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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索具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8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吊索具的配置、标志、使用、检查、报废等安全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范围内的吊索具的安全管理过程。1.1吊具是吊运物体的专用工具,它包括各种小型专用捆缚工卡具、吊环、吊耳、吊卡、吊钩、抬杠和抓斗、电磁吸盘等。1.2索具也称吊索。根据吊运物体的不同要求,有麻绳、尼龙绳、链条和钢丝绳吊2职责2.1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吊索具的归口管理,负责吊索具采购供方的审批,对各部门吊索具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2.2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起重机械上配置的吊具的监督、检查、考核。2.3各设计开发部门负责在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设计产品吊运所必要的吊具、吊耳以及其他吊运结构。2.4工艺管理主管部门及各工艺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产品生产工艺要求,设计产品吊运所需的专用吊具。2.5采购主管部门及各采购部门负责吊索具供方的调查、评价,负责吊索具的采购。2.6吊索具的使用部门负责吊索具的采购、制造、管理、使用、维护、检查、报废等过程的安全管理。3管理内容和方法3.1吊索具的安全管理要求3.1.1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实施吊索具的配备、使用、检查、维护、报废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吊索具的安全管理情况。3.1.2使用吊索具的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吊索具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搞好吊索具的配置、管理、使用、维护、检查、报废等工作,确保吊索具的安全运行。3.1.3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购置、配备有关吊索具的技术标准,并在公司内有关部门中贯彻实施。3.2吊索具的配置3.2.1吊索具的采购3.2.1.1订购吊索具必须到具有国家主管部门发给生产许可证的吊索具专业制造厂订购合格产品。3.2.1.2各采购部门应按Q/SZG55.36标准规定对提供吊索具的供方进行调查、评价,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参加对吊索具供方的调查、评价。3.2.1.3各采购部门应按Q/SZG55.10标准规定对吊索具的采购过程、采购合同、吊索具的进货验证等进行控制,确保采购的吊索具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3.2.1.4订购的吊索具在交货时,吊索具的供方应提供吊索具的质量证明书,必要时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3.2.1.5采购的吊索具进厂后,应按相关标准等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采购主管部门采购的吊索具应由产品检验主管部门进行检验,其他部门采购的吊索具由本部门的安技员进行检验。3.2.1.6对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大型吊具(如抓斗、电磁吸盘等),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5.30标准规定,组织使用部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并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3.2.2吊具的设计制造3.2.2.1各设计开发部门应根据设计开发的产品在生产、运输中的吊运需要,设计产品吊运所必要的吊环(及吊环孔)、吊耳等吊具,以及其他吊运结构。针对产品设计吊具应按Q/SZG55.08标准规定执行。3.2.2.2工艺管理主管部门和各工艺管理部门应根据产品生产工艺过程中产品的吊运需要,设计产品吊运所必要的吊钩、抬杠等专用工具、工装。针对产品生产工艺过程设计吊运所需工具、工装应按Q/SZG52.29标准规定执行。3.2.2.3生产管理主管部门和各生产经营部门应根据吊具的产品设计文件或工装设计文件组织吊具的采购、生产制造,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于大型吊具,应进行设计确认或工装验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3.2.2.4吊具原则上不准自制。如生产等过程确实需要,必须经有关设计、工艺部门审查,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自制。3.3吊索具使用中的安全管理3.3.1吊索具的安全标志3.3.1.1吊索具应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根据需要标识吊索具的名称、规格、型号、起吊重量等性能参数,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3.3.1.2吊索具的安全标志可以沿用供方提供的标志,也可以根据需要由使用部门设置标志。吊索具的安全标志可以采用标牌形式,也可以采用油漆标识等其他形式。3.3.1.3各类钢丝绳吊索、尼龙吊索、吊链等,除了标识其型号、规格外,还应用标牌等形式标出吊索在各种配置、各种起重角度时的负荷对照表。3.3.2吊索具的保管和维护3.3.2.1吊索具的使用部门应指定吊索具的保管部门、保管人员,需要时建立吊索具保管制度,对吊索具建帐、保管。3.3.2.2吊索具在使用现场应实施定置管理,吊索具的贮存场地应平坦、清洁、干燥,无油、水等污物,远离热源。3.3.2.3各类吊索应设置吊索架、钩等装置,上架放置;各类吊具应按规定贮存;电磁吸盘应放置在清洁的钢板平面上,防止吸粘铁屑、焊渣,磁力减弱。