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装置生产运行调度管理规定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化工装置生产运行调度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生产运行调度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运行调度管理。

2?术语和定义

2.1生产事故: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及管理等原因造成停(减)产、跑料、串料、油气泄漏、危险品化学泄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2.2非计划停车:公司正常生产运行调整范围以外的装置受机电仪设备故障、操作失误及公用工程(水、电、汽、氮气、空气)系统波动等各种主客观原因影响造成主生产线或主反应器切断进料(含公用工程类装置停供水、电、汽、氮气、空气)24小时以上(含24小时)的停工。

2.3生产波动:公司正常生产运行调整范围以外的装置受机电仪设备故障、操作失误及公用工程(水、电、汽、氮气、空气)系统波动等各种主客观原因影响造成主生产线或主反应器切断进料(含公用工程类装置停供水、电、汽、氮气、空气)不足24小时的停工。

2.4生产异常:公司正常生产运行调整范围以外的装置受机电仪故障、操作失误及公用工程(水、电、汽、氮气、空气)系统波动等各种主客观原因影响造成的非稳定运行状态。

3?管理职责

3.1公司总调度室是公司生产运行调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生产运行调度管理、检查及考核工作。

3.2在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下,总调度室负责各种生产要素的综合平衡。包括公用工程的协调、产供销的协调、机电仪维护力量、工机具的协调,以及协调各部门之间生产配合,在生产上行使指挥权。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各装置在业务上服从总调度室的指挥。

4.2?生产运行调度管理依据

4.2.1?公司综合计划。

4.2.2?各装置工艺规程及操作法。

4.2.3?安全技术规程。

4.2.4?其它有关制度及规定。

4.3?调度会议管理

4.3.1?生产调度会

4.3.1.1?**部、**部、**部根据各部具体时间安排分别在各自会议室召开。

4.3.1.2?会议由分管副总经理主持,部门二级主管及相关人员参加。

4.3.1.3?副总经理传达上级指示、协调解决相关工作、并就下阶段工作做好安排。

4.3.1.4?各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到会,不得迟到、缺席或无故早退。各参会人员要认真记录,会后要认真传达会议精神,迅速落实会议决定。生产调度会会议纪要各部门存档并报总调度室备案。

4.4?调度汇报管理

a)装置各生产线及工段投料负荷。

b)主要原料消耗、产品产量完成情况。

c)本班装置运行及生产异常情况,各公用工程使用变化情况。

d)产品质量情况。

e)产品中间罐区库存情况。

f)主要工艺条件执行和变化情况。

g)主要设备开停车及运行、检修情况。

4.4.1.2?遇有下列情况立即向公司总调度室进行调度电话汇报:

a)发生火灾、水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重大人身伤亡及关键设备损坏事故。

b)装置间公用工程、燃料及物料不足或异常中断、管线胀管或冻堵、原料及产品质量不合格。

c)出现生产事故、非计划停工、生产波动及生产异常。

d)影响全公司稳定生产的其它情况。

4.4.1.3?装置在以下调整操作前,必须向总调度室进行请示(危急情况下可以边调整边汇报):

a)装置非事故临时停车。

b)装置生产方案及负荷调整。

c)装置间公用工程及燃料用量的增、减调整。

d)影响全公司稳定生产的其它情况。

4.5?生产调度令管理

4.5.1?公司生产调度令以调度电话形式下达,并留有电话录音记录。

4.5.2?各部值班长及其他各部门管理人员和主管接到公司生产调度令后,必须按照调度令要求立即执行,同时要向各自主管汇报。

4.5.3?总调度室当班调度要跟踪所下达生产调度指令的执行情况,确保指令按时准确执行。

4.5.4?接到公司生产调度令的单位要将生产调度令记录到当班操作纪录台账的记事栏中存档,作为日后生产分析及检查的依据。

4.6?生产事故、非计划停车及生产波动管理

4.6.1每月制定生产计划时要根据生产实际需要考虑装置检维修计划,凡已纳入公司当月计划的装置检修、技改、换剂停车等均属正常停车。

4.6.2?装置需停车消除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总调度室上报停车请示报告,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可视为计划停车。

