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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配送中心工作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7

饮食服务公司配送中心工作规范

一、配送工作的要求

1、根据行业公司要求,确保所需物资质量。

由于配送工作点多、面广,各行业公司的要求又不尽相同,因而了解各行业公司对所需物质的要求,是确保配送工作质量的关键。、

2、掌握市场信息,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配送中心应收集业务信息,建立配送工作的业务档案。采购人员更应掌握市场信息,了解市场供应情况,按照货比三家的要求,在取得供货单位的报价、规格标准、供货时间、供货方式、优惠条件等信息资料后,按“价格合理、质量可靠、信誉和服务良好“的要求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确立供求关系,以最合理的价格,采购到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料、物品。

3、根据经营情况确定采购数量、降低配送成本。

任何原料或物品,特别是库存物品都是资金的占用。各行业为公司要实现目标利润,必须从原料、物品的采购开始进行严格的成本控制。不从实际出发,过多地采购原料、物品、必然会导致库存量过大。过多的物资贮存,不仅会造成物资积压,增加资金占用,还会增加仓储的管理费用,甚至引起物资的变质损耗。因为必须从实际出发,确定采购数量。

4、确定合理的库存量。

原料与物品的贮存是保证各行业为公司经营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物质基础,确定合理的库存量,是配送中心仓储管理的一个重要任务。

确定库存量要考虑以下因素:

(1)原料及物品的使用情况;

(2)仓储条件;

(3)原料及物品的物理化学特性;

(4)供应商关于最低订购的要求;

(5)采购周期。

5、加强仓库的卫生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

由于卫生工作和安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会造成进仓物资的损失,增加经营成本,影响经济效益,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做好仓库的卫生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

(1)仓库卫生应定期打扫,注意通风防潮,经常检查库房温度和湿度,防止物资霉变;

(2)食品原料仓库要加强防虫防鼠、防蝇措施,杜绝虫害和鼠害;

(3)贵重原料和物品应和一般物资分库贮存,所有的库房钥匙必须由专人管理;

(4)仓库保管应由专人负责,发料时间和次数应作出规定,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出入仓库;

(5)仓库要加强消防工作,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禁止携带火种进入仓库,禁止在库区使用明火;

6、视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配送中心应加强日常的思想工作,定期开展政治业务学习,做到:

(1)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总公司的规章制度;

(2)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做到忠诚、积极、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坚持原则;

(3)熟悉各行业公司所需的原料物品和商品知识,掌握物品采购工作的程序和采购物品的基本技能;

(4)熟悉采购物品到货的验收制度和验收程序,掌握验收的方法;

(5)熟悉仓库管理制度和相关的业务知识,掌握库存物品的保管养护方法,以及发货出库的程序;

(6)了解财务基本知识,掌握记帐方法,具有一般财务核算的能力;

(7)熟悉经济合同法、能依法进行业务洽谈,签订合同,做到购货合同条款完整、合法有效、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配送中心员工只有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才能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做好公司的供应保障工作。

二、物品采购规定

1、配送中心是后勤发展总公司负责采购工作的专业职能部门,总公司内所需各类物品均由配送中心负责统一集中采购。

2、所有对外采购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通过正常的渠道和正当的方式实施采购。凡数量多,金额大的批量采购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依法签订定购合同。

3、批量采购项目,必须在进行市场调查、掌握市场行情、作好准备的基础上,再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厂商进行业务洽谈,择优确定供应商,核定价格与质量要求。供应厂商的优惠、折扣、赠送、回扣等必须归总公司所有,并在合同中注明。

4、必须遵循“品种规格对路、价格合理、品质优良、数量适当、交货及时”的采购原则选择供应商,严格执行采购工作程序根据核定的价格和质量要求,做好采购进货工作。

5、对技术性较强或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部门可请使用部门有关专业人员共同采购或授权使用部门有关专业人员采,并共同承担责任。

