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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药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7

(一)目的

为规范化学危险药品使用及出入库管理,防止强酸、强碱等腐蚀性药品因管理不善给公司和社会造成危害,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适用于威宁西南水泥有限公司。

(三)引用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水泥企业化验室工作手册》

(四)管理职责

1.公司所有使用的化学药品的采购仓储管理责任单位为供应处,负责化学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的仓储及出入库管理。强酸、强碱等腐蚀性药品的仓储管理在质量控制处化学药品仓库存,余热发电处负责余热发电系统纯水制取化学药品仓储及出入库管理,制造分厂负责公司纯水制取化学药品仓储及出入库管理。生产技术处负责监督各部门日常使用情况。

2.供应处严格按使用部门申报计划要求采购化学药品,药品到公司后供应仓库人员汇同使用部门人员验收合格后入库,立即联系进入使用部门化学药品仓库,搬运药品试剂时要小心认真,严禁倒置、肩扛,防止药品试剂的损坏和溢流,造成意外事故的发生。

3.化学药品仓库防火、防盗由使用部门负责,一经发现药品有流失,必须立即向公司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同时使用部门负责人牵头调查药品流向,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公司安委会。

4.化学药品仓库钥匙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保管。

(五)出入库管理

1.强酸、强碱等腐蚀性药品领用,必须凭二级库领料单、领料人签名、班组长签名、部门领导审批,药品仓库管理人员方可发料。

2.化学危险品领用必须是分析组长或配液岗位人员及主管技术人员,其他人员不得领用。

3.剧毒药品应存放在密封的瓶内,标上标签,由专人保管。

4.因生产需要,外单位领用酸碱腐蚀性药品时,需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发料。

5.试验后的废液,作其他用途时,由所在单位同意,领用人(限本厂职员)说明用途并签名,质量控制处负责人批准签名后,方可领用,分析组做好记录。

(六)一般安全操作

1.防止中毒

1.1部分化学药品误入口腔或吸入呼吸道,易引起药物中毒,操作时应特别注意。易引起中毒的剧毒药品:氰化钾(KCN)、三氧化二砷(As2O3)、二氧化汞(HgO2)、重铬酸钾(K2CrO7)、氟化钾(KF)、氟化钠(NaF)、氟化胺(NH4F)等。常见的有毒气体有:硫酸烟、卤素蒸气、盐酸蒸气、氨、硝酸和氮的氧化物、硫化氢、一氧化碳、汞的蒸气等。有些易挥发的液体,如乙醚、汽油、苯等,其蒸气若吸入过多,会使人头疼昏迷,甚至失去知觉。因此,为避免中毒事故的发生,必须严格做到以下几点:

1.2一切试剂、药品瓶要有标签,剧毒药品必须设专柜存放并加锁,由处领导负责保管,毒性药品撒落时,应立即全部收拾起来,并把撒落过毒物的桌子或地板洗净。

1.3严禁试剂入口,使用移液管时应用橡皮球操作,严禁用嘴操作。如须以鼻闻鉴别试剂或反应放出的气味时,应将容器离开面部适当距离,以手轻轻煽动,稍闻其味即可。

1.4所有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操作,都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凡有必要使用防毒面具的工作地点,应悬挂一个防毒面罩,以备分析人员急需时戴用。

1.5严禁在化学分析室内喝水或饮食,严禁食具和仪器互相代用,凡使用有毒药品工作后要仔细洗手和漱口。

1.6有毒的废液应尽量作无毒处理后,再排入地下深处或倒入下水道,盛皿要洗干净,并立即洗手。

1.7水银洒落在地下时,应立即汇报处领导,由处领导指挥将洒落水银清除干净,然后在残迹处撒上硫磺粉,以消除汞滴。

1.8取有毒试样时应站在上风处,利用球胆取气分析时,要保证球胆不漏气,用完后要放在室外排空。

1.9发生中毒事故后,必须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如果是由于吸入煤气或其他毒性气体、蒸气,应立即把中毒者移到新鲜空气处;如果中毒是由于吞入毒物,最有效的办法是借呕吐排除胃中的毒物,同时立即将中毒事故情况通知医务所,救护得愈早愈快,危险性也愈小。