4.6.3?总调度室建立生产事故、非计划停车及生产波动台账,并根据台账记录对各装置进行考核,生产异常由总调度室根据调度日报纪录进行汇总后进行考核。

4.6.4?凡列入公司年度停车检修计划、月度停车检修计划的装置停车,以及因公司整体优化需要或完全受外界影响的装置停车和波动均不列入考核范围。

4.6.5?总调度室对发生生产异常、生产波动、非计划停车、而隐瞒不报的单位在加大考核力度的同时,还要对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进行严肃的处分。

4.7?其它工作管理

4.7.1?各级调度及值班长要认真学习掌握装置工艺流程、物料平衡、产品走向等有关知识,高标准做好外部物料及公用工程衔接工作。

4.7.2?各级调度及值班长要认真对待公司内外各方面的反映情况,并负责将信息及时通报给有关单位及部门,属生产管理范畴的要负责组织协调处理。

4.7.3?各级调度要按时完成公司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临时工作。

4.7.4?总调度员在下达调度令时语言要文明,态度要友善,安排及汇报工作既要严肃又要有礼貌。

4.7.5?生产异常状态时,总调度人员在做好通知的同时,需及时到达现场协调,直至现场各项措施到位后方可离开。

4.7.6?对于因总调度室调度组织协调工作不力、组织不当,造成装置停车、装置开车延期、车船装卸受影响的,由公司考核小组负责对总调度室进行考核。

救助站制度

篇2: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联锁保护系统管理,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1.2.?联锁保护系统也称为紧急停车系统(ESD:EmergencyShutdown)是指用于监视装置(或独立单元)的操作,如果过程超出安全操作范围、机械设备故障、系统自身故障或能源中断时,能自动(必要时也可以手动)地产生一系列预先定义的动作,使操作人员与工艺装置处于安全状态的系统。

1.3.?联锁保护系统包括生产过程中保证生产装置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避免设备损坏的联锁保护系统(生产工艺联锁保护系统);生产装置中实现设备(尤其是机组)正常启停、安全运转的联锁保护系统(机组联锁保护系统)。

1.4.?联锁保护系统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加强专业技术管理,保持联锁保护系统设备的完好状况,保证安全生产,减少非计划停工,避免重大设备及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提高公司整体经济效益。

2.?机构与职责

2.1.?公司各部设备管理是联锁保护系统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2.1.1.?依据联锁保护系统作业票进行作业。负责本区域联锁保护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档案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

2.1.2.?负责制定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1.3.?负责A级联锁保护系统的检查考核;

2.1.4.?负责组织因联锁保护系统故障造成装置停工事故的调查;

2.1.5.?负责大型机组联锁保护系统的增加、摘除、停用、变更审批;

2.2.?生产技术部负责生产工艺联锁保护系统的增加、摘除、停用、变更审批,参与事故调查;

2.3.?生产装置要建立工艺联锁保护系统台帐,掌握其运行情况。

3.?联锁保护系统的分级

3.1.?联锁保护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分A级联锁保护系统、B级联锁保护系统。A级联锁保护系统为关键装置要害部位、重点机组用联锁保护系统,A级联锁保护系统以外的为B级。

4.?联锁保护系统的前期管理

4.1.?联锁保护系统的前期管理是指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全过程管理的重要部分。为使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率最高,必须重视前期管理工作。

4.2.?各部设备管理应参与新、改、扩建等项目中联锁保护系统的设计审查,依据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选型的可靠性、维修性、适用性、经济性、先进性、安全性提出要求。联锁保护系统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信号报警、联锁系统设计规范》(SH3018-2003)。

4.3.?联锁保护系统购置要坚持质量第一、性能价格比高和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的原则,严格进厂质量验收程序,进口设备应有必备的维修配件。各部设备管理应参与联锁保护系统的购置,并负责或参与技术协议的签订工作。

4.4.?联锁保护系统施工必须按设计要求及《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H3521-99)进行。在新、改、扩建工程中负责仪表设备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具有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4.5.?各部设备管理应负责或参与仪表设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竣工验收必须按设计要求及《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20**)、《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H3521-99)、《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SH3503-20**)进行。要做到竣工资料齐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

