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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气储灌厂站建设运行安全要求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安全要求。

第二条本安全要求适用于北京行政区域内的储存、灌装液化石油气的单位。不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对于具有储存、灌装和供应能力的液化石油气单位同时应符合《北京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要求》。

第三条本安全要求包括总则、站址选择及平面布置、安全设施、设备要求、运行管理、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站址选择及平面布置

第四条储灌厂(站)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且应远离城市居住区、村镇、学校、工业区和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

第五条储灌厂(站)应布置在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同时应避开地震带、地基沉陷、废弃矿井和雷区等地区。

第六条储灌厂(站)的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

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3.7条的规定。

第七条储灌厂(站)总平面布置必须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

(包括储罐区和灌装区)和辅助区。生产区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储罐区、灌装区、生活区依次布置。站区四周和生产区与辅助区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灌瓶间的气瓶装卸平台前应有较宽敞的汽车回车场地。

第八条储灌厂(站)的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地下储罐和消防水泵接合器除外)。生产区内的地下管沟必须采用干砂填充。

第九条储罐和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上储罐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地

下储罐之间的净距离不宜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且不应小于1m;

(二)数个储罐的总容积超过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三)储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的非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四)防护墙内储罐超过4台时,至少应设置2个过梯,且应分开布置。

第十条储灌厂(站)的储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3.8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站内铁路引入线和装卸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的有关规定。站内铁路应设计成直线,其终点距铁路槽车装卸栈桥的端部不应小于20m,并应设置具有明显标志的车挡。

第十二条液化石油气泵宜露天设置在罐区内。当设置泵房时,其外墙与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可减少至6m。

第十三条灌瓶间和瓶库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3.23条的要求。

第三章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储灌厂(站)宜设置备用罐,供事故时相互倒罐。

第十五条储灌厂(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应包括:消防水池(或其它水源)、消防水泵房、给水管网、地上式消火栓和储罐固定喷淋装置等。储灌厂(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其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消防用水量确定。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行管网,其给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当一条发生事故时,其余干管仍能供给消防总用水量;

(二)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连续时间6h计算确定。但总容积小于220m3或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的储罐或罐区,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按3h计算。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连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三)总容量超过50m3或单罐容积超过20m3的储罐或储罐区和设置在储罐室内的小型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淋装置。喷淋装置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储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水枪用水量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表6.9.1的要求;

(四)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

(五)球形储罐固定喷淋装置宜采用喷雾头。其布置必须保证喷淋时,将其储罐全部覆盖,同时对玻璃板液位计等其它重点部位应另采取保护措施。储罐固定喷淋装置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水枪的供水压力对球形储罐不应小于0.35MPa,对卧式储罐不应小于0.25MPa。

第十六条储灌厂(站)生产区内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液化石油气排入其它地下管道或低洼部位的措施。

第十七条储灌厂(站)内应设置小型干粉灭火器,并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9.8条的要求。

第十八条储灌厂(站)的生产区内应设置环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当储罐总容积小于500m3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和面积不应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储灌厂(站)的生产区和辅助区至少应各设置一个对外出入口。当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积超过1000m3时,生产区应设置2个对外出入口,其间距不应小于30m。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4m。

第十九条储灌厂(站)内的泵房、灌瓶间、压缩机间、瓶库、汽车槽车库等建筑为甲类建筑。其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二)门窗应向外开;

(三)封闭式建筑物应采取泄压措施,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四)封闭式建筑物的长度小于18m,宽度小于6m时,其顶棚和四周任一组相对内墙宜设置金属防爆减压板;

(五)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

(六)封闭式建筑物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当采用强制通风时,工作期间按每小时换气10次,非工作期间按每小时换气3次计算;当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300cm2/m2地面,通风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靠近地面设置。

第二十条储罐应牢固地设置在基础上。卧式储罐的支座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支座且应采用鞍式支座。球形储罐的钢支柱应采用非燃烧隔热材料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第二十一条储罐排污部位,冬季必须有伴热保温措施。

