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定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锅炉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锅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使用与下列锅炉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质量的监检:

(一)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

(二)有机热载体炉。

本规定不适用于核燃料锅炉。

第三条承担监检工作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应当有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格认可和授权。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锅炉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专门批准的范围。

锅炉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产品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五条监检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及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技术文件等。

第六条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产品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锅炉制造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当提请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诉。

第二章监检项目和办法

?第八条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大纲》(附件一,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附件二,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监检单位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应按《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查项目表》(附件三,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的要求进行检查。

监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监检情况分别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和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九条?对锅炉产品的监检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A类一指监检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检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B类一指监检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邮证上签字;如监检员未到场,则应当对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伯予以签字。

C类一指监检员到现场抽查或者对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等进行审查,必要时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条?《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是对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检的通用要求。按照锅炉产品的结构、制造工艺等特点,如其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单位应当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设计图样、工艺文件等资料和检验要求,作适当调整;如其内容不适用,则监检单位应当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出发,制定锅炉产品安全质量专用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并经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在实施监检前通知受检单位。

第十一条?监检单位应当根据所监检的产品情况编制有关专项监检记录表。

?第三章?监检单位、监检员

第十二条?监检单位应当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制定监检工作的相关规定,将监检大纲和监检的工作程序向受检单位公开,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员,必要时可组成监检组。监检员名单应当由监检单位书面通知受检单位。监检单位应当为监检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并对监检员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

第十三条?监检单位应当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其监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职行为。

第十四条?从事监检工作的监检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颂发的具有相应检验项目的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监检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监检员应当经常到现场进行巡检,对受检单位工艺执行情况、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受检单位发生质量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质量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单位发出《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件四,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单位签发《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五,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并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受检单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而可能影响锅炉产品安全质量时,监检员有权制止锅炉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流转。

第十八条?监检员应当根据《监检大纲》进行监检工作,并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和对监检工作写出工作日记并妥善保存;监检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填报《检查项目表》。《监检项目表》和《检查项目表》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十九条?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台出具《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附件六,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在产品铭牌上打监检单位的监检钢印。

第二十条?对于经监检合格的产品,出厂后发现经监检认定合格的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监检单位应当主动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并协助受检单位妥善处理。

第四章?受检单位

第二十一条?受检单位应当对锅炉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体系正常运转。锅炉产品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不得出厂。

第二十二条?受检单位应当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质量体系文件(包括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二)?从事锅炉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

(三)?从事锅炉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

(四)?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

(五)?锅炉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六)?锅炉产品的生产计划。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第二十三条?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受检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

第二十四条?受检单位应当确定联络人员。需到现场监检的项目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

第二十五条?受检单位发现监检单位或者监检员,在监检工作中有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失职行为时,可向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并在权拒付与其有关产品的监检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地市级或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监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必要时报告上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监检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为监检失职,应按规定予以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吊销检验资格证:

(一)?受检单位质量体系运转或者产品制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者发现而未提出意见;

(二)?对受检单位超出《锅炉制造许可证》批准范围而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非法制造的锅炉产品进行监检并出具《监检证书》的;

(三)?经监检认定合格的项目,安全质量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四)?对受检单位将承压部件扩散至无相应锅炉制造资格企业进行生产,而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者发现而未提出意见;

(五)?未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监检而签字确认或者签发《监检证书》、打监检钢印;

(六)?既无正当理由又未事先通知受检单位,因监检原因在影响受检单位生产或者耽误产品出厂。

第二十八条?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监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暂停部分监检工作或撤消其监检资格:

(一)?经常发生监检失职,不及时进行处理,不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

(二)?监检力量不足,不能按本规则实施监检;

(三)?监检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四)?向无《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向超出《锅炉制造许可证》批准范围而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非法制造的锅炉产品提供监检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地市级或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受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责令其改正;

(一)?不执行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

(二)?向监检员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资料;

(三)?设置障碍阻挠监检工作;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监检员出具伪证;

(五)?多次提出监检意见但改进不力或者拒不改进。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受检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

第三十一条?常压热水锅炉的监督检验规定由各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订。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20**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劳动部19*8月12日颁布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同时废止。

篇2:锅炉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福喜食品有限公司锅炉设备及运行的管理工作,提高锅炉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锅炉使用单位及相关管理处室。

