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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的压力容器产品和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安全质量的监检。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三条监检工作应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条监检的依据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

第五条监检内容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

第六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受检产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处理。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劳动部门仲裁。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方法

第七条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附件l《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和《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说明》(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说明》);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按附件2《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每6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填报一次,填报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

第八条对压力容器的监检项目分为三类:

A类:监检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检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

B类:监检人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人员未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C类:监检人员到现场抽查或对受检单位的工作见证等进行审查,必要时予以签字确认。

第九条《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是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检的通用性要求。按照受检压力容器的材质、结构及制造工艺等特点,若附件l中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单位应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设计图样、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验要求,作适当调整;若附件1内容不适用,则监检单位应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出发,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压力容器安全质量专用监检提纲和监检项目表,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在实施监检前通知受检单位。

第三章监检单位、监检人员及其职责

第十条承担监检工作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进行资格认可和授权。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并符合受检单位《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所规定的品种、范围。

第十一条监检单位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人员,并结合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监检组。监检人员名单应由监检单位正式通知受检单位。监检单位应为监检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应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

第十二条从事监检工作并有签字确认权的监检人员(以下称监检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受检单位发生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质量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件3,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向受检单位签发《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4,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

第十四条监检员应根据《监检项目表说明》进行监检工作,并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监检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填报《检查项目表》。《监检项目表》和《检查项目表》应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7年。

第十五条监检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台出具《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附件5,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在产品铭牌上打监检单位的监检钢印。

第四章受检单位

第十七条受检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转。受检产品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不得出厂。

第十八条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文件、资料:

1.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手册;

2.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合格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

3.从事压力容器检验的人员名单;

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

5.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6.压力容器的生产计划。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第十九条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受检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回复。

第二十条受检单位应确定联络人员。需到现场监检的项目,应提前通知监检人员。

第二十一条受检单位发现监检单位或监检人员,在监检工作中失职行为时,可向各级劳动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并有权拒付与其有关产品的监检费。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对监检单位和受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必要时报告上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三条监检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为监检失职,应予以批评,通报批评或吊销检验员证:

1.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存在严重问题,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发现而未提出意见;

2.受检单位存在超出《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单位名称、机构建制、生产场所、地址或产品类别、品种范围等制造压力容器的情况,监检中未发现或发现未报告;

3.经监检认定合格的项目,安全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4.未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而签字确认或签发《监检证书》、打监检钢印;

5.既无正当理由又未事先通知受检单位,因监检原因而影响受检单位生产或耽误产品出厂。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对监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令其限期整顿、暂停部分监检工作或撤销其监检资格:

1.经常发生监检失职,不及时进行处理,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

2.监检力量不足,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充实,难以按本规则规定执行监检;

3.监检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4.向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或向超出许可证批准范围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提供监检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对受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劳动部门处理:

1.不执行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

2.向监检人员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资料;

3.设置障碍阻挠监检工作;

4.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监检人员出具伪证;

5.多次提出监检意见但改进不力或拒不改进。

第二十六条受检单位应为监检员在执行监检工作中签署工作见证提供方便条件。监险单位应与受检单位联合制定签署工作见证的具体办法,并报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监检收费应按省级劳动、财政、物介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1991年7月1日起执行。

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说明

一、图样审查

1.设计总图上应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确认资格有效。

2;需要确定类别的压力容器,其确定的类别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

3.设计图样所选用的制造、检验等标准,应为现行标准。

4.设计图样所选定的无损探伤方法、探伤比例比合格级别,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二、材料

1.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应有材料生产厂提供的材质证明书(或复印件)。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要求复验的,应有复验报告。各项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

2.确认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和焊接材料,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要求。

3.抽查材料标记移植,确认主要受压元件实际用材,应正确无误。

4.主要受压元件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三、焊接

1.产品施焊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必须是按有关规范和标准经焊接工艺评定合格的,并且选用正确。对评定未合格或未经评定的,必须经评定合格后方可采用。

2.确认产品焊接试板的材料牌号与产品一致,并在筒体纵焊缝延长线上同时焊接;对以批代台的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检查其所代产品的钢号、焊接工艺、批量及投料间隔时间等应符合规范和标准规定。

