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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范文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消防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基本建设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铁道部统一领导,运输企业全面负责,业务部门依法监管,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火灾是铁路单位及职工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铁路消防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并由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对在铁路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在铁路管辖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在我国境内运行的国际列车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各业务部门应结合业务工作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能,做好本系统消防工作。

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等部门应组织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建设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消防设施建设与铁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宣传、培训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工会、共青团应针对职工、青年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安全监察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其他业务部门也应结合业务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消防工作。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及所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二)保证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建筑消防设施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组织防火检查,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工作制度,组织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消防职责。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单位应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可由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并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制订消防资金投入计划和组织实施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职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定期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各单位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定期对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旅客列车工作人员,以及车站客货运工作人员、机车司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新职工、其他从业人员和改变工种人员应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旅客列车和人员密集场所、重点行车场所、物资集中场所、机车车辆存放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及严重影响铁路运输的单位,确定为消防重点单位,并由铁路运输企业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消防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建立巡查记录。

(四)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重要工种岗位职工必须经消防知识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产权单位和委托管理单位应督促检查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各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确定建筑物消防安全统一管理单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建筑物消防安全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铁路宾馆、饭店、招待所、公寓、文化宫、俱乐部、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耐火等级、防火分隔、安全疏散、防烟排烟、电气设备及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

第十六条铁路货场、危险品仓库、燃油库等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吸烟、使用明火,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时,应当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采取划定区域、配备灭火器材等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有计划地逐步改善消防基础设施,适应预防和扑救火灾的需要。

对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既有车站、编组站及客车存放场所,应制定整改计划,逐步完善。

第十八条新造机车、客车、动车组应通过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抗御火灾能力。

客车、动车组、各种试验、检测等特种车辆及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选用的结构、保温、绝缘、装饰、涂料等非金属材料应是难燃或阻燃材料,其燃烧性能、产烟毒性应达到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选用和安装应满足防火要求。

机车、发电车及其他特种车辆应配备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

第十九条运营客车改造为工程宿营车等局管路用车辆时,其内部间隔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用火用电应执行客车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违章使用电热器具。严禁在车内吸烟和明火照明、取暖,点蚊香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工程车、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其主管部门制定专门规定。

第二十条铁路科研主管部门应制定消防科研攻关计划,研究铁路特长隧道、地下及水下隧道、特大型旅客车站以及动车组检修库等特殊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制定完善相关标准。

第二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逐步建立铁路消防安全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实时监测和预警监控。

第二十二条地处林区、草原的铁路单位应严格遵守林区、草原防火规定,加强防火宣传教育,严格野外用火管理。进入林区、草原的机车车辆禁止在运行中清灰、抛焦,机车火星网、车辆闸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站区内和线路两侧的枕木、可燃材料应及时清理,按规定堆放。站区和线路两侧的枯草、可燃垃圾应及时清除。

第二节旅客运输防火

第二十四条担当旅客运输的机车、客车、动车组必须符合铁道部《铁路机车车辆检修规程》、《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和《铁路动车组运用维修规程》等有关质量标准要求。

第二十五条旅客列车应建立防火组织,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严格火源、电源管理,落实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担当旅客列车乘务工作的客运、车辆、乘警等乘务人员应进行岗前消防知识培训,全员达到“三懂三会”,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铁道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旅客车站的平面布置、防火分隔、耐火等级、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及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旅客车站集散厅、售票厅和候车室区域内严禁开设公共娱乐场所,站房其它区域开设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站房内设置的餐饮、售货等营业性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旅客车站的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标准,并由持有合格证的专业人员负责安装、维修。严禁违章使用电热器具,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气线路。

第三十条车站行包房按货物仓库严格消防管理,车站应加强监督检查。站台临时堆放行包应在指定区域,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设施。

第三十一条站区内进行机车、空调车加油以及电焊、气割等火灾危险性作业,应划定安全区域、配备灭火器材、实施专人监护。

第三十二条车站应严格落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查堵措施。车站配置的危险品检查仪,应保持状态良好,运转正常。

第三十三条车站应向旅客宣传铁路站车防火防爆的规定。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站上车,严禁在候车室等禁烟场所吸烟,不得在通道处堆放行李物品,不得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三十四条候车室、集散厅、售票厅、旅客通道内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第三节货物运输防火

