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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安全管理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0

1、领导策划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建立由校长任组长的本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学校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本单位安全工作。

2、制定创建平安校园的规划,负责学校安全各项管理工作,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措施。

3、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与学校各部门、教职员工签订安全责任书。

4、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干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学校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负责健全学校的预警制度,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排除安全隐患,不定期进行预案演练。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及时、如实地向上级安全办报告安全事故、重大险肇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

6、根据季节和节假,安排好防汛、防暴、防寒、防病、防火、防盗、食品卫生、值班保卫等各类事故防范工作。

7、代表学校协调学校周边公安、城管、文化监查、交警中队、社区等部门,完善学校与周边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篇2:分管安全工作副校长职责

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主抓学校安全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意见,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措施及各种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队伍建设;

三、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组织开展演练,协助校长做好学校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定期组织开展学校安全检查工作,检查学校各种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及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五、落实校区安全值班巡逻工作,加强对各种执勤及巡逻人员的管理和检查;督促、检查其他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综合整治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

七、负责学校安全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务,并做好安全工作总结;

八、接受并处理学校安全工作紧急情况信息;

篇3:法制副校长工作职责范本

一、参与制订学校法制教育规划、计划,协助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课程,做到教学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根据治安形势变化,联系学校实际,结合学生特点,实施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

二、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抓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平安无毒校园等活动。对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要做好教育、转化工作。

四、了解掌握学校周边地区治安动向,及时向当地综合治理办公室提出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的工作建议,并积极参与组织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维护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

五、配合政法部门妥善处理在校教师、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滋扰校园的案件。对校园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督促学校根据校规校纪妥善处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六、协助学校沟通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促进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法制教育机制的完善。

七、完成综治、普法等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篇4:特殊学校安全管理岗位职责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有效落实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年”方案,确保学校校级领导、中层领导、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职责,定岗、定责,坚持“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将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处室、教研组、班主任、教职工。做到安全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推进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桦甸市特殊教育学校安全管理岗位职责》。明确落实事前考核惩戒,如果因自身原因出现安全事故,学校将按照桦甸市教育局《桦甸市学校安全工作问责暂行办法》进行问责,与被问责对象谈话,填报《学校安全事故问责决定书》,进行责任追究,请各位领导和老师认真贯彻执行。

一、领导小组安全职责:

1、根据教育局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意见、制订规章和制度。

2、制订学校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3、定期开展学校安全检查工作。

?4、落实领导带班教师值班值宿带班工作。

?5、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6、定期完成上级安全情况统计工作,并适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

7、接受并处理学校紧急情况信息。

8、完成教育局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务。

二、校长安全工作职责

校长王桂香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学校安全工作,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2、掌握学校安全工作总体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职能部门制定相应措施,落实各项工作。

?3、主持召开学校安全工作重要会议,主持制定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文件。

?4、协调解决影响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创造保证学校安全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的基础条件。

?5、与安全副校长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指导督促学校安全工作。

?6、组织协调重大学校安全事故的抢救、善后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责任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三、安全副校长安全职责

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杨长岩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其职责是: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决定;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活动方案,做好安全工作各项总结。

2、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各部门、各岗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及任务完成情况。

3、组织开展学校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严防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4、抓好师生的安全教育、培训。

5、抓好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饮食饮水安全、住宿生安全管理、校舍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分管安全的校级领导、中层领导签订责任书。

6、安排安全工作日程和节假日领导带班、教师值班值宿等工作。

7、组织进行各种演练。

8、协调和落实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的整治和其他相关工作。

9、做好事故报送,完善信息管理。

10、实现安全档案规范化。

四、教学副校长安全工作职责

教学副校长梁志强是分管教育教学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其职责是:

1.建立健全各项教育教学安全管理、校内外集体活动组织制度,落实岗位职责。禁止上课期间离开教室从事非教学活动及正常教育教学中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行为。

2.定期、专人对实验器材和体育器材等教学用具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带病进行教学。实验课、计算机课、体育课要有计划组织管理学生,严禁教师离岗。

3.妥善保管、正确使用有毒、易燃、易爆药品和化学危险品。

4.严格执行校内外大型活动报批制度,制定校内外大型活动安全应急预案。

5.做到学校*、做操等集体活动及上下学、上下课、晚自习期间时,有专人在楼梯、楼道内、校门口疏散引导,防止踩踏事故发生。认真开展安全教育,确保安全教育进课堂。

五、党支部副书记安全工作职责

党支部副书记马洪玉是消防安全、校园及周边安全的具体负责人,其职责是:

1.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到位。

2.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到位。要切实落实日常管理、内部施工等各方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消防经费保障制度、定时巡查检查制度、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制度、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领导负责制度、教职工消防培训工作制度、定期开展疏散演练工作制度、消防安全奖惩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3.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到位。

