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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加热炉是油、气生产和输送中广泛使用的专用设备。根据国务院以国发[1982]22号文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确保安全经济运行,促进油、气生产和输送工艺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便于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制订本规定。第1.0.2条加热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检验、修理、改造等有关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第l.0.3条本规定适用于油、气田和长输管道所用的火筒式加热炉,对于不属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范围的油、气田及长输管道用管式加热炉也应执行本规定。第1.0.4条加热炉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而与本规定不符时,应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经石油工业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在指定单位经一年以上的试用并证明安全可靠,方可推广使用。注:石油工业用加热炉系指油、气田和管道上加热油、气、水等介质的专用设备。加热炉一般分为火筒式加热炉和管式加热炉(简称管式炉)两大类。火筒式加热炉包括直接加热炉(简称火筒炉)和间接加热炉(简称水套炉)。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设计第2.1.1条加热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工艺先进、结构合理、经济效益好等要求。在石油工业用加热炉设计标准颁发前,火筒式加热炉壳体的设计,包括开孔补强,可参照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的以中石化(85)规字第2号文颁发《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执行;火筒及加强圈的设计可参照JB3622-84《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标准》中的规定执行;管式炉的设计可参照SHJ1035-84《炼油厂管式加热炉设计技术规定》及SHJ1036-84《炼油厂管式加热炉钢结构设计技术规定》执行。第2.1.2条加热炉的设计文件必须具备下列资料:1.设计任务书;2.燃烧、热力及流体动力等工艺计算书;3.强度计算书;4.总图及零部件图;5.制造安装技术条件;6.使用技术说明书。第2.1.3条加热炉的设计,应由取得石油工业部或主管局颁发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单位承担。第2.1.4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加热炉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纸应逐级签署。零部件图签署到审核人;总图签署到审定人;定型设计总图签署到单位技术负责人。加热炉的定型设计,属于部级的应由石油工业部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审定,有关安全的技术资料应报送国家劳动人事部备案;属于各油、气田和管道局级的应由油、气田和管道局级设计院批准,并报石油工业部规划设计总院备案。设计总图应标出批准和备案的标志。第二节制造第2.2.1条加热炉的制造,应由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D级以上(含D级)或压力容器二类以上(含二类)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承担。第2.2.2条制造火筒式加热炉受压元件的几何尺寸必须符合JB1618-83《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制造技术条件》、JB1611-83《锅炉管子制造技术条件》及JB741-80《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制造火筒式加热炉时,火管和烟管的焊缝位置要求最短筒节长度不得小于300mm[注①],环向焊缝与加强圈中心线在轴线方向上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m。如图2.2.2所示。波形烟火管的制造应符合JB1618-83《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制造技术条件》的要求在制造中,火管与烟管几何尺寸偏差应符合表2.2.2-1的规定。在制造中,火管及烟管各节筒体对接后,每米长度的弯曲度应小于1.5mm,总长的弯曲度不得超过表2.2.2-2中规定值[注③]。火管与烟管几何尺寸偏差(mm)表2.2.2-1┌─────┬────┬───────┬────┬────┐│公称内径│直径偏差│最大最小直径差│棱角度C│立式火管││DN│ΔDN│Dma*--Dmin│〔注②〕│高度偏差│├─────┼────┼───────┼────┼────┤│≤1000│+3│<0.5%DN│3│±5│││-2││││││││││├─────┼────┼───────┼────┼────┤│10002200│+7│<0.5%DN│7│±5│││-5││││└─────┴────┴───────┴────┴────┘火管与烟管允许弯曲度(mm)表2.2.2-2┌───────┬──────┬───┐│总长L,mm│>5000~8000│>8000│├───────┼──────┼───┤│弯曲度W,mm│8│12│└───────┴──────┴───┘注:1.“U”形火筒回弯头前直接受辐射热部分称为火管,回弯头后部分称为烟管.2.棱角度C只允许在焊缝处出现.3.测量位置应在距离焊缝边缘100mm处.第2.2.3条管式炉炉管的焊接可参照SHJI038-84《炼油厂管式加热炉碳钢炉管焊接工程技术条件》的要求执行;管式炉炉管焊接可参照SHJI039-84《炼油厂管式加热炉炉管焊接工程技术条件》的要求执行。第2.2.4条管式炉炉体砌筑可参照SHJI044-84《炼油厂管式加热炉砌筑工程技术条件》执行。粘贴衬里施工技术条件见本规定附录二。第2.2.5条加热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1.加热炉总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3.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4.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第2.2.6条加热炉必须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标明如下内容:1.加热炉的型号、名称;2.制造厂名称和制造许可证号;3.产品编号;4.额定热负荷,MW;5.加热介质;6.工作压力,MPa或kpa;7.工作温度℃;8.热效率;9.总重,t;10.设备外形尺寸,mm;11.制造日期;12.出厂检验单位及检验标志。第2.2.7条质量不合格和安全附件不全的加热炉不准出厂。第2.2.8条对质量有争议的加热炉应由局主管质量的部门组织设计、制造、安装、安全等部门进行鉴定,协商解决。必要时,提交劳动部门仲裁。