第三十五条装载货物的车辆应保持门窗完好,顶棚严密,防火板安装符合部颁标准。地板破损的应采取防火铺垫措施。

第三十六条沿零办公车、装载生火加温货物车辆的火炉、烟筒、垫板、护栏应安装牢固,烟筒与车顶四周必须用隔热材料填充。

第三十七条货物包装必须符合防火要求,货物装载执行配装规定,严格计量,严禁超高、超载。

第三十八条用敞车装载易燃货物或用易燃材料作包装衬垫的货物,装载应紧密牢固,使用防火性能良好的篷布严密苫盖。

第三十九条运输腐朽木材应采取喷涂防火剂、钉板等防火措施。

第四十条凡装运钢锭、焦炭、炉灰等易含有火种的货物和装车前温度较高、易发生自燃的货物,必须进行冷却,确认安全后方准装车。

第四十一条货运员要认真执行监装、监卸责任制,做好装车后的检查,防止发生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作业中严禁明火照明和吸烟。

第四十二条对生火加温的货车和液化气罐车,托运人应派熟悉货物性质的人员押运,并根据需要携带消防器材及必要的工具。

第四十三条编组调车作业中,对装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禁止溜放、限速连挂、编组隔离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编组站(场)根据需要设置固定的装载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停留线,线路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停留线附近不得有杂草和其他易燃物,严禁明火作业。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因编组作业需临时在非固定线路上停留时,禁止在该线进行溜放作业。

第四十五条机械保温列车(车组)由配属单位负责防火管理。列车上的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储油设备、电控装置、炉灶,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确认良好后方准挂运。

第四十六条货运员、货运检查员、车号员必须认真检查货物列车防火安全状态,包括车辆门窗关闭(需通风的货物除外),危险货物车编组隔离,篷布苫盖、捆绑,腐朽木材防火处理是否符合规定,以及罐车有无泄漏,罐盖配件是否齐全完好,有无扒乘货车人员,并向押运人员宣传防火注意事项。货物押运人员应遵守《押运员须知》的规定。编入货物列车的厂修客车,押运人员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和使用自备的炉具做饭、取暖。

第四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在分界站对进入的货物列车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做好记录通报有关单位。对有严重火灾隐患的货车应甩下处理。

第四十八条检查装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禁止用明火照明,检修装有可燃货物车辆时禁止使用电、气焊及其他喷火花的工具。

第四十九条车站对在专用线装载的列车(车辆)或托运人自行装载的车辆,应严格检查,确认防火安全状态良好方可挂运。

第五十条机车乘务员应认真执行机车防火有关规定,有关行车人员要认真了望,注意观察列车运行状态,发现火情立即通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迅速扑救。

第五十一条列车在高坡区段运行时,机车乘务员应按规定的操纵示意图操纵机车,动力制动和空气制动联合使用,防止闸瓦磨托引起火灾。

第五十二条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需要摘下施修时,在车站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两天。车辆调动时,必须按规定隔离。车辆维修和倒装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

第五十三条沿线停车站要维护好治安秩序,防止扒车人员动火引起火灾事故。

第四节重点行车场所防火

第五十四条通信、信号、信息、电力、行车调度等重点行车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室内装修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第五十五条电力、通信、信号电缆穿过房间隔墙、楼板处应采用防火堵料进行封堵。信号楼内的竖向风道、电缆竖井、电缆盒(槽)、走线架、地沟盖板等均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第五十六条电力电缆与通信信号电缆应敷设在不同的沟、井内,必须在一起敷设时,应加设不导电、不燃烧的隔板进行分隔。室外地下敷设的电力、通信、信号电缆应采取填埋、密封等防火措施。

第五十七条机房、主控室及其它电气设备用房内严禁吸烟和堆放杂物,严禁违章使用电热器具。

第五十八条油浸变压器和含油电气设备应设置储油或挡油设施。

第五节货场仓库防火

第五十九条货场仓库防火应严格执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六十条货场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货场内严禁吸烟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十一条进入货场的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装载货物的机动车不得进入仓库。