2.防止燃烧和爆炸

2.1挥发性有机药品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处所或冰箱中;易燃药品不可放在酒精灯、电炉或其他火源附近。室温过高时,启用易挥发物时应首先冷却,并不可将瓶口对着自己或他人的脸部。

2.2实验过程中,对于易挥发及易燃有机溶剂,如必须用加热方式排除时,应在水浴锅或电热板上缓慢进行,严禁直接用火焰或电炉加热。

2.3在蒸馏可燃物质时,首先应将水充入冷凝器内,并确信流水已固定时,再旋开开关加热(不能直接用明火加热)。接收器最好置于沙土浴中,在蒸馏过程中人员不能离开,要时刻注视仪器和冷凝器的工作情况,即使在短时间内也不能置之不顾,如需往蒸馏器内补充液体,应先熄火,冷却后再进行。

2.4身上或手上沾有易燃物时,不得靠近火源,应立即清洗干净。落有氧化剂溶液滴的衣服,稍微加热即可着火,应注意及时清除。

2.5高温物体,如灼热的坩锅、瓷盘或燃烧管等,要放在不会引发火灾的安全地方。

2.6严禁氧化剂与可燃物一同研磨,不能在纸上称量过氧化钠。在工作中不要使用成分不明的物质,防止反应时产生危险的产物。

2.7爆炸类药品应放在低温处保管,移动或起用时不得剧烈振动,易发生爆炸的操作,无关人员不得在室内,并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可能发生的伤害,必要时应戴面罩或使用防护挡板。

2.8装有挥发性物质或受热分解会放出气体的药品(如PCl5)的瓶子最好不用石蜡封瓶塞,如瓶口因用蜡封住而打不开时,不能把瓶子放在火上烘烤。

2.9分析中,有时需要对加热处理的溶液在隔绝CO2的情况下冷却,冷却时不能把容器塞紧,以防冷却时爆炸,可以在塞子上装有碱石灰管。

2.10化验室应备有沙箱及灭火器,化验室内严禁吸烟。

3.防止化学药品腐蚀、灼烧、烫伤

3.1取用腐蚀类、刺激性药品时,最好戴上橡皮手套和防护眼镜,以防药品洒出或沾到身上,用移液管吸液时必须用橡皮球操作。

3.2稀释硫酸时,必须在烧杯等耐热容器内进行,将酸缓缓倒入水中并不断搅拌,以免骤然发热使酸溅出,伤害皮肤、眼睛或衣服。

3.3用浓硫酸做加热浴的操作(如测定熔点),眼睛要离开一定距离,火焰不得超过石棉网的石棉芯,搅拌时要小心均匀。

3.4取下正在沸腾的水或溶液时,须先用烧杯夹子摇动后才能取下使用,以防使用时突然沸腾溅出伤人。

3.5使用酒精灯或喷灯时如有酒精洒出,应先将洒出的酒精擦干净,然后再用火柴点燃,不能把灯拿到别的火源上去引火。

3.6开启氨水、盐酸、硝酸等药瓶封口时,应先盖上湿布,用水浸湿后,再开动瓶塞,以防溅出。

3.7在压碎或研磨苛性碱和其他危险物质时,要注意防范小碎片溅散,以免烧伤眼睛、皮肤等。

3.8在使用强碱熔样时,应防止坩锅沾水,以免发生爆炸。

3.9若不慎烧伤、灼伤时,应按下列方法临时处理:

