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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间安全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8

1、非锅炉工段工作人员及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锅炉房,外来参观人员须经厂部同意,并有专人陪同,同时作好出入登记。

2、非锅炉有关操作人员,禁止触动或开启锅炉上各种阀门。

3、锅炉顶部及炉体四周不准放易燃易爆杂物和烘烤衣物等。

4、当班司炉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必须离开时,应经当班负责人同意,严禁打瞌睡和私分小小班。

5、司炉人员持有司炉操作证,否则不能单独操作。

6、在工作时要集中思想,加强工作责任感,不得担任与锅炉运行无关的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开玩笑。

7、锅炉发生故障时,当班人员有责任积极排除,如在交接班之际停止交接,在处理完后再交接。

8、按时准确记录各种运行参数,禁止敲打压力表、流量表和轴承断油(或冷却水)运行。

9、锅炉全体员工应自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司炉工有权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篇2:锅炉运行管理制度

为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增强司炉工的安全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为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增强司炉工的安全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必须建立锅炉安全操作运行及交接班记录。

二、司炉工必须持司炉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三、司炉工必须坚守岗位,绝不允许擅离职守、私自脱岗。

四、锅炉各附属机械设备必须运转良好,严禁敷衍应付。

五、锅炉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必须灵敏、灵活,按期校验。

篇3:锅炉房工作制度范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房的制度项目,工作内容与要求。

2引用标准

3巡回检查制度

3.1检查路线:

从炉前向左,沿炉体向后,到炉体后部,转到炉体右侧,沿炉体向前到炉顶,下来回到炉前中部,再检查附属设备。

3.2检查内容:

3.2.1压力:温度、水位是否正常。

3.2.2本体:受压部件有无渗漏;变形等异常情况。

3.2.3炉墙:有无塌裂、掉砖现象。炉门及其它有无过烧变形。

3.2.4附属设备:鼓、引风机、炉排、除碴机,省煤器,排污阀门及其它阀门是否作用良好,工况是否正常;润滑系统是否良好。

3.2.5安全附件;各类仪表工作是否正常,安全防护装置是否灵敏。

3.2.6电器设备作用是否灵敏可靠。

3.3检查要求:巡回捡查每班不少于二次,每次检查中必须冲洗水位表或检查进出水温度是否合乎要求。安全阀:安全保护装置每周不少于一次试验,并将试验时间、数据、试验人记入记录本内。

4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4.1维修保养周期

4.1.1采用炉内水处理措施的蒸汽锅炉,每月进行一次。

4.1.2有可靠炉外水处理设备的锅炉每3个月一次,采暖锅炉每年二次;汽水两用炉每月应人工清洗保养一次,每3个月不少于一次检修。

4.1.3安全保护装置、辅机、电控系统、控制计量仪表与锅炉本体同时进行维修保养。

4.1.4温度表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安全阀、压力表使用每6个月至少检验一次。

4.2维护保养内容:

4.2.1清除锅炉内部水垢。

4.2.2清除各部积灰和烟垢,检查各部状态。

4.2.3清扫水位表、验水阀、压力表、锅炉进水管口的汽水通路和注水器内的水垢。

检查安全阀、压力表的铅封。在本次小修与半年一次的压力表校验时间相吻合时,应同时拆装检修安全阀,并进行喷汽校对铅封。

在检修水位表时,还应校对水位表上下旋塞开关把手按装方向是否正确。把手与汽水连通管平行时为开,垂直时为关,且在旋塞阀杆平面应刻有与把手开关方向一致的印痕。

4.2.4检查锅炉各受压元件有无变形、裂纹、腐蚀、起槽缺陷,对检查出的缺陷要进行记录,对影响使厢的缺陷进行处理。

4.2.5修理已损坏和泄漏的人孔、手孔和各汽水阀门(包括分汽、水缸各阀门)。

4.2.6修理损坏的人孔、看火门、吹灰器孔盖等。

4.2.7排除炉排故障,更换烧损、断裂的炉排件,捡查炉排传动、变速机构,对影响运行的进行修理、补充或更换润滑油脂。

4.2.8检查鼓、引风机、处理影响运行的缺陷。清洗轴承、补充或更换润滑剂,修补叶片。

4.2.9检查水处理和给水设备,对漏泄的逆止阀和有异音、异状的给水泵进行修理。

4.2.10处理输煤、给煤、清灰、除渣系统的故障。

4.2.11检修空气预热器和通风系统的漏泄,对漏风的炉墙进行密封。

4.2.12检查各种仪表,对影响使用的进行修理或更换。

4.3维护保养的要求:

4.3.1锅炉经维修保养后的内部应清洁,锅炉内水垢残存应符合规定。

4.3.2锅炉本体无裂纹、无严重变形,燃烧及气密状态良好,并保证锅炉使用至下一周期的安全。

4.3.3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表等附件作用灵敏可靠。

4.3.4锅炉本体及锅炉房范围内管道和阀门无跑、冒、滴、漏现象。

4.3.5炉排和各机械设备运转正常无异状,无异音。

4.3.6维修保养验收后,由检修负责人将检修情况记入锅炉检修记录本内,并经使用负责人确认签字后,交管理部门保管。

5司炉工交接班制度

5.1交班司炉人员,应在交班前,对锅炉运行情况作一次认真全面的检查和调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交班。

5.1.1锅炉燃烧良好、汽压、温度和水位在正常范围内。

5.1.2安全附件、仪表、仪器动作灵敏可靠。

5.1.3辅机运转正常(声音,温度,运转无异常)。

5.1.4做好清炉除渣工作,场地清洁,工具备品和配件摆放整齐。

5.1.5认真填写各项记录。

5.1.6交班人员在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上签名交班。

5.2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详细介绍本班运行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和注意事项。

5.3接班人员未按时接班,交班人员应报告主管负责人,但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4交班人员如遇事故应处理完毕后,再办理交接班手续。接班人员应积极协助交班人员处理事故。

5.5接班人员应提前十分钟至Ⅱ达锅炉房,做好接班前的准备工作,接班人员须认真查阅交班记录和听取交班人介绍情况.

5.6接班人员应对锅炉运行情况,附属设备运行情况检查后,办理接班手续。

5.7接班人员在接班前不准喝酒。交班人员如发现接班人员喝酒或有病时,应向有关负责人报告。由负责人采取措施,另行指派合格人员代班。

6水质管理制度

6.1蒸汽锅炉的给水一般控制三项指标:

(1)总硬度小于或等于0.03毫克当量/升;

(2)悬浮物小于或等于5毫克/升;

(3)PH值大于或等于7。

6.2热水锅炉当锅炉出水温度小于或等于95℃时:给水总硬度小于或等于3.5毫克当量/升,悬浮物小于或等于20毫克/升,PH值大于或等于7。以上为采用锅内加药处理的指标,如采用锅外化学处理,各项指标为:给水总硬度≤0.6me/L;悬浮物≤5mg/L;PH值(25℃)时≥7。

6.3测定原水硬度、碱度、PH值每月不少于一次。有条件时应做全分析。

6.4用离子交换器处理的软水水质硬度、氯根等每2小时化验一次。但离子交换剂接近失效时,应增加化验次数。

6.5软水箱(池)内的软水应每8小时化验一次硬度。

6.6炉水应每两小时化验一次,化验项目包括:碱度,PH值;相对碱度至少每周化验计算一次。

6.7对于全自动交换器,仍需对每周期出水的起点、终点进行监督化验。

6.8炉内水处理药剂的用量,应根据原水的情况及补水量的大小而定,并准确投放。

6.9利用负硬水中的天然碱度进行炉内处理,应确实保证锅炉无垢或薄垢下运行,方可不进行其它方法的水处理。

6.10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水处理设备的操作和技术管理。凡因水处理原因导致锅炉发生事故,要认真分析处理,并将发生事故原因经过和改进措施向上级监察部门报告。

6.1l锅炉用水,水质应符合GBl576-85《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并应将化验结果填入有关记录。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一年时间。

6.12水质化验人员应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根据炉水的化验结果,确定锅炉的排污量,指导司炉工进行排污工作。

7锅炉房清洁卫生制度

7.1工作场地清洁,无污水;炉渣,燃料堆码整齐。

7.2门窗玻璃明亮洁净。

7.3工具,备品,配件摆放整齐,状态良好。

7.4管路,阀门无跑,冒,滴,漏。

7.5炉体,附机清洁干净,铜铁分明。

7.6搞好环境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8安全保卫制度。

8.1提高警惕,严防坏人破坏,保证锅炉安全运行。

82司炉工投煤前,须先检查煤中有无爆炸和危及锅炉安全的物品。

8.3锅炉房内严禁堆置易燃,易爆物品;应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

8.4来人来访必须登记,闲杂人员严禁入内。

篇4:申请锅炉定期检验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使锅炉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锅炉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1、2范围

1、2、1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锅炉定期检验。

1、2、2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2、职责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3、定期报检制度

3、1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在锅炉定期检验(外部检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2锅炉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3、3锅炉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有检验有效期内的,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4申请锅炉定期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锅炉管理档案保存。

篇5:锅炉使用登记制度范本

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每台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及其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2、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3、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

4、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5、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本单位对已经办理使用证的锅炉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

四、将锅炉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并在锅炉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五、锅炉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锅炉拟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锅炉,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七、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锅炉压力容器的,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登记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在原登记机关取得《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移装完成后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锅炉压力容器过卢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登记卡、锅炉登记文件以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八、锅炉需要过户的,应当持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九、锅炉只过户不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原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和新使用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可以同时在登记机关进行。

十、锅炉过户并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十一、锅炉过户并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十二、使用锅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1、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2、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

3、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4、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5、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

6、存在事故隐患的;

十三、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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