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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盐加热岗位安全技术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1)熔盐炉使用过程中严禁铁钉、铁丝等带入炉内;

(2)加热过程中炉顶温度不得超过800℃,为避免氧化和分解,熔盐温度不得超过450℃;

(3)加热炉炉火不得直接烧熔盐管,以防烧穿盘管;

(4)熔盐由盐槽送至各用户时,熔盐温度必须高于熔点100℃,先点火给炉管升温,当炉顶温度达300-400℃时方可启动盐泵送盐。严禁熔盐炉长时间烧空管,防止送盐时温差过大损坏设备,向流化床送盐时流化床温度必须提前预热使床层温度在150℃以上,防止熔盐在回流至盐槽前凝固在设备内。

(5)管线保温要牢靠,不能有死区,管线上尽量少装阀门,原则上不能有全关的阀门。管线安装要有必要的坡度,以保证回盐时能撤尽。进床熔盐回盐槽的旁路阀门(即小回流)在正常开车情况下,无论何时都不准关闭,以防止紧急撤盐回槽时,阀门因凝固无法操作。

(6)向盐槽内补加固体熔盐时,应穿好工作服,戴好防护面罩及手套,防止溅出熔盐烫伤,槽内熔盐不得低于规定高度。

(7)熔盐泵启动时,在法兰、阀门及熔盐的出口管处不能有人,在开熔盐的闸阀时要注意人员的站位。熔盐泵在运转期间不得停止轴承的降温水,定期加高温润滑脂。

(8)要防止正常燃烧时盐泵电机跳闸,造成烧空管情况。万一发生此情况,切不可往熔盐炉送盐,须待炉温下降回复后方可。

(9)炉排燃烧时必须微负压运行。

(10)隔仓板清灰必须每班三至四次。清灰时从前到后全部拉开,运行2-3分钟关上。前灰门必须每班清理2-3次,清干净为止。

(11)煤在进料之前必须加水湿润,湿度在85%左右。

(12)炉排要定期调整拉紧,以免爬坡。发现有炉排片断裂,应立即更换,以免撑起炉排,拉断炉排。

(13)加油系统必须做到不断油,后轴为耐高温黄油,前轴每3天加一次,要加到看见油挤出为止。

(14)在停用和压火时,要使炉排向前走80-100公分,每1-2小时看一次,是否往前烧,如果停炉时间长,最好熄炉。

四、机电装置及设备管道安全规定

1、熔盐炉电器操作安全规定

(1)所有风机电机必须在关闭风门的情况下启动。

(2)所有电机在运行之前,必须做到先盘车,确认无机械卡死现象时,在启动电机运行。所有电机不得超电流运行,不得超温度运行。

(3)所有电机一旦跳闸,应及时通知值班电工,待问题查清并解决后,再启动运行。

2、设备管路安全规定:

单元设备及系统管路在联网冲压前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进行试压、试漏,合格后方可进行。

3、压力容器安全规定:

压力容器的使用必须按工艺要求严格执行,不得超压运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有效并定期检查。

五、劳动保护及环境安全要求:

1、进岗生产工人应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工房内自然通风必须良好,特别是有可能散发氨气的岗位,其空气中的氨气允许浓度不得超过30毫克/立米。

3、生产车间内严禁吸烟,检修时动火必须经车间主任同意并办理动火证。严禁有机物(如棉纱、棉手套、木材)及能剧烈氧化的物质(如镁、铝)与高温熔盐接触或掉入熔盐槽内。

4、火灾灭火分类及器材安置:

工房发生火灾时,应按不同的起火原因来进行灭火处理,反应气体着火时用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灭;漏熔盐着火应用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灭,并用大量水保护易燃物,但不可将水直接喷到熔盐和熔盐加热设备上;电器电线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再用四氯化碳灭火器或砂子灭火,不可用水。

消防器材应责成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更新,消防器材的使用应纳入新员工的安全教育,保证人人懂得其灭火原理,人人会使用灭火器材。