进入货场的蒸汽机车应按规定装设火星网,不准在货场内清炉。

第六十二条货场内动用明火时,须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办理《动火证》,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明火作业后应派人监护,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六十三条铁路货运仓库属综合性中转仓库,其储存货物危险性分类,危险货物按甲类管理,易燃货物和普通货物均按丙类管理。

第六十四条危险货物应按性质和保管要求,存放在指定的仓库、雨棚和货区。易燃气体、液体应存放在荫凉通风地点。遇潮或受阳光照射易产生有毒气体或燃烧爆炸的危险货物,不得在露天存放。危险货物的存放保管,执行《危险货物配装表》的规定,对不能配装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采取隔离措施。

第六十五条库存及露天存放的货物,应分类、分批、分垛码放。整车货物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1.0米,零担货物堆码也应留出防火间距。危险货物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50平方米。货物堆码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0米。

第六十六条危险货物应按规定标准包装。承运时应严格检查,严防跑、冒、滴、漏,确认无变质、分解、阴燃等现象,方可入库。

第六十七条危险货物专用仓库的布局、分类不得擅自改变,如需改变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危险货物运量小的车站,可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在普通仓库内分隔或划出专用货位,但必须与其他货物保持必要的防火间距,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八条危险货物专用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普通货物仓库内设办公室,必须与库房建筑做防火隔断,取暖火炉的烟囱要加设防火网(罩)。

第六十九条装卸、搬运危险货物应使用防爆叉车并随车配备性能良好的灭火器。其他装卸工具也应采取防火花措施。

第七十条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严格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货物仓库的电气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规范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的规定。危险货物仓库、油库的电气装置,应符合《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货物仓库使用新型照明灯具,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仓库内照明设备的开关、配电盘必须安装在库外,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仓库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套金属管或阻燃套管保护。

仓库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七十三条存放危险货物和易燃货物的仓库内不准安装使用移动照明灯具,应使用专用的防爆型库房灯具。

装卸作业时,货车内使用的移动式照明灯具应采用安全电压,其变压器、开关、电源插座不准安装在库内。

第六节建设工程和施工工地防火

第七十四条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和铁道部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七十五条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铁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七十六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办法第七十七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七十七条铁路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八条依法应当经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铁路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七十九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铁路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铁路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八十条超出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以及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火分隔、防烟排烟、安全疏散、建筑构件耐火等设计时,难以满足工程项目特殊使用功能的,可按有关规定采用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经专家论证后完善消防设计。

第八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工程建设指挥部应建立防火组织,制定用火用电、禁止吸烟、易燃易爆物品、施工垃圾、值班巡守、动火作业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

工程建设指挥部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按照公安部《关于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的规定,加强管理。

第八十二条施工现场的作业、办公、材料存放、住宿等区域应分开布设,防火间距、间隔、通道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第八十三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相应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所属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部门应当结合铁路运输和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八十五条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各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铁路火灾规律、运输生产特点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进行重点抽查。

公安派出所、乘警队对管辖区域内各单位和旅客列车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第八十六条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火灾隐患时,应书面告知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挂牌督办,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场所应当停止使用。

第八十七条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

第八十八条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八十九条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有关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和消防检测、勘查、宣传器材、设备以及个人防护装备,提高工作质量。

第四章火灾扑救和事故调查

第九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及所属单位应当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保障。定期组织火灾应急处置实战演练,消防重点单位和旅客列车每年不少于2次。

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铁路公安机关接到火灾报告后,应启动相应级别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

发生火灾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公安机关应立即向铁道部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十一条车站应制定接入和扑救起火列车的应急预案,相关内容应列入车站《工作细则》。有关行车人员发现列车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向车站报警。车站接到报警后应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向上级调度报告,并向119报警。

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必须停车时,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规定”办理。

起火列车在区间停车时的扑救工作,在邻近车站站长和公安消防人员赶到前,旅客列车由列车长负责,货物列车由运转车长负责,没有运转车长的由牵引机车司机负责。

车站站长为扑救列车火灾,有权调用站内各单位的人员、车辆、灭火器材和工具。

第九十二条铁路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九十三条火灾事故原因调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执行,由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货车火灾和地面火灾,由发生地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调查。旅客列车、机车、机械保温车和特种车辆火灾,由发生地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调查,如发生火灾的上述机车、车辆系非管辖单位配属的,应将有关调查材料移交给所属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由后者负责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和火灾统计。

