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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8

一、不设置特种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禁区”,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二、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三、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关特种设备的调查和现场监察;

四、及时反映特种设备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分析指导,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五、积极配合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篇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第一章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第一条?主要行政许可

(一)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二)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

(三)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四)特种设备及仪器仪表定期检测合格证;

第二条?从业人员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合)格证书。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上岗作业。其它从业人员按规定须经相关培训、持证上岗作业的,必须持证上岗。

(三)新职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

第三条现场设施设备

(一)企业的总平面布局、厂区内设施设备布局等,应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标准要求(由于标准修订引起的安全距离不足,能够整改的,整改到位;不能整改的,应制定防范措施,加强管理)。

(二)电气设备、照明等均为粉尘防爆型。

(三)关键设备安装防爆泄压装置。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

(一)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并运行。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对直接责任人、监护人、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安全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三)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四)建立并落实安全工资制度,粉尘岗位安全生产工资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30%。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五条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警戒带、危险信息告知、安全须知、严禁烟火标志牌、消除静电装置、物品保管柜等。

第六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装红外高清视频探头。

第七条设粉尘浓度声光报警仪,并处于视频监控范围内。

第八条设置机械通风和自动消尘系统。

第九条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水平,尽量减少现场作业人员。

第十条设置电子巡检系统,同一时段多组巡检时应错时巡检;巡检原则1人,配备便携式粉尘报警仪。

第十一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检维修、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关键作业环节应先停产(确因工艺不能停产的,须报镇安监站批准),并确认粉尘浓度在爆炸极限下限以下后,按照以下办法进行。

(一)企业自行编制、组织专家论证作业方案,论证合格后,经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该项工作在视频和录音状态下完成),并报镇街道批准。

(二)关键环节作业前,镇街道和企业指派专人对现场作业条件和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确认签字。对不具备技术条件的企业,必须雇佣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

(三)作业执行人、监护人、作业票签批人的信息进行视频或识别系统采集。

(四)动火作业原则在能产生粉尘爆炸危险装置的车间外进行。确需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动火作业的,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教室安装高清晰视频,培训和考核应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培训教材、内容、试卷报镇街道备案。

镇街道在视频监控下对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抽查考试。考试70分以下达到10%以上的,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区有关部门在视频监控下对镇街道抽查情况进行抽查考试。考试70分以下达到10%以上的,企业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扣罚镇办保证金。

第十三条视频监控信息必须传输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镇街道、区相关部门信息平台,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天对监控信息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监控,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存档。

镇街道每天对本辖区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所在企业的监控信息检查不低于5%,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区相关部门每周对镇街道检查过的监控信息抽查14家。

第三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四条企业应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镇街道、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的要点和响应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六条配备消防器材、便携式粉尘报警仪、急救药品等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演练情况应通过视频监控系统上传至镇街道、区信息平台。

第四章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或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安全工资制度等,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九条企业对关键作业环节未按规定落实的,发现一起,罚款20000元;发现两起以上(含两起),罚款29000元,停产整顿一周。其中,发现一起违反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违章动火作业的,罚款29000元,停产整顿两周;发现两起以上(含两起),罚款29000元,停产整顿一个月。

第二十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9000元。

(一)未按规定对监控信息进行检查;

(二)安全标准化未达标或未运行;

(三)未按规定巡检;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五)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

(六)未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相关安全手续不全;

(二)企业的总平面布局、厂区内设施设备布局不符合标准;

(三)从业人员不具备上岗条件;

(四)未按规定配备有关设施设备或未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对企业已处理的违法行为,首次发现的,给予警告;对违法行为未处理或已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现2次及以上,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9000元。

第二十三条镇街道未按规定对监控信息进行检查的,每漏查1家(次),扣罚镇街道安全生产保证金1万元;漏查3家(次)以上,责令镇街道向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四条区相关部门抽查发现镇街道漏查事故隐患或未按规定抽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每发现一起,扣罚镇街道安全生产保证金4000元;发现五起及以上,区委、区政府给予书面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五条对镇街道的其他处理,参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补充意见》(临政办发〔2010〕130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比较容易发生爆炸事故的粉尘主要有铝粉、锌粉、硅铁粉、镁粉、铁粉、铝材加工研磨粉、各种塑料粉末、有机合成药品的中间体、小麦粉、糖、木屑、染料、胶木灰、奶粉、茶叶粉末、烟草粉末、煤尘、植物纤维尘等。

粉尘爆炸事故多发生在破碎机、粉磨机、筛分机、干燥机、加料机和贮料仓等部位

第二十七条本长效机制由**区工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长效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建设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现代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现代牧场(集团)有限公司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遵照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防火安全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费用,做到费用专款专用并建立台帐;