第二十二条生产区内的所有管道不应采用管沟方式敷设。

第二十三条生产区内应设置液化石油气浓度报警设施。每台储罐设置一个报警探头,泵房、灌装间、压缩机间、瓶库和汽车槽车库各安装一个报警探头。报警器应设置在值班室或仪表间等经常有值班人员的场所。报警浓度应取爆炸下限的20%。

第二十四条储灌站的用电负荷为“三级”,但站内消费水泵用电负荷应为“二级”,当按“二级”设计有困难时,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

第二十五条站内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区域场所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站内防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J57的“第二类”设计的规定。防雷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第二十七条储灌厂(站)的防静电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铁路装卸栈桥和汽车槽车装卸台(柱)应设置静电接地栓(卡);

(二)容积为50m3或50m3以上的储罐应设置内梯或能中和罐内积聚电荷的设施。储罐内突起物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10mm;

(三)装卸液化石油气用的胶管两端(装卸接头与金属管道)间应采用断面不小于6mm2的铜丝跨接;

(四)烃泵和压缩机的外部金属保护罩应与接地线跨接。

第二十八条站内至少应设置一部直通外线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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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设备要求

第二十九条储灌厂(站)使用的压力容器(包括:液化石油气储罐、分离器、蒸发器和过滤器)、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和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生产(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方可开展相应活动。

第三十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到质监部门对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包括:(1)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和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压力容器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压力容器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一条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期限进行定期检验工作。按照检验后确定的安全状况等级来确定下次定期检验日期。压力容器必须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第三十二条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定期检验分别执行相应的规程和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验每六年至少一次;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中修每年至少一次,大修每六年至少一次。罐体发生事故或停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验。

第三十三条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按照GB8334?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执行,对于YSP-15以下的钢瓶每四年检验一次,YSP-50的钢瓶每三年检验一次。对于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任何类型钢瓶按报废处理。

第三十四条储灌厂(站)对于所充装的气瓶应采用计算机进行建档登记、瓶体涂敷气瓶充装单位标识、气瓶流水顺序号并做永久性标记。

第三十五条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和定期检验工作应按照有关的法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储灌厂(站)内使用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在使用中要加强维护和定期校验,保证灵敏可靠。其中安全阀每年至少检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

第三十七条压缩机、液泵、灌装称等设备必须逐一编号并建立设备档案,内容应包括: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登记卡片(包括使用日期、修理和检查记录以及签字等)、有关的图纸和运行记录。

第三十八条每个阀门宜逐一编号挂牌,注明检修责任者,每一年度进行一次加油、紧法兰等,法兰眼必须配足螺栓,其螺栓母应拧紧,并要求螺栓高出螺母。

所有阀门必须配足手轮搬把,对禁止任意开闭的阀门应设有明显的指示标记或卸下阀门手轮妥加保管。

阀门的检修必须认真记录归档,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认可。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换阀门或改变阀门位置和零件。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储灌厂(站)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设备资料,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储灌厂(站)应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北京市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四十条储罐必须设有安全阀。大于100m3的储罐宜设有两个处于工作状态的弹簧式安全阀。凡在安全阀与罐体之间设置阀门的,压力容器正常运行期间阀门必须保证全开(加铅封或锁定),且阀门结构和通径应不妨碍安全阀的安全泄放。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储罐的设计压力。

第四十一条储罐必须设有可靠的液面计,并应标有最高液面充装量的红线标尺。每次充装完毕,必须检查液面计的准确性,当液面计损坏或液面不准确时,应查明原因,经修复后再使用。液面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作出明显的标志。

第四十二条储罐和容器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罐内含氧量小于4%。首次充装液化石油气时,可首先开启气相阀门,待两罐压力平衡后,缓慢进行充装。

第四十三条生产区要采取如下措施,杜绝一切火源:

(一)设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等警戒牌;

(二)不得带入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和穿钉鞋进入;

(三)进入生产区的汽车,排气管出口必须装有消火装置,车速不得超过5km/h。拖拉机、电瓶车和马车等禁止入内;

(四)设在地面上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接地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并应每年检查一次;

(五)储灌站内各生产设备应有防静电措施。操作人员应穿防静电服装;

(六)操作和维修应采用不发火花工具。如需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定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四条残液必须密闭回收。严禁向江、河、地沟或下水道内任意排放。

