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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空气管道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8

1、压缩管道的增设、拆装移动及维护管理等由设备管理部门掌握管理,非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处理。

2、关于压力管路的增设、修理、拆装移动等施工事宜统一按《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国家标准)执行。

3、制定巡回检查制度。要注意有无漏风现象,定期排放油水,检查各处温度、压力是否正常等其他安全事项。

4、对有人孔的储气罐,每年进行一次鉴定和清洗。

5、管路及阀门如有冻结之处,可用热水烫,不许用火烤,也不许用重物敲打。

6、遇有电焊作业时,绝对不允许利用管路、储气罐及支架等当做接地线。

篇2:管道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道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控制作业风险,保障作业安全,根据集团公司Q/SY1241-200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及《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直属机构以及为局服务的分包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除为动火设置的固定场所之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防火等级林区进行焊、割作业,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许可按照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其动火作业许可管理程序或实施细则;施工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培训、监督和考核;安全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六条?动火区域属地主管单位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动火作业单位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第八条?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参加动火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条?相关作业人员职责

(一)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批准人委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

(三)动火监护人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动火,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在动火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即刻启动应急预案。动火监护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四)动火作业人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能动火。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责任停止动火。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条?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许可证的审批、分发、延期、取消、关闭程序按照《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执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参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第十三条?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第十四条?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应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涉及高处、进入受限空间、挖掘、管线打开作业等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管道局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动火区域属地主管单位(非隶属管道局)有明确动火作业相关规定,应遵循其规定要求实施动火作业管理。

第四章作业要求

第十七条?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具体执行《管道局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办法》,根据分析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前,应对相关能源和物料的外部来源、动火区域采取隔离措施,并视其内部介质采取吹扫、清洗、置换措施。

(一)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林区内动火作业,应依据当地林业部门的相关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

(二)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三)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四)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五)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m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第十九条?易燃易爆、高粉尘场所实施动火作业前,应根据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内部介质进行易燃易爆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粉尘等浓度检测工作,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一)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n。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二)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三)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四)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十一条?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动火安全措施确定的安全区域内。

第二十二条?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第二十三条?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

第二十四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

第二十五条?由动火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和设施:

(一)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二)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三)风险评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安全工作方案;

(五)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

(六)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七)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h。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第二十七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动火监护人留守现场并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五章特殊情况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高处动火作业应遵循:

(一)《管道局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二)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三)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四)遇有五级以上风(含五级)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风(含六级)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第二十九条?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应遵循:

(一)《管道局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二)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在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动火作业,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三)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第二十条第二款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条?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应遵循《管道局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作业人员使用的安全绳必须为阻燃或不燃材料。

第三十一条?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局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各级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相关技术人员、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本办法应在管道局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3:公司管道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一、安全生产

1、安全管理

1.1项目部要设立以项目经理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制度完善、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1.2按工程项目规模配备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单项造价5000万以下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针对分包单位:专业分包至少1人,劳务分包的工程50人以下的至少1人,50-200人的至少2人,200人以上的至少3人。项目部必须确保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环境及施工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的投入。

1.3项目部要定期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做到项目部安全员每日巡检,项目部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公司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原则及时整改。

1.4项目部应针对工程的实施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其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基坑支护与降水工作、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拆除及爆破工程等,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实施,并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1.5严格执行《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场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6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均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从事电工、电焊工、施工机械设备操作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7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或新的岗位前,必须登记造册和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部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1.8夜间作业,必须保证作业区有足够的照明;在重点危险部位及路段,夜间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灯、警示牌等警示标志;夜班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配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严禁酒后作业,保证精力充沛;夜间作业前,应严格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及不利作业条件的,必须停止作业;加大夜班的跟踪巡查力度,尤其是危险施工区域;施工车辆夜间作业必须有专人指挥,严防倒车伤人等各类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夜间作业的用电管理,严禁非电工人员操作用电,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线。

2、安全防护

2.1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前必须按批次批量检测,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

