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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吊装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8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明确大型吊装作业的方案制定、审批和执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证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进行的陆上大型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二、术语大型吊装作业:单台吊机的负载超过其额定荷载的90%或由多台吊机联合进行的吊装作业。三、职责1、项目组的职责(1)、大型吊装作业必须制定施工方案。方案由项目组或施工组织单位负责编制。(2)、项目组负责人或相关施工单位负责人在作业前必须召集相关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方案技术、安全交底,编制交底记录,经参加各方人员签字后,由技术部门存档。(3)、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相关各方进行JSA风险分析,对评估出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项目负责人应编制并存档JSA风险评估表。2、施工单位职责(1)、吊装作业开始前,施工负责人应组织召开专项安全会议,对即将开始的作业进行分工布置和安全提示。(2)、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各方进行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3)、项目安全监督和施工单位的相关安全人员负责监督吊装方案和公司各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4)、参与吊装作业的项目组人员、相关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四、管理内容1、吊装作业前(1)、施工单位负责根据吊装方案要求,准备充足施工中所使用的施工机具。(2)、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在作业前对以下各项作出检查:A、吊装作业所选择的各台吊机符合吊装方案的要求,证书齐全、有效。吊机已进行了全面检查,处于良好状态,安全装置齐全有效。B、吊车司机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了解所使用吊车的性能,熟知吊装作业指挥信号的含义。C、每台吊机的荷载符合安全要求(单台吊机作业时,吊机的最大荷载不得超过其安全吊装量的95%;多台吊机联合作业时,各台吊机的最大荷载不宜超过其安全吊装量的80%)。D、吊装作业所使用钢丝绳的类型、长度、直径、抗拉强度、破断拉力符合吊装方案中的要求。钢丝绳已进行过检查,没有任何损伤。E、吊装作业使用的卸扣的承载能力符合吊装方案要求。(必要时进行NDT探伤检查)。F、拖拉固定使用的钢丝绳、倒链、卷扬机、滑轮组符合方案要求,并已作出检查,结果正常。G、吊点在吊装前已进行NDT检验。(若吊点需重复使用,则在吊装后还需进行二次检验)H、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吊车司机、司索人员熟悉吊装方案(吊机及索具要求、吊点及重心位置、被吊物重量及尺寸、挂扣方式),并已对是否符合吊装要求做出自检。I、吊装作业指挥人员与吊车司机之间保持通畅的联络方式。J、吊装现场的天气状况符合作业要求(风力小于6级、能见度良好)。K、吊装作业区域内地面坚实平整,无影响作业安全的障碍物及隐患。L、吊装作业现场已设立隔离区,非吊装作业人员远离现场。M、通往吊装现场的道路通畅。N、所有施工吊机已按方案就位,索具按照方案要求固定完毕。(3)、检查完毕后,施工单位安全人员组织施工各有关人员填写《大型起重作业前安全检查表》。填写完毕后,通知吊装指挥人员可以进行作业。2、吊装作业中(1)、吊装指挥人员在确定吊装条件已充分具备后,宣布吊装作业开始。(2)、吊装指挥人员站在能同时看到被吊物及吊车的视线清楚的位置。(3)、所有的被吊物在被吊运时都要根据需要系牵引绳。(系牵引绳会影响安全的情况除外)。牵引绳要有足够的长度以保证作业人员与被吊物间的安全距离。(4)、在司索人员远离被吊物及被吊物周围没有障碍物的情况下,指挥人员发出起吊信号。指挥手势或信号要准确、清楚,所处位置应能使各司机都能看得清楚。若使用对讲机,要保证各对讲机之间的信息传递。(5)、在吊索张紧受力后,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应进一步确认索具的固定情况,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被吊物离开地面或垫墩300mm左右,应停顿1分钟左右时间,对吊索、卡环及吊机等的状态进行观察,确认无异常后方可继续吊装作业。(6)、起吊后保持被吊物平衡,吊具所在平面应垂直于被吊物,不得横拉、斜吊。吊装动作平缓,避免突然运动或被吊物摆动。(7)、在吊装过程中,各台吊机的司机必须听从统一指挥,除停止信号外不得接受他人的指挥信号。(8)、尽可能减少被吊物空中悬停时间,防止钢丝绳疲劳折断发生坠落事故。若需悬停于某一位置,则在此期间内吊车司机禁止离开驾驶室。(9)、在吊机行走时应鸣号,提示周围人员吊装作业正在进行中。3、吊装作业完成(1)、确认被吊物准确就位后,摘钩,复员设备,宣布吊装作业结束。(2)、施工单位的安全人员负责保存BFCEC-MR-27/R01《大型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表》。五.相关文件BFCEC-MR-20作业安全分析管理规定六、记录1、BFCEC-MR-20/R01作业安全分析表2、BFCEC-MR-27/R01大型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表

