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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一、液氨特点:

(1)理化性质

分子量:17.03危害类别:第2.3类有毒气体。无色、有刺激性恶臭气味,易溶于水、乙醇、乙醚,相对密度(水=1):0.63(5℃),熔点-77.7℃,沸点-33.35℃,氨的水溶液呈碱性,1%水溶液PH值为11.7左右。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极限﹪(V/V):15.7-27.4。遇高热、明火易燃烧、爆炸,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力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2)危险性

氨属低毒类。氨随呼吸道吸入后,通过肺泡除少部分为二氧化碳中和外余下吸收至血液。被吸收的氨,在肝脏中解毒形成尿素;又可随汗液、尿和呼气排除体外。氨对人的毒性,主要对上呼吸道有刺激和腐蚀作用。低浓度液氨对粘膜有刺激性作用,高浓度可造成组织溶解坏死。浓度过高时,直接接触部位可引起碱性化学灼伤,组织呈溶解性坏死,并可引起呼吸道深部及肺泡的损伤,发生化学性支气管炎、肺炎和肺水肿。高浓度吸入,可使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增强,引起痉挛,并可通过三叉神经末梢的反射作用而引起心脏停搏和呼吸停止。周边地区工作、居住人员较多,一旦发生液氨泄漏后处理不及时,会造成大量氨弥漫到空气中,造成人员窒息中毒,严重者死亡;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15%-30.2%),遇到明火会发生爆炸。

二、危险目标的确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储存区液氨的临界储量为10t。我公司液氨站内拥有容积150m3卧式储罐2个,按有效容积(70%)计算:150×2×70%×0.63=132.3t(5℃时)。超过临界储量,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三、对操作人员、运输车辆和灌区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公司使用液氨的安全,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编制本规定。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学习训练,具备应有的安全操作知识,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及体检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2、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液氨罐区的工艺管线介质及流向,具备应有的安全防护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卸车时严格执行《液氨卸车安全管理规定》。

3、操作人员上班时间,必须按要求穿戴好劳保用品,严禁脱岗、串岗、睡岗,严禁酒后上岗。

4、液氨站储罐中的氨为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特别是液氨站储存量比较大,应加强监管,要求做到:加强灌区的巡检,保证24小时都有值班人员并按时巡检作好记录,对可能出现的漏点及薄弱环节要重点盯防。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公司调度员。

5、操作人员上岗之前,首先检查应急救援、消防器材,报警器等是否完好灵敏,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车间或安全科。

6、操作工时刻注意储罐的温度及压力,当储罐温度超过35℃时开启储罐顶部喷淋水及时降温;当压力超过0.1MPa时及时降温处理或开启进系统阀门。

7、操作人员必须认真进行卸车操作,控制贮罐储存量不得超过总容积的70%。对外来液氨车辆卸车时要严格遵循卸车规程,认真检查和填写运输车辆的资质,对于运输资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车辆有权拒绝卸车。卸车时,必须使用本公司专用装卸臂。原则上,中午高温时不得安排车辆卸车。

8、运输液氨车辆须严格执行《机动车辆七大禁令》,必须持有危化品车辆运输许可证,到供应科办理检验审批手续,供应科应严格检查。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安全设施:静电接地、防火帽、灭火器;在厂内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喇叭、照明灯泡无损坏,线路无损坏;刹车灵敏、好用,安全科严格检查,每发现其中一项,除要求其整改外,处以100~500元罚款。

8、车间认真组织员工学习《侯镇项目区液氨泄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时组织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9、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复合肥车间主任全面负责。

篇2:LNG气化站储罐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1.储罐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⑴.在未增压情况下储罐压力每24小时增加0.03MPa以上;

⑵.储罐外表面有大量露水凝结;

⑶.储罐外表面有局部结冰现象;

⑷.储罐外表面有变形现象;

⑸.储罐内部有异常响声;

2.储罐在进液过程中,开启下进液联通阀时,不得关闭上进液联通阀,要求上进液时,必须关闭下进液联通阀。

3.储罐进液高度上限为6.4m水柱,下限为0.45m水柱。

4.储罐最高工作压力不得超过0.6MPa,最低压力不低于0.3MPa。

5.开启气液阀门时,应从末端开至始端;关闭阀门时应从始端关至未端。

6.单个液相管道系统只能有一道阀门是关闭状态,并要求一端与储罐连接,另一端与系统连接。

7.储罐增压系统使用过后应在储罐增压器后进行排空。

8.储罐只进液不出液时,必须关闭进出液总管联通阀和回流阀;储罐只出液不进液时,必须开启进液总管联通阀和回流阀;储罐即出液又进液时,必须关闭进出液总管联通阀和回流阀。

9.储罐安全阀要求每年整定一次,运行中起跳过的安全阀必须重新及时整定。

10.液相管道在停用时必须排放。而且当液相管道压力大于BOG管道压力时,手动开启气液联通阀;当液相管道小于BOG管道压时,手动打开在线液相放空阀,排放至微正压力关时闭。

篇3: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为全面加强燃气罐区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特指定本规定。

1、要有严格的人员出入管理制度,严格的车辆及禁火管理制度。储罐应有罐号及名称、指示标志(即液化气不得超过容积的85%),管线应标有管号及走向。

2、制定完善的储罐检测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事故预案、定期校验安全阀、压力表等计量仪表,并严格执行。