因火灾事故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按火灾事故调查。

第九十四条凡发生火灾事故,都应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认定责任,严肃处理。

第九十五条火灾事故统计按国家统计局、劳动部、公安部1996年印发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因铁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火灾,也列为火灾事故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只计算被烧毁部分。

第五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九十七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篇2:电力消防管理办法制度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小火灾危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保证变电所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电力工业“安全第一”及消防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建设电力企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级人员防火责任制。变电所成立以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站队负责人和专职安监员,义务消防队员共同负责的义务消防队,负责全所的防火安全。

二、工作任务义务消防队的任务是在电力集团公司保卫部门和上级安全部门的领导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健全消防制度,强化消防监督管理,不断改善防火条件,防止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企业财产安全和全厂职工的财产及生命安全。

三、防火重点部位1.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简称四大)的部位及场所,对我所而言,一般指仓库、控制室、档案室、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以及单位主管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2.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和防火岗位责任制,落实消防措施。即该防火重点部位有专人负责,有灭火方案,有计划,有组织,有记录地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立案限期整改。3.防火重点部位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地点悬挂特定的标志牌,内容包括:防火重点部位名称、场所负责人及防火责任人。4.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四、消防器材的配备及管理根据消防重点部位有可能产生燃烧介质的不同和火灾扑救保护物的特性,变电所应配备有以下几种灭火器和灭火设施。

1.用于扑灭有机溶剂等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初起火灾的干粉灭火器。2.用于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表、600伏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等初起火灾的二氧化碳灭火器。3.用于扑救贵重物资仓库、配电室、档案室和车、船及油类电气、仪表等初起火灾的1211灭火器。4.消防员使用的个人装备(专用服装、安全带、安全钩、安全绳、破拆工具)。

5.主控室、库房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保证消防供水。

6.各种消防器材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室外消防器材应摆放在防雨的箱、架、柜内,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

