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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企业测井现场HSE检查处罚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为了规范现场HSE管理,制定本规定,队长可以根据本规定对本队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处罚,项目组和公司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处理。

1、工装、安全帽穿戴不规范,每人次扣20元。

2、班前班后会未召开或记录不全、简单的,每次项扣队长20元。

3、上井人数少于5人的,扣队长20元。

4、装仪器和装炮位置选址不当,扣地面组长20元。

5、施工时安全警戒带和警示牌未按规定使用的,扣地面组长100元,队长50元。

6、正压式呼吸机、灭火器未定期检测的,每台次扣副操作员10元,没按规定摆放的,每台扣副操作元20元。

7、气体检测仪没及时充电的,每台次扣地面组长10元。上井口不按规定佩带的,每次扣责任人50元。

8、绞车摆放不符合规定的,扣绞车司机和地面组长各50元。掩木没打或不符合规定的,扣地面组长50元。

9、测井速度不安规定的,每次扣责任人100元。

10、接地棒插的深度不够或接地电阻大于规定的,扣副操作员20元。

11、车上卫生差,工具摆放乱的,按责任区扣责任人20元。

12、射孔器上提距井口300米后和下放距井口300前,小队长未断开滑环线,发现一次扣队长200元。

13、严禁检测雷管好坏,发现一次扣队长和责任人各200元。

14、严禁用通电法检查射孔马笼头通断,发现一次扣队长和操作员各500元。

15、射孔点火前,操作员必须经队长或副操作员审查确保深度无误后方可点火,未经队长或副操作员检查擅自点火,发现一次扣操作员500元(队长不在,扣副操作员500元,无副操作员扣地面组长500元)。

16、地滑轮固定必须用链条并有二次加固措施,不能栓在鼠洞上。天滑轮固定时关好活门销用吊装带加固两道,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队长和地面组长每人200元。

17、通井机、井架车和其他吊升装置要打死刹,无死刹车,要求施工队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天车下滑,没有告知打死刹或没有找施工队采取防范措施的,发现一次扣队长和地面组长每人100元。

18、点火时,必须保证井口和电缆附近无人员,否则扣操作员300元,绞车工50元。

19、严禁其他人员进入警戒区,否则每人扣地面组长20元。

20、电缆记号明显齐全,50米三个,25米二个,5米一个,电缆记号缺一处,扣地面组长20元。

21、雷管必须入箱上锁,由专人保管,用一支,取一支,雷管没有入箱上锁或无专人保管的,一次取两支以上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当事人100元。

22、施工现场,施工人员严禁吸烟或用明火,发现施工人员吸烟或动用明火,每人扣款100元。

23、小队拉运射孔器后门门锁未上锁的发现一次扣队长50元,地面组长100元。

24、电缆盘不齐,在绞车后部用钩子钩电缆或用棒子一类的推拉电缆的的,发现一次扣队长50元,操作者50元。

25、不用专用工具切割导爆索、安装雷管和安装射孔弹的,发现一次扣操作者100元。

26、点火完毕,不断开起爆器电源,不拔输出线罚责任人队长、操作员各500元。

27、使用外接电源电时不得用地线代替零线,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8、射孔和爆燃现场,禁止使用手机,发现有使用手机者,每人扣款100元。

29、仪器或射孔器距井口300米,井口工不上井口的,扣100元。

30、火工品发放使用要登记清楚,做到帐、物、卡三对口。火工品发放使用登记不清楚,帐、物、卡不对口,发现一次扣当事者100元。

说明:

1、地面组长如果已明确安排地面工负责的,扣款由具体负责的承担。

2、队长兼操作员的,不重复处罚。

篇2:采油厂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安全生产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厂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厂生产经营顺利有序运行,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办法。

