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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摩托车安全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08

1.目的

为了加强三轮摩托车的安全管理,确保场区车辆行驶安全有序,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定义

本规定所指的三轮摩托车,仅限指为了生产用来运输生产物资的三轮摩托车和三轮电瓶车(以下简称三轮车)。

3.要求

3.1任何三轮车进入厂区必须以外协队为单位到安保科登记领取“通行证”,且固定于车辆牌照位置,否则门卫有权拒绝进厂。

3.2每一辆三轮车只能指定一至二名驾驶人员,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驾驶该车辆,指定驾车人员驾驶车辆时必须佩戴公司安保科加贴标志的安全帽。

3.3三轮车只能用来运输生产物资,不得驶出公司大门,严禁违章载人或人货混装,如违反将按车载实际人数处以100元/人的罚款;非指定人员随意驾驶车辆,将对车辆所属外协队处以500元/次的罚款;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肇事外协队伍承担。

3.4进入公司大门后,三轮车的行驶速度必须在15公里/小时以下,超速行驶三次,将注销“通行证”,取消通行资格。

3.5进入厂区后车辆行驶和停放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场区道路、通道、堆场、吊车行驶的畅通。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如与本规定有区别,应以本规定为准。

4.记录

SF-QR-222-01《厂内三轮摩托车登记备案表》

篇2:车辆人员入厂安全规定

1.目的

规范厂区内车辆有序停放,保障厂内交通和人员的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外包队及外来车辆和人员。

3.职责

3.1各部门、车间、外包队负责教育所属员工严格遵守本规定。

3.2基建科负责厂区道路状况维持和规划以及地下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工作。

3.3设备动力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状况,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年检上报和组织工作。

3.4总务部负责设置停车位置和标志,对停车场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3.5保卫科负责人员入厂安全检查。

3.6安全监督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工作。

4.内容

4.1对驾驶员安全要求

4.1.1可行驶厂外的汽车的驾驶员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持有驾驶证者方可独立驾驶车辆。

4.1.2限于厂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并持该证到安全监督部换发胸卡后方可驾驶车辆。

4.1.3汽车吊驾驶员除取得车辆行驶驾驶证,还应取得起重机司机操作证。

4.1.4驾驶员应年满18周岁,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凡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色盲、耳聋等职业禁忌症者不允许驾驶车辆。

4.1.5驾驶员每年应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驾驶。

4.1.6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车辆,不允许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车辆。

4.1.7严禁将车辆交与没有驾驶证者驾驶,培训中的驾驶员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有正式的驾驶员在旁指导,否则不应单独驾驶。

4.1.8驾驶员应穿好工作服,不准穿拖鞋驾驶,驾驶员离开驾驶室进入施工现场应戴好安全帽。开车时精神应集中,不准吸烟、饮食,不准与旁人闲聊或做其它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工作间隙不准在车内睡觉,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4.1.9作业现场如遇有吊装工件作业时,驾驶员应离开驾驶室。

4.1.10在作业现场装卸工件时,驾驶员应负责监督检查装载情况,装载牢固可靠并符合有关装载规定方能开车。

4.1.11车门、车厢栏板未关好不应驾驶。

4.1.12驾驶员出车前应进行例行保养工作。

4.1.13驾驶员应按照各自车辆的安全操作规程驾驶。

4.1.14驾驶员应谨慎驾驶,如发生行车事故,必须保护现场,并迅速上报有关部门。

4.2车辆装载安全要求

4.2.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装载。

4.2.2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除驾驶室额定成员外,车厢等部位一律不准载人。

4.2.3大型货运汽车载物,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载质量1000KG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载质量1000KG以下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载物,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特殊情况必须采取车厢挂显著的警示标牌,车前方有人引路,货物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等安全措施。

4.2.4禁止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载运,所载运的货物必须垫稳扎牢,防止倾斜倒塌,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漏滴车外。

4.2.5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

4.2.6装运化工危险物品,其包装必须牢固可靠,要按危险物品的特点和性质分类装运,氧气、乙炔瓶禁止同车载运,并且瓶口要朝同一方向,氧气瓶禁止接触油类。车上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车上应配备消防器材,需行驶出厂时,必须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办理手续,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车上按规定挂上“危险物品”标志,夏天要采取遮阳防晒措施,车辆在途中停车休息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在闹市区停放,并要有专人看管。

