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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7

一、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2.爆炸物品运输,必须有专人持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的《爆破物品运输证》,并派专车和押运人员进行运输。雷管、炸药必须分车装运,分库储存;

3.领取爆破器材,必须专人领取,使用单位必须填写《爆破器材用料申请》,由使用单位领导签字批准;

4.爆破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建立完善的炸药、雷管保管、领用制度。施工现场的炸药、雷管严禁混放;

5.爆破作业前要划定安全区边界,专人指挥并设警戒岗哨和安全标志,禁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设立旗语标志;

6.爆破人员必须配戴安全防护用品。起爆前,爆破人员再次检查危险区域内的安全情况,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发令起爆;

7.爆破后,爆破人员检查爆破现场,无异常情况方可解除警戒;若产生哑炮,爆破人员必须及时拔掉主线方可查找,对哑炮采取引爆等方式处理,禁止采用挖掏等方法;

8.对当天未使用完的雷管、炸药,要及时返还库房,重新登记入库;

9.严禁私藏炸药、雷管。在运输、使用、储藏中,发生丢失被盗或其他事故,从重处罚,情况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由于单位领导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破物品丢失、被盗和造成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二、火工品运输管理制度

1、应有专人在现场指挥、清点、验收和登记;

2、炸药、雷管不能在同一个位置同时装卸、搬运;

3、应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4、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禁止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5、爆破器材装运量不得超过原车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箱边缘,雷管的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6、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一层:

7、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

8、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9、爆破器材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须;须夜间装卸时,要有安全照明设备并加强警戒。

三、火工品领取清退管理制度

1、施工前,根据当天的施工任务由爆破员或爆炸作业班组长到爆破器材临时库领取所需爆破器材;

2、领取爆破器材时,要对所领取的爆破器材进行仔细清点,并进行登记、签字;

3、领取的爆破器材要有专人保管,雷管要放在专用雷管箱内,运往施工工地后存放到安全地带备用;

4、当日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要及时退回炸药库,并仔细清点、登记,办理移交手续。

篇2: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火工属重大危险品,如果管理不善,一旦流入社会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后果不堪设想,为进一步加强火工品管理,杜绝井下火工品流失,特做如下规定:

1火工领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退手续,当班未使用完的火工必须当班退库;

2火工品在使用时必须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在场证明,对使用量和剩余量要共同确认;

3下班之前,掘进火工使用人员必须到值班室填写《掘进火工使用记录》,使用人员和证明人都必须签字负责,不得代签名;

4若有未爆的残炮,最先发现人员必须汇报值班长,由值班长组织处理,并认真记录;

5火工品在领取、使用和退库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私藏火工或将火工带出地面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追究刑事责任;

6各有关人员须严格遵照执行,相互监督。对提供私藏、私带火工品线索者,一经核实,予以重奖(2000元),同时矿部保证对提供线索者保密;

7值班人员对本班火工使用情况负责,保证本班火工使用记录填写规范并与火工发放站领退记录相符;

篇3:火工品管理使用奖罚制度

1、严格控制井下炸药雷管的消耗量。调度室依据当月作业计划和作业规程合理编制各采掘队消耗计划,随当月作业计划一并下发,各区队炸药、雷管消耗量由保卫科汇总与调度室核对无误后每月结算一次。

2、火工品的到矿入库:保卫科火工品管理人员根据库存情况存货,由保卫科人员负责平地安全,使用区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送至井下作业地点,箱子上锁雷管炸药分开存放,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具体要求:

(1)由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到调度室开具爆炸物品领退“四联单”、加盖单位主管章后有当天值班领导签字到炸药库领取。

(2)保卫科炸药管理人员审核符合规定后,由放炮员带至炸药库作为领用凭据。

(3)炸药库库管员发放火工品、填写实发数量并经放炮员、背药工确认签字后留第一联,其余三联由放炮员带至施工现场。

(4)爆破结束后班组长和瓦检工同时确认实耗雷管、炸药数量和剩余数量并二人签字,并由班组长和瓦检工签字确认。

(5)放炮结束后,剩余雷管由放炮员退库,剩余炸药在放炮员监督下由背药工退库,凡发现剩余雷管、炸药在作业现场存放,不及时退库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6)炸药库库管员验收后填写退库数量并签字,由放炮员将第三联交通防科存查,第四联交调度室存查。第二联炸药库月底按部门分类交保卫科存查。

