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相关办法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相关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8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机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年度检查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包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

检查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真空度测试等。

第十三条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首先全面了解被检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认真查阅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和管理资料,做好有关记录。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记录是否齐全、真实,查阅压力容器台账(或者账册)与实际是否相符;

(二)压力容器图样、使用登记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监督检验证书、历年检验报告以及维修、改造资料等建档资料是否齐全并且符合要求;

(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上次检验、检查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

第三章全面检验

第二十条检验前应当审查以下资料:

(一)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二)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对低温度液体(绝热)压力容器,还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竣工图等;

(三)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竣工验收文件;

(四)制造、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五)使用登记证;

(六)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

(七)历次全面检验报告;

(八)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操作条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

(九)有关维修或者改造的文件,重大改造维修方案,告知文件,竣工资料,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等。

本条(一)至(五)款的资料在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检验时必须审查,在以后的检验中可以视需要查阅。

第二十六条全面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根据实际检验情况,结合耐压试验结果,按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评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出具检验报告,给出允许运行的参数及下次全面检验的日期。

第四章耐压试验

第二十七条全面检验合格后方允许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前,压力容器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妥当。耐压试验场地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且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耐压试验过程中,检验人员与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到试验现场进行检验。检验时不得进行与试验无关的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篇2: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的压力容器产品和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安全质量的监检。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三条监检工作应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条监检的依据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

第五条监检内容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

第六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受检产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处理。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劳动部门仲裁。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

第七条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附件l《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和《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说明》(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说明》);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按附件2《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每6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填报一次,填报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

第八条对压力容器的监检项目分为三类:

A类:监检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检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

B类:监检人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人员未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C类:监检人员到现场抽查或对受检单位的工作见证等进行审查,必要时予以签字确认。

第九条《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是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检的通用性要求。按照受检压力容器的材质、结构及制造工艺等特点,若附件l中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单位应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设计图样、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验要求,作适当调整;若附件1内容不适用,则监检单位应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出发,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压力容器安全质量专用监检提纲和监检项目表,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在实施监检前通知受检单位。

第三章监检单位、监检人员及其职责

第十条承担监检工作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进行资格认可和授权。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并符合受检单位《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所规定的品种、范围。

第十一条监检单位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人员,并结合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监检组。监检人员名单应由监检单位正式通知受检单位。监检单位应为监检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应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

第十二条从事监检工作并有签字确认权的监检人员(以下称监检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受检单位发生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质量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件3,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向受检单位签发《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4,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

第十四条监检员应根据《监检项目表说明》进行监检工作,并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监检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填报《检查项目表》。《监检项目表》和《检查项目表》应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7年。

第十五条监检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台出具《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附件5,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在产品铭牌上打监检单位的监检钢印。

第四章受检单位

第十七条受检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转。受检产品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不得出厂。

第十八条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文件、资料:

1.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手册;

2.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合格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

3.从事压力容器检验的人员名单;

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

5.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6.压力容器的生产计划。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第十九条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受检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回复。

第二十条受检单位应确定联络人员。需到现场监检的项目,应提前通知监检人员。

第二十一条受检单位发现监检单位或监检人员,在监检工作中失职行为时,可向各级劳动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并有权拒付与其有关产品的监检费。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对监检单位和受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必要时报告上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三条监检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为监检失职,应予以批评,通报批评或吊销检验员证:

1.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存在严重问题,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发现而未提出意见;

2.受检单位存在超出《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单位名称、机构建制、生产场所、地址或产品类别、品种范围等制造压力容器的情况,监检中未发现或发现未报告;

3.经监检认定合格的项目,安全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4.未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而签字确认或签发《监检证书》、打监检钢印;

5.既无正当理由又未事先通知受检单位,因监检原因而影响受检单位生产或耽误产品出厂。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对监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令其限期整顿、暂停部分监检工作或撤销其监检资格:

1.经常发生监检失职,不及时进行处理,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

2.监检力量不足,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充实,难以按本规则规定执行监检;

3.监检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4.向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或向超出许可证批准范围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提供监检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对受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劳动部门处理:

1.不执行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

2.向监检人员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资料;

3.设置障碍阻挠监检工作;

4.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监检人员出具伪证;

5.多次提出监检意见但改进不力或拒不改进。

第二十六条受检单位应为监检员在执行监检工作中签署工作见证提供方便条件。监险单位应与受检单位联合制定签署工作见证的具体办法,并报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监检收费应按省级劳动、财政、物介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1991年7月1日起执行。

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说明

一、图样审查

1.设计总图上应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确认资格有效。

2;需要确定类别的压力容器,其确定的类别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

3.设计图样所选用的制造、检验等标准,应为现行标准。

4.设计图样所选定的无损探伤方法、探伤比例比合格级别,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二、材料

1.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应有材料生产厂提供的材质证明书(或复印件)。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要求复验的,应有复验报告。各项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

2.确认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和焊接材料,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要求。

3.抽查材料标记移植,确认主要受压元件实际用材,应正确无误。

4.主要受压元件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三、焊接

1.产品施焊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必须是按有关规范和标准经焊接工艺评定合格的,并且选用正确。对评定未合格或未经评定的,必须经评定合格后方可采用。

2.确认产品焊接试板的材料牌号与产品一致,并在筒体纵焊缝延长线上同时焊接;对以批代台的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检查其所代产品的钢号、焊接工艺、批量及投料间隔时间等应符合规范和标准规定。

3.检查产品焊接试板(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4.现场抽查焊工钢印,以及施焊焊工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并详细记录抽查结果。