5、车间内噪音标准不超过85DB,鼓风机应安装消音器。

6、锅炉及熔盐加热炉烟气净制设备应选用国家规定允许生产厂家生产的配套除尘设备,以保证烟尘排放浓度小于200MG/ML。

六.事故预案及处理措施:

(1)熔盐槽冒黄烟,冒火

原因:流化床漏熔盐,氨及物料倒吹入熔管;熔盐接触有机物质;熔盐与炉管反应。

预防措施:定期检查流化床熔盐管,一般半年一次;严格控制熔盐不得与任何有机物接触;所有使用的设备必须保证质量;严禁加热炉烧空管,炉膛温度过高时送盐。

事故处理及补救办法:立即停载气,熔盐泵停并灭炉火;立即隔离与熔盐接触的有机物;盐槽着火时只要火不扩大,不对附近设备、物料造成威胁,可不用灭火器,否则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灭火,严禁用水和泡沫灭火器喷射高温设备。

(2)熔盐槽液面迅速下降

原因:使用的熔盐设备、管路严重漏盐。

预防措施:加强责任心,及早发现渗漏现象,注意观察盐槽液面刻度计刻度变化。

事故处理及扑救办法:立即停熔盐泵,并迅速查漏。

(3)熔盐加热炉炉管烧穿漏盐

原因:炉顶温度过高;熔盐泵停转不送盐,炉火烧空管;管温过高时送盐,熔盐与铁管反应;炉火偏烧,火焰直接喷烧在炉管上。

预防措施:严格控制炉面温度不得超过800℃;加强责任心,随时了解泵的运转情况和熔盐的回流情况;火层应均匀,清渣要及时,防止局部火焰太高。

事故处理及扑救措施:立即停熔盐泵,灭炉火、检修漏点。

篇2:原油罐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原油罐区是安全生产的重要部位,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管道储运公司对原油罐区的管理现状,为进一步加强罐区的安全技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原油罐区

第三条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1、罐区消防系统

(1)应设独立的高压消防水系统,其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进水管不少于2条,并有可靠的水源;消防用水量应能满足扑救罐区最大火灾时配制泡沫用水量与储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其压力为0.7-1.2Mpa。

(2)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最小不应低于200mm。

(3)大容量的独立罐区,应用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4)采用液下氟蛋白灭火系统,应在单向阀之后安装密封爆破片,截止阀处于常开状态;浮顶罐不宜采用液下灭火系统。

(5)罐区消防道路靠近罐区一侧严禁种植妨碍消防作业的树木。

(6)罐区应设环形消防道路,当受地形限制时,可设置

回车专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其面积不小于15m*15m。

(7)为保证大型消防车通行,消防道路的转变半径不小于9m,净高不小于4.5m.

2、罐区的防雷和防静电

(1)所有罐必须设防雷接地。贮罐防雷接地点不应少于2点,接地点沿贮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接地电阻应小于10欧姆。为便于正确测接地电阻,接地线应作可拆装连接。

固定顶钢罐,当顶板厚度大于4mm时,可不装设避雷针(线);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可靠的电气连接。

压力贮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防雷接地。

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2)钢罐和管道均应作防静电接电。

钢罐的防雷接地设施,可兼作防静电设施。

每组防静电接地体的电阻应小于100欧姆。

*上罐的扶手需安装消除上罐人体的静电导出装置。

(3)贮存易燃液体的浮动式金属罐顶,应用挠性跨接线与罐体相接,不应少于2处,跨接线须选用截面不少于25mm2的软铜绞线。

3、罐区的仪表和安全监控设施

(1)罐区的仪表和安全设施必须按时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2)贮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必须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防报警。

(3)贮罐布置集中,总储量较大的罐区应逐步实现计算机监控管理,对贮罐的液位、温度、压力、进出口阀门工作状态实施监控,计算机监控系统应能快速巡回检测,具有各种限制值报警及异常状态参数的存贮功能。