第二章管理处罚范围

一、钻井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二条各钻井队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预案制度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到位,宣传标语到位,以上任意一条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三条各钻井队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完好可用。一般至少配备:消防砂3方,干粉灭火器(8kg)12具,(35kg)8具,且根据不同防患部位分散放置。消防锨、桶、钩、斧、镐等消防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并放置于合理位置,如以上消防器材配备不全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四条凡钻井区域应有明显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泥浆池、岩屑池、蓄水池四周必须有1.5米以上的防护栏,严禁非本队职工出入,如确有检查任务需进出时,必须征得队内负责人的同意,安排专人指引方向,着劳保用具进入作业区,以上任意一条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五条作业现场物料必须堆放整齐,确保安全消防通道畅通,以备紧急情况时疏散车辆和人员,凡违反以上条款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六条钻井井场易燃易爆物如油漆、动力然料等,必须远离火源至少50m以上并分类储存,用原油解卡后的返回物应及时协调生产运行部进行回收,禁止井场长期存放,否则,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七条钻井作业现场必须有醒目的安全宣传标语和安全警示牌,室内外电线必须整齐不交叉、不裸露,室外线路必须高架并有足够的对地安全距离,各种用电设施必须匹配相容,室内外照明灯具应使用防爆型灯具,以上设备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八条各钻井队伍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并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安全环保巡回检查记录。同时,要监督召开岗前班后安全会,做到有会议记录、交接班记录、职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以上制度和规定不健全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九条各钻井作业队伍必须有安监部门的《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县安监局《安全备档登记证》、环保部门的《临时排污许可证》、油田公司的《市场准入证》、石油工程队伍《资质等级证》、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操作证》、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的各项资料、《安全员资格证》、《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单》、《劳保发放登记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检查记录,各类规章制度等。以上证件及资料不齐全者(检查钻井队部没有的),每项处1000-2000元罚款,且责令限期补办证件,逾期不办理者,报厂安委会予以解除劳务合同。

第十条钻井队伍不按要求埋地锚、紧绷绳、绷绳不符合安全要求者,处1000-3000元罚款,并停止作业,限时整改。

第十一条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者或不采取安全预防措施者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钻井区域严禁动用明火,发现有烟蒂等可燃物者处200-1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钻井设施设备陈旧老化,达到报废期限的,必须按照国家安全技术部门要求予以报废或修复,否则,处2000-5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钻井设施设备的安全附件不按要求及时校验或无校验标签者(按照国家安全部门要求,安全阀每一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且必须有校验标签和校验报告),否则,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钻井设施设备不按要求配置防护设施者(各种旋转设备不按要求配置防护网),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配电室地板不按要求设立防护(绝缘)设施者,处1000-2000元罚款。

二、抽汲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十七条新井投产作业时,应积极协调作业队伍共同抓好安全防范工作,严禁井场动用明火,否则,处2000-3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抽汲车进入作业现场时必须配带防火罩,如有发现不带防火罩或防火罩不合格者,处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抽汲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有无证操作者处500-1000元罚款,并暂停作业,责令补办证件。

第二十条抽汲作业区要有明显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以上标志不明显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抽汲作业时发现动用明火、抽烟及使用手机者,除责令整改外,并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抽汲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劳保上岗,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职安全员在现场指挥,以上规定如有违反者,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处停业整改或取消作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抽汲作业队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监督召开岗前班后安全会,并有会议记录,否则,处200-5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各类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保证预案制度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到位,如不到位,处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抽汲队不按技术安全操作要求操作,违反操作规程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5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抽汲队必须配备4具8kg有效灭火器,若配备不全或过期失效,每具处300-500元罚款。

三、修井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二十七条修井过程包括洗井、清蜡、解堵、检泵等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修井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违反以上规定者,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修井作业队伍在作业现场作业时,不准携带火种、不准吸烟、不准接打手机,若发现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修井车辆进入井场作业时必须配带防火罩,如有发现车辆不配带防火罩或防火罩不合格者,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修井作业人员在修井作业时不按要求劳保上岗者(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穿防砸鞋或佩戴不规范者),每人每项处300-500元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取消其作业资格,一切后果均由作业队自负。

第三十一条修井队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语和警示标志,并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完好可用,一般至少配备多功能(A、B、C型)灭火器6具(8kg),消防器材必须干净见本色,如有消防器配备不足、过期失效者,每具处300-5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修井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监督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与检查,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监督召开班前岗后班后安全会,并有安全会议记录,否则,处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修井队不按要求埋地锚,紧绷绳和绷绳不符合要求者,处300-500元罚款,并停止作业,限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修井作业队夜间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爆型灯具、胶皮绝缘电线,不允许在抽油机配电柜私接、乱拉各类电线,否则,处500-1000元罚款,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由作业队全部承担。