6、采购人员在对外业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奖售品应填表登记后如数上交。供应厂商按其销售政策经手的回扣;批量采购签订购销合同的,必须在合同中写明扣率、金额、支付方式、任何人不得为图私利将明扣改为赔扣,以保证在执行合同过程中饭店利益不受损害,凡直接采购中以现金方式支会付的回扣,必须如数上交。任何人不得私自截留或侵吞,不得私自留用礼品,严禁受贿索贿。

三、物品验收规定

1、入库物品到货后,由保管员验收,不得未经验收就入库;其他物品送往使用部门由使用部门指定的验收员验收。

2、必须依据各公司(或仓库)定单进行验收,凡与定单不符合的货物,一律拒收。

3、必须对单逐一核对到货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产地、单价、金额来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入库。

4、凡对单验收,发现数量、质量不符要求,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告知中心主管,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凡质量不符合要求,要求供应商立即调换合格商品再进行验收,否则,应予全部退货;

(2)凡临近保质期或有效期的物品,使用部门无法在保质期或有效期内使用完的,可拒绝验收;

(3)三无产品一律退回。

5、验收合格入库后分类整理,做好记录。

6、必须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做好验收工作。中心主管要监督与检查招待情况,并进行抽查,杜绝不合格物品流入,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仓库管理规定

1、必须根据耗用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确定仓库物品的储存结构,以利保证货物的供应。减少资金占用,防止浪费损失。

2、必须根据仓库的地理位置,设备条件和仓储物资的自然属性,做到布局合理,编号有序,领用方便。

3、必须按物品的包装形状、重量、数量、性能特点和储存时间,合理堆放进仓物品,以利保护仓储物品的质量。

4、物品进仓,必须抓住验收这一主要环节,严格把关;物品出仓,必须抓住验单、复核、点交三个主要环节,防止差错,分清责任。

>5、必须建立货物盘点制度。按仓储物品理化特性确定便理储耗率。做好盘点工作和仓储损益的报批工作;

6、仓库管理必须做到:

(1)不同品种、规格、型号、等级、批次的物品分开堆放,不能混杂堆放;

(2)定量摆放,左右成行,上下成层,包装标志朝外便于检查点数;

(3)搞好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

(4)控制好仓库的温度;

(5)准确记载商品的入库时间,存仓物品先进先用,定期翻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做好仓库的消防工作和安全工作,确保仓储物资的安全;

8、不得为私人代保管物品,不得擅自为其他部门和单位代保管物品。

五、货物进出库管理规定

1、凡购进物品,一律经验收合格方可入库,任何人不得阻止或干扰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2、凡物品出仓,保管员要先核对要货单,核实品名、规格、数量后填写出库单,复核无误后发货;

3、严禁先出货后补手续,防止不必要的差错和损失;

4、发货时要单、货同行,当面点交,由收货人签字;

5、物品出库后,应同时记好库存商品明细帐,做到随发随记。

六、原材料核算规定

1、对货物的数量、单价、金额进行复核,以防止差错;

2、对货物的流向进行统计、复核、登帐并和进帐核对;

3、对货物的溢损要进行统计、核对、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4、对各类原材料的量进行统计,即统计进量、也统计用量,为规范采购提供数据,加速资金周转;

5、对车辆的运行里程每天进行登记,对车辆(单车)的耗油进行登记,以核算运行成本(包括养路费等);

6、对中心的所有费用开支进行登记,对应收差价进行登记,用以核算配送成本。

篇2:酒店采购相关工作规范

酒店采购其他相关工作规范

*采购业务的相关工作

当订单发出后,采购部需要跟催整个过程直至收货入库。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应规范操作。

1、采购订单取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酒店取消订单:

如因某种原因,酒店根据需要取消己发出之订单,采购部应规避供应商可能提出的赔偿,制定预案并及时谈判,争取双方均不造成损失。

(2)供应商取消订单:

如因某种原因,供应商取消了酒店已发出的订单,采购部一方面要第一时间补充其他供应商并立即通知需求部门,保障酒店利益。另一方面在供应商评价中给予降级等处罚,根据规定相应降低该供应商的送货比例。