(4)贮罐的主要进出口阀门逐步实现自动控制,若有困难,可采用手动阀门信号回讯器,实现计算机监控。

(5)贮罐进出油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况在控制室要有明显的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跑油,冒顶等事故的发生。

4、防火堤及罐区排水系统

(1)用毛石或砖砌的防火堤要用混凝土覆盖内表面和堤顶,应能承受液体静压且不渗漏。

*(2)管线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堵。新建管线不宜采用穿防火堤方式。

(3)防火堤积水排出口应设在防火堤外,并设易于操作的开关阀门,其开关状态必须使远处易于辨认。罐区的水封井不能代替排水开关阀门。

雨季防火堤内积水,要及时排出,排出后立即关闭出水口阀门。

(4)罐区排水系统与仪表电缆沟

5、进出入罐区的安全管理规定

(1)进入罐区的施工人员以及作业机动车辆、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办理特别通行证,通行证必须具有时效性,标明行车路线并放在易检查处。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入罐区。

(2)车辆安全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6、罐区宜有适量的安全警示和安全标志牌,贮罐应有罐号及所贮存物料的名称标志,管线应标有管号及物料名称和走向。

7、上罐注意事项

(1)上罐前手触盘梯的铜片,以消除人体静电;

(2)不应穿化纤服装和带钉的鞋;

(3)罐顶禁止使用非防爆的手电筒及电器;

(4)固定顶油罐同时上罐人数不应超过5人,且不应集中在一起,上浮项罐的浮梯不应;

(5)雷雨时,禁止上罐;遇在5级以上大风时,禁止上罐。

8、罐区管理的一般要求

(1)罐区应清洁,防火堤内不准有杂草、油污、火源及易燃物。

(2)罐区内的防火堤不可随意开口;

(3)罐区排水不准将水排到罐区内,防火堤内的雨水应及时排放;

(4)罐区不应装设非防爆电气设备和高压架空线路;

(5)油罐顶无油污、无积水。

第四条罐区内施工安全规定

(1)有关部门必须对进入罐区的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等进行确认。执行《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进出罐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办理进设备作业票,有关部门批准后,现场在确认设立安全监护人后,方可进入设备作业等。

(3)在罐区内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工业用火作业票,在动火手续得到主管部门批准后,现场落实安全用火措施,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动火,一张火票只能用于一处。用火人要持有效的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实际用火人要与用票上的人员相符,如临时更换用火人要办理手续,方可动火。

(4)在罐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办理用电票,持票作业。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票”制度,进入罐内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加设漏电保护装置。罐外临时用电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5)在罐区高处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6)在罐区起重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作业。

(7)在罐区破土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土,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等。严禁在施工现场堆积泥土,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第五条罐区日常安全检查规定

1、建立罐区日常巡检制度

(1)值班干部巡检制度;

(2)站领导巡检制度;

(3)安全工程师巡检制度;

(4)当班工人(集油工、仪表工、电工等)巡检制度;

(5)大罐管理班巡检制度;

(6)消防防火人员巡检制度。

2、分期分批检查罐体及附件的完好程度和运行状况,特别是要认真检查运行罐的安全状况。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1)运行罐液位在规定的安全范围内;

(2)机械呼吸阀、液压安全阀安全可靠、动作灵敏、油位正常,并按规定检查;阻火器每年三月、九月各检查一次;

(3)油罐其它附件(罐前阀;进出油、水、汽阀;中央排水阀、透光孔、人孔、液位计、量油孔等)齐全完好,不渗漏;

(5)防雷静电接地线和防静电跨接线设置合理;

(6)罐顶(浮顶罐的单盘)无积水、无油污、无锈蚀、渗漏现象等;

(7)油罐的加热、除蜡系统是否完好,冬季化蜡盘管蒸汽压力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8)罐体的完好程度。罐体是否有无裂纹、泄漏、鼓包等变形,保温层、防护层等是否完好,浮顶罐转动浮梯是否有脱轨、倾斜等不正常现象,罐底是否有渗漏现象等。