第三十五条修井队起、下管柱必须使用小滑车,对不按要求使用工具及违反修井操作规程者,根据情节处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修井车及后勤服务车按规定搭乘人员,坚决杜绝“三超”现象的发生,严禁拉运本厂职工,违者处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修井队伍的各类资质证照必须齐全,队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安全备档登记证》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组织机构、安全防范措施、各类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车辆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等;人员的特种行业操作证、法人及安全员管理资格证、消防安全上岗证、驾驶员驾驶证及资格证等相关证件。以上任意一项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四、其它作业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在作业过程中,禁止作业队伍使用不安全工具及材料,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必须进行安全常规检查,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及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部位,必须停止作业进行现场整改,并处5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队伍,必须有《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的《临时排污许可证》、油田公司的《准入证》、石油工程队伍《资质等级证》。车辆的相关证照、人员的特种行业操作证、法人及安全员管理资格证、消防安全上岗证、驾驶员驾驶证及资格证等相关证件必须齐全。以上任意一项不到位者,除限期整改外,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条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车辆进入作业区必须配带防火罩,如发现车辆不配带防火罩或防火罩不合格者,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人员必须持证、劳保上岗,并要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并监督召开班前岗后安全会,以上规定和要求达不到者,每项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要有明显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做不到者,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测井、录井、定向、射孔、压裂作业,严禁井场动用明火、吸烟,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每车佩带2具8kg灭火器,保证完好可用,消防器材必须干净、清洁见本色,如有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失效过期者,处500-1000元罚款。

五、井区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当事人200-300元罚款,处班站长150-200元罚款。

1、生产井场发现抽烟、使用明火,在储油罐区打手机的;

2、井区、井场要配备灭火器、防火沙〈土〉、防火毡〈被〉、防火锨等防火工具,消防器材摆放不合理或灭火器失效过期,不申报、不更换的;

3、生产井区伴生气不按要求向外引起点燃或间距不够的及做饭取暖接气不合理、管道和阀门漏气的;

4、采油工不穿工作服、留长发、穿高跟鞋或带铁钉鞋上储油罐、在罐顶使用手机的;

5、采油工私自安装电路或断开接线头不包扎绝缘、使用不安全设施的;

6、采油工对安全隐患及事故不及时上报或处理的;

7、班站长、采油工不重视安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人为引发轻微安全事故的;

8、生产井区照明不采用防爆型灯具,线路接触绝缘不良或超负荷过热而产生火花、机械性撞击产生火花造成轻微火灾事故的;

9、使用明火对井区大罐加温或用铁器敲击储油设施的;

10、拉油车进入生产井区装油,若发现车辆无接地装置或接地线不规范,司机或驾乘人员携带烟火、手机未关闭及装油现场无人监护(发油)的。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当事人800-1000元罚款,处班站长500-800元罚款,处区队队长300-500元罚款,处大队长100-200元罚款。

1、井区置放易燃易爆物品,不按要求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妥当,造成易燃易爆物品人为、自燃、机械因素等引发轻微事故的;

2、私自在井场油气地进行电、气焊接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无上级部门签发《动火审批表》的;

3、各井区、队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安全会议记录不健全的;

4、采油工乘坐或驾驶倒油车及外协作业队伍车辆的;

5、抽油机在工作情况下,私自攀登、维修的;

6、由非专业人员操作、维修电器设备和机械设备的;

7、抽油机及“两池”无防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和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8、抽油机配电柜有裸漏线头的,接线不合理、机身及底座内存放工具和助燃物的;

9、井区取暖做饭未按照《伴生气锅炉操作规程》进行锅炉操作,锅炉房内未使用防爆型灯具照明,宿舍无通风口的;