第三节安装第2.3.1条加热炉的安装,应由专业配套、工种齐全、配有必要的安装设备、并经局级安全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承担。第2.3.2条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对加热炉的部件进行质量检查。如发现有质量不合格或不能保证安装质量的,有权拒绝安装,并报告生产部门和安全部门。第2.3.3条安装前,安装单位应按有关加热炉基础的施工验收规范,对加热炉的基础(包括其他预制构件)进行交接验收。基础施工单位应将质量检查结果、测量记录及其他施工技术资料提交给安装单位。第2.3.4条加热炉安装后,应进行下列工作,并做好记录:1.检查加热炉是否符合图纸要求;2.全面检查加热炉的安装质量;3.进行水压试验,并对各连接部位进行渗漏检查;4.进行烘炉和试运;5.按本规定第六章有关条文的要求检查所有的安全附件。第2.3.5条加热炉安装竣工后,生产部门应组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会同安全部门对安装质量按本规定第2.3.4条内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第2.3.6条加热炉的基础施工和安装技术资料,在验收合格后应移交给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存入加热炉技术档案。第四节修理和改造第2.4.1条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修期的加热炉都应及时修理。第2.4.2条承担加热炉修理和改造的单位,必须经局安全部门同意。火筒式加热炉的修理改造单位还应经劳动部门审批。第2.4.3条加热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应有施工技术方案。方案应经修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报生产部门和安全部门备案。第2.4.4条加热炉受压元件的重大改造方案,应由使用单位委托有加热炉设计资格的单位提出。第2.4.5条加热炉的修理和改造应有图纸,材质检验、施工质量检验等技术资料。完工后,使用单位应将这些资料存入加热炉的技术档案。第2.4.6条修理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严禁在有压力和介质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动火时应遵守动火规定。2.进入炉内修理前,必须采取洗炉或通风等防毒、防火、防爆措施。当有人进入炉内工作时,炉外应有人监护。第三章结构第3.0.1条加热炉的结构应方便操作、维护和检查,并应能保证无损探伤的实施。应开设必要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及洗炉孔等,其位置和数量应满足检修、检查和清扫加热炉内部的要求。圆形人孔直径不得小于450mm;手孔直径不得小于80mm;洗炉孔直径不得小于50mm。第3.0.2条加热炉应设置防爆门等泄爆装置。防爆门的排泄口不应正对着操作人员通道和危及其他设备安全的位置。当炉膛分为几个分隔的部分时,每个分隔部分至少应设置一个防爆门。烟气由独立烟囱直接排放的纯辐射立式圆筒炉可不设防爆门。第3.0.3条加热炉的受热受压元件在运行时应能自由膨胀。第3.0.4条火筒式加热炉的烟管和火管与封头的连接应按可抽出结构设计。第3.0.5条盘管压力大于6.4MPa的水套炉,盘管应采用可抽出结构,以便定期检查及更换;并应设置可靠的防爆设施。第3.0.6条加热炉应设置自动点火和熄火时自动切断燃料供给的控制系统。第3.0.7条加热炉所需设置的梯子平台应符合有关规定。第四章金属材料第4.0.1条加热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和焊接材料,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部标准中的规定。第4.0.2条火筒式加热炉直接受火及处于高温烟气中的受压元件,其金属材料的选用应按原劳动人事部以劳人锅[1987]4号文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第51条和52条执行。制造火筒式加热炉的非直接受火的壳体及其附件所用的金属材料,一般选用A3钢,并应符合GB9l2-82《普通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板技术条件》。第4.0.3条管式炉炉管材质应根据工作压力、工作温度和介质种类选用,并符合表4.0.3中的规定,不得使用焊接钢管。管式炉炉管材质使用温度表4.0.3┌─────┬─────┬───────┐│材质│标准号│使用温度,℃│├─────┼─────┼───────┤│10号20号│YB237-70│450│├─────┼─────┼───────┤│15CrMo│YB237-70│475│├─────┼─────┼───────┤│Cr2Mo│YB237-70│580│├─────┼─────┼───────┤│Cr5Mo│YB237-70│600│├─────┼─────┼───────┤│Cr9Mo│YB237-70│650│├─────┼─────┼───────┤│1Cr18Ni9tI│YB2270-80│800│└─────┴─────┴───────┘第4.0.4条盘管设计压力大于6.4MPa时,应选用符合GB6479-76《化肥设备用高压无缝钢管》或GB53l0-85《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中要求的高压无缝钢管。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第一节一般要求第5.1.1条加热炉的制造单位应根据有关焊接技术条件和本单位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施焊。第5.1.2条加热炉的炉管、火管和烟管等直接受火的受压元件,焊接时应执行JB1613-83《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的规定;非直接受火的受压元件,焊接时应执行JB/z105-73《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的规定。检验时,应执行JB1614-83《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接头机械性检验方法》、JB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和GB3323-82《钢焊缝射线照相及底片等级分类法》的规定。第5.1.3条加热炉制造单位应经常对焊工进行技术培训,必须按原国家劳动总局以(80)劳总锅字第29号文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的焊工方可承担考试合格范围内受压元件的焊接,并在受压元件焊缝附近打上焊工代号的钢印。第5.1.4条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汁以及规范参数调节装置等应定期进行检定。上述仪器和装置失灵时,不得进行焊接。第5.1.5条加热炉焊接接头的质量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检查和试验:1.外观检查;2.无损探伤;3.机械性能试验;4.水压试验。第5.1.6条每台加热炉都应有焊接质量证明书,除载明本规定第5.1.5条规定的各项检验内容外,还应记录焊缝修补等内容。第5.1.7条焊接质量证明书(包括无损探伤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第二节焊接工艺要求和焊后热处理第5.2.1条在产品施焊前,施焊单位应按原劳动人事部以劳人锅[1987]4号文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1的规定对下列焊接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1.加热炉受压元件的对接焊接接头;2.加热炉受压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非受压元件之间、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角接接头。第5.2.2条在制造加热炉过程中,当焊接环境温度低于0℃时,不经预热不得施焊。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又无有效防护措施,禁止施焊:1.风速≥8m/S;2.相对湿度>90%;3.下雨;4.下雪。当焊件温度低于0℃时,应考虑在始焊处100mm范围内预热到约15℃。第5.2.3条组装焊件时,不得用强力使焊件对正。第5.2.4条铬钼钢炉管与炉管、急弯管或回弯头焊前必须预热,预热的温度为250~400℃。预热应尽量采用温度分布均匀的电加热、红外线加热或在预热炉内加热。若无上述条件,可用火焰加热,但火焰不得直接触及焊道坡口。预热范围距焊口两边应不小于炉管直径;直径小于100mm的,且不得小于100mm。第5.2.5条炉管焊接应采用多层多道的施焊方法,铬钼钢炉管焊接不得中断,否则应重新预热。第5.2.6条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6.4MPa或设计温度大于或等于500℃时,对接焊缝宜用氩弧焊打底。第5.2.7条铬铂钢炉管焊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热处理。第三节焊接接头的外观检查第5.3.1条加热炉受压元件上的全部焊缝都应做外观检查,其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的规定。2.焊缝及其热影响区表面无裂纹、气孔、弧坑和夹渣。3.火筒的焊缝不得咬边。壳体焊缝咬边深度不得大于0.5mm,咬边连续长度不得大于100mm。管子焊缝咬边深度不得大于0.5mm;两侧咬边总长度不得大于管子周长的20%,且不得大于40mm。第5.3.2条受热面管子对接焊接的根焊宜采用小直径焊条,并应确保焊缝和背面成型良好。内表面凸出部分不应大于lmm。焊后应按JBl6ll-83《锅炉管子制造技术条件》的要求进行通球试验。第四节无损探伤检查第5.4.1条无损探伤长度应符合如下规定:1.火筒式加热炉的火筒和烟管:介质为油和气的,100%射线探伤或100%超声波探伤加至少20%射线探伤;介质为水的,25%射线探伤。2.水套炉加热盘管:100%射线探伤或100%超声波探伤加至少20%射线探伤。3.管式炉炉管:100%超声波探伤加至少20%的射线探伤。4.火筒式加热炉壳体:20%无损探伤。如采用超声波探伤,加探伤长度百分数的20%射线探伤复检。第5.4.2条无损探伤合格标准按表5.4.2规定执行。射线和超声波探伤合格标准表5.4.2┌──────────────────┬────────┬────────┐│受压元件类别│射线探伤│超声波探伤│││(按GB3323--82)│(按JB1152--81)│├──────────────────┼────────┼────────┤│炉管、火管、烟管等直接受火对接焊焊缝│二级│一级│├──────────────────┼────────┼────────┤│壳体及附件等非直接受火焊缝│二级│一级│├──────────────────┼────────┼────────┤│水套炉加热盘管对接焊缝│二级│一级│└──────────────────┴────────┴────────┘第5.4.3条使用超声波和射线进行焊缝探伤时,按各自标准均合格者,方可认为焊缝探伤合格。第5.4.4条经过部分无损探伤检查的焊缝,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上或可疑部分作补充射线探伤检查。补充检查后,对焊缝质量仍有怀疑时,该焊缝应全部射线探伤。受压管子对接接头,如发现有不能允许的缺陷,应作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补充检查仍不合格时,则应将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作探伤检查。