5.对焊缝的超次返修,应检查审批手续。必要时应审核返修工艺。

四、外观和几何尺寸

1.焊接接头表面质量

(1)抽查角焊缝焊脚尺寸。对平封头与圆筒连接的角焊缝、多层圆筒上接管的角焊缝、管板与筒体连接的角焊缝、主体法兰角焊缝、人孔接管角焊缝和直径大于250毫米的接管角焊缝等必须检查。

(2)对所有焊接接头应重点检查有无裂纹、咬边。

2.检查母材表面的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

3.检查焊缝棱角度、对口错边量、筒体直线度、圆度、焊缝布置、坡口和封头形状偏差,并记录实际尺寸。对球形容器的球片,主要抽查成型尺寸。

五、无损检测

1.检查布片(排版)图和探伤报告,核实探伤比例和位置,对局部探伤产品的返修焊缝,应检查按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扩探情况。对超声波探伤和表面探伤除检查报告外,监检人员还应不定期到现场对产品进行实地监检。

2.抽查产品射线探伤底片,数量不得少于该台射线探伤底片总数的30%。审片工作应在热处理前或液压试验前完成。主要检查底片评定结果正确性和底片质量。返修底片必须检查。对所抽查的底片应在上面适当位置做出标记或在《监检项目表》相应栏目中注明片号。

六、检查最终热处理前的所有工序质量的检验结果和热处理方案;热处理后,应检查热处理工艺执行情况及热处理报告。

七、耐压试验前,应确认需监检的项目均监检合格,受检单位应完成的各项工作均有见证。耐压试验时,监检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试验装置及装备工作,确认试验结果,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规定,打监检钢印。

八、检查安全附件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图样的要求。

九、检查气密性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图样的要求。

十、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正确、齐全,最终签发签字(盖章)手续完整无误。竣工图能反映该产品的实际制造情况。如竣工固有修改,签字手续应齐全。

十一、检查产品铭牌的内容、参数,应符合该产品设计图样的要求。

十二、经监检的项目,符合规范、标准的,在"检验结果"栏内填"合格",并在"工作见证"栏内填有监检员签字的见证件名称,或见证件的编号。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应在"检验结果"栏内填写实测数据或存在问题,并在记事栏中用文字记述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以及受检单位处理情况。

篇3:压力容器检验管理制度(1)

1、制订检验计划,落实检验单位,提出检验过程中某些特殊要求,落实检验资金。

2、认真做好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详见《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有关内容)。

3、积极配合检验单位实施检验,并检查验收检验质量。

4、认真做好检验后的开工准备,凭检验报告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检查安全附件的调校情况。

6、提供诸如螺栓、密封之类的易损件,便于及时更换。

7、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年度检验计划,做到所使用的每台容器不漏查,重点都位不少查,绘制年度检查记录表式,确定检查项目与内容。

8、按时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在投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整理归档。

9、针对检验或年度检查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处理情况。

10、本单位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篇4:(管道)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定期检验制度

一、加强压力容器(管道)的使用、操作、维护、维修及检验等环节的管理工作,确保压力容器(管道)安全运行。

二、只有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允许使用和操作压力容器(管道)。

三、操作人员要切实执行岗位责任制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四、定时、定点进行巡回检查,重点检查贮罐液位压力,温度及各关键阀门是否处于规定状态,严禁超液位、超压、超温运行,发现异常及时处置并做好运行记录。

五、运行中压力容器(管道)不得超过规定压力,当罐压接近最高压力时,应采取降温措施,冬季采取保温措施,防止压力容器(管道)易存水部位冻堵。

六、压力容器(管道)应按规定坚持排污,一般应在进液后1?小时排污一次,再次排污时间应根据液化石油气含水及污物情况确定。

七、保持安全附件安全,灵敏可靠,定期检验。

八、经常对压力容器(管道)及其附件进行外表面维护和保养,要定期对玻璃液位计排污,和对不经常开启的门进行活动,禁止带压对受压部件进行修理和坚固。

九、罐区运行人员要坚守岗位,做到有人在岗掌握和检查罐区情况,应严格交接班制度。

十、罐区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经常清理罐区内的杂草、杂物。

十一、运行的贮罐、管道、设备等各零部件必须齐全,仪表灵敏、阀门开关灵活不漏气。

十二、贮罐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应定期检修和校验,确保灵敏可靠,运行贮罐和管道安全阀门应处于常开状态,安全阀起跳压力应不超过设计压力。安全阀失灵的贮罐严禁使用。

十三、罐区防雷、防静电装置完好齐全,并定期检查。贮罐进液时要控制流速不大于3m/秒,以防产生较大静电。

十四、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值班人员均不得离岗,采取救灾措施,并听候统一指挥。

十五、认真做好记录。

十六、发现异常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并及时上报。

篇5:压力容器配合现场检验制度

1.准备有关压力容器技术资料:

1.1、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1.2、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质监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质量监督报告、质检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签发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1.3、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验收记录以及有关规范规定的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等。

1.4、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

1.5、检验资料,历次检验报告、记录和有关资料。

1.6、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竣工图等。

1.7、使用登记证件等。

2.现场整理:

2.1、影响内外表面检验的附设部件或其他物体,应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拆除。

2.2、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便于进行检验和检测工作。

2.3、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应按照操作法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升温,防止造成损伤。

2.4、检验前,必须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3.进行内外部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检验:

3.1、必须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3.2、具有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介质的,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在使用单位的有关制度中作出具体规定。

3.2.1人孔和检验孔打开后,必须注意消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在18-23%(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应配有通风、安全救护措施。具有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进行置换。

3.3、能够转动的或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锁住开关,固定牢靠。

3.4、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部位,应彻底清扫干净。

3.5、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GB3805《安全电压》的规定。

3.6、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