4.2.7电瓶车不应载运氧气瓶、乙炔瓶、油漆、涂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4.3厂内车辆行驶安全要求

4.3.1所有摩托车(含轻骑)、出租车和无牌照车辆一律不准进厂。

4.3.2进厂车辆由保卫科根据办公性质发红、蓝两种颜色进厂许可证,分别代表:红色:经常需要进厂办公的车辆;蓝色:临时办公车辆,许可证背面印有厂区驾驶安全须知。总经理办根据需要对贵宾车辆发“贵宾通行证”。

4.3.3车辆在厂区主干道路、次干道路、码头等作业现场车辆行驶速度应视现场情况按限速标志控制安全行驶车速。进入厂门口、厂房内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人多、情况复杂处应“一慢二看三通过”。特殊专用车辆如叉车、翻斗车、拖车的运行速度,一般道路不大于10公里/小时,特别车道(如斜坡路、作业现场、码头吊车轨道内等)不大于5公里/小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车速限制。车辆进入码头行驶时,应遵守工程车辆优先的原则,限速行驶,行车通道不准停车。

4.3.4非生产车辆禁止驶入码头作业现场,代表政府执法部门的车辆除外,其它特殊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部门的车辆需进入现场经总经办批准并发“贵宾通行证”,事先通知安全监督部,必须落实安全措施,经检查确认现场安全,予以放行。公司在办公楼广场、1区质保部楼下、船电厂房外、3区门岗设停车场。候工楼门前设临时停车场供非生产车辆停靠。

4.3.5车辆在遇人行横道上有行人时应减速让行。

4.3.6汽车吊禁止在悬挂吊物状态下行驶;作业完毕应收回吊臂,固定好吊钩后方可行驶。

4.3.7通勤客车在厂内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任意改线,进出厂门不得抢行。

4.3.8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4.3.9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厂房、仓库、码头等处倒车时,应有人指挥。

4.3.10凡遇冰雪路滑和大雾天气所有车辆一律由中远路行驶。

4.4车辆安全要求

4.4.1可在厂外行驶的车辆应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牌号和行驶证,车辆应按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接受检验。

4.4.2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由市级主管部门核发牌号和行驶证,牌证不准挪用、涂改和伪造。厂内行驶的车辆由设备动力部组织由市级主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准继续行驶。

4.4.3车辆应进行保养、维护,确保制动、转向系统灵敏,技术状况良好。车辆安全装置应齐全良好,并符合下列要求:

a)发动机及各种仪表工作正常。

b)制动系统灵活可靠。

c)转向系统灵活有效,行驶中不得跑偏、抖动,方向盘自由行程不超过30度。

d)行驶传动运转应均匀,无异动。

e)车辆必须装备喇叭,且要清晰灵敏。

f)车辆必须装备各种灯光装置,并且齐全有效,护罩完整,如制动灯、转向灯、照明灯。

g)在车的左右两侧及驾驶室内装备后视镜。

h)如有驾驶室,在前风挡玻璃左右两边应装有灵敏的雨刮器。

i)大型货车的前后桥间或挂车的前后车间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g)车辆应保持清洁,无漏气、漏油、漏水现象;车厢整齐,无破损变形;挂钩安全有效,行驶中无松动异响。

k)轮胎气压正常。

4.4.4驾驶员每天行车前,要对车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不准带病行驶。

4.5厂内道路安全要求

4.5.1厂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一般不得大于8%。

4.5.2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米。

4.5.3厂内道路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国家规定。

4.5.4厂内道路应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4.5.5厂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不应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道路两旁种植的树木不应遮挡路灯及交通标志,不应妨碍车辆视距及行人通行。

4.5.6路面宽度9米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4.5.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随意侵占厂区道路,不应妨碍交通秩序。