第五节焊接接头的机械性能试验第5.5.1条为检验产品焊接接头的机械性能,对焊接接头应做拉力和弯曲试验。第5.5.2条为进行机械性能试验,应焊制检查焊缝的试件(板状试件可称检查试板)。其数量和要求规定如下:1.每个火筒的纵、环焊缝应各带1块检查试板。对于批量生产的加热炉,允许同批生产(同钢号、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的每10个火筒至少应焊制纵、环焊缝检查试板各1块(不足10个的,也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1块)。2.当纵、环焊缝焊接方法相同时,可只作纵缝检查试板。3.产品检查试件应由焊该产品的焊工或自动焊机焊制,试件的材料、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工艺条件等方面应与所代表的产品相同,试件焊成后应打上焊工或自动焊机操作工的代号钢印。检查试件的数量、尺寸应满足制备检验和复验机械性能试样和金相试样的要求。第5.5.3条检查试件经过外观检查和无损探伤检查合格后,方可制取试样。第5.5.4条拉伸试验按GB2651-81《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法》的规定执行。焊接接头的抗拉强度不低于母材规定值的下限。第5.5.5条冷弯试验按GB2653-81《焊接接头弯曲及压扁试验法》的规定执行。试样焊缝的中心线应对准弯轴中心。规定试样的弯曲角度见表5.5.5。焊接试样的弯曲角度表5.5.5┌──┬───────────┬────┬───┬────┐│焊接│钢种│弯曲直径│支座间│弯曲角度││型式││D│距离││├──┼───────────┼────┼───┼────┤│双│碳素钢、奥氏体钢│3s│5.2s│180°││面├───────────┼────┼───┼────┤│焊│其他低合金钥、合金钢│ss│5.2s│100°│├──┼───────────┼────┼───┼────┤│单│碳素钢、奥氏体钢│3s│5.2s│90°││面├───────────┼────┼───┼────┤│焊│其他低合金钢、合金钢│3s│5.2s│50°│└──┴───────────┴────┴───┴────┘第5.5.6条机械性能试验有某项不合格时,应从原焊制的检查试件中,对不合格项目取双倍试样复试,或将原检查试件与产品再热处理一次后进行全面复试。若复试仍不合格,则此项试验代表的焊接接头为不合格。第六节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第5.6.1条水套炉的加热盘管,当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时,其对接焊缝应进行宏观金相检验。第5.6.2条金相检验的试样应按下述规定切取:对于加热盘管,每200个焊接接头抽查一个。不足200个也抽查一个,微观金相试样可以从宏观金相试样上切取。第5.6.3条宏观金相检验的合格标准为:1.没有裂纹;2.没有疏松;3.母材与焊缝、各层(道)焊缝金属之间没有未熔合缺陷;4.管子对接接头末焊透深度不大于壁厚的15%,且不大于1.5mm,总长度不大于周长的10%;5.焊缝的气孔和夹渣不超过表5.6.3的规定;6.母材没有分层。允许的焊缝的气孔和夹渣表5.6.3┌─────────────┬───────────────────────────┐│缺陷│壁厚S,mm││├──────────┬────────────────┤││≤6│>6│├─────────────┼──────────┼────────────────┤│单个气孔、单个夹渣│≤30%S,且≤1.5mm│≤25%S,且≤4mm│├─────────────┼──────────┼────────────────┤│密集气孔和夹渣│没有│每1cm^2内,直径>0.8mm的气孔及││││夹渣不超过5个;且1cm^2内,气孔和││││夹渣总面积不超过3mm^2│├─────────────┼──────────┴────────────────┤│沿圆周方向气孔和夹渣的总和│沿圆周方向10倍壁厚范围内,累汁长度不超过壁厚│├─────────────┼──────────┬────────────────┤│沿壁厚方向同一直线上各种缺│≤30%S,且≤1.5mm│≤25%S,且≤4mm││陷总和│││└─────────────┴──────────┴────────────────┘第5.6.4条可能生产淬火硬化、显微裂纹、过烧等缺陷的焊件,应作微观金相检验,微观金相相检验的合格标准为:1.没有裂纹;2.没有过烧组织;3.没有网状析出物或网状夹杂物;4.在非马氏体钢中,没有淬硬性马氏体组织。第5.6.5条有裂纹、过烧、疏松、网状析出物或网状夹杂物其中之一者,即所代表的焊接接头为不合格者,不允许复试。仅因有淬硬性组织而不合格者,允许对检查试件与产品再热处理一次,然后取双倍试样复试(合格后仍须复试机械性能)。其他不合格者,允许从原检查试件或焊件上取双倍试样复试,复试合格后,由二级以上的探伤人员对该试样的代表焊接接头重新探伤。复试不合格,该试样代表的焊接接头为不合格。第七节水压试验第5.7.1条受压焊件的水压试验应在无损探伤和热处理后进行。第5.7.2条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表5.7.2中的规定。水压试验压力表5.7.2┌─────────┬───────────────┐│部件名称│试验压力PT│├─────────┼───────────────┤│火简式加热炉的壳体│1.5P│├─────────┼───────────────┤│受外压火简│1.5P(作内压试验)│├────┬────┼───────────────┤│水套炉│P值<10│1.25P,且不得小于P+0.1MPa││加热盘管├────┼───────────────┤││P值>10│1.5P│├────┴────┼───────────────┤│管式炉炉管│1.25P,且不得小于3.8MPa│└─────────┴───────────────┘水压试验时,应力不得超过元件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强度的90%。第5.7.3条加热炉进行水压试验时,水压应缓慢地升降。当水压上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有无漏水或异常规象,接着升到试验压力保持5min,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水压试验应在周围气温高于5℃的条件下进行。水压试验用水应保持高于周围露点的温度,以防加热炉表面结露。第5.7.4条加热炉进行水压试验时符合下列要求,即认为合格:1.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2.水压试验后用肉眼观察,没有发现残余变形。第八节焊接接头的返修第5.8.1条焊接接头上出现不允许有的缺陷时,应找出原因,制订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进行返修。补焊前,缺陷应彻底清除。补焊后,补焊区应做外观和无损探伤检查。焊后要求热处理的元件,补焊后应作焊后热处理。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宜超过二次。第六章安全附件及测量仪表第一节安全阀第6.1.1条火筒式加热炉,除常压水套炉外,至少应装设一个安全阀。第6.1.2条安全阀须铅直地安装在加热炉的最高位置。安全阀与加热炉之间的连接不得设置阀门或弯头,以保证排泄畅通。第6.1.3条安全阀排放面积可参照本规定附录一给出的有关公式计算,然后选取合适的安全阀。安全阀实际的排放面积应大于或等于计算出的排放面积。第6.1.4条安全阀调整后的起跳压力,必须经过升压起跳试验,起跳压力应1.1倍的工作压力。试验证明可靠后应加锁或铅封,并将阀上安全装置固定好。第6.1.5条安全阀泄放的介质应引至安全地点。第6.l.6条安全阀安装后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整定和校验。经检修的安全阀也应按上述要求进行整定。安全阀校验时应有开启压力、回座压力、阀芯提升高度等校验记录,并将其存入加热炉技术档案。第6.1.7条安全阀应有标明下列各项内容的金属铭牌:1.安全阀型式;2.制造厂名和制造年月;3.提升高度,mm;4.阀座的内径,mm;5.工作压力,kPa或MPa;6.排量,kg/h。安全阀的排量,应由安全阀制造单位通过实验确定。

