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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电厂动火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火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动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动火票签发人的职责

?(一)动火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是否按规定进行危险点分析工作;

(二)动火工作是否安全、符合安规;

(三)工作票中安全措施和危险点预控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四)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人数和技术力量是否适当;

(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第四条动火工作票负责人

(一)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二)工作前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工作成员进行危险点分析,制定和落实控制措施;

(三)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危险点分析及注意事项。

工作中及时制止工作人员的任何违章行为;

(四)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五)监督、监护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六)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

(七)正确执行“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并在工作终结时恢复检修前的状态。

(八)动火过程中应勤检查、分析,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动火。

第五条动火许可人

(一)接收审查动火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应正确完备和符合现场实际安全条件;

(二)正确完善地做好动火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并检查动火过程中是否对运行设备或备用设备有危险,必要时应采取补充措施。

(三)?负责做好动火设备和系统的冲洗、置换工作。

(四)?负责对动火有关设备和系统的隔离。

(五)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带有压力、高温、有爆炸危险和工作场所附近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

(六)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发生疑问,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做详细补充。

(七)对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组织运行人员做好相关的事故预想。

第六条工作批准人(值长)

(一)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工期相符;

(二)审查动火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执行到位;

(三)保证动火区内无其它影响安全动火作业的运行操作。

第七条公司主管领导批示人(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一)审查动火工作的必要性,严格控制不必要的明火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时间。

(二)听取动火审核人的汇报,深入现场了解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确认无危险后签名批准动火。

(三)有权决定现场动火安全措施的临时变更。

第八条动火监护人(动火票签发人指定)

(一)检查安全措施否正确执行,动火、防火措施是否安全可靠。

(二)监督动火工作的执行。

(三)动火工作中出现不安全情况时,有权阻止动火。

第九条审核人(消防责任人、安监人员)

(一)审查动火安全措施是否可靠完善。

(二)主动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动火设备状况及动火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动火执行人(焊工)

(一)动火工作前应了解动火性质和动火的安全、技术要求。

(二)按动火要求做好工、器具准备。

(三)没有动火工作票及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应拒绝动火。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部对动火情况和安全措施进行监督,经常到动火区域进行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总工程师对动火的必要性、安全可靠性和措施完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十三条动火区域划分

(一)下列区域(设备)为一级禁止动火区,动火前需测定现场可燃气体浓度是否合格。

(1)一、二号主厂房内燃机(罩壳内、风道)及天燃气系统(室内周围30米内),汽机本体及各种油系统管道,发电机本体及氢系统10米以内。

(2)柴油发电机室、储油箱;

(3)储氢库(围栏内);

(4)蓄电池室;

(5)启动锅炉房;

(6)天然气调压站(围栏以内);

(7)天然气前置模块(围栏以内);

(8)生产区内各种储油箱(污油箱、净油箱)、储油桶及相连管道、输油管道系统;

(9)变压器本体;

(10)电缆间、电缆隧道(沟)、电缆支架、电缆夹层及竖井上方电缆;

(11)集控室、工程师站、计算机房、通信机房、档案室;

(12)储油场所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等;

(13)燃机排气烟道内的动火工作;

(14)燃机进气过滤室;

(15)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气体密闭空间;

(二)下列区域(设备)为二级禁止动火区

(1)一、二号主厂房内除一级动火规定范围以外的明火作业;

(2)电子设备间、厂区公用配电间;

(3)升压站;

(4)变压器区域内除变压器本体以外的区域;

(5)空压机房、消防水泵房(柴油泵除外)、升压泵房、循环水泵房、化学水处理、凉水塔区域;

(6)余热锅炉附近露天区域。

(三)除上述已列一、二级动火区域外,其他需动火工作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办理一、二级动火工作票。

第四章动火管理

第十四条办理动火工作票前,应充分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尽量缩短动火时间;室内动火工作尽量搬到室外进行;动火工作票到期未完工者,应重新签发动火工作票,不得延期使用

第十五条在禁止动火区内严禁动火工作,如工作需要必须动火的,应根据禁止动火级别办理相应的动火工作票,做好安全防火措施,动火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防火毯等。