4.5.8任何单位须临时占用消防、安全通道装卸货物时,应设有明显的标识,使过往车辆注意减速慢行通过。

4.5.9任何单位(部门)挖掘厂内道路施工,必须经安全监督部同意,施工现场应设专人维护交通安全,并设警告牌、拉警戒线和夜间安装警示红灯。施工完毕立即将道路恢复原状。地下施工前,应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施工。施工主管部门负责确认施工现场地下管网、电缆等设备情况,向施工队交待清楚,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如需临时堵塞通道应设标识,请绕道行驶。

4.6行人安全要求

4.6.1有人行道的,行人应在人行道通行;无人行道的,行人应靠道路右侧通行并注意来往车辆,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得在马路上打闹。

4.6.2行人若需穿越道路应走人行横道。

4.6.3行人在码头等生产现场行走,应注意躲避车辆,不得与车辆抢行。

4.6.4行人不得在起重机的行走机构前停留,不得随意穿越起重机行走机构的安全防护链。

4.7骑自行车安全要求

4.7.1自行车按线行驶,通过路口时要慢行注意过往车辆和行人。确认安全时方可通过。

4.7.2自行车禁止载人。

4.7.3用自行车载物时,长不超过1米,宽不超过0.5米,重量不超过30公斤。

4.7.4自行车必须保证车后制动良好有效,否则禁止使用。

4.7.5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存放,禁止乱停乱放。

4.8入厂检查安全要求

保卫科应对外来入厂人员施行安全检查,首先了解入厂去向,如需到码头现场和登船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配备安全帽,上船施工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带,禁止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经检查不符合要求者,拒绝入厂。

4.9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4.9.1停车场位置和允许停放车辆类别

序号停车场位置允许停放车辆不允许停放车辆1办公楼门前中远船务办公车公司办公车、外来办公车(轿车、面包车等)货车、通勤班车、生产车辆、员工自驾车2车队南侧通勤班车、员工自驾车、外来办公车生产车辆3船电车间南侧员工自驾车生产车辆4侯工楼南侧员工自驾车、送货车辆、外来办公车辆临时停放、生产车辆(不含起运车间)。起运生产车辆5质检部办公楼北不允许进入码头的非生产车辆临时停放生产车辆63区东堤边检岗不允许进入码头的非生产车辆临时停放生产车辆、员工自驾车72区东生产车辆除生产车辆

4.9.2停车场设固定停车位,每辆车按车牌号停车,新增加辆需向总务部申请车位,外来办公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位。

4.9.3各部门、车间及个人不允许将停车场地占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须事先请示总务部,按批准意见执行。

4.9.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车辆停放在非停车场,对乱停乱放车辆(除生产车辆作业需要外)给予100元罚款。

4.9.5凡因生产或公司总体规划需要取消停车场地,主管部门需提前15天报总务部,并对停车场另做安排。

4.9.6各停车场设专用标志P。

5.0本规定由安全监督部负责编写和解释。

篇3:厂区道路车辆安全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厂区道路车辆安全管理的职责、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出入公司生产区域的各类车辆。

2.职责

2.1物流运输单位负责各自车辆在公司厂区内的安全。

2.2相关车间、部门、新安化工驻镇营销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业务联系单位的各类车辆在厂区内的安全。

2.3安全环保部负责厂区内各类车辆的监管。

3.要求

3.1厂门、厂区内的道路、弯道、坡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设置交通标志,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

3.2厂内各类车辆必须遵守《工业企业厂区运输安全规程》(GB4387)及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定期检审合格。机动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证。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及驾驶员一律不得进入公司。

3.3各类车辆按以下限制速度行驶:进门及拐弯处5km/h,直行线路20km/h。

3.4车辆在厂区内行驶,不准超车或并列行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严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3.5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正确佩戴阻火器,门卫严格进行检查。

3.6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从主大门进出,进出厂门须下车推行,并停放在指定车库。

3.7小型汽车从主大门进出,自觉接受门卫的询问和检查,并停放在指定车位,一般不得驶入生产区域,如确需进入生产区域,须到生产运行部办理特别通行证(见附件)并按指定路线通行。

3.8各类货车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从货运大门进出。临时进出的需办理特别通行证后按指定的路线通行。门卫负责严格检查并做好记录。