本制度所称锅炉是指本公司所属范围内的蒸汽锅炉、有机热载体炉以及蒸汽的余热锅炉。

第四条?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锅炉管理职责,明确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要求,对锅炉从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综合管理,不断提高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水平。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公司锅炉的职能管理部门,在公司工程经理的领导下开展锅炉的管理工作。

?贯彻国家和集团公司等上级各部门有关锅炉的各种法规、法令,制定、修订公司的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

?负责或参加锅炉选型、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竣工验收及锅炉房工艺设计的审查工作。

?负责锅炉检修、更新计划的审核工作。

?监督检查全公司锅炉使用维护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安全附件使用管理、校验情况。

?对于锅炉发生的事故,按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分类和上报。并按公司《设备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参加或组织锅炉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对事故预防措施进行审批,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锅炉设备及运行的管理水平。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贯彻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锅炉管理工作的条例、规程、办法、标准和通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负责办理锅炉安装和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工作。

负责组织审查锅炉的定期检查、检修、更新等施工方案,对于重大方案应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核。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施工。

负责组织对安全附件、自动仪表的定期检验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锅炉的使用和维护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锅炉技术档案和有关资料。

组织锅炉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编制事故预防措施并实施。

负责组织实施锅炉检修、改造工作,并参与竣工验收。

组织编写、上报有关锅炉的各种报表。

协助有关部门对司炉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负责组织锅炉的各项试验和性能测试工作。

负责组织锅炉联锁调试和变更审批工作。

负责监督锅炉汽水品质的控制情况及水质管理工作。

做好锅炉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锅炉安全平稳长周期运行。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锅炉设备及运行的管理水平。

购置与安装

锅炉需购置具有相应制造登记许可证的制造厂生产的锅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造。

?锅炉安装:

?承担锅炉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安装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锅炉安装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锅炉安装期间,项目施工管理单位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锅炉整体水压试验,整体水压试验需有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参加,由当地锅炉检验检定单位检验并出具验收合格文件。安装完毕后由项目施工管理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锅炉总体冷热态验收并负责落实整改项目。

第十条?锅炉的试运行和验收:

锅炉安装及验收应按照《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电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及评定标准》、《工业锅炉安装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

锅炉的启动调试及验收前要根据有关验收规程、评定标准及设备的产品说明书编制锅炉总体启动调试大纲。通过启动调试校核锅炉在规定工况下的热力参数与机组设计要求是否相符,以便检验锅炉设计、制造、安装的质量。

第十一条?试运行和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锅炉使用证。

第十二条?在办理锅炉使用证后的一年内,为考核锅炉性能、优化生产,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锅炉进行性能测试,并出具性能测试报告。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各二级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应逐台建立健全锅炉技术档案、资料和报表。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锅炉出厂资料,辅助设备结构及性能,锅炉安装记录,锅炉运行记录,事故(故障)记录,检验与修理记录,技术改造记录,锅炉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等。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按《锅炉运行规程》和《锅炉工艺卡片》等工艺技术文件组织生产,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应做好运行日志、交接班日志的记录,建立相关工艺技术台帐,编制有关生产、技术、经济等报表。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锅炉日、周、月检查制度,使用单位每周至少组织检查一次,各二级单位主管部门应每月组织检查。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制定锅炉设备运行巡回检查制度及标准,操作人员应按巡回检查标准要求对锅炉进行定时、定线路巡检。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编制锅炉典型操作票,并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建立锅炉的定期工作制度,按时完成定期工作,主要内容应包括锅炉定期排污、锅炉吹灰、备用设备定期切换和试运、水位计的校对和冲洗、向空排汽阀定期试验、汽包压力和调节阀(档板)的校对、贮气罐和油罐的脱水等。

第十九条锅炉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系统培训,取得锅炉特种作业证,严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制定锅炉设备事故处理办法(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操作人员进行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加强操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减少非计划停炉,提高锅炉安全、稳定、长周期经济运行水平。

第二十二条?各二级单位应制定燃料管理规定,入炉燃料应符合设计要求。严格限制燃料的硫含量,使设备腐蚀速度在受控范围,烟气排放符合环保要求。要严格燃料煤热值、灰分等指标的检验,严格入库煤数量管理,作到“不亏吨、不亏卡”。