第十六条在一级禁止动火区动火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由公司公布的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对天然气、油、氢系统等易燃易爆等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应附安全动火方案,由部门、安监部门审核,合格后,经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动火当天交当值值长批准,由工作许可人补充安全措施并布置做好隔离、冲洗、置换工作后,方可动火。

第十七条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为24h;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h~4h(动火间隔超过4h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并将测量结果记录在工作票登记栏。

第十八条动火票应把地点、内容、隔离工作、安全措施填写详细,准确无误。

第十九条动火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应共同到现场进行检查,认真做好隔离和冲洗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天然气、油、氢系统等易发生爆燃、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的安全动火方案,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审核人、批准人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动火批准人在第一次动火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一条动火工作中,安全人员和许可人定期到动火现场检查。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在现场,否则不准动火工作。

第二十二条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应一起检查现场,对残火应予清除,做到人走火种灭,对动火的设备或管道,必须待温度冷却至正常后方可接通,以防复燃。

第二十三条动火安全措施

(一)重点防火区域区进行焊接工作时,电焊、气焊设备均应放在干燥、通风、阴凉的安全地带。氧气瓶禁止接触电源线和油脂,离明火点应在10m以上;乙炔气瓶的放置地点,要离氧气瓶8m以上,离动火点不少于10m。

(二)电焊机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气焊所用的氧气、乙炔气管应严禁漏气,否则严禁使用。

(三)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施焊的设备上,接地线触头必须与焊接件接触良好,施焊点与接地点应在1m以内,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接地线。禁止使用铺设的管道、钢结构建筑物或构筑物作接地线用。

(四)重点防火区内动火,应装设固定检修电源,电气器材应采用防爆型,严禁任意乱拉乱接电源。电焊机电源线横跨过道时,应采取防烘烤和轧断措施。

(五)电、气焊工作时,应注意风向、风力。动火地点的风向处于易燃物下风方向,并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否则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风力达5级以上禁止露天作业。

(六)进入密闭容器内进行电、气焊动火时,应将外部所有连通管道隔绝,清除内部杂物,最大程度上使其有良好的通风,以排除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经测定确无有害气体或易燃易爆气体时方可动火。

(七)禁止把动力线与照明线横跨或架设在动火设备上。电气用具不准放入容器内,照明应使用12V防爆行灯。

(八)动火手续不全或安全措施不周,焊工应拒绝动火。

(九)在悬空的设备上动火时,其下方应设置接火盘、防火毯等,防止火星外溅。

(十)动火完毕应切断电、气焊设备的电源、气源,并撤走动火用器材。

(十一)气焊每次作业前检查灭火器是否完好。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动火设备检修管理制度范本

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本企业内严禁烟火。上岗人员不准随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2、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公司,获得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3、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4、液化气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电加温器,电钻,砂轮,风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以及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

5、液化气站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别,向安全部门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理由、种类、地点、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以及防火防护安全措施。

6、用火作业应当批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

7、各类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用火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和监督用火作业,及时掌握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8、作业现场必须备足灭火器具,施工结束,检查余火,清理用火现场,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用火安全情。

二、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为规范检修作业安全管理,确保检修顺利进行,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设备检修指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3、本企业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确保设备设施达到安全生产要求。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均应对具体检修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危害分析,制定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经审批后实施;

4、由生产部制定企业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计划中应包括安全设施检修计划,并将安全设施检修项目详细单列。

5、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6、检修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㈠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㈡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㈢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㈣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检修现场应根据GB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7、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8、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9、在生产现场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燃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要防止产生火花。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运行。