第二节压力表第6.2.1条每台火筒式加热炉壳体上必须装有压力表。第6.2.2条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1.压力表精度等级不低于2.5级;2.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l.5-3倍,最好选用2倍;3.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操作工人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00mm。第6.2.3条压力表装用前应作检定,并在刻度盘上划红线指示工作压力。装用后每半年检定一次,压力表检定后应铅封。第6.2.4条压力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安装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应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振动的影响。2.应没有存水弯管,并考虑防冻问题。存水弯管用钢管制作时,其内径不应小于6mm。压力表存水弯管之间应装有旋塞阀,以便吹洗管路、卸换压力表。第6.2.5条压力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1.压力表指针在无压力时不能回零,且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允许误差;2.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3.铅封损坏或超过检定有效期限,无有效检定合格证书;4.表内漏气(汽)或指针跳动;5.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的缺陷;6.经检定不合格。第三节液位计第6.3.1条每台火筒式加热炉至少应装设一个液位计。第6.3.2条液位计应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液位计连接管直径不宜小于18mm,并应有防冻防凝措施,以防止出现假液位。第6.3.3条液位计的标志和防护装置:1.液位计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液位的明显标志。液位计玻璃管的最低可见边缘应比最低安全液位低25mm,比最高火界至少高150mm。液位计玻璃的最高可见边缘,应比最高安全液位高25mm。2.玻璃管式液位计应有安全防护装置。3.液位汁应有排放旋塞(或阀),排放口应接到通往安全地点的排放管上。4.当介质含有原油时,应设置盐水包及加盐水装置,并与玻璃管液位计下端连通,以防止玻璃管上结油读不清楚液位。第6.3.4条液位计的结构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加热炉运行时,能够吹洗和更换玻璃管;2.用两个玻璃管上下交错并列成一个液位计时,要求能够不间断地指示液位;3.旋塞的内径及玻璃管的内径都不得小于12mm。第6.3.5条加热炉在正常运行时,液位计与加热炉连接管上的阀必须处于全开启位置。第四节温度测量仪表第6.4.1条在加热炉的有关部位一般应设置温度测量孔,以便测量下述温度参数:1.介质的进出口温度;2.燃料进燃烧器的温度;3.水套炉的出水及回水温度;4.加热炉的排烟温度;5.空气预热器的空气进出口温度和烟气进出口的温度等。第五节报警装置第6.5.1条为了确保加热炉安全运行,宜配置下述报警装置:1.超温报警;2.超高低液位报警;3.燃烧器灭火报警。第6.5.2条为了保持报警装置的灵敏可靠,应定期对报警装置进行检验第七章使用管理第7.0.1条加热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本规定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加热炉设备的技术管理,并搞好加热炉的运行、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等管理工作,确保加热炉安全、经济地运行。第7.0.2条加热炉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加热炉安全技术档案,并向局安全部门办理加热炉登记手续。各油、气田和管道局的生产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加热炉的情况,制定有关的加热炉管理制度。第7.0.3条加热炉的使用单位,对加热炉的操作工人应进行培训,并经局安全部门考试合格后才能独立上岗操作。第7.0.4条加热炉的使用单位,还应根据本生产工艺要求和加热炉的技术性能制订加热炉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包括:1.加热炉的负荷、处理量,进出口温度、压力及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等工艺操作指标;2.加热炉的操作方法,开、停炉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3.加热炉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以及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出现异常的措施;4.加热炉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第7.0.5条加热炉使用过程中不得超温、超压运行,严禁频繁突然升温降温。第7.0.6条加热炉运行时,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应定时、定点、定线进行巡回检查。第7.0.7条为保证加热炉安全经济运行,对于加热炉用水应采取必要的防腐防垢措施。第7.0.8条加热炉运行时遇有下列情况,应立即停炉:1.工作压力、介质温度超过额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使之下降;2.液位低于规定的运行低限液位(例如液位计无指示),采取措施仍不能使之上升;3.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渗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4.安全附件失效,难以保证安全运行;5.出现燃烧设备损坏、衬里烧塌等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情况;6.发生火灾,且直接威胁到加热炉的安全运行;7.其他异常情况,且超出安全运行范围。第7.0.9条对备用或停用的加热炉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做好保养工作。第7.0.10条发生加热炉事故后,加热炉的使用单位应按各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检验第8.0.1条加热炉的检验内容包括外部检查、定期停炉进行内外部检验和全面检验。后两项定期检验的年度计划应由使用单位报送生产部门和安全部门。安全部门应对检验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检验质量进行检查。第8.0.2条加热炉的定期检验应由安全部门授权的单位进行。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应经考核批准。第8.0.3条加热炉外部检查的内容有:1.加热炉的保温层及设备铭牌是否完好;2.加热炉的外表面有无裂纹、变形、局部过热等现象;3.加热炉的受压元件有无渗漏;4.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可靠;5.紧固螺栓有无松动;6.基础有无不均匀下沉、倾斜等异常现象;7.炉膛内部和燃烧道耐火衬里有无裂缝、松动,火管有无凹陷变形等异常情况。第8.0.4条加热炉停炉进行内外部检验的内容有:1.外部检查的全部项目。2.加热炉内外表面、开孔接管、弯头有无受介质腐蚀或冲刷磨损等现象。3.加热炉的全部焊缝、封头过渡区和其他应力集中的部位有无断裂或裂纹。对有怀疑的部位,应用10倍放大镜检查或采用磁粉、着色探伤。如发现表面裂纹。还应采取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进一步抽查焊缝总长的20%。如没有发现表面裂纹,对制造时已进行100%无损探伤检查的元件可不作进一步抽查;对制造时采用局部无损探伤检验的元件仍应进一步作不小于10%的抽查。4.火筒式加热炉的壳体、火筒、加热盘管等通过检验发现腐蚀时,应对有怀疑的部位进行多处壁厚测量。测量的壁厚如小于计算壁厚时,应重新进行强度核算,并提出可否继续使用和许用压力值的建议。5.检查、测量炉内主要部件的结垢情况。第8.0.5条加热炉进行全面检验的内容有:1.内外部检验的全部项目。2.对重要部位和有怀疑部位的焊缝进行无损探伤抽查。3.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按本规定第5.7.2条要求进行耐压试验。第8.0.6条外部有保温层的加热炉,外部检查和内外部检验时,一般可不拆除保温层;如怀疑壳体(焊缝)有缺陷时,应拆除检查。但全面检验时,应部分或全部拆除保温层。第8.0.7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加热炉,在投入使用前应作内外部检验,必要时作全面检验:1.新装、移装或停运二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复运行时;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3.根据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状态有怀疑时。第8.0.8条运行的加热炉的外部检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