篇3:消防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管理办法

消防工程9.1现场作业准备及布置现场作业前准备及资源配置触电机械伤害物体打击181(1)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签字。(2)在施工作业前,作业人员应配备齐全安全防护用品。(3)在施工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将施工工器具准备齐全,并确保其状态良好。(4)现场作业前应将作业区域用栏杆、分隔网进行隔离,并设置明显标志,严禁非作业人员及车辆进入现场。9.2消防管道管网施工9.2.1管道的土方开挖坍塌触电542(1)人工挖土方应根据消防管道设计深度和土质情况采取放坡。(2)深度超过2m的消防沟道,应视情况采取防护措施。(3)土质松动的位置和靠近建筑物附近挖沟时,要设置挡土板,并设专人监护,防止土方倒塌。(4)支撑的木方材料应具有满足支撑力的截面积。(5)对进入出现边坡开裂、疏松和支撑松动的地方,应立即采取措施,严禁施工人员进人。(6)施工人员不得在支撑和沟坡脚下休息。(7)不得使用冲击振动较大的工具施工。(8)围栏距沟道不得少于0.8m,夜间设红色警示灯,夜间施工应保证足够的照明,并设专人监护。(9)沟道中出现地下水时,要进行排水作业,排水可采用潜水泵抽水。(10)抽水之前检查潜水泵绝缘是否良好,应测试电气绝缘,引出排水管应远离沟道,潜水泵电源应独立控制并装设漏电保护器,检查无误后方可排水。(11)电工应跟班作业。排水期间施工人员严禁在坑内作业,排水人员应穿绝缘靴。(12)挖管道土方时,残土应堆放距坑边1m以上,高度不超过1.5m,且为管道敷设留出一定的作业距离。(13)挖土方时两人间距以不碰撞为准,施工人员的施工作业工具应完整牢固,防止发生碰撞和器具脱落伤人。9.2.2管道的下料、敷设与焊接机械伤害触电272(1)管材到货后堆放合理,有防止滚动措施。(2)使用切割机械应检查设备可靠性,应设独立电源箱和漏电保护器,设备电源线应无破损。(3)打磨坡口时使用的砂轮机应绝缘良好,施工人员应戴防护镜,穿绝缘鞋,开关应设在附近。(4)人工调整管道时应在管道下方塞填木方,防止管材滚动伤人。(5)在潮湿场地焊接时,作业人员应做好绝缘措施。(6)用刨锤去焊渣时,施工人员应佩戴防护镜,防止焊渣崩眼。9.2.3管道连接和支架安装高处坠落物体打击272(1)地面以上管道宜采用法兰连接,连接时作业人员动作要协调,手不得放在法兰接合处。(2)托架支架作业时应搭设安全可靠的脚手架。(3)在高处安装喷头和管道时要系好安全带,下面设专人监护。(4)上下递送材料时应采用手(传递)绳,严禁上下抛物递送材料。(5)管道应按设计做好地网连接。9.2.4管道系统的水压试验物体打击91(1)水压试验的管道应做好接地。(2)试压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护,不得带压修理,施工人员不得面对出水口,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验区域。9.3消防设备和控制设备安装9.3.1消防设备安装高处坠落物体打击272(1)施工现场应整洁无杂物、道路平坦。(2)安装施工应由专人指挥,搬运和移动设备之前,应对搬运用的钢丝绳进行选择和检查。(3)消防设备在人力搬运过程中,注意抬扛的承重范围,不可超限使用抬扛和绳索,搬运中无关人员不得停留和通过。(4)设备就位时作业人员应防止挤手和砸脚。(5)在室内顶棚安装火灾报警器探头时,宜使用人字梯。(6)安装探头和接线中应使用工具袋,严禁上下抛物。9.3.2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其他伤害272(1)施工时应按设计位置安装固定牢固。(2)施工中要保证设备完好,轻抬轻放。9.3.3热敏电缆敷设高处坠落其他伤害272(1)变压器器身和油枕上热敏电缆敷设时,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设专人监护。(2)施工后应清点工器具,防止工具及材料遗落在变压器上,做到场清、料尽。9.4报警与消防水系统联合调试9.4.1火灾报警系统单体调试触电其他伤害452(1)扩建变电站设备安装调试应填写安全作业票,并有专人监护。(2)调试人员在调试中对变电站运行设备应明晰,施工人员不得触碰运行设备。9.4.2消防系统的联合调试触电其他伤害452(1)通电之前应检查下列工作:①通道出口畅通,照明、通信条件完善。②各种设备标识清楚,设备功能标识应醒目。带电的控制设备应挂警示标牌③操作程序符合设计要求。④电源可靠,有保护措施和备用电源。电气设备绝缘和接地良好、电气开关均处于断开位置,并有明显的电源指示,电机正反转标识明晰,相序正确。⑤水源已达到设计标准,管道气体排空。在变压器处和消火栓处应安排专人值守。⑥电源处有专人值守,并应设置通信联络工具,明确就地紧急操作措施。(2)参加调试人员应明确带电设备状况,与带电设备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3)操作控制设备的调试人员应着工作装和绝缘鞋。

篇4:冷库房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管理办法

1、冷库须配备灭火器、消防斧等消防用具,库房人员须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并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器具;

2、发生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拨打火警、医疗急救等报警电话、报警时应当说清楚事故发生地点、燃烧物种类等情况;

3、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利用现有的一切消防设施阻止火情进一步扩大,以减少损失;

4、冷库如发生液氨泄露事故,应及时通知机房人员关闭机器及相关阀门,切断电源,并疏散人员;

5、通知专业人员进行堵漏等相关应急措施;

*****公司

年月日

篇5:S汽车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东风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生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公司统一领导、部门严格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由各级行政主要领导负责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公司保卫部是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公司各基地和其他各二级单位消防工作的宏观管理,健全公司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指导公司在汉消防重点企业、园区的消防工作,并负责归口管理公司十堰基地消防工作;公司襄阳管理部保卫处归口管理公司襄阳基地消防工作。

第四条每年11月9日定为公司消防日,11月为公司消防安全活动月。

第五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合资公司(子企业)、其他各直属单位和员工及进入公司的外来单位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

