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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管理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7

一、目的

为了加强工厂仓库管理工作,确保库存物品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范围内所有仓库的管理。所属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定。

三、管理规定

1.所有仓库,应设专(兼)职仓库保管员,负责库房的日常管理。

2.所有物料,无论是新购入、领后收回,必须履行验收入库登记手续。

3.库房应通风,照明良好,门窗完好,不漏雨。

4.库房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库管人员离开时必须随时锁门。

5.库房内禁止吸烟,动用明火必须经生产部安全管理者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库房应配置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库管人员应会熟练使用。

7.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8.库房内不准人员住宿、休息,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9.物料的存放

(1)物品应分类存放,置放有序。应保持一定的通道(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2)库管员应根据物料说明书的要求,采取适当的保存措施,确保物料存储环境(如温度、湿度等)符合规定。

(3)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化学危险品应单独设库,确无条件时,也必须隔离单独存放,并做好专门的标识,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应急处置方法。

(4)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化学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10.要严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用品和化工用品的发放,需要领用时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

11.库房人员应定期检查库存物资状况,仓库管理单位(部门)应定期组织盘点。

12.仓库管理单位(部门)应把库房作为日常安全巡逻、例行安全检查的重点,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篇2:备件仓库安全防火管理规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规的有关精神,预防和杜绝各类火灾及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备件仓库安全防火管理规则。总经理为我公司的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1)办公室内一般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如特殊需要存放,需经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机油、油漆等易燃物品要单独存放;与备件无关的非备件物品,如: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禁止存放在备件库房内;2)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下方与物品的间距不得小于0.5米;禁止在备件库房内使用非法的电器设备。发现有电线破损、漏电现象、要及时通知公司的有关部门修理,以免漏电造成火灾;3)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工作人员应熟悉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消防栓、灭火器除救火和演习所用,任何人不得动用、不得随意挪动消防器材的位置。4)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备件经理为仓库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负有下列职责: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等制度;如:仓库内应有明显的“严禁烟火”标示牌;3)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4)对仓库新员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公司的每位员工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安全防火的意识和素质:1)全体人员应有高度的防火意识,禁止在仓库内动用明火或吸烟,违者必罚;2)仓库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及报关业务知识,熟悉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3)非仓库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内,如工作需要必须进库时要经本库工作人员允许;库房钥匙只限库内专人保管,不得转借他人;4)仓库工作人员每天下班前,对自己所管辖的仓库要进行一次安全防火检查,确定无疑后,关好门窗,切断一切电源及水源。火警电话:1192011年12月31日制定

篇3:仓库安全防火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切实加强仓库安全防火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仓库安全防火工作在科室负责人领导下由仓库保管员负责。

二、熟悉库存物品,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方法,坚持做到物品按种类存放整齐。

三、仓库内严禁烟火并设有宣传标志,仓库内不得设置办公室,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四、仓库内电器设备按规定安装,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五、物品包装箱和其他易燃废品要及时清理,消除隐患。

六、了解一般消防知识,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警,调入仓库工作的人员要向保卫部门报告,参加消防法规的学习。

七、仓库工作人员要做到每天看一看,每周查一查,每月向科室领导汇报,年底将安全防火工作书面报保卫部门。

篇4:建筑工地仓库保管员安全防火职责

工程名称相城区公安分局办公楼施工单位苏州苏明装饰公司交底部位工序名称工地仓库保管员安全防火规程交底提要:交底内容:各施工人员安全职责:(1)服从技术领导,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制度,并做好防火工作,有关安全防护设备,未经同意不准任意拆除。(2)每天施工前,对自己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对检查出来的不安全问题要及时解决,使设备正常使用。(3)对施工设备野蛮使用,需向上级如实反映事故经过,并参加事故现场分析共同接受教训。(4)时刻关心安全、防火,不断提高对安全防火施工的认识,进入施工工地必须戴好安全帽,防止物材坠落。(5)施工现场内严禁吸烟,如需吸烟应在指定的吸烟处,以避免火灾发生。工地仓库保管员安全防火职责:(1)必须坚守岗位,做好物资的验收入库、领用登记等手续,切实做好保卫工作。(2)对油漆、化工材料等易燃物品,特别加强管理,严格收发制度,对漆工领用油漆、化工材料时应严格控制,用多少发多少。对用毕的油漆、化工材料一律随时归库保管。(3)油漆、化工材料库内禁止做任何作业。仓库内禁止使用日光灯、碘钨灯照明,停电时应用干电手电筒照明,在显眼处放置灭火机二台。油漆、化工材料专用仓库内放置灭火机二台及黄沙箱二只,确保安全无事故。(4)库内杂物、废物要经常清理,保持库内清洁整齐,过道畅通。仓库内除管理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禁止入内,违者追究仓库保管员责任。技术负责人交底人接受交底人注:本记录一式两份,一份交接受交底人,一份存档。