?第8.0.9条对经过定期检验的加热炉,检验单位应提出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说明加热炉可否继续使用,是否需要采取降压操作、特殊监测等措施。检验报告应存入加热炉技术档案。第8.0.10条加热炉有严重的缺陷,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操作人员应及时向其领导报告。如领导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操作人员或主管加热炉的安全技术人员有权越级上报,安全部门可责成该单位采取安全措施,限期解决,或停止其运行。

第九章报废第9.0.l条报废条件经检验,加热炉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即作为报废:1.实际测量壳体壁厚小于计算壁厚,而加热炉又不能降压使用;2.由于事故,加热炉受到破坏,无修理价值。第9.0.2条凡作报废处理的加热炉,应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做出全面技术鉴定,报生产部门批准,安全部门备案。第9.0.3条已报废的加热炉严禁使用。附录一安全阀泄放面积的计算1.火筒式热水炉安全阀泄放面积的计算可参照劳动人事部以劳人锅[1983]4号文颁发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74条执行。2.水套炉安全阀泄放面积的计算可参照原劳动人事部以劳人锅[1987]4号文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32条执行。3.原油加热炉安全阀泄放面积的计算按下式进行,GL1A=━━━━━━.━━━━━━━(附1.1)8.45Kγ.Kμ(P1-P2)^1/2式中A--排放面积,cm^2;GL--原油流量,m^3/h;Kr--密度校正系数,查附图1.1;Kμ--粘度校正系数,查附表1.1;粘度校正系数附表1.1┌──────┬──────┬───────┬───────┐│粘度│≤35mm^2/S│35~75mm^2/S│75~150mm^2/S│││(≤5°E)│(5~10°E)│(10~20°E)│├──────┼──────┼───────┼───────┤│校正系数Ku│1.00│0.90│0.75│└──────┴──────┴───────┴───────┘P1--安全阀进口压力(绝压),MPa,按下式计算:P1=P。+PaP。为安全阀泄放压力(绝压),P0=1.1P;pa为聚积压力(绝压),Pa=0.1P;P为工作压力(绝压),MPa;P2——安全阀出口压力(绝压),MPa。4.对于合一设备,安全阀排放介质为天然气时:1)当P2≤px,按公式(附1.2)计算排放面积A:P2--安全阀出口压力(绝压),MPa;px--气体的临界流动压力(绝压),MPa,按下式计算:px=Pl·σ*P1同式(附1.l):σ*为气体的临界流动压力比。2σ=(━━━)^k/(k-1)K+1K为气体绝热系数。K=Cp/CvCp为定压比热,J/(kg·K);Cv为定容比热,J/(kg·K)。GZ·T1A=━━━━━━√━━━━10C·H·PMτ式中A--排放面积,cm^2;G一一最大泄放量,Kg/h;C——系数,按下式计算:2C=387√K(━━━)^(k+1)/(k-1)K+1K为气体绝热系数;H--流量系数,由制造厂给出,一般可为0.9-0.97;P一一工作压力(绝压),MPa;Mτ--气体相对分子质量;T1--安全阀进口处介质温度,K;Z--进口处气体压缩系数。2)当P2>px,时,按下式计算排放面积A':AA'=━━(附1.3)fA'--校正后的排放面积,cm^2;f--校正系数。f=G'/GG为安全阀最大泄放量,kg/h;G'为当P2>px时介质的泄放量,Kg/h。附录二粘贴衬里施工技术条件一、总则1.本技术条件适用于油、气田及长输管道用管式加热炉粘贴衬里的施工及验收。2.粘贴衬里施工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二、结构加热炉粘贴衬里一般结构如附图2.1所示。三、材料1.粘贴衬里材料和高温粘结剂,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2.现场使用的粘贴衬里材料和高温粘结剂应有出厂合格证。3.粘贴衬里材料应妥善保管,防止受潮。受潮的衬里材料必须经过烘干,符合标准后方可使用。糊状液体高温粘结剂应在5℃以上密闭运输和存放。四、施工准备1.炉衬粘贴场地应设防雨设施,冬季施工时,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2.粘贴衬里施工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完成工序交接签证:1)钢结构和配件安装质量应符合SHJ1087-83《炼油厂管式加热炉钢结构工程及配件安装工程技术条件》的规定;2)全部清除临时构件;3)炉壁上的灭火蒸汽管和热工仪表等接管及炉管吊架支撑等应安装完毕。五、施工1.施工工序和方法1)将壳体除锈、清扫、吹干;2)按图纸所示保温钉的位置画线;3)焊保温钉,位置偏差不得大于2mm;4)保温钉焊后矫正,垂直度小于lmm;5)用毛刷将粘结剂均匀地涂在壳体上(横竖各一次);6)贴保温层;7)刷高温粘结剂层;8)贴耐热层;9)用压紧片锁紧固定;10)刷高温粘结剂层;11)贴覆盖块(一般60mm×60mm),将压紧片盖严。2.