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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站场安全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08

为确保站场运输生产安全,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站场服务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制,杜绝重大事责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自觉做好车辆的出入库检验及发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安全检查,保持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随车手续,灭火器材等配备齐全有效,严禁无技术检验合格证的车辆参加营运,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二、严格执行《超载、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按照核定的吨位载货,严禁超载、超限。

三、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坚持中速行驶,礼貌行车,不开昌险车,不开疲劳车,不洒后驾驶,不强超抢会,不客货混装,对装载的货物要捆扎牢固,配备防雨设施,确保行车安全,货物安全。

四、站场内配载业户,对配载车辆实行严格的检查制度,核验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核验车辆行驶证、发动机号、车架号码是否一致,对有疑问的车辆严禁配载。

五、配载业户与车辆驾驶员、货主要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责任。货物准时发运率达95%以上,在运输过程中,严禁出现货损货差。及时处理商务事故,建立商务事故处理登记制度,事故处理结案不超过三个月。

六、仓库设施保持完好,消防设施,防盗设施齐全有效。理货员和库管员认真负责,移交货物时点交、点接,保持票货相符,库内严禁存放国家禁运物品,对化工原料腐蚀性物品要单独存放,重点管理,防泄漏防扩散。

篇2: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安全制度

第一节安全管理程序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大安全管理力度,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把安全管理工作做得更完善,真正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第二条范围:本程序的范围仅适用于本公司对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专项安全管理。

第二节车辆营运规定

第一条车辆管理

一、公司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证照齐全,手续完备。

二、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

三、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雨刮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齐全有效。

四、车辆未按规定期限接受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营运。

五、车辆的噪声和排放的尾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车辆驾驶室两边车门必须喷印公司统一的门徽。

七、从事普通的车辆应该是一级、二级车、超过三级的车辆不能营运。

八、公司要强化车辆风险保障能力的管理,所有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由公司统一保险。

九、车辆经营者必须向公司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按规定扣除一定比例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二条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为确保公司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生产,加强和规范车辆保险管理工作,使保险车辆在发生事故后造成的损失能得到合理的补偿,从而降低经营者风险,维护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投保和索赔工作准确及时的办理,现将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如下:

一、投(续)保车辆险种及范围。

1、公司所属的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强制保险,选择合法的保险公司,由公司统一办理投保。

2、投保险种:车辆必须办理车辆损失险、货物责任险、司机意外险、无过错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不计免赔险(其余险种投保人可自愿选择),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额不得低于30至50万,货物险的险额不得低于5万元。

3、新车入户的投保费必须一次性交清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不予入户。

二、险案处理程序

1、报案:险案发生后,车主必须及时向公司、交警、保险公司报案,报案做到迅速、准确地报告出险车辆牌照号、车型、驾驶员姓名、运行线路装载情况、出险地点、责任大小、损失情况等,安全部门接到报案后,作好登记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派员赶赴现场,勘察处理。

2、索赔:险案结出后,必须将准确、齐全、有效的证明材料送保险公司索赔,材料如下:

(1)车辆险案索赔表(一式两份)。

(2)车辆出险通知书。

(3)机动车辆保险单(复印件)附表。

(4)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5)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经济损失赔偿调解书。

(6)车辆损失照片(较完整反映损失情况及车辆牌照号)。

(7)死亡通知书及验尸报告。

(8)伤残评定书。

(9)住院证明及医疗诊断证明。

(10)医药发票及死伤者家属领条,死伤者被抚养人、护理人员的职业和户籍证明。

(11)车辆维修工料单。

(12)车辆维修发票(修理厂)。

(13)青苗物品赔偿费用领条或收据(属单位者用收据)。

(14)车辆定损单及施救收据。

三、基础管理

1、公司安全部门必须建立健全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保险业务的基础工作,并由专人负责投保、退保、索赔、安全返还奖、未结案等台帐和报表,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准确。

2、必须认真做好续保工作,在车辆保险到期前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续保手续,严禁脱保。

四、保险注意事项

1、车辆经营者必须自觉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未按书面约定时间按时交纳保险费,致使保险责任终止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车辆及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年检审,超过期限未参加年检审或是检验不合格者,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报案,保护好现场,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超过时间不报案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4、自然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事故,未投保自然损失险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5、其它拒赔情况