第四十五条储罐的喷淋装置应加强定期检查和维护,随时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气瓶不应在阳光下暴晒。

第四十六条储罐应定时进行排污。排放设施应有防冻和安全措施。检修时,罐内余气或置换气的排放,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清出的污泥物应妥善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第四十七条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的运输应执行《液化石油气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石油气火车槽车的运输应执行《液化气体铁路槽车技术鉴定暂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运输液化石油气的汽车槽车应经安全检测合格。有齐全完整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排气管应有火星消除装置,尾部应安装静电消除带;

(二)槽车罐体外表面应涂银灰色或白色,沿罐体中心线四周刷一道宽度不小于150mm的红色色带;

(三)罐体两侧中央部位(此处色带留空不涂色)应用红色字体喷写“严禁烟火”字样,字高不小于200mm;

(四)槽车的其余裸露部分标色为:安全阀?红色;气相管?红色;液相管?银灰色;阀门?银灰色;

(五)应有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六)当罐内液温达到40℃时,应采取遮阳或从罐外水冷却降温等安全措施;

(七)槽车不得当临时储罐使用,严禁从槽车直接灌装钢瓶。

第四十九条钢瓶运输时应竖放,装卸过程中严禁抛、滑、滚、碰。

第五十条灌装接头应加强维护,保证可靠的气密性,应尽量减少灌装时的泄漏。

第五十一条禁止使用玻璃钢或有三道焊缝的10kg、15kg钢瓶。

第五十二条灌装前后设专人检查钢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一)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定的;

(二)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四)超过检验期限的;

(五)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的;

(六)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

第五十三条灌装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储罐最大允许充装量公式:W=ΦV

W-----储罐的最大充装量,t;Φ:液化石油气重量充装系数:t/m3V:储罐的容积,m3。

Φ=φv×dtφv:装量系数,取0.9;dt:设计温度下,储存液化石油气的密度,t/m3。

第五十四条钢瓶灌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15kg钢瓶充装允许偏差14.5±0.5,50kg钢瓶充装允许偏差49.0±1.0。实行严格的复验制度,严禁超量灌装,灌装不合格不准出厂;

(二)加强灌装后的钢瓶检漏工作,发现瓶体和角阀漏气,严禁出厂;

(三)灌装前要认真检查台秤,灌装台秤应加强日常维修,定期进行检修检验;

(四)灌装操作人员操作时必须集中精力,严禁擅离职守,严禁外单位人员上岗操作;

(五)钢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自有钢瓶和托管钢瓶。充装托管钢瓶的储灌站应依照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气瓶充装站安全注册登记办法》办理托管手续;

(六)灌装秤必须有达到额定充装量时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第五十五条各单位对新钢瓶的使用,必须把好质量验收关,凡不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1996)和《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GB15380-20**)标准的,应不予使用。储灌厂(站)必须按照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要求粘贴气瓶警示标签。

第六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根据公安部61号令,储罐厂(站)的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可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第五十七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经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十九条储灌厂(站)应建立各工种岗位责任制。主要包括:站长职责、各副站长职责、各职能科室安全生产职责、各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职责等。

第六十条储灌厂(站)应建立主要设备操作规程。主要包括:汽车槽车(或火车槽车)装卸操作规程、压缩机运行操作规程、烃泵运行操作规程、检斤秤操作规程、灌瓶安全操作规程、倒残安全操作规程、检漏安全操作规程、进液操作规程、储罐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六十一条储灌厂(站)应建立各项安全制度。主要包括:场(站)入场须知、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灌瓶间安全管理制度、压缩机间安全管理制度、泵房安全管理制度、倒残安全管理制度、仪表安全管理制度、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变、配电室安全管理制度、汽车槽车装卸安全管理制度、空重瓶存放安全管理制度、汽车槽车运输安全管理制度、运输钢瓶安全管理制度等;此外,还应建立重大节日前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隐患处理等安全检查制度以及新工人入场安全教育、重点工种安全教育、采用新工艺新设备的安全教育、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的安全教育制度。

第六十二条储灌厂(站)应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和发生火灾时的消防自救方案。救助站制度