(二)成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

(三)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岗位职责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确定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负责人;

(四)定期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及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立防火安全应急救援系统,编制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应急救援演练;

(六)检查落实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的防火安全措施、设施和器材;

?(七)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和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八)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

总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防火安全管理范围,并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规划中心工程项目部应当依法承担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一)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将防火安全措施费列入安全生产措施费;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列出防火安全措施和安全生产措施项目清单;

(二)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费,确保专款专用;

(三)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工地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四)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协同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予以督促、检查;

(五)发现一般火险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督促立即整改;

(六)督促施工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应急救援演练。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防火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审查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审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措施和防火应急救援预案;

(二)当施工单位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进行旁站监理;

(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火安全生产责任,检查施工现场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发现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或者防火安全操作规程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作业,并督促立即整改,如制止无效或整改不力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八条:临时消防车道的宽度应不小于4米。临时消防车道距在建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当临时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米。临时消防车道要确保畅通,在临时消防车道上禁止堆物、堆料或停放车辆。

第九条: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物,临时消防给水系统须配置加压设备,加压设备应不少于两台(一用一备)。加压设备选型应根据用水量及总压确定;

加压水泵的流量,对多层建筑每小时应不小于18立方米;对高层建筑每小时应不小于36立方米;

建筑物高度为24-40米、40-80米、80-120米时,相应的加压水泵扬程应分别为40米、60米、95米、150米;

加压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电源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加压水泵每个月应试运转1-2次;加压水泵控制箱应靠近值班室,值班室应有专人值班;

(二)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6米、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0米,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3m,系统最高点自救水枪接口处的水压应不小于0.15兆帕(1.5公斤);

(三)系统总进水口即加压设备出口处应安装止回阀,止回阀后设一个消防结合器及卸压装置,结合器高度为1.1米;系统最高点应安装一个压力表;

(四)住宅和厂房工程每层应设有消火栓。在保证通道畅通的条件下,住宅工程每500平方米设一个消火栓;厂房工程每800平方米设一个消火栓。消火栓宜选用带消防卷盘(JPS0.8-19胶管长25米)的SN65室内消火栓。消火栓应布置在发挥其最大作用半径的位置,压力大于8.0公斤的消火栓口应设减压孔板;

(五)消防立管管材应选用镀锌钢管,不得采用塑料管;当建筑物高度超过30米时,消防立管管径应不小于50毫米;消防立管宜沿外墙柱敷设,布设位置应保证消防车能够靠近;

(六)消防水源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多层(24米以内)建筑物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6立方米,高层(24米以上)建筑物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10立方米,水池深度均应不低于1.2米;临时消防用水的总管管径应不小于100毫米;消防水池的水位应定期检查,水量应有保证,消防水池内泥沙、杂物应及时清理;

(七)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安装应与工程主体施工同步进行,每一层系统安装完毕都应进行水枪试射,检验水枪有效射程是否大于6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的工程,系统应考虑分区设置。

第十条: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部位,应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使用明火及电、气焊作业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施工现场动火申请审批手续,各动火作业经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进行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使用明火,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及其他易燃危险物资,并按规定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专职安全员应负责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在高处实施电、气焊切割作业时,必须对作业的周围和下方实施防护遮挡,焊渣应有容器接装;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应使用合格的阻燃式密目安全立网。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网,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电工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施工现场动力线路与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安装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建在合适的地点;

(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必须综合考虑防火要求,明确划分出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区和禁火作业区;

(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按其性质专库分类储存,库房应采用阻燃材料搭设,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或高热强光源灯具,临时用电应符合防火规定;

(四)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应不小于5米,气瓶与明火作业距离应不小于10米;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产生的刨花、锯沫、油漆下脚料等易燃、可燃材料,专职安全员应当督促作业人员及时进行清理,集中场地临时存放、统一处理,严禁焚烧,临时堆场需设立防火标识,配置防火设施。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灭火器材的配备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层动火处、办公区、临时宿舍、食堂、仓库等防火部位,每100平方米应配备2个10升的灭火器;

(二)临时木工场、油漆间、配电室等防火部位,每25平方米应配备1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三)灭火器必须设置在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

灭火器应当加强保养,确保处于有效状态;

第十八条:临时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设施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必须在空旷地带独立设置;

(二)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每幢建筑防火间距不得小于5米;

(三)每间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至少开设一门一窗;

(四)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内电气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装,严禁乱拉接电线和使用碘钨灯、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五)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食堂和吸烟室,食堂严禁设置在建建筑物内,不得与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合建。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并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的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

第二十条:建设规划中心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火险隐患时,应依法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