10、井区“八防一禁止”(即:防火、防爆、防触电、防中毒、防坍塌、防冻伤、防人身伤亡事故、防洪,禁止一切违章作业)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六、集油站、选油站、联合站、加油站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四十六条各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重大安全隐患建档及治理档案、职业病预防检测管理制度、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以上任意一项不健全者,处主管安全副站长300-500元罚款,处站长200-3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各岗位巡查安全隐患,必须要有安全巡回检查记录,有值班安排表,把安全责任分解到人,达不到要求者,处值班人员200-500元罚款,处站长100-2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站内安全警示标志必须齐全醒目,否则,处站长200-4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员工进站上岗,必须按安全要求统一佩戴着装,且证件齐全,严禁携带火种,女职工不得披发、穿高跟鞋、带针子鞋,坚决禁止将各类通信工具带进站内工作区,违者处200-1500元罚款。

第五十条站内消防器材必须按要求配置,按时检查保养,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有过期失效灭火器,否则,处消防岗值班人员500-1000元罚款,处主管安全副站长300-500元罚款,处站长100-3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站内压力表、安全阀必须定期校验,且校验标牌必须齐全,标示鲜明,否则,处主管安全副站长300-500元罚款,处站长100-3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各岗位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三违”现象发生。对于造成轻微事故者,处罚当事人200-500元罚款,造成一般以上安全事故者,按照事故管理处罚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站内工作人员如有窜岗、脱岗、睡岗等现象,一经发现,处当事人200-500元罚款,并记违纪一次,后果严重者停薪、停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四条巡查人员对站内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应向主管领导汇报及时解决,若发现站内设施设备破损、异常,消防设施不灵敏可靠的,处值班人300-500元罚款,处主管安全副站长200-300元罚款,处站长100-200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夜间巡查小组人员超过规定检查时间,且无巡查记录,时间不明确者,处巡查小组人员200-5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巡查时若发现隐患不及时处理或不及时上报、瞒报、漏报者,处巡查人、值班人300-500元罚款,后果严重者停薪、停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七条压力容器必须有运行保养记录,交接班记录,安全检验合格证,建档有专人负责,达不到要求的,处值班人100-300元罚款,处带班人50-200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门岗值班人员对进站人员、车辆检查不到位,致使带病车辆进入站内者,处值班人300-500元,处值班负责人200-300元罚款。

七、油建安装大队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五十九条油建安装大队作业人员必须持证、劳保上岗,并要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负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与检查,详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志,并监督召开班前岗后安全会,以上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者,处队长100-300元罚款。

第六十条油建安装大队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章操作,若发现违章操作者,处负责人100-200元罚款,处当事人200-500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安装人员作业时必须按要求劳保上岗,否则,处当事人200-500元罚款,处队长100-2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否则,处当事人200-500元罚款,处队长100-2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电器设备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或检修,若发现处当事人200-500元罚款,处队长100-200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电力设备必须安全运行,严禁缺部件或带病运行,及时拆除老化、裸露电线,若发现安全隐患除责令整改外,处值班人200-500元罚款,处负责人100-3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井场内动力线路连接,必须采用凯装电缆,严禁使用明线或老化线,且线路必须整齐合理,否则,处当事人100-300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发现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者,处当事人300-500元罚款,由此而引发安全事故者,按照安全事故处罚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油建工在生产井区作业必须遵守井区安全管理制度及管理办法,违者处200-500元罚款。

八、特种车辆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六十八条严禁驾驶员违章操作,如下坡熄火、空档滑行、酒后驾车、超员、超速、超载等违规行驶,一经发现,处驾驶员200-500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锅炉车、熔蜡车作业时,操作工不坚守岗位处100-500元罚款,造成安全事故者,按照安全事故处罚办法执行。

第七十条锅炉车、熔腊车严禁缺水、仪表坏死,操作工必须持证上岗,严禁超负荷、超压运行,压力仪器、仪表必须定时校验,并有校验记录,若违反以上规定者,处当事人300-800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吊车作业时,无专人指挥、无明显的安全标志且违反《吊车操作规程》者,处当事人500--1000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吊车吊物时不按规定系绳,超负荷吊运,处操作工30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者,一切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吊车作业之前,发现机械故障或不安全因素,不及时处理、汇报,隐瞒事实强行作业者,处操作人员500-2000元罚款,造成事故者,一切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十四条特种车辆因驾驶员、操作工操作不当、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轻微安全事故者,一切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并处责任人500-3000元罚款。