篇2:换热站安全运行制度

一运行人员必须树立安全观念,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进入泵房的工作人员,必须将衣服和袖口扣好,在泵附近严禁披长发穿长衣服,以防被转动的机械铰住。

二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械的旋转和转动部分,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和手指上使用。

三禁止在运行中进行维护工作,修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

四换热站内的设备,管道,阀门,电气控制装置等要挂牌,明确运行与否,开关与否。

五任何电器设备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值班人员外,其他的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六湿手不准去触摸电开关以及其他电器设备,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损坏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七阀门开关一般应徒手操作,如开关不动,需要辅助工具操作,必须得到值班长同意,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后进行操作。

八进检查井检查运行管道不得少于二人,一人井下检查,一人井口监护。

九平时的漏水管道设备应尽快处理,同时不可接触运行的蒸汽管道及设备高温部分以免烫伤。

十不准跨越转动机械行走或站立在转动的机械上。

十一较长时间停止运行的管道,设备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十二更换灯炮及其他登高作业要有安全保障。

十三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寒,防冻工作,并注意雨雷天房屋安全。

十四与生产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换热站,参观者必须经站长同意,并有工作人员带领方可入内。

十五换热站运行时,除值班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扭动调整换热站内的生产设备和部件。

十六换热站周围要经常保持清洁,不得堆积杂物和放置易燃物品。

十七换热站内重要工作场所要保持充分照明。

十八消防器材严格按指定位置放置,定时检查和更换药液。

十九严禁班中喝酒和酒后上班。

篇3:石油气罐车装卸液运行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罐车装卸液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规,特制定如下规定:

1.物流公司的罐车(以下简称罐车)须向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上海市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后方能使用。

2.罐车应符合JT3130-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3.罐车车辆标志必须符合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规定。

4.车辆的排气管应采用前置式,安装火星熄灭装置,随车配备相应灭火器材,车辆须安装可靠的导除静电装置。

5.汽车罐车的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取得国家质检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无关人员不得搭乘汽车罐车。

6.带泵罐车的卸液装置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单位须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并出具维护保养报告。

7.带泵罐车须“专车专用”(用于加气站),不允许挪作他用。

8.罐车随车人员每日对卸液装置须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管路系统、泵、流量计、紧急切断阀、球阀等)并记录。

9.在装卸液过程中须加强现场监护,罐车随车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做好记录。

10.物流公司须对罐车随车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应急预案的演练等。

11.罐车在外单位卸液时,须要求对方提供合格的卸液软管检验报告,如对方不能提供合格的检验报告,应拒绝卸液。

12.储配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应根据对卸车台的装卸软管定期进行校验,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时采用气压试验,试验压力2.7MPa。装卸软管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三年,所选用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13.分公司的泵房操作工须持证上岗,在装卸液过程不得擅离现场。

