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葫芦操作工守则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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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葫芦操作工守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8

1、每班作业前应按表7作日常检查。

2、不得利用限位器停车,不得在掉起重物时调整制动器,进行检查和维修。

3、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载荷时,应先做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再以最小高度吊运。吊重运行时不得从有人的上方通过。

4、无下降限位器的电葫芦,在吊钩处于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留3圈以上的安全圈。

5、不得拆改电动葫芦的安全装置。

6、使用中如有异常响声,应遵循先停车,后检查,排除故障后再开车的程序。

篇2:厂内叉车安全操作工作规定

1、严禁驾驶场内叉车外出厂区。

2、严禁无证驾驶、操作车辆,驾驶车辆严格遵守《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必须配合维修、保养、各项检查、检验工作。

4、每天按照规定项目、标准认真检查和保养车辆各部位,使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5、启动前观察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鸣笛起步。

6、行使中货叉应距离地面300~400毫米,门架必须后倾。

7、行使中不许任何人上下车,货叉上严禁站人。

8、货叉升高行使时,注意有无障碍物刮撞,禁止紧急刹车,禁止急转弯。

9、严禁超载作业,必须按照载荷曲线图规定的数值叉运货物。

10、运输货物行使时,超过7°非特殊情况不得使用脚制动器。

11、停车后禁止将货物悬于空中,高空卸货后将货叉降至地面距离,方可行使。

12、叉装货物时,应将货物分担在两货叉,不得倾斜一方,货物应靠挡货架。小货物应集中放置集物箱内,所叉物品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

13、货叉在离开物品时,应平稳缓慢离开,车胎不得碾压物品和刮蹭物品扶持人员。

14、在厂区行使不得超过20公里,作业现场不能超过10公里,出入库房、车间、门、转弯、不得超过5公里。行使中注意观察,以免刮撞人员及物品。

篇3:电动葫芦钢丝绳端部固定安全技术规范

一、钢丝绳是否符合下列要求:钢丝绳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应按出厂技术数据使用,无技术数据时应取样进行试验作为其技术数据;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断丝数量未达到标准规定;表面磨损未达到标准规定。二、钢丝绳的使用是否符合下列要求:应防止打结或扭曲;不得与物体的棱角直接接触;机械运动中不得与其它物体发生摩擦;严禁与任何带电体接触;用编结法连接时,编结长度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mm;通这滑轮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钢丝绳的安全系数是否符合规定;配合滑轮直径是否符合规定;绳卡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钢丝绳是否未与电焊和氧焊线交叉。钢丝绳在使用前应由钢绳工对其直径、结构、捻向、麻芯和捻制质量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1.钢丝绳中出现断丝、交错或折弯等不良现象。2.钢绳出现绳股捻制不均匀、塌股或凸起现象。3.钢绳表面有压扁、损伤或锈蚀现象。4.麻芯干燥、腐朽现象。5.钢绳的实际直径和公称直径不符。电动葫芦钢丝绳端部固定的安全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为规范电动葫芦用钢丝绳端部固定的方法,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的正常运行,特作如下技术规范:一、绳端固定部位的检查1、检查可拆卸的楔形接头或绳夹等装置本身的变形、磨损、是否产生裂纹与滑动,以及装置内部和绳端内的断丝及腐蚀情况,以确保绳端固定的紧固可靠性。2、如果检查绳端固定装置附近或绳端固定装置内有明显断丝或腐蚀,可将钢丝绳截短再重新装到绳端固定装置上,且钢丝绳的长度应满足于吊钩在下限位时卷筒上缠绕的最少圈数(2圈)要求。二、钢丝绳端部固定的安全方法考虑公司在用的电动葫芦的安全状况,可采用如下两种常用方法:1、利用斜楔自动夹紧的作用来固定。1)根据JB9009-1999《钢丝绳电动葫芦安全规程》的规定,MD1型钢丝绳电动葫芦用楔形接头固定钢丝绳时,应符合GB/T5973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楔形接头时,只需绳头不松散即可,并不需要另外附加钢丝绳绳卡。2)钢丝绳固定端穿出楔块后应余留200mm以上,余留绳头末端钢丝不应松散叉开,应用细软铁丝将松散叉开部位扎紧,以防钢丝绳松散程度越来越大导致钢丝绳因松散滑落发生安全事故。扎紧长度为钢丝绳直径的4倍以上。2、利用绳夹方式固定(按下表要求)。钢丝绳直径(mm)7—1619—2728—3738—45绳夹数量(个)3456安装绳夹应注意以下几点:1)“U”型螺栓应扣在钢丝绳的尾段上(短边),钢丝绳夹不应在钢丝绳上交替布置;绳夹间的距离为钢丝绳直径的6—7倍。2)绳夹应根据钢丝绳公称直径的大小选用,夹紧钢丝绳处应光滑、平整、不应有毛刺。若绳夹卡座有明显的滑移摩擦的光亮痕迹时应注意更换。3)钢丝绳夹的紧固:为保证钢丝绳固定尾端受力均匀,离楔块最远处的绳夹不得首先单独紧固,应同时三个绳夹慢慢紧固,离楔块最近处的绳夹(第一个绳夹)应尽可能地紧靠楔块,绳夹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应定期检查螺母的拧紧状态。请各分厂于10月25日前按以上钢丝绳端部固定的安全方法整改在用的电动葫芦,经检查如没整改的将

