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使用清退制度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民爆物品使用清退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1、爆破员支领和清退民爆物品时,必须凭公安机关批准审核发放的《爆破员作业证》及各队安全员开具的爆破材料领用单及单位领导审批的《民用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民用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必须有班(队)长或带班领导审核意见和民爆物品主管负责人审批意见,领用单上必须有本队爆破材料使用监督员签字。

2、没有《民用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的,库管员有权拒绝发放民爆物品,并将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反映。

3、《爆破员作业证》上必须贴有本人的照片,否则炸药库工作人员有权不予发放爆破材料。

4、爆破员在领、退爆破材料时,必须是本人和安全员一起亲自到库房领、退,严禁其他人员代领和办理清退手续。炸药库管理人员在发放、清退爆破材料时,必须仔细核对,严禁错发。

5、爆破员及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涂改《民用爆炸物品出库通知单》,发现涂改迹象的,库管员有权拒绝发放,并及时汇报单位主管领导,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6、发放时,库管员必须用手持机和爆破IC卡作出库登记,并将所发放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经办人等信息如实在《民用爆破物品出入库总台帐》填写清楚。

7、爆破员、安全员领导民爆物品时,将所领到的民爆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编码如实记录在自己的《工作手册》上,清点无误后在规定的栏内签字。

8、爆破员在领取爆破材料后,必须按规定妥善保管(雷管、炸药分开存放、运送),不得监守自盗,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拿、偷盗爆破材料,一经查出,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在使用过程中,严禁将破损的爆破材料丢弃,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当班使用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在本班末退库,办理清退手续。

9、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数量退交炸药库后,本班爆破材料使用监督员要在出入井时开箱清点,并在责任人栏签字,发现本班支领量、使用量和清退量不符,必须及时追查,并向值班领导汇报;情节严重时,矿值班领导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10、当班未用完的民爆物品必须及时清退,药库管理人员在办理清退时,必须如实填写各种记录并签名。

篇2: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制度

1、民爆物品的管理、使用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检查时,煤矿主管人员要积极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方案措施进行整改,直到验收合格。

2、项目部成立自查自改领导小组,项目在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工作时,必须把民爆物品隐患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

3、民爆物品自查自改隐患包括民爆物品的购买、存储、领退、运输、保管、登记、现场使用、现场监督管理及是否按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是否违反操作规程、措施和项目安全规程的规定。

4、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必须报告项目主要负责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按本项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对检查出的隐患,必须当天进行汇总,制定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限期整改。

6、重大问题报项目负责人制定方案和措施后进行整改,整改必须落实好资金、负责人、限定整改期限,并由自查自纠领导小组认真督促整改进度。

7、隐患整改完后,要按照标准进行验收,直到整改合格为止。需要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的,整改完后,必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8、民爆物品自查自改工作必须做到有记录可查。

