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核评定规则
第一条?为保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客观与公正,规范消防设计审核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检查。
第三条?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按照资料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综合评定、技术复核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资料审查应当包括对以下内容的审查: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的填写是否完整,是否加盖公章;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真实,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者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载明的承担工程范围是否与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一致;
(五)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公安部规定的申报要求:
1、消防设计文件的种类、编排是否符合要求;
2、设计说明书的内容是否全面,有无遗漏;
3、设计图纸是否齐全;
4、选用的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是否做出说明,是否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等。
第五条?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料审查评定为合格。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料审查评定为不合格,退回受理窗口补正。
第六条?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
(一)建设工程类别、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和建筑的耐火等级
1、建设工程类别:核对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的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类别,民用建筑的分类,石油库、汽车库、城市交通隧道等其他建设工程根据相关规范的分级;
2、建筑的耐火等级:根据消防设计说明提供的建筑物构件的构造及燃烧性能、耐火极限核对建筑耐火等级;
3、防火间距:根据建设工程类别、耐火等级等条件核对建筑物、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的情况;
4、消防车道:建设工程的消防车道设置情况,车道的净宽、净高、转弯半径、坡度等;
5、消防登高面:建设工程的登高面设置部位和登高场地的设置情况;
6、消防水泵房的设置位置;
7、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
8、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在建设工程中设置的楼层、部位。
(二)建筑构造
1、防火分隔:根据建设工程类别、耐火等级核查建设工程最大允许建造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确定,核查防火分区的划分部位及防火分隔设施类型;
2、建筑防爆:核查危险区域划分,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泄压面积大小、泄压口位置等泄压设施的设置情况,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
3、核查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用房的防火分隔情况;
4、核查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情况;
5、核查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情况。
(三)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1、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安全出口:核查出口的位置、数量、宽度,到达出口的最大疏散距离,出口的设置形式和疏散门开启方向;
2、疏散楼梯:核查楼梯的设置形式是否符合工程的要求、楼梯的数量和宽度,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面积;
3、疏散走道:核查走道的宽度、最大疏散距离;
4、避难层(间):核查设置的楼层及位置、面积,通向避难层(间)的楼梯设置情况;
5、消防电梯:核查消防电梯的设置位置和数量。
(四)消防给水
1、消防用水水源:利用天然水源的,应核查天然水源的水质、水量、取水设施的设计说明;设置消防水池的,核查设置位置,根据设计的灭火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和水池的补水情况核对容量;由市政给水管网供水的,根据设计的灭火用水量核查供水管径、供水管数量及供水能力;
2、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核查室外消防管网的布置、管径、进水管数量,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和设置位置;
3、室内消火栓系统:核查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核对泵组的数量、流量、扬程,水泵接合器的数量。
(五)自动消防设施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核查系统选型,查看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核对泵组的数量、流量、扬程,水力报警阀组的选型、数量,水泵接合器的数量;
2、泡沫、干粉、气体、水喷雾等其他灭火系统:核查系统选型,查看系统图、平面布置图,保护对象的设置位置及分隔情况;
3、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核查防烟分区的面积及划分情况;对于自然排烟,核查排烟窗的设置位置、可开启面积;对于机械防烟,核查设置的部位,查看系统图、平面图,核对加压风机的送风量;对于机械排烟,核查设置的部位,查看系统图、平面图,核对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对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核查防火阀的设置情况。
(六)消防电气
1、消防电源:核查消防用电负荷,供电形式;
2、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核对设置的位置、数量,供电的时间;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核查系统形式,查看系统图、平面图,核对各部位的探测器选型。
(七)热能动力
1、室内燃料系统:核查室内燃料系统的种类、管路设计及敷设方式、燃气用具安装等;
2、核查锅炉房、变压器室、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等动力站房的设置位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灭火设施设置情况;
(八)建设工程内部装修
1、核对装修工程的建筑类别、规模、性质;
2、核查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3、查看平面布局是否对安全疏散产生影响。
第七条?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应当按照先子项审查、后单项评定的程序进行,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记录表》(附表)。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可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
子项分为A、B两类,A类子项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和带有“严禁”、“必须”要求的内容,B类子项是指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应”要求的内容。
子项审查时内容符合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子项内容缺少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各子项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项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一)A类子项全部合格;
(二)B类不合格子项数量不大于3项。
第九条?消防设计审核的综合评定,应当根据资料审查和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的结果确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综合评定为消防设计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综合评定为消防设计不合格: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申报资料审查为合格;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的所有单项均为合格。
第十条?消防设计审核的技术复核人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技术复核: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运用是否准确;
(二)消防设计审查的内容是否全面;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其具体的技术标准依据是否准确;
(四)综合评定的结论性意见是否正确。
第十一条?对于消防设计审核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且经技术复核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评定为消防设计审核合格。
篇2: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定细则
序号
项目
分值
评定内容(方法)
评定标准
备注
得分
1
消
防
安
全
职
责
10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明确承包、租赁、合作或委托经营的消防责任;制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义务消防队员、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现场询问相关岗位工作人员)。
*未制定消防责任制、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职责的扣3分
B
未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扣3分
B
未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扣3分
B
重点单位未明确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的扣3分
B
未开展消防工作定期考评的扣2分
C
承包、租赁、合作或委托经营时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扣2分
C
未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扣2分
C