篇2:公司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装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及国家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装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流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t的起重机。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设备管理部门是流动式起重机的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负责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第五条?安全环保处对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第六条?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按要求执行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七条?员工接受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本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三章安全职责第八条?作业申请人职责:(一)作业现场负责人清楚吊装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作业申请;(二)办理作业许可票;(三)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五)组织实施作业;(六)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第九条?作业批准人职责:(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五)批准和取消作业。第十条起重指挥人员职责:(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二)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三)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四)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五)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第十一条司索人员(起重工)职责:(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二)测算货物质量与起重机额定起吊质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质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三)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四)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五)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第十二条起重机司机职责:(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二)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三)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四)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五)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第四章基本要求第十三条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吊装前需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第十四条使用前起重机各项性能均应由起重机操作人员检查合格。吊装作业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第十五条禁止起吊超载、质量不清的物货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第十六条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第十七条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第十八条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起重吊装作业:(一)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时不吊;(二)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吊;(三)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五)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及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时不吊;(七)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八)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九)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十)吊装运行路线上有障碍物且与吊装高度间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员不吊。第二十条?可拆卸物件吊装时必须完全拆开,分体吊装。严禁单点吊装(除有固定吊耳)。第五章起重机检查第二十一条?使用前的外观检查(一)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新购置的;大修、改造后;移动到另一个现场;连续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二)液压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A、机械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B、钢丝绳和吊钩检查表参见附录C。(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第二十二条?经常性检查起重机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第二十三条定期性检查(一)起重机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周期可根据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内容由企业根据起重机的种类、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此项检查应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进行。(二)起重机还应接受政府部门的定期检验。从启用到报废,应定期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第二十四条?闲置、备用起重机的检查(一)对闲置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二)对闲置时间超过6个月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按定期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三)对备用起重机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恶劣环境中的起重机应增加检查频率。第六章起重机维护和修理第二十五条?使用者或单位不得修改或添加流动式起重机安全设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起重量。第二十六条?每一台流动式起重机都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定期实施。维护报告应存档。第二十七条?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要求使用专用或指定的润滑油,定期地对运动部件、钢丝绳和链条进行润滑。应定期检查强制润滑系统能否进行正确的润滑。第二十八条?应经常对液压传输控制系统进行维护,防止发生操作事故或液压油泄漏事故。若液压油泄漏,应彻底清除,避免污染环境。第二十九条?起重机的修理应由生产厂家或企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修理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原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二)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三)结构件需焊修时,焊接质量应达到标准,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性能要求。第三十条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维护、修理及人工润滑。