(9)罐的防火堤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3、检查罐区消防系统是否完好,是否按规定进行试运行和演习等;

(1)消防道路是否畅通;

(2)有自动灭火系统应检查自动控制系统是否完好并准确监测和显示。

(3)消防泵房设备、设施等是否均能运行正常,水源、泡沫供给是否满足要求。

(4)消防管线、消防栓等是否完好;

(5)首末站罐区消防队的建设是否能按有关要求执行;

(6)是否有切实可行的消防预案并每月进行一次演练;

4、检查显示罐位、进出罐压力、罐内油温、高低压报警、可燃气体报警系统仪表是否正常。

5、检查罐区有无异常声音或存在其它异常现象等。

(1)罐区内无油污、无积水(罐区排水系统完备)、无杂草。

(2)罐区内电气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6、查防雷接地极设置是否合理,查接地电阻监测报告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并按规范要求进行定期测试。

7、若有施工队伍应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1)施工现场与其它运行生产场所隔离,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牌;

(2)特殊工种应持有有效的操作许可证;

(3)动火等操作应有监护人;

(4)施工人员明确罐区的各项防火、临时用电操作等相关规定;宜使用防爆工具;使用的各种器械是否存在不安全隐患;

(5)必须按规定办理五种作业票,待批准后方可施工;

(6)专业安全人员检查时指出施工过程中的隐患后应立即整改。

8、检查生产岗位工人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是否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等。

(1)流程切换等操作票是否按规定办理,填写认真,准确。

(2)能否按规定去进行巡回检查,并准确记录相关的报表和记录。

9、检查罐区是否有安全警示牌、设备、管线标志牌等,各类阀门是否灵活可靠、严密不漏、球阀全开与全闭与阀位指示一致。

10、检查罐区的伴热系统是否完好。

11、特殊环境下对油罐区的检查规定

(1)雷雨天气,值班人员不能上罐,但必须用监视屏进行巡回检查;保证中央排水管畅通,打开罐区排水阀,在雨停后应及时关闭。

(2)雪天过后,要及时检查罐顶的积雪厚度,并及时组织人员清扫。

(3)在发生仪表系统或其它事故情况下,应人工监护各运行罐的情况,确保运行罐的正常。

篇3:油罐清洗安全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做好油罐清洗工作,保障油罐清洗人员的作业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提高油罐清洗的技术水平,防止发生各类事故,根据“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下列情况进行油罐清洗:-是油罐清洗周期一般为三至五年。二是油罐改储另一类油品时,应进行清洗。三是油罐发生渗漏或者有其他损坏需要进行倒空检查或动火修理的。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级石油库油罐的清洗工作。加油站及其他石油经营单位也可参照执行。

第4条充分做好安全措施及物资、工具、器材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第二章一般安全规定

第5条清罐作业部门应根据作业现场的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清罐方案和安全措施。

第6条清罐指挥人员,在清罐作业期间必须亲临现场,及时解决和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第7条清罐的方案及安全措施,经讨论后,由主管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8条清罐作业之前,应根据分工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和有关操作技术的岗前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9条凡有作业人员进罐检查或作业时,油罐人孔外均须设专职监护人员,且一名监护人员不得同时监护两个作业点。

第10条安全(监护)员应加强现场的安全巡回检查,并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第11条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监护)员应做好交接班的现场安全检查、清点人员及其工具器材等工作。

第12条作业场所应确定安全距离,设置安全界标或栅栏,并应有专人负责对所设置的安全界标或栅栏进行监护。

第13条为确保安全,进罐作业必须实施入罐作业票制度。

第14条为了防止清罐作业人员中毒,必须做到:

-、当油气浓度为该油品爆炸下限的4-40%时,进入油罐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二、当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的1%并低于4%时,允许作业人员在不佩戴呼吸器具情况下短时间进罐作业,但应佩戴防毒口罩且每次作业不应超过15分钟;同时,每工作日最多重复工作四次,时间间隔不少于1小时。在此浓度下,也可以使用类似过滤式的呼吸器具(如滤毒式防毒面具),但其气体空间的含氧量不应低于18%。