第七十五条特种车辆驾驶员、操作工在油气区作业时,不注意安全,抽烟、使用明火,违反操作规程者,处当事人500-1000元罚款。

第七十六条特种车辆驾驶员、操作工作业时不按要求劳保上岗,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者,处当事人300-500元罚款。

第七十七条驾驶员驾龄与准驾车型不相符(驾龄不够)或者无从业资格证者,处驾驶员200-500元罚款。

第七十八条严禁拉运本厂职工,若有违反者,处驾驶员300-500元罚款,处相关队伍1000-3000元罚款。

九、车队车辆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七十九条危运、货运车队车辆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1、证件不全的、驾龄不够的,一经发现除停运外,每项处该车驾驶员200-500罚款,并处车队1-2万元。凡例检、例保走形式、走过场的,一经发现,该车停运3天,并处相关车队2000-5000元罚款。

2、发现超速(县、乡道路60km/小时,弯道30km/小时)、超员、超载,处驾驶员200-400元罚款,该车停运3-10日。

3、消防器材(灭火器、防火罩、接地线、安全呼吸阀)不合格、不齐全的,每项处200-500元罚款。

4、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系安全带的,一经发现,处驾驶员200--500元罚款。

5、车辆不按要求停放(居民区严禁停放),乱停乱放的,一经发现,处200-500元罚款。

6、发现跑、冒、滴、漏及偷卖原油的,按原油销售(货运)管理制度严肃处理或者停运。

7、车队安全制度、车辆及驾驶员档案、应急预案不建全、应急物资储备不到位的,处1000-2000元罚款。

8、所有车辆每次进站前,必须对自己车辆线路、电瓶、罐体及罐体呼吸阀认真进行一次检查,确认完好无损方可进站。如在站内发现线路老化、断路、搭铁及呼吸阀堵死或不灵敏等现象,处500-1000元罚款或停运,由此引发事故的,按照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9、凡进入站内装卸油车辆,严禁携带烟品、火种、手机,车辆必须按要求熄火,否则,处200-500元罚款。

10、所有进站卸油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夜间照明时必须使用防爆照明灯具,严禁私自改装车辆尾灯,如有违反者,处100-300元罚款。

11、所有进站车辆,必须谨慎驾驶,不得损坏站内任何设施、设备,如有损坏者照价赔偿,并根据情况处500-2000元罚款。

12、所有进站车辆必须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对于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辱骂工作人员者,根据情节责令其停运、更换司机,并处200-2000元罚款。

13、严禁拉运本厂职工,若有违反者,处驾驶员300-500元罚款,处相关车队1000-3000元罚款。

第八十条本厂驾驶员安全管理及处罚办法。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2000元的罚款。

驾驶车辆与证照不符的;

驾驶无牌、无证或带病车上路行驶的;

大客车超速超员的;

货车超速、超载或驾驶室超员的;

遮挡车辆牌照的;

将牌照、行驶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车辆在行驶中接打手机的;

行车不系安全带的;

下坡熄火滑行的;

车辆行驶不带灭火器及防滑链的;

生产车辆未经批准超出生产区域行驶的;

车辆在厂区、家属区乱停乱放的;

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行驶,乱鸣喇叭的;

驾驶人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学习的。

2、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现一次待岗3个月,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并处500元罚款;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发生交通事故的,除追究法律责任外,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自负;正式职工除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资格外,并处2000元罚款;聘(雇)用驾驶人员,一律解除聘(雇)用合同。

3、将车辆交给无证人或单位未确认的驾驶人,处200元、2000元以下罚款或移交司法部门行政拘留。如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车驾驶人自负,正式职工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资格,聘(雇)用驾驶人员,一律解除聘(雇)用合同。

4、在本厂从事驾驶工作的驾驶员,如发现有吸毒等违法行为的,调离驾驶岗位,交有关部门处理。

5、对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发生车辆被盗、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的,除直接责任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不能核减各种赔偿)不足1000元、轻伤1-2人,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0%处罚;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5%处罚;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处罚;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处罚。