停机维护时应采取下列安全预防措施:(一)起重机应转移到安全区域,将吊臂下降至支架上,在吊臂无法下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吊钩滑轮组下降至地面,否则应将吊钩滑轮组机械固定;(二)将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档位置并关闭开关,锁定启动器,取下点火钥匙;(三)安装或拆卸吊臂时,应将吊臂垫实或固定牢靠,严禁人员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过;(四)手、脚、衣服应远离齿轮、绳索、绳鼓和滑轮组;(五)不应用手穿钢丝绳,应使用木棒或铁棍排绳;(六)在重新启动前,应安装好防护装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围人员撤离至安全位置;(七)凡2m以上的高处维修作业,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八)其他。第三十一条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金属铭牌。铭牌的内容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及其他内容。起重机产权单位应建立起重机及专用辅具的设备技术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产品合格证、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特种设备检验报告等;(二)启用时间、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修理、变更和试验等记录;(三)设备、人身事故记录;(四)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第三十二条如果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规范和最大吊杆起重能力等数据遗失,应送厂家指定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结果应存档。第七章吊装作业要求第三十三条起重机类型选择作业前,吊装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性质选择起重机的类型,优先顺序如下:(一)液压操纵伸缩臂轮胎式起重机;(二)液压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或履带式起重机);(三)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在某些工作场合也可使用衍架吊臂起重机,但在选择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的衍架吊臂起重机之前,应进行风险评估。第三十四条起重机安全基本要求(一)随机备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册、载荷能力铭牌并根据现场情况设置;(二)起重机操作室和驾驶室中应配置灭火器;所有排气管道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隔热层;驾驶室所有窗户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配置有标尺的油箱应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溅出或溢出;起重机平台和走道应采用防滑表面,人员可接触的运动件或旋转件应安装有保护罩或面板;(三)根据起重机型号,出入起重机驾驶室、操作室均应配备梯子(带栏杆或扶手)或台阶;所有主臂副臂应设置机械式安全停止装置;(四)如果起重机遭受了异常应力或载荷的冲击,或吊臂出现异常振动、抖动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彻底的检查和修理;(五)在加油时起重机应熄火,在行驶中吊钩应收回并固定牢固。第三十五条吊装作业安全要求(一)进入作业区域之前,应对基础地面及地下土层承载力、作业环境等进行评估。在正式开始吊装作业前,应确认人员资质及各项安全措施。起重司机必须巡视工作场所,确认支腿已按要求垫枕木,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二)关键性吊装作业及较复杂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计划或安全工作方案;吊装作业人员参加吊装作业的审核。吊装作业计划参见附录D。(三)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使用起重机时,起重机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在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所有电线电缆均应视为带电电缆。必要时应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并严格实施;(四)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五)起重作业指挥人应佩戴标识,并与起重机司机保持可靠的沟通,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沟通方式的优先顺序如下:1.视觉联系;2.有线对讲装置;3.双向对讲机。当联络中断时,起重机司机应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复联系。(六)操作中起重机应处于水平状态。在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引绳来控制货物的摆动,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七)任何人员不得在悬挂的货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随同货物或起重机械升降;(八)在下列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1.货物处于悬吊状态;2.操作手柄未复位;3.手刹未处于制动状态;4.起重机未熄火关闭;5.门锁未锁好。第三十六条关键性吊装作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关键性吊装作业:(一)货物载荷达到额定起重能力的75%;(二)货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联合起吊的;(三)吊臂和货物与管线、设备或输电线路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四)吊臂越过障碍物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五)起吊偏离制造厂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组成与说明书中吊臂的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长度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等;(六)单件起重机量100吨以上、新工艺或多台起重机吊一件物品、吊装物直线长度大于70米以上、结构特殊或薄壁柔性结构的大型吊装作业;(七)注汽锅炉吊装、储罐安装维修。第八章起重机司机要求第三十七条起重机的操作,只能由下列人员进行:(一)有资质的起重机司机;(二)司机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实习起重机司机;(三)专业维护和测试人员(当起重机必须通过启动来维护和测试时);(四)有资质的起重机检查人员。在起重机司机或其他指定人员知晓的情况下,除上述人员外,加油工、作业监督(或其他必须进入驾驶室才能履行职责的人员)也可进入驾驶室从事职责范围内的作业。第三十八条司机的身体和心理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花眼等症状。深度感知能力、视野和反应时间正常;(三)听力、力量、耐力、敏捷性和协调性以及反应速度应满足要求;(四)手的灵巧性、协调性正常;(五)违禁药物测试结果应为阴性;(六)经体检医生认可无身体缺陷或情绪不稳定的迹象;(七)无癫痫病史;(八)其他。起重机司机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应在企业指定的医院进行。第三十九条司机应熟悉或掌握以下知识:(一)起重机各部件的结构和技术性能;(二)起重机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要求;(三)安全运行要求;(四)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五)发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六)指挥信号;(七)基本维护知识;(八)其他。第九章作业许可票第四十条许可票申请。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都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吊装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E。许可票的申请应由吊装作业负责人办理,申请前应准备好以下相关资料:(一)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前安全分析);(二)吊装作业计划或吊装安全工作方案;(三)起重机外观检查结果、钢丝绳和吊钩检查结果;(四)相关安全培训记录。第四十一条许可票的审批。关键性吊装作业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其它吊装作业许可票由科级单位审批。第四十二条许可票的延期。吊装作业许可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票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超过延期次数,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票。固定设备装置安装维修吊装作业许可期限视工期而定,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若场地条件、吊车、吊装作业人员、方案改变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票。第四十三条吊装作业许可票的分发、关闭具体管理执行《辽河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生产施工过程中的起重作业。

