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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压锅炉土暖气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常压锅炉与土暖气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北京铁路局《常压锅炉和土暖气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常压热水锅炉和土暖气炉

(一)常压锅炉:是指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本体顶部表压为零;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00KW的锅炉(包括预热水箱、汽水热交换器等)。

(二)土暖气炉:是指以煤(蜂窝煤或散煤)为燃料的家用水暖煤炉。

(三)茶水(浴)炉。

第三条常压锅炉、土暖气炉、茶水(浴)炉的购置、安装、修理、改造和使用管理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一)安全科职责: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规范规程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段的管理制度;监督各部门、车间对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参加常压锅炉、土暖气炉、茶水(浴)炉的改造、选购、安装方案的审定和验收;负责各车间在用土暖气的检验登记。

(二)计划科职责:审批常压锅炉、茶水(浴)炉的改造计划,组织集中采购招标工作,并签定相关经济合同。

(三)物资科职责:按安全科、计划科审定的购置计划采购所需设备,并应对其质量负责。

(四)设备车间职责:负责常压锅炉、茶水(浴)炉的技术管理,按有关规定安排检修、改造计划,制订相关操作规程。

(五)教育科职责:负责对常压锅炉、土暖气炉、茶水(浴)炉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六)车间(含多经公司、配件厂)职责:负责本车间(含多经公司、配件厂)常压锅炉、土暖气炉、茶水(浴)炉的日常管理;贯彻落实相关制度;认真组织职工进行以预防煤气中毒、锅炉爆炸安全知识为重点的培训教育学习;加强巡视、检查,建立管理登记台帐。

(七)班组职责:落实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制度;认真做好各项卡控记录。

第二章购置

第五条新增或更新常压锅炉、土暖气必须由使用车间向安全科提出申请,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购置常压热水锅炉(含茶水(浴)炉。下同),必须在路局审核定点的锅炉厂家选购;任何部门不得安装、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产品。

第七条购置常压热水锅炉,由使用部门填写购置申请报表,报路局安全监察室或所在地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审核后,方可购置。

第八条购置常压热水锅炉必须向生产厂家索取下列技术资料:

(一)锅炉总图、基础图、安装图、管路系统图、易损件图。

(二)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

(三)质量证明书。

(四)安全质量维修承诺保证书。

第九条购置土暖气炉时,要确认产品是否按照《家用炊事水暖煤炉通用技术条件》(GB/T16154)标准制造,额定供热量不得大于50KW(采暖面积≤400㎡),超过额定供热量的禁止购置。

第十条选购常压热水锅炉时,应首先对炉体的通大气管

径、水位表等进行确认,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后,方可购置。

第三章安装、维修

第十一条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改造、清洗单位必须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常压热水锅炉在安装、修理和改造、土暖气炉安装前,使用车间和施工单位须携带技术资料和依据国家安全标准制定的安装或修理施工方案报安全科,并到所在地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审核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锅炉本体上开孔或连通管要确保直通大气,严禁在连通管上安装截门或缩小管径。

(二)常压锅炉本体与系统间应在出水管的泵出口安装单流阀(逆止阀),在回水管安装起闭阀、电磁阀或手动球阀、蝶阀。

(三)供暖系统管路上要设置集气和放气装置。

(四)膨胀水箱应安装在室内,如设在室外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膨胀水箱应设有自动补给水装置及水位表等。

(五)茶(浴)炉必须敞口运行,任何情况下保证无压。其直通大气管直径要符合以下要求:茶水炉不得小于25㎜;茶浴炉不得小于40㎜。

(六)茶浴炉通向水箱的管路应方便拆卸清理水垢。

(七)茶(浴)炉必须安装水位表,水位表下部应安装排水阀。

(八)应安装水处理设备或炉内加药设施。

第十四条土暖气炉的安装,必须按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审核的安装方案、技术图纸及安装示意图等有关要求进行安装,严禁擅自改动。