7、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含3000元)以内,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赔偿经济损失350-2400元;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赔偿经济损失300-2100元;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赔偿经济损失250-1800元;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赔偿经济损失200-900元。

8、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罚,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内、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除追究驾驶人法律责任外,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处2700-4200元罚款;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处2400-3600元罚款;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处2100-3000元罚款;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处1800-2400元罚款,正式职工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资格,聘(雇)用驾驶人的,一律解除聘(雇)用合同;单位主管领导要在油田公司作书面检查,相关部门责任人扣除当月奖金。

9、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罚,造成死亡3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死亡1人、重伤8人以上,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内的交通事故,除追究驾驶人的法律责任外,并处4500-6000元以内罚款,正式职工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资格,聘(雇)用驾驶人员,一律解除聘(雇)用合同;单位挂黄牌警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领导按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免职。

10、发生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5人以上的,除追究驾驶员的法律责任外,并处6000元以上的罚款;正式职工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资格,聘(雇)用驾驶人员,一律解除聘(雇)用合同;单位挂黄牌警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领导按责任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直至撤职处分。

11、对所发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除按以上条款严肃处理外,还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12、对失职、渎职、违章指挥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13、厂内依据本办法实行严格考核,对能够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恪尽职守、严格管理,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机关及石油大厦安全应急预案实施及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十一条预案规定。石油大厦必须制定安全、消防、食品、防毒、特种设备等有关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十二条消防培训演练。

⒈应用各种手段,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消防意识,明确防火的重要性,结合相关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演练必须有演练记录。

2、积极采取内培办法,加强专兼职消防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除每夜巡查外,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消防检查和法定假日前的安全检查,检查必须要有记录;

4、每年组织一到两次消防演练,提高实战水平,以上管理办法不施行者,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5、大厦内的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验,且有检验报告,并将检验报告复印件送安全环保质监部备档。

第八十三条严格门卫检查制度。

1、严格落实外来人员及车辆出入登记制度。

2、加强DCS监控系统管理,并做好巡回检查记录,防止失火、失盗事故的发生。

3、门卫人员要重点做好群体性*人员的接待工作,决不允许大量人员进入办公楼聚众闹事,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从中选出代表,到相关部室反映情况,办理事情。

第三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质监部、石油交警中队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3:石油勘探物探录井测井测试项目通用管理指南