2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10
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应包括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消防组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制度、义务(志愿)消防组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包括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等)、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总配电间、分配电间)、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电焊、气焊操作规程、其它悔棋的消防队安全操作规程、特定设备的安全打哈哈和规程(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工作记录)。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齐全的每少1个扣2分
B
制度和规程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C
3
场所设置
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
娱乐场所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公共娱乐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建规》和《高规》的要求(现场检查场所实际情况)。
建筑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不符合要求
A
公共娱乐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要求
A
安全
疏散
设施
20
安全疏散设施设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安全出口数目应符合规范要求;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5m;安全出口疏散门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公共娱乐场所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不应设置推拉门、转门、吊门、卷帘门,紧靠门口1.4m内不应设置踏步;单层、多层公共娱乐场所楼梯和走道净宽不小于1.1m,高层的不小于1.2m;疏散楼梯间形式和楼梯间的疏散门应符合规范要求,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分隔;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应符合规范要求(现场检查场所实际情况)。
缺少安全出口
A
疏散楼梯间形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A
*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疏散门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B
*场所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推拉门、卷帘门扣3分
B
未按要求设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扣3分
B
*相邻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5m的扣3分
B
*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共用楼梯间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B
疏散宽度不足的扣3分
B
内部
装修
9
建筑内部装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现场检查场所实际情况)。
内装修影响安全疏散的扣3分
B
公共疏散通道和楼梯间装修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B
内装修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扣3分
B
消防
设施
3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和灭火器配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灭火器的选型和设置点应符合要求(现场检查场所实际情况)。
应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而未设置的
A
灭火器设置点不符合要求或数量不足、选型错误的扣3分
B
4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消防
审批
程序
履行
和消
防重
点部
位确
定
8
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重点部位确定准确、标识明显。公共娱乐场所应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范、责任明确;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防火标志和明确防火责任人;(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现场抽查3处重点部位)。
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及开业前检查手续的
A
未按要求确定重点部位的扣3分
B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的扣3分
B
重点部位标志及防火责任人不明确的扣2分
C
电气
防火
管理
15
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维修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符合防火要求,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严禁私拉乱接电气设备;消防重点部位禁止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检测报告,现场抽查变配电室、电缆井、大功率用电设备间)。
电、气焊等作业人员无专业资格证的扣3分
B
电气线路改造未执行内部审批制度的扣3分
C
未定期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的扣3分
B
线路敷设、设备安装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B
私拉乱接电气设备、违规使用电热器具、高温灯具的扣3分
B
可燃
物和
火源
管理
10
用火管理严格,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范。严格动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严禁使用明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公布上墙(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抽查单位动火现场或易燃易爆物品场所)。
单位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的扣3分
B
场所违禁使用明火的扣3分
B
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扣3分
B
安全
疏散
设施
管理
10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范、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检查单位主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疏散设施)。
*占用、堵塞疏散通道、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的扣3分
B
未采用技防手段防范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的扣2分
C
消
防
设
施
管
理
30
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及灭火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维护保养制度,系统运行正常;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现场抽查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施及灭火器配置管理情况,现场询问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3分/类
B
*系统设施被遮挡、圈占、埋压或拆除的扣3分
B
*擅自关闭消防系统的扣3分
B
*消防控制室无值班人员的扣3分
B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扣3分
B
未定期维护保养并建立维保记录的扣3分
B
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测试检查的扣3分
B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业务不熟练的扣3分
B
未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的扣2分
C
消防设施标示不明显的扣2分
C
值班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C
5
防
火
检
查
和
巡
查
20
单位正常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工作,制定检查计划,记录规范。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一次,巡查内容包括用火用电违章情况、安全疏散设施工作情况、消防设施工作情况、消防安全管理部位管理情况;防火检查至少每月一次,检查应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灭火器材等内容。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地防火检查,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询问实施巡查检查的工作人员)。
*单位未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的扣3分
B
防火检查频次少于规定次数的扣3分
B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未按要求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的扣3分
B
伪造巡查、检查记录的扣3分
B
巡查、检查人员未及时纠正违章行为的扣3分,无法当场处理未及时报告的扣3分
B
防火巡查、检查内容不全面的扣3分
C
6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10
单位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整改期限。对消防部门责令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对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整改完毕后应向当地消防部门申请复查。对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按时整改完毕;在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结合现场检查情况综合评价)。
*对消防部门责令整改的火灾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扣3分