1、工程竣工图(包括装置整套仪表自控设计图纸及竣工图)。

2、设计修改文件和材料代用文件。

3、隐蔽工程资料和记录。

4、联锁保护系统安装及质量检查记录。

5、电缆绝缘测试记录。

6、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7、仪表风和导压管等扫线、试压、试漏记录。

8、联锁保护系统和材料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9、联锁保护系统校准和试验记录。

10、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记录。

11、联锁保护系统交接清单。

12、报警、联锁系统调试记录。

13、联锁保护系统组态记录工作单。

14、未完工程项目明细表等。

15、联锁保护系统说明书。

其中:1、2、10、15内容除档案部门外还应交给联锁保护系统维护部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

4.6.?联锁保护系统投用前,使用单位和/或维护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特点编制相关规程,开展技术培训、事故预案演练等工作。

5.?联锁保护系统管理

5.1.?对联锁保护系统中联锁程序的变更、联锁设定值的改变、时间整定值的改变等,必须建立各专业会签及技术负责人批准制度,填写《联锁保护系统变更审批单》。由于工艺、设备原因需变更联锁保护系统的由生产装置负责办理,由于仪表原因需变更联锁保护系统的由各部设备管理仪表专业负责办理,工艺联锁保护系统,由装置经理负责审核;关键机组等设备的联锁保护系统由各部设备管理主管人员负责审核,主管副总批准,仪表(电仪)专业负责实施。生产装置、仪表运行装置。

5.2.?在执行联锁保护系统作业前,必须办理《联锁保护系统临时作业票》。由于工艺过程原因需临时停运联锁保护系统,必须由工艺装置负责办理,经生产装置主任同意签字,仪表专业人员负责实施。由于仪表原因需检修,临时停运联锁保护系统,由仪表专业人员办理,经生产装置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进行作业。因以上两种原因临时停运的联锁保护系统,必须限期恢复,双方作好备案。

5.3.?在生产期间,联锁保护系统不允许停用,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停用时,必须经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论证,制定相应措施,专业会签,领导审批。然后办理《联锁保护系统停用审批单》,由于工艺过程原因的由工艺装置负责办理,由于仪表原因的由仪表负责办理,仪表专业人员执票作业。生产技术部、工艺装置、仪表负责存档。

5.4.?新建装置或装置大修后,联锁保护系统的投用;长期停用联锁保护系统的恢复,必须由生产、计控、安环、仪表、电气等相关专业人员逐回路进行检查确认,填写《联锁保护回路试验确认单》后方可投入使用。相关部门、仪表负责存档。

5.5.?新增联锁保护系统,需经公司各部设备管理向各装置设备部仪表专业下达任务书和图纸、资料,由各装置设备部仪表专业负责执行。

5.6.?在摘除联锁保护前,必须由生产装置工艺人员制定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并经两名及以上仪表作业人员确认,然后摘除联锁。摘除联锁后要检查确认。

5.7.?仪表专业人员处理联锁保护系统中的问题时,事先必须确定联锁解除方案,采取可靠措施,对程序进行修改、增删,还必须保证不影响DCS、PLC、ESD的正常运行。对于处理问题过程中涉及的检测仪表、开关、继电器、联锁程序、执行器及其附件等,必须有两人以上确认核实,并有专人监护,然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问题处理完毕后,在投入联锁保护前,必须由两人以上仪表作业人员核实确认,对有保持记忆功能的回路必须进行复位,经技术人员确认后,在有监护人的情况下,由工艺人员将该回路联锁保护投用,并及时填写《联锁保护系统临时作业票》。

5.8.?联锁保护系统的操作开关、按钮均由操作工操作。

5.9.?联锁保护系统所用检测元件、逻辑单元、执行元件,必须随装置、机组大检修进行检修、校验。

5.10.?联锁保护系统仪表、设备及附件等,必须有明显的红色联锁标记;紧急停车按钮、开关,应设防护罩。

5.11.?根据储备标准和备品配件管理规定,联锁保护系统必须储备足够的备品配件,联锁保护系统的供电系统元器件、一次检测元件、逻辑单元、执行单元仪表等必须按规定的使用周期定期更新,联锁保护系统仪表使用年限如下:

1、一次检测元件(探头、液位开关、压力开关、温度开关等)为8年;

2、直流电源装置、联锁接点的继电器为8年;