3.9车辆进入厂区内必须按规定停放,槽罐车必须停放在接卸区或待卸区,车辆停止后,必须拉紧手刹,并拔下钥匙,严禁在厂区道路停放。

3.10同兴路全线、固草车间前空地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3.11主大门前临时停车位以外禁止车辆长时间停放。货运大门前车辆按次序停放,门卫负责疏导,不得影响进出通道。

3.12进入罐区的车辆必须遵守公司《罐区安全制度》。

3.13车辆在厂区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所在单位、营销部门和安全环保部报告,由安全环保部按公司制度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造成公司财物损失的,按规定照价赔偿并给予100-500元的罚款。

3.14各车间、部门对属地内的各类车辆应严格管理,发现隐患或事故应立即处理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

4检查与考核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者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结果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篇4:公路大桥隧安全运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订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工作,提高公路长大桥隧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道的特大桥和大桥,以及特长隧道和长隧道的安全运营管理,其他重要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总体思路]应当按照“预防事故为主,确保设施安全,狠抓应急管理,强化通行管理”的总体思路开展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作原则]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同时应遵循管理措施与养护工程并重的原则,保证长大桥隧安全运行。

第五条[总体要求]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及时对所管辖的长大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六条[职责划分]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全国公路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拟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协调、指导全国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拟制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或组织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人员、设备、经费的落实;组织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监督检查;对辖区内长大桥隧运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发生重大事故时,及时协调和组织开展应急和救援。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七条[管养职责]公路长大桥隧的具体管养单位是安全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公路桥隧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桥隧进行养护和管理,努力确保桥隧安全畅通;

(二)建立健全桥隧安全运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三)建立健全符合所管养桥隧特点的技术安全保障体系,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吸收专业机构参与长大桥隧的技术安全评价、监测和处置工作。

(四)负责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桥隧勘测、设计、维护、运营、安全监测和其它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资料或数据,建立、维护桥隧安全技术档案和运营管理数据库;

(五)负责开展桥隧巡查、结构检查和日常维护、安全状况监测等安全管理工作;

(六)建立以反恐和应对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特点的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密切的合作机制,及时更新相关应急救援报告、救援联系方式,定期请求相关部门支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七)定期对桥隧安全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检查、标定,保证监测仪器和设备可靠运行;

(八)组织实施桥隧的维护加固、更新改造和安全隐患治理;

(九)遇有紧急事件,及时收集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全力救助受困车辆和人员,为相关专业救助队伍施救创造有力条件;

(十)定期组织桥隧安全运营管理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十一)积极配合相关执法机构,严厉打击长大桥隧上(内)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

收费公路上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第八条[应急协作]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长大桥隧安全管理需要,协助管养单位做好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当地驻军的协调工作,保证应急演练顺利进行,应急措施高效运转。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第九条[奖励]对及时发现并排除长大桥隧安全隐患、举报或者制止影响长大桥隧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给予奖励。

第二章运营安全管理

第十条[开通条件]长大桥隧开通运营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并向有关管理机构和管养单位移交相关技术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消防、通风、照明、救援等安全附属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交通(通航)标志齐全、鲜明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三)长大桥隧管养单位职责和安全运营管理人员(包括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落实到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安全培训]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运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专业培训。

长大桥梁管养单位所配置的水上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当按规定接受特殊培训。

第十二条[安全设施]长大桥隧的管养单位应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长大桥隧设施上(内),合理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三条[管线依附]依附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管线产权单位应定期对管线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长大桥隧改建、扩建、维修时,应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上(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路面);

(二)架设压力超过规定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三)利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养护维修除外);

(四)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五)其他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妨碍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车辆通行]车辆通过长大桥隧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不得在长大桥隧上(内)停车或低速行驶;进入隧道,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尾灯,严禁在隧道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十六条[交通安全]管养单位应根据交通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做到完好、齐全、醒目。同时,要在长大桥隧入口前设立“动态禁入”标志,确保发生突发事件后车辆不再进入桥隧,并能在紧急情况时往对向车道掉头安全驶离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危险品]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长大桥隧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运行安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它严重影响长大桥隧运营安全情形时,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驶上(入)长大桥隧。

第十八条[特种车辆通行]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或其它可能会危及桥隧设施安全的车辆不得擅自驶上(入)长大桥隧。确需通行时,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和时速通过。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同意。