4.消防安全培训落实到位。要经常开展教职工消防安全培训,建立完备的教职工消防培训档案,确保每月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员灭火疏散演练,包括住宿生夜间疏散演练,并形成长效机制;培养各岗位消防安全“明白人”,不断提高“四个能力”建设水平。

5.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

6.按师生人数、建筑面积合理组建消防安全小组,负责引导学生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及落实防火措施等各项任务。

7.每名住宿生必须配备“四个一”消防应急物品,即:一条毛巾、一支手电、一瓶水、一支荧光棒,为学生疏散提供保障。

8.确保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严禁为防寒而封闭疏散门,楼道设有符合标准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

9.加强对学生宿舍、学校食堂、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保管室等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

10.强化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加强对校园及周边违章建筑的清理,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实现规范化管理。

六、德育处主任安全工作职责

德育处主任周洪娟是学校交通安全的具体负责人,其职责是:

1、负责协调、检查、督促班主任落实安全工作职责;配合安全副校长组织学校安全应急演练。

2、负责学生安全教育,指导、督促班主任加强对学生思想品德、法纪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和不安全行为的处理,及时处理在师生中出现的不安全隐患。

3、做好通勤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4、负责对学生课外活动、教室内外、寝室内外、运动场所的活动、晚自习后住校生活动进行安全监督;负责学校组织的各种*和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

七、总务处安全工作职责

总务处主任孙罘是学校饮食饮水安全、校舍及设施设备安全的具体责任人。

1、负责制定、完善、落实学生食堂安全职责,督促食堂工作人员和学校医务人员依法、依规办事;

2、负责校舍、楼道(梯)、食堂、宿舍、厕所、课外活动场所、体育设施等硬件设施的安全隐患检查、排除;

3、负责师生的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对有安全隐患的水电设施及时排除;

4、制定所属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确保工作的落实。

八、值周校长值周教师安全工作职责

1、利用*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2、要定期不定期地巡查校内安全情况,对师生的不安全行为和校园安全隐患要及时制止、排除,突出问题要及时通报领导或有关处室。

3、切实加强课余时间滞留校园学生和住校生的管理。督促走读生及时离校返家,组织住校生开展有益活动;督促舍务教师做好学生宿舍的卫生、防火、防盗和女生宿舍的治安防范及其他安全工作。

九、班主任安全工作职责

班主任吴玉芹、邱庭烈、马万丽、张晓萌、李忠芝、赵俊梅、靳艳东、林淑红、唐秋颖、初长梅、周洪娟是班级学生安全的具体负责人,其职责是:

1、按照要求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法纪和安全教育,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有效做好思想工作。每天至少一次强调安全纪律和要求,对个别调皮好动的学生要重点提示,经常告诫,重点防范。及时了解迟到、早退、缺席学生的原因并做好记录,通知家长并报告学校。认真落实晨检制度。

2、每天最少检查一次教室内外有无不安全因素。如:班级水龙头、桌椅、走廊栏杆、墙壁、门窗玻璃、电线电灯等,一经发现,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立即报告学校。

3、要安排好学生值日安全。

一周内不少于两次抽查住校生午休、晚睡、寝室卫生及其他安全情况,加强与舍务教师的联系沟通,及时处理学生的不良行为,一周不少于两次深入学生中了解学生间有无矛盾纠纷,及时有效排查调解师生间、同学间的矛盾纠纷。

4、不得擅自组织学生校外活动。学生擅自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并通知家长。

5、在校内外组织或参加体育活动、劳动、*等,应首先检查场地、设备、工具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编制安全工作预案。

6、对学生在校内发生的疾病或其他危险情况,要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报告学校,通知家长。

7、对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生理、心理异常以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要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将情况通报相关科任老师。对有特殊体质、特异疾病的学生在安排体育、劳动、*等活动时要予以照顾。

十、科任教师安全工作职责

科任教师王太原、赵建勋、唐晓东、李炎、赵国娟是任课班级的具体负责人,其职责是:

1、科任教师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安全工作,自觉接受学校对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整顿课堂秩序,严肃课堂纪律。对迟到、早退、缺席的学生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通报班主任。

3、在课间操、放学时要组织学生上、下楼梯,如若出现拥挤现象要及时组织疏散。

4、发现学生吵嘴、打架要及时制止、处理,不留后患。事后应将情况通报班主任和德育处。

5、组织学生上实验课、信息技术课、语音课等一定要严格操作规程,有效预防和制止学生打闹、随意触摸电器电线、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6、组织学生从事社会实践、校外等活动,必须要有安全防范措施,并报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

十一、体育教师安全工作职责

体育教师王有国是体育课期间学生安全的具体负责人,其职责是:

1、上体育课和从事其他体育活动前必须认真检查场地、设施、器械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要主动与班主任取得联系,掌握学生身体状况,对特异体质学生要安排适合的体育项目。