注意事项1)粘贴衬里施工必须组织专门人员;2)纤维毡应随取随开箱。轻取轻放,严禁单手平取;3)粘贴衬里施工,一般应取立面位置,严禁踩踏、划破已施工的衬里表面;4)用木棒搅拌高温粘结剂,严禁用铁棒;5)粘结剂涂层不宜过薄或过厚,一般应为1mm;6)各层衬里之间及接缝,要求100%贴合;7)粘贴时用力应适中,保持保温层和耐热层的容重不变;8)各层衬里之间必须相互错缝,交错尺寸不得小于100mm;9)最后一块毡子尺寸应比空处大2-3mm。六、质量要求1.炉衬内表面凸凹值应符合如下要求:1)用2m长靠尺检查平炉衬,其间隙不大于10mm。2)用1m长弧形样板检查圆炉衬,其周向间隙不大于6mm;纵向间隙检查的方法和要求与平炉衬相同。2.炉衬的垂直度偏差不得大于1.5‰。全长不得大于20mm。3.圆筒形壳体衬里的圆度不得大于其内径的2%,最大不得大于50mm。4.当使用一个燃烧器时,燃烧器砖与燃烧道的同心度不得大于3mm。七、点火升温粘贴衬里施工完毕,不需烘炉即可点火升温。

篇2:甲醇合成塔入塔人员安全规定

1.入塔人员条件:必须是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具备安全救护知识和自救能力的人。2.合成塔必须与外系统进行有效的隔离,并工艺处理合格后,方可打开人孔。3.现场拉好警戒线,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4.准备好灭火器材及消防水。5.120救护车及专业医护人员由合成车间在指定地点现场待命。(综合部负责)6.加一空气软管在上管板上部,距离上管板300mm,尽量增加塔内管箱上部的O2含量,以创造安全环境。7.按照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动火作业前须做可燃气体(H2+CO≤0.2%)分析,合格后方可执行动火作业,灭火器材配备齐全。8.办理设备内作业安全票证,严格落实安全施工条件。9.由安检部人员、监护人员和佩带者共同检查,保证正压式呼吸器使用前完好。作业人员佩带后自行确认完好后,经合成车间安全人员再次检查确认,最后经安监部专职安全人员现场检查确认佩带合格后方可入塔正式作业。10.塔内人员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塔内人员一人作业,一人监护;监护人员位置在溜槽附近,便于处置突发事情。工作时动作不要做大幅度摆动,避免呼吸器脱落漏气。11.塔内作业人员应时刻注意避免安全绳、长管呼吸器气管缠绕热电偶,以免发生事情后抢救人员不好施救,耽误抢救时间。12.塔外设专门双人监护,塔外监护人员视线时刻不离塔内作业人员,若有意外情况,设备内作业人员与塔外监护人员通过声光报警器联系。(声光报警器由机电部负责落实)13.现场监护人员发现塔内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将塔内作业人员拉出。14.用轴流风机吹扫自人孔出来的氮气,人员不应站在下风向。15.设专职氮气压力监护人员,及时调整塔底压力及塔顶放卸压力,当压力监护人员发现入塔氮气压力逐渐下降,应及时开大阀门,如阀门开度达到一半时压力仍然下降,应认为氮气中断。如氮气中断,项目负责人立即采取塔内作业人员撤离的措施,关闭空气软管阀门,然后立即用塑料薄膜封上人孔,并立即申请中压氮气或从合成塔入口通入高压氮气。16.热电偶的安全保护:入塔人员注意保护热电偶,不得碰坏热电偶(合成车间负责热电偶外加软保护)。17:人员组织分工项目负责人:工艺处理负责人:现场施工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现场监护人员分3个班主要是班长,副班长,安监部派人现场全程监护18.单位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施工人员、监护人员等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职责,对安全措施和条件认真落实和确认。19.组织参与检查检修所有人员认真学习本方案,达到应知应会,并做好签字。

篇3:油罐区安全规定

第一条?严禁携带引火、发火危险品进入罐区。

第二条?一般情况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罐区。特殊情况下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带阻火器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油罐区是全厂性重要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条?严禁在罐区堆放油污、油布、纸张、木材等杂物。管沟、电缆沟保持畅通,不得积存油污、垃圾等。下水系统不得存油、瓦斯和渗油。

第五条?罐区应定时、定人进行巡回检查,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调度室和车间领导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条?轻质油泵房应加强自然通风和强制通风,室内禁止敲打和碰撞以防产生火花。

第七条?罐区内应有完善的灭火设施和消防水源,并使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消防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堵塞。