第二十三条?锅炉是重要的动力设备,又是高耗能设备。各二级单位必须做好锅炉的节能降耗工作,积极推广节能技术和设备,努力提高锅炉热效率,使之达到或超过设计值。各二级单位应建立炉效定期测算、分析制度。锅炉大修前后应进行热效率测试,以检验大修效果。开展提高锅炉热效率的技术攻关和技术改造。

第二十四条?余热锅炉是炼化装置重要的节能设备,各二级单位必须做好余热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性能测试,有针对性进行检修和改造,使之保持良好的经济运行状态。

第二十五条?在日常运行管理中,对锅炉的排烟温度、烟气氧含量、制粉单耗、风机电耗、给水泵电耗等进行检查分析并组织竞赛,使之经济合理。

第二十六条?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开停炉台帐,按照集团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规定》,考核控制非计划停炉。

第二十七条?循环流化床锅炉应控制好锅炉的床温不大于1000℃,床压在4~8kPa,按设计要求控制好入炉燃料和石灰石的粒径,石灰石系统应投入运行,二氧化硫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

?维护、检修、检验与报废管理

第二十八条?锅炉检修要执行日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推广状态监测检修,坚持定期检测、按需修理的预防性维修方针,既要防止失修,又要避免过修。

第二十九条?锅炉设备维护

?1、企业应建立锅炉设备维护保养制,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及时登记、处理,对一时不能处理的缺陷要制定和落实监护措施,实现缺陷处理闭环管理。

?2、锅炉设备的缺陷消除时应办理相关检修作业票。

?3、建立并严格执行锅炉转动设备润滑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锅炉设备检修

各检修单位应按集团公司统一编制的《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及相关锅炉规范的要求进行检修。

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设备的技术状况编制锅炉检修计划,并按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检修及验收。

承担锅炉检修的单位应有相应资质,各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对其资质进行审查。

对锅炉设备重要部件进行更新、大修理或技术改造时,应编制方案,经设备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并由施工单位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方能实施。

加强检修施工全过程的管理,认真做好设备检修前的检查、检修过程的监督和检修后的验收,合理安排检修时间,确保检修质量,降低检修成本。

第三十一条锅炉设备检验

使用单位应按《蒸汽锅炉监察规程》和《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要求进行锅炉定期检验工作。

锅炉检验前,应由检验单位编制锅炉检验方案,使用单位配合检验。

检验过程中,应及时了解检验情况和结果,对查出缺陷应及时进行处理。

检验报告应及时归档保存,要求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锅炉检验前,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提前书面告知生产部门,做好生产准备。若不能按期进行检验(含附件),应填报延期检验报告书。

第三十二条不符合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安全要求、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发放使用证并要求报废的锅炉以及按《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应予报废的锅炉,应确定为报废锅炉,并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锅炉报废注销手续,因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而报废的锅炉,严禁再作承压锅炉使用。

第六章安全附件管理

第三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建立锅炉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等安全附件台帐。

第三十四条安全阀

选用的安全阀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在安全阀和锅筒(锅壳)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阀门。

锅筒(锅壳)和过热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应按规定进行调整和校验。

安全阀校验后,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

安全阀经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瓣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整定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锅炉运行中安全阀禁止解列。

为防止安全阀拒动,应定期对安全阀做手动排放试验。

安全阀应按规定定期检验,检验报告应及时归档保存,要求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第三十五条压力表

选用的压力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其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注明下次的校验日期。压力表的刻度盘上应划明显标记(汽包、过热器、省煤器上压力表的“红线”应直接标记在表盘上),指示允许的最高工作压力。

每台锅炉必须装有与锅筒(锅壳)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1.5级。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0倍,最好选用2倍。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人员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三十六条水位计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两个彼此独立的就地水位计,水位计应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计应设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最低安全水位比水位计下部可见边缘至少高25mm;最高安全水位比水位计上部可见边缘至少低20mm。

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信号不能取自一次仪表,用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监视水位的锅炉,控制室内应有两个可靠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同时运行中必须保证有一个直读式水位计正常工作。

为防止水位计损坏时伤人,玻璃管式水位计应有防护装置(如保护罩、快关阀、自动闭锁珠等),但不得妨碍观察真实水位。

锅炉就地水位计应进行定期冲洗,以保证水位清晰可见。

第三十七条保护装置

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设立锅炉保护装置。

锅炉运行时保护装置与联锁装置不得任意退出停用。联锁保护装置的电源应可靠。

第七章汽水品质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按照《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及《低压锅炉的水质标准》,制定锅炉汽水品质的标准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锅炉应有加药、除氧、排污设施和汽水分离装置及取样装置,确保汽水品质符合要求。