三、当油气浓度低于该油品爆炸下限的1%时,允许在无防护措施情况下八小时作业。

第15条隔离式呼吸器具的供气,可根据不同条件采取自吸空气、手动供气、电动风机供气、压缩机供气、自带压缩空气型等方法。

第16条根据不同场所,选择的防毒用具和防护用品,其规格尺寸应保证佩戴合适,性能良好,在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产品说明书”中的各项事项。呼吸软管内外表面不应被油类等污染。

第17条防毒用具、防护用品及清罐工具每次使用之后,必须清洗干净。防毒用具和防护用品使用之前应仔细试验与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第18条严禁在作业场所用膳或饮水。作业人员每天饭前且下班后应在指定地点更衣洗澡,换下工作服,用肥皂洗净脸和手并刷牙漱口。

第19条作业场所应备有人员抢救用急救箱,并应有专人值守。

第20条由于作业影响而使罐内油气浓度超过允许值时,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现场。重新通风,直到油气浓度降到规定值时,方可继续作业。

第21条当油罐及其作业场所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的20%时,其35米范围(卧式油罐可缩小50%)内均为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进入该场所进行清罐作业时,必须做到引入该场所的电气设备及其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用电规定。在该场所应严防铁器等相撞击。

第22条当作业场所的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的40%时,禁止入罐清洗作业。?

第23条禁止在雷雨天(或气压低)或风力在五级以上的大风天进行油罐的通风或清洗作业。

第24条电气设备检查、试验时,必须在距作业油罐35米范围(卧式油罐可缩小50%)以外的安全地带进行。

第25条垫水或充水使用的进水管线,不应采用输油管线,以防油品进入罐内。

第26条油罐清洗作业前,应在作业场所的上风向处配置好适量的消防器材,现场消防值班人员应充分做好灭火的准备。

第27条清罐作业人员严禁穿着化纤服装。不得使用化纤绳索及化纤抹布等。气体检测人员必须穿着防静电服及鞋。

第28条当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的20%时,清罐作业时严禁使用压缩空气,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及使用高压水枪冲刷罐壁或从油罐顶部进行喷溅式注水。

第29条引入油罐的空气、水及蒸汽管线的喷嘴等金属部份以及用于排出油品的胶管都应与油罐作电气连接,并应做好可靠的接地。引入罐内的金属管线,当法兰间电阻值大于0.03欧姆时,应进行金属跨接。

第30条机械通风机应与油罐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第31条风管应使用不产生静电的材质,禁止使用塑料管;并应与罐底或地面接触,以使静电很快消散。

第32条清罐作业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工作鞋和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第33条油罐清洗作业宜避开严冬或盛夏季节。

第34条下列人员严禁从事清罐作业:

-、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妇女。?

二、有聋、哑、呆傻等严重生理缺陷者。

三、患有深度近视、巅痫、高血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心脏病和其他严重慢性病以及年老体弱不适应清罐作业者。

四、有外伤疮口尚未愈合者。

第35条禁止与清罐作业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36条专业清罐人员,每年应体检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37条清罐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等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出。

第三章排出底油

第38条采用垫水排出底油的具体做法是:

一、油罐倒空后应精确计量底部的存油(水)并予以记录,以便确定垫水高度及水泵的运行时间。

二、垫水时应选择其适宜的开孔处(如量油孔),以带静电导出线的胶管伸至油罐底部。垫水时流速不宜太大,一般初始流速应控制在1米/秒左右,待油水界面形成后经过计量,使其界面处位于出油管线上沿0.5-1厘米为宜。

三、垫水结束后,从罐内抽出该进水胶管,用输油管线或临时敷设的胶管将垫起的底油放至回空罐或油水分离罐(池)或油桶内。此间应严防冒顶。同时还应通过计量检查底油是否完全排空。否则应继续垫水,直至罐内确认排空底油为止。