2、违约管理:在合同应写明详细的违约责任,若供应商违约要严格按合同相关违约条款执行,保证酒店利益。

3、基础资料管理:

所有供应商名片、报价单、合同等资料须分类归档备查,并连同采购人员自购物品价格信息每天须录入至采购物资信息库。(见附件六:《采购物资信息库》)

篇3: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杜绝或降低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消防条例》,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二条?我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在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和上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本实施规范适用于我行所有办公和营业场所、计算机房、金库、保管箱库、凭证库、档案资料室、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

第四条?我行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行消防和防火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行长是我行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对全行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二、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组织整改消防火灾隐患。

三、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单位消防安全需要,建立兼职消防队(组)。

四、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副行长是我行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对全行消防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责任:

一、制定安全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拟定消防安全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三、开展防火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四、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其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管理兼职消防队(组)。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七、确定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八、发生重大火灾,亲临现场指挥扑救,召开事故分析会,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和对有关责任人的追究、处理。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对本部门办公、营业区域及所分管事务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完成上级和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布置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熟悉本部门负责管理的防火重点要害部位,落实管理责任人,定期组织检查,负责向本单位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四、及时发现火灾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消除火灾隐患。

五、定期组织本部门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六、火灾发生时,积极组织扑灭初起火和指挥员工、客户安全逃生。

七、协助上级和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第八条?员工是本岗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对本岗位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消防隐患。

二、熟悉本岗位消防安全规律,熟知消防安全工作分工,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积极配合上级防火安全检查和落实防火安全自查,及时纠正违章、违规行为,消除火险隐患。

四、积极参加防火教育和防火演练,把消防“四懂四会”、“四个能力”灵活运用到防火灭火全过程。

五、遇有火灾发生时,服从指挥积极灭火,并协助上级和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第九条?安全保卫部是消防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受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对我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主要职责:

一、制定消防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灭火演练。

二、协调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对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五、确定重点防火部位,建立和管理消防档案资料。

六、当发生火灾时,指导内部和协调公安消防灭火,火灾扑灭后协助消防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总结教训、完善整改措施。

七、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保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条?我行营业网点属重点消防安全单位,实行消防安全综合管理,楼长由副行长兼任,楼层消防负责人、兼职消防员由楼长指定,实行楼长、楼层负责人和兼职消防员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楼长消防职责

(一)负责落实大楼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各楼层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设施设备及灭火器材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或报告上级。

(二)定期对大楼进行电检消检,保持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

(三)严格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控,落实定位、专人管理措施。?

(四)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提升员工“四懂四会”能力。

(五)当火灾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果断组织员工灭火和安全逃生。

(六)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二、楼层消防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指定楼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本楼层员工执行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制止违反消防规定行为。

(二)及时发现反馈消防信息,协助楼长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保证营业场所安全。?

(三)当火灾突发事故发生时,组织所属人员积极灭火和安全逃生。

三、义务消防队(组)职责

(一)严格执行各项消防法规和消防规章制度。

(二)熟悉消防常识,掌握灭火技能,宣传消防知识。

(三)检查本岗位或本部门的消防制度落实情况,查看有无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和制止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行为。

(四)检查维护本岗位或本部门的消防器材。

(五)当火灾发生时,自觉服从消防负责人指挥,积极果断实施灭火。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营业和办公场所应确定重点防火部位,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日常管理应指定责任人。

一、总行重点防火部位及责任人

(一)营业部营业室、机房、重要空白凭证室为重点防火部位,营业室主任为责任人。

(二)营业部监控室为重点防火部位,责任人由办公室主任和营业室主任共同担任。

(三)总行中心库为重点防火部位,责任人为中心库负责人。

(四)总行中心机房为重点防火部位,责任人为信息发展部总经理。

(五)总行重要空白凭证室为重点防火部位,责任人为会计结算部总经理。

(六)档案资料室为重点防火部位,由单一部门使用的,责任人为部门负责人;属于两个(含)以上部门合用的,责任人由物品归属部门负责人共同担任。

二、支行重点防火部位及责任人

(一)营业室、机房、重要空白凭证室为重点防火部位,营业室主任为责任人。

(二)监控值班室为重点防火部位,责任人为办公室主任。

(三)档案资料室为重点防火部位,由单一部门使用的,责任人为部门负责人;属于两个(含)以上部门合用的,责任人由物品归属部门负责人共同担任。?