3、电磁阀、前置放大器为8年;

4、逻辑单元、执行单元、二次仪表为10年;

5、系统电源保险丝原则上二个检修周期应更换一次。

6.?联锁保护系统日常维护

6.1.?各部设备管理仪表专业负责各自单位内联锁保护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档案管理工作。

6.2.?联锁保护系统的供电、供气按照《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07009-2004)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进行日常维护。

6.3.?联锁保护系统的故障检出器、执行器以及PLC、DCS、ESD《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07005、07007、07008、07009-2004)的规定进行日常维护。

6.4.?联锁保护系统的防爆故障检出器、防爆执行器按照《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07009-2004)第一节的规定进行日常维护。

6.5.?每天对控制室内联锁保护系统运行状况进行点检,用试验及消音(确认)按钮检查信号灯及声响工作状态,并向当班操作人员了解联锁保护系统投用情况,查看继电器状态及逻辑卡件的状态等有无异常;联锁保护系统的器件、开关、端子、电缆线、信号灯、仪表等各处标记是否清晰;检查DCS及PLC、ESD的联锁程序运行状态及事故打印机的工作状态。

6.6.?每天对现场设备进行检查,故障检出器、执行器以及取样连接、接线盒、穿线管必须完好无缺,符合安装规范;冬季保温伴热良好,雨季检查防雷击、防水情况。

6.7.?对联锁保护系统的(主机)机柜或箱的滤尘、排热设施每月至少进行1次检查清扫。

7.?联锁保护系统检修

7.1.?故障检出器、执行器以及PLC、DCS、ESD按单台仪表、设备自身的检修规程进行检修。检修内容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07001~07009-2004)要求进行。

7.2.?联锁保护保护系统回路校验时,必须确认工程值与信号值的对应关系;确认导线绝缘、回路连接线路电压降、负载阻抗、工作电压在允许范围内;确认回路间互不影响,确认屏蔽线单点接地,信号传递的抗干扰能力满足要求;校准动作值的回差、重复性和对输入信号的响应时间,灵敏度保证在规定限内。

7.3.?检查联锁保护系统执行器时,必须检查动力中断时,执行器能否最终趋向或保持在确保安全的位置上。检查现场保压汽缸的容量是否满足执行器运行到位,保持器的保持能力、快开(或快关)阀的响应时间、动作速度是否满足要求。

7.4.?按联锁因果图,检查联锁动作是否正确,以及第一事故原因识别能力是否符合要求;检查逻辑单元主副切换、自动/手动切换开关、联锁切除开关、复位按钮等动作是否正常;检查事故打印机功能。

7.5.?对非仪表运行装置的执行器,除了检查输出给执行器的接点状态、信号、电磁阀励磁状态是否正确外,还要协助有关单位对执行器进行联锁功能联校。

7.6.?全面检查联锁继电器的性能,不合格者及超过使用寿命的必须更新。

7.7.?联锁保护系统的检修、更换、调校、联动试验结果都必须有详细的记录,存档并妥善保管,为计划检修提供依据。

8.?联锁保护系统档案管理

8.1.?各部设备管理必须定期组织仪表、电气、机械等专业人员会同生产装置认真复查、审定各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相关技术资料,建立健全联锁保护系统的技术档案。

8.2.?必须具备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联锁分布图、联锁原理图、联锁程序图、接线图、联锁设定值一览表、时间整定值一览表、联锁保护系统的有关文字说明,以及与联锁保护系统相关的仪表、电气、机械设备的资料。联锁保护系统用各类仪表的检修校验记录等。

8.3.?《联锁保护系统变更审批票》、《联锁保护系统临时作业票》、《联锁保护系统停用审批单》、《联锁保护回路试验确认单》等由各设备管理仪表专业负责存档。

篇3:油田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油田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单位及承揽油田油气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及其他企业用火作业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水)上用火作业执行SY6303-1998《浅海石油设施用火安全规定》。

第四条用火作业中涉及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时,各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胜利油田工业用火级别的划分遵照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用火审批权限及授权原则

(一)各级单位应明确用火审批人。如审批人外出,审批人可委托一名授权人代理审批,授权委托必须有书面材料。

(二)审批权限:用火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工业用火分级标准,审批相应等级的用火报告,不得越级、降级审批。