篇3:煤气设备设施动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制订目的:为了切实加强我公司煤气动火作业的管理,最大限度的避免煤气设备和设施的违规动火作业而导致的火灾与爆炸事故,给员工的生命和给公司财产带来极大的伤害和严重的损失,依据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并密切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与煤气产生、抽气、回收、净化、输送、加(降)压、储存、使用、修理与维护保养以及新老煤气管道已对接的有关各单位和各部门的管理和操作人员,以及所有外协队伍人员。不适用于未与生产运行煤气设备和设施对接的在建煤气设备和设施。第三条:必须办理“煤气设备动火证”的范围1、煤气设备和煤气设施:除未与老的(包括在用或停用)煤气设备和设施连接在一起的在建煤气新设备外,从高炉和转炉的烟罩起,到各个使用煤气的炉、窑(包括钢水包、铁水罐等用户)止,其间的所有煤气设备和设施的电、气焊等动火作业。2、煤气区域:煤气区域包括以下三部分:(1)距高炉煤气设备最近附属设施边缘10m以内的区域;(2)距转炉煤气设备最近附属设施15m以内的区域;(3)规定的煤气危险区域;此类区域我公司现有:煤气柜院内、炼钢风机房内、BPRT厂房内。在以上规定的煤气设备和煤气设施上及上述三类煤气区域内,动用电、气焊等动火之前,都必须提前办理“煤气区域和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又称:动火作业票)。第四条:动火作业票的实施程序及要求1、在煤气区域内或煤气设备及设施上动火,必须办理“煤气区域和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或虽已办理,但煤气防护人员未在作业票上签字“同意动火”前,严禁动火。2、动火作业票,一般应提前一天办理,一式三份,认真填写票内所列各项内容和必须的安全措施,或制定出书面动火方案和安全措施。3、动火票填写完毕后,经逐级领导审核完善并签字同意,交由煤气防护站。4、作业前,经煤气防护人员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并检测、实验合格后,签发同意动火许可证,并作业现场负责人收到煤气防护人员签字同意动火的“煤气区域和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后,方准动火。5、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检查动火点周围有无残留火种,如有及时扑灭。工作完毕后,施工单位、煤气防护站、安全处应各留一份“动火许可证”存档备查。6、“煤气区域和煤气设备动火证”式样:煤气区域和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办票时间:?年?月?日?星期(?)单位动火时间月日至月日动火地点申请人动火内容动火部位示意图安全措施车间主任意?见签名:日期:设备科长意见签名:日期:安全科长意?见签名:日期:厂领导意见签名:日期:现场施工负责人防护站长设备科长安全处长调度长安全副总防护人员实验检测记录及意见煤气防护者:时间?月?日?时?分复验记录第五条:责任、权力和义务。1、办理人在办理“煤气区域和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前应有书面对应的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并认真填写作业票的安全措施等内容。对作业票上所填写的所有内容的正确性负责。2、审核作业票的各级领导应认真审核作业票中的所有内容,设备科长侧重对工作内容、技术条件等非常规性安全措施负责,安全科长(防护站长)、安监部长侧重于专业安全措施的审核补充与完善,对安全措施正确完整性负责。调度长着重审核作业时间是否合适,为其创造条件,对作业时间给予保证。车间主任、厂长、公司安全副总对作业票要全面审核,对其全部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负责。审核人员有权修正作业票内有误的填写内容和增添必要的安全措施等。3、现场煤气防护人员履行好现场监护职责,有权决定作业票是否签发,有权监督作业全过程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对违:现场煤气防护人员的职责和权力第六条:常规安全措施:1、通用安全措施:在煤气区域内工作必须两人以上,携带煤气报警器,遵守环境CO浓度24ppm可长时间工作,24ppm-40ppm最长允许工作时间一小时,40ppm-80ppm最长允许工作时间30分钟,80ppm-160ppm最长允许工作时间15分钟的规定。2、正压动火安全措施(1)正压动火组织措施:煤气设备的正压动火前,必须制定书面“动火方案”附在“煤气区域和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后,一并上报审批。“动火方案”内容包括:动火项目、时间、地点、临时组织机构及其各参与人员的分工、安全措施等。在动火作业前对参加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方案交底。(2)正压动火常规安全技术措施:①检查确认待动火点煤气设备附的近煤气管道等接地线良好;②检查确认待动火点附近无易燃易爆物或煤气泄漏点,如有,动火前采取防范措施。③现场备灭火器两个或适量黄泥等,备两台空气呼吸器,以备扑灭煤气设备焊透泄漏煤气的着火(此条款也适用于煤气带压电焊堵漏)。④在动火点附近设专人看管压力表检测动火煤气设备内的压力,动火点处煤气压力保持在1-10kpa间,也可通过在附近岗位的煤气压力表监视煤气压力,并用对讲机等与动火现场保持密切联系,当压力低于1kpa时立即停止动火作业。正压动火作业时,严禁煤气压力低至0.5kpa以下。⑤经煤气防护人员实验设备内的煤气O2<1%或取样做爆发实验,连续三次着到桶底为合格。并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到位后,签发动火票,待施工方负责人拿到煤气防护人员签发的允许动火作业票后,方可动火,但动火期间有效动火作业票不准离开动火现场。⑥正压动火时,煤气防护人员应现场监护,作业人员以满足动火需要为宜,严禁作业现场出现人浮于事和围观的情况。