前款规定的特种车辆经批准通行长大桥梁时,管养单位应当做好技术审核、通行引导,以及车辆通行前和通行期间桥梁结构状况的检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安全区划定]长大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边缘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在充分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大桥的规模、结构、桥址环境等状况合理划定大桥安全保护区范围,大桥管养单位应及时设置标识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界桩、界标。

第二十条[安全区规定]长大桥梁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长大桥梁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二)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捕鱼、系缆、泊船;

(四)其他危及长大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安全设施要求]按规定设置并完善桥梁防撞设施、监控设施、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效能完好。

第二十二条[通航设施要求]跨越通航水域的长大桥梁管养单位,应当按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船舶通航管理工作。遇有航道变化、助航标志或设施受损的情况,管养单位或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船舶通行]船舶通过长大桥梁所在水域时,应当按照航标设置、航道标准和船舶通行规范要求通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船舶监控系统(VTS)覆盖区内,船舶应遵守VTS的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本船的船位及动态,接受并服从VTS中心的监控和管理;

(二)船舶进入长大桥梁所在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三)应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尽早与相关管理机构及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确保安全通行;

(四)通过长大桥梁所属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驶;

(五)应根据长大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留足安全系数。船队通过长大桥梁的最大高度限值,由航道管理部门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

出现能见度不良、风力超过六级、大桥水域航道或航标不正常、本船船位不正等情况时,禁止船舶通行。装载爆炸品的船舶禁止夜间通过长大桥梁所属水域。

第二十四条[基本要求]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根据运营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尽快排除。

(一)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加强长大桥隧沿线、桥梁安全保护区内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查处各种侵占、损害长大桥隧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二)采取移动或固定方式,对过往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通行安全。

第三章设施安全检查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总体要求]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加强对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养护、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六条[养护系统建立]长大桥隧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全面记录长大桥隧检查与维护信息,定期跟踪了解结构状况,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相关设计、科研单位反馈。

第二十七条[检查分类]长大桥隧结构检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第二十八条[日常巡查]长大桥隧日常巡查以可清晰目视范围内的桥面系(桥面铺装、防撞护栏、人行道栏杆、照明系统、交通标志、标线、伸缩缝、桥面排水系统等)、隧道土建结构(洞口、洞门、衬砌、路面、检修道、排水设施、吊顶、内装等)和机电设施(供配电、照明、通风、消防、救援、监控等)为主。

日常巡查由具有桥隧检查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可采用乘车巡查或步行巡查方式进行,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简单量测设备以及记录工具,一般每日1次。

日常巡查时应认真观察并记录桥隧结构及设施有无异常情况或损坏等。

第二十九条[经常性检查]长大桥隧经常性检查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梁体、索塔、斜拉(吊)索系统、系杆、墩台基础、桥面系、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等。

经常性检查由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桥隧专业工程师负责,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简单量测设备以及记录工具等。长大桥隧应根据不同检查部件确定检查频率。

(一)对新建长大桥梁,梁体、索塔、桥面系等一般3月/次;斜拉(吊)索系统、系杆等一般2月/次;支座、阻尼器、墩台及基础等一般6月/次。

(二)对已建成长大桥梁,应根据各部件技术状况适当增加或延缓检查频率。

第三十条[定期检查]长大桥隧定期检查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梁体、索塔、斜拉(吊)索系统、系杆、墩台基础、桥面系、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等。

定期检查由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桥隧专业工程师负责,需配合专用的仪器和设备进行。长大桥隧应根据不同检查部件确定检查频率。

(一)新建长大桥梁一般不少于1年/次;已建成长大桥梁应根据其技术状况适当增加或延缓检查频率。

(二)隧道土建结构一般不少于1年/次。

(三)机电设施应根据不同设施的特点、运行状况合理确定检查频率。

第三十一条[特殊检查]长大桥隧特殊检查由长大桥隧管养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科研、设计、工程咨询单位完成。