(三)授权原则:

1、一、二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二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2、三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3、四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及安全部门。

4、用火报告中其他栏审批人为相应部门的领导或负责人。

第七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制定

(一)一、二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二级(即施工方、生产单位,下同)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领导或负责人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二)三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四)四级用火,由四级单位行政正职负责,会同用火施工操作人员、三级安全、技术人员共同落实用火方案,确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五)用火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执笔,经参与制定的各部门审核后形成书面材料。一、二级工业用火应同时制定用火作业指导书,与用火报告同时上报审批。

(六)用火作业指导书是对用火安全防护措施的细化和完善,重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

1、施工项目介绍;

2、用火领导小组;

3、用火部位及用火方案(附现场平面图);

4、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附工作危害分析表JHA);

5、具体安全防护措施(详细到每个步骤);

6、应急处理;

7、施工机具及消防设施设备清单。

第八条用火作业许可证应在用火施工前办理,报告审批后应尽快实施,且各项安全准备防护措施均严格按照报告书内容落实,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一)一、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双方二级单位的项目负责部门、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共同审核,双方二级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经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审核签发。

(二)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审核,经双方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三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领导审核签发。

(四)四级用火,由施工方或四级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生产单位三级技术部门及安全部门审批签发。

第十条《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

第十一条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

(一)用火前,应由生产单位的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双方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以及双方安全监督(护)人、用火操作人员,对用火措施进行逐条落实,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方可下达用火令。

(二)《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见附件1)应在每日用火前后填写,用火主要安全措施应由直接用火操作人员、施工单位、生产单位监护(督)人逐项检查确认签字后方可实施用火。

(三)工业用火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中途停工一小时及以上,应再次对现场安全措施进行逐项确认,并填写《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依次延续。

(四)每日用火结束后,应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用火监督(护)人、用火操作人员共同对现场进行完工验收并签字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用火监督(护)原则

(一)一、二级用火前,双方二级项目负责人、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监督和用火确认,用火过程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

(二)三级用火前,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必须到现场监督和用火确认,用火过程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

(三)四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对用火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用火作业人

1、用火作业人应经过专业安全知识教育,熟悉用火方法和用火安全技术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2、作业时应配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用品。

3、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审批和确认合格的《工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和《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用火安全措施没有彻底落实不用火。

4、对达不到用火条件或违章指挥有权予以拒绝用火。

(二)用火监督(护)人

1、用火监督(护)人由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各指派一名熟悉生产工艺、具有一定用火常识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取得油田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用火监督(护)证,做到持证上岗。

2、用火监督(护)人应具有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且应在施工前勘查现场。

3、严格遵守“三不用火”原则,发现用火措施不落实、用火部位与用火报告不相符、用火发生异常情况、作业人员不执行“三不用火”且又不听劝阻的,监督(护)人有权收回用火报告,停止用火。

4、在实施用火过程中,监督(护)人不得离开用火现场。

5、用火点距关键装置15米以内时,应加强安全监护。

(三)用火负责人

1、用火负责人由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用火负责人必须懂业务,能够系统掌握用火安全技术知识,具有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且应在施工前勘查现场。

2、用火负责人必须了解用火系统和工艺、设备状况,熟知用火方案和安全措施。

3、用火负责人不得增加用火报告以外的用火项目,不得以任何事由离开现场。

第十四条各职能部门现场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在用火过程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项目负责部门负责整个施工过程的组织与协调,确保用火安全。

(二)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用火施工过程中,生产系统的调度及用火系统流程的切换与确认。

(三)基建工程部门负责协调整个用火过程的施工进度与质量监督。

(四)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用火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的核实与用火条件的确认,制止和纠正不安全行为。

(五)消防部门负责用火过程中消防灭火器材、设施的配备与灭火措施的落实。

(六)其它部门负责监督用火过程中,按照其职能,应落实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用火作业基本原则

(一)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采用置换用火,必须切断物料来源后用盲板隔离,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用火。