建设规划中心

2010年4月9日

篇4:安全消防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提高集团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消防隐患,落实各项安全消防规章制度和安全消防措施,在确保安全生产的情况下正常地进行生产(施工);实行逐级安全消防监督检查;最终全集团实现安全生产。因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安全消防监督检查的类型

1.1定期监督检查。集团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性监督检查,由集团主管领导组织带队;公司(厂)每月监督检查一次,由经理(厂长)组织带队;车间(相同级别的单位)每周检查一次,由主任带队;班组每日按班次检查,由班组长主持。

1.2经常性监督检查。是采取个别的、日常的巡视方式来实现的。在生产(施工)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新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1.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检查。由各公司(厂)根据季节、节假日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检查。

1.4专业(项)监督检查。是对某个专业问题或在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消防问题进行的单项定性检查。

对危险性较大的车辆、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条件的管理性或监督性定量检测检验则属于专业性监督检查。专业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要求,用于检查难度较大的项目。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潜在的问题,研究整改对策进行技术改造,及时消除隐患。

1.5综合性监督检查。是由集团、公司(厂)领导组织各职能部门对本单位进行的全面综合性监督检查。或对生产安全消防等工作进行的安全性系统评价。

1.6推广企业民主管理的理念,组织员工代表对安全消防工作进行不定期的巡视监督检查。认真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筑起坚不可摧的安全生产基础堡垒。

1.7自行检查。是作业人员在工作前、工作中、工作后,对自身(岗位)所处的作业环境、作业过程和作业后进行的安全消防检查,以随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实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2、安全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2.1各公司(厂)、部门、车间的各项安全消防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完善及贯彻落实。

2.2各公司(厂)、部门、岗位(个人)的安全消防责任制,贯彻落实执行情况。

2.3各级安全消防保障体系的运作实施及改进。

2.4车间、班组的安全消防活动开展情况。

2.5现场的安全用电、防火设施器材、机械设备、作业环境、安全操作、安全(个人)防护、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消防措施到位等情况。

3、安全消防监督检查的方法

3.1检查表法。是一种初步的定性分析方法,对安全消防管理情况进行初步的诊断和控制。

3.2一般检查法。主要是通过“看、听、嗅、问、查、测、验、析等手段进行监督检查。

3.2.1看:就是看现场环境和作业条件,看实物和实际操作,看记录和资料等;通过看来发现不安全因素。

3.2.2听:听汇报、听介绍、听反应、听意见或批评、听机械设备的运转声响或承重物发出的微弱声音等,通过听来判断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2.3嗅:通过嗅来发现有无不安全因素或影响作业人员健康的因素。

3.2.4问:详细询问不安全问题,寻根究底。

3.2.5查:安全隐患问题,对发生的未遂事故要查清原因,追究责任。

3.2.6测:对影响安全的有关因素、问题,进行必要的测量、测试、监测等。

3.2.7验:对影响安全的有关因素,进行必要的试验或化验。

3.2.8析:分析资料、试验结果等,查清原因,清除安全隐患。

3.3安全消防系统评价法

运用国家或行业的标准,对各单位进行系统的达标督促性评价。通过系统评价发现存在的问题,能够有计划地进行落实整改措施;使之尽快达到标准要求,进入国家标准化企业行列。

4、事故隐患的整改和处理

4.1对检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分门别类的进行登记、统计和分析,以便对生产安全消防进行动态管理。

4.2查清产生安全隐患的原因。要进行细致分析,并对各个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纵、横向的比较,找出“通病”和“个例”,发现“顽症”;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分清原因、制定对策,尽快解决。

4.3下发整改通知书。各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必须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则进行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检查人员应责令停止作业,待消除危险后方可作业。

4.4进行责任处理。对造成隐患的责任人要进行处理,特别是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对于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必须批评指正并纳入考核范围。

4.5整改复查。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要及时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后,进行销案。

5、安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应逐步实现“规范化、系统化、标准化”;广泛推行现代安全科学管理手段;不断提高集团的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篇5:铝业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业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铝业公司及各单位。

第二章?安全监督原则与内容

第三条实行“蒙东能源逐级监督与越级监督相结合的内部监督制度”。即蒙东能源对铝业公司、铝业公司对分厂(车间)及班组进行安全监督,必要时接受蒙东能源对分厂(车间)进行监督。铝业公司除接受蒙东能源公司及铝业公司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督外,还应接受政府和行业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督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执行。各单位在承包、发包工程中,应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并监督执行。业主(委托方)对承包商(受托方)按合同或中电投集团、蒙东能源及铝业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管理制度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督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内容的情况;

(二)监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落实;监督应急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

(三)监督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工作规程的考试。

第六条安全监督的职责

(一)负责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全技术、生产技术管理质量进行监督考核,重点检查管理程序,以管理质量监督为主。

