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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厂危险介质作业审批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危险介质停送作业、带压抽堵盲板作业、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炼钢厂范围内,涉及各车间、科室及其相关方的危险介质作业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1、危险介质:指能够引起中毒、窒息、着火、爆炸的气体。如煤气、氮气、氩气、氧气等。

2、危险作业:指某些特定活动存在人、物、环境有较大风险、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活动。如危险介质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

3、甲级危险介质作业:正常作业过程中,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出现中毒、窒息、着火、爆炸危险的介质作业。包括:未经吹扫的危险介质管道、洗涤塔、水封、滤清器及炉、窑、塔、斧、沟、槽等危险介质使用设备空间内部作业;带压危险介质抽堵盲板作业、更换孔板、管道搬管、钻眼、堵漏、更换法兰盘等作业。

4、乙级危险介质作业:正常作业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中毒、窒息、着火、爆炸危险的介质作业。包括:已经吹扫和清洗过的危险介质管道、设备内部空间及周围场所作业;正在运行的危险介质管道上的焊接作业;危险介质管道、设备吹扫及放散作业;不带压力情况下危险介质抽堵盲板及更换法兰盘等作业。

5、丙级危险介质作业:正常作业过程中,不可能出现中毒、窒息、着火、爆炸危险,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瞬时存在的危险介质作业。包括涉及危险介质排送机间、操作间;危险介质使用设备的操作间;厂区危险介质管道及附属设施周围场地的作业。

第四条危险介质作业内容

1、危险介质停、送作业(包括置换、吹扫危险介质)。

2、在危险介质管道上带压抽、堵盲板作业,包括盲板在主管道上的及盲板在阀门后管道压力为正压(微正压)的。

3、在危险介质管道、设备设施上的检修作业。

第二章作业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危险介质作业实行许可证管理。许可证分为:《危险介质停气作业许可证》、《危险介质送气作业许可证》《危险介质带压堵盲板作业许可证》、《危险介质带压抽盲板作业许可证》和《危险介质检修作业许可证》。

1、在危险介质停、送作业前必须办理《危险介质停气作业许可证》、《危险介质送气作业许可证》。

2、在危险介质管道上带压抽、堵盲板作业前必须办理《危险介质带压堵盲板作业许可证》、《危险介质带压抽盲板作业许可证》。

3、在危险介质管道、设备、设施上检修作业前必须办理《危险介质检修作业许可证》。

第六条危险介质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即甲级危险介质作业实行厂级管理,乙级、丙级危险介质作业实行车间级管理。其中甲级、乙级危险介质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介质作业许可证,丙级危险介质作业不在危险介质作业许可证办理范围之内,但必须设专人监护,并执行《集团公司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动火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要求。

第七条危险介质作业许可证可划分为厂级、车间级管理;厂级危险作业许可证由主管厂长最终签批,车间级危险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科领导最终签批。

1、危险介质停、送作业的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班长或工段长)填写,用户单位运行负责人、作业单位安全员和用户单位安全员负责初步审核,作业单位和用户单位主管领导负责二次审核,分别由安全科领导和主管厂长最终签批。

2、危险介质带压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班长或工段长填写,用户单位点检负责人、作业单位安全员和用户单位安全员负责初步审核,作业单位和用户单位主管领导负责二次审核,分别由安全科领导和主管厂长最终签批。

3、危险介质检修作业许可证由检修作业负责人(班长或工段长)填写,用户单位点检负责人、作业单位安全员和用户单位安全员负责初步审核,作业单位和用户单位主管领导负责二次审核,分别由安全科领导和主管厂长最终签批。

第八条许可证采用炼钢厂统一下发的模式。

第九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当次作业项目内容周期。

第十条许可证由危险介质作业人员作业时随身携带。作业结束后,由作业单位留存备案。

第三章相关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从事危险介质作业人员的职责

1、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2、作业人员清楚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

