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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8

1、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叫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包括电工、电(气)焊工、电梯工、登高作业、锅炉工、制冷工等。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体检合格,不能有从事本工种所禁忌的疾病。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且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6、特种作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不合格者立即转换工种。

7、按照规定参加资格证件的年审,过期未审,按无效证件处理。

8、特种作业人员有休假和疗养的优先权。

9、单位必须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篇2: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建筑施工的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用人单位应当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管理档案,确保持证上岗。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实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制度。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予以注销。

第九条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篇3:持证上岗制度-特种作业人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作过一些规定。1999年7月12日前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随着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也随之发生变化,特别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些作业岗位的危险程度在逐步加大,频繁出现安全事故,对在这些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也需要进行特别的教育培训。如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都应当列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特种作业定义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1)年龄满18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培训内容

(1)安全技术理论;

(2)实际操作技能。

?4.考核、发证

(1)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2)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

(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作过一些规定。1999年7月12日前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随着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也随之发生变化,特别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些作业岗位的危险程度在逐步加大,频繁出现安全事故,对在这些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也需要进行特别的教育培训。如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都应当列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特种作业定义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1)年龄满18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培训内容

(1)安全技术理论;

(2)实际操作技能。

?4.考核、发证

(1)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2)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

(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篇4:风电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工作制度

1总则本制度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制定,规定了风电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则,适用于场内生产运行、维护检修及各承包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2管理内容2.1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2.1.1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没有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2.1.2具有特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2.1.3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2.1.3.1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焊工、起重工、起重机械操作工、登高架设工,机动车驾驶员等。2.2焊工的安全管理办法:2.2.1未受过专门训练人不准进行焊接工作,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政府受权的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方可允许工作。2.2.2焊工应穿帆布阻燃工作服,戴工作帽,上衣不准扎在裤子里,口袋须有遮盖,脚面应有鞋罩,并应配有白光眼镜,电焊手套和橡胶绝缘鞋。2.2.3电焊机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皮线。2.2.4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2.2.5不准在带有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2.2.6禁止在装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进行焊接。2.2.7禁止在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进行焊接,在易燃易爆附近进行焊接时,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安全可靠措施。2.2.8对于存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必须打开盖子,清理干净。对存有残余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应先用水蒸汽吹洗或用热碱水冲洗干净,并将其盖口打开,方准许焊接作业。2.2.9在高空进行焊接工作,应做好防止高空坠落措施,工作人员须使用安全带,凡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2.2.10在梯子上只能进行短时不繁重的焊接工作,禁止登在梯子上的最高梯阶上进行焊接工作。2.2.11在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应加强通风,严禁向容器内输送氧气。同时应有防触电的措施,并不准同时进行电焊及气焊工作。2.2.12电焊工在合电焊机刀闸开关前,应先检查电焊设备应正常,合闸时应戴干燥的手套。2.2.13焊工每年要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试焊工上岗。2.3起重工安全管理办法:2.3.1起重工必须是经过有资质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政府授权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人员担任。2.3.2起重工应该身体健康,两眼视力各不低于0.7,无色盲,无听觉障碍,无癫痫,无高血压、心脏病、眩晕和突发性昏厥的疾病,无妨碍起重作业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2.3.3起重工应熟知《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章节。2.3.4起重工应了解所使用的起重机安全装置的构造、性能,并能熟悉各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2.4起重机械操作工安全管理办法:2.4.1起重机械操作工必须经有资质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政府授权部门颁发的操作证。2.4.2起重机械操作工应该身体健康,两眼视力各不低于0.7,无色盲,无听觉障碍,无癫痫,无高血压、心脏病、眩晕和突发性昏厥的疾病,无妨碍操作起重设备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2.4.3起重机械操作工应了解所使用的起重机安全装置的构造、性能,并能熟悉各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2.4.4起重机械操作工应熟知《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章节。2.4.5起重进行操作工每年要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2.5机动车司机安全管理办法:2.5.1车辆驾驶员必须取得驾驶证,不适应驾驶员工作的人员必须调离岗位。2.5.2严禁酒后驾驶,违者调离驾驶员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2.5.3各种车辆不得超速行驶,厂内不得超过10km/h。2.5.4严禁将车辆交于非驾驶员驾驶,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调离驾驶员岗位。2.5.5机动车除驾驶室按规定坐人,其他部位严禁载人,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调离驾驶员岗位。2.5.6机动车驾驶员每季要进行安全教育,每年要进行交通法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2.6登高架设工安全管理办法2.6.1登高架设工必须是经过有资质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政府授权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人员担任。2.6.2登高架设工应该身体健康,无听觉障碍,无癫痫,无高血压、心脏病、眩晕和突发性昏厥的疾病,无妨碍登高架设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2.6.3登高架设工应应掌握各种环境下登高架设的标准、要求,并熟悉各种架设、拆除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2.6.4登高架设工应熟知《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章节。2.6.5登高架设工每年应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试合格上岗。2.7.特种作业人员由风电场统一进行造册登记管理,每2年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一次专业培训复试合格,发怔单位核准注册后有效。3管理目标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篇5:煤气工段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人身健康及规范操作的安全意识,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煤气工段所有区域

3管理内容

3.1特殊工种的范围:

3.1.1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3.1.2高、低压电工;

4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1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3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特殊工种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5.1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2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科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5.3.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5.3.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5.3.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5.3.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对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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