3.3.2.4吊索具的使用部门应对吊索具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防止吊索具的锈蚀,损坏,防止吊索具受热降低起吊能力。3.3.2.5钢丝绳、吊链等金属吊索不得做电焊的地线,注意不得使电流通过,防止降低金属吊索的负荷能力。3.3.3吊索具的使用3.3.3.1吊索具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使用时应根据起吊工件的特性、重量选择适宜的吊索具,不得超负荷使用吊索具。一般情况下,麻绳不得用于机械吊运,尼龙绳用于精加工后工件的吊运。3.3.3.2吊索具使用前,操作者应对吊索具进行检查。各类吊索应完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各类吊具应完好、附件齐全,与吊索的连接应安全可靠,吊卡上的齿、板应能有效卡住工件,否则不得使用。3.3.3.3捆绑、吊运工件时,应注意保护吊索具。吊运带有锐利棱角的工件时,应采用护角、护板等防护装置垫在吊索处,防止吊索在起吊时损坏。捆绑工件时应注意吊索的捆绑方式,不得使吊索打结。3.3.3.4吊运工件后,应在工件下用木方等垫起一定的间隙,然后取出吊索或吊卡,不得用吊车强行从工件下抽出吊索,或用锤击、重物撞击等方法取出吊卡。3.3.3.5不准使用吊车上报废的钢丝绳制作插口钢丝绳吊索用于吊运。3.4吊索具的安全检查3.4.1吊索具的使用部门应对吊索具进行日常检查。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应每天检查本班组使用的吊索具,操作者应在使用前检查吊索具。使用部门应每周对吊索具进行抽检,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3.4.2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对吊索具的安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每周、每月进行的安全检查中应检查吊索具的安全管理情况,在各类专项检查、安全大检查中应将吊索具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3.4.3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结合起重设备的例行检查,对起重设备上配置的各类吊索具进行检查。3.4.4在吊索具的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提请具有资格的人员进行评审,确定处置措施。3.4.4.1对于吊具可采用维修、更换附件等方式恢复起吊性能,经检查合格后可继续使用。3.4.4.2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应严格执行吊索具报废制度,不准借口降低负荷,继续使用。3.5吊索具的报废3.5.1钢丝绳的报废标准3.5.1.1钢丝绳的断丝数达到表1规定数值时,应予以报废。表1?钢丝绳报废断丝数安全系数钢丝绳结构(GB/T8918-1996)绳6W(19)绳6ⅹ(19)绳6ⅹ(37)一个节距中的断丝数交互捻同向捻交互捻同向捻小于612622116—714472613大于71683015一个节距指钢丝绳任一股环绕线一周的距离。6股钢丝绳的节距就是在绳上的任一条母线上数6节的间距。3.5.1.2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应将表1的报废断丝数按表2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表2?折减系数表钢丝绳磨损量或锈蚀量%1015202530—40大于40折减系数%.5.1.3吊运赤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取一般起重机钢丝绳报废断丝数的一半,其中包括钢丝表面磨蚀进行的折减。3.5.1.4钢丝绳中任一股折断,或失去承载作用时,应予报废。3.5.1.5当钢丝绳的纤维芯(或多层绳股中的内部绳股)断裂而造成绳径的显著减小时,应予报废。3.5.1.6当钢丝绳弹性下降时,绳径缩小,节距伸长,用起来明显地觉得不易弯曲时,应予报废。3.5.1.7当钢丝绳的轴线呈螺旋线形状,若d1≥4d/3时,应予报废。式中:d—钢丝绳名义直径;?d1—钢丝绳变形后包括面的直径;?计算d1时钢丝绳长度不超过25d。3.5.1.8由于机械事故将钢丝绳压扁或弯折,造成绳股之间受力不平衡时,应予报废。3.5.2吊链的报废标准3.5.2.1检查中链条发生变形、开焊等情况时,应予报废。3.5.2.2检查中发现链条圆钢直径磨损达5%时,应予报废。3.5.3吊具的报废标准3.5.3.1吊卡具危险断面磨损超过10%时,应予报废。3.5.3.2吊具其它附件达到报废标准时,其吊具附件应更换或报废。3.5.4其他吊索具的报废标准各类吊索具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或达到技术标准规定的报废标准的,应予以报废。3.5.5吊索具报废的审批3.5.5.1钢丝绳等一般吊索、小型吊具的报废由使用部门安技员现场查看后,决定报废。3.5.5.2大型吊具的报废应经过使用部门主管负责人的审批,必要时应提请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工艺管理主管部门等进行审批。3.5.6吊索具报废的处置3.5.6.1报废的吊索具应立即从工作场所撤出,一时来不及撤出的,钢丝绳应用气割割断,其他吊索具应作出明显的报废标识,防止报废吊索具的误用。3.5.6.2大型吊具经批准报废后,应及时予以处置,属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应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3.6对吊索具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3.6.1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工艺管理主管部门应监督、检查各部门吊索具的安全管理情况,并对各部门进行考核。3.6.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各项规定的情况时,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6标准的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4形成的文件和记录4.1吊索具采购合同4.2吊索具质量证明书4.3吊索具设计图样4.4吊索具工装设计文件4.5吊索具的进货、制造检验记录4.6吊索具的日常检查记录4.7吊索具的定期检查记录4.8吊索具报废审批单————————————