14.分公司须制定完整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

上海液化石油气经营有限公司

2004/01/26

篇4:空分装置安全运行规定

第一条?空分装置是指炼化企业所用各种类型的空分装置。第二条?对主冷凝蒸发器液氧中乙炔及其它碳氢化合物的有关指标均执行《空分设备液氧中乙炔及其它碳氢化合物控制指标的规定》[中石化(1989)生字56号](见附件)。第三条?空分装置操作人员应进行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人员应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岗位操作法。第四条?空分装置空气吸入口安全要求1、空分装置应在空气吸入口附近设风向标,监视风向变化带来空气质量的变化。2、每周至少应对吸入口空气分析1次;周围空气质量发生变化时,随时进行分析。当吸气条件超标时,应及时查清原因,消除污染源或采取其他安全运行措施。3、加强与周围装置的联系,当有大量碳氢化合物排放或紧急放空时,应及时通报并立即采取防范应急措施。第五条?防止碳氢化合物进入液氧系统和积聚。1、分子筛吸附应严格做到:装入的分子筛质量应保证;空气温度应控制准确,分子筛再生应彻底;再生切换周期应按操作规程准时进行,特殊情况应缩短再生切换周期。2、硅胶吸附器应按规定定期切换,保证硅胶的再生温度和时间。3、分离装置液面和工况禁止大幅度波动。分子筛流程的主冷凝蒸发器应采取全浸式操作,即让主冷换热器浸没在液氧中,减少乙炔等碳氢化合物在换热翅片等部位浓聚。4、保持主冷凝蒸发器液氧连续排放,不能连续排放时要求每班排液氧1次,排放量等于或大于1%气氧产量。当液氧中碳氢化合物超标时应增加排放量,严重超标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直至停车。5、循环液氧泵应保持连续运转,停运检修时主冷凝蒸发器应每班排液3次,每次1%左右,同时尽快恢复运转。6、1000m3/h以上大中型空分设备应安装在线气相色谱分析仪,连续监测液氧中的总烃化合物单项组分的含量,液氧系统的在线监测色谱分析仪应完好投用、分析准确。7、大中型空分设备应采用浓缩气相色谱法分析液氧中乙炔及其他碳氢化合物的含量,分析频次:每天至少1次,遇有特殊情况增加分析次数。8、1000m3/h以下小型空分设备及纯氮空分设备采用比色法或浓缩气相色谱法分析液氧中乙炔机总烃含量,分析频次,至少每天1次,遇有特殊情况增加分析次数。第六条?严格忌油和油脂?1、所有和氧接触的部件和零件应进行脱脂清洗,做到绝对无油和油脂。2、使用铜制专用工具。3、空压机、膨胀机等机组密封应好用不漏油。4、空气冷却塔的冷却水应严防带油,宜单独使用循环水。?第七条?防止、减少二氧化碳带入空分装置。对采用自清除装置空分装置,过滤器、吸附器应完好投用,严格控制蓄冷器或板式温度,必要时缩短切换周期。第八条?排放液氧的安全要求。1、液氧应排入氧蒸发器,不应在室内乱排乱放。2、严格控制液氧排放速度,避免发生燃烧爆炸事故。3、液氧分析采样和处理液态气体时,应做好劳动保护,避免液态气体触及皮肤。?4、空分装置用火属一级动火,严格按安全动火管理制度进行。5、严禁在泄漏氧气的设备周围动火。第九条?空分装置停车安全要求。1、空分装置应减少开停车次数,短期停车应分析主冷凝蒸发器液氧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如超标或液面过低,应将流体排放干净。2、当发生净化系统堵塞、板式换热器或精馏塔阻力增大等不正常现象时,应及时安排系统冷吹或加热。3、检修冷箱时,应做冷箱中氧含量分析,打开人孔自然升温,待氧含量下降后再扒珠光砂,并应注意防止珠光砂快速下塌发生空间爆炸。??第十条?人员应避免在氧气、氮气浓度增高区域停留。进入氧气、氮气容器或管道前,应严格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液氧应排放干净,经取样分析确认氧含量正常后才能进入,防止氧气伤害和氮气窒息事故。第十一条?如有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标准不符时,按国家标准执行。附件:空分设备主冷液氧中乙炔及其它碳氢化合物控制指标单位:ppm设备类型控制指标控制项目1000m3/h及以上空分设备1000m3/h以下小型空分设备纯氮空分设备警戒值停车值警戒值停车值警戒值停车值乙?炔0.11.00.25注③1.00.61.0总?烃100.0250.0/500.0注①100.0250.0100.0250.0单项组分含量甲?烷——————乙?烷15.040.0————乙?烯10.025.0————丙?烷10.025.0————丙?烯2.05.0————正丁烷合计1.5合计4.0————异丁烷————丁?烯————丁二烯————含油量mg/L液氧0.2—0.2———含氮氧化物mg/L液氧0.5—0.5———注:①如果各单项碳氢化合物含量均在警戒值以下,总烃停车值允许提高至500ppm。②本规定控制指标中,总烃含量已折合为甲烷计,各单项指标则不折合为甲烷。③此值仅适用于管式主冷的小型空分设备,若是板式主冷的小型空分设备则执行1000m3/h及以上空分设备的有关规定。?