四、确认排空底油三十分钟后,应通过量油孔等处对罐内油气浓度进行测试并记录。

第39条采用机械抽吸排出底油的具体做法是:

一、通过排污阀自流排油,直至油不再排出时为止。

二、卸下进(出)油管线阀门,切断与其它输油管线或油罐的通路并应将与油罐脱离开的管线法兰用盲板封住。

三、将胶管由进(出)油管线的另一端插人罐底,用手摇泵或真空泵(配套电机应为隔爆型,并置于孔口三米以外)抽吸底油,并放至回空罐或油水分离罐(池)或油桶等内。此间通过计量,若确认底油排空完毕三十分钟后,应通过量油孔、排油孔等处对罐内油气浓度进行测试并记录。

第40条底油排空后,宜采用手摇泵或真空泵将罐底存水抽吸至排污池等处,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四章排除油蒸汽

第41条排除油气前应认真检查:

-、是否已按要求排出底油(水)。

二、是否切实断开(拆断或已加盲板)油罐的所有管路系统。

三、是否切实拆断油罐的阴极保护系统等。

第42条为了提高油气的扩散效果、应尽可能地使油气向高空排放。

第43条作业过程中,应始终进行机械或良好的自然通风。

第44条机械通风排出油气时,通风量应大于残油的散发量。机械通风应采取正压通风,不得采取负压吸风。防爆风机应安装在上风口。

第45条机械通风的一般作业程序:

-、打开罐顶上部光孔、量油孔,卸下呼吸阀等。

二、打开油罐下部人孔,以风筒连接风机与油罐下部人孔。经检查无误后,启动风机,进行强制机械通风。

三、逆行间歇式通风。即每通风四小时,间隔一小时,连续通风二十四小时以上,每小时通风量宜大于油罐容积的十倍以上,直至油气浓度达到规定数值后,方可佩戴相应的呼吸器具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入罐进行作业。

四、对于空气流通良好的油罐,可采用自然通风十天以上,经测试,油气浓度达到规定数值后佩戴相应的呼吸器具和防护措施,方可入罐作业.但如需动火时,则必须进行机械通风。?

第46条充水驱除油气的一般作业程序是:

-、卸下进出油管线阀门。

二、靠近油罐的一端连接充水管线,其间应设置阀门以控制充水流量,另一端以盲板封住。

三、切断或关闭胀油管阀门。

四、在罐顶适宜的开孔处安装好溢水胶管接头,溢水管线的口径应大于进水管线的口径。

五、检查无误后,起动水泵缓慢充水(初始流速应控制在1米/秒)。待水面超过人口高度时,逐渐加大流量;当罐内水量达到3/4罐容时,应逐渐减小流量;待水面逐渐接近罐身上沿时,应暂停充水,浸泡二十四小时并可启动风机排除油气。

六、然后再起动水泵继续向罐内缓慢充水直到充满,使水和油气从排水管线流至排污池等处。

七、经过一定时间后即可停止充水而改为由排污管线将污水排至排污池等处。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八、当污水排放到最低液位,可卸下充水管线,把手摇泵的吸入管由此管口伸入到油罐底部,将罐底存水抽至排污池等处。

第47条采用低压蒸汽驱除油气的蒸汽管道的管径和蒸刷时间一般是:

1000米3以下油罐,管径50毫米时,为15小时以上。

1000米3以上油罐,管径75毫米时,为20小时以上。

3000米3以上油罐,管径75毫米时,为24小时以上。

5000米3以上油罐,管径75毫米时,为48小时以上。

第48条蒸汽压力不宜过高,一般应控制在0.25兆帕斯卡左右。

第49条蒸汽驱除油气的一般做法:

一、首先向罐内放入少量的水。

二、将蒸汽管做良好接地(蒸汽管一般做成十字形接管,管上均匀钻小孔),用竹或木杆自人孔处将蒸汽管伸入油罐中的四分之一处。

三、打开光孔等使油罐有足够大的蒸汽排放通道。

四、在罐外固定好蒸汽管道,然后缓慢通入蒸汽。当罐内温度升到65℃-70℃时,维持到要求时间。

第50条用蒸汽吹扫过的油罐,要注意防止油罐冷却时产生真空,损坏设备。

第五章气体检测

第51条气体检测的范围,应包括甲类、乙类、丙A类油品的储罐内等作业场所及附近35米范围内可能存留油品蒸汽的油气浓度。

第52条必须采用两台以上相同型号规格的防爆型可燃气体测试仪,并应由经过训练的专门人员进行操作,若两台仪器数据相差较大时,应重新调整测试。如需动火作业时,尚应增加一台防爆型可燃气体测爆仪。

第53条气体检测应沿油罐圆周方向进行,并应注意选择易于聚集油气的低洼部位和死角。对于浮顶油罐还应测试浮盘上方的油气浓度。

第54条每次通风(包括间隙通风后的再通风)前以及作业人员入罐前都应认真进行油气浓度的测试,并应做好详细记录。

第55条作业期间,应定时进行油气浓度的测试。正常作业中每八小时内不少于两次,以确保油气浓度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56条对于动火分析的油气浓度测试,应采用可燃气体测试仪和测爆仪同时测定,并于动火前三十分钟之内进行。如果动火中断三十分钟以上,必须重新做动火分析。试样均应保留到动火结束之后。?

第57条测试仪器必须在有效检定期之内,方可使用。

第六章入罐作业

第58条检测人员应在进罐作业前三十分钟再进行一次油气浓度检测,确认油气浓度符合规定的允许值,并做好记录。清罐作业指挥人员会同安全检查人员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59条安全(监护)人员,进入作业岗位后,作业人员即可进罐作业。

第60条作业人员在佩戴隔离式呼吸器具进罐作业时,一般以三十分钟左右轮换一次。

第61条作业人员腰部宜系有救生信号绳索,绳的末端留在罐外,以便随时抢救作业人员。

第62条清除污杂的通常做法:

一、人工用特制铜(铝)铲(撮子)或者钉有硬橡胶的木耙子,清除罐底和罐壁的污杂及铁锈.

二、用特制加盖铝桶盛装污杂,并用适宜的方法人工挑运或以手推车搬运等运出罐外。

三、以白灰或锯末撤入罐底后,用铜铲或竹扫帚进行清扫。

四、对于罐壁严重锈蚀的油罐,当油气浓度降到爆炸下限的20%以下,可用高压水进行冲刷。

第63条如油罐需进行无损探伤或做内防腐时,应用铜刷进一步清除铁锈和积垢,再用金属洗涤剂清洗,并用棉质拖布擦拭干净。

第64条油罐污杂,在作业期间应淋水,以防自燃。

第七章照明和通讯

第65条必须采用防爆型照明设备。其最低悬挂高度一般不宜小于2.5米,且固定牢靠。供电电压不应超过12伏特,且应配置漏电保护器,做到一灯一闸一保护。

第66条轻油罐清洗作业时的照明,一般应采用防爆手电筒作局部照明。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伏特。

第67条油罐清洗作业中应加强联系,宜采用防爆型的通讯设备。

第八章验?收

第68条清洗后的油罐一般应达到:

一、用于储存高级润滑油和性质要求相差较大油罐的重复使用,要求达到无明显铁锈、杂质、水份、油垢,用洁布擦拭时,应不呈现显著的脏污油泥、铁钙痕迹。

二、属于定期清洗,不改储其它油品时,应清除罐底、罐壁及其附件表面沉渣油垢,达到无明显沉渣及油垢。

三、属于检修及内防腐需要清洗的油罐,应将油污、锈蚀积垢彻底清除干净,用洁布擦拭无脏污、油泥、铁锈痕迹且应露出金属本色,即可进行内防腐和检修。

第69条验收合格后的油罐在有监督的条件下,立即封闭人孔、光孔等处,连接好有关管线,恢复油罐原来的系统。一般应采取谁拆谁装,谁装谁拆的作法以防止遗漏。

第九章其?它

第70条油罐清洗作业结束后,应由专业技术和维修人员对油罐底板、圈板以及其他附件进行认真检查并加以维修养护。应对底板、底圈板及顶板进行测厚检查,并作好记录。

第71条应结合油罐清洗对油罐底板及进(出)油管线以下的底圈板进行内壁防腐处理。涂刷高度不宜过大,否则应考虑静电导出措施。

第十章附?则

第72条?各有关企业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油罐清洗安全操作细则

篇4:安全技术科及负责人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和安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职业卫生、环保管理及监督工作。