第十二条?定期对消防系统维护保养,保证其始终正常运行;消防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无阻。

第十三条?办公用房、营业场所等电器、电源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规范标准和防火要求。接装电源、电器必须经管理部门同意,由持证电工作业,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十四条?办公、营业区域的用电实行“一机一座”制(每个办公位的插座只供一个工作位的设备使用),不得采用一个插座多用和将电源接线板串连接线;确因取暖需要使用电暖气的,电暖气的单个功率应控制下1500w以下,严禁使用电炉子等明火电器。

第十五条?办公、营业场所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因特殊原因确需存放的,必须制订严格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消防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严禁在禁烟区内吸烟、动火。

第十六条?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由使用单位、部门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操作规程,保持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重点防火部位严格禁止动用明火,确实因工作和生活需要动用明火的,应事先报总行主管行领导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使用时用火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应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动火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坚持做到动火前“六不”,动火中“四要”,动火后“一清”。

一、动火前“六不”

(一)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二)周围(或上下方)的易燃物品未清除不动火。

(三)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动火。

(四)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的容器,管道未清刷干净、残存的液体和气体未清除,存在危险状态不动火。

(五)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库、点,未经排除易燃易爆险情的不动火。

(六)没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二、动火中的“四要”

(一)动火中要有现场安全负责人。

(二)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四)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三、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必须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安全后才能离开现场。

第十九条?办公大楼、营业场所是否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和火灾自动灭火消防系统,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根据安全防火技术规范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审核决定。

第二十条?办公区域和营业场所灭火器的配备标准,原则上每20平方米配备一瓶4公斤干粉灭火器,配有自动灭火系统的楼房,灭火器的数量可适当减少。

第二十一条?配置的灭火器材必须符合有关消防规定标准,并按要求摆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影响安全疏散。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搬动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等消防设施必须定期检测、调试、维护和更换,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不得任意改装和停用。

第二十三条?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必须委托有资质证书专业队伍定期检测,落实维护保养制度。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四条?我行实行防火巡查制度,工作日期间的巡查由本部门负责,夜间的防火巡查由单位值班人员或保安负责。

一、防火巡查员职责

(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二)妥善处置火灾危险隐患,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处置。

(三)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填写巡查记录备查。

二、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是否在岗。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三、巡查的频次

白天办公期间,防火巡查至少每4个小时一次,夜间巡查至少每2个小时一次,及时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办公、营业场所的安全员每天下班时,应对防火责任区内防火情况进行检查;每月防火检查不少于1次,重要部位实行日查。

第二十六条?防火安全检查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安全检查同时进行,检查情况记入《安全防范大事记》,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验收手续办理情况。

二、防火责任制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防火责任区消防检查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六、员工防火意识和消防基础知识普及情况。

七、消防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电源电器的管理情况。

九、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灭火器材的配备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防火检查的方法。

一、询问员工防火、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二、查阅有关消防安全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三、查看消防设施设备的外观和运行情况。

四、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及维护保养制度落实情况。

五、检查灭火、疏散预案操作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实施“五定”(定责任、定资金、定时限、定措施、定应急对策)管理。

?