篇4:叉车操作工安全操作规定办法

叉车属于特种设备,是进行重物搬运作业的车辆,工作时由于视线被遮挡,易发生碰撞事故。为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滑叉车

2.禁止高速驾驶

3.禁止叉车载人

4.禁止走动时升降货物

5.禁止货物升高后推拉

6.禁止机动叉车和电动拖板车,在上下班人多时候的通道上驾驶操作

7.禁止在危险的地面上操作

8.禁止机动叉车和电动拖板车转借他人使用或驾驶

9.禁止操作时货叉下或两侧站

篇5:(电葫芦)天车安全技术规定

(一)使用起重设备工作前要检查吊钩、钢丝绳是否完好,吊钩、吊斗有缺陷要及时更换,不许勉强使用。严禁使用报废的钢丝绳、吊钩等(有关要求参照起重设备报废标准)。天车(电葫芦)的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完好。

(二)使用的绳扣要符合规范,要根据起吊物的重量选用不同直径的钢丝绳和绳扣;使用绳卡的绳扣必须有一正一反两个绳卡子;编结方法制作的绳扣,编结的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最少不低于300mm;制做绳扣的钢丝绳不能有断丝和断股,要有足够的强度。

(三)天车(电葫芦)工作时,必须专人指挥,指挥信号要规范标准,物品必须吊挂牢靠。

(四)操作人员在吊运中,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停车。

(五)开车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禁止多人乱指挥,否则起吊人员可拒绝起吊。

(六)吊运物品前必须清除周围有牵连的障碍物,以免相互碰伤或影响起吊作业。

(七)开车前,必须打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员时,应打铃或报警。吊运物品严禁从设备和人头上方通过。

(八)起吊操作过程中,要密切注意吊挂人员的指挥手势,在绳扣绷紧前应慢速起吊,待吊绳捆绑牢固,指吊人员离开吊物一定距离时,方可连续起吊,以防重物坠落伤人。

(九)吊运重物时,一般重物应高于障碍物0.5米,但不得升至最高位置。

(十)在吊运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如发现突然停车信号,或吊挂物不稳、重物倾斜、吊具不良以及发现天车轨道前方有障碍物、吊运线路上有人等,都要采用必要的紧急停车措施。

(十一)天车(电葫芦)在运行中,不允许撞击限位器的碰头,不准依靠限位器停车,不准利用惯性超限位,不准打倒车停车。

(十二)不允许同时操作主付两个提升机构。一钩不能同时吊两个和两个以上的活动物件。

(十三)天车(电葫芦)起吊重物悬空时,操作工不得离开操作位置。

(十四)出铁时炉前天车应远离铁口和渣、铁沟上方。

(十五)严格执行检修挂牌制度,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不能检修正在作业的天车(电葫芦)。

(十六)天车(电葫芦)要定期进行润滑、维护和点检,并做好记录。

(十七)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

1指挥信号不明或多人指挥不吊;

2超负荷不吊。

3工件捆绑不牢不吊;

4吊物上站人不吊;

5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6物件埋在地下不吊;

7斜拉、斜吊不吊(如现场条件限制必须斜吊时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8物件锐角不加软物不吊。

9物件下有人不吊;

10照明不足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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