1)、车辆经营者及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2)、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所造成损失。

3)、没有驾驶证的人驾车造成的损失。

4)、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5)、持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所造成的事故损失。

6)、持学习、实习驾驶证驾车,无正式驾驶员并座监督指导,或在高速公路上驾车造成的事故损失。

7)、发生事故后,不保护现场,肇事逃避的。

6、违章违规处罚

①、因公司保险员工作粗心,未通知到位造成车辆脱保、漏保的,每发生一车次,扣公司保险员工资50元,如因此失误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经济责任。发生两次此类工作粗心情况的,将调离保险员工作岗位,公司安全部门对脱保的车辆必须实施扣车停运,完善保险责任后,视情节处罚放车,如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追究经济责任。

②、车辆经营者拒不服从公司管理,不按时到公司办理车辆投保手续、交纳保险费的,公司采取扣车暂停运行,直至保险责任生效为止,并处罚50元至500元。

③、车辆经营者不按公司规定投保,私自保险的,公司将扣留车牌、营运证,责令补齐、补足保额保费,并处罚20元至200元。

④、车辆经营者不按时督促车辆,驾驶员参加年检审,致使行驶证、驾驶证失效的,处罚经营者200元,如因在失效期间内发生事故,所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车辆经营者自行承担。

⑤、车辆经营者将车交给无证驾驶员或准驾不符的驾驶员驾驶,罚款200元,如发生事故,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的,由车辆经营者自行承担。

7、安全风险抵押金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公司营运车辆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调度管理,使公司货运车辆肇事后伤员能得到及时救治,事故能得到妥善处理,特针对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规定。

①资金收取。凡在公司参营的客运车辆都必须向公司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3000元,新增车入户时,须先缴纳后营运。

②资金保管。该安全风险抵押金由公司财务科统一收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③资金使用。该款专用于公司车辆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的费垫付,不得挪作他用。若公司车辆发生重特事故后,为了使事故得到及时处理,根据具体情况,由车主写出书面申请,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到财务科借支。事故处理完毕,保险公司赔偿后,须先将借支款金额扣回后,再将余款返还给车主,扣回的借支款必须立即存入专户。

④借支标准。根据事故责任所承担的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事故,方能借支该资金。借支金额以不超过所承担经济损失的70%为限。

⑤若车辆转让他人,金额返还原车主所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计息。新车主必须重新向公司缴纳。

①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节车辆基础管理

1、车辆在特殊运行条件下使用时,应根据需要配备保温、预热、防滑、牵

引等临时性装备。

2、车辆技术档案管理

①、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技术管理,应统一记入车辆技术档案,公司安全部门必须逐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认真填写、妥善保管、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②、车辆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和主要性能,运行使用情况,检测和维修记录,以及事故处理记录。

3、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

4、车辆使用

①、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行车前做到预热起动,低速、低温、低档起步,行驶中注意保持温度及时换档,保有余力,行驶平稳,安全滑行,合理节油。

②、车辆的日常维护是驾驶员必须完成的日常性工作。主要内容是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检视车辆的安全结构及各部件连接紧固的情况;保持“四清”,即保持防止漏油、漏气、漏水、漏电,保持车容整洁。

5、车辆更新与报废

①、车辆应以提高运输经济效益为原则,企业应编制车辆更新计划,积极组织落实。更新下来的车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②、车辆长期使用,技术性能变坏,物料超耗严重,维修费用高,经济效益不好,安全性能不可靠的老旧车辆,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修理。凡报废迁出的车辆,必须及时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节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台帐制度

第一条发生安全事故,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立即

报告有关领导,并按照事故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条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有关人员必须做好事故记录,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所负责任、处理结果等。

第三条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写成书面材料上报交委和运管部门。

第四条安全事故报表必须于次月五日前上报交委和运管部门。报表必须准确、真实,并经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

第五节车辆维护保养

第一条车辆维护要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

第二条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日常维护由驾驶员负责执行,一、二级维护作业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