(二)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落实;监督应急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转情况。

(三)负责与人身伤害有关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管理、演练和救援体系的建立。

(四)监督生产设备和设施安全技术状况、人身安全防护状况。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督办单,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五)负责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制定,所需费用的提取、使用及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六)监督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工作规程的考试。

(七)组织、参加或协助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监督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负责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并提出考核意见。

(八)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九)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及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督办事项通知单,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对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等重大隐患的,应立即停止其工作。

(十)组织或参与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重大或突出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向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职能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十一)监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查出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落实。

(十二)负责安全生产激励机制的建立,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十三)定期组织安全网活动,指导各级专职安全监察主管或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专项安全生产活动与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文明生产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十五)负责制定安全目标并对目标的实施进行监督,对安全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

(十六)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十七)负责监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及考核工作。

第三章?安全监督机构

第七条铝业公司设立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以下简称安环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

第八条安环部由铝业公司生产副总经理主管。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的主要生产部门(分厂、车间)由安环部派驻专职安全监察主管;工段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公司安全监管人员、部门(分厂、车间)安全监察主管、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十条安全监督人员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从事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的要求,能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需要。

(二)岗位设置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确保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三)安全监督人员及装备配置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四)安环部正职的聘任(任命)或者解聘(免职),在提前决定前,应上报蒙东能源集团安环部,征求上级主管单位意见。

第四章?安全监督人员

第十一条安全监督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三)熟悉本单位的生产工艺过程、相关安全技术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熟悉安全生产管理流程。

(四)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安全监督人员应具有以下职权

(一)有权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对安全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单位、部门、个人进行处罚。

(四)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五)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六)发现重大问题或重大隐患,有权停止相关的施工或作业。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

(一)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二)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

(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四)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

第十四条安全监督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一)安全监督人员执行现场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时,应正确着装并佩带“安全监督”标志,必要时应出示证件。

(二)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部门(分厂、车间)专职安全监察主管享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薪酬待遇,不得低于同等岗位的生产技术管理人员。

第五章?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被监督对象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上级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要求情况以及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内容的情况实行监督。

(二)对被监督对象发生的安全事件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按照规定向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六条安全监督部门的例行工作

(一)日例行工作

1.每日应对所管范围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2.对上级及蒙东能源的有关要求进行布置、落实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对较大的施工作业及安全事件的进展进行监督。

3.各单位利用早会对前一日的安全、文明生产等情况进行讲评并对当天的重点工作的防范措施进行强调。

4.安环部负责人每周至少进行二次现场巡视检查,专业人员每天至少进行二次现场巡视检查,对较大及危险性作业的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周例行工作

1.对本周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周工作提出具体安排。

2.召开一次部门内部会议布置具体工作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3.与上级对应专业部门进行业务沟通。

4.督促和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对生产现场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进行讲评通报。

5.对生产现场文明卫生清扫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生的安全事件组织进行调查、分析和通报。

(三)月例行工作

1.对本月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月工作提出具体安排,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2.对本月安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

3.对安全事件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月度安全简报。

4.和地方安全监督部门进行一次业务沟通。

5.对本月安全生产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6.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及安全网例会,组织一次部门内部的安全活动。

7.组织一次人身及设备的隐患排查工作,对存在的隐患下发隐患整改督办单。

8.对技术监督、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9.专业人员至少一次参加班组的安全活动日。

(四)季例行工作

1.对本季度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季度工作提出具体安排。

2.结合季节性变化开展专项活动及检查。

3.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进行一次专项的安全生产督查。

4.组织各职能部门对适应本单位的法律法规进行一次辩识更新。

5.对本单位发生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效果评价。

6.督促生技部对上一季度违章作业人员集中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7.对本单位职业危害相关数据进行一次公示。

(五)半年例行工作

1.对上半年工作进行总结,对下半年工作提出具体安排;对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

2.策划、组织、开展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工作。

3.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4.组织对安全工器具、特种设备进行一次检查。

5.对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一次演练及评价。

(六)年例行工作

1.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对下年工作目标、主要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具体安排。

2.对规章制度的适用性进行评价,并制定修订计划。

3.对应急预案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修订计划。

4.对本单位的安全事件进行汇编,并下发组织学习。

5.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一次表彰。

6.公布现行有效文件清单,以文件形式下发。

7.督促和组织编制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安全技术培训计划。

8.督促相关部门对工作票许可人、签发人、负责人进行一次考试,并以文件形式公布下发。

9.督促和组织对本单位及生产现场进行一次安全性评价。

10.对管理人员及岗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考试。

第十七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它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为被监督对象的安全生产状况提供诊断、分析、评价等服务。

第六章?支持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

(五)《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六)《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七)《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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