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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氧站液体充装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为加强液体充装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充装现场清洁、安全、文明,特制定本规定。

一、销售程序

1、由安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联系客户,并开具液体发货通知单,写明单位、车辆牌号、需求数量。

2、由安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制氧站主控室操作人员去地磅房,与安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共同接车、过磅,写明车皮重量。

3、由制氧站操作人员将车引入制氧站,到达指定位置。

4、槽车充满后,再由制氧操作人员将车送至地磅房,同安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人员共同监磅。地磅人员填空车、重车、净重数量,开具四联单,制氧人员带回一联,客户拿一联到财务部交款,其余两联由地磅房和安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留存。

二、充装管理规定

1、进入制氧站充装液体的人员,必须遵守制氧站的各类管理规定,服从制氧工作人员的安排。

2、进入制氧站的车辆必须按规定行驶,按指定地点停放。

3、制氧操作人员负责对客户的车辆进行外观检查,安全设施不全、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不予充装。

4、车辆驾驶人员、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驾驶证、押运证、资格证等证件不全时,不予充装。

5、由制氧操作人员记录车辆牌号,装车前后液位和实际拉货重量。

6、检查合格后,方可将槽车软管接到槽车充装口。

7、槽车工作人员检查连接完毕,可向制氧操作人员说明,由操作人员打开低压液氧罐充液阀,向槽车充液氧,由槽车工作人员调整槽车进液速度和工作压力。

8、槽车充满,向制氧操作人员说明,先关闭低压罐出液阀,再关闭槽车进液阀,最后打开排液小阀,排净管内液体后,方可拆除连接软管。

三、安全注意事项

1、充装助燃液、气体的操作过程中,严禁用金属器具敲击阀门、管道、卡扣,应用胶制或木制器具敲击;驾驶人员不能离开充装现场。

2、凡与氧或强氧化介质接触的人员,其手、服装、工具均不得沾有油脂,也不得使油脂沾染到阀门、管件、垫片等一切与氧气接触的物件上。

3、充装过程中随时检查充装接头、管道是否漏液。决不允许一边漏液一边充装。

4、充装液氧时,应特别注意防火,决不允许在槽车周围有任何动火行为。槽车充液完毕,也要间隔15分钟后方可发动车辆行驶。

5、绝不允许在充氧或排放氧气的过程中发动或驾驶车辆。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火,并切断总电源,有坡度的地方必须采取车辆防滑坡的有效措施。

6、注意检查车辆不得漏油,不允许槽车司机在装液氧时打扫卫生,污染现场。

7、时刻注意检查充装情况,由槽车仪表查看装满情况,防止出现过充,一旦发现,须将多余部分倒回储罐内。

篇2:石油气充装站换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石油气(LPG)充装站及换气站,应符合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充装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申请办理充装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组织

?(一)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负责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气站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二)气站应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教育方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三)气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

第四条安全教育

(一)?气站员工应经安全、消防和充装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和考评。

(三)?在气站内进行检修施工作业前,气站主管部门应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并与其签订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安全措施

?(一)气站内应设置“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

(1)严禁在站内吸烟,携带烟火及酒类;

(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拉气;

(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

(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

(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严禁闲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

(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充装设备;

(10)严禁驾驶员远离拉气车辆。

(二)气站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

(三)充装换气合建站应在站内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拉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

(四)遇有高强闪电、雷雨天气及其他意外情况时,应停止卸气、充气作业。

第六条气站用火应按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电气管理

?(一)用电管理

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2.电气设备、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应紧密牢固,无腐蚀,符合防爆要求;

3.对气泵内部的电气密封应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4.气站的安全用电应符合有关规定,气站防爆区域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临时用电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5.气站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电暖气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二)防雷、防静电规定。

1.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线、跨接线、接地装置电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

2.定期检查气泵、高压胶管及卸气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3.气站的防静电工作应符合本制度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安全检查

(一)气站的安全检查应坚持自查和上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

1.安全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2.气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气站主管部门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气站进行安全检查。

?(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设备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和基础资料管理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组织整改;气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在整改未完成前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九条消防管理

?(一)站长是防火第一责任人,每个员工都是义务消防队员,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疏散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二)气站应制定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

1.应急组织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气罐数量、容积,机泵数量;

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4.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对外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三)气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1.气站应按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设置灭火器材;

2.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养护,定期换药,并有检查、保养和更换记录。

第十条事故管理按照股份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管理

(一)?储罐的设计、制造、选用、验收和使用均应符合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二)储罐的使用和检验应严格执行国家《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首次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检查符合一、二级压力容器等级的,以后每6年检查1次;检查符合三级压力容器的,以后每3年检查1次。