第三条公司车管人员负责提前通知车主并督促按期进厂维护车辆。

第六节货运车辆月(季)检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车辆技术状况必须符合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严防机械事故的发生,确保车辆货物、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营运车辆必须按时参加交警部门组织的月(季)检测。

第二条车辆的月(季)检测,以交警、车管所专职检验为主,车主、驾驶员先对车辆维修后自检,再自行将车按时送到指定地点检测,公司安全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条车辆的检测时间为每一个月的1-30号进行检测,经检验合格的车辆方能参加车辆货物运输。

第四条对未参加月(季)检测的集装箱、大件货运车辆或检测不合格的,逾期未参检的,公司安全部门按每漏检一次给予车主200元的经济处罚,并停止车辆货物运输,直至复检合格。

篇3:驾驶员安全规定

第一节驾驶员安全行车规定

第一条全司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第二条全司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照各自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遵章守纪,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第三条全司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按交通规则的规定行驶,不准乱穿道路、占道行驶等违章作业。

第四条全司职工和驾驶人员上班不准穿拖鞋、打赤脚,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第五条全司驾驶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安全学习,认真学习掌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在日常行为中认真履行遵守。

第六条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和纠正。

第二节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驾驶员遵章守纪、安全行车、文明生产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交通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驾驶员驾车资格条件

1、驾驶员必须自觉遵章守纪,遵守有关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3、驾驶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4、驾驶员必须具备过硬的驾驶技术。

5、驾驶员必须具备与所驾车辆相符的准驾证照。

第二条驾驶员守则

1、驾驶车辆时,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车购凭证、准驾证、营运证、从业资格证。证照不齐或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准驾驶车辆,证照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2、严禁酒后驾车,直流供油和下坡空挡熄火滑行,不准将车交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驾驶。

3、不准驾驶与准驾证、驾驶证不相符的车辆,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或机件失灵的车辆,不准超负、超载、超速行驶,不准私自请人替班(如确需请驾驶员替班必须经过公司安全科审查)。

4、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闲谈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5、车未停稳不准开门,车门未关好不准行车。

6、学习或跟车实习驾驶员,不准单独开车。

7、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章守纪,做到各行其道,礼貌行车。转弯时,减速鸣号靠右行,随时准备停车;起步时做到“三看”,一看车辆周围上下有无障碍;二看仪表是否正常;三看有无车辆超会。会车时做到“三先”,先让、先慢、先停。超车时做到“二不”,不强行超车、不要让道、不让速。停车时做到“四好”,选好地点、挂好排档、拉好手刹、垫好三角木。行车中做到“四慢五掌握”:“四慢”:情况不明慢;视线不良慢;起步、停车慢;通过交叉路口狭路、桥梁、弯道、险坡、繁华地段慢。“五掌握”:掌握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掌握道路情况;掌握地区气候变化情况;掌握各种车辆动态;掌握行人、儿童、牲畜活动特点。

8、车辆进库加油时,不准吸烟和携带明火进库,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

9、驾驶员必须自觉参加安全学习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服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司的管理及检查。

10、对所驾的车辆应经常保持车容整洁,做到驾修合一搞好车辆例行保养工作,严格按照车辆保养计划,按期进行车辆各级保养作业,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11、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运行纪律,服从命令,不准驾车行驶未经国家验收的道路,行驶途中如遇道路塌方或被洪水淹没、冰雪冻结等情况,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谨慎通过。

12、驾驶员应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作息规律,自觉安排好休息时间,保证足够的睡眠和充分的休息,以旺盛的精力进行驾驶工作,严禁通宵娱乐。

13、发生行车事故时,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确需移动车辆抢救伤员时,须设好标记,并请人看护现场,并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公司安全科报告,听候处理、不准开车逃跑或伪造现场。

14、肇事驾驶员必须认真吸取教训,深刻检讨,并服从交警和公司的处罚、处理。

第三条驾驶员违章违规处罚规定

1、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违规行为之一者,处200元罚款。

(1)无证驾车,醉酒后开车或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2)人工直流供销油的。

(3)装运危险、违禁物品的。

(4)学习或实习驾驶员单独开车的。

(5)使用失效驾驶证、行驶证的。

(6)私自带学徒开车的。

(7)发生重特大事故,对公司名誉造成不利影响的。

(8)不按车辆保养计划进行车辆保养作业的。

(9)驾驶与驾驶证不相符合车辆的。

2、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违规行为之一者,处100元罚款。

(1)无公司上岗证开车的。

(2)饮酒后开车。

(3)驾驶转向、制动、转动部位机件有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4)拒不服从公司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和正确处理的。