第十五条土暖气炉及其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丰辆〔2007〕24号文件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燃油(气)常压热水锅炉和电锅炉的控制柜、燃烧器必须采取接地保护措施;绝缘电阻不能低于500KΩ,严禁使用铜丝、铁丝替代保险;电线不得裸露,不准靠近高温部件。

第十七条燃油(气)常压热水锅炉房内要使用具有防爆功能的照明、开关、插座等。

第十八条使用车间要在常压热水锅炉、土暖气炉安装点明显位置喷涂下列红色警示标识:

(一)常压热水锅炉喷涂“常压热水锅炉不得承压使用和出口热水温度不超过90℃”警示标识。

(二)土暖气喷涂“严禁承压使用和出口水温不超过85℃”警示标识。

(三)茶(浴)炉喷涂“不得承压使用”警示标识。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常压热水锅炉施工安装、修理和改造完毕,必须经所在地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土暖气炉安装竣工后,由段安全科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常压热水锅炉、土暖气炉施工安装验收合格后,使用车间要及时将各种技术资料按规定分别建档登记并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备查。

第二十一条投入使用的常压热水锅炉、土暖气炉,未经路局、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批准,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装和增加其它用途。

第二十二条使用车间要制定常压锅炉、土暖气的定期维修保养计划。在防寒取暖期前,必须对常压锅炉和土暖气等设备、设施进行记名式维修保养,确保运用安全质量。主管领导要监督维修保养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段安全科,应加强对设备检修保养工作的监

督、监管,对设备的完全状况进行年度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使用燃油(气)常压热水锅炉的车间,要制定具体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和考试,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十五条常压热水锅炉应采取炉内或炉外水处理措施,水质应当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的规定。用于饮水、洗浴或其它原因不能进行水处理的,要采取定期清除水垢的措施。

常压锅炉的直通大气管和出水管路每年应检查清除一次水垢;对于茶(浴)炉直通大气管路每季度应检查清除一次水垢,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对于土暖气炉直通大气管路和补水盒(膨胀水盒)管路每两年应检查清除一次水垢,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七条设备车间应组织使用车间按规定完成常压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

第二十八条常压热水锅炉安装、改造、检修完毕后的一个月时间内,由使用车间携带有关技术资料或检验报告,到所在地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常压热水锅炉房内,应揭挂《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巡检与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并应设置运行记录与干部检查记录。

第三十条在防寒取暖期前,对土暖气炉由安全科逐台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并张贴“土暖气使用合格证”后,方准使用。

第三十一条土暖气炉安装处所应揭挂《安全操作规程》和主管人员检查记录。土暖气炉安全操作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操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风及保暖措施,炉体附近1.5米内不得存放可燃物质,室内严禁存放易燃物质。

(二)点火前必须确认补水盒(箱)有水,无冻结。

(三)严禁使用汽油、柴油等易爆燃物质点火。

(三)交接班要检查补水盒(箱)水位,水位低于补水盒

(箱)1/3时,应进行补水。补水盒(箱)内水冻结或炉内无水时,严禁补水,应立即灭火停炉。

(五)土暖气应采取炉内投药,防止结垢。土暖气烟筒每周检查清理一次。

(六)取暖房间与土暖气安装房间相通,取暖房间窗户必须加装风斗,并对相通门窗保持常闭。

(七)土暖气炉系统发生冻结等非正常情况,严禁点火,严禁用增压或明火烤的方法解冻暖气管路或暖气片。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应根据常压锅炉、土暖气炉的特点和使用情况,建立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等制度,并确定专人进行包保。

第三十三条常压热水锅炉、土暖气炉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设备的结构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第三十四条冬季寒冷季节燃油(气)锅炉发生液化气凝固或燃油脱脂凝固,严禁用火烤等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锅炉房严禁闲杂人员进入,锅炉点火运行期间严禁司炉工擅离职守,锅炉房内须保持清沽,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等。