篇5:煤矿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潞矿王地字【2012】78号《关于下发集团公司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安全原则,防治矿井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规范我矿探放水工作,切实实现矿井安全生产,最大限度保证职工生命和矿井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机构

组长:贾双春吴晓东

副组长:杨建立赵学雷张日林汪健民苏海

石兵

成员单位:地测科生产中心机电中心安监处通风科

开发办调度室劳资科计划科财务科

企管科督查办职工学校采、掘、开队组

办公室设在地测科,电话5932619。

二、职责

工作流程:

编制设计(地测科)→制定措施(探放水队)→各部门审批(生产、安全等)→具体施工(探水队)→工程验收(接收安全员、验收员)→监督管理(地测、生产、安全、调度等)→考核(地测科)

1、地测科主要负责依据年度生产采掘衔接计划编制探掘年度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健全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相关制度;负责编制超前钻探、探放水施工设计;负责井下各类防治水钻探施工现场成果的验收;根据地质条件的变化情况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负责汇总、整理、分析井下各类防治水钻探原始资料并建立相关台帐;编制钻探、掘进进尺日调度通报台帐;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类防治水钻探成果资料进行集中汇诊分析。

2、生产中心负责严格监督掘进、回采工作面的推进进度;负责钻探现场施工环境的协调;配合完成对钻探资料的汇诊分析等相关工作。

3、机电中心负责配备各类钻探设备及其相关耗材配件,确保设备及配件的及时性和完好性,保证随时满足矿井生产需要;负责对钻探新技术、新设备的调研与引进等。

4、安监处负责监管各类防治水钻探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其他相关环节的安全工作落实和执行情况。

5、通风科负责安排各类防治水钻探施工现场瓦斯含量的监测;协助井下超前钻探、探放水钻施工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瓦斯涌出量变化的监测、分析与治理等相关工作。

6、探放水队负责按设计进行井下各类防治水钻探的施工作业;负责对各类钻探设备的维护与管理;负责编制探放水队关于设备保管、人员管理等各类岗位职责;负责钻探实施过程中原始记录的编录;负责对原始记录进行整理并及时上报矿地测科;

7、采、掘、开队组负责根据生产安排,结合各类工作面钻孔打设情况开展日常工作

8、调度室:负责探放水和超前钻探期间的调度工作;

9、劳资科:负责落实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作所涉及的人员配备;

10、计划科:负责钻探设备购置计划的审批和上报;

11、企管科:负责探放水队组专项费用的审批;

12、财务科:负责设备购置所需资金的落实;

13、职工学校:负责探放水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技术管理

1、全矿开拓、掘进、回采队组不再进行井下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程由专业探放水队伍组织实施。

2、地测科要结合现场情况综合分析,特殊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下的钻探、探放水工程必须坚持物、化、钻相结合的综合超前探测原则,防止因直接钻探导致矿井水害事故的发生。

3、探放水和超前钻探等各类钻探工程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地测科编制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设计。设计要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和巷道掘进实际情况针对性的编制,钻探设计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实施超前钻探的目的;

②实施超前钻探区域的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

③超前钻探现场布置钻孔的位置、角度、孔数及示意图和说明;

④相关的技术要求及安全措施。

5、掘、开队组必须根据地测科编制的超前钻探设计,在作业规程中编制专业章节。

6、特殊区域的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程,由地测科编制专项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设计,专项设计须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地测、生产、机电、通风、安全等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生效。

7、正常掘进巷道中实施超前钻探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米,特殊区域的安全距离要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中防隔水煤柱的留设具体计算而定。

8、在探放采空区、老窑积水、地质富水异常区时,必须排查清楚采空区、老窑积水、地质富水异常区积水范围和积水量后,才能安排探放水。探放水时,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小于30米,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米。还需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防止水患事故的发生。

9、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工程施工现场应进行牌板标识,牌板内容标识要全面、清楚,牌板悬挂要符合规定要求。

10、井下钻探工程施工过程中应由探放水队、安全员、瓦检员共同监督进行,并在现场作业记录、管理牌板上签字确认,钻探施工各环节要实现闭合管理。

11、探放水技术人员要根据现场施工情况,严格按照要求填写相关台账、记录,做到资料及时准确,同时要做好探、掘台账资料安全确认移交工作。

12、各类防治水钻探设备由探放水队统一管理,各采、掘工作面放置的设备各采掘队组有义务协助管理,探放水队要建立钻探设备维护及配件、耗材使用等相关管理制度,设备要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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