篇2:起重吊索具安全使用规定

1目的

规范起重吊索具的使用管理,防止发生起重事故。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使用起重吊索具的各相关部门、车间(含外包队)。

3内容

3.1起重吊索具包括:吊钩、吊卡、卡环、吊杠、钢丝绳吊索、尼龙吊带、纤维绳、麻绳、链条。

3.2吊钩

3.2.1吊钩在使用前,应检查吊钩上标注的额定起重量不得小于实际起重量。

3.2.2吊钩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吊钩的表面情况,保持光滑、无裂纹、无刻痕、无锈蚀、转动灵活。

3.2.3使用时要将吊索挂至吊钩底部。

3.2.4不得使用铸造吊钩。

3.2.5应特别注意检查吊钩危险断面的磨损、裂纹等损伤情况。

3.2.6吊钩的报废标准:

a)裂纹

b)危险断面的磨损量达到原尺寸的10%

c)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d)钩身扭转变形超过10%

e)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

f)板钩心轴(销子)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报废销子。

3.3吊卡

3.3.1使用前应检查吊卡是否有裂纹、扭曲、变形等,部件润滑良好。

3.3.2严禁超载使用。

3.3.3被夹持物件的厚度要符合吊卡的夹厚范围,不准超出,被夹持物件伸入夹口里的长度达到标准线以上。

3.3.4不准随意焊、割、改动原结构,不准在高温和强酸场合下使用。

3.3.5吊卡上任何部件被电焊击伤禁止使用。

3.3.6吊装过程中,不准让被吊物件受到碰撞,尤其要避免在竖直方向往下碰撞,以免发生脱口事故。

3.3.7QJ型简易吊卡两点夹持起吊时,吊索之间夹角不得大于25度。

3.3.8使用QJ型简易吊卡翻转物件时,操作者一定要站在外侧,并且物件翻转正反半径之内不得有人,以免发生事故。

3.3.9QJ型简易吊卡不得进行上板作业。

3.3.10QY型预紧吊卡两点夹持起吊时,吊索之间夹角不得大于60度。

3.3.11QD/QS型钢板吊卡必须4个为一组使用,并且不准起吊小于单卡额定负荷1/5的钢板或超薄板。

3.3.12使用QD/QS型吊卡吊钢板时,操作者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置于钢板的下方,需往钢板下放置和调整垫木时,应用长形物件操作。