第三十六条常压锅炉操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巡视并填写运行记录;茶(浴)炉和土暖气炉操作人员要把茶(浴)炉和土暖气炉运行情况和烟筒清扫情况等作为交接班内容,在交接班本进行记录。

第三十七条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常压锅炉、茶(浴)炉和土暖气炉非正常故障安全卡控措施、应急处理办法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常压热水锅炉、茶(浴)炉、土暖气炉发生爆炸事故和其他严重隐患问题时,要在15分钟内,速报段安全科。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十九条常压锅炉、茶(浴)炉、土暖气炉发生爆炸事故和其他严重隐患时,要按照事故应急处理办法和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段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前发有关规定、措施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2:岗位安全生产职责-锅炉工

1、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锅炉安全技术知识,熟悉和掌握锅炉及辅助设备结构、性能、并施行持证上岗作业。

2、切实遵守《四川省锅炉房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上级安全主管部门以及矿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精心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并对本岗位分工操作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3、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同岗位,不准脱岗上班睡觉和洒后上班,服从领导,不做与生产,岗位无关之事,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和其它记录,并将记录整理上交。

4、认真做好锅炉及其辅助设备的保养工作,应保持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和其它仪表灵敏可靠。

5、锅炉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管理人员及矿领导。

6、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操作,有权拒绝执行任何的违章指挥。

篇3:锅炉房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条锅炉房内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机房,非锅炉房内的司炉人员、操作工、维修工不得随意进入锅炉房内。

第二条锅炉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实行挂牌值班,司炉工及其维修工应熟悉锅炉的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应做到“三懂四会”。(三懂即懂操作规程、懂锅炉性能、懂锅炉原理;四会即会操作、会保养、会判断和处理故障。)

第三条司炉人员不能擅离工作岗位,司炉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管理好和使用好锅炉房的一切设备、设施、工具及消防器材。

第四条凡外来参观学习、检查人员必须经保卫、安全部门及矿主管领导的同意,并有机电管理人员带队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五条凡进入锅炉房内的人员,严禁随便触摸设备、设施,遮挡工作人员的视线,影响操作人员操作。

第六条领导干部及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上岗检查,必须在登记薄上签字及登记检查情况,发现重大隐患时,必须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后方可离开。

第七条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组织纪律和矿规矿纪,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对要害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矿机电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每月至少对其设备运行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性检查,查处隐患,提出措施,积极整改。

篇4:锅炉工的交接班制度

第一条遵守劳动纪律,不酒后上班,接班人提前10—15分钟到达工作地点,在现场手上交接班,上岗必须持证。

第二条交班人必须当面交清锅炉运行情况和注意问题,检查水位表、气压表、安全阀及其它设备是否正常完好,要有工作记录,并具备交接班手续。

第三条虽到交班时间,但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准擅离岗位,要及时报告领导,采取措施后方可离岗。

第四条凡接班人酒后上班或精神不正常时,交班人不准交班,接班人不准强行上岗,交班人要及时汇报。

第五条交班人未交清当班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未填写好当班工作记录,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并报告领导。

第六条锅炉及其它附属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必须当班处理,不准移到下一班,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及时解决。

第七条接班人接班不清上岗或交班人隐瞒不交待清楚,应严肃查处。

篇5:锅炉修理工工作职责

一、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调度,不违章作业,不做与岗位无关的事。

二、按期完成上级下达的维修作业计划;与司炉工密切联系配合,对在用锅炉定期进行巡视检查;锅炉出现严重问题或危及安全运行时,保证做到随叫随到,主动进行抢修,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三、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保持记录真实、整齐、清洁、完整。

四、熟悉锅炉房各种传动机械结构、性能、工作原理。掌握、熟练质量标准和检修工艺,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五、储存一定数量的易损件,以备急用,检修用料不乱扔乱放,检修完毕应将现场清扫干净,保证安全、文明生产。

六、保持工具箱内外整洁、工具完好,做到分类排列、开箱知数。

七、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执行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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