第十二条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管理

?(一)气站气瓶宜采用同一种规格的气瓶;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应选用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产品;

?(三)气瓶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要求定期送检,以保证钢瓶安全,严禁使用过期未检钢瓶;

?(四)所有在充装站充装的气瓶必须注册登记,并且签订产权转移合同。

第十三条压缩机、泵的管理

?(一)压缩机的固定应牢固可靠,避免其振动影响其他设备。

?(二)定时巡检时应检查机泵的声音、振动、压力、温升有无异常。

?(三)经常检查机泵润滑系统,定期加注润滑油。电机、泵每2个月加注1次润滑脂,每半年化验1次压缩机油,不符合要求立即更换。特殊情况下应随时安排化验检查,及时依据检查情况决定是否更换.

?(四)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压缩机的气门组件检查。

第十四条管线

?(一)管道的使用和检验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二)敷设管道的管沟应用砂子填实;管沟进入建筑物、构筑物、防火堤或机泵底部,应密封;

?(三)?定期检查管线各部件的连接部位,应保持密封良好,无渗漏。

第十五条液化气泵

?(一)应定期检查密封面,确保无渗漏。

?(二)气泵须具有紧急切断、安全回流等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充装枪的气嘴应具有自封功能。

?(三)气泵的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保证气泵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阀门及安全附件

?(一)阀门应定期进行养护,保持启闭灵活,无渗漏现象。

?(二)紧急切断阀应每月进行一次校验,卸压后应在3s内关闭阀门,保证在紧急状态时发挥作用。

?(三)储气罐、管道、压缩机和气泵上的安全附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压力表、温度计每半年1次;流量计每半年1次;液位计应在每次开罐检查时进行1次校验;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1次。

第十七条设备检修维护

?(一)气站应配备设备管理人员,认真执行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二)气站应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做好运行和检修记录,建立完整的设备、管道技术档案。

第四章?作业管理

?第十八条接卸气作业

?(一)认真查验送货单据,核对品名、数量、质量化验和进气储罐位号,严禁腐蚀介质超标的气体卸入储罐。

?(二)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卸气作业。

?(三)送气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熄火,用木塞固定车轮,并将车钥匙交操作员暂时保管。

?(四)接卸气时,须先接临时接地线,确认气、液相软管上截止阀(球阀)处于关闭状态,再连接卸气管。槽车卸液设备应由送气方操作;

(五)卸气期间,操作员应现场监护,随时检查压力、温度和液位,液化石油气储气罐液量不应超过储气罐容积的85%。

(六)送气司机不应离开作业现场,装卸气时不得清扫、维修车辆。

(七)卸气结束后,由操作员拆卸输气管、临时接地线,检查无误后,送气车辆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九条充装作业

?(一)严禁为无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证的气瓶充气。严禁为非液化石油气气瓶充气。

?(二)作业时每台气泵至少应有一名操作人员,操作人员不能同时操作两把充装枪作业。

?(三)操作人员应站侧面引导车辆进站,车辆应停在标有明显标识的指定位置。

?(四)车辆停稳后,操作员应监督司机拉紧手刹,引擎熄火,取下车钥匙,离开驾驶室。

?(五)充装前,操作员应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查看其是否在使用期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在出液管路和回流管路上的阀门全部打开后,气泵方可启动。气泵旁通管路上的调节阀(或安全回流阀)不应关闭。

?(七)作业时充气胶(软)管不应交叉或绕过其他设备;

?(八)液化石油气气瓶内部压力过高无法加气时,应连接气相回流管泄压,不应现场放空排气。

?(九)充气过程中,应注意监视计量仪表。液化石油气液量不应超重,不足则应补气。

?(十)充气期间,操作人中不应离开现场,严禁非操作人员自己主动充装。

?(十一)充气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如车辆或设备泄漏)应立即停止作业;

?(十二)充气结束,关闭充装气枪、储气瓶阀、卸下充装气枪,核准充气数量,并确认无漏气现象封口后,装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原石油勘探局管理处负责解释。

篇3:液氯充装及钢瓶槽车管理规定

1目的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特殊工种的安全管理,确保液氯充装过程中钢瓶使用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2.工作程序

