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中心医院病历复印要求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区中心医院病历复印要求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9

东方人民医院病历复印要求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要求,我院特提醒有要求复印在我院就诊过患者的门诊、住院病历资料必须带齐相关合法有效证件: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篇2:区中医院病历复印制度

中医院病历复印制度

一、申请人资格及所需证明材料

患者本人――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患者代理人――提供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明、患者委托书

死亡患者代理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死亡证明、其为死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明及介绍信

二、患者允许复印下列病历资料:

1、门诊病历、住院患者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

2、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

3、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三、下列资料不允许患者复印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2、会诊意见。

3、术前术后病例讨论、疑难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等记录。

四、复印规定

患者复印病历资料统一在病案室复印。复印前,应由患者或其亲属或代理人填写《病历复印登记表》,复印时患者或代理人应在现场,复印后病案室工作人员应在复印资料上加盖专门的复印证明章,方可生效。

五、价格

复印按北京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收取印费,并开具收据,拒交复印费的不得复印。

篇3:中医院住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中医院住院病历复印的管理规定

为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病历质量和创建和谐的医疗就医秩序,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9年9月1日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住院病历复印的管理。

一、住院病历复印时间:

根据我院工作实际情况,我院住院病人复印病历的时间为患者出院48小时后(特殊情况可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办理)。

二、住院病历复印唯一合法地点:院病案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病历在其它地方复印。

三、病历复印合法人员:根据相关法规,以下三种人员为病历复印的合法人员,病历属于患者的隐私,其他人员无权复印患者的病历。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委派工作人员。

四、复印病历必须向医院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家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病历复印的内容:

医疗机构只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的病历资料是:住院病历中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六、公检法部门查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工作证件、身份证件,须两人以上且已立案,并先到医务科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医务科开具证明到病案室进行查阅或复印。

七、正在住院的病人病历中的客观病历资料须由科室指派的本院工作人员携带到病案室去复印。

八、纠纷病历由科室领导、负责人或当班工作人员直接与医务科联系,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九、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十、按照规定病历复印需收取一定的费用。

篇4:附属医院病历复印封存告知书

附属医院病历复印与封存告知书

一、病历的复印与封存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根据该规定第十二条,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公安司法机关以及保险机构可以申请复印病历资料。

二、申请复印病历资料时,除提供患者相关住院证明(如出院记录、住院收据等)外,必须出具以下原始证件:

1、复印本人病历资料,须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

2、复印他人病历资料,须出具患者的身份证和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

家长复印其小于18岁子女的病历资料,须出具家长身份证和户口薄。

死亡患者近亲属复印病历资料,须出具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身份证、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如户口薄、结婚证等);

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复印病历资料,须出具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如户口薄、结婚证等),代理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患者住院期间需要复印病历资料的,应请示医教科同意,由本院医护人员携带病案,到病案室按照有关规定复印。

三、查阅、咨询、复印病案按规定收取病案资料查询费和复印工本费。复印的病案资料加盖“**医学院附属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

四、当患方要求封存病历时,由主管医师报科主任、医教科和病案室,医护人员带病历原件和患者或患者近亲属同时到病案室,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以下程序进行封存。

1、封存前,复制一份完整病历,并按规定收费。

2、用医院大号信封,封存原始病历。

病案管理人员在信封正页注明住院号、病人姓名、科室、封存日期,在封口处盖章。病房医护人员在下面签字认可封存内容,病人或其近亲属在封口处签字或做标记。

3、封存病历由病案室保管。

4、非正常工作时间封存病历时,需医务科人员在场并签字。封存的病历由医务科暂时保管,正常上班时交由病案室负责保管。

5、封存病历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需要时在医患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拆封。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