3、确认危险源及方案措施的落实。

4、严格按规程操作,不违章作业。

5、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6、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如:CO报警器、O2报警器、可燃气体检测仪、呼吸器、专用工具等)

第十二条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1、对参加危险介质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安全喊话。

2、作业前对参加作业人员做到“四个讲清”,即讲清作业部位,讲清作业内容,讲清安全风险,讲清安全措施。

3、根据作业环境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并负责落实。

4、检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及作业工具是否符合标准。

5、在发生危险时,及时采取正确的救援措施。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1、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2、审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资质并备案。

3、负责危险介质停送作业、盲板作业、检修作业现场的危险源辨识,安全防范措施的审核。

4、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是否落实。

5、负责对参与危险介质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6、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与指导。

第十四条生产运行负责人职责

1、负责审核介质停送许可证所有项目、内容的准确性。

2、负责危险介质作业时现场联系确认。

3、负责向作业单位,进行书面形式的安全告知(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4、负责危险介质作业现场协调指挥。

第十五条设备点检人员职责

1、负责审查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并备案。

2、负责审核危险介质设备设施检修许可证所有项目、内容的准确性。

3、负责向施工检修方,进行书面形式的安全告知(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4、负责危险介质检修作业统一协调、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签批人员职责

(1)负责危险作业项目内容准确性最终审核

(2)负责对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全面性、可靠性进行审查。

第四章危险介质作业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危险介质停、送作业前,作业负责人负责制定详细的的作业方案,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援措施,并对参加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和安全喊话。

第十八条危险介质管道、设备、设施检修作业前,用户单位必须与检修作业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用户单位负责向检修作业单位进行书面安全告知和检修前安全教育;检修单位根据检修项目、检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完善的施工检修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明确检修现场负责人。

第十九条在同一检修作业项目有两家以上的施工单位同时施工时,由用户单位组织交叉作业的施工单位签订《交叉作业安全协议》,协议中要明确现场指挥机构及负责人,用户单位负责统一协调、现场管理。

第二十条在危险介质区域检修涉及动火作业时,必须按防火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一条危险介质带压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抽、堵盲板作业前,由用户单位负责填写《盲板作业申请票》,并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2、作业单位负责检查准备工作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不具备作业条件或不满足安全要求的,作业单位有权拒绝作业。

3、作业单位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援措施,并对参加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和安全喊话。

4、用户单位要制定盲板作业时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确责任。盲板位置在主管道上并且不易降压的或作业管道直径在2m以上的盲板作业必须安排消防车、救护车到现场,做好应急准备。

5、用户单位负责作业现场的警戒,如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要求作业现场周围40m内不能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作业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上风侧40m以外。

6、在易燃易爆气体环境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等危险工作,不得在雷雨天及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不宜在夜间进行,(如遇突发状况,必须在夜间作业时,应距作业点10m以外安设投光器;投光器必须采用防爆式。携带式照明灯具的电源电压不准超过36V)。

7、盲板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报警器,同时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8、盲板作业结束后,《盲板作业申请票》由盲板作业单位留存归档。

第二十二条作业单位应按不同介质要求配备专业工具,如煤气作业必须使用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氧气作业使用的工具、工作服、手套等用品,严禁沾染油污,在氧气作业现场不准堆放油脂等与作业无关的其他用品。

第二十三条在氮气、氩气及其他稀有气体作业区域内作业,应采取防止窒息措施,并随时检测该作业区域内的氧气含量,氧含量不应低于19.5%;需要进入管道及设备空间内部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环境作业时,必须提前接好管道跨接地线,停送作业人员不得穿化纤工作服及带钉的鞋,严禁将火种带入作业现场。

第二十五条用户单位对危险介质停送作业、盲板作业、检修作业,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护、协调。

第二十六条出现中毒、窒息、着火、爆炸等事故时,应立即采取许可证上的应急救援措施,开展施救,避免因盲目救援而导致事故扩大。

第二十七条危险介质作业结束后,用户单位负责确认作业现场是否存在遗留隐患,并及时消除。同时在许可证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炼钢厂危险介质作业审批制度》自行废止。