第三条对于大型或重型设备的吊装必须编制专门的设备吊装方案,并应得到公司HSE管理部门的批准。对于20T以上的重物和刚结构工程主体的吊装,或吊物不足2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

第四条用于吊装设备的车辆或机具应有使用合格证,参与起重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证书(包括吊机手),驾驶员应有驾驶证。这些机具和人员施工单位应向HSE管理部提供一份清单,待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施工车辆必须购买了保险。

第五条起重吊装工作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并规定统一的联络信号。起重机械必须经常检查,保持各部位的灵敏可靠。

第六条从事起重吊装、校正工作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作业时不宜用力过猛,以防身体失稳坠落。

第七条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做吊装锚点,未经项目管理部许可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做吊装锚点。

第八条起重重物时要栓溜放绳,吊装构件不得长时间在空中停留,构件或机械设备未固定前不得松钩,作业人员不准在起重物上行走操作,严禁将安全带挂在起吊的构件上。

第九条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机械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必须经特殊作业人员专门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作业前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等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试吊时必须有安全管理人员在场,大型吊装必须有华胜公司项目管理部的安全管理人员在场,经允许后方可起吊;

第十条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索具必须进行计算、选择使用;

第十一条严禁在起重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大型构件或设备吊装要设警戒区,防止坠物伤人。

第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篇4:起重吊装安全管理规定

1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国家《起重吊装指挥信号》(GB5082—85)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起重机械必须经常检查,保持各部位的灵敏可靠。

2从事起重吊装、校正构件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作业时不宜用力过猛,以防身体失稳坠落。

3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4起吊重物要栓溜放绳,起吊物件不得长时间在空间停留,构件(或机械设备)未固定前不得松钩,且不准在起重物上行走操作。严禁将安全带挂在起吊的构件上。

5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并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操作人员必须经特殊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

②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详细检查,吊装时,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③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篇5:吊装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大型)