违犯以上条款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4、电雷管的编号管理:采用公安部门统一要求的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按电雷管管体编号直接发放给放炮员,做到每一发雷管去向有记录。每位放炮员每天领取雷管不得超过200发(含200发)。发现一次放炮员使用的电雷管与发给放炮员的编号不相符合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发。放炮员领取电雷管必须对雷管编号和数量进行确认后方可签字,否则对放炮员罚款50元/次。

5、炸药保存:炸药必须存放在专用炸药箱内并上锁,钥匙由背药工随身携带。钥匙由他人携带,对背药工罚款50元。无炸药箱或炸药箱不起作用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6、井下炸药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以外,凡发现不符合规定,对当班跟班队长罚款100元,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7、凡井下炸药乱扔乱放,对使用队罚款100元/节。

8、凡被人拾到后,并交安监科的炸药,对使用区队队长罚款50元/节。个人奖励30元/节。

9、电雷管发出前,炸药库库管员必须做外观检查,发现一次放炮员使用的电雷管外壳和脚线封口松裂、脚线锈蚀,对炸药库库管员罚款20元/发。

10、炸药库库管员必须对投入使用的电雷管用电雷管电阻测试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筛选,发现对电雷管未进行全电阻检查而发放给放炮员的,对炸药库库管员罚款30元/发。井下检查发现一次电雷管电阻测试仪不能使用,对保卫科罚款100元。

11、电雷管的保存:雷管必须存放在雷管箱内,并上锁管理,凡发现雷管箱无锁或锁不起作用,对放炮员罚款50元。放炮员装药时不用雷管箱,而用其它东西代替、或装在口袋携带雷管、或发现雷管箱内放杂物,对放炮员罚款50元/次。

12、凡井下检查发现放炮员掐掉雷管脚线做连接线用的,对放炮员罚款50元/发。

13、凡由他人拾到并上交安监科的雷管分如下情况进行罚款:

(1)凡雷管脚线完整且做过导通试验,对施工单位队长罚款50元/发。

(2)凡无雷管脚线或雷管脚线不完整,对施工队当班班长罚款30元/发。

(3)凡有雷管脚线,没有做过全电阻检查的,对保卫科罚款20元/发。

14、每个放炮员在井下放炮都必须带有井下放炮记录本,放炮工作全部结束后,班组长必须如实在井下放炮记录本和“四联单”上签字后,放炮员方可离开放炮地点,否则对放炮员罚款50元。井下检查凡发现放炮记录本一次填写不齐全,对放炮员罚款30元。

15、凡井下由他人拾到并上交安监科的炸药(电雷管)奖励20元/节(发)。

16、凡平地由他人拾到并上交安监科的炸药(电雷管)奖励20元/节(发)。

17、井下拾到炸药(电雷管)处理程序:拾到者当班将拾到的炸药(电雷管)交给该区域安检员--安检员给拾到者出具证明并做好记录后将炸药(电雷管)交给背药工(放炮员)--放炮员(背药工)用专用箱将炸药(电雷管)交给炸药库--炸药库库管员出具接受证明后入库--放炮员(背药工)把入库证明出班后交给安监科值班人员--安监科值班人员将入库证明交值班科长签字后开具奖励单--拾到者凭拾到证明到安监科领取奖励通知单。

18、平地拾到炸药(电雷管)处理程序:拾到者当班将拾到的炸药(电雷管)交给安监科--安监科值班人员开具证明及奖励单并做好记录,同时通知保卫科--保卫科于当班通知放炮员持专用箱携炸药(电雷管)及交库通知单按规定交给炸药库--炸药库库管员凭通知单接受,并做好记录后出具收到证明--放炮员将入库证明交给安监科--安全监科存档。

19、凡是拾到炸药、雷管的必须在当天交到安监科,不及时上交发现一次对拾到者罚款20元/节(发)。

20、由于各种原因而报废的火工品,积累到一定数量(炸药100公斤、雷管500发)必须及时上报上交保卫科统一销毁。不及时上报上交发现一次对单位罚款50元。

21、奖励由安监科出具证明,企管科从工资中核算,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2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由安监科、通防科、生产调度室、保卫科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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