(二)不得在同一生产系统上同时进行2处以上(含2处)用火。

(三)用火期间,如果暂停用火作业间隔超过1小时,再次用火前必须对用火安全措施进行重新确认。

(四)一份用火报告只限1个用火项目。

(五)关键部位的用火,无法断开的控制阀门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施工单位应做好工业用火登记建档工作。二级生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一级用火统计台帐上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十七条工业用火资料管理

(一)工业用火资料:

1、工业用火统计台帐;

2、工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一、二级用火作业指导书);

3、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

(二)工业用火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二年。

第十八条法定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进行工业用火,确因生产所需时,用火级别提高一个等级。

第十九条应急情况下的用火

油气管线泄漏、穿孔、偷盗破坏等紧急情况时,可先进行现场紧急处置,严格按照工业用火要求,由各部门参加抢险人员现场商讨用火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用火安全措施确认合格后,由现场总指挥下达命令后,方可实施工业用火。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胜利油田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篇4:炼化企业装置开停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炼化生产装置的开停工管理,保证生产装置在开停工过程中安全、平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述装置正常开停工是指按计划、指令预先安排的停工和开工。紧急停工是指生产装置异常情况下的被迫停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地区分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地区分公司级开停工文件的签发和组织实施。地区分公司生产运行部门是生产装置开停工组织实施的具体责任部门。

第五条地区分公司下属厂生产副厂长负责厂级生产装置开停工文件的审查和组织实施。厂生产运行部门是生产装置开停工组织实施的具体责任部门。

第六条车间(装置)主任负责组织生产装置开停工规程的编写和开停工过程的实施。

第七条开停工文件包括装置开停工审批单、技术方案和操作规程。具体管理程序为:

地区分公司级开停工:车间(装置)填报开停工审批单,并附操作规程和必要的技术方案,由地区分公司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地区分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

厂级开停工:车间(装置)填报开停工审批单,并附操作规程和必要的技术方案,厂生产运行部门负责人批准。下属厂生产副厂长应到现场监督协调,有关专业部门进行专业管理。

第三章装置开工条件确认

第八条装置开工必须进行条件确认。确认程序为:

(一)?生产装置开工前,首先由车间(装置)组织内部验收,合格后,向地区分公司(厂)生产运行部门提出开工条件确认申请;

(二)?地区分公司(厂)生产运行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开工条件进行进一步确认,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三)?确认合格后,车间(装置)根据地区分公司(厂)生产运行部门的开工安排组织开工。

第九条正常开工条件确认内容包括:

(一)?开工领导小组已成立,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达到任职上岗条件。

(二)?工艺技术规程、开工规程、安全环保预案等技术资料、管理制度齐全。

(三)?装置开工所需的原料、燃料、三剂、化学药品、标准样品、备品配件、润滑油(脂)等种类、数量满足,并按照要求装填到位;产品的包装材料、容器、运输设备就位。

(四)?安全、工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讯、劳动保护等器材、设施配备到位,完好备用;岗位工器具已配齐;保运工作已落实;巡检路线及标牌已设置。

(五)?检维修后的设备恢复完毕;容器、管线等设备检验合格,并有相关记录。

(六)?设备、管线吹扫试压试漏合格,转动设备完好备用;装置盲板管理责任落实。

(七)?安全环保设施(安全阀、压力表、可燃气体报警仪、硫化氢报警仪等)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并投用;装置下水系统完好;有毒有害化学品存放及防护情况良好;开工中可能出现的退油、不合格品、“三废”及污染物等非正常状况下的环保应急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水平。

(八)?仪表系统、各类联锁自保系统调试完毕,具备投用条件;能源计量表启用;设备标志、管道流向标志齐全、准确。

(九)?电气设备调试合格,具备送电条件。

(十)?取样设施完好,化验分析准备就绪。

(十一)?施工现场清理干净,装置区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设备、管线保温基本结束

(十二)?公用工程、油品储运、火炬系统等外部保障条件确认完好。

(十三)?装置通过由地区分公司组织的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条新建、改扩建装置首次开工必须执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新建、改扩建装置开工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价,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削减措施。

第四章装置停工状态确认

第十二条装置停工必须进行状态确认。确认程序为:

(一)?生产装置正常停工后,首先由车间组织内部状态确认,合格后向地区分公司(厂)安全主管部门提出停工状态确认申请。

(二)?地区分公司(厂)安全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停工装置进行进一步状态确认,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第十三条正常停工状态确认内容包括:

(一)?按停工规程将工艺管道、塔、容器、加热炉、机泵、换热器等设备内部介质全部退净,并按规程要求完成相应的吹扫、热水蒸煮、水顶线、酸碱中和、化学清洗、氮气置换、空气置换等处理,管道设备吹扫置换干净,“三废”及噪音排放做到有效处理,达到规定标准。

(二)?必须按隔离方案完成交检装置与公共系统及其它装置彻底隔离。隔离方案中盲板表与现场一致,加盲板部位必须设有“盲板禁动”标识,指定专人负责盲板管理。

(三)?装置隔油池、污水池要在停工交检前将所有污油清出,污水排空。装置内污水井进行封闭,出装置污水与外界隔离。有条件的对装置内污水线要在停工交检前进行处理。装置地漏要在停工交检前进行封堵。

(四)?FeS等自燃物、易燃易爆危险品须制定专项方案进行专门处理,采取防护措施,并完成专项安全检查。

(五)?装置地面、设备、平台、管道外表面无油污、杂物和易脱落保温铁皮等。装置内及周边无任何油桶、化学药剂及停工排放物和工业生活垃圾。

(六)?装置消防、安全设施完好备用。灭火器、空气呼吸器、防毒防烫、防尘物品齐全完好,蒸汽胶管、水带摆放整齐并随时可以投用。

(七)?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高空作业等安全环保专项方案制定完毕。

(八)?装置通过由地区分公司组织的安全风险评估。

第五章装置紧急停工及恢复运行的管理

第十四条装置临时发生较大的操作波动或异常情况下,按照事故处理预案退守到工艺、设备和人员安全的稳定状态,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五条装置退守到稳定状态后,由车间对装置操作波动或异常原因进行分析,初步确认是否具备恢复条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具备恢复条件则按开工规程恢复运行,否则按停工规程做进一步停工处理。

第十六条装置紧急停工后,必须对装置进行全面分析、检查和问题处理,消除工艺、设备安全运行、环保隐患,按开工管理要求恢复生产。杜绝问题处理不彻底导致装置反复发生非计划停工的现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5:炼化专业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生产企业、化工销售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

第四条?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五条?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执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第七条?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并接受政府指定部门的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第八条?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操作规程及使用说明书要求。

第九条?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条?严禁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必须使用固定后的吊篮等进行移送人员作业时,必须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作业。

第十一条?起重作业可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为100吨以上,中型为40吨至100吨,小型为40吨以下。

第十二条?大、中型设备、构件吊装或在特殊条件下小型设备吊装均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部门领导审批,施工中未经审批人许可不得改变方案。

(一)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在起重作业前由技术人员向参加起重吊装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存档。

(二)进行起重作业前应组织检查,分以下几步:

1.班级自检

(1)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2)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3)检查地面附着物情况、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划定不准闲人进入的危险区域并派专人看护。

(4)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区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它障碍物。

(5)检查吊具与吊索是否选择适当、其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2.处(队)复检。吊装准备工作完成后,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复检。

3.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联合检查,在自检、复检合格后由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组织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施工技术方案及技术措施。

(2)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规定相符,如不相符,说明原因并有审批见证。

(3)设备基础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4)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平整。

(5)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

(6)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人员分工与岗位责任制。

(8)施工用电必须保证整个吊装过程正常供给。

(9)天气预报情况。

(10)施工机具维修使用情况。

(11)施工人员、指挥人员的资质和熟练程度。

(12)其它方面的准备工作。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安全监督部门对以上起重作业检查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在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

第十四条?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施工前,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吊装方案,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并合理布置,同时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第十五条?起重作业中,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按规定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二)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

(三)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四)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五)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

(六)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起重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二)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三)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件。

(四)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五)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六)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七)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路线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八)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九)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十)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十一)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十二)遇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作业。

第十七条?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二)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三)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四)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五)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六)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

(七)人员与吊物应保持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就位。

(八)高空吊装体积较大的物件时,应捆绑拖拉绳。

第十八条?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二)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三)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四)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五)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第十九条?起重作业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的检查,施工人员应掌握应急事故处理预案。严格执行和落实安全措施及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