篇5:纺织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纺织工业的原料、成品仓库(包括库房和露天货场)是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根据国务院《消防监督条例》和批准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国发[1981]160号通知等有关法规,对纺织企业和专业的原料、成品仓库(以下简称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企业和专业仓库,必须严格贯彻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原成(供销)科长和仓库负责人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防火、安全工作列为仓库管理的首要任务,认真做好。厂长、经理(包括分管仓库的副厂长、副经理)和专业仓库主任,对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应经常到原成库检查、督促。

第二条企业和专业仓库,要建立健全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全体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都是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在业务上受专职消防队(员)的指导。专职消防队(员)每季最少应组织一次仓库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技术的训练和演习,并制订库区灭火作战方案,使义务消防队成为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消防队伍。

第三条原成(供销)科长和保卫科长每月应分别对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班、组长每天要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分配到原成库的新工人应认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过消防技术训练,懂得消防知识,熟练掌握灭火技能。

第四条分管原成库的厂长、经理应每月组织一次原成(供销)、保卫、安技、消防等有关部门到库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解决。

第五条原成库应采取分片包干负责的办法,做好库区和库内的清整洁工作,及时清除杂草、杂物,经常检查安全情况。

第六条仓库工作人员下班后,库区的防火工作由值班警卫人员负责。仓库管理员(班、组长)和夜间值班警卫人员要做好上、下班的交接验收,下班时要对库房逐一检查封库。

仓库钥匙应由专人保管,下班后由值班警卫人员保管。第七条库区应设警卫人员昼夜值班,并设有报警装置。夜间值班警卫人员每班最少2人,每隔一小时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保卫科要检查巡回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警卫人员评奖、晋级的考核条件。

第八条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区。库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单位人员进库区联系工作,上级机关来库检查,除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应由仓库人员陪同。库外人员进库区一律都要登记。

第九条库区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临时工,警卫人员不得安排老、弱、病、残人员担任。

第十条外单位(如棉、麻供应站和商品检验部门等)在原成库内工作的职工,必须遵守企业安全制度,违反安全制度而又不接受批评改正的不准进入库区。

第十一条库区、库内不得存放原料、成品、下脚以外的其它物资。

第十二条任何人进入库区,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其它易燃物品。入库处应有明显告示,警卫人员要对进入库区人员提示,违者要严肃处理。第十三条原成库不得做为它用,露天货场内不得建筑其它房屋。

第十四条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应增建相应的原成库,并与扩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原成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新建、改建原成库以及在库区附近新建建筑物,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和验收,否则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库区应建围墙。应与生活区和其它区域隔开。

第十七条仓库工作人员办公室和休息室一般不应设在库区内。如设在库区内,则不得与库房连接,更不得设在库房内;并严禁在库房内住人和搭设可燃材料的搁层。

第十八条库房、露天货场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烟囱高度超过30米时,其间距应按烟囱高度计算。现有距离不足者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库区严禁搭建易燃棚。库用电瓶充电室应设在库区外的安全地点。

第二十条库区应装设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应符合水利电力部《电气设备接地装置规程》和《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等规定要求。第二十一条库区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离库区30米以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保卫科、仓库负责人审查,企业领导批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专职消防员在场监护。作业结束后,应彻底消灭火种,经认真检查,方可离开现场;值班警卫人员要加强巡回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第二十二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库房。如进入库区,必须安上防火罩,减速行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可燃物,停车后应立即熄火,仓库要派人监护。

第二十三条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在开进库区站台前,应安上防火罩,蒸汽机车要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站台内清炉和停留。仓库要派人监护,直至机车驶离库区。刮大风时卸车,必须加强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库房内不得装设电源线和电器装置,更不得架设临时电线。库内照明应采用投光灯采光。搬运、吊拉、提升用的机动车辆,应用电瓶供电,并装有防止迸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五条库区动力电源未改电瓶以前,库内用电的电源应在库外安装插座,用四芯胶皮软线接人库区,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电线应敷设在不易碰撞挤压的地方,不能有接头,并严禁使用塑料线和再生胶软线。电线上和电闸、插座下不准存放原料成品。