9、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民爆物品的管理,防止丢失、被盗和民爆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制定民爆物品管理规定。一、民爆物品的购买1、购买民爆物品必须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民爆物品购买证》到指定的供货单位购买。2、民爆物品的采购计划由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根据库存定额、库存余额量和生产计划上报供应部,由供应部计划员编制好民爆物品采购计划表,经逐级审批后交物资部执行。3、采购员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品种、规格、数量采购,与供货单位清点核对好后方可装运进矿。4、严格执行验收入库手续。民爆物品运进矿后,物资部通知供应部,由供应部负责组织验收,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物资部采购员、炸药库保管员参加验收,按品种、规格、数量逐一清点核对并填写验收单,确认无误后,采购员、保管员和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监督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办理好验收手续后立即入库。5、采购员凭供货单位增值税发票,经审批的采购计划和验收单报帐。二、民爆物品的运输1、民爆物品从供货单位到公司区间的运输,必须由具有《民爆物品运输证》资质的单位承担2、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2)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能运输爆破器材;(3)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4)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过矿车车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铺软垫;(5)用罐笼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升降速度不应超过2m/s;斜井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速度不应超过1m/s;(6)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或中段马头门停留。3、用电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列车前后设“危险”标志;(2)在装爆破器材的矿车与电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矿车与装起爆器材的矿车之间,应用空矿车隔开。4、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2)不能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厢)内,不能放在衣袋里;(3)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能乱丢乱放,无人看管;(4)不能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能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雷管200发;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6)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能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三、民爆物品的贮存1、民爆物品必须存放在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仓库内,并需经公安机关审批发给《民爆物品贮存许可证》方可贮存。2、炸药库每间库房贮存民爆物品的数量,不能超过库房设计的允许贮存药量。3、爆破器材的贮存,应遵守以下规定:(1)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2)爆破器材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0.1m高度的垫木;(3)爆破器材的码放,应有0.6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爆破器材包装箱(袋)与硐壁的距离大于0.4m;(4)爆破器材的码放高度,不宜超过1.6m;(5)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m,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4、因工作需要设置临时存放点,必须设在靠近专用回风巷道处,距人行巷道不小于25米;临时存放点存放的炸药不得超过500kg,雷管不得超过一箱;临时存放点必须指定专人看管;设立临时存放点必须经大冶市公安局批准备案。5、井下炸药库的库容量限制:炸药不应超过三昼夜的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应超过十昼夜的生产用量。最大贮存量不能超过:硝铵类炸药3000kg;硝化甘油炸药500kg;雷管20000发;导火索30000m;导爆索30000m;导爆管60000m。6、爆破器材宜单一品种专库存放。受条件限制的,同库存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则应符合下表规定。爆破器材名称雷管类导火索硝铵类炸药甘油类炸药导爆索类雷管类○××××导火索×○○○○硝铵类炸药×○○○○导爆索类×○○○○注:1、○表示可同库存放,×表示不应同库存放。2、雷管类包括火雷管、导爆管雷管。3、导爆索类包括各种导爆索和以导爆索为主要成分的产品,包括继爆管和爆裂管。4、硝铵类炸药,包括以硝酸铵为主要成分的各种炸药。四、炸药库的照明1、应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电线应采用铜芯铠装电缆。2、井下炸药库的电压应为36V。3、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或壁槽,不应安装灯具。4、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铁制的配电箱内,该箱应设在辅助硐室里。五、炸药库的管理1、炸药库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不应存放与管理无关的工具和杂物。2、进入炸药库禁带烟火及其他引火物,不能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能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3、应经常测定炸药库内的温度和湿度,并每天至少填写值班记录一次,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渗油、冻结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炸药库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警报装置应定期检查。4、井下各个炸药库,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治安保卫制度、防火制度、保密制度等,爆破器材应分品种贮存,分类管理。5、执行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6、保管员必须每班有两人负责炸药库看守值班,24小时轮流守护,不得脱岗、睡觉和进行其他活动,严格执行交接班手续,发现保管员离岗,坚决调离本岗位。7、收存和发放民爆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每周炸药库与各领用单位材料员一起对民爆物品领用情况进行核对,每月必须交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进行一次盘存清点。8、武保部、安环部、供应部联合进行对民爆物品管理的专项检查,每月至少一次。9、发现民爆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七、爆破器材的收发1、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2、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领用单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凭证领料。爆破员领取民爆物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再报公司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审批。炸药库保管员不得向无审批手续的爆破员发放爆破器材。3、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能发放使用。4、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5、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炸药库入口处进行,不能在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领用爆破器材人员只能站在门外领取,不能进入炸药库内。八、爆破器材的检验和销毁1、各类爆破器材的检验项目,应参见产品的技术条件和性能标准,检验方法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检测检验按公司《民爆物品检测检验制度》执行。2、爆破器材的外观检验由炸药库保管员负责定期抽样检查。爆炸性能检验,应在安全的地方进行,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3、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并由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根据检验结果,确认其能否继续使用或销毁。4、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5、销毁爆破器材时,应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报公安部门批准或直接送公安部门销毁。6、销毁工作应根据公司总工程师的书面批示进行。销毁工作不能单人进行,操作人员应是专职人员并经专门培训合格拿到资质证书。销毁后应有二名以上人员签名,并建立台帐及档案。7、销毁爆破器材,不能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进行。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经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后,可用焚烧法销毁。8、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爆破器材,应收集起来,进行销毁。9、销毁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10、销毁场地应选在安全偏僻地带,距周围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距铁路、公路不应小于50m。九、民爆物品的使用和管理1、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担任,严禁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对持证的爆破员每年复训、复审一次;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员或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及时收回《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发证单位。2、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和《井下爆破警戒制度》,现场要有专人指挥。爆破开始前,要在危险区边界、有关通道设置岗哨和警戒标志,实施爆破前发出预告信号,确认危险区人员、设备撤至安全地点后,才能发出起爆信号。爆破并经过充分通风,确认安全后发出解除信号。3、井下贯通巷道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填明进度。两对掘的工作面相距15m时,只准一个面向前掘进,并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设置警戒。4、间距小于20m的两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工作面爆破时,须通知相邻工作面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5、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必须测定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6、距炸药库30m以内的区域禁止爆破。在离炸药库30-100m区域内爆破时,禁止任何人员留在库内。7、中深孔爆破应有爆破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并事先向有关单位和人员通知。8、在使用中如发现雷管、炸药丢失、被盗,必须及时上报保卫部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领料单位每周安排材料员与炸药库保管员核对领用数量,每月20日对当月使用量进行总审核,材料员及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地面临时爆破作业须填写临时爆破申请单,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安环部、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盖章后,方可领用民爆物品。9、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卖、转借民爆物品,严禁使用民爆物品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民爆活动。10、安环部、保卫部民爆物品管理办公室要经常下井检查,发现无证人员从事爆破,每次对当事人罚款200元;爆破时不发警告信号,危险通道入口处不设岗哨或悬挂警示牌,罚该班组500元;雷管、炸药混装混放,每次罚当事人200元;个人随身衣服携带雷管等爆破物品每次罚200元;乱丢、乱放、乱存民爆物品的生产单位,每枚雷管罚100元、炸药每50克罚500元、导火索每米罚100元,并取消当事人所在班组当月治安奖和安全奖。二00八年五月