1目的和范围为了明国际石油公司物探、录井、测井、测试项目通用管理的要求,确保承包商对作业活动过程实施控制与管理,参照IAGC、OGP、ISM和SMS及其他相关标准和指南制定本指南。本规定适用于为国际石油公司提供物探、录井、测井、测试服务的承包商。2职责2.1健康安全环保部、勘探部负责对承包商执行本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2承包商负责按本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制定相关的控制文件,对作业过程实施控制与管理。2.3承包商负责按本规定、国际标准、作业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等效的规定开展工作。3工作内容3.1管理原则3.1.1承包商的HSE管理应满足国际石油公司HSE管理体系、国际标准和作业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要求。3.1.2承包商应制定HSE管理文件,文件内容应满足国际石油公司、国际标准和作业国家的法律法规的HSE管理要求。3.1.3国际石油公司和承包商的工作以合同约定为依据,履行和承担相关的责任。3.2国际石油公司通用管理要求3.2.1承包商可直接执行国际石油公司HSE管理体系的文件,必须遵守国际标准和作业国家的法律法规。3.2.2国际石油公司将把承包商纳入到所有的HSE管理活动中,通过管理活动回顾、隐患识别、采取控制措施来保护员工的健康安全,保护作业环境。3.2.3不管是陆上作业还是海上作业,所有承包商人员都应接受HSE培训。3.3法律和其他要求3.3.1承包商应该和国际石油公司一样,满足相同的法律和甲方要求。3.3.2无论国际石油公司本身,还是代表国际石油公司作业的承包商,都必须遵守作业国的法律法规要求,如果作业国当地标准低于国际石油公司的要求,应当按照国际石油公司的要求执行。3.3.3开始施工之前承包商应全面地学习和分析作业合同中的具体要求,保证通过执行HSE计划来满足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和要求。3.4承包商管理原则3.4.1承包商管理由六部分组成:——资格预审——评标——授标——执行(在工作中管理分包商)——监测(作业前后监测业绩表现)——施工后评估3.4.2为了保证服务或产品质量满足国际石油公司HSE管理体系的要求,我们要对承包商进行能力评估。3.4.3如果合乎国际石油公司的基本要求,承包商可以按照自己的HSE管理体系运作,否则必须遵守国际石油公司HSE管理体系。3.5承包商需要控制的内容承包商应根据项目特点、合同要求,对可能产生人员伤亡、环境污染事故的关键活动制定控制文件予以控制,物探、录井、测井、测试承包商对下述工作制定文件予以控制(但不限于):l项目HSE计划;l应急计划;l电气安全管理;l监测装置(包括火灾探测器、硫化氢探测器、烟感报警器、压力表、拉力表、温度表等)管理;l设备防护装置;l工作许可证制度;l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栏杆;l个人防护用品;l设备操作规程。3.6承包商控制文件的制定3.6.1承包商在接到授标书后,要回顾和研究合同中有关HSE的要求,识别和列出项目所有的HSE活动,根据工作的风险制定控制文件。3.6.2承包商控制文件的编制应依据国际石油地球物理承包商协会(IAGC)、国际油气生产者协会(OGP)、国际安全管理法规(ISM)、国际石油公司HSE管理体系文件及项目合同等标准、指南、文件。3.6.3承包商控制的文件应按照5W1H(Why,Who,When,Where,What,How)的原则制定,符合国际标准和作业国家法律法规要求。3.7组织机构和责任3.7.1承包商作业队伍应按线性管理原则建立HSE管理组织和应急组织,应根据作业规模配备专职HSE监督,人数不得低于用工总数的5‰,班组、机组、作业小组应设置兼职HSE监督,并在HSE作业计划中明确职责。3.7.2为雇员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是每个承包商的基本责任。3.7.3国际石油公司所在作业国家的国家经理负责对作业承包商的管理控制。国际石油公司现场管理代表和HSE监督负责承包商管理计划在各个层面的执行并保证其符合性。3.8监督检查为了保持国际石油公司HSE管理体系与承包商管理计划的一致性,国际石油公司及承包商都要各自根据已经制定的审计计划开展对承包商作业活动的HSE审计。在开始和执行作业期间,国际石油公司保留对承包商HSE程序、设备和作业的审计权利。3.8.1健康安全环保部、勘探部负责对承包商执行体系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8.2在项目运作的整个过程,国际石油公司可能随时会通知承包商项目管理层开展检查/审计。3.8.3承包商要允许国际石油公司和国际石油公司代表或任何国际石油公司指派的人员在任何可能的时间到办公室、作业队、设备人员和记录对涉及承包商施工的HSE方面和工作环境进行检查,承包商有权指派官员参与这样的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将提交承包商在检查后讨论。3.8.4承包商应与国际石油公司合作使体系有效运行,纠正和报告不安全行为和相关的队伍的活动情况;乙方有权利对甲方的最终验收报告作出书面的评价和反应。3.9培训、意识和能力3.9.1根据国际石油公司HSE培训最低标准、当地法律法规、项目合同要求,所有承包商员工必须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3.9.2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国际标准以及作业要求,承包商应确保其员工接受了相应培训并取得了资质证书。3.9.3承包商现场作业队长应保证培训活动的开展,同时保存好培训档案和相应资质证书(以下岗位要求资质证书,如司机、电焊工、电工、吊车操作手、叉车操作手等)。3.9.4承包商所有人员必须清楚国际石油公司HSE的原则、政策、程序和指导方针。3.9.5当访问者和承包商第一次到现场时,必须接受HSE简介培训/熟悉程序。3.10作业控制承包商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3.10.1国际石油公司将定期对承包商的作业进行审计/检查。3.10.2定期交流沟通。3.10.3提供必要的培训。3.10.4现场报告几乎事故和事故。3.10.5任何偏离国际石油公司标准的作业方法应当立即进行纠正。3.10.6具体纠正和控制措施应详细包含在项目HSE计划里面。3.11信息交流3.11.1所有承包商要将HSE政策传达到每一个为国际石油公司工作的承包商雇员,或者在国际石油公司的甲方现场工作的承包商雇员,并且保证政策得到有效遵守。3.11.2承包商发生的任何与国际石油公司有关的事故,必须立即向国际石油公司监督报告。4相关文件4.1国际石油公司HSE管理体系作业文件4.2《危险化学品管理》4.3《放射性物品管理》5记录