3.9.1火烫伤使皮肤发红时,可用酒精棉花涂擦或浸在冷水里,至不觉疼痛为止。起泡时应用红汞或高锰酸钾溶液(4%)涂抹,不要弄破水泡。

3.9.2眼睛或皮肤被酸灼伤时,应立即用干净纱布把皮肤上的酸抹去后用水洗净,再用2%的碳酸氢钠溶液冲洗。若被碱烧伤时,用水冲洗后再用2%的醋酸或硼酸溶液冲洗。

3.9.3氢氟酸对皮肤、指甲的伤害力很强,若沾在手上则应立即用水或碳酸氢钠溶液冲洗,再用甘油和氧化镁混合药剂(2:1)涂抹后包扎好。

3.9.4被溴烧伤处用氨水酒精混合液(1:10)涂抹。

3.9.5不同的化学物质溅到皮肤上后呈现的颜色和情况也不一样,一般规律是:硝酸呈褐黄色;硫酸呈棕褐色或黑色;强碱呈白色;氢氟酸开始不明显,也无不适应之感,当稍有疼痛时,说明已到严重程度,不但能腐蚀皮肤、组织和器官,还可腐蚀至骨骼。酸性物质烧伤具有自限性,腐蚀作用只在当时,经冲洗等处理后,一般不再加重。而碱性化学物质则不同,初期可能不严重,但会逐渐发展,损害渐渐向周围和组织深部蔓延。

(七)附则

1.本规定由质量控制处起草并归口管理;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2:仓库油库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仓库和油库正常管理,促进稳定生产,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泥有限公司仓库和油库的安全管理。

3仓库安全管理通则

3.1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本仓库所存放物质的性质,保管办法及注意事项,并会正确地使用本仓库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3.2仓库负责人应经常向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教育。

3.3各仓库的结构必须符合要求,不得任意修改,门窗一律向外开。

3.4库内存放的产品要按规定排列整齐,不得紊乱。入库时按产品日期分别挂牌标明,决不允许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事故和损失。

3.5库内产品不得擅自堆积太高,应规定库内安全容量。

3.6库内应保持良好通风,必要时可安装通风设备。

3.7同一库内不得乱放互相起作用或互相影响的产品,应放置性质相同的产品。

3.8各库的照明系统,须按时联系有关部门及时作好技术检查,检修,以免失效。

3.9仓库用的一切防火设备要经常检查,保证完整好用。其数量按规定配备。

3.10仓库内部和周围,严禁烟火。

3.11仓库保管员每天上下班时,对库内外要巡视一次,门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异状发生,如有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追查处理。

3.12仓库周围和内部,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积存,以免引起火灾。

3.13外来人员未经仓库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仓库,安全检查人员凭证件可进入检查。

4油类仓库安全管理通则

4.1油库管理人员必须精通仓库各种油类安全存放的知识及有关注意事项,并会正确使用该油库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

4.2油库主管负责人经常对油库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有关安全及消防知识的教育,并进行考试。

4.3各油库的建筑及设备必须适合各种油类贮存。

4.4油库内严禁烟火,库内外应保持清洁整齐,不得有破布,木屑垃圾等易燃物,仓库附近道路必须畅通,不得有碍消防车通过的障碍物。

4.5各种油库必须设有充足合格的消防设备和黄沙,并经常进行检查。

4.6油库照明必须是防爆灯,电线要有保护管,禁止使用明电线或破电线。

4.7各类油物要分开保管,不得混放一起,以免领取出现错误。

4.8搬动油桶时不得乱撞乱摔,要轻拿轻放,防止发生事故。

4.9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以保持室内温度适宜,如室温达到32℃应尽量避免搬运发放。

4.10开启油桶时,禁止用铁器敲打,必须使用铜质或铝质工具。

4.11非油库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入内,严禁穿铁钉鞋,带火柴及其它引火物入内。

5化学药品试剂仓库安全管理通则

5.1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对所有存放药品试剂的性质,保管办法及安全注意事项精通熟悉,并会正确地使用本库的安全及消防设施。

