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房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机房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7

1.目的

为确保机房设备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2.范围

适用于机房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

3.工作程序

3.1动火类别

3.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3.1.2在生产现场及储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等。

3.1.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

3.2机房区域划分

3.2.1非生产禁火区:办公室、休息室及走道等。

3.2.2生产禁火区:高低压室、UPS机房、电池室、中央控制室、数据机房。

3.3动火原则

3.3.1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3.2必须要在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3.4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3.4.1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审批表》,申报人应填明动火的地点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到机房负责人审批,再由机房负责人送公司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

3.4.2《动火作业审批表》由需要动火部门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必须亲赴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

3.4.3《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机房存档。动火所在部门必须指示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工作,机房也必须派人在现场监护工作。

3.4.4动火人员应对安全措施逐项核实,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则有权拒绝动火,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不能动火:①没有办妥《动火作业审批表》、②安全措施不落实、③没有监护人在现场。

3.5动火注意事项

3.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动火工作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3.5.2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及向他们介绍所采取安全措施,将对顺利执行任务很有利。

3.5.3如有违反本制度,机房值班人员有权制止,并对违者进行批评。

3.6动火安全措施

3.6.1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或者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3.6.2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予暂时封闭。

3.6.3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3.6.4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另件。

3.6.5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3.6.6下水道、电缆沟等动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将沟两端隔开(封闭)。

3.6.7动火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动火后检查有无留下火种。

3.7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3.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3.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3.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3.7.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断或突接停水通知,应考虑暂停工作。

3.7.5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4.相关记录

4.1动火作业审批表

篇2:公司动火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所有生产区域的动火作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23012-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特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二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三级动火作业管理。

4.5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

5.1.2厂区管网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5.1.3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凡在处于GB50016-200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的天气,禁止露天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在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13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水塔、水洗塔等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4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特级动火作业

特级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1.1生产不稳定。

5.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和预案,进行危害辩识和风险评价,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安全防火主管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专工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公司消防队人员到现场监护。

5.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动火作业现场通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提出。

6.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动火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6.4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专工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6.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表。

7.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安全要求。

7.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7.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7.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7.3.1特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为8小时(含中途停歇时间)。

7.3.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为24小时(含中途停歇时间)。

7.3.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为72小时(含中途停歇时间)。

7.3.4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7.4.1特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专工终审批准。

7.4.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7.4.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8、职责要求

8.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现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车间主任、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8.6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8.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篇3:特级动火管理规定

1、特级动火票为三道红杠。用于易燃、易爆设备运行中的动火和罐区抢修等。

2、申请动火单位提供动火点安全动火方案,经厂主管领导或总工和消防安全部门审批后方可动火。动火时间不超过8小时(含中途停歇时间)。

动火安全措施

1、将动火设备、容器、储罐、管线等内的油类及易燃易爆气体等可燃物彻底清扫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气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

2、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通的所有管线,加上盲板。

3、塔、罐、容器动火,要做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前人在外边进行设备内明火试验,工作时人孔外要有专人监护。

4、塔内动火必要时可用石棉布或毛毡用水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5、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要清除易燃物,并予封闭。

6、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它设备搭接。

7、高处动火(2米以上)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风力较大时视具体情况而定,大于5级时禁止动火。地面作业时遇7级风应停止动火。

8、动火现场备蒸汽带根,灭火器个,铁锹把,毛毡条。

9、罐区动火时,动火点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脱水,清除周围易燃物。

10、动火时加强和生产岗位联系,遇有跑油、串油和易燃易爆气体,立即停止动火。

11、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必要时做防爆分析,周围设备遮盖,封闭下水井、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质清洗设备零件。

12、下水井动火,应将可燃物吹扫干净,封闭进出口。如果向井内接管线,而不在井内动火,则将井内管子一端封闭隔离。

13、电缆沟动火,检查有无易燃气体和积油,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14、动火开始前和动火结束后,均要认真检查条件是否变化,不得留有余火。

篇4:机房(硐室)防灭火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机房(峒室)的防火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机房(峒室)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机房(峒室)内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2、机房(峒室)内必须配备有合格的灭火器材(灭火器2—4个,灭火砂0.2m3以上);

3、机房(峒室)内严禁存放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地面机房确因检修需要必须使用汽油、柴油时,必须严禁烟火,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工作完毕,必须清理干净残留物品;井下机房、峒室内严禁存放或使用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4、严禁在机房内随意设置取暖炉、电炉、火灶及其它火源。

5、机房内使用电气焊,必须严格遵守《电气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电工在机房(峒室)内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时,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操作,禁止违章作业。

7、机房(峒室)内的电气设备、线路、照明等按标准设置、配线、连接、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气产品和过负荷电气设备。

8、机房(峒室)内经常保持清洁,经常使用的变压器、开关柜、电动机、电气线路等要经常进行维护清扫,防止尘污造成短路、过热。对电气设备、线路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要经常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禁带病运转。

9、机房(峒室)内必须设立防火负责人,负责灭火器材的管理及监督防火制度的执行情况。

篇5:三级动火审批制度范文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保障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的防火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有得于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市建委、杭州市公安局制定的《施工现场防火规定》,结合企业的情况,特制定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一、一级动火审批范围

1、七层楼(24米)以上登高焊、割作业;

2、地下室焊、割作业;

3、工地烧明火熬、割作业;

4、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资的场所;

注: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主管防火工作负责人填写一级动火许可证,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二级动火审批范围

1、在机修房临时进行焊、割、动火作业;

2、小型油箱存容器;

3、24米以下的登高焊、割、用火作业;

4、已竣工建筑进行修改的焊、割、用火作业;

注: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项目防火负责人填写动火审批表,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三级动火审批范围

1、钢筋房、电焊房焊、割、用火作业;

2、特殊工种冬季电器保暖;

3、在工地临时搭灶烧开水、热水;

4、其它无危险因素时用火;

注:三级动火作业由班组填写,经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四、奖惩规定

1、奖励:对在消防工作做出贡献者,对发现火警隐患及时消除者,对积极参加扑火者等,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物资奖励的记功,贡献突出者,报上级表彰奖励。

2、惩罚:对违反本规定,私自动火或乱仍烟头,火种,造成火灾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罚款、纪律处分,如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