第八条?避雷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九条?应定期检查管道密闭性能是否良好,呼吸阀工作是否正常,在冬季呼吸阀有否冻结,液压式安全阀的液面是否保持规定高度,阻火器是否有损坏和变形,量油口有色金属衬垫是否完好等。

第十条?油罐区应有足够的照明。宜采用远距离高悬透光灯。罐体上一般不设照明,必须时应选用合适的防爆型灯具。

第十一条?贮罐应设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积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管线穿越防火堤处或分隔堤处的缝隙及堤壁上的孔洞,必须全部封死。

第十二条?贮罐的走梯要有扶手,垂直走梯要有围栏。贮罐顶上人孔周围要有栏杆,防止坠落。

第十三条?对于正常生产或事故状态下,雨水明排沟穿越防火堤处所设的隔断设施的正确管理和操作,应由车间工艺技术员写成文字材料作为工艺操作规程的补充,每个操作工人应非常熟悉并会应用。

第十四条?罐区和生产装置内的残液、瓦斯、污油等的排放应有回收系统,不准随意排空或任意就地排放残液。

第十五条?贮罐管线须保温的,应严格控制温度,防止过高或过低,造成物料挥发或管线冻坏。

第十六条?贮存低沸易挥发物料的贮罐,夏季须用冷却水冷却罐壁。天凉停用后,必须将水放尽,防止冬天冻裂管线。

第十七条?不同物料贮罐的管道不得相连。如贮罐换装不同物料时,必须彻底清洗,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换装,以防物料相混。

第十八条?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仪表指示的液面与实际液面是否相符,防止出现假液面造成跑料事故。

第十九条?油品贮罐进口管,应在罐的下部进入,以免冲击磨擦产生静电。严禁采用自由流入方式向油罐、油槽车和油桶中罐注轻质油及其他易燃液体。调合罐禁止通风搅拌。

第二十条?向贮罐输油的油泵能力不应超过呼吸阀的工作能力,以免损坏贮罐。

第二十一条?油罐油品的加温、脱水循环、清洗、输转、切换和油罐一系列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健全,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除凝固点过高的原油外,温度一般应控制在油品的闪点以下。向有水份的贮罐送油温度不超过90℃。超过90℃以上的贮罐收油不得带水,不得直接向该罐用蒸汽扫线,以防冒顶跑油。有升降管的必须将升降管提到水层以上。

2、油罐脱水不准离开人,应遵守“三脱水”制,即:收油前脱水;收油后沉降脱水;移动前脱水。

3、对调合罐可根据罐的容积大小,泵排量大小和各种调合油品的性质决定循环时间。循环时各有关阀门的开关情况应检查好,防止串油。

4、为保证油品质量和安全检修,贮罐必须定期清扫、清洗,清洗时必须采用蒸气直接吹扫加温并保证足够时间,所有与罐体相连的阀门,管线一定要切断关严,防止误操作使油串入罐内伤人。

5、油罐收付前后,须详细检查阀门、管线是否开关正确,切换时必须遵守“先开后关”的原则,以免憋压。

6、闪点低于60℃以下的油品,禁止用压缩空气扫线,夏季不扫线应防止管线受热升压。闪点高于60℃的油品在用压缩空气扫线时,油温必须低于该油品闪点20℃。

7、清洗含有硫化物的贮罐时,应不断用水浇洒,保持潮湿,防止硫化铁自燃;清除出的硫化铁应运出罐区,埋入地下。

第二十二条?灌装、放置和搬运闪点45℃以下油品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1、灌装速度应缓慢,放出口流速小于4米/秒。

2、油桶或其他容器的灌装量要留有余地,即留有一定的空间高度。

3、露天贮放要防止撞击。

4、搬运时要防止撞击,滚动时垫好木板。

5、灌装石油气体的容器、槽车,须首先用惰性气体置换,使氧含量小于0.5%。

第二十三条?雷雨时应停止输送油品,防止雷电感应引起火灾。

第二十四条?检尺和采样口平时要盖严。量油尺和采样器应有防止碰撞产生火花的措施,起落要缓慢。

第二十五条?严禁穿带钉子的鞋进入罐区和油罐、槽车上去操作。

篇4:停工检修动火安全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化工企业的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

第三条?工业用火管理范围:

1.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2.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等及其它临时用电作业。

3.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4.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的电器、采样器、检测仪表、照相闪光灯、摄录像器材、移动通讯设备等电气设施。

5.进入生产装置区或罐区的作业车辆。

第四条?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1.在以下地点用火为一级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2.在下列地点用火为二级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可以按二级用火管理的生产装置。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厂。

(4)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

(5)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用火。

3.特殊用火:

按规定一般不允许用火的带油、带压或带有其它可燃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确因生产需要的用火为特殊用火。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领导、厂有关部门、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进行风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

第五条?一级、二级、特殊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式样附后)后方可从事用火作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一张用火票只允许一处用火。

第六条?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

1.申请用火作业票应由用火单位向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由用火所在车间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殊工种进行审查。

2.用火所在车间作业负责人与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对从事的作业进行风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安全措施。填写制定安全措施栏。

3.车间作业负责人安排人员组织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填写安全措施落实栏,相关人员认为无误后签字。

4.在反应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作业负责人填写或粘贴。

5.一级用火作业票由厂安全部门(或用火主管部门)批准生效。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领导批准生效。

特殊用火作业票由厂领导批准生效,实行地区公司、车间两级管理的单位,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生效。

所有与用火作业票有关的人员都必须到用火现场查看,并在相应栏内签字。

6.特殊用火作业票及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但不得跨越双休日。

7.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等级相应提高一等,并按上述规定办理用火作业票。

第七条?用火的监护及安全措施的落实。

1.用火须由二人担任监护。车间和施工单位各派一人,以车间人员为主。车间应指派熟悉用火现场情况的人员做监护人。

2.用火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生产人员落实。加盲板、设防火屏障等施工措施由施工人员在车间人员指导下落实。一般情况下,灭火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的封盖等工作,在装置界区内的由车间负责,界区外的由用火单位负责。上述作业无论何种情况,双方必须共同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准用火。

3.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措项目等,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第八条?监护人、用火人的职责。

1.监护人的职责:

(1)应持用火票第二联,对用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好及未按用火票规定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用火作业。

(2)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用火作业结束之前,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着火,要立即扑灭,难以扑灭时应马上报警。