5.2仓库主管领导须经常对仓库管理员进行业务,安全及消防知识教育,并定期进行考试。

5.3仓库周围要保持清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

5.4仓库的电气设备及照明必须是防爆型,并定期检查,保证完整无损。

5.5库必须备用足够,合适的消防设备。

5.6仓库存放的药品试剂,要排列整齐分类保管,不得将性质不同的和有抵触的药品试剂混放在一起。

5.7仓库存放的药品试剂必须贴有明显的品名标号,以防领错。

5.8搬动药品、试剂时,必须轻拿轻放,禁止摔打和撞击,如包装有破捐损的应立即处理。

5.9库内严禁烟火及携带引火物。

5.10非本库人员不得随意入库,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入库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经仓库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

5.11化学药品还必须符合《质量控制处化学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

篇3:车库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车库内应配齐、配全消防设备,并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持清洁、灵活好用。

二、车库内只能停放车辆及配置的安全消防设施,严禁存放与车辆停放无关的物品。

三、车辆每天入库前,要对入库车辆进行全面检查,防止不安全隐患带入车库。

四、要保持车库的卫生清洁,并设有专人负责本车库的环境卫生和用电机消防设施的管理。

五、车库内严禁吸烟和停放不属于本单位的机动车辆。

六、车库内需动用明火时,必须到大队安全组办理相关动火报告,并做好安全动火防范措施。

七、严禁在车库内、库房、修理间吸烟,在以上场所动用明火时,必须到大队安全组办理动火手续,并备齐有必要的消防措施。

八、熟练掌握车库着火事故(事件)应急处置程序。

篇4: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为对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作业场所的安全有效管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火与防爆

(一)生产储存设备

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库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及有关的专业防火技术规范的要求。

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连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5、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国家防静电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7、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8、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9、建筑物、装置等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安设防雷保护措施,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护,防爆场所必须用防爆电器。

(二)动火、用火管理

1、生产厂区均为禁火区。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2、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生产装置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切割机等,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3、动火、用火的管理严格按“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规范”要求实施.

4、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同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受限空间作业证。”

(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4)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三)其他有关规定

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2、公司必须设立有总经理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车间、班组等基层单位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

3、安全部门应根据公司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定期不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5、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水枪、水带、消防水桶、干粉灭火器等)。

6.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统一编号、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他用。

7.设立禁火区域,杜绝火种漫游;禁火区为公司生产区、车间、成品库、原料库、储罐区、配电房等;

8.进入禁火区的一切人员绝对禁止吸烟、携带烟具、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严禁利用电器、砂轮等其他方法取火。禁止在禁火区内打手机。

9.外来人员如学习、参观、提货、送货及民工进入禁火区前,必须由接待人员向其说明如:公司禁止携带烟火的规定,安全员有权对其进行检查;

10、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11、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面和衣服等。

12、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质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13、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14、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15、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内或附近进行试分装、打包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任何不安全操作,对遗留或弥散的危险物品或粉尘要及时清扫和处理。

1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要有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并根据化学性质或不同的灭火方法等,分类、分项、分库储存,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严禁混存和超期超量储存。

17、根据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际情况,认真采取易燃易爆监测、报警、防潮、通风、防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高温天气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或使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8、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有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上岗前的安全消防培训,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管理。

二、防尘、防毒管理

1、要认真做好作业场所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露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危害。

4、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指标、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停业整顿。

5、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6、在生产过程中,对散发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废气、废水、废渣、废油等,要采取回收综合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合格不得随意排放。

7、对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生产车间内禁食、禁水,饭前洗手、洗脸,更换工作服,工作服单独存放,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8、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生产供应部同意或未报请总经理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露扩散。

9、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患者的工作。

10、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11、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人员,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应及时调离。

12、对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篇5:(受限)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

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5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地面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本制度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

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第三条各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

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四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

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

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帐,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

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

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

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十二条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第十三条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

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

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四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通风措

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

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五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

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

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

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

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后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第十九条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

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

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存在多个承包方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

行统一协调、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负有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有限空

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帐、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检查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

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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