第二十六条库区电线一般应设地缆线,不宜架设架空线。如暂时采用架空线,应该在库棚和货垛的外侧通过,架空线下禁止堆垛。高压架空线与仓棚、货垛的间距不小于15米,电线杆高度超过10米时,其间距不小于电线杆高度的一倍半。

第二十七条库区严绕使用行灯,一般不要架设临时电线。如必需架设临时电线时,应经仓库负责人、保卫科、安技科审查,厂长批准。临时线最多使用一个星期,使用期间有专人管理,在仓库工作人员离库时,必须随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八条工厂和专业仓库的区域内,运输原成品的通道上空,架空电线必须离地面5米以上,吊拉、支撑要牢固,防止断线。

第二十九条库区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有专人负责,每周至少应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每年至少应进行二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经修复验收后再启用。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过安全负荷。第三十一条库区和库内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最少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消火栓

1.室外消火栓原成库应设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间距不大于120米,距路边不应大于2米,距房屋外墙不应小于5米,地上式消火栓距外墙不小于1.5米(因为有困难时,可减少到1.5米一编者注)。室外消火栓的供水量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库房室外消防用水量

┌────────┬───┬───┬───┬───┬───┬────┐

│一次灭库房体积│50000│

│火用水(立方││3000│5000│20000│50000││

│量(升米)│││││││

│/秒)│││││││

│库房│││││││

│耐火等级│││││││

├────────┼───┼───┼───┼───┼───┼────┤

│一、二级│15│45│25│25│35│45│

├────────┼───┼───┼───┼───┼───┼────┤

│三级│15│20│30│40│45││

└────────┴───┴───┴───┴───┴───┴────┘

(二)露天、半露天货场的消防用水量

┌───────────┬───────────┐

│一个堆场总储量(吨)│消防用水量(升/秒)│

├───────────┼───────────┤

│10--100│20│

├───────────┼───────────┤

│101--500│35│

├───────────┼───────────┤

│501--1000│50│

└───────────┴───────────┘

(三)消防用水和生产、生活用水应分成两个供水系统如不能分开,应采取随时可以停供生产、生活用水的措施。水压不足者,应加装加压泵。

2.室内消火栓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八章有关规定设置。

二、消防水池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水池容水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总用水量的要求。库房火灾延续时间按三小时计算,露天货场按六小时计算。在确保连续送水的条件下,计算水池容量可考虑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二)消防水池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应分成两个。

(三)消防水池补充时间不宜超过48小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

(四)消防水池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露天的水池四周应装有安全栏杆。

(五)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三、消火栓和消防水池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四、每200平方米的原成库,每150平方米的仓棚或每个露天货垛要配置灭火器2个、消防用水0.5吨、小水桶4个,以及消防铁钩、铁锹等。

五、装卸、堆垛、放(卸)垛时,每个工作现场要配置50公升以上的灭火器,每辆吊车、铲车、电瓶车都要随带或安放灭火器或其它灭火器具。

六、根据库位、露天货垛的配置情况,以及库区范围大小,设置消防工具站,或配备消防车。

第三十二条消防器材、工具要合理配置,要放在取用具为方便的地方,留出通道,并有醒目的标志。灭火器和小水桶要挂在墙上、柱上,室外灭火器和消防水带要放在专用箱柜内,防止雨淋、日晒、锈蚀、霉烂。冬季要做好消防设备的防冻工作。

第三十三条消防设备、工具由专职消防员负责置备,并按期检修、保养和换药;由仓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定期换药。不准乱拉乱用,不准堵塞取用的通道,并经常保持完整有效。第三十四条运输原料成品的车、船上严禁烟火,厂外运输必须用蓬布严密封盖,车、船上应配置灭火器。车船进入库区前,仓库要有专人检查,严防将火种带入库区。

第三十五条原料进厂和车间下脚棉成包后,必须在安全地点停放二十四小时以上,才能人库和堆垛。

第三十六条原料、成品和下脚必须分库存放。回花一般不得入库,入库必须打包。

第三十七条堆垛要垫好垫基,露天货垛要堆人字顶,并封盖严密。

第三十八条堆垛时,包要平放,一般不得竖放,上下层应交叉压缝,稳固牢靠。大肚包、散头包不得放在垛底和垛边上;不能上垛的包不要勉强上垛,并在堆垛时随时注意检查,发现不安全现象,必须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每个垛的底面积不超过一百平方米。库内要合理布置垛位,不得堆满垛。