3、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违规行为之一者,处50元以下罚款。

(1)穿拖鞋驾驶车辆的。

(2)行车时不携带驾驶证、准驾证、从业资格证的。

(3)驾驶转向灯、刹车灯、后视镜、雨刮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每一项处罚10元)

(4)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5)无故不参加公司安全学习的。

4、本规定未规定的违章行为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和处罚权归公司安全部。

篇4:危险品车辆停放及停车场安全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3.内容

3.1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非法停放在没有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的停车场。

3.2进入公司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进入停车场停放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已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驶记录仪。

3.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2)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倾倒残液。

3.4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建设必须取得规划许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要求。

3.5公司专用停车场工作人员负责以下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

(1)停车场要保证专用车辆有地方停放,专用停车区域(周围)悬挂或粘贴“危险”标志。

(2)所有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不允许装载有危险货物。

(3)停车场有专人值守,对车辆出场、回场进行登记,对停放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停车场的安保状况负责。

(4)停车场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灭火器等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并放置在规定的位置,不得挪作它用。

(5)停放的车辆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堵挡消防栓。

(6)停放的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7)停放车辆按顺序停放在专用停车场所,现场应设置定置线、区域标志、警示标志、道路指示标志、限速标志、进出口标志、减速带等。

(8)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和动用明火。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内。

(9)在停车场内禁止以超过限速的速度行驶。

(10)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杂物,车场内应保持清洁和道路畅通,进出口不准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11)配备必要的安保设施和监控系统,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12)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停车场。

(13)做好《停车场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停车场场记录》等相关记录。

3.6公司建立专用停车场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3.7车场若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

3.8公司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车辆停放管理的行为人,按照责任追究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篇5:铁道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安全培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押运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增强押运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促进安全运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运营线上使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为保证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及时消除运输途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减少铁路站场及沿线的损害,办理运输时,每辆罐车必须配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押运证的押运员方可办理运输,并从事押运工作。

第四条押运员职责

(一)在执行押运任务时,应坚守岗位,不得中途离岗、漏乘,必须进行全程押运。如中途停车时间较长,应进行监护。

(二)押运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携带足够的防护用品、检修工具及备品。

(三)罐车停站时,押运员应对罐车及附件进行检查,并认真记录温度、压力变化情况,及时填写《罐车运行记录》。

(四)罐车在运输中途发生泄漏时,应积极主动予以处理。如处理不了,应立即会同车站向各级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请罐车的检验、修理、储运单位前来处理和抢救。

第二章培训

第五条押运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技术培训。

第六条押运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预防的能力。

第七条罐车的押运员培训工作,由铁道部和各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统一进行。押运员所在单位负责填写《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培训、考核申请表》,向所在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由各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铁道部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实施。

第八条押运员培训教材及实际操作技术考核内容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第三章考核与发证

第九条押运员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工作,由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第十条押运员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为主。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应在培训过程中进行。

第十一条经考核合格者,发给《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第十二条《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由铁道部统一印制,各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经铁道部同意的单位负责签发,签发单位应加盖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专用章。

第四章复审

第十三条取得《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者,每两年复审验证一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押运员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复审内容

(一)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

(二)检查押运员填写《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运行记录》情况。

(三)进行事故案例教育。

第十五条押运员证复审,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签发单位负责审验。

第五章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六条押运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押运。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负责监督检查。在办理运输时,经办人应检查押运员证与持证人是否相符。

第十七条押运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押运员的管理,做好日常安全技术教育。

(一)押运员变动工作单位,由所在单位凭其原证件,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使用罐车的单位应保持押运员的稳定,如确需变动工作时缴回押运员证。

第十八条离开押运岗位1年以上的押运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押运工作。

第十九条押运员变动押运液化气体种类时,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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