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逐步实现智能化巡检,随时掌握储罐的液位、压力、温度变化情况。

3、储罐进出物料时,现场开关的状态要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大量进液后要及时排除污液,定期排污要有详细记录。

4、储罐检测系统发生报警时,必须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警报。注意检查液位计的工作情况,特别是冬季,防止冻堵事故的发生。

5、储罐仪表及安全设施必须按周期维护保养,自动安全阀下方阀门必须常开,所有阀门每月必须启闭转动一次,并注油保养。

6、罐区消防冷却水系统要保持设施完好,移动式干粉灭火器等器材应定期校验,环行消防道路时刻保持良好畅通状态。

7、储罐必须设置防雷接地。储罐防雷接地点不应少于2个,接地点沿储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

篇4:罐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石油化工企业罐区是安全生产的重要部位,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国内外历史上发生的罐区事故教训和隐患治理的实际情况。为加强罐区安全技术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罐区建设、改扩建工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要求执行的国家、集团公司的主要现行规范、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及局部修改条文;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

《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及局部修改条文;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92);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94)。

第三条由于历史原历造成罐区不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要求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整改,重点是:

1.罐区布置。

(1)布置在山区丘陵地区,地势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罐区,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修筑可靠的防火堤,或利用地形设事故存液池,要保证防火堤或存液池严密不漏,时固可靠。其容积符合规范要求。

(2)布置在平地的罐区,不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如:罐间距不足、罐与工艺装置间距不足、罐组内贮有不同类别的可燃液体的罐区,要采取补救措施。

2.防火堤。

(1)用毛石或砖砌的防火堤要用混凝土覆盖内表面和堤顶,应能承受液体静压且不渗漏。

(2)管线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3)防火堤内排水口无密封或用闸板开启的必须整改。防火堤内积水排出口应在防火堤外,并设易于操作的开关阀门,其开关状态必须使远处易于辨认。现用普通截止闸的要逐步更换。

(4)罐区的水封井不能代替排水开关阀门。

3.消防系统。

(1)应设立独立的高压消防水系统,其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进水管不少于2条,并有可靠的水源;消防用水量应能满足扑救罐区最大火灾时配制泡沫用水量与储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其压力为0.7~1.2MPa。

(2)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根据罐区贮罐容量计算,但最小管径不应低于200mm。

(3)厂区罐区应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半固定式泡沫管线接口要引到防火堤外。

(4)大容量液体罐区、地形复杂或远离厂区的独立罐区,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5)采用液下氟蛋白灭火系统,应在单向阀之后安装密封爆破片,截止阀处于常开状态;浮顶罐不宜采用液下灭火系统。

(6)液化烃球罐罐区应设消防冷却水系统,并配置移动式的干粉等灭火设施。

(7)液公烃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应铺设水泥地坪。

(8)罐区消防道路靠近罐区一侧严禁种植妨碍消防作业的树木。

(9)罐区应设环形消防道路,当受地形限制时,可设置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其面积不小于15m×15m。

(10)为保证大型消防车通行,消防道路的转弯半径不小于9m,净高不小于4.5m。

4.贮罐及贮罐附件。

(1)储存甲b、乙a类液体,应选用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现为固定顶的甲b、乙a类液体贮罐,要逐步更新为浮顶罐。

(2)非金属油罐禁止贮存甲b、乙类可燃液体。

(3)贮存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有呼吸阀和阻火器,现采用金属网或金属丝的老式阻火器,必须更换为新式波纹板式阻火器。

(4)储罐脱水要采用可靠的安全切水设施。

5.罐区仪表。

(1)可燃液体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原料罐还须设低液位报警。

(2)液化烃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

(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可燃气检测报警器。

(4)有毒介质罐区应接规范要求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6.罐区的防雷和防静电。

(1)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

贮罐防雷接地点不应少于2点,接地点沿贮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接地电阻应小于10欧姆。

为便于正确检测接地电阻,接地线应作可拆装连接。

固定顶钢罐。当顶板厚度大于4mm时,可不装设避雷针(线);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可靠的电气连接。

压力贮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防雷接地。

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和管道均应作防静电接地。

钢罐的防雷接地设施,可兼作防静电设施。

每组防静电接地体的电阻应小于100欧姆。

第四条罐区管理。

1.贮罐应有罐号及所贮存物料名称标志,管线应标有管号及物料名称及走向。

2.制定完善的罐区检测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法、事故预案并严格执行。

3.制定具体的巡检要求,规范检查项目内容。

4.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逐步实现智能巡检、打卡巡检,并纳入计算机监控系统。

5.贮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况在控制室要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等措离,防止物产超高、外溢。

6.贮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必须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7.雨季防火堤内积水,要及时排出,排出后立即关闭出水口。

8.罐区仪表及安全设施必须按时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9.罐区要有严格的人出入制度,严格的车辆及禁火管理制度。

10.贮罐布置集中,总储量较大的罐区应逐步实现计算机监控管理,对贮罐的液位、温度、压力、进出口阀门工作状态实施监控。

11.计算机监控系统应能快速巡回检测,具有各种限制值报警及异常状态参数的存贮存功能。

12.贮罐的主要进出口阀门逐步实现自动控制,若有困难,可采用手动阀门信号回讯器,实现计算机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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