B
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危险部位未立即停止使用的扣3分
B
火灾隐患整改期间未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的扣3分
B
7
消防
宣传
教育
培训
12
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工作,记录完整。每半年对员工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培训;新上岗员工应经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员工应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和消防安全常识,会报警,会疏散,会扑救初期火灾;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消防设施的工程维修人员,特殊岗位人员应积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现场询问各类工作人员)。
单位未经常开展多种形式消防安全教育并建立档案的扣3分
B
未对新上岗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的扣3分
B
未参加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扣2分
C
员工培训次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C
员工达不到“三懂三会”要求的扣2分
C
8
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
案与演练
15
灭火预案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内容科学合理,定期演练(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现场核对并抽查询问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成员)。
单位未制定预案的扣15分
B
未开展定期演练的扣3分
B
职责、程序、措施不明确的扣3分
B
应急组织机构的成员不熟悉预案内容的扣3分
B
组织机构不健全的扣3分
B
9
火灾
事故
处理
10
火灾事故及时有效处置,保护火灾现场,接受火灾调查,及时分析事故发生因素,研究制定改进对策,追查处理有关责任人,教育全体员工(从公安消防机构了解相关情况,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
发生火灾事故后未及时报告的扣10分
B
不协调配合火灾调查或擅自清理火场的扣3分
B
未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研究落实改进措施的扣3分
B
未追查处理有关责任人,教育全体员工的扣2分
C
10
消
防
档
案
8
消防档案内容完整,保管妥当,方便查阅。消防档案中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其中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概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各类消防审批文件、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安全责任人、消防设施器材情况、义务消防队情况、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产品合格证明材料等内容;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法律文书、消防设施检查和维保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记录、火灾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灭火器档案等内容;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书等应永久保存(查阅单位消防档案)。
*单位未建立消防档案的扣3分
B
未按要求在互联网上录入档案信息的扣3分
B
未确定消防档案信息录入维护和保管人员的扣2分
C
档案内容不全、保管不善、归档不及时的扣2分
C
说明:1、评定要素分为A(严重缺陷)、B(重缺陷)、C(轻缺陷)三类,单位有1个A类项目的即不达标。2、各项目的评分所扣分数不超过本项分值。3、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单位分为示范单位、达标单位两个等级;综合评定得分在160分以上,且B类缺陷不超过10个的为达标单位;综合评定得分在190分以上,B类缺陷不超过3个,且不存在“*”号项缺陷的为示范单位。
篇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客观与公正,规范消防验收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内部装修等建筑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
第三条?消防验收应当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并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见附件1,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
第四条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资料(包括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有关说明等);
(三)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监理记录资料;
(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五)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其它燃烧性能证明材料,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五条消防验收的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应当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以下内容:
(一)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查看;
(二)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测量;
(三)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
(四)通过现场检查和专业仪器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判定。
第六条?消防验收的评定,应当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的结果,按照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
消防验收的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七条?子项是指依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重点抽查的项目,子项的名称、类别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
子项质量缺陷的确定,根据对建筑工程消防功能实现的影响及其整改的难易程度,划分为严重缺陷(A)、一般缺陷(B)、轻度缺陷(C)三类,已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中给出。
第八条?子项的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当子项功能为建筑消防设施控制功能时,按照设施运行最复杂的情况抽查1次;
(二)除第(一)款外,其它子项的抽样数量均不少于2处,当总数少于或等于2处时,全部检查;
(三)当子项名称为喷头、探测器、手动按钮、消防电话、消火栓、防火门、防火卷帘、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且安装数量超过20处时,如果抽查的2处中有1处不合格,对该子项再抽查4处。
第九条?子项的评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通过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子项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
(二)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等要求的内容,其尺寸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评定为合格;
(三)子项抽样的2处中,有1处不合格的,评定为不合格;当符合第八条第三项的情况,抽查2处有1处不合格,再抽查的4处均合格的,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四)子项是系统功能的,当测试中个别内容未达到标准要求,但不影响该系统功能实现的,可评定为合格;
(五)消防产品、设备经现场判定不合格的,评定为不合格;
(六)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建设,造成子项内容缺少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单项是指由若干子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以下项目:
(一)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三)防火防烟分隔、防爆;
(四)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
(五)消防水源、消防电源;
(六)水灭火系统;
(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八)防排烟系统;
(九)建筑灭火器;
(十)其他灭火设施。
第十一条?单项评定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一)所有子项内容评定结果中严重缺陷(A)为零;
(二)所有子项内容评定结果中一般缺陷(B)小于或等于2项;
(三)所有子项内容评定结果中一般缺陷(B)和轻度缺陷(C)的总和小于或等于6项;
(四)所有子项内容评定结果中轻度缺陷(C)的总和小于或等于8项。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不合格: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为合格;
(二)建筑工程的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
第十三条?对于大型建筑工程先期竣工部分需要先期投入使用的,根据建设单位的申报,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局部消防验收。局部消防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防火分隔;
(二)有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且疏散宽度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三)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四)局部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功能均能独立完成;
(五)取得局部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需要申报复验时,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复验,核查整改情况,现场检查测试,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