3、停煤气设备动火常规安全措施(1)确认使用盲板阀等符合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规定的可靠隔断装置,可靠的隔断煤气来源。(2)检查确认待动火点附近无易燃易爆物或煤气泄漏点,如有,动火前采取防范措施。并检查确认距停煤气置换的设备与管道40m内无火源。(3)在未接到煤气防护人员签发的动火作业票前,严禁电焊机的地线和其他电源线与煤气设施接触。(4)动火期间有效动火作业票不准离开动火现场。(5)在煤气设备外部动火前,用氮气吹赶停煤气设备内的残存煤气,经煤气防护人员在吹扫各末端取样做爆发实验或使用CO数显报警器检测,爆发实验以连续三次不着火和不爆鸣为合格;使用CO数显报警器检测,以检验数据低于满量程(最大量程2000ppm)的2/3,且连续三次一次比一次数值小为合格,合格后签发“动火许可证”,打开待动火煤气设备的人孔和放散,在施工方负责人拿到煤气防护人员签发的允许动火作业票后,方可动火。(6)在停煤气的设备内部动火前,先用氮气吹赶停煤气设备内的残存煤气,经煤气防护人员在吹扫各末端取样做爆发实验或使用CO数显报警器检测,爆发实验以连续三次不着火和不爆鸣为合格;使用CO数显报警器检测,以检验数据低于满量程(最大量程2000ppm)的2/3,且连续三次一次比一次数值小为合格,合格后停氮气,断开通氮气的胶皮管,打开所有人孔和放散,用轴流风机强制通风或通过自然通风,用空气置换氮气,经煤气防护人员在各个人孔内和各个放散处取样检测,以CO浓度小于24ppm,同时O2含量大于19.5%为合格,合格后签发“动火许可证”,待施工方负责人拿到煤气防护人员签发的允许动火作业票后,方可动火。在煤气设备内动火时的一般安全要求:①进入煤气设备内工作,必须两人以上带CO和O2报警器,O2、CO含量与允许对应的最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当CO浓度在24ppm以下,同时O2含量在19.5%-23%间,允许长时间工作;当CO浓度在24ppm-50ppm间,同时O2含量在19.5%-23%间,最长允许工作时间不超过30分钟;CO浓度达到50ppm以上或O2含量小于19.5%时,必须戴空气呼吸器或人员撤出煤气设备内,停止动火作业,重新强制通风或自然通风和重新由煤气防护人员实验,合格后在现场的有效动火作业票上二次签发,方准再次进入煤气设备内动火作业。②作业时,必须有人监护;带煤气作业或进入有煤气中毒或氮气窒息可能的封闭式设备内作业时,监护人员必须是煤气防护人员;③在煤气设备内或炉窑作业时,人孔处悬挂“有人作业,禁封人孔”安全警示牌,进、出设备的人数必须清点,相等后,确认其内无人后,才准封人孔。④在煤气设备内工作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4、在煤气区域内非煤气设备和设施的动火常用安全措施:(1)检查确认待动火点作业点附近有无易燃易爆物,如有,及时清除。(2)检查动火点作业点附近的煤气设备有无煤气泄漏点,如有,动火前采取堵漏、隔离等防范措施。(3)严禁在煤气设施上拴拉电焊线,或在煤气设施上动火。(4)经煤气防护人员现场检查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到位后签发“动火许可证”,待施工方负责人拿到煤气防护人员签发的允许动火作业票后,方可动火。第七条:罚则1、对规定应办未办“煤气区域和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私自在煤气设备和煤气设施上动火的,或虽已办理“煤气区域和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但未经煤气防护人员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同意,而进行动火作业的,处于2000-4000元的罚款。2、在规定煤气区域内(非煤气设备和煤气设施的动火),未办“煤气区域和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私自在煤气区域内动火的,或虽已办理“煤气区域和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但未经煤气防护人员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同意,而进行动火作业的,处于1000-2000元的罚款。3、对应办而未办“煤气区域和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的,或未经煤气防护人员在“煤气区域和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签字同意擅自动火的若发生事故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票内工作内容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符的,一次罚款100元。5、作业中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或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安全、监护人员现场纠正制止不听的一次罚款200元。6、安全、防护人员实验(或化验)不认真,不按规程规定要求操作,出现假数据,而作业票上出现填写不实数据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按公司事故追究相关文件规定,追究责任。7、因作业票中(含书面作业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完善,虽说在操作过程中全面落实了作业票中的所有安全措施,但未能避免非违章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按公司事故追究相关文件规定按责任大小追究办票人和各审核人的责任。第七条:附则:1、本制度自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2、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监督部。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篇4:S公司安全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二、用火范围

