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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8

1、我公司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向安全监察人员提供所需要的有关材料和信息,为现场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我公司必须告知监察人员有关现场安全注意事项。

3、对于安全监察人员提出的问题和下达的《安全监察指令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篇2:行政问责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是主管全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使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行政管理事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受理)的安全监察机构,其行政行为和工作作风直接影响到安全监察工作的效能、执行力和公信力。

为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自制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根据《关于转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曲质监局函〔2008〕10号)文件要求,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问责制度,其包含问责事项和问责方式两方面。

二、问责事项(存在以下行为者,应当被问责)

(一)不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二)违反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R5001-2005)、《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13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57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05)等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违规行为;

(三)违反“十不准”、“八严禁”及省质监局的有关规定、制度以及市质监局的有关规定、制度的违纪行为;

(四)涉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的事项,未报批或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擅自实施许可和管理的行为;

(五)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擅自颁布限制外地区域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文件或决定的行为;

(六)在行政相对人各项材料齐全或无误的情况下,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或者未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行为;

(七)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件)时,存在瞒报、谎报、迟报的行为;

(八)未正确履行“为人民服务”的天职,态度恶劣,不注重自身形象,导致行政相对人“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行为;。

(九)拿工资的时候总是嫌少,干工作的时候总是嫌忙,违规对行政相对人“吃、拿、卡、要”等行为;

(十)因监管不力或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件)的行为。

三、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主要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进行。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参加公务员考核评定优秀等次的资格及其它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在规定工作日内向局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其内容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四)责令公开道歉。在规定工作日内向行政相对人或组织公开道歉。上级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可通过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网向社会公司道歉。

(五)通报批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根据被问责情节的严重性,由局党组决定是否调整其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由局党组决定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据情况,由局党组决定。

(九)责令辞职。据情况,由局党组决定。

(十)建议免职。据情况,由局党组决定。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根据被问责的具体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和组织形式。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由局分管领导按前三项组织实施;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由局长按第四至第七项组织实施;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由局党组按后三项组织实施。

篇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建立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档案,建立健全辖区内特种设备永久性档案和完善的数据库,并录入微机,实现动态管理。

二、负责督促辖区内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普查建档、定期检验以及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等工作。

三、督促指导各村、企业特管机构和特管员的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村特种设备档案,进行特种设备巡查。

四、协助区质监部门对管辖区域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特种设备安全巡查,对于存在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要及时制止,并逐级上报。

五、实行信息月报制,对于每月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使用等信息及安全状况,于次月3日前上报区安委特管办。

六、协助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以土锅炉为重点的农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农村特种设备安全。

七、配合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解,并及时向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或协助有关单位(个人)进行投诉。

八、完成区质监局和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管理,提高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水平,促进安全监察队伍建设,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依法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分为A类(专业技术类),B类(管理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员)的考核、管理及培训。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A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以及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B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以及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安全监察员进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每万台(套)特种设备应配备一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每2000台(套)特种设备应配备一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每1000台(套)特种设备应配备一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其中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A类安全监察员配备比例应不低于30%,低于30%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提出增加的要求。

第五条?各类安全监察员应当经过考核,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员证)。未取得安全监察员证,不得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六条?安全监察员考核内容包括法律知识、安全监察业务知识、行风廉政建设知识。A类安全监察员还应按承压专业和机电专业分别考核专业知识。各类安全监察员考核大纲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七条?安全监察员职责:

(一)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二)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三)参与制定或者审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四)参加特种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科技鉴定、评审工作;

(五)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履行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中第(三)、(四)、(五)项工作应由A类安全监察员参加。

第八条?安全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二)不准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准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四)不准指定特种设备安装单位;

(五)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包庇和纵容违法行为;

(六)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七)不准擅自改变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八)不准私自处理罚没财物和样品。

第九条?申领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A类监察员: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2年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120学时;

B类监察员: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1年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管理工作2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50学时。

(一)在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公务员(含按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申请表一式2份,提供着制式服装免冠正面1寸彩色近照3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经所在单位初审盖章后,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盖章后1份留存,1份另附1张照片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一条安全监察员证有效期为四年。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换证。

安全监察员在安全监察员证有效期内,应当参加不少于1次的安全监察知识更新培训。换证应当通过笔试考核。

第十二条?安全监察员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证件遗失或者损毁后,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逐级上报所属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证属实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请国家质检总局补发证件。

第十三条?安全监察员调离安全监察岗位、辞职或者退休的,由所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安全监察员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年底应将上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注销证件汇总表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证件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监察员的管理,定期对其执法活动、行风廉政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保持安全监察员队伍的稳定,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员应当从监察员中选调,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调动时,应当征求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意见。

各地质检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工作情况,对安全监察员给予适当现场补贴。

第十五条?安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扣其安全监察员证: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节轻微的;

(二)应当出示安全监察员证而不出示,被投诉3次以上的;

(三)故意损毁、涂改安全监察员证或者转借他人使用,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或者拒不参加培训的;

(五)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安全监察执法程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六条?暂扣安全监察员证件期限为30天。被暂扣证件人员应当向所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书面检查,扣证期间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扣证期满后,由所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本人检查、纠正情况决定是否发还证件。

第十七条?安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请国家质检总局吊销安全监察员证: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将安全监察员证转借他人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安全监察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受到辞退或者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

第十八条?安全监察员证被吊销2年之内,原持证人不得重新申领。

第十九条根据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在特定行业聘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在乡、镇、社区、以及特种设备使用较为集中的单位,聘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聘任安全监察协管员的应当符合当地安全监察实际工作需要,每100台(套)特种设备可聘任安全监察协管员1名。

第二十条?安全监察协管员应当由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由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以下简称协管员证),方可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工作。协管员证有效期四年。安全监察协管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换证,换证时只需通过发证部门的复核即可换证。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知识,协助、配合质检部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防范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二)对生产、使用单位执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社会监督,提出停止特种设备违章操作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建议,并及时向质检部门报告;

(三)执行质检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不得以质检部门的名义,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做出具体行政决定。

第二十三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管理办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和协管员证书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质监局的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设施。

第二章管理程序

第四条凡需购置特种设备,购置前应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报告,经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后方可实施购置。

第五条购置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从省级以上认可的有制造许可证的厂家购置。

第六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七条凡是在我厂承担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或施工队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行政部门颁发的制造、安装、修理许可证及有关证件。承担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或施工队伍,在开工前,由用工单位负责审查其安全资质证及有关证件,同时与生产科签订安全协议,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用工单位提前一周将施工单位的有关资料证件、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报到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经审查合格后,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由使用单位写出验收报告,并附上图纸及技术资料和施工方案等资料,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检验和技术鉴定,合格后颁发使用证,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的车间及设备动力科应当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要提前把检验计划报生产科,由生产科(安全)负责与公司联系校验事宜。有关车间及设备动力科负责安排具体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的车间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需化学清洗时,使用车间、科室要提前一周将所用清洗队伍资格证、清洗方案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备案。委托市质监局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化学清洗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委托市质监局进行验收,验收时公司安全环保部主管人员及生产科(安全)参加。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需报废的,由主管科室写出申请报告,经厂领导批准后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并向市质监局办理注销。

第十三条气瓶所有的附件必须齐全(防震圈、瓶阀、瓶帽)、安全可靠,如发现缺少安全附件或损坏的、瓶体有油脂的,严禁使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效验,要达到齐全、准确、安全可靠,并做好记录。

起重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要定期检查,要达到齐全、灵敏、安全可靠,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取暖用锅炉必须按规定配备相适应的软水设备,保证锅炉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设施的作业人员极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要建立、健全设备技术台帐。应制定突发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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