3.检查产品焊接试板(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

4.现场抽查焊工钢印,以及施焊焊工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并详细记录抽查结果。

5.对焊缝的超次返修,应检查审批手续。必要时应审核返修工艺。

四、外观和几何尺寸

1.焊接接头表面质量

(1)抽查角焊缝焊脚尺寸。对平封头与圆筒连接的角焊缝、多层圆筒上接管的角焊缝、管板与筒体连接的角焊缝、主体法兰角焊缝、人孔接管角焊缝和直径大于250毫米的接管角焊缝等必须检查。

(2)对所有焊接接头应重点检查有无裂纹、咬边。

2.检查母材表面的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

3.检查焊缝棱角度、对口错边量、筒体直线度、圆度、焊缝布置、坡口和封头形状偏差,并记录实际尺寸。对球形容器的球片,主要抽查成型尺寸。

五、无损检测

1.检查布片(排版)图和探伤报告,核实探伤比例和位置,对局部探伤产品的返修焊缝,应检查按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扩探情况。对超声波探伤和表面探伤除检查报告外,监检人员还应不定期到现场对产品进行实地监检。

2.抽查产品射线探伤底片,数量不得少于该台射线探伤底片总数的30%。审片工作应在热处理前或液压试验前完成。主要检查底片评定结果正确性和底片质量。返修底片必须检查。对所抽查的底片应在上面适当位置做出标记或在《监检项目表》相应栏目中注明片号。

六、检查最终热处理前的所有工序质量的检验结果和热处理方案;热处理后,应检查热处理工艺执行情况及热处理报告。

七、耐压试验前,应确认需监检的项目均监检合格,受检单位应完成的各项工作均有见证。耐压试验时,监检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试验装置及装备工作,确认试验结果,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规定,打监检钢印。

八、检查安全附件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图样的要求。

九、检查气密性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图样的要求。

十、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正确、齐全,最终签发签字(盖章)手续完整无误。竣工图能反映该产品的实际制造情况。如竣工固有修改,签字手续应齐全。

十一、检查产品铭牌的内容、参数,应符合该产品设计图样的要求。

十二、经监检的项目,符合规范、标准的,在"检验结果"栏内填"合格",并在"工作见证"栏内填有监检员签字的见证件名称,或见证件的编号。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应在"检验结果"栏内填写实测数据或存在问题,并在记事栏中用文字记述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以及受检单位处理情况。

篇2: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规定办法

0?目的

为加强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范围

沧州分公司压力容器用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联锁装置应符合本规定要求,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要求。

2?技术管理要求

2.1安全阀

安全阀管理按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管理办法》GZD/SHCZ?11.008—2000(A/0)中的要求执行。

2.2爆破片装置

2.2.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采用爆破片装置。

a)压力快速增长;

b)对密封用更高的要求;

c)容器内物料会导致安全阀失效;

d)安全阀不能使用的其他情况;

2.2.2采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装置组合的结构时,应符合GB150-1998附录B的有关规定。凡串连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产生碎片。

2.2.3对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压力容器,应在爆破片装置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致安全地点,不得直排大气。

2.2.4爆破片装置的排放能力,必须大于或等于压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对于充装处于饱和状态或过热状态的气液混合介质的压力容器,设计爆破?

片装置应计算泄放口径,确保不产生空间爆炸。

2.2.5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不得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且爆破片最

小设计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05倍。

2.2.6爆破片每个大修周期更换一次,一般为二年。

2.3紧急切断装置

2.3.1易熔塞的易熔合金熔融温度为70±5℃。

2.3.2油压式或气压式紧急切断阀应保证在工作压力下全开,并持续48小时不致引起自然闭止。

2.3.3紧急切断阀自始闭起,应在10秒钟内闭止。

2.3.4受液化气体直接作用的部件,其耐压试验压力应不低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保压试件应不少于10分钟;耐压试验前、后,分别以0.1Mpa和罐体设计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

2.3.5受油压或气压直接作用的部件,其耐压试验压力应不低于工作介质最高工作压力的1.5倍,保压试件应不少于10分钟。

2.3.6阀门每年检修一次,更换全部密封件和修复密封面原有光洁度,使阀门保持良好的密封性。

2.3.7对拆下来的紧急切断装置,应解体、检验、修理和调整,检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2.4压力表