在公司区域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三、用火管理

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

四、用火级别划分

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一、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级用火:

1、有易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装置、罐区和仓库等;

2、易燃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

3、输送易燃、可燃液体的管线。

4、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必须进行的用火。

5、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次日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一级用火处理。

(二)、二级用火:

1、从易燃、易爆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2、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及循环水系统;

3、其它临时用火。

(三)、固定用火:

在公司内没有危险的区域,设立固定动火点一处,为公司办公室前,固定动火点要设立标志,相关部门要严格管理,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

五、用火作业的审批

1、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主管提出申请,由安环科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分管厂长审查批准后,由安环科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发放动火作业票,准许用火。否则严禁用火。

2、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车间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票,经安环科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准许用火。

3、固定用火的审批。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安环科根据动火所需提出申请,报主管厂长进行审查并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用火区域设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有毒介质区域内,安全距离应大于30M,并设置明显标志。

六、承包商用火管理

承包商在用火管理范围内进行用火作业,均按一级用火作业处理。审批手续为:由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向安环科提出申请,工程项目主管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经安环科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发放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用火。

七、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日常用火和大检修期间用火,日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大检修期间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用火点每年由公司安环科检查认定一次。

八、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2、装置进行大、中检修时,要将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装置外的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若中间罐不具备倒空条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予以隔离。

3、进入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有关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5、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6、节假日期间的用火,按一级用火办理。

九、动火分析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动火分析人应对分析结果负责。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专职安全员或当班班经理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用火化验分析标准:可燃气休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具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具小于0.2%为合格。

5、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动火时间超过4小时,需重新取样分析。

十、用火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环科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标准的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严肃处理。

十一、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十一、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用火监护人的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3、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十二、用火范围及监护范围

1、一级、二级用火,限1处l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人以上监护;

2、检修期间的二级用火,限1处1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名监护人可同时监护同一区域、同一作业面,直线距离不大于15米以内的用火,但最多不超过3处。

十三、动火用电

生产装置区域、要害部位及罐区维修的临时用电,用电管理部门应根据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为其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十四、用火作业许可证

1、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由;第三联监护人持有,监火时随身携带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车间或岗位;

2、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不需要填写的栏目,一律用“/”表示;

3、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档。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保科存档。

4、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十五、附则

本标准未尽事宜和对用火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安环科协调解决。

篇5:项目部施工现场三级动火管理制度

为规范施工现场用火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火灾的发生。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三级动火管理制度。

1.一级动火:(重大危险源区域、易燃易爆)(1)禁火区域内;(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3)各种受压设备;(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内等场所;(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爆物质的场所;(7)一级动火由项目分部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审批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项目部及建设单位消防管理部门位审查、审批后方可动火。(重要项目的动火应同时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

2.二级动火(可燃,但是不易燃区域)(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及登高焊、割作业等动火作业均属二级动火作业。(2)二级动火,申请人应在四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申请。(3)二级作业申请审批表由项目分部主管部门填写,并附安全技术方案,报项目部安全质量部门批准。

3.三级动火(非燃烧物区域)(1)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均属三级动火。(2)三级动火作业由作业班组填写动火申请审批表,项目分部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3)三级动火,申请人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后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后应重新申请。

4.项目分部应严格执行三级动火审批。

5.动火区域是安全员重点巡视区域。

6.动火范围为主要是电、气焊作业,其他工程项目必须的明火作业。

7.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各种垃圾、木料或其他物品。

8.违反本制度除停止作业外,要对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按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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