第四十条当汽水品质异常时,应按有关规定增加分析频率,并调整锅炉运行和加药工况,经处理不能恢复时,应按《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及《低压锅炉的水质标准》的“水汽质量劣化时的处理”要求执行,直至停炉。

第四十一条锅炉在检验时应有相应的水质检验项目,当锅炉的垢含量超过有关规定时,应根据《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要求确定化学清洗方案,并由具有锅炉清洗资质的单位进行化学清洗。

第四十二条?各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每月要对锅炉的给水、炉水、蒸汽的化验数据进行统计并计算合格率。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锅炉设备及运行情况的检查,或与公司组织其它检查任务同时进行,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考核。

篇3:锅炉房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公司防火重点部位,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2)严禁堆放或烘烤易燃、易爆物品。

(3)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要照章作业。

(4)经常检查测试安全阀、气压表、水位计等仪表设备,发现有裂痕、空隙或漏水漏气等不良情况时,要立即进行检修。

(5)机房内的电器设备要经常检查。电源、电线、照明设备要与热力设施保持相应距离并采取隔热措施。

(6)司炉人员在清理锅炉、设备时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引起火灾。

(7)司炉人员在值班期间严禁饮酒、睡觉或做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擅离职守。

(8)每日交班前要做好安全检查,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9)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器材的位置不得随意挪动,严禁挪用消防器材。

(10)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火灾报警程序、火灾疏散程序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发现火险要及时报警和扑救。

篇4:锅炉房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更好保证安全生产,即使抓好车间现场安全措施规范化,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文明操作,根据公司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车间实际情况,指定公司车间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

1、按期检查:

(1)公司每周组织一次检查。

(2)车间每天要检查1~2次。

2、按照公司09-2号文件要求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设备、措施、装置、违章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做到检查和总结想结合,检查评比相结合,检查与奖罚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

二、经常性检查:

1、班组、班前、班后安全检查。

2、车间主任及副主任日常巡回检查。

3、车间主任与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安全生产。

4、班前、班后检查是班长及班组作业人员重点,是否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设备运转是否正常,防护、装置是否有效,职工劳动保护着装是否整齐、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工人有无违章作业行为等进行随时随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专业性检查:

1、各种机械设备、防护设施是否完备,使用检查。

2、车间临时用电、电气焊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

3、防尘、防毒、防火安全检查:根据车间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懂行的安全技术人员和有实际操作经验的工人参加对现场车间、机械设备,电气防火等专项检查。

4、节假日检查:

(1)节假日加班及前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是对车间现场、生产隐患、设备、库房、食堂、职工宿舍、生活区等进行安全、防火的大检查以及节日加班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篇5: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规章

1、严格执行国家使用锅炉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学习锅炉使用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2.生产部经理是锅炉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培训司炉人员掌握安全使用常识、操作规程和专业技术,使其取得锅炉操作相应资格,方能上岗。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时间提前到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交班人员按规定应向接班人员交待当班设备运行情况,巡视检查设备状况,包括: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等,交接班时要认真掌握锅炉运行情况。没有交待清楚岗位设备运行情况或接班人员没有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保持锅炉正常运行。

4、为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延长其使用寿命,不得擅自改变锅炉结构、阀门和管路系统。必须坚持每天对锅炉、管道和附属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

5、锅炉投入使用后,在不停炉的状况下进行经常性的保养,跑、冒、滴、漏的阀门要及时检修或更换。运行的锅炉实行定期内外部检验,每月一次打开安全阀实验,必要时及时调整和更换。

6、锅炉所使用的煤炭、引火柴等易燃物品要与锅炉保持适当距离,谨防发生火灾。并注意检查燃煤中是否有爆炸物。

7、锅炉运行时保持锅炉本体清洁,无污垢、无渗漏,无锈和腐蚀,认真详细地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8、锅炉房是使用锅炉单位的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人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内。

9、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时刻保持高度责任感,不失时机地关注气压、水位、温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0、锅炉房要配有灭火器材,要做到认真管理,妥善置放,不要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11、出现事故及时上报,实事求是的写出书面事故报告,待调查清楚,分清责任后,对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损失,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并按价赔偿。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