2.4.1压力表选用要求

a)选用的压力表,必须与压力容器内的介质相适应。

b)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

c)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d)安全阀校验台上使用的压力表不应低于0.4级。

2.4.2压力表的安装要求

a)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者观查和清洗,且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

振动的不利影响;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三通旋塞或针形

阀;三通旋塞或针形阀上应有开启标记和紧锁装置;压力表与压力

容器之间,不得连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接管。

b)用于水蒸汽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有存水弯

管。

b)用于具有腐蚀性和高粘度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设能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c)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2.4.3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a)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距离超过了压力表的允许误差。

b)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c)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d)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

e)指针断裂或外壳腐蚀严重;

f)其它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2.4.4压力表检定周期与设备检修周期同步。

2.5液面计

2.5.1液面计选用

a)根据压力容器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和温度正确选用;

b)盛装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应选用防霜液位计或选用夹套型或保温型结构的液位计;

c)用于易燃、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应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

d)要求液面指示平稳的,不应采用浮子(标)式液面计

e)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使用玻璃板式液面计。

2.5.2液面计安装

a)安装使用前,低、中压容器用液面计,应进行1.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高压容器的液面计,应进行1.2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

b)设施和警报装置;

c)液面计上最高、最低安全液位,应作出明显的标志。

2.5.3液面计每四年进行一次检修,检修周期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

2.5.4液面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a)超过检修周期的;

b)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

c)阀件固死;

d)出现假液面;

e)液面计指示模糊不清;

2.6测温仪表

2.6.1?压力容器测温仪表选用及安装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第七册)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2.6.2测温仪表保护套管一般4~5年检查一次,对于安装在腐蚀及磨损严重地方的保护套管,停工检修期间均应检查。

2.6.3测温仪表使用前,应经技术校验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2.6.4测温仪表检定周期与检修周期同步,如有特殊要求,另行规定。

2.7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

2.7.1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应具备以下功能

a)当快开门达到预定关闭部位方能升压运行的联锁控制功能;

b)当压力容器的内部压力完全释放,安全联锁装置脱开后,方能打开快开门的联锁联动功能;

c)具有与上述动作同步的报警功能;

2.7.2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应经试用和技术鉴定后,方可使用。

3管理办法及分工

3.1压力容器安全附件除符合以上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

管理规程》,以及有关标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使用。

3.2安全附件的检验分为运行检查、停机检查。运行检查由车间巡检人员完成,停机检查由专业人员完成。

3.3车间负责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清查、登记、编号、保存档案、拆装、送栓等工作。

3.4检修和调校安全附件的分工和责任:

3.4.1压力表由使用车间拆装、填表、送交机动部计量站调验和记录;玻璃板液面计由使用车间拆装、清理、试压;石英管液面计由制造厂家进行拆装、修理;浮球液面计、测温仪表由使用单位统计、填表,交渤海四公司仪表专业拆装、修理、调校。各单位之间应互相协作,认真负责,详细记录和保存。

3.4.2压力表的指示范围和液面计上下液位须用红油漆标出。红油漆线宽1.5~2毫米,长15~20毫米(注意:红漆线延伸到压力表壳3~5毫米)。

3.4.3安全阀外表面全部涂大红调合漆;安全阀编号喷(或写)黑色油漆;编号数码要规整。注意:安全阀名牌不能涂油漆,应保持清洁。

4?形成的记录

4.1压力容器的使用车间应建立:《安全阀检修校验情况表》、《安全阀统计表》、《安全附件统计表》、《压力表检修校验记录表》、《液面计检修校验记录表》。

4.2机动部计量站和渤海四公司仪表专业应建立:《压力表检修校验记录表》、《测温仪表校验记录表》和《浮球液面计检修校验记录表》。

4.3渤海公司机械厂应建立:《安全阀检修校验定压统计表》。

4.4机动部建立:《安全阀统计表》、《安全附件统计表》。

5?检查与考核

?按沧州分公司《日常绩效检查考核标准》考核。

6?附则

6.1本标准由机动部负责解释。

6.2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实验教学安全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压力容器包括电加热蒸汽发生器、灭菌设备、气瓶和液氮存储设备等各种设备。

第二章?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正确和合理地使用压力容器是提高压力容器安全可靠性、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重要条件。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并根据设备的数量和安全性能要求,负责对学生使用压力容器的培训。

