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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用火规定范文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7

1根据本公司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公司安环质监部登记审核,确定下述部门和地点为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生产作业区域一律为禁火区)。

1.1煤渣堆放场地。

1.2机修工段。

2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炙热的作业均须办《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72h。如要延期必须要经过安环质监部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作业,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3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4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5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时,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篇2:固定动火区域安全规定

1.目的

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固定动火区域动火作业。

3.内容

3.1动火类别

3.1.1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3.1.2拆除设备的部件、管线修补工作。

3.1.3自给设施的制作、维修。

3.2固定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条件和要求:

3.2.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3.2.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15米。

3.2.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2.4正常生产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可能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此时固定动火区内严禁动火。

3.2.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3.2.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3禁火区

除规定固定动火区外其他地点

3.4动火原则

3.4.1曾用于装载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线,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维修动火,也因其含残留气体或液体易燃物料而必须按要求排净。

3.4.2在固定动火区域内可动火可不动火的维修任务,不得随意在固定动火区随意动火。

3.4.3清除周围的易燃、易爆物,现场配置灭火器,保证灭火器的有效使用。

3.4.4动火周围的下水井、阀门井、地沟等清除易燃物后,并采取覆盖隔离。

3.4.5严格按照《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动火作业。

3.4.6动火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一人单独操作,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其他

4.1固定动火区域审核部门为公司安全环保部。

4.2固定动火区域有效期为半年,到期安全环保部人员对现场进行危险危害辨识,对符合要求的进行批准。

4.3固定动火区域内的机械及电气设备使用要符合安全要求,备件及其他工具放置整齐,安全环保部人员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规现象将进行处罚。

篇3:施工现场动火安全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横山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期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人为火灾事故,确保基建期各场所内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横山煤电一体化项目一期2×1000MW机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各参建单位。

3引用标准及关联文件

3.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3.2《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3.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

3.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2009】

3.5《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14

3.6《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简称《典规》)(DL5027-2015)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3.8《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1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3)

3.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3)

3.12《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家能源局2014年)

3.13《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管控体系》

4专业术语及定义

4.1本规定所称的“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简称四大)的部位与场所;

4.2本规定所称的“危险场所”是指基建现场中进入介质的氨区、制氢站、氮氧站、储煤场、机组的油系统及油箱、油站、制粉系统等;

4.3本规定所称的“禁火区域”是指防火重点部位即为禁火区;

4.4本规定所称的“一级动火区域”是指燃油储存区域,氢气系统和制氢站或氢气储存区域,汽轮机油系统,乙炔及氧气站,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物品储存区域,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脱硫系统作业区域,酸碱存储区域,脱硝系统作业区域,氨区,冷却塔填料区,以及公司根据基建期各阶段管控重点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4.5本规定所称的“二级动火区域”是指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5?职责

5.1公司安全监察部的职责:

(一)负责建立基建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各单位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明确动火审批权限、作业许可范围、工作流程,明确各承包商相关职责;

(三)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动火单位安全管理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下发整改通知单,并监督整改;

(四)负责建立培训、考试机制;

(五)负责确定基建期间重点防火部位或禁火场所;

(六)负责明确重点防火部位或禁火场所消防责任单位、责任人及职责。

5.2监理单位的职责:

负责检查、监督各动火单位安全管理程序的实施情况,审核动火工作票安全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监理责任。

5.3承包商的职责:

?(一)负责建立动火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申报、审批、许可的要求;

(二)负责本责任区内重点防火部位或禁火场所消防管理,明确责任人及职责,并动态检查监督;

(三)负责组织员工进行动火作业安全及消防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教育台账;

(四)负责编制施工现场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习;

(五)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员或部门报告、反馈。

5.4调试单位的职责:

负责试运期间与运行值长实现“双签发”动火工作票。

6?管理制度编制原则和标准

6.1编制原则

6.1.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行业标准以及榆林能源集团制度要求;

6.1.2符合榆林能源集团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理念。

7?管理制度执行程序

7.1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管理重点:

(一)在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组织专业设计中,应编制动火作业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二)施工现场应视重点部位和动火作业需要配备各类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要制定风险预控措施,履行安全技术交底程序。

(四)对防火重点部位、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区现场周围动火作业要实施有效的监督。动火单位应建立现场动火作业执行情况动态检查机制,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处理;现场动火作业人员在间断或终结时应仔细检查所辖范围,并消灭遗留火源。

(五)凡在禁火区域、防火重点部位以及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六)承包商在生产区域内动火时,按《发电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规定履行动火工作票程序。

(七)施工现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1.油罐车停靠的区域;

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4.风力到达五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险前。

(八)施工现场发现火情应立即向责任区负责人等发出警报,同时组织自救、启动火灾应急预案。

(九)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应采取的特殊安全措施。

7.2确定并公布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或禁火区域:

确定的重点防火部位或禁火区域应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区域(公司确定的重点防火部位及危险场所,下同):

(一)设备系统进油的油区、集中油库、储油罐、各类油泵房内;

(二)已充入介质的供氢站、储氢罐区、氨区、乙炔及氧气站,以及储存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物品库房等围墙内(含室内);

(三)充入氢、乙炔等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系统及氢冷发电机等设备;

(四)已充入介质的各类油管道系统、氨、酸管道系统(设备、管道、阀门、法兰);