特殊检查应根据桥隧类型、破损状况,采用专用仪器设备,结合现场勘探、试验等特殊手段和方法,查明病害原因、破坏程度和结构性能,科学确定长大桥隧的技术状态,为制定相应的加固改善措施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检查结果处理]长大桥隧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完成后,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养护管理系统数据,根据检查结果及时确定维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施工组织]长大桥隧管养单位组织实施桥隧维护作业或工程时,应当根据作业或工程的规模、性质、特点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专业养护队伍。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建成或者设计文件对养护维修有特殊要求的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按照要求对长大桥隧实施特殊养护。

第三十四条[安全作业]从事长大桥隧检查、维护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人员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二)作业现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作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三)作业车辆和机械必须开启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

(四)养护物料应当堆放在作业区内,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第四章安全监测和预警

第三十五条[监测系统]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长大桥隧安全监测系统,建立、健全长大桥隧安全监测评估制度,对桥隧的工作环境、结构状态、桥隧在各类外部荷载作用下的响应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长大桥隧的整体技术状态和运营条件,为长大桥隧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可靠性评估及相关科学研究提供依据。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根据长大桥隧的实际技术状况和结构特点,按照实用、可靠、安全的原则,合理确定安全监测的项目和监测手段。

第三十六条[工作要求]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根据安全监测工作的开展,不断完善长大桥隧安全监测和预警工作制度,并设置专人负责安全监测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系统完整、正常运行。

安全监测人员应定期将监测结果与桥梁检查结果进行比对和分析,及时提出监测报告,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七条[结果响应]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对监测评估的结果,应及时给予响应。

经监测评估,长大桥隧技术状况下降、结构性能降低,但尚未构成危桥险隧的,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及时设置或变更限载和安全警示标志,加强交通控制和管理,迅速采取相应工程措施进行处治或修复,确保行车安全。

经监测评估,长大桥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立即按相关规定采取封闭交通、发布预警信息等紧急处治措施。

第三十八条[预警分级]长大桥隧安全预警级别共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影响桥隧安全运营的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影响桥隧安全运营的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严重(Ⅱ级)影响桥隧安全运营的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严重(Ⅰ级)的影响桥隧安全运营的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第三十九条[完善预警制度]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明确长大桥隧安全预警的判定标准、工作要求、发布程序、责任部门、管理措施、第一响应队伍,以及进入预警期后应当响应的部门、程序、时限、方式、要求等。

第四十条[预警发布]长大桥隧运营出现安全隐患时,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及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按权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可利用电台、电视、报刊、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发布、调整和解除。

第四十一条[预警期响应]进入预警期后,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及相关公路管理机构、交通主管部门和应急联动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实施相应的响应措施。

第四十二条[预警调整和解除]根据长大桥隧安全隐患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的发布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可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安全隐患消除后,预警信息的发布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应当及时解除预警,迅速恢复正常运营秩序。

第五章应急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基本要求]长大桥隧遭遇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管养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组织抢修或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四条[应急预案]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建立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长大桥隧安全运营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长大桥隧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编制目的、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

(二)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及应急联动机制;

(三)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预防行动;

(四)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措施、指挥协调、信息发布与宣传;

(五)善后处置、事件调查;

(六)通信、抢险、队伍、交通、治安、资金、技术等应急保障措施;

(七)公众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八)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四十五条[预案实施]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科学配置应急处置设备和人员,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部门间的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长大桥梁管养单位应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交通事故救援演习,长大隧道管养单位应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消防或气体泄漏救援演练。

第四十六条[信息报告]由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长大桥隧重要受力结构出现损坏,导致交通中断或影响正常运营的,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应将有关信息通报应急联动部门。根据事态发展,还应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先期处置]长大桥隧运营遇有以下情形时,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先期处置措施。

(一)长大桥隧所在区域出现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大雾天气时,应发布公告、封闭长大桥隧,禁止社会车辆通过;

(二)长大桥梁所在区域风速大于10米/秒时,应对车辆通行速度进行限制,风速超过25米/秒时,应发布公告、封闭桥梁,禁止车辆通过桥梁;

(三)长大桥隧所在区域发生百年一遇的强降雨时,应发布公告、封闭桥梁或隧道,禁止车辆通过;

(四)长大桥隧区域气温异常超出设计限值时,应限制车辆通行;

(五)桥上或隧道洞口有冰雪、挂冰时,长大桥隧管养部门应及时清理桥面、隧道洞口及洞内冰雪、挂冰,防止大块冰雪落向过往船只和车辆,并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和桥下船只注意桥隧上(内)落冰;