第四十条库内堆垛,垛高距房梁不小于一米。平顶库房,垛高距房顶不小于二米。垛间大通道不小于二米,小通道不小于一点五米。垛跟墙不小于0点五米,距柱不于0点二米。

第四十一条露天货垛应分组布置,每组不超过六个垛,垛与垛之间距离不小于六米;组与组的距离不小于十五米;垛与围墙不小于五米;垛高一般不超过六米。

第四十二条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要求(见下表)。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耐火等││││

│一个堆防火级││││

│名场的总间距│一,二级│三级│四级│

│储量(米)││││

│称(吨)││││

├───┬──────┼────┼──┼──┤

│棉花│5-100│10│15│20│

││101-500│15│20│25│

││501-1000│20│25│30│

└───┴──────┴────┴──┴──┘

其它纺织原料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库区和库内通道上禁止存放任何东西,保证畅通无阻。装卸、搬运工作的现场和通道要保持整洁、平坦。

第四十四条堆垛、放(卸)垛必须保证安全,预防事故。垛上、垛下要互相呼应,密切配合,随时注意货垛的安全状况,发现危险,及时招呼在场人员躲开。除堆垛、放(卸)垛工人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磅秤要放在安全地点。

第四十五条上垛下垛必须使用梯子,梯子应有防滑措施,禁止短梯长用和从垛边攀登。上垛前要扎好裤脚。

第四十六条在垛上工作,要随时注意脚下安全,要注意包缝、铁丝、铁带和破包皮,防止绊脚和戳刺。工作时要面朝外,踏稳脚,站在安全地点,绝对不许站在边包上。

第四十七条要梯形放(卸)垛,并有人警戒或设危险标志。

第四十八条库区和站台装卸、堆垛、放(卸)垛作业结束后,对作业现场应彻底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异常情况时,才能离开现场。新堆的垛,在24小时内,要加强巡回检查。第四十九条吊车、铲车、电瓶车都必须固定驾驶人员,经安全技术学习和考核及格,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才能操作,他人不得擅自开动。

第五十条运输、起重机械必须严格加强管理,按期进行检修。每年大修一次,每季小修一次,每周彻底检查一次,均由固定的技术工人进行。

第五十一条驾驶人员使用运输、起重机械前,应认真检查以下项目:

一、吊车的吊钩、钢丝绳卡子、煞车装置、电线、电插和电瓶装置的封闭情况等,经空车试吊,未发现异状时才能正试吊包。

二、电瓶运输车的开关、煞车装置、喇叭、缆绳和电瓶装置的封闭情况等,经空车试车,未发现异状时,才能正式装包。

第五十二条吊车钢丝绳应用反向拧结,按有关规定检查和更换。钢丝绳卡子和导轮必须和钢丝绳规格相符,卡子不得少于两道。

第五十三条使用吊车时,挂钩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吊下方不得有人站立或通行。吊车驾驶员、挂钩人员、码垛工人要密切配合,行动协调。使用升降式上垛机,包必须平放在托盘上;上升时,工作人员要注意躲开,防止发生伤人事故。使用输送带上垛,必须把包放正,防止中途碰撞掉包。

第五十四条吊车吊包要垂直吊起,不准在地上拖拉;起吊后,不能在空中摆动。

第五十五条使用叉车、铲车铲包以及吊车的吊钩和手钩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防磨擦和碰击出火星。

第五十六条电瓶车装包要平放,上下包交叉压缝。体积和重量大的包,平放有困难,需要立放时,必须用缆绳揽好,防止掉包。

第五十七条电瓶车不得高速行驶,转弯、横过通道、进车间和在行人较多的地方行驶时,必须鸣笛慢行,并随时掌握好煞车。在能够调头的地方,不准倒车行驶。

第五十八条行驶电瓶车的通道要平坦、畅通,并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第五十九条高温和霉雨季节,要对原料成品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倒垛通风。阴雨天、雾天,除工作需要外,库房一般不宜开启门窗。

第六十条仓库门窗要严密。门窗损坏,玻璃破碎,应随时更换、修理。

第六十一条装卸、搬运、吊拉原料成品,要逐步实现机械化,减轻劳动强

度。

第六十二条要建立奖惩制度,对严守职责,认真执行规定和避免灾害事故有贡献者,应进行奖励;对违犯规定,造成事故的,应根据情节分别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专业仓库;小型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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