(五)已安装完设备、电缆的蓄电池室、通信机房、集控室、单元控制室、计算机机房、档案(资料)室、变压器、电动机、汽车库、电缆隧道、电缆沟道、电缆竖井及夹层内等;

(六)单体调试开始后的锅炉制、给粉设备及系统,输煤系统的设备(包括储煤、输煤)间等部位;

(七)进行防腐作业及施工完毕的脱硫脱硝设备及系统,冷却塔填料区域。

7.3在一、二级动火区域内办理各级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前必须进行火灾风险评估,视其工作内容及场所,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一)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结束后拿回现场进行回装;

(二)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式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三)尽可能把动火的时间和方位压缩到最低限度;

(四)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办理程序;

(五)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六)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用、恢复运行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七)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八)一级动火工作票应当天开工当天办理,并于当天结束。第二天如需继续工作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二级动火工作票许可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九)动火工作票应由公司相关部门、调试单位、承包商有动火工作票签发权的人员签发。其他人员签发的动火工作票无效。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十)承包商在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应由公司按《发电安全管理体系》的动火工作票管理标准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现场监护。

7.4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及各级审批人员的安全责任:

1.审核该项工作是否必要;

2.动火工作票上所列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3.工作现场是否安全。

(二)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负责实施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负责动火工作间断或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6.在密闭空间动火应保证通风或强制通风,以便空气流动;动火人员佩带防护用品;

7.杜绝非动火作业人员动火。

(三)消防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1.负责配备必要和足够的动火现场所需的消防器材及设施;

2.负责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现场的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氧气含量,不满足安全要求时,禁止动火;

3.始终监视动火现场的状态,防止火警发生,一旦失火应及时扑救;

4.动火间断或终结时检查现场又无残留火种。

(四)动火执行人的安全责任:

1.全面了解动火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2.仔细检查所使用的动火工具,确保符合防火安全、技术要求及动火工作票安全措施的要求;

3.按动火工作负责人要求做好防火安全措施。

(五)动火工作的监护:

1.一级动火作业时,申请动火单位部门(专业工地)负责人或指定的负责人、动火工作票负责人、监理单位专职安全人员、专(兼)职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二级动火作业时,申请动火单位部门(专业工地)指定的负责人、动火工作票负责人、监理单位专职安全人员、专(兼)职消防队人员或义务消防队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2.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每隔2小时,测定一次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3.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确定合格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六)动火工作票的审批管理:

1.工程基建处生产准备部门应制定动火工作票严格的审批、许可、收执、监护、变更、终结、存档流程、原则。

2.动火工作票审批人对安全措施负责,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变动安全措施。

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现场监护人应经考试合格,并经基建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由安全监察部以正文形式公布,同时在生产准备值长处备案。

4.公司消防部门、工程部安全专业组、动火申请单位均应对动火工作票进行登记,并实施动态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7.5工程部安全专业组、监理单位应不定期对现场动火工作的管理进行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在每月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并监督整改。

8本制度管理职责

8.1安全监察部根据本制度检查评价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制度进行修订或升版,修订或升版流程按照管理制度修订、废止程序的要求和流程进行。

8.2?本制度解释权属安全监察部。

8.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9检查与评价

9.1?检查完善修订后,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下发执行。

9.2?本制度检查人每12个月对本制度检查一次,并把检查与评价结果及改善本制度的建议反馈至制度负责人。

9.3本制度检查人是安全监察部安监人员。

9.4?检查人要不定期对开工项目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制度行为及时纠正。

9.5?承包商、监理单位的内部必须建立相应的作业工作程序。

9.6?本制度评价人为公司的分管副总经理。

10附录

篇4:动火分析安全规定样本

化工分厂为确保人员及设备安全,特别对动火项目做特别规定。确保正常生产,在动火前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

1.动火组织人联系动火负责人做动火准备,并联系化验员抽取气体样品。

2.化验员必须在动火地点准确抽取现场气体样品,做出动火分析,报动火组织人。

3.动火组织人领取动火分析表,联系安全员开动火证,填写动火执行人、监火人。?

?动火前必须由当班班长签字。

4.组织人联系动火人在指定地点,在规定时间内动火。

5.动火执行人必须按动火证地点、时间内动火,如超出所规定范围,必须要求重新做动火分析办理动火证。如不按要求,动火人负全部责任。

6.监火人必须备齐消防器材,在动火地点时时监护,并确保出现火情第一时间处理。

7.氢气管道或容器特殊动火,必须由动火审批人,特殊动火会签,岗位班长签字,动火执行人方可动火。

8.二类动火需在票面加印一道斜杠。

一类动火需在票面加印二道斜杠。

特类动火需在票面加印三道斜杠。

如要动火严格执行操作票办法,如果私自动火,如有发现,自负全责并给予当事人100元罚款。如有紧急动火必须由调度出示允许动火的签字证明,动火人在动火时必须身带动火证以备检查。

化工办

2009年9月18日

篇5:动火作业安全规定-酒店危险场所

一、动火前的八"不准":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过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窗口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爆炸物品的仓库和场所,未经过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动火。

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二、动中火的"四要":

1、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3、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部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4、发生火情、燃烧事故时,要及时报告和扑救。

三、动火后的"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完毕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安全,并通知发证单位人员复查无异常后才能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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