篇2:公司临时用电审批制度

1、目的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凡属短期使用,不宜正规安装的低压电源线路,包括临时动力、照明、试验线路(指电压为380v及以下者)等临时用电线路的安全管理。

3、临时用电管理要求:

3.1车间内部需要架设临时线时,由需要部门事先通知电工检查,认为必要架设且符合安全规程时,填写“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审批单”,经生产部审查批准后,由电工进行架设。

3.2临时线最长使用期限七天,期满后需继续使用,必须在期满前一天,续办延长使用手续,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

3.3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可填写“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校验完毕由本人负责拆除。

3.4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3.5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3.6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3.7临时用电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零)。禁止直接利用大地作为零线。

3.8临时用电线路与其它设备、门窗、水管距离应大于0.3米。与广播线、电话线同杆假设时,临时用电线路应在广播线、电话线的下方,且距离大于1.5米。

3.9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6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3.10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3.11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3.12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3.13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漏保。

3.14临时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3.15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3.16临时用电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电工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3.17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电工立即停电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电工共同检查验收签字,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人员负责。

篇3:易制毒化学品计划采购网上审批配送工作程序

易制毒化学品的计划采购、网上审批及配送程序

1、计划。(可控)

仓库根据对园区各使用单位前三个月的总使用量情况进行综合对比,并按仓库的当前库存量,制定对下一批次的采购数量工作计划,报公司水经理处进行确认。

2、采购及工作洽谈。(成本不可控)

公司水经理按照计划明细与供货方进行询价等有关工作业务。

3、分局审核。(时间不可控)

准备上一批的购买证,购销合同,发票及增补报告,加盖公司印章后,将购买材料上传到易制毒网络系统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购买凭证下载,并送到供货商处。

4、配送。(时间不可控)

仓库根据当前库存量,填写原料订购(配送)清单,并报公司水经理处签字确认,将配送清单发送到供货处,供货商根据配送清单上的品名、数量进行送货。

5、入库。(可控)

仓库人员对采购进行化验、清点,并入总公司仓库。

6、出库。(可控)

仓库人员根据各车间开出的物料品名、数量进行发货。

7、盘点。(可控)

仓库人员对每天的出、入库情况进行盘点,公司财务人员每月最后一天对易制毒品仓库进行盘点。

篇4:中学学校购物审批制度

中学学校购物的审批制度

一、购物计划:做好年度添置设备计划,努力组织实施,计划要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和勤俭节约的原则,应全面了解各学科教学需要,以及市场情况,根据经费可能,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添置计划,经主管校长批准应努力分期分批执行。

二、购物审批权限:凡购置万元以上物资设备(包括单价低于万元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上报物资管理部门批准,由政府采购部门统一购买,包括行政支出和自筹款。

凡属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有关的商品,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计划的制定、购物的审批及购物之前均应对库存情况有详尽的了解,以决定购或不购及购置的数量等,坚持做到不急需的物品及库存可用且够用的物品坚决不购;能少购的坚决不多购;不宜存放的物品,随用随购,以免形成物品积压和资金浪费。

四、购物人要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不搞不正之风。

五、购物人要腿勤、嘴勤,货比三家,维护学校的利益。

篇5:三九医院新药采用审批程序

医院新药采用审批程序

目的:制定新药采用审批程序

范围:新药采用审批

责任人:采购员

程序:

1.申请:

(1)新药申请须由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提出,并负责填写《zz市第五人民医院新药采用申请表》,科主任签字同意。(注:每位科主任每次限申请2个治疗药物,1个辅助用药)

(2)申请表内容包括:药品基本信息、申购理由等。

(3)申请表必须在开新药审批会议前10个工作日以上交药剂科主任。

(4)药剂科主任确认表格填写无误、内容完整后,在表格上标注申请编号和受理日期。

2.初审:

2.1索取新药资料:(若按目前采用集中招标采购,则下例内容可删除)

(1)一般化学药品应索取下列资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药品生产批文或试生产批件、新药证书、注册商标批件、物价批文、GMP证书、法定质量标准、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药品的药学(药学、药理、毒理)资料和临床(临床、不良反应)资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GSP证书、《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情况调查表》。

(2)进口药品还应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中文说明书、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3)进口生物制品还应索取生物制品进口批件或生物制品进口批签发证。

(4)麻醉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放射性药品应按有关规定索取资料。

(5)中药成药涉及保护品种的还应索取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6)以上文件可为复印件,所有文件均须加盖该企业的原印章。

以上资料应有以下内容:

(1)证书、批件应注明颁发机关、编号和有效期;

(2)国家定价品种应有商务部文件,企业自定价品种应有有关的物价备案文件;

(3)GMP证书应有批准内容(全厂认证或生产线认证);

(4)质量标准为国家标准或地标升国标;

(5)检验报告书是否与拟进行临床验证的药品同批号;

(6)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7)药学和临床资料齐全;

(8)GSP证书批准内容;

(9)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结论;

(10)管制药品的文件应齐全;

(11)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所注类别和保护期限。

以上资料由药品采购员索取并初审。

2.2资料审查:

(1)根据新药证书、生产批件或试生产批件、批准文号、注册商标批件、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或报备文件判断是否合法药品,所属药品类别;

(2)查询zz市第五人民医院HIS系统,判断是否新药;

(3)根据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GMP证书、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GSP证书,判断生产商和销售商是否合法经营;

(4)药品的药学、药理、毒理、临床、不良反应等方面的资料是否齐全且有明确结论;

(5)根据《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情况调查表》、法定质量标准、法定检验报告书等质量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判断药品的质量状况;

(6)所属费别及报价情况等。

2.3技术审查:

(1)经资料审查合格的申请,药剂科主任还应广泛收集、认真研究申购药品的技术资料,当不能得出明确的结论时,应听取生产商的陈述,并征求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2)技术审查应包括: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其药理作用方式是否符合广泛认可的医学观点;是否可以为现有治疗、检查提供新的方法和手段,这种改变是否安全并可以得到法规或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经济学评价;依从性评价;与医院在用的同类品种相比是否有优势,或是否有替换的必要性;预期的使用情况。申请特殊制剂可直接进入技术审查程序,主要审查其安全性和临床应用的必要性。

2.4审查结束后,应在《zz市第五人民医院新药采用申请表》"初次审查"栏注明初审意见,并报主任委员、分管院长同意后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

3.终审

(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上,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对"初审结果"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为通过。

(2)特殊情况下,如纪委书记发现有些企业有不恰当的宣传和行为、或分管院长发现有些临床确需用药因故未能通过,纪委书记、分管院长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有权作个别调整。

4.新药采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4.1应优先选择以下品种:

(1)社会医疗保险目录内的品种;

(2)质量优异且价格低廉的品种;

(3)原研厂品种,或仿制国外药品质量标准有提高的;

(4)医院参加的新药临床研究或进行过临床验证的疗效可靠的产品。

(5)优选国家批准的新药品种,"地标升国标"和"专利期或监测期到期的仿制品种"和"增加规格的品种"次选。

4.2下列品种不予采用:

(1)曾发生过严重质量事件的厂商生产的品种;

(2)药品名称、外观与zz市第五人民医院在用的同类品种极其相似,易混淆的;

(3)疗效不确切,作用机理不清楚的;

(4)曾经或极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

(5)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代表在我院药品营销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5.公示:审查结论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在《zz市第五人民医院新药申购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交由药剂科组织采购。

6.特殊情况的审批:因特殊原因须临时或紧急采购的新药,由主管医生提出申请,经科主任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交由药剂科立即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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