1.总则为规范公司大型吊装搬运作业,避免发生起重伤害事故,依据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规定。2.范围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施工管辖范围内大型设施、设备吊装、搬运作业管理(不含吊管机);2.2本规定未涵盖内容或范围执行本规定引用或与作业相关的标准;2.3甲方有规定的按甲方规定执行。3.职责3.1安全质量部负责制、修订吊装作业制度,监督本规定执行情况。3.2工程部负责吊装作业的技术支持、服务。3.3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对所辖区域内的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负责,为作业提供人员、技术、设备、设施保障。3.4作业批准人-----项目部经理或其授权人3.4.1指定或确认现场负责人及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并明确责任;3.4.2组织风险辨识、评价,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3.4.3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及安全控制措施,审批作业方案及作业许可证;3.4.4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为吊装、搬运作业安全提供必要的条件;3.4.5监督检查现场作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的情况,按公司《HSE问责制度》对“三违”行为进行处理;对作业负监督管理责任。3.4.6紧急情况下负责应急救援组织、资源调配。3.4.7批准和取消作业。3.5作业申请人-----作业队管理、技术人员3.5.1负责移动式起重机使用前的确认,移动式起重机设备合格证、年检证书、维修保养等资料符合要求,设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3.5.2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HSE培训、交底;提出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3.5.3作业前,对作业场所、周围、空中影响作业的障碍物进行确认,移动、拆除障碍物涉及第三方的须征得许可;无法移动的须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的标识;3.5.4负责按《项目HSE技术交底》要求及起重专业要求实施作业,执行安全措施,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3.5.5作业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时,有权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3.6起重指挥人员3.6.1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3.6.2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3.6.3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3.6.4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3.6.5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3.7司索人员(起重工)3.7.1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3.7.2测算货物质量与起重机额定起吊质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质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3.7.3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3.7.4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3.7.5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3.8起重机司机3.8.1符合吊装作业的专业资格要求;3.8.2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3.8.3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3.8.4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3.8.5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3.8.6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3.8.7使用中若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4.作业许可管理4.1常规临时吊装作业公司生产、施工领域的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均事先办许可证;4.2非常规临时吊装、搬运作业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项目部组织编制吊装计划及专家评审,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项目部经理批准、报监理、甲方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4.3吊装涉及搬运作业,则将运输路线实地勘察、优选运输路线的要求;明确标注运输沿线障碍物(桥梁等)影响作业安全的因素的搬运运输线路示意图;运输过程中的车辆排序及联络方式,中途临时停车安全措施、搬运起止时间等内容与吊装作业合并编写一个方案。4.4作业对外分包的,项目部参照本规定、分包合同对分包商作业过程实施监督、管理,项目部与分包商对作业过程的安全负同等责任。4.5严禁无许可证的临时吊装、搬运作业。4.6作业许可证的办理4.6.1临时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按《CPE油建公司特殊危险作业许可审批管理办法》执行。批准人接到申请人作业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核查,检查确认符合要求,批准人、申请人在许可证上签字后许可证生效。4.6.2作业申请人向批准人申请办理许可证,准备以下资料(涉及搬运应同时准备的资料):⑴吊装(搬运)平面(运输线路)示意图。明确标注吊装现场(运输沿线)障碍物(桥梁等)影响作业安全的因素;⑵《风险因素清单》及控制措施、作业程序;⑶吊装作业申请(《搬运HSE计划方案》);⑷起重机、吊钩、钢丝绳、索具技术测算结果及检查结果;⑸相关安全培训记录。⑹其他相关资料。4.7作业许可证的时效4.7.1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期限不超过24小时;4.7.2延期只适用于安全措施有效、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没有变化的情况。在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作业时间,应根据作业性质、风险、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4.7.3一份作业许可证只限一次使用,严禁涂改、转借临时吊装(搬运)作业许可证。4.8许可证取消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许可证取消4.8.