第五条?使用单位须依据压力容器的有关法规和操作手册,编制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每年将压力容器数量、变动和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报送校资产设备处。

第七条?使用单位须做好压力容器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的检查,做好压力容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工作,压力容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和改造方案须按相应程序报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发生压力容器爆炸及重大事故,须迅速报告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校资产设备处,并立即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填写《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书》,报送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三章?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建立和有效地执行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确保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管理责任制。各使用单位除由技术负责人对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外,还应根据使用单位所使用容器的具体情况,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压力容器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在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具体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执行有关压力容器的管理规范和安全技术规定。

2.?参加新进压力容器的验收和试运行工作。

3.?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负责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5.?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操作、维修和检验情况。

6.?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及仪器使用证的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操作责任制。每台压力容器都应有专职的操作人员,压力容器专职操作人员应具有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并经过技术考试合格。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正确操作使用压力容器。

2.认真填写操作记录。

3.做好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工作,使压力容器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经常对压力容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操作条件不正常时及时进行调整,遇紧急情况应按规定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5.对任何有害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6.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正确使用,防止因盲目操作而发生事故,教师在指导学生使用时,要先按实验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制订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控制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压力及温度波动幅度的控制值、介质成分特别是有腐蚀性的成分控制值等。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开、停机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日常检查的部位和内容要求。

4.压力容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方法以及防范措施。

5.压力容器的防腐措施和停用时的维护保养方法。

第四章?压力容器安全操作的一般要求

第十三条?压力容器的安全与容器使用密切相关。各使用单位须对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提出具体要求,并在压力容器运行过程中,从使用条件、环境条件和维修条件等方面采取控制措施,以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取得该仪器使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压力容器。

第十五条?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要熟悉有关容器的结构、类别、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掌握处理一般事故的方法,认真填写仪器使用记录。

第十六条?压力容器要平稳操作。容器开始加压时,速度不宜过快,要防止压力的突然上升。高温容器或工作温度低于0℃的容器,加热或冷却都应缓慢进行。尽量避免操作中压力的频繁和大幅度波动,避免运行中容器温度的突然变化。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严禁超温、超压运行。液化气体严禁超量装载,并防止意外受热。随时检查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保证其灵敏可靠。严禁带压拆卸压紧螺栓。

第十八条?坚持容器运行期间的巡回检查,及时发现操作中或设备上出现的不正常状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或消除。检查内容应包括工艺条件、设备状况及安全装置等方面。正确处理紧急情况。

篇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办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指导思想,管理机构,管理范围;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订货、制造、进厂复验、安装、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修理改造、定期检验、耐压试验、安全附件管理等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的管理。

2总则

2.1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一生管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没有提到的内容执行国家有关部门有关规定。

3管理职责

3.1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基建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订货、制造、复验、安装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公司内所有单位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

3.2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由设备员负责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日常管理及使用。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压力容器管理

4.1.1压力容器管理与检验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原劳动部颁发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原化工部颁发的《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化检规》)。

4.1.2压力容器管理范围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a)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

b)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25Mpa.L;

c)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4.1.3压力容器设计

4.1.3.1设计单位对不能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应在图样上注明对使用的特殊要求,并应与使用单位协商提出推荐的使用年限和保证措施。

4.1.3.2设计单位对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压力容器应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和耐压试验的要求。

4.1.3.3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质保体系和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定型压力容器的选型有权提出意见。

4.1.4压力容器订购

4.1.4.1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必须订购有相应制造资格厂家的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须有安全监察机构监检章。

4.1.4.2订购的压力容器交货时,必须同时带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

4.1.5压力容器制造与组焊

4.1.5.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制造资格。

4.1.5.2公司设备动力部负责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保体系监督管理。

4.1.6压力容器进厂复验

4.1.6.1压力容器进厂时须经设备动力部复检。

4.1.6.2复检内容

a)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及其它有关材料。进口压力容器应具有商检委托检验报告。

b)各单位要责成压力容器专业技术人员对进厂的压力容器进行宏观检查,发现严重缺陷要向设备动力部报告,由压检中心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

4.1.6.3复检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能安装,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4.1.7压力容器安装

4.1.7.1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单位。

4.1.7.2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Ⅲ类压力容器、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等安装时,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装手续。