第六条公司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保卫部。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定期分析公司的消防形势,研究部署公司的年度及阶段性的消防工作;

(二)审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抢险应急预案,重点项目的操作规程;

(三)代表公司参力口政府组织的消防活动,落实公司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组织研究公司消防安全风险评估,解决消防安全的疑难问题;

(五)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公司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确定公司内部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

(六)组织和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演练、推进消防工作的经验;

(七)组织协调公司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扑救,督促调查火灾原因划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八)对责任目标进行检查、考核、总结,推荐先进,提出奖惩意见;

(九)协调其他有关消防安全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公司消防工作政策和措施的建议;

(二)起草和修改完善年度消防工作要点、阶段性工作方案、工作制度、灭火抢险应急预案;

(三)参加社会消防活动,拟草公司重点单(部)位、落实消防责任制,保管有关档案台账;

(四)提出消防安全风险评估,重大消防安全疑难问题意见和办法,进行消防工程审核、验收;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重大隐患先期摸底和督导整改工作,研究消防安全专业工作;

(六)直接和协助火灾事故的扑救和组织指挥,火灾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处理意见o

(七)抓好和督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演练推广消防工作经验;

(八)做好消防目标检查、考核,初审年度消防先进单位和优秀消防安全责任(管理)人,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年度优秀消防工作组织者和优秀消防管理员,并发布表彰决定;协助组织好集中表彰的有关事宜;

(九)承办公司安委会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完成情况、重大消防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预防措施、较大以上火灾调查报告及对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事项,经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后,提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七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并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国家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贯彻执行公司和上级业务部门关于消防工作的指示及规章;

(二)制订本单位消防工作年度目标、计划,并组织分解实施。

(三)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和落实消防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负责督促落实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报审、验收或依法上报备案抽查工作;

(五)组织对干部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审核年度消防经费,确保消防所需经费及时投入到位;

(七)组织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协助房产、物业部门做好员工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义务消防组织建设,制订灭火抢险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积极扑救初起火灾,协助调查火灾事故;

(九)制订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负责本单位消防责任目标的考核奖惩和对消防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公司各级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和落实;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须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组织消防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各单位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和单位负责消防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人、公司各机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工作:

(一)组织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各生产经营(事业)板块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落实消防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协调、督促做好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他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管理员的配备和调整,应当征求上级归口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培训后上岗,享受本单位安技管理岗位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消防重点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根据不同性质和火灾危险性,有针对性的每年签订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十二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负责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和建筑物,双方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严格进行监管;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仍由产权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使用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等由使用单位的共同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明确管理责任,或委托一个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公司房地产公司和相关单位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属地单位保卫部门予以配合。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订和公布住宅区消防安全制度、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设置相应的防火警示标志、标牌,开展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纠正占用防火间距、楼道、搭建临时建筑、堆放物品等违章行为;

(四)安装配备住宅区消防设施、器材,组织扑救住宅区初起火灾;

(五)制定灭火抢险预案,定期开展灭火疏散逃生演练。

第十五条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各类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和落实的消防应急预案和措施,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重大活动应依法向公安治安部门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予以督查,双方并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具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建设项目实行委托管理的,建设单位还应以合同形式明确委托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重视和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公司宣传归口管理部门应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督促公司新闻媒体加大消防公益宣传力度,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知识纳入重要宣传内容,大力推广消防安全教育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公司保卫部应根据消防安全形势和中心工作,研究制定消防安全教育重点,策划组织“119消防日”等教育活动,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消防教育活动,并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公司安全生产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依法并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内容并进行考核。

公司新闻媒体应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报道力度,积极宣传消防知识和消防工作先进经验,在重要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集中进行消防宣传报道,安排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进行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对在岗员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易燃易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岗位特点,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九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义务消防队长、易燃易爆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和电气焊工等重点岗位工种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保卫(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培训,持证上岗。其中,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等必须依法参加国家执业资格考试(鉴定),持证上岗。保安、门卫和安全巡逻人员必须经过单位消防部门的消防应知应会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对消防重点单位、特级部位、重点部位以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名义发文公布,统一标准挂牌管理。各单位的消防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标准,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防火标志、警示标语,实行挂牌管理。