5.1检查记录表

篇4:化工企业承包商违反安全处罚规定

1.目的:为加强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开工前准备检查、作业过程监督等进行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2.范围:公司范围内的所有与公司有签约关系的单位适用。

3.职责:安全管理部负责对承包商的日常监督检查。

4.安全规定及处罚

4.1承包商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若违反罚款100元。

4.1.1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施工作业区应持有安全管理部开具的作业证明,只能到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不准乱跑乱窜,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不办理手续进入作业区,罚款50元。

4.1.2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违反者罚款20元。

4.1.3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用火措施,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动火,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用于一处。用火人要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实际用火人要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的人员相符,如临时更换用火人要重新办理手续。违反者罚款100元。

4.1.4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违反者罚款20元。

4.1.5严格执行《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设备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设备作业许可证,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安全监护人到位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否则罚款100元。

4.1.6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否则罚款50元。

4.1.7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必须办理用电作业许可证,持证作业。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否则罚款50元。

4.1.8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否则罚款50元。

4.1.9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否则罚款50元。

4.2严格车辆管理

4.2.1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办理特别通行证,通行证必须具有时效性,标明行车路线并放在易检查处。进入生产装置及罐区还要到所属单位办理准入证。否则罚款50元。

4.2.2车辆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否则罚款50元。

4.3承包商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4.3.1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否则罚款50元。

4.3.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否则罚款50元。

4.3.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要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用消防栓供水。否则罚款50元。

4.3.4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地线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否则罚款50元。

4.3.5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否则罚款50元。

4.4运行中的生产装置区域内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动火作业,均为一级动火,原则上节假日和夜间不得安排动火作业,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机动部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一级用火管理程序办理,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5安全监督管理

5.1为确保施工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行政部要负责组织承包商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与专项安全措施,负责与安全管理部门和生产装置负责人进行衔接、交底。

5.2行政部和施工所在部门要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并有安全否决权。

5.2.1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5.2.2严格按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和我公司有关要求,监督承包商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各项施工作业票证。

5.2.3监督承包商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就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5.3行政部、安全部门和生产装置要抓好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情况交底。

5.3.1审查、批准承包商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

5.3.2凡与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项目有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3.3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有关单位和承包商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5.4生产单位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5.4.1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5.4.3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报警,及时报告处理。

5.5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行政部、安全部门要会同承包商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承包商和个人进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工整顿,接受安全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

篇5:国旅酒店客房部处罚细则

国际酒店客房部处罚细则

1、非当班人员不准留宿客房中心或在客中逗留、玩,客房中心值班人员不得脱岗,其它部门的员工留宿应予以阻止,不听则报告上级处理。违者一次处罚50元。

2、客房部员工一律不准在客房中心或客房玩电脑,如发现一次,罚款50

3、偷用喝拿酒店物品及客人遗留物品者,罚款50元,价值超过50元的,罚款200元,并立即辞退。

4、当班人员因服务不及时、礼节礼貌不到位或工作失误,遭到客人投诉,罚50元一次。

5、上、下班时,在本店拾到客人遗漏掉的物品、钱或手机等占为己有,罚款200元并开除,价值超过100元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6、房间退房后,所有的电器设备全部关闭,只留一盏应急灯。卫生做完检查合格后一律不准停留在客房内,罚20元一次。

7、退房查房应仔细,客人遗留物品未查到,后来又在房间发现的,罚20元一次。

8、客房查房时,未及时关空调关灯,罚20元一次。

9、乘坐客用电梯上下的,罚20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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