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4.8.2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4.8.3实际作业与规范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4.8.4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4.8.5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4.8.6禁止无现场负责人、无监护人、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作业;4.8.7事故状态下。4.9临时吊装作业若涉及搬运、高处作业或临时占道作业妨碍道路通行时,需要编制相应安全措施,纳入吊装方案中,并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4.10许可证的使用许可证一式三联,审核批准后,一联由作业单位存根、一联交承运单位、一联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持证组织施工;5.作业实施5.1项目部按照临时吊装作业计划(《搬运HSE计划方案》),完成人员、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准备,对作业人员确认。5.2临时吊装(搬运)作业和涉及的挖掘、临时占道作业等许可证都已经审批完成。5.3许可证记载的项目部现场负责人、作业申请人、安全员、监护人、作业人员到现场,确认作业条件满足作业要求。5.4属地管理单位现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到场,确认相关许可作业的准备工作已完成。5.5作业前现场负责人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讲明作业的危险及工作步骤、责任划分、注意事项、应急措施等,并进行人员清点。5.6项目部作业现场负责人,落实各项措施、现场教育完成,下达实施作业指令。5.7作业过程中,各岗位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禁擅自离岗。5.8吊装作业一般规定5.8.1现场负责人应监督相关责任人对新购置的、大修(改造后)、从另一个现场调入、连续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检查内容见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5.8.2起重机操作员与指挥员应始终保持听觉或视觉上的联系;5.8.3在货物吊装的调整、升降或起重机的移动过程中应持续鸣笛;5.8.4在将起重机移入某一区域时,确保起重机的稳定和不损坏地下设施以及不伤到人员。5.8.5确保起吊钢索始终保持垂直;5.8.6安全插销和安全舌片处于良好状态;5.8.7通过引绳、拉钩来控制货物的摆动;5.8.8确保起重机水平度;5.8.9工作区域没有无关人员;5.8.10确保起重货物上没有人员。5.8.11吊装作业中的“十不吊”。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⑴指挥信号不明;⑵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⑶斜拉重物;⑷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⑸重物下站人;⑹重物埋在地下;⑺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⑻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⑼重物越人头;⑽安全装置失灵。5.8.12电网附近的起吊作业⑴所有空中电缆应当被视为带电,禁止起重机及操作人员与电缆有任何接触并保持一定的距离;⑵在电线附近起吊作业应制定书面的作业计划并严格实施;⑶在允许的情况下,应断电且在良好接地的情况下进行操作;⑷专人负责警戒。电压(kV)6以下6至1010至3535至110110至220220以上距离(m)2.52.73.03.24.65.25.8.13在管道附近的操作⑴如在管道附近1.5米或管道上空进行吊装,应在管道上加装保护设施,并制定书面的起吊计划;⑵在已投入使用的油气管道附近作业应编制安全程序和操作规程;⑶应在操作区域设置警戒带,任何非直接参与操作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⑷应事先拟定处理管道被碰或断裂状况的应急措施;5.8.14开始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货物离开地面20-30cm,停留60秒,确认正常后才可以进行吊装作业。5.9吊装作业实施5.9.1作业前,现场负责人组织对吊装现场进行清理、平整、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确保满足吊装设备安装的条件、吊装时有足够的场地和空间;5.9.2拆除吊装物的关联附件,使吊装物处于无吊装障碍状态;5.9.3所有参加吊装的设备、人员按规定时间就位;5.9.4现场负责人安排各责任人检查:人员设备、绳索、工具就位情况,气象条件符合吊装要求,设置吊装安全警戒区,确定准备工作完毕;5.9.5检查确认准备工作符合要求后,由现场负责人,对所有吊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任务交底,交底完成后无关人员撤离作业区,吊装小组组长下达实施令;5.9.6起重指挥员按吊装实施方案,指挥吊装。吊装指挥人员须持证上岗;5.9.7项目部HSE监督员对吊装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5.9.8严格执行吊装作业中的“十不吊”。5.9.9设备吊装就位固定符合要求后,由吊装指挥人员指挥起重设备与吊装物脱离。确认安全后,吊装结束。5.10大件搬运一般规定5.10.1大件搬运:大型货运汽车(平板车、半挂车等)装载不可解体的货物后,从地面算起高度超过5米;宽度超出侧面车厢0.5米;长度超过车厢后面达车厢长度1/2以上的,含其中之一者为大件搬运。搬运方案由承运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总工审核、项目部经理审批、发布后实施。5.10.2搬运前准备⑴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对搬运物进行实物测量,确定其质量和外形尺寸(极点尺寸);⑵现场负责人根据搬运物质量和外形尺寸测量结果,对从启运地到目的地运输路线进行实地勘察,综合勘察情况优选运输路线;⑶现场负责人负责路经的道路、桥梁及有其它障碍物的,大件搬运前应做加固、维护和障碍排除,以满足运输需求。⑷现场负责人组织人力拆除吊装物的关联附件,使吊装物处于无吊装障碍状态。不可拆除的部分,应采取保护或控制措施。⑸现场负责人负责应对搬运物的装卸现场进行清理和平整,满足装卸时有足够的场地和空间。⑹项目部根据作业许可证、搬运方案叙述的搬运物质量和外形尺寸(极点尺寸)等参数向工程管理部门提出车辆申请;5.10.3搬运实施⑴所有参加搬运的车辆、人员按要求到起运点报到,项目部清点、核实搬运的车辆、相关人员资格;⑵现场负责人负责对人员设备、器材、工具就位情况,具体准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落实。⑶现场负责人负责对所有搬运人员进行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教育、任务交底及具体要求后,由领导小组组长下达实施令。⑷项目部安全监督员对搬运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5.11许可证关闭当吊装、搬运作业完成后,申请人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确认:5.11.1清理作业现场,恢复地貌;5.11.2申请人(监护人)检查现场并确认无任何隐患后;5.11.3申请人和批准人双方现场确认、签字,许可证关闭;6.附则6.1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部组织制定、负责解释。6.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司《大型吊装、搬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6.3凡违反本规定作业者,按公司《HSE问责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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