第五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条?分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详见《保定银行石家庄分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一条?我行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季度进行1次演练,不断提升员工消防和防火能力。

第六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二条?各级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必须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下列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整改并督促落实,对违反规定的情况以及整改情况,记录并存档备查。

一、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阻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闸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水源的。

七、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消防管理责任部门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落实整改。

第三十五条?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对上级或公安消防部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及整改意见,必须采取措施,在规定期限内逐条落实,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

第七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各级必须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不定期地利用集中办班培训、消防安全知识讲座、消防安全竞赛、召开现场会、观看消防宣传录像以及墙报、广播等形式,对员工进行消防法规、消防知识、火灾案例和消防安全技能等宣传教育,增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使员工了解本岗位的火灾特点,做到“四会”,即: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报火警,会自救逃生。

第三十八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基本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

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九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保卫干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重要部位管理人员。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条?我行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改。

消防档案由消防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保管、备查。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档案的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使用前和使用后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记录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资料。

四、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基本情况。

六、义务消防队(组)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重点部位人员情况。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档案的内容。

一、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电气设备检测记录。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工作有关的资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并报送总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能部门。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四条?我行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规范由保定银行石家庄分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4:消防安全疏散标识设置工作规范

1、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标示

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指示标志宜设在靠近其出口一侧的门上方或门洞两侧的墙面上,标志的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30cm。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2、疏散通道

1、.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墙面或地面上设置的疏散导流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布置;

2)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50cm;

3)疏散导流标志宜连续布置,标志的宽度不宜小于8cm,长度不宜小于30cm;

4)当间断布置时,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1m;电光源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m,不应超过3m;

5)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3、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含设置在地面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疏散导流带)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墙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10m;

2)当设置在地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5m;

3)当与疏散导流标志联合设置时,其底边应高于疏散导流标志上边缘5cm;

4、设置在顶棚下的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其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且不宜大于2.5m,间距不应大于20m。

疏散指示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宜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若无法避免时,应在障碍物上增设标记。

5、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通向安全区域、避难区域的门,宜在门扇距地面1.1m~1.5m范围内,设置“推开”标志。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为单向时,必须在顺疏散方向一面的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设置“拉开”标志。

6、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扇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并宜设“推开”标志。室内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的标志。

7、在电梯及自动扶梯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电光源型或蓄光型指示警告标志,标示火灾时不得使用。

篇5:消防设备验收工作规范

第一章?验收的安排与分工

第一条?验收承办人应科学合理地安排每周工作。支队验收项目由科室领导根据工程的体量统一安排并报防火处和支队领导审批。大队的验收项目由分管领导统一安排。

领导审批同意的验收安排将通过“苏州消防网”向社会单位公布。无特殊情况验收人员不得变更。

第二条?除下列工程外,验收的日程安排原则上应按照建筑工程申报验收日期的先后顺序排列:

(一)政府重点工程、实事工程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二)大型工程的复验;

(三)建筑工程消防变更设计等小型工程的验收;

(四)其它。

第三条?型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在初验和复验时均不应少于两名消防监督员参加。

第四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大型建筑工程,原则上实行初验和复验分离制度。初验人员对由本人作出的验收结论负责;复验人员则依据初验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消防不合格意见进行复验。

第二章?验收准备工作

第五条?验收前,承办人应首先对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熟悉工程情况,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资料(包括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有关说明等);

(三)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监理记录资料;

(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五)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其它燃烧性能证明材料验收之前,验收人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明确共同参加消防验收的相关单位(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检测等)和人员,告知验收需要现场准备的工具、仪器等主要事项,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验收承办人应提前通知建设单位验收的日程安排,明确参加消防验收的相关单位(消防设计、施工、检测等)和人员,告知验收需要现场准备的工具、仪器等注意事项。

第三章?现场验收与评定

第七条?验收时,承办人应首先向建设单位确认申报的验收内容和范围。

对于未办理消防审核手续、消防审核意见书未同意或要求补报审核的、未经审核擅自变更等事项,承办人不得列入验收范围并应当场告知建设单位在补办上述审核手续后再次申报验收。

第八条?消防验收的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应当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以下内容:

(一)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查看;

(二)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测量;

(三)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

(四)通过现场检查和专业仪器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判定。

第九条?消防验收的重点应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三)防火防烟分隔、防爆;

(四)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

(五)消防水源、消防电源;

(六)水灭火系统;

(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八)防排烟系统;

(九)建筑灭火器;

(十)其他灭火设施。

第十条?在建筑工程验收中,承办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的要求,按照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基本情况记录表》对上述十个方面的内容逐项进行验收并如实记录。