(六)长大桥梁所跨越河流出现50年一遇的洪水位时,应在确保桥梁和车辆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允许车辆通行,100年一遇的洪水及更大的洪水应限制交通;

(七)桥梁上及两端桥头出现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控制和疏导桥上交通,避免车辆密集停留在桥上车道;

(八)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封闭隧道,禁止社会车辆进入隧道,并做好提前分流工作,防止车辆拥堵影响救援和清障。并组织引导洞内受阻车辆依次退出洞身。应保证风机、照明和消防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的状态;

(九)长大桥隧上(内)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封闭桥梁或隧道,禁止车辆驶上(入)桥隧,防止二次事故发生。隧道内发生火灾事故时,还应迅速指挥机电设备做出反应,根据着火点位置自动调度送风和排风,进行通风排烟,引导人员疏散;

(十)遇有长大桥隧交通流量激增、超限车辆经过等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长大桥隧的管养单位应立即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四十八条[应急响应]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影响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由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

第四十九条[防止二次事故发生规定]发生突发事件或交通事故时,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和分工采取相应措施,引导过往车辆安全通行,将现场人员及时疏散引导至安全区域(安全通道),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率先抵赴现场的人员,要及时将事件的性质、时间等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十条[应急结束]影响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每次应急事件发生后,管养单位应进行总结和反思,并完善相关预案。

第五十一条[应急保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及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加强人员、物资、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并加强对各类应急资源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二条[宣传培训]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及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和普及长大桥隧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并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长大桥隧的管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工作薄弱,桥隧监测、检查和评估、养护工作不规范,结构安全隐患突出的;

(二)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三)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服从上级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七)未及时组织开展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公路执法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上(内)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路面)、架设易燃易爆管线、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二)擅自利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三)车辆违反规定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通过长大桥隧;

(四)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或其它可能会危机桥隧设施安全的车辆擅自驶上(入)长大桥隧;

(五)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捕鱼、系缆、泊船等危及长大桥隧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六)其他危及长大桥隧安全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法自2010年×月×日起实施。

篇5:车队司机安全行驶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车辆管理工作,理顺用车秩序,更好地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费用,减少开支,根据“安全、便捷、降耗、增效”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以往经验,特制定本规定。

一、交通安全方面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的方针,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驾驶人及车辆交通安全负领导责任,坚决杜绝本部门人员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

2、所有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礼貌行车,谨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和无证驾驶,杜绝行车责任事故。

3、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协助车管部门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向车管人反馈所管辖范围驾驶人、机动车的相关信息。

4、所有驾驶人应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安全学习、年审等活动,因工不能按时参加者由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同意,否则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罚。

5、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完成任务,不违章,对于危及行车安全的违章指挥,应讲明道理坚决杜绝。

二、驾驶员管理

1、公司职工驾驶证更换或增驾后应及时重新登记。

2、积极学习车辆知识,熟悉所驾车辆的技术性能和技术状况,不断提高驾驶技术,努力降低消耗,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工作效率。

3、爱护车辆,保证设备完好和随车手续、工具灭火器齐全有效。认真执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经常保持车辆整洁和技术状况良好。

4、严格遵守公司纪律,未经领导批准,不准自行选择和改变行车路线,更不准绕路办私事、出私车、谋私利。

5、严格执行值班制度,所有定车驾驶员(含兼职驾驶员)均需按规定参加值班。值班时交接及时、清楚,按时值班。

6、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不得驾驶他人驾驶的车辆,也不准私自将自己所驾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7、提高服务意识,讲求服务质量,尽心尽力让用车单位满意,爱护客、货,不发生货差、货损和货物丢失等事故。

8、发生交通事故,必须首先抢救伤员并向交警报案。同时尽快报告部门领导和车管负责人共同予以妥善处理,严禁私自处理,更不得肇事逃逸。

9、公司所属车辆,必须责任到人,实行专责人制度,专责人要对指定车辆的技术状况和技术性能及维护修理等负责,保持车辆性能良好。

10、专责人必须按期将需要审验的车辆交汽修中心按审验要求作好审验,未按时审验及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专责人负责。