2.2深度超过2m的基坑(槽)边堆放的弃土、材料、机具等与基坑边距离不少于1.2m,大中型机械设备与基坑(槽)边距离应根据施工方案、基坑壁支护情况计算确定。弃土堆置高度不得高于1.5m。基坑(槽)施工必须采取科学合理的排水、降水和隔渗措施。基坑(槽)的临边防护栏杆必须使用钢管搭设并使用安全网封闭。

2.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采用TN-S低压配电系统、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施工现场应使用标准配电箱。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并按规范接线。

2.4施工现场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2.5吊车司机和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施工机械必须按照出厂说明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6施工机具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安全措施、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电焊机一次侧进线处必须有防护罩,二次侧必须有空载降压保护装置或防触电保护装置,并做好保护接零及装设漏电保护器。施工现场严禁用石油液化气替代乙炔、氧气进行相关施工。

2.7潜水泵必须做好保护接零,并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小于15mA×0.1s的漏电保护器,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必须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管。

2.8距地下管线1.5米(燃气管线2米)范围内不得采用机械开挖,应用人工开挖。管道暴露后应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有关管线单位处理。

2.9管线工程施工路段,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设置各类醒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和车辆导向标志,在交通繁忙的复杂路段必须配备专人执勤指挥,并设置带有反光标识围挡、警示地锥等警示标志。

二、文明施工

1.1市政管线工程开挖区域必须设置连续围档,围挡要坚固、平稳、严密、整洁、美观,并做好警示标志,施工完成必须尽快按要求对路面及人行道进行恢复。围挡材料应采用金属材质或装配式活动板材,不得使用塑料布、土工布、纺织布。

1.2工程造价100万以上的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规格要求不小于0.8×1.2m,字迹端正,张挂牢固;工程造价100万以下的工程(含抢修),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注明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

1.3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应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有安全可靠的隔离措施。危险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夜间作业应设警示红灯。

1.4不得在工地现场焚烧油毡、油漆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1.5施工现场应作到工完场地清。当天不能及时回填、清运的渣土应用防尘网覆盖。清运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运输散体材料、流体材料或清运垃圾等应该密封、掩盖,不得沿途抛散、遗漏污染市容。

1.6市区范围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机械的噪声和震动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噪声标准。施工现场应在规定时间(7:00-12:00,14:00-22:00)内施工,噪声不得超过85分贝。因特殊工序需要连续施工的,应按要求申报并告示周边居民。有特殊要求的(如中、高考期间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1.7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统一着装并佩戴上岗证,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穿拖鞋、高跟鞋、赤脚或赤膊不准进入施工现场;穿硬底鞋不得进行登高作业。

1.8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动火审批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施工现场不同的作业条件,配备数量足够、型号正确、质量可靠的消防器材,并建立消防档案。

该管理规范未尽事宜,参见《关于下发平顶山市豫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年11月13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篇4:管道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我公司所承建的管道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环境,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2适用范围

我公司所承建的所有管道工程。

3职责

见《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部门职责与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4安全管理

4.1工程处(项目部)要设立以工程处主任(项目经理)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制度完善、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4.2工程处(项目部)要定期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保证作到工程处(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每日巡检,项目部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公司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原则及时整改。

4.3按工程项目规模配备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单项造价在500万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单项造价在500万以上要设2-3名专职安全员。工程处(项目部)必须确保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环境及施工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的投入。

4.4项目部应针对工程的实施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其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基坑支护与降水工作、土方开挖工程,摸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及爆破工程等,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实施,并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4.5严格执行《南宁市水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场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4.6工程处主任、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都必须要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从事电工、架子工、电焊工、施工机械设备操作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7作业人员进人施工现场或新的岗位前,必须登记造册(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工程处(项目部)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5文明施工

5.1市区道路围档不得低于1.8米,移动出入口及十字路口可低于1.2米,但不得低于0.9米,降低围档长度延伸不得超过20米。

5.2市政管线工程采用不低于0.9米的围档,开挖区域必须进行围档,并做好警示标志,施工完成必须尽快按要求对路面及人行道进行恢复。

5.3材料应采用装配式活动板材,不得使用塑料布、土工布、纺织布、脚手片做维护。

5.4施工现场应设置“六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劳务工工资监控制度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规格要求不小于0.8×1.2m,字迹端正,张挂牢固。