?3.门卫登记液氯瓶车及槽车进入公司,必须按公司规定规范安装阻火器,严禁超车、超速行驶。4.开具计划单的审核程序4.1计划员在开具计划单前对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安全告知,并认真填写《相关方安全告知登记表》,并告知购货单位人员严禁私自装车以及无关操作,以规范其在公司内的行为。4.2计划员在开具计划单前要认真查验提货单位以下资质和要求,并填写《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4.2.1购货单位的资质。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4.2.2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4.2.3运输车辆的资质。具备:①机动车辆行使证;②与核准经营范围一致的《道路运输证》;③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使证照片一致;④《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使证标注的载质量一致;⑤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行使证核定载重量。4.2.4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具备①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②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4.2.5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运输车辆、罐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车顶应有三角形黄色危险品标识的顶灯。4.2.6开具计划单前还要查验公安部门出具其他凭证:是液氯的还要检查其:①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②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4.3缺少上述任何一种证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开具计划单。5.液氯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规定5.1液氯车辆进厂后必须停放在规定的《液氯车辆专用停车场》内,不得堵塞消防通道。5.2接到通知需要装车时开车到包装现场,装车完毕后立即驶离充装现场。6.检验钢瓶、槽车6.1验瓶6.1.1钢瓶由专门验瓶人员进行检验。6.1.2钢瓶检验人员必须对客户的待充钢瓶逐只检验。6.1.3钢瓶吊下后方可进行检验。6.1.4检验分为两级:6.1.4.1一级检验为外观检查,包括以下内容:最近一次打压时间必须在两年之内、外表的腐蚀情况、针型阀和安全堵是否齐全完好、鉴别瓶内气体性质。6.1.4.2二级检验为检验瓶内余氯纯度,须符合《工艺安全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要求。6.1.4.3检查钢瓶安全帽和小六角帽是否齐全,是否有防震圈,钢瓶缺少配件应详细填写记录,并及时通知营销公司领导。6.1.4.4目测钢瓶,瓶体严重变形、外表腐蚀严重、漆色改变的要做好标记,并与合格钢瓶分开放置。6.1.4.5钢瓶检验人员必须对检验的钢瓶及槽车贴标签进行标识并做好记录,对未贴标签或记录不全的一经发现罚款20元/瓶。钢瓶及槽车充装人员在充装完毕之后,马上贴上充装标签和安全标签,注明充装数量、充装人、充装时间等相关信息。一经发现不按照要求及时粘贴罚款20元/瓶。6.1.5钢瓶检验人员负责检验器具的日常维护。6.1.6不合格钢瓶吊至不合格钢瓶贮存区或通知让客户拉回。6.1.7不合格钢瓶处理由营销公司负责联系客户拉回或者进行其他处理,并确保现场存放的钢瓶安全可靠。6.2装载前槽车查验6.2.1液氯包装人员应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严格按照《工艺安全操作规程》或者物品标明的装车方法进行,确保装车过程中操作安全。6.2.2装载前,液氯验货人员须查验运输车辆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槽车外观检验及槽车储槽检验证明,准确掌握液氯槽车的充装、使用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液氯验货人员认真填写槽车检验记录台帐,达不到相关安全要求的不予装载危险化学品。6.2.3液氯包装人员查验液氯充装平台防毒面具等应急器材的配置情况,必须完好备用并定期维护保养。6.2.4液氯包装人员和客户必须同在充装现场。7.钢瓶入库7.1钢瓶入库由吊装人员执行。7.2返回公司的钢瓶应写明单位,记清瓶号、数量,并检查钢瓶是否损坏。发现记录不全的,一次罚款50元。7.3钢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卸车。7.4合格钢瓶卸至包装厂房钢瓶待充区;不合格瓶卸至不合格区或通知营销公司让客户拉回。7.5液氯在充装过程中要保证包装厂房的通道、安全通道畅通无阻,严禁钢瓶、车辆堵塞通道,一经发现,因钢瓶堵塞通道的,对吊装人员罚款100元;因车辆堵塞通道的,对保卫科罚款100元。7.6液氯钢瓶在吊运过程中严禁碰撞,要轻起轻放。7.7加强钢瓶存放管理,重瓶和空瓶要严格分开,严禁合格钢瓶和不合格钢瓶混放,营销公司负责液氯充装现场钢瓶的标识的设立和维护工作(应设立:重瓶区、空瓶区;合格钢瓶区、不合格钢瓶区等区域标识)。原则上夏天满瓶不过夜。出厂的液氯要有验瓶合格证并标明充装数量。8.液氯充装8.1钢瓶充装8.1.1液氯充装严格执行《氯气安全规程》及《工艺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发生事故。8.1.2充装人员必须对合格钢瓶进行充装,不合格钢瓶严禁充装,未经检验进行充装的,一经发现,对包装人员罚款200元。