三、机动车辆管理

1、车管负责人必须对公司所有车辆建立技术档案,对车辆的行驶里程、维护、修理、换件等进行登记,所有车辆必须服从车管负责人的管理。

2、公司所有车辆上路,必须牌证齐全、有效。专责人应每季度末到汽修中心对负责车辆进行一次技术检验并有检测人签字,不合格的必须进行维修,否则不准上路行驶,公司也不下拨下一季度的车辆所需经费。对不按规定检测且告知无效者,车管负责人将收回其所驾车辆,待检修完毕后方准行驶。

3、公司属车辆的正常保养、维修必须到公司汽修中心进行,需要在外维修须请示车管负责人同意,并将结算单据交车管负责人存档。新购车辆尚在保修期内的可到维修站保养维护,保养维护后必须将结算单据交车管负责人存档。专责人须严格按车辆保养周期保养,保养后由汽修中心登记并在随车保养记录上签字方为一次有效保养,车管人不定时对保养状况进行抽查,未及时进行车辆保养、维修的或两次(含两次)以上未及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季度检测,大修费用自理。

4、公司车辆使用范围,一般只在指定部室使用,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不得自行调换。车辆未经公司领导许可不得外借,外借时须由本公司该车驾驶员驾驶,不得单借车辆。

5、严格车辆派出手续,所有车辆必须记好行驶记录。

6、公司车辆实行燃油定量消耗制度,各部室应根据标准进行考核,做到节奖超罚。

7、公司所有车辆(含私家车)进出库区必须减速行驶,在库区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不得妨碍交通。所有公车驾驶员不准开车回家过夜,也不准在公司大院以外的地方过夜。(外派车辆除外)

8、公司所有车辆的维修必须到公司汽修中心实施。汽修中心应确保维修质量,并按照市场收费标准收费。

9、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一、二级维护,以确保车辆完好率达到95%以上。车辆大修、事故修理、更换轮胎、电瓶等须经车管负责人检验同意,否则,不准更换。

10、车辆维修出厂时,驾驶员应认真检验,确认维修质量合格方准接车出厂。否则应予返修。

11、任何人不准驾驶公车办私事,也不准驾驶私家车办公事,否则出现任何触及法律、法规等问题后果自负。

四、处罚管理

1、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

(1)未经领导同意,私自将车辆外借的。

(2)未经领导同意驾驶他人车辆或私自将车辆交给未经准驾许可的人驾驶。

(3)驾车肇事,不向领导报告的。

(4)驾车肇事,负主要责任的。

2、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800元罚款。

(1)不按规定检查、保养、维护车辆或盲目蛮干、违章操作,造成车辆不正常损坏的。

(2)不按规定进行车辆季度检测、保养,没有保养记录本的。

(3)未经领导同意,私自进行经营活动的。

(4)倒卖车辆燃油或将燃油送人、私用的。

3、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

(1)未经领导同意自行改变行车路线和出私车、办私事的。

(2)未经领导同意,开车回家过夜或在公司办公区以外的地方过夜的。

(3)未经领导同意,自行维修车辆更换部件总成的。

(4)丢失车辆行驶证。

(5)造成车载货物损坏、丢失的。

4、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

(1)车辆在库区内不按规定位置停放、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

(2)不按规定进行车辆“三检查”制度,驾驶故障车上路,影响工作的。

(3)驾车肇事,负同等责任的。

(4)无故不参加车辆季检、年审的。

(5)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5、对违反1-4条之规定,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包赔损失,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理。

6、特别处罚

根据公司《管理工作规范》补充规定,严禁酒后驾车。一经发现或被举报查实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六、乘车人员要求

1、乘车人员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争做文明乘客。

2、乘车时,乘客要坐稳扶好,听从驾驶员指挥系好安全带,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车未停稳不准上下车,不准私自开启车门。

3、车厢内禁止吸烟,不准随地吐痰或向窗外乱扔杂物。

4、行车中不准与驾驶员闲谈及其他妨碍驾驶操作的行为。

5、乘车人应注意保管随身物品,下车时及时带走避免遗漏。

6、车辆发生危急情况时,应服从驾驶员安排,及时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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