5.5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应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有安全可靠的隔离措施。危险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夜间作业应设警示红灯。

5.6不得在工地现场焚烧油毡、油漆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5.7施工现场应作到工完场地清。清运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运输散体材料、流体材料或清运垃圾等应该密封、掩盖,不得沿途抛散、遗漏污染市容;严禁从2.0m以上搞出向下抛撒建筑垃圾。

5.8市区范围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机械的噪声和震动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噪声标准。施工现场应在规定时间(7:00-12:00,14:00-22:00)内施工,噪声不得超过85分贝。因特殊工序需要连续施工的,应按要求申报并告示周边居民。有特殊要求的(如中、高考期间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9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动火审批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施工现场应按不同的作业条件,配备数量足够、型号正确、质量可靠的消防器材,并建立消防档案。

6安全防护

6.1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前必须按批次批量检测,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现场使用。

6.2深度超过2m的基坑(槽)边堆放的弃土、材料、机具等与基坑边距离不额定少于1.2m,大中型机械设备与基坑(槽)边距离应根据施工方案、基坑壁支护情况计算确定。弃土堆置高度不得高于1.5m。基坑(槽)施工必须采取科学合理的排水、降水和隔渗措施。基坑(槽)的临边防护栏杆必须使用钢管搭设并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6.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采用TN-S低压配电系统、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施工现场应使用标准配电箱。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并按规范接线。

6.4施工现场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6.5吊车司机和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施工机械必须按照出厂说明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6.6施工机具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安全措施、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电焊机一次侧进线处必须有防护罩,二次侧必须有空载降压保护装置或防触电保护装置,并做好保护接零及装设漏电保护器。施工现场严禁用石油液化气替代乙炔、氧气进行相关施工。

6.7潜水泵必须做好保护接零,并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小于15mA×0.1s的漏电保护器,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必须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管。

6.8距地下管线1.5米(燃气管线2米)范围内不得采用机械开挖,应用人工开挖。管道暴露后应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有关管线单位处理。

6.9管线工程施工路段,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设置各类醒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和车辆导向标志,在交通繁忙的复杂路段必须配备专人执勤指挥。

7相关文件

《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篇5:管道局脚手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管道局脚手架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发生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结合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均是金属脚手架作业活动,包括搭建、拆卸、移动、提升、改建和使用脚手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直属机构、各工程施工项目部及为局服务的分包商。

第四条?术语和定义

(一)脚手架:一种临时搭建的、可供人员在其上施工、承载建筑设备和物料的平台。

(二)安全爬梯(斜道):附着在脚手架或建筑物上的供人员行走和运送材料的通道,分为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

(三)技术负责人:熟悉脚手架标准,经过脚手架搭设专业培训取得资质,能够识别脚手架作业中的风险,并经过授权的人员。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脚手架作业管理程序或实施细则;施工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培训、监督和考核;安全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六条?员工接受脚手架作业培训,执行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参与脚手架作业的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脚手架作业单位

(一)脚手架作业施工方案必须由取得资质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作业。

(四)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搭建过程中全程进行监督检查。

(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八条?作业人员

(一)按要求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二)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脚手架作业。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九条?基本要求

(一)脚手架搭设作业单位应具有脚手架作业相关资质。脚手架作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具有相应资质。

(二)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允许进行脚手架作业。

(三)脚手架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应办理作业许可证,脚手架作业许可证见附件。

(四)设计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方案交底,使作业人员了解脚手架搭设作业技术要求、存在危害,确保作业人员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五)脚手架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具体执行《管道局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办法》。工作前安全分析时应考虑但不限于:

--高处作业;

--现场存在的电力线或工艺设备;

--危险区域划分;

--作业环境;

--邻近工作人员的相互影响;?