8.1.3液氯充装严格控制在下列规定范围内:8.1.3.1半吨钢瓶充装控制在500Kg以内,具体充装数量严格执行岗位《工艺安全操作规程》中的要求;8.1.3.2一吨钢瓶充装控制在1000Kg以内,具体充装数量严格执行岗位《工艺安全操作规程》中的要求;8.1.6液氯充装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停止充装并由包装人员进行及时处理:8.1.6.1瓶嘴关闭不严或不通。8.1.6.2安全堵漏气。8.1.6.3钢瓶充装时发热。8.1.6.4钢瓶的其它异常现象。8.2槽车充装8.2.1液氯充装管道连接和我公司液氯充装阀门的开关必须由液氯包装人员操作,严禁运输单位驾驶员和押运员私自充装,以确保人员安全。8.2.2液氯充装原则上以气相为主,若客户有特殊要求,营销公司业务员要以书面告知的形式通知液氯包装人员液相充装,液氯包装人员在液相充装前必须及时通知生产调度员,并且在充装过程中要注意观察槽车压力,用平衡管及时卸压,防止出现压力波动影响正常生产。8.2.3槽车充装期间严禁充装人员离开现场,待达到规定的压力之后立即关闭充装阀门。严禁超压力、超重量充装。充装期间未在现场,一经发现,罚款200元。8.2.4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管理规定》,严禁超装、混装,装车数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数量。8.2.5槽车的最大载重量,除不得超过车辆底架所允许的承载能力外,还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确定的允许最大充装重量;W=QV式中:W一一槽车的最大充装重量T;V一一罐体的设计容积m^3;Q一一重量充装系数1.2T/m^38.2.6液氯槽车出现故障,原则上不允许在公司内处理。9.液氯钢瓶复称9.1液氯复称由吊装人员负责。所有钢瓶未经复称不得出厂。9.2每天早晨对全部磅秤进行一次校准。每天不定时对包装钢瓶进行复磅,复磅瓶数不得低于当天全部总包装瓶数的20%,如当日瓶数较少,复磅数量不得低于5个。对未复秤或记录不全的,一经发现,罚款50元。9.3发现超装必须立即通知包装人员,包装人员应立即泄压,并做好有关记录。9.4两次称重误差不得超过充装量的1%。9.5复称记录交至本部门存档至少半年。9.6液氯充装后必须经过复称,充装量在规定的范围内,方可销售出厂,如发现超装要及时处理,并追查超装原因。9.7对未按规定复秤或复秤不严格的罚款1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10.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管理规定。装载完毕后,验货员必须对装载重量(液位)、系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措施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对超载、系固不牢或安全应急器材配备不全的,严禁出厂。11.液氯钢瓶、槽车泄漏应急措施11.1钢瓶泄漏应急预案11.1.1转动钢瓶,使泄漏部位位于氯的气态空间。11.1.2当出现大量泄漏时,应将钢瓶放入事故碱池或开启事故风机进行处理。11.1.3安全堵泄漏时,应用竹签、木塞做堵漏处理;瓶阀泄露时,拧紧六角螺母;瓶体焊缝泄漏时,应用内衬橡胶垫片的铁箍箍紧。11.1.4严禁向泄漏的钢瓶上喷水。11.1.5在运输途中钢瓶泄漏无法处理时,应将车辆开到无人的偏僻处,使氯气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11.1.6氯车间负责锤子、竹签、木塞和铁箍的准备和事故处理工作。11.2液氯槽车泄漏应急预案11.2.1液氯充装现场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并定期维护保养。11.2.2发生大量氯气泄露时,应及时关闭充装阀门,打开事故风机进行抽空处理。11.2.3在运输途中槽车泄漏无法处理时,应将车辆开到无人的偏僻处,使氯气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12.用户须知12.1所有液氯用户在使用液氯的流程中都必须设置氯气缓冲罐,缓冲罐上必须装压力表并有计量器具,严防其他物质倒入钢瓶之内发生危险。12.2用户不得互相借用钢瓶。12.3液氯钢瓶使用过程中,禁止用火烤和用蒸汽直接加热气化,可采用45℃以下的温水加热。12.4使用液氯钢瓶,瓶内须留有1-5Kg的余氯,不得用尽。12.5槽车的罐体内应留有不低于0.5kgf/cm^2余压,不得用尽。12.6装卸钢瓶时,严禁碰撞。钢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得受日光曝晒,并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损坏瓶嘴和安全堵。12.7用户的业务人员和押运员必须遵守《氯气安全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不得私自动用液氯充装设备和设施。运输车辆要排列整齐,不得防碍交通,不得损坏厂内安全设施,违者罚款50元,造成损失的一并赔偿损失。12.8液氯钢瓶要专用,不得混装、混运,重瓶存放不得超过三个月。12.9液氯槽车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和运输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12.10车辆一律到包装厂房东重瓶区装车,不得堵塞应急通道。厂内车辆交通由保卫科负责管理。12.11夏季运输时必须对钢瓶重瓶做遮盖处理。12.12本制度由营销公司负责向客户宣传、贯彻。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篇4:充装甲醇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甲醇为亦然有毒化工产品,为保证安全充装,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灌区充装站及甲醇车间、联醇车间。

