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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动火区域安全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7

1.目的

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固定动火区域动火作业。

3.内容

3.1动火类别

3.1.1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3.1.2拆除设备的部件、管线修补工作。

3.1.3自给设施的制作、维修。

3.2固定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条件和要求:

3.2.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3.2.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15米。

3.2.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2.4正常生产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可能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此时固定动火区内严禁动火。

3.2.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3.2.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3禁火区

除规定固定动火区外其他地点

3.4动火原则

3.4.1曾用于装载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线,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维修动火,也因其含残留气体或液体易燃物料而必须按要求排净。

3.4.2在固定动火区域内可动火可不动火的维修任务,不得随意在固定动火区随意动火。

3.4.3清除周围的易燃、易爆物,现场配置灭火器,保证灭火器的有效使用。

3.4.4动火周围的下水井、阀门井、地沟等清除易燃物后,并采取覆盖隔离。

3.4.5严格按照《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动火作业。

3.4.6动火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一人单独操作,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其他

4.1固定动火区域审核部门为公司安全环保部。

4.2固定动火区域有效期为半年,到期安全环保部人员对现场进行危险危害辨识,对符合要求的进行批准。

4.3固定动火区域内的机械及电气设备使用要符合安全要求,备件及其他工具放置整齐,安全环保部人员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规现象将进行处罚。

篇2:禁火区域动火消防安全制度

(一)施工单位在公司内重点防火部位需动火作业,必须在施工前办理“动火许可证”。严禁无“动火许可证”进行施工。

(二)由动火作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编制动火作业方案,落实有效的安全防范和防火防爆措施,确定动火执行人和安全监护人,经动火工程负责人和主管部门领导签字,报厂消防管理部门审批后,发“动火许可证”方可动火作业。

(三)凡在易燃设施上动火作业,由设备保障部编制详细动火作业方案并填写“危险作业动火许可证”,经公司安全部门相关人员签字后,并办理“动火许可证”。

(四)动火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动火现场由施工单位配备足量的灭火器。作业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杜绝违章作业。不得擅自延长动火时间和扩大动火范围,如在原定时间内未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动火时间,必须重新办理手续。

(五)对无证或没有落实安全措施和防火规定的施工单位,禁火区域的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并向上级报告。

篇3:禁火区域动火办证工作程序

1.目的确保焦化厂禁火区动火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渤海煤焦化有限公司或外单位来厂施工过程中在禁火区内的动火作业。3.动火许可证的办理时间各车间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提前1天将相应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于次日上午八点半之前将“动火申请单”报厂部审批。4动火证办理程序4.1动火申请车间在动火前,按照有关防火的规定做好动火前的准备工作。4.2由动火区域所属车间填好相应级别的“动火许可证”报所在车间审核签字。4.3安全科接到动火申请单后,专职安全员到现场对动火前的准备工作,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检查。4.4检查确认后方可签字,经安全科确认,相应领导签字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5动火证审批手续5.1三级动火作业需车间主任签字后由煤防站签字即可。5.2二级动火作业需车间主任签字后再由安全科科长签字即可。5.3一级动火作业需车间主任签字后,再由安全科科长签字,最后由厂长签字后即可。5.4所有级别的动火证审批签字,均实行逐级上推制,即本级动火证审批领导不能签字时,应由其上一级审批领导签字。5.5动火证有效期限若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动火任务需再继续动火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履行动火审批手续。6附件6.1焦化厂“主要生产场所或装置动火级别及有效期限”见附表1。6.2本作业程序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表1主要生产场所或装置动火级别及有效期限序号动火等级动火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备注1一级动火作业1、粗苯工段区域内。2、煤气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装置。3、化工产品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装置。4、焦炉地下室。5、炼焦交换机室及烟道走廊。6、化工产品装卸台区域。7、化工产品库及各种油脂库。8、化产回收、脱硫系统各工段区域内及油库。9、情况不明的旧化工设备。8小时2二级动火作业1、易燃易爆气瓶的储存间或库。2、配电室及各电磁站、液压油站。3、煤气管道10米之内区域。4、循环水冷却塔。8小时3三级动火作业1、一、二级禁火区的外围。2、生物脱酚、循环水、煤塔、粉碎机、筛焦楼、皮带走廊。72小时

篇4: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1目的

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动火作业时,其事先必须作妥一切安全处理、防护及提高作业时的危险意识以达零灾害之目标。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区内的动火作业,不适用固定动火区域和固定用火作业。

3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3.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2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本规范第13条“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规定执行。

3.3凡处于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3.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3.5动火作业时,在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3.6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及粉刷或喷漆等作业。

3.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3.8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3.9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篇5: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范本

1目的

为明确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等要求,加强动火作业管理,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等内容,适用于本公司各类动火作业。

3职责

3.1动火作业的申请由动火项目所在车间(部门)提出,并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公共区域的动火(包括公用管架)由项目施工部门提出,新建项目的动火申请由项目建设部门或指定专人提出。

3.2特殊动火作业。由需动火作业的车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后,经安环部审查,由生产厂长批准。

3.3一级动火作业。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后,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检查签署意见后,经安环部审查,由生产厂长批准。

3.4二级动火作业。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安全措施后,由车间(部室)负责人或安全员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安环部批准。

3.5三级动火作业。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安全措施后,由车间(部室)负责人或安全员审查批准。

3.6厂区内严禁生火炉取暖,如确因生产工作需要,由所在部门提出,经车间(部门)领导批准,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报安全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安装使用。

3.7遇节、假日或夜间需进行动火作业时,经当班生产技术部值班人员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公司值班领导审查批准。

4管理内容与程序

4.1动火作业的内容

4.1.1从事电焊、气(割)焊、电炉、喷灯、明火熬炼及热处理、炉窑等-切产生明火的工作。

4.1.2金属切割、磨削等易产生火花的工作。

4.1.3金属的钻孔,釜内抛光,机械撞击,喷砂,塑料切割、磨削、焊接,插入机,凿砸混凝土等-切能产生火花的工作。

4.1.4在禁火区内临时安设非防爆型电气设备、灯具、刀开关及从事探伤、电气的高压试验等工作。

4.1.5在禁火区从事可能产生强烈辐射热的工作,如金属熔化、高频加热及使用电热工具等产生高温热源的作业。

4.1.6在禁火区内安装可能产生静电火花的设施等。

4.2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4.2.1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煤气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2.2二级动火作业

在煤气站所进行的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2.3三级动火作业

4.2.3.1除煤气等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2.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三级动火作业管理。

4.2.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3固定用火区的设定

4.3.1固定用火区由各所在部门每年申请1次,由人事行政部审核,经生产厂长批准。每年人事行政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次检查,各部门不得随意变更和移位。

4.3.2固定用火区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各部门应明确责任,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4.3.3固定用火区内应配备相应足够的消防器具,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室内动火点应以实体墙与其他部门隔离。门、窗应向外开,通道必须畅通

4.4动火分析

4.4.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4.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4.4.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4.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4.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5.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4.5.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5.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安全规定执行。

4.5.4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5.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5.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4.5.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5.8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5.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5.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5.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5.12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5.13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3.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5.13.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5.13.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5.13.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5.13.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6职责要求

4.6.1动火作业负责人

4.6.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4.6.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6.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6.2动火人

4.6.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4.6.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6.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6.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6.2.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4.6.3监火人

4.6.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6.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4.6.3.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6.3.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6.4动火部位负责人

4.6.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4.6.4.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4.6.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6.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4.6.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4.6.6.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4.6.6.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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