篇4:民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条运输民用爆破器材必须提供公安机关发放的((爆炸物品运输证》;

第二条承运人员(驾。驶员、押运员)首先核对用户所办理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并与专用提货单上的品种、数量、发货单位、到达单位一致后,方可启运;

第三条运输车辆严禁带病出车,车辆应按时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应行驶;

第四条车厢内应有防止移动和撞击的固定装置;,

第五条车身外应有符合GB13392规定的标志;

第六条采用厢式运输车,要有良好的散热装置;

第七条车厢的黑色金属部分应用导静电胶皮、木板等不易产生静电的非金属材料衬垫(用木箱或纸箱包装者除外);

第八条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车轮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第九条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汽车司机除取得公安部门批准的与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正式驾照外,还应具有5*104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由企业安全部门考核批准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从事运输、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作业人员,对所运的民用爆破器材应掌握其危险性质及应急措施。进入装卸作业区严禁随身携带火种,不应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第十一条运输民用爆破器材应配备押运人员。押运员应随车携带符合行政许可审批要求的有关证件,应掌握押运产品的数量、质量、规格、批次和装载等情况,了解所载物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和安全防护知识。押运员在接收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与库房管理人员当面点清数量,运至接收地时应与接受人员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从事民用爆破器材运输的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训练。应经常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进行安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不应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区、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车。当车辆通过铁路道I=I时,应注意铁路信号和加强观察。遇有火车通过时,车辆应停于停车线以外的地方,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钢轨5米以外:严禁超车抢行。行使速度应按JT618-2004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种车辆的装载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车辆起停时,应避免突然起动和急刹车。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车辆不应停放在纵坡大于5%的路段。

篇5:民爆物品装卸管理制度

根据WJ9049-2005《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JT618-2004《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为了防止在装卸民用爆破器材过程中发生起火、爆炸事故或造成民爆器材丢失被盗,应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条装卸民用爆破器材必须有公安部门发放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和有效票据,经保管人员审查核对无误方可进行装卸;

第二条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建筑物内,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米处进行装卸作业;

第三条装卸作业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应添加燃料;

第四条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高位站台,应设置防止车辆顶撞站台的缓冲件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第五条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作业人员,对所装运的民用爆破器材应掌握其危险性质及应急措施,进入装卸作业区严禁随身携带火种、手机和带电设备,不应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第六条装卸、搬运均应轻拿轻放,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的设备,严禁翻滚拖拉,或有撬棍、榔头等铁器敲打包装件;

第七条专用运输车装车时,控制装载质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包装件应码放整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5米,正确使用车内专用捆绑带和挂钩。中途卸车后’及时调整包装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坠落和撞击;

第八条装运民用爆破器材时,驾驶员、押运员应对爆破器材的包装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包装要求和破损的要及时报告和处理,同车运输不同品种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表一规定执行。《不同品种民用爆破器材同库存放、同车运输表》;

第九条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产品不应出入库,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米以内时,或坡度在6%以上且能见度在lO米以内的,应停止行驶;

第十条同一作业场所不准同时装卸相互抵触的民用爆破器材,不应与其它货物同时装卸,公司民用爆破器材(系列)运输车配送时,’先打开车门卸一种民爆器材,运达安全地点后,才能打开另一车门,卸另一种民用爆破器材。严禁同时打开车门卸货,人力运送一次只能搬一件(箱);

第十一条老、弱、病、残、儿童不准装卸民用爆破器材。作业前要对装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规定注意事项。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