3职责

3.1联醇车间负责充装站及本车间其它岗位充装管理。

3.2甲醇车间对本车间充装甲醇工作负责。

3.3环安处负责对联醇车间、甲醇车间的日常工作监督管理。

4甲醇的充装管理

4.1灌装速度应缓慢,放出口流速小于4.5米/秒。

4.2甲醇灌装桶或其他容器的灌装量要留有余地,即留有一定的空间高度,一般灌装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85%。

4.3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4.4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醇、溢醇等事故。

4.5容器内应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

4.6槽车装卸甲醇应静置15min以上。

4.7罐车装醇作业前后,插入和提起鹤管均应静置2min以上,鹤管应轻提轻放。

4.8甲醇罐汽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槽车开盖接入鹤管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4.9遵循先搭接线后接管,作业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线的原则;装车鹤位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处。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

4.10甲醇车和贮罐等储存容器,装卸前和装卸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4.11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口处。

4.12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4.13严禁穿带钉子的鞋到槽车上去操作。

5考核

5.1罐车接地线不连接或连接不规范罚款10元。

5.2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罚款5元。

5.3违反其它管理规定的按相关管理处罚。

篇5:汽车液氨罐车充装管理规定

一、充装前对槽车检查

1、在汽车液氨罐车充装前,充装人员应对用户进行如下检查:罐车的指示信号、防火装置(阻火器)、气液相管封帽、防毒面具及“五证”:驾驶证、罐体检验证(罐车底盘与附件阀门合格证)、汽车罐车使用证、押运员证、准运证等,证件不全或失效、配套设施不符合要求不予充装。

2、罐车充装前,充装人员或当班操作人员要及时向罐车客户发放液氨产品技术说明书和液氨安全标签。并告知相关产品安全信息。

3、有防止汽车罐车充装过程中车辆发生滑动的有效措施(三角木等),灌装人员负责将车辆的钥匙拔下并保管。

未按要求执行的,每次罚款100元。

二、充装时遵循的制度

1、充装时车间干部、充装工、操作工、押运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观察、监护。罐车人员不得远离车辆休息、睡觉、打牌等,否则,车间充装人员可拒绝充装。车间充装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然一次罚款100元。

2、充装人员在充装前要对氨罐、安全阀、截止阀、液位计、充装鹤管、工艺管道进行检查,看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有无安全隐患。充装现场备好灭火器、防氨用防毒面具,消防水带,做到有备无患。

3、充装人员必须先对液氨罐车接好防静电接地线,确认正确连接并消除报警后才能装卸,否则每次罚100元。

4、严禁使用罐车自带软管,充装鹤管与充氨管线连接,必须由充装工作业,垫子不得老化、螺丝要上完、上牢,不得图省事少上,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5、充装时氨罐压力控制在指标范围内,截止阀后压力在1.0~1.5Mpa;卸压管线与氨罐车连好后,要缓慢打开阀门,待罐车内压力降到允许指标后,打开充装阀门进行充装。

6、液氨充装量按罐车容积(m3)×0.80(充装系数)×0.61(密度)T/m3计算,不得超过罐车最高量指标线,严禁超量充装,不然每次对充装人员罚款200元。

7、充装人员(值班干部、充装员、操作工)要对氨罐上的各阀门位置、用途做好确认,做好事故预想,并要认真学习落实氨库安全事故预案的内容及紧急处置预案。

8、当造成充装过量时,为保障液氨罐车的运输安全,充装人员要把氨罐压力通过释放气阀把压力降到低于罐罐车压力,使罐车内液氨倒回氨罐,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9、充装人员要认真填写《液氨罐车充装记录》,每次都要填写充装记录,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充装日期、允许充装量、实际充装量、复称记录,并有充装者、复验者、押运员的签名,且不能随意乱填、涂改及缺项,否则每缺项次罚100元。

10、装卸现场、罐车附近严禁烟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严禁将罐车作为储罐、气化器使用。

11、严禁用蒸汽或其他方法加热储罐和罐车罐体。

12、液氨充装现场应设置喷淋装置,安装在线计量装置。充装管前第一道阀处应设置为紧急切断阀。

13、以“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为指导,切切实实做好液氨装卸工作,做到安全平安。

河南永骏化工有限公司

201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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