2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新入厂职工的厂级安全教育。管理特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中层以上干部安全教育和全员安全考核。

3负责检查监督有关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制定安全活动计划,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档案和台帐。

5负责组织安全大检查,督查三违现象,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6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三同时”监督,纠正违章作业,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检查各项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7负责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安全调查、分析处理,统计上报工作

8负责公司各单位安全工作考核评比,组织好各项安全竞赛活动,推广安全生产技术。

9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司安全环保例会。

10负责制定年度安全投入计划,对计划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11负责建立完善公司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应急救8援演练,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

12负责审批动火证、登高作业、受限空间作业证等有关票证工作。

13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入库验收工作。

14负责全厂内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工作。

15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好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16对企业工业卫生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

17负责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现场自救互救教育和考核。

18负责搞好所管辖单位的安全工作,制订和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篇5:抽堵盲板安全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待修系统或设备与生产系统有效地隔绝,在所有连接处均须堵上盲板,以便安全检修。

第二条凡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介质之设备、管道的抽、堵盲板工作,必须遵守本规程。

抽、堵盲板前的准备工作及要求:

第三条抽堵盲板工作由设备交出单位(生产车间)负责。必须办理检修证,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指定项目负责人及监护人,画出盲板图,以便查对。

第四条抽堵盲板负责人,须向参与工作的人员交待任务、工作方法、工艺过程及安全注意事项,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第五条生产车间指定的监护人员,负责作业过程的安全监护工作。必须严守职责,督促工作人员按章作业;发现违章,立即制止或令其撤离现场。必要时,卫生、消防、气防站等人员到场监护。

第六条作业前,待修设备管线或系统必须放压,但要保持略高于大气的压力,防止吸入空气,并降温到40℃以下。如有困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经质量安全环保处批准。意见不一致时,请示生产厂长,批准后方能作业。

第七条离地面三米以上的作业,须搭设脚手架和平台。

第八条室内作业必须打开门窗,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第九条现场挂上明显警戒标志,无关人员撤离险区,必要时停止附近的生产、检修工作。

第十条作业现场30米内禁止动火(包括正在进行的动火),禁带引火物及易燃物。

第十一条准备工作就绪,经值班工长检查,确认无问题并有监护人员在场,方可开始工作。

第十二条大、中修项目盲板抽、堵完成后,须经工艺技术员按盲板图核对无误,方可交出修理或投入生产。

抽堵盲板时的一般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从事有毒物料设备、管道的抽堵盲板工作的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作业过程中不得脱下面具。

第十四条从事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设备、管道的抽堵盲板工作的人员,须穿戴防酸面具及衣靴。

第十五条工作时间过长,应轮班休息(一般30分钟为限)。作业中,如感到不适,应立即退出作业区休息或就医治疗。

第十六条拆卸螺栓应隔一个或两个松一个,缓慢进行,确认无气无液时,方可拆下螺栓,作业中人员要避在上风向,不得正对法兰缝隙。

第十七条不得使用铁器敲打管道和管件,必须敲打时,应用青铜质工具。

第十八条拆卸法兰的管道,如距支架较远,应加临时支架或吊架。

第十九条抽堵盲板的临时照明,应使用36V的防爆型手提灯或干电池防爆灯。

第二十条法兰螺栓全部紧好后,应详细检查,确认无漏时,方可离开现场,摘下面具。

第二十一条应按技术规格要求制作盲板,专人保管。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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