1、?高、中频设备周围应保持场地干燥,并铺设耐25KV的高压绝缘橡胶和设置防护栏。

2、?高、中频设备冷却用水的温度不得低于车间内空气露点的温度。

3、?更换感应器、变压器变压比和补偿电容时,必须关断中频电源的主回路电源开关。

4、?设备上电器部位发现漏水必须及时停止设备进行处理,防止造成电击伤。

5、?对裸露在机壳外的淬火变压器应加以屏蔽。作业部位高频辐射的电场强度不超过20V/m,磁场强度不超过5A/m。

6、?严格按设备的启动顺序启动高频和中频设备。当设备运转正常后方可进行淬火操作。

7、?对中频电源参数调整完成后以及正式生产时,中频电源柜的门必须全部关上。

8、?高、中频感应加热用的感应器不得在空载时送电。

9、?工件在淬火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按急停按钮,切断高、中频电源。

10、?严格按照标准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

B、?井式渗碳炉

1、?经常检查电炉设备的接地和电缆绝缘。确保所有和带电部分绝缘的金属壳体、仪表托架、配电柜、电缆连接起壳体、金属外壳、导电电缆和金属保护管等都必须接地。

2、?气体碳氮共渗时,从排气口排出的废气中含有有毒物质如一氧化碳等,必须点燃通过燃烧分解后排放。

3、?渗碳炉要有良好的密封性。井式炉炉压应不低于200Pa。

4、?井式渗碳炉的装炉量不得超过设备的最大装炉量。必须按照工艺要求控制每炉装炉量,避免由于装炉量过大,造成工件出炉进入开放式油槽淬火时,淬火油蒸气燃烧过旺而引发安全事故。

5、?热处理炉的所有管道、阀门和接头都不允许漏气,并应经常检查。

6、?工件出炉过程中必须切断加热电源和搅拌风扇电源,当风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7、?炉温低于760℃时,不得向炉内通入可控气氛,例如煤油和氨气。

8、?往炉内送气时,排气管上的点火嘴应正常燃烧。

9、?停炉期间,必须放空井式渗碳炉边上的煤油储罐中的煤油,并将这些剩余煤油储存在指定地点的密封油桶中待下次使用。

10、?定期检查碳氮共渗工艺用料盘、料筐,如发现料盘、料筐上有明显裂纹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交工装准备员修复,若经确定料盘、料筐无法满足正常的安全生产时作报废处理

11、?严格按照标准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

C、?密封箱式多用炉

1、?在工艺过程中严禁同时打开前室和加热室炉门;停炉时应先在高温停气,然后打开双炉门,使炉气烧尽。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开启炉门的瞬间,操作人员均不得站在炉门前以免被喷出的火焰烧伤。

2、?操作员工在进行装卸料时,应尽量避免在加热炉炉门前方及附近进行操作。

3、?炉内排出的废气必须点燃,整个渗碳过程中必须保持小火嘴处燃烧。

4、?热处理炉的所有管道、阀门和接头都不允许漏气,并应经常检查。

5、?定期检查碳氮共渗工艺用料盘、料筐,如发现料盘、料筐上有明显裂纹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交工装准备员修复,若经确定料盘、料筐无法满足正常的安全生产时作报废处理

6、?严格按照多用炉操作规程执行生产操作。

三、?淬火及回火油槽操作安全注意事项

A、?淬火油槽

1、?连续淬火时,淬火油槽中应有足够的油量。淬火油槽内的淬火油数量不得低于标示位置。

2、?工件出炉淬火前,必须用温度计检测淬火油油温,确保淬火前油温在50-80℃范围内。工件淬火后,必须保持接通压缩空气直到油温降至50-80℃范围内方可停止。

3、?为防止油的局部过热和蒸气燃烧,油的循环搅拌措施也有安全生产功能。工件淬火前,必须先接通淬火油槽的压缩空气。

4、?保持工作场地清洁,油槽附近严禁放置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5、?工件全部浸入淬火油后,接通压缩空气,再打开排风扇排风。

B、?回火油槽

1、?井式渗碳炉使用的回火油闪点220℃,其工作温度应低于油闪点至少50℃,并应严格控制油温,使其不超过危险界限。

2、?定期用温度计检测回火油炉的控温仪表,防止仪表跑温从而引发回火油燃烧,如控温仪表偏差达20℃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修。平时生产过程中如发觉回火油槽使用过程中有异常,必须用温度计检测回火油温是否正常。

3、?控制回火料筐的装料量,防止由于回火料筐装料太多而造成回火油炉中的热油溢出,造成人身伤害或引发火灾。

4、?回火料筐应缓慢浸入回火炉中,避免热油飞溅造成人身伤害。

5、?回火油炉正常使用时,必须开启油炉处的排风装置,保证工作现场空气的流通。

四、?起重机械操作安全注意事项

1、?起重机械必须处于正常良好状态,特别是安全装置如制动机构、连锁机构等必须灵敏完好。吊物不得从人身上越过。严禁人员在吊钩下停留或行走。工作终止时吊钩上不得悬挂重物。工件淬火后必须放置在滤油盘内滤油,严禁悬挂在吊钩上滤油。

2、?吊钩表面应光滑,在使用1-3月后,要进行一次检查。当发现吊钩的危险断面其高度磨损超过10%时,或是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发现有裂纹或发纹时即应更换。

3、?严禁用钢丝绳起吊灼热的工件。灼热的工件应使用钢棒制作的吊具或铁链。当发现吊具有严重的变形、裂纹时应强制更换。

4、?淬火吊车必须有备用电源,以便在突然断电的情况下通过自动装置迅速将备用电源接通使吊车继续工作。

5、?工件出炉前必须检查行车的运行状态是否正常,保持行车在工件淬火时能正常工作。

五、?氧-乙炔焊操作安全注意事项

1、?氧气瓶要避免和油脂接触,不可靠近高温地带,绝对不可撞击。

2、?在点燃烧嘴前必须先用乙炔气把储气罐、管道和输气软管中的空气排出,以免在这些地方形成爆炸性的混合气。

3、?氧气瓶和乙炔瓶、油脂以及其他易燃物不能储存在同一房间内。发生火灾时,应首先把氧气瓶和乙炔罐分别放在安全的地方。

4、?如果从管道接头和软管泄露乙炔气体并闪现火花,应迅速关闭泄露处前面的阀门,并用湿布扑灭。

5、?氧焊的火焰温度高达3100-3200℃,操作人员必须配戴防护眼镜以免造成眼损伤。

6、?气瓶应与火源保持10m以上的距离,并避免暴晒、热辐射及电击。

7、?应有防冻措施,当瓶口结冻时可用热水解冻,严禁用火烤,不得用有油污的手套开启氧气瓶。

8、?应装有专用的气体减压阀,乙炔的最高工作压力禁止超过147kPa。

9、?瓶中的气体均不得用尽,瓶内残余压力不得小于0.2-0.3MPa。

10、?用来输送氧气、乙炔气的软管应采用不同颜色的胶管(推荐氧气用黑色胶管,乙炔用红色胶管)。

11、?与乙炔接触的仪表、管子等零件,禁止使用紫铜或含铜量超过70%的铜合金制造。

?

?热处理部

2006-11-24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