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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学院物质采购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7

卫生职业学院物质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规定和《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市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所属部门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列入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实施政府采购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院实行的政府采购,是指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列入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采购统一确定并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物资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中央及福建省安排的预算资金(财政补助)和预算外资金(即教育事业性收费等获得的收入)。

在采购中,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使用的其他非财政性资金,一同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学院实施政府采购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学院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为"委托政府采购"。学院相应成立一个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后勤工作学院领导、后勤部门、财产科、财务室、监察室及使用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后勤工部门具体施行。

政府采购是指由学院委托**市政府所属职能部门代为实施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内项目(物品、服务)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学校采购管理范围

第六条学院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工程材料类采购、物品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

工程材料类采购主要是指基建维修工程相关的设备、配件、材料等的采购。

物品类采购是指教学科研行政(含后勤)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实验器材(包括工具用具)、耗材(包括零星维修用材料、清洁用品、汽配件等)、药品、图书、教材、办公用品(包括大宗印刷)、劳保用品、废旧物资等的采购。

服务类采购包括未列入维修工程的零星维(装)修(包括汽车修理)、各类保险、绿化保洁、物业管理、学生公寓用品、房屋租赁、软件等的采购。

第三章学校政府采购的实施

第七条学院采购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学院采购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规定;编制(或审定)学院采购的计划(或预算);监督检查学院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指导各部门此项工作的业务与对有关人员的培训;领导学院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等。

第八条学院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根据市采购办批准的采购形式并按国家、省、市所规定的采购规定执行。

第九条招投标工作结束,确定中标人后,由政府指定的采购单位通知中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七天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协议)。所定的合同(或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合同(或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或协议)签订后,采供双方均须严格执行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如有一方违约,将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条验收所采购的货物运抵相关部门后,相关部门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数量、质量验收,且应在规定的时间之内验收完毕并签署验收报告;对大型或高精尖的仪器设备应邀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书上签字,以示负责。

第十一条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包括学院组织的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单一项目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程序与审批手续,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明确经办、采购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并相互分离、制约。

第十三条职能部门或经办部门的采购人员应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员应在中标单位(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定期检查经办部门、职能部门在采购执行过程中的执法情况,采购文件的保存情况与制度完善情况。

第十五条学院审计部门应将政府采购项目作为每年专项审计检查的内容,每年审计检查的结论报省教育厅并接受省教育厅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依照有关的党纪国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各有关职能部门和采购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八条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不实施政府采购;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而不实施集中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

(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经办人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采购管理方面的文件与此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此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

篇2:区幼儿园食堂原材料采购索证制度

镇幼儿园食堂原材料采购索证制度

一、根据幼儿园所需要的采购物品,采购米、面、油、肉等大宗物资以及调料制品、调味品等,并索取商家的营业执照、卫生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报告。

二、进行自送的物资、家禽、动物食品,须索取商家的营业执照、卫生经营许可证、检疫合格证。

三、进行部分自送物资如豆腐、面皮等制品,须索取商家的营业执照、卫生经营许可证、合格证等相关证件。

四、采购人员直接采购干杂制品时,要了解供货商的经营状况、信誉度等,并索取对方的相关证件及售货发票。

五、采购所有的原材料时,须认真仔细查看所购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地址、注册商标、保质期限、标签等,禁止采购"三无"产品。

六、采购员采购蔬菜无法取得对方的生产资质情况的,需要求对方提供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地址等。

七、所有的原材料索证记录由采购、保管、办公室各保留一份各杏。

篇3:社区卫生中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

1、我院应当依法经县、市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2、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库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提出采购计划;

4、采购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5、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篇4:社区卫生中心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1、药剂科在药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除放射性药品可由放射科按有关规定采购外,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属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坚决按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规定进行采购。

2、药剂科设置药品采购员负责药品的采购工作。药品采购人员必须具有药士以上职称,并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

3、采购药品必须向证照齐全、资质和信誉好的药品生产、批发经营企业采购。要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供货单位由药剂科提名,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4、采购人员根据临床需要,依照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科学地制定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采购。新品种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药剂科初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方可采购。

5、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许可证》,并加盖供货单位的红章。采购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6、采购人员不得采购"食"、"消"、"械"等非药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供临床使用。

7、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药品。

8、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的管理制度。药剂科每年向药事管理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渠道、金额等情况,接受药事委员会的监督。

9、药品采购人员不得收取供货单位的回扣费。供货单位给予的药品让利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药品采购人员定期进行轮换。

篇5:某乡村卫生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乡村卫生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药剂科应在监督管理部门和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库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品保管员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库房保管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药品采购必须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进行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药品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按照药品招标的中标目录和本院基本用药目录采购药品,保持相应库存量,以满足临床用药需要。

五、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结合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用药量及库存量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然后报监管部门和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采购。新品种必须由所用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药剂科,药剂科再交监管部门和主管院长签字审批后方可采购。

六、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印章,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七、在采购活动中,应坚持优质、价廉的原则,不得采购“食”、“妆”、“消”、“械”等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有效期限、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等药品进入医院。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者不得采购入库。不得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置中、西药品

八、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供货不及时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

九、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如实反映药品进出库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十、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制度。库房保管员、采购人员必须每月向监管部门汇报本月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渠道、金额、库存等情况。药剂科必须每年向院领导、监管部门、院药事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渠道、金额、库存等情况。院领导、监管部门、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定期对药品采购渠道、药品质量、药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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