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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工作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8

一.为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两种。

1.定期检查即公司每月检查、车间每周检查和操作人员每天检查。公司每季检查由设备科结合月度安全生产检查进行。检查人员包括:公司领导、技术科、设备科和使用部门的领导。

2.突击检查即不事先通知使用部门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查。

三.检查内容:

1.特种设备法规执行情况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2.重点监控设备落实责任人以及责任人标注情况。

3.特种设备的持证情况和定期检验情况。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4.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5.特种设备维修、使用情况。

6.员工的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情况。

7.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情况。

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记录的建立、登记和保管情况。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10.上次检查中所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四.隐患整改:

1.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隐患后,应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检部门签收,一份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存查。

2.整改责任人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设备科。因故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将原因、临时措施和整改计划书面报告特种设备科。

3.设备科对被检部门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验收。发现没有正当理由而又不能按时整改的,按公司制度进行考核。

审核:批准:

2017/9/23

篇2: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办法

一、特种设备重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1、为强化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现结合实际,制定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应建立重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督促各工点组织和发动职工参与排查事故隐患,积极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3、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应安排相应的举报奖励经费,凡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个人,将按质监系统内打假举报相应的举报奖励制度予以奖励。

二、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监督检查制度。

1、为强化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现结合实际,制定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监督检查制度。

2、安全领导管理小组对列入的特种设备重大隐患应及时组织对隐患治理的进度及其整改效果进行检查与评估,对整改完毕的应及时摘牌销号,整改未到位的应提出后续措施。

3、安全领导管理小组对本级挂牌督办的隐患实施具体督办,并对下一级挂牌督办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或抽查。

4被挂牌督办整改的隐患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应技术机构进行整改评价,并形成评估报告,报相应督办主体。

三、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建档制度。

1、为强化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现结合实际,制定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建档制度。

2、我单位在认真排查特种设备隐患的基础上,必须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分级,建立事故隐患登记台帐和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事故隐患档案的信息内容应包容以下内容:

(1)隐患部位;

(2)隐患可能引发的后果;

(3)采取的防范措施用应急预案;

(4)隐患整改措施及方案;

(5)隐患治理情况。

3、安全领导管理小组应建立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总台账,并做到“一事一档”,实现隐患治理有效闭环,做到隐患处理件件有着落,个个可跟踪。事故隐患总台账应包含以下内容:单位名称、隐患名称、检查时间、检查人员、设备数量、整改情况等。每件隐患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隐患整改回执等内容。

4、安全领导管理小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需要政府采取措施的,应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办法供政府采纳,坚决消除隐患。

篇3:锅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车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1、车间负责组织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及时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炉司炉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负责,任何人发现事故隐患,均要向上级报告。

3、车间安全员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落实等。

二、事故隐患

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一)、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本车间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本部门无能力解决,需要公司出面组织解决的隐患。

三、组织机构

组长:主任、主管成员:安全员、技术员、班长、司炉工

四、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1、隐患的排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班组、岗位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2、隐患的报告

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班组或车间,由车间报公司,并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五、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1、班长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本班组对隐患进行核实确认后,汇报给相关职能部门和整改部门,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车间书面提交安调科和技术科,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班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六、档案建立

车间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及时将隐患汇报给调度和检修部门,并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篇4: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隐患排查办法制度

为指导各单位开展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隐患排查工作,根据《海淀区质监局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请各单位参照实施。

一、隐患排查范围

全区范围内使用登记日期在2015年3月31日前的所有在用电梯。

二、企业自查自纠

企业自查包括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自查,以及电梯制造单位的跟踪调查。

(一)使用和维保单位自查

电梯使用单位是承担电梯安全责任的主体。各电梯使用单位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规定的内容开展全面自查。其中自查重点内容包括: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或管理人员的配备,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或停用情况,档案管理及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维保合同签订情况等。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要对所维保的电梯逐台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检查内容应当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规定,覆盖《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内容。针对近年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要重点对驱动主机(含制动装置)、层门系统、平衡系数、附加制动器等进行检查。对存在隐患的电梯应及时会同使用单位整改到位,在整改到位前应当督促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或采取监控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一梯一表”逐台填写自查记录表格(参考表格见附表1、2,液压电梯等其它梯种可参照执行),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完成情况应如实填写;对无法完成整改的,应采取停用或监控运行等措施,并如实填写原因。使用和维保单位要对所填写的内容负责。自查记录表格经使用单位盖章确认后,连同统计表(附表3)、汇总表(附表4)一并上报海淀区质监局。

(二)制造单位跟踪调查

电梯制造单位对所制造电梯的质量安全性能负责。电梯制造单位对所制造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使用和维保单位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以及自查自纠等提供技术帮助和指导;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要告知并指导使用和维保单位进行整改,同时向区质监局报告。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制造并在使用的各型号电梯进行风险分析,发现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发出预警,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并报告质检部门。制造单位发现同一型号、同一批次电梯产品,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存在同一性缺陷时,应当主动报告质监部门,采取召回措施消除隐患。

三、质监部门监督检查

在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单位逐台自查基础上,海淀区质监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开展针对性监督检查。

(一)发动群众报隐患。区质监局利用12365投诉举报热线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介,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并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

(二)监督检查查隐患。区质监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人员联合编组、协调联动,结合定期检验,对制造、使用和维保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电梯安全状况开展监督检查。安全监察人员重点查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检验人员重点查设备安全状况。检查的重点是:使用时间长(15年以上)、使用强度大(地铁、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配置水平低(回迁房、保障房等)、管理力量弱(无物管、无维保、无维修资金),以及自查发现问题尚未完成整改的、群众投诉举报的、制造单位报告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针对近年电梯事故、故障较多的项目重点检查和测试,如紧急报警装置、层(轿)门滑块、电梯平衡系数、制动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驱动链断链保护、附加制动器以及防逆转保护等。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使用和维保单位尽快落实整改。对不依法整改的,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严肃查处。发现企业自查存在虚假情况的,要求使用和维保单位重新进行自查,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篇5:压力容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压力容器隐患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安全附件、报警装置的安全状况,操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作业环境因素等。

一、压力容器隐患整改实行“四定”原则:

“四定”原则即定方案、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期限:

1.定方案:一般来讲,对于较大的压力容器安全隐患,一时落实不了的,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经安全会议讨论,制订完善整改方案予以实施。

2.定措施:落实压力容器整改前的预防方法,防止在整改前及整改过程中发生事故。

3.定责任人:将整改前的预防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并负责跟进整改效果,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整改情况。

4.定完成期限: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二、将日常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结合进行:

1.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后,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应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限期完成。

2.压力容器管理部门和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必须对整改安全隐患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3.及时将有关隐患整改结果登记存档。

4.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严重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停用。

5.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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