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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程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8

1范围为了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管理进行有效的控制,特制定本程序,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2引用文件和术语2.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999年7月12日第13号令。2.2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2.3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人员,称特种作业人员。3管理职责3.1生产安全部为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程序编制、修订,负责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建立特种作业合格人员办证档案。3.2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特殊工种培训计划,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保存相关证件。3.3各单位、部门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档案。4管理程序4.1特种作业种类:a)电工作业;b)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c)金属焊接、切割作业;d)厂内机动车辆驾驶;e)建筑登高架设作业。f)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g)危险物品作业;h)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4.2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4.2.1年满十八周岁;4.2.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4.2.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和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4.2.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4.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4.4每年11月份由各单位向人力资源部上报次年特殊工种培训需求计划,次年元月人力资源部审批下达培训计划。4.5按培训计划,每举办一期培训,人力资源部制定课程安排表,提前15天报上级主管审批,批复后,方可按计划培训。4.6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记录和过程管理。4.7培训教材采用国家统编教材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教材,培训学时不少于规定要求,即复审培训不少于40学时,新取证培训不少于100学时。4.8已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并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不再进行培训,而直接参加考核。4.9培训人员不合格者,理论考试可参加一次补考,实际操作不予补考。4.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复审,复审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可参加一次补考,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参加复审者,特种作业操作证作废。4.11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时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严禁伪造、涂改或转借。4.12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违章作业记录检查、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及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4.13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应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申明作废,并持本单位证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补证手续,补证费用由个人承担。5记录序号编号记录名称产生部门保管部门保管期限1Q/AQ—12-1特种作业人员安技培训登记表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长期6检查与考核生产安全部和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按季或月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按《安全检查考核办法》执行。

篇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制度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重要岗位的作业安危,对煤矿安全生产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为此,必须重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选择

1.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本职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二、上岗前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任用与调动

特种作业人员原则上不准随意调整工作岗位。如有工作需要,必须通知劳资科、安监科,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调动。

凡任用未经培训、无证或证件过期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1.职工学校及用人单位必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做好初训、复训的申报组织工作。

2.特种作业人员按时参加复训,只有经复训考核合格才能继续从事本工种作业,不合格者要进行复培,经复培仍不合格者,调离原工作岗位。

3.补考不及格者罚款500元。

4.无故不参加复训致使操作资格证作废者罚款1000元,无故不参加补考致使操作资格证作废者罚款1000元,同时给予区长、书记、主管培训的技术员每人次各200元的处罚。

5.特种作业人员在外出培训期间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素质提高。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进行处罚。

6.职工学校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各单位实际情况,定期委派特种作业人员外出培训,各区(科)领导给予配合,对拒不配合的区(科)领导,视情节轻重处罚款,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五、其他外培人员管理,参照上述相关条款执行。

六、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篇3: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即属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和作业工种。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具有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三产、项目部。

第二章特种设备范围

第三条特种设备范围为:一、锅炉;二、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三、厂内运输机械、铲车、翻斗车等。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一般安全管理

第四条锅炉。

一、制造厂家必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二、使用时必须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年检。

三、锅炉设备进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四、锅炉的安装必须由省级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单位安装。

五、安全运行:

(一)机务科应指定专人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司炉工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完好。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鉴定合格在周期内使用。

(四)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动力站及安全操作运行规程等项制度。

(五)按规定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和危险点的安全检查记录。

六、保养和维修

(一)机务科应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周期,编制锅炉维护、保养和检验计划,并严格执行。

(二)变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应有专业人员实施并制定施工技术方案,报市级管理部门批准。

七、锅炉设备的各项技术资料、合格证、修理计划、技术档案等有关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归档保存。

第五条起重机械设备

一、购置的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二、安装必须是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安装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

三、安全技术性能检查,每年按要求应检查一次(电镀等有腐蚀气体的车间、起重设备每年一次)。由机务科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不合格的设备应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

四、机务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程》执行。严格执行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第六条厂内运输机械

一、单位内运输机械车辆应有可靠的合格证明,证明必须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启动器、操纵机构、制动器、音响、灯光信号等必须齐全、完好、有效。

二、驾驶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凭证操作,并严格执行单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三、物品必须装载正确,捆绑牢靠,平稳。必要时须用绳索捆绑,堆放高度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准物件拖地驾驶。严格禁止人货混装。

四、院内及施工现场行驶时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汽车不得超过10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3公里;

(二)铲车不得超过5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不得超过3公里;

(三)翻斗车,不得超过十公里。车间内不得超过3公里。

第七条其他特种设备

一、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可靠。严格按计划周期规定要求维护、保养、修理。

二、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鉴定,有合格证,在鉴定期内使用。

三、操作人员必须经设备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凭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工种的安全操作规定。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八条根据GB503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下列人员由市劳动部门管理。

一、电工作业:输、变、配电、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修理、试验等作业。

二、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气焊、气割、气体保护焊及电弧焊等作业(含锅炉、压力容器焊接)。

三、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建筑、安装、维修施工中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等作业。

四、办公区及施工现场机动车辆驾驶作业:行驶在办公区或施工现场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和专用机动行驶机具的驾驶作业。

五、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的司机。

六、锅炉司炉作业:司炉工。

七、其他必须经市主管部门考核持证上岗的工种。

第九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从事本工种作业实际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具有基本操作技能,方能独立操作。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机务科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实际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第十一条培训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进行复训,复训周期按市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凡到期拒绝复审者,操作证作废,不得继续作业。

第十二条属市主管部门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种时,要征得技安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调离本工种岗位半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回原工种工作时,必须经市主管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工种,独立操作。

第十四条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经主管领导同意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或造成事故者,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或者提出行政处分意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经常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严格实行凭证操作制度,无证者一律不准进行特种作业。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部门和项目部,发生事故,根据情节,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抵触时,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篇4: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1、特种作业人员包含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锅炉工、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爆破工等,必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有关规范标准制度,熟练掌握本专业技能和安全常识。

3、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用具。

4、认真落实安全责任目标。

5、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要立即抢救并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参加或配合调查、分析。

篇5: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杜绝无证上岗现象,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法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六条”反违章禁令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下列特种作业: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场(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六)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培训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培训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由各单位提出,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培训。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执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取证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基础知识;

(二)安全技术;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急救与现场救护知识;

(五)典型事故案例;

(六)实际操作能力培训;

(七)其他应培训的内容。

第七条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第八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考核、发证机关每2年复审一次,复审时间为复审期满前1个月。

第九条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责任事故、违法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特种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特种人员档案,定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

第十三条分公司(项目)应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离,确需调整岗位的,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

第十四条分公司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见附件),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各分公司(项目)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保障培训时间、费用落实。

第十六条分公司(项目)应当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上级及公司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工种作业范围内作业,并随身携带操作证,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岗工作:

(一)未按规定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二十一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二十三条未按时参加复审培训或单位不安排按时参加复审培训的,不允许上岗。

第二十四条对安排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按领导违章指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作业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等。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HSE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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