2.用火人的职责:

应持用火票第3联作业,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票未经签发不用火;用火票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票不符不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不得用火时,要立即停止用火。对于强行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离开用火现场要切断电源,不留火种。

第九条?用火的综合技术措施:

1.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设施全面检查一遍,确认完备,方可用火。

2.凡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退料并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用火源窜到其他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超过一小时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厚度不低于3mm,严禁用铁及石棉板代替。

3.在有可燃气体的装置(部位)用火,应使用可燃气、氢气检测仪对用火点附近的动、静密封点进行检测,如有泄漏,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用火作业。

4.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要采样分析有限空间内气体,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氧含量19.5%~23.5%(体积)。

5.用火前,有限空间内的气体采样分析由分析部门负责。现场采样时,车间要给予配合,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8小时。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用火,重新采样分析。

6.凡进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间内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不能以“用火作业票”代替。

7.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火应一律不用,用火部件能拆下的,一律要拆下移到安全地方用火。

8.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9.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10.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11.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12.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用火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13.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进行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第十条?关于机动车辆进入装置区及罐区的规定:

1.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并由区域管辖单位制定行车路线,检查防火措施落实,填写“进车票”,厂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

2.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第十一条?一级、特级作业票存根由厂安全部门保存,二级作业票存根由车间保存,保存期一年。

篇5:液化石油气使用瓦斯安全规定

第一条?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绝对不允许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

第二条?液化气槽车和钢瓶、贮罐的充装系数不得超过其容积的80%(引进球罐按设计值充装)。进贮罐的液化气温度界限应保证其蒸气压不超过贮罐的允许操作压力。当环境温度高于30℃时,对无保温的露天贮罐要采用喷淋水降温。

第三条?要随天气的变化而搞好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的操作。在冬季气温下降时,要减少瓦斯与液化气系统带水带液,并及时脱水排液,防止冻凝或冻坏设备与管线;在大风天要加强巡回检查,谨防炉子灭火和火炬回火。

第四条?各种充装液化气槽车,充装完毕后,管线与接头必须彻底断开,并经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检查后,方能开车。汽车槽车进入现场,必须安设阻火器。

第五条?新装置投产,要对液化气及瓦斯装备部分详细检查验收,要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方案、安全措施、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六条?要搞好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的密封工作,做到不渗不漏。一旦发生泄漏,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在不能制止泄漏时,必须紧急切断一切火源和进料,断绝车辆来往,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和蔓延。所有监测报警设备,必须定期检查试验,确保灵敏好用。

第七条?通过道路或繁华区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要采取管网固定、管架加强、架桥加牢等措施;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跨越主马路,要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警示牌。

第八条?液化气及瓦斯不准随便放空,要通过火炬排放燃烧,火炬的点火与引火装备要定期检查,定期试验,保证灵敏好用。

燃用液化气或瓦斯的加热炉或锅炉,在点炉前要采取措施,保证炉膛内不积有瓦斯,以免发生爆炸。

第九条?加强民用液化气站充气、居民炉灶(包括住宅区的液化气管网)和集体食堂等使用液化气的安全管理,做到定期检查,液化气钢瓶不准超期使用。教育职工、家属正确使用液化气,防止发生着火、爆炸、伤人事故。

第十条?认真贯彻执行液化气及瓦斯管理制度、标准与规范,充实设备检验人员的数量和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并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仪器。

第十一条?要认真做好从事液化气及瓦斯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模拟事故演习。凡是调入易燃易爆岗位的操作员,要进行专门技术培训,并要建立安全考核档案,考核不合格者不准顶岗。

第十二条?液化气槽车及充装站台,必须设有符合规定的静电接地措施,并设置气液回收装置或密闭返回管线,禁止向大气排放,液化气罐区要设置围墙或围栏与大门,非岗位人员禁止入内。

第十三条?液化气及瓦斯管线的低点与胀力点要装排凝阀和引线,定期排凝和自动排凝,排凝要采取密闭方式。

第十四条?进系统管网的液化气及瓦斯的硫化氢含量不大于20毫克/标米。为保证硫含量指标达到上述要求,要尽快建设脱硫装置,未建脱硫装置的,要开好碱洗设备,以防腐蚀设备与管线。

第十五条?凡贮存液化气与瓦斯的设备,包括管线、配件,必须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三部颁发的《钢制石化工业压力容器设计规定》的要求,不准用沸腾钢。凡材质与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停止使用,及时安排更换。

第十六条?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储运、使用区域要配齐、配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具和必要的环形消防通道,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具有明火又有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装置及系统的防火间距,要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并要配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汽幕、水幕、隔离墙、隔离带、防火堤以及灭火蒸汽等。

第十七条?用瓦斯作燃料的锅炉、加热炉、裂解炉等必须装设阻火器和配有燃料油常明灯、火焰监测器、燃烧监测器等安全设施。

第十八条?有液化气及瓦斯的装置和区域,必须配齐瓦斯监测报警器和必要的自保装置。

第十九条?为防止静电积聚,运行中的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管线要有完善的接地设施,并符合标准。

第二十条?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钢框架与大型钢支架下部,应砌以或衬以耐火隔热保护层,加以保护。

第二十一条?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仪表要采用防爆型。不防爆电动仪表,要逐步更换或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二条?凡铺设在地下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要有防腐涂层、阴极保护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火炬前要设置液化气的气化和脱液设施,不准将液态烃直接排入火炬管网。

第二十四条?要在火炬系统上设置水封、氮封、阻火器等,防止回火、打炮或爆炸。

第二十五条?火炬管网走向要合理,管线尽量短,拐弯尽量少,管线要有坡度,低点要有排凝设施。

第二十六条?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与管线的焊接,要有经考试合格的焊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进行焊接与检验,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及管线在安装或检修完成后,必须按规定做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并要有一定保压时间,达到无渗漏、无显著变形与不均匀膨胀。

第二十八条?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对在用的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要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和定期专业检查。装置停工检修时,进行宏观检查与无损探伤,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档案。

第二十九条?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要配齐各种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高低液位报警、紧急排空装置、保温设施等,并要定期检修校验,保证灵活好用。

第三十条?要按规定要求对液化气及瓦斯设备与管线进行检查和监测,发生隐患要采取可靠措施,结合每年大检修或日常维修进行整改。当隐患发展威胁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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