第二十一条消防重点部位要做到“四有四会”,即有健全的消防规章制度,有明确的防火责任制,有针对性的火灾预防措施,有有效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应急预案;岗位人员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相配套的考核办法,并予以公布和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严格对火源的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在厂区和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确需的一切动火,必须在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动火证,落实现场监护人,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开具动火证施工。

专项设备检修或突发性事故抢修的动火证由实施检修的单位向被检修单位的消防归口管理部门申办,实施检修单位对动火过程的现场安全负责,被检修单位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

易燃易爆特级消防重点部位的动火,应当事先制订安全方案报告上级消防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二十四条公司医院、学校、宾馆、单身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采取相应形式向公众提示下列事项:

(一)场所存在的火灾危险性;

(二)场所的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及正确逃生、自救方法;

(三)场所内简易防护、照明、灭火、逃生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和使用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生产、经营、采购、运输、储存、使用或者销毁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严禁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的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装技术规程,严禁乱拉滥接、违章使用电热设备、器具。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出租房屋、场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外出租房屋、场地应建立主要领导审批制度,必须严格审查对方的用途,房屋、场地不能满足其用途的消防安全条件时,严禁出租;能够满足其消防安全条件予以出租的,在合同中要明确相关消防安全责任,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注重生产工艺防火研究和管理,并将装备和技术部门作为工艺防火的职能部门,在设备(制造、选购)和生产线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维保等各个环节,都要从技术和管理角度作出充分的论证,采取针对性的防火措施。对一些落后的火灾危险性大的设备、工艺,要及时改造或逐步采用先进安全的设备、工艺予以替代。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建设消防设施、配置器材,设立消防安全标志,落实人员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购置消防设施、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禁在无证经营单位或个人等非正当渠道采购、维修消防设施、器材。

凡在公司内销售、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和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建筑工程设计、安装单位的资质必须经公司保卫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液化气站、油库、化工库等重点部位和固定消防设施控制室值班人员,严禁使用老弱病残,严禁临时雇佣,严禁脱岗、睡岗、代岗。

第三十二条加强对进厂施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司保卫部对十堰基地各单位使用的施工企业、襄阳基地保卫处对襄阳基地各单位使用的施工企业,其他基地和直属单位的消防归口部门对使用的施工企业应当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备案登记,并发给消防备案登记证。无备案登记证的施工企业,各单位不得使用。使用单位应当与施工企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责任。使用单位的消防和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厂施工企业和人员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章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和实行消防巡查制度。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下,由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每年对公司驻鄂单位至少开展两次消防巡查,每年对公司驻其他省(市、区)单位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巡查。

公司各事业板块每年对所属单位巡(检)查3-4次。

第三十四条基层单位实行“三级消防检查制”,即班组日检查,车间、科室周检查,单位每月底、季末、较长假日、重大节日等进行重点检查。消防检查应当填写上级业务部门专门制作的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位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对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的消防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消防巡查。医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易燃易爆部位应当加强夜间消防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消防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在营业结束时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其他单位应结合实际,重点对生产区、库区进行夜间消防巡查。

消防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消防巡查应当填写上级业务部门统一制作的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并有检测报告,存档备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和更换药剂的时间等。

第三十六条公司各级单位的保卫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有针对性、有重点地深入其管辖单位进行消防检查、抽查。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在向被检查单位通报和督促整改的同时,要及时向公司消防办报告;对整改难度大的隐患,应确定为公司级火灾隐患,督促限期整改;对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火灾隐患,保卫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可责令停产停业消除隐患。如停产停业对生产经营有较大影响时,应事先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消除。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整改期限和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隐患未消除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单位保卫部门或消防管理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在检查、巡查中发现或职工群众举报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重点部位值班人员、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值班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以上条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对公司和上级部门确定的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整改复函,公司消防办或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销案。

第七章建设工程消防管理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的规划、基建管理、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防火规范,实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十一条规划部门和各单位在进行厂区、员工住宅小区规划时,必须同时规划消防供水、消防道路、防火间距和消防通讯,规划图应经消防部门会签。