4.1.7.3由公司组织的设计、订货、安装的基建项目,公司设备动力部应对安装质量进行监督。

4.1.7.4安装的全部交工资料由设备动力部审查后交资料室存档。

4.1.8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4.1.8.1新压力容器使用前,设备动力部必须备好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安装交工资料及计算机数据磁盘,经市安全监察机构检查,逐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注册发放使用证后,才能投入使用。

4.1.9压力容器使用管理

4.1.9.1设备动力部必须对每台压力容器建立档案并填写“压力容器档案”,全部压力容器应建立“化工压力容器台账”。

4.1.9.2压力容器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4.1.9.3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由公司负责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统一办理压力容器操作证。

4.1.9.4停用的压力容器应及时办理报停手续。

4.1.9.5停用两年以上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4.1.9.6更新的压力容器应及时建立新档案和办理使用证。

4.1.10压力容器修理改造

4.1.10.1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

4.1.10.2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报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

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压力容器的筒体纵向接头、筒节和筒节(封头)连接的环向接头以及封头的拼接接头的焊补。

压力容器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4.1.10.3压力容器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1.10.4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修理改造技术资料。

4.1.10.5压力容器修理改造的文件包括:

a)压力容器修理改造申请审批表;

b)压力容器责任工程师下达修理改造任务书;

c)设计图纸;

d)施工方案及工艺;

e)焊接工艺评定;

f)原材料的材质证件或抄件;

g)检验报告;

h)验收报告。

4.1.11压力容器检验

4.1.11.1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执行《容规》规定。各单位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年度计划由设备动力部统一编制并经主管副总确认实施。

4.1.11.2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工作由公司设备动力部组织落实其他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4.1.11.3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可参考《化检规》执行。有严重缺陷的压力容器应及时进行修复或采取措施处理;大型关键性在用压力容器经定期检验发现大量的难于修复的超标缺陷,因生产急需,应通过缺陷安全评定来判断能否监控使用到下一周期。

4.1.11.4需结合设备〔机组〕大修理同步检验的压力容器,设备动力部提出申请,并列出此类容器明细表,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后执行。

4.1.11.5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的压力容器应符合《容规》要求。

4.1.12安全附件检验

4.1.12.1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检验,分运行检查和停机检查。

4.1.12.1.1安全阀

a)安全阀参数应由生产技术岗位与设备动力部共同确定,有审批报告并形成受控文件。

b)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c)安全阀校验必须到公司认可的具备校验资格的校验单位进行。

d)无法修复的安全阀,应予报废、校验单位应出具意见通知书。

e)校验记录、铅封、标牌和报告书,项目应齐全,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

f)安装安全阀时,在装置设备员确认安全阀各种参数符合设备要求后,方可安装。

4.1.12.1.2压力表、测温仪表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校验,公司设备动力部定期安排。

4.1.12.1.3液面计要实行定期检修制度,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规定检修周期,但不应超过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

4.1.12.1.4公司设备动力部应建全部压力容器安全阀统计台帐。

4.1.12.1.5安全附件不得任意移位和拆除。

4.2压力容器事故与故障

4.2.1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或故障时,发生事故或故障的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将情况报到设备动力部。

4.2.2压力容器事故的处理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处理规定》。

篇5: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压力容器

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参照相关规定,根据本单位自身特点制定了压力容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

1、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负责人对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后30天内必须办理使用登记证,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提出定期检验申请,严禁无证或超期运行。

3、压力容器的改造、大修、年度检验必须事先履行审报手续。

4、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档案齐全完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登记卡、检验合格证按规定张贴。

5、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到期前三个月应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6、压力容器发生重伤、死亡事故1小时内向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7、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保护好事故现场。

8、发生事故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9、发现重大隐患后应以书面形式上报主管部门。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10、事故及重大隐患报告、记录、调查、处理、统计等资料应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11、压力容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员均有权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做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听劝阻执意蛮干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上级部门反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作业资格。

12、对压力容器进行维护保养或改造的外来单位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必须选派业务技术强,工作认真的维修人员。压力容器改造必须申报项目批准,明确具体内容,项目完成后,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检验。

13、对实行压力容器业务分包的单位,使用单位应承担对分包方安全监管的责任。应对分包方及其作业人员是否取得国家有关法定的资格进行确认,对分包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实施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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