3.4卡环

3.4.1应按规定的许用负荷使用。

3.4.2卡环如发生裂纹、螺纹松动或弯曲变形应禁止使用。

3.4.3带有螺纹的卡环应在螺纹处涂上油脂、以防生锈。

3.4.4使用时应避免从高处抛落、以防损坏。

3.4.5起吊前应检查卡环螺纹是否上满,开口销是否插好,一般不准卡环侧向或斜向受力。

3.4.6标记不清或未经试验的卡环不能使用。

3.5吊杠

3.5.1吊杠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倍。

3.5.2吊杠及其上的眼板无裂纹、开焊,不应有水平旁弯。

3.5.3吊杠上的吊具应对称分布,且吊杠与吊具承载点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相等,以保证吊杠的平衡。

3.5.4吊杠的上吊索肢间夹角不能过大,并且吊索应有防止从吊钩滑脱的措施。

3.6钢丝绳吊索

3.6.1自插钢丝绳吊索无论是顺插还是花插,每一端索扣的插编部分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10倍。

3.6.2自插钢丝绳吊索每一股至少应穿插五次,并且至少五次中的三次用整股穿插且必须由整根绳索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环形吊索只允许有一处接头。

3.6.3钢丝绳在使用前应根据物件重量及吊运方式合理选用吊索规格,严禁超过允许拉力,同时应避免冲击力,不得使用单根吊索进行吊运。

3.6.4在吊运棱角快口的物件时要加包垫,不准钢丝绳吊索直接接触这些物体,防止割损。

3.6.5吊运时钢丝绳吊索肢间夹角不宜过大,一般不准超过90度,特殊情况最大不准超过120度。

3.6.6钢丝绳吊索禁止与带电的金属接触或被电焊、电弧等击伤,无法避免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3.6.7使用前应仔细检查钢丝绳吊索的磨损、锈蚀及断丝等损伤情况,达到报废条件的吊索禁止使用。

3.6.8钢丝绳吊索报废的主要条件如下:

a)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达到总丝数的10%

b)钢丝绳单丝表面磨损或腐蚀量达到原单丝直径的40%

c)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超过原公称直径的10%

d)断股

e)钢丝绳受热或电损伤出现明显的颜色变化

f)笼状畸变,绳股严重挤出、严重弯折、扭结等

3.7纤维绳吊索和吊带

3.7.1纤维绳吊索和吊带弹性较大,因而应待吊索完全卸载后方可松索。

3.7.2使用时要避免接触高温表面,防止电焊火花、气割火焰烧伤吊索。

3.7.3使用时安全系数应不低于6倍,并应考虑吊挂方式系数。

3.7.4在吊运带棱角物件时,必须加衬垫保护好吊索。

3.7.5应避免与化学药品接触,要经常用水冲洗。

3.7.6纤维绳吊索报废的主要条件如下:

a)纤维绳被切割、断股、严重擦伤、绳股松散或局部破裂。

b)纤维绳表面纤维严重磨损,局部绳径变细或任一绳股磨损达原绳径的1/3。

c)纤维出现软化或老化,表面粗糙,纤维极易剥落,弹性变小。

d)严重弯折或扭曲。

e)绳索发霉变质、腐蚀、热熔化或烧焦。

f)插接处破损,绳股拉出,索眼损坏。

3.7.7吊带报废的主要条件如下:

a)吊带(含保护套)严重磨损、穿孔、切口、撕断。

b)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

c)吊带出现死结

d)吊带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表面粗糙,纤维极易剥落,强度减弱。

e)吊带发霉变质、腐蚀、热熔化或烧焦。

f)带有红色警戒线吊带的警戒线裸露。

3.8麻绳

a)麻绳的最大起重量为500公斤,一般用做牵引绳和缆风绳。

b)捆绑物件时,应在构件的棱角处用衬垫包好。

c)禁止麻绳与有腐蚀作用的化学药品接触,不可受高温烧烤。

d)用于滑轮组的麻绳要求滑轮直径大于麻绳直径的10倍。

e)麻绳应避免绳结通过滑轮槽等狭窄地方。

f)麻绳表面均匀磨损超过原直径的30%或大部分被磨损应报废,局部损伤或腐蚀可截去后插接使用。

3.9链条

3.9.1链环焊缝应定期检查无裂纹和开焊。

3.9.2链条不允许超负荷使用。

3.9.3因链条弹性小,使用时应平稳作业,防止受冲击载荷突然拉断。

3.9.4链条报废的主要条件如下:

a)裂纹

b)链条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

c)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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