--脚手架基础或邻近区域挖掘作业的影响;

--气候的影响。

(六)脚手架管理实行绿色和红色标识:

--绿色表示脚手架已经过检查且符合设计要求,可以使用;

--红色表示脚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设或待拆除,除搭设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第十条?脚手架的搭建、拆除、移动、改装

(一)脚手架的搭建、拆除、移动、改装作业应在作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现场指导下进行。

(二)作业中,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工具袋等装备。

(三)脚手架应正确设置、使用防坠落装置,每一作业层的架体应设置完整可靠的台面、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使用特殊防护设施时应在作业技术负责人指导下进行。

(四)脚手板必须满铺,搭接长度必须满足标准和方案的要求。脚手板除了用做铺设脚手架外不可它用。

(五)脚手架的支撑脚应可靠、牢固,能够承载许用最大载荷。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六)当脚手架的高度超过其最小基础尺寸的4倍时,应在其顶部采取防倾覆的措施。

(七)脚手架搭设作业当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应进行检查,并采取临时性加固措施。

(八)脚手架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工地临时用电线路架设及脚手架接地措施等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标准。

(九)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大雪及雷雨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脚手架搭设作业,正在使用中的脚手架应以红色挂牌替换绿色挂牌。雨雪过后,应把架面上的积雪、积水清除掉,避免发生滑跌。大风过后,应对脚手架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

(十)脚手架作业过程中禁止高空抛物、上下同时拆卸。杆件尚未绑稳时,禁止中途停止作业。

(十一)禁止携带物品上下脚手架,所有物品应使用绳索或其他传送设施传递。

第十一条?脚手架的检查

(一)脚手架搭设期间遇下列情况时,搭设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根据脚手架检查清单逐项检查确认,并根据检查结果设置警示牌:

--分段搭设的脚手架,在每段搭设完成后;

--每搭设完10~13m高度后;

--脚手架搭设完成后。

脚手架检查清单参见附录A,脚手架警示牌参见附录B。

(二)脚手架使用期间遇下列情况时,技术负责人应检查脚手架,并根据检查结果设置警示牌:

--遇有大雨、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后,寒冷地区解冻后;

--每一班次作业开始之前;

--作业平台上施加载荷前;

--脚手架改动后;

--每隔7~10天。

(三)检查发现脚手架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重新设置绿色警示牌。

第十二条?隔离与防护

(一)在脚手架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根据需求设置安全通道和隔离区,隔离区应设置警戒标志,禁止在安全通道上堆放物品材料。

(二)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不得留有空隙。脚手架上不得放置任何活动部件,如扣件、活动钢管、钢筋、工器具等。

(三)超出避雷装置保护范围的大型脚手架应按相关标准设避雷装置。

第十三条?脚手架的使用

(一)脚手架的使用者都应接受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作业规程、作业危害、安全防护措施等。

(二)脚手架的使用者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三)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四)使用者应通过安全爬梯(斜道)上下脚手架。脚手架横杆不可用作爬梯,除非其按照爬梯设计。

(五)脚手架上的载荷不允许超过其容许的最大工作载荷。

(六)脚手架无扶手、腰杆和完整的踏板时,脚手架的使用者需使用防坠落保护设施。

(七)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八)在脚手架上进行动火作业时,同时执行《管道局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脚手架材料

(一)脚手架材料(如钢管、门架、扣件和脚手板等)应有厂商的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重复使用的脚手架钢管、门架和扣件等材料的形状尺寸、性能应满足脚手架技术规范要求,严禁使用裂缝、变形、滑丝和锈蚀的脚手架材料。脚手板材料应符合作业方案中对承载力的要求,严禁使用腐朽(蚀)的脚手板。

(二)在入库前和使用前应对脚手架材料和部件进行检查,任何有缺陷的部件应及时修复或销毁,在销毁前应附上标签避免误用。

(三)应妥善保管脚手架部件,存放在干燥、无腐蚀的地方,禁止在上面堆放重物,防止损坏。

(四)木制脚手板应定期进行承载试验。承载试验应综合考虑用途、使用年限、安装环境和储存条件等因素。

(五)脚手架部件的检查结果和脚手板试验信息应附在脚手架的相关资料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局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应在管道局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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