3、课前必须严格考勤,课中要认真检查学生到位情况,课后要集合考勤。不提前上下课,课中不擅离岗位。

4、在体育课上出现意外,应报告教学校长、安全校长和有关领导,并立即组织施救。

十二、舍务教师安全职责

舍务教师张智海、曹际娟、李桂芬是住宿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其职责是:

1、关心爱护学生,当好生活指导老师,耐心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及时有效处理好突发事件。

2、指导督促学生严格遵守作息时间,认真抓好宿舍管理,每天定时不定时检查并做好记录。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寝室内外有无不安全因素,如:床铺安全、墙壁、门窗玻璃、电线插座、室内通风消毒等。一经发现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立即向总务处和学校领导报告。

3、随时做好安全教育,禁止在寝室抽烟、私接电线、使用明火,防止和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现学生的危险行为,立即教育、制止和纠正,情况严重的立即向学校报告。

4、建立请假销假制度和夜间就寝点名制度。每晚清点学生就寝人数,认真检查巡视,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并作好记录;作好双休日节假日离校学生的登记;学生外出请假需写出书面申请,并经班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允许由家长负责带出校园,返校后进行销假。

5、对男、女生私自互串寝室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批评教育,切实做好女生宿舍的治安防范工作及女生生理健康的指导工作。

6、教育学生自觉讲究卫生和勤换勤洗衣、被,室内、床上等物品要放置有序。指导学生做好室内通风换气,防止传染性疾病发生。

7、经常检查消防应急设施,保证消防器材能正常使用,指导学生掌握逃生方法。

8、对学生进行早晚洗漱、就餐卫生教育;教会学生正确使用室内厕所和太阳能热水器。

9、严禁非住校生尤其校外人员在学生寝室留宿。

十三、门卫、更夫安全岗位职责

门卫毕连科、邱长荣、曹宝林是学校校园安全的具体负责人,其职责是:

1、负责校门的守护和校园巡逻工作,校门要坚持24小时守护制度,要定时不定时地开展校园巡逻,对学生宿舍区、食堂、各功能教室夜间要增加巡逻次数和力度,发现异常情况要妥善处理并报告。

2、对校外来访人员要热情接待,问明来意,查阅证件,并填写来防人员登记表,否则不准进入校园,要严禁外来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制止校园纠纷的发生。

3、要按要求控制学生进出校门,发现异常情况要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上课期间,学生一律不得外出,特殊情况外出需持班主任德育处批准的假条,经核实后方可出校。

4、做好通勤学生离校登记,维持校门口家长接送秩序,接送车辆停放秩序,保持校门口安全畅通。

5、严格控制机动车入校,经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要按指定的路线和地点行驶停放,自行车进入大门应主动下车,并将车辆停放在停车棚内。

6、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严防水、电、气等滴、跑、漏现象发生。发生事故,按价赔偿,并追究责任。

7、做好信件、报刊、物品的收发工作。

十四、校医安全工作职责

校医赵国娟是学校卫生及疾病预防的具体责任人,其职责是:

1、严格遵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

2、坚持预防为主的医疗方针,经常对学生进行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配合上级和学校开展爱国卫生、创建卫生单位等教育活动。适时做好各类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了解学生健康状况,建立学生健康卡,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注意积累数据和资料分析,妥善保管好学生的健康和安全信息。

3、搞好学生生理卫生、青春期知识教育。

4、督促食堂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注意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等肠道传染病的发生。发现学生有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病例,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

5、及时采购药品,妥善保管好药物,能对学生突发性疾病进行正确及时处置。

6、严格执行医务室医疗器具、设备的消毒制度,避免交叉感染。

7、制定医护工作应急预案,特别是针对学校发生的如:地震、火灾、治安、自然灾害等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人身伤害的事故急救预案。

十五、食堂管理员安全工作职责

食堂管理员郭志英是学校食堂安全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其职责是:

1、认真履行职责,必须组织食堂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饮食卫生和从业资格等),处理食堂管理各项事务。

2、负责食堂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餐具炊具的消毒。

3、严格落实学校食堂管理,严禁采购“三无”食品和腐烂变质食品。

4、执行水源检测、食品48小时留样、索证、消毒等项制度。

5、负责食堂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及进行解决,不留隐患。做好食堂内消防器材的维护,发现有损坏立即报告,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十六、各功能室管理员安全工作职责

赵建勋、唐晓东、李炎、赵国娟、王太原、马万丽、吴玉芹、张晓萌、王有国、张峰是各功能室的安全管理人员,其职责是:

1、各功能室门窗必须牢固,管理人员下班后必须关好门窗。

2、计算机、电视机、录音机、摄像机、录像机、照相机等电教器材和精密仪器以及高档乐器,必须放置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妥善负责保管。

3、各功能室应制定安全规则,张贴墙上,严格遵守。必须防范火灾、中毒和违规操作引发事故。禁止无关人员在室内逗留。

4、实验室中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实行专人专柜和双人双锁管理,专人领用并做好使用记录。

5、定期对电脑网络进行杀毒。

篇5: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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