第四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变更用途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规定在开工前和竣工验收后应当经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抽查的项目必须报经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抽查,其中十堰基地报东岳公安分局消防部门,襄阳基地报襄东公安分局消防部门,其他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抽查和审核或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部门验收或抽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公众聚集场所项目(单位)在投入使用和营业前,应向当地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申请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保卫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本单位工程项目催报、登记、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以及参加工程项目的验收。

第八章灭火救援

第四十四条公司制定“东风公司火灾爆炸灭火抢险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综合性灭火抢险演练。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应当以消防重点部位为重点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建立以民兵、保安和重点工种人员为骨干的义务消防组织和灭火应急分队,每年组织1-2次消防学习训练,义务消防员要达到“四会”,即会消除一般火灾隐患、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四十七条单位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和组织力量扑救,近邻单位应当给予支援。发生严重火灾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火场指挥员根据灭火抢险需要,可以调动公司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公司保卫部组织协调公司较大以上火灾的扑救工作,各事业板块组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在周边山林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警,同时应组织义务应急分队和职工群众进行扑救。当山火威胁消防重点部位安全时,应及时向消防队报警,消防队调车进行保护。各单位所在地发生重大山林火灾,接到上级指令时,由武装、保卫部门组织民兵和员工参与扑救。

第四十九条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章消防档案

第五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纸质为主的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五十一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装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五十二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逐级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十章奖惩

第五十三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消防安全荣誉称号为:消防安全先进单位,消防安全先进集体,优秀消防安全责任(管理)人,优秀消防安全组织者(管理员),消防安全先进个人。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表彰奖励消防安全先进单位、优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表彰奖励优秀消防安全组织者(管理员);各基层单位表彰奖励消防安全先进集体、消防安全先进个人。表彰奖励一般每年度进行一次,事迹特别突出的,由基层单位及时奖励。

第五十四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法规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理考核权限的上级单位对责任单位给予2000~5000元经济考核;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给予200~1000元经济考核。

(一)消防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未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或执业资格培训持证上岗的人员末安排培训、无证上岗的;

(三)消防经费不能保障的,公司级火灾隐患不按限期完成整改的;

(四)依法应当进行消防审核或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抽查、或审核或备案抽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或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或抽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违法使用明火或进行电气焊割末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六)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和使用期间动火施工的;

(七)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或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

(八)未按规定使用施工企业,对施工企业管理不严导致发生火灾。

(九)采购和使用不合标准的器材设施,延误灭火抢险救援的。

(十)未积极组织火灾扑救、人员疏散以及善后处理,发现火灾后弄虚作假的。

第五十五条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地震等)发生火灾外,均纳入经济考核,与评先挂钩或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对发生火灾的责任单位由有管理考核权限的上级单位进行以下考核和挂钩:

一般火灾一次考核5000-30000元,通报批评。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下考核5000~100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100000元考核10000~20000元,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00元考核20000-30000元。每伤1人按10%考核标准上提加重考核,每死1人按30%上提加重考核,并按照《东风汽车公司绩效管理办法》等制度予以考核。

较大、重大火灾一次考核30000~50000元,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度综合评先资格。

特大火灾一次考核50000~100000元,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度综合评先资格。

对发生火灾负有领导责任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以下考核和挂钩;其中对公司直管的高管人员的考核和处理,由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报公司后,公司党工、纪检(监察)、人事、财务部门按有关程序具体实施。

一般火灾给予10000元以下考核,其中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下考核500~1000元;直接经济损失50000~100000元考核1000~5000元,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00元考核6000~10000元,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归为D类,取消当年评先资格,100000元以上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较大、重大火灾给予10000~20000元考核,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归为E类,取消当年评先资格,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特大火灾给子20000~30000元考核,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归为E类,取消当年评先资格,给子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十六条对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或发生火灾后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由各单位参照《东风汽车公司员工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订考核细则进行经济考核或进行其他处理。

第五十七条公司内发生应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火灾,一般火灾事故由各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配合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调查处理。发生较大、重特大火灾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内部调查组配合政府安全、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十八条消防考核经费专门用于消防表彰奖励和开展消防活动。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东风汽车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东风司发[2005]38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各二级单位的保卫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指导、监督贯彻实施,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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