第十一条?验收人员应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现场检查和判定。在每个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中均应填写《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大型工程不应少于2份。现场判定消防产品存在问题的,应填写《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并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验收中应加大内部装修材料和阻燃制品的检查力度。建筑工程中采用的B1、B2级内部装修材料必须经过防火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凡是现场检查发现采用的内部装修材料与申报的检测报告不符的,应对建设或施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撤换。

第十三条?验收过程中,承办人应注意发现或预见“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的形成并向建设单位或通过会审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评定应当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的结果进行。评定应严格执行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验收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场告知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的结论。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应一次性告知所有问题。

建设或其它单位提出疑问的,承办人应热情予以解答或依据规范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章?验收的会审与审批

第十六条?国家、地方消防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和事项,承办人应填写《会审记录表》并准备会审资料。

支队每月两次、大队每月一次定期召集工程技术人员集体会审研究工程项目中的疑难事项。会审的结论形成《会议纪要》,参加人员应签字;大队的《会议纪要》应报支队防火处备案。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行政审批按照权限划分:支队分为承办、复核、行政审批三级;大队分为承办和行政审批两级。

支队验收项目的审批时间共计17个工作日,大队验收项目的审批时间共计10个工作日。

支队和大队验收承办人应分别在11个工作日和6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任务,不得超期办理或无故退办。验收时必须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基本情况记录表》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批流程纪录表》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应在网络上流转。?

复核及行政审批领导应分别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流转审批。

防火内勤和窗口工作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制作完毕并通过窗口发送至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领导审批后的验收结论应在“苏州消防网”上公布,供公众查询、监督。

第五章?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验收中发现的下列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重点进行行政处罚:

(一)公共娱乐场所、劳动密集型工厂、宾馆饭店、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单位和大量生产、储存、销售或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二)建设和施工单位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

(三)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单位;

(四)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单位;

(五)违反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检测的单位;

(六)已经使用但不具备消防审批手续的“三合一”、“多合一”的场所。

支队将对消防施工、产品、检测、维保等单位建立信用档案,验收中发现的各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将定期在“苏州消防网”上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验收承办人应在验收结束后立即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书》同时在网上流转审批。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应自验收之日起的4个工作日送达;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时,应在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送达《复查意见书》。

第六章?验收的法律文书与档案

第二十一条?验收承办人应不断提高验收意见书的制作质量。验收意见书应做到格式统一、语言规范、内容完整、标点符号正确、结论准确。

验收不合格意见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每条意见应明确发现的问题及其具体部位(建筑、楼层、轴线等);

(二)注明违反法律、规范或标准的名称及其条、款、项;

(三)根据规范标准提出改正措施。

第二十二条?验收人员应对本人验收的建筑工程档案的质量负责。验收档案资料应满足总队档案管理的具体规定,不能缺项,严禁错项。

验收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申报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变更的批复;现场勘察记录;施工检查记录

(三)消防设施的检测报告,电气检测报告(仅限于按照规定需要检测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

(五)建筑和室外消防给水总平面的竣工图、建筑平立剖面竣工图和消防设施的系统竣工图

(六)设计施工图(总平面图、平面图和系统图)

(七)消防产品的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书

(八)《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或《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

(九)B1、B2级内部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检测报告

(十)规划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大队的验收项目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建立档案。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验收档案由内勤统一制作和管理,验收结束后,应在30日内建立验收档案;消防监督数字化系统中验收档案由验收承办人负责建立并录入信息。

查阅、借阅档案应登记。

第七章验收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承办人不得个人擅自组织大型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五条?验收人员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中应严格遵守公安部消防局“四个严禁”等有关规定,严禁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检测单位。

第二十六条?验收人员应忠诚可靠、老实本分、廉洁自律。严禁收受单位或个人的礼品、礼金、礼券;严禁吃、拿、卡、要,败坏支队荣誉;否则将应按照总队和支队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事实清楚、情节严重的,调离验收岗位。

第二十七条?支队对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实行质量抽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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