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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器材保管员工作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6

1.做好新器材收点、登记、保管、陈列工作,做到三账一致,账物相符。

2.做好器材出入库手续,坚持原则,非经批准不得把器材外借。

3.经常曝晒、擦洗、整修器材,减少非正常的损耗。

4.每年做好消耗物资和器材报损手续;非正常性损坏要及时汇报村委会。

5.严格执行器材室安全措施,保持室内整洁。

篇2:消防重点单位重要部位消防器材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陕西省地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消防安全等级,确保公司系统生产区、办公区、家属区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国家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和《公司系统生产区、办公区、家属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的消防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的消防器材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保卫部是集团公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消防器配置标准、统一购置,并对下属各单位的消防器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集团各级保卫部门负责本单位消防器材的设置、使用、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消防器材配置标准

第四条集团公司消防器材按照防火单位的危险等级、火灾种类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配置。

第五条110Kv变电站(工业建筑中危险级)

(一)控制室:5kg强化水型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主控制室控制屏数大于24个,灭火器数量增加为8具)

(二)高压室:5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台,灭火器箱1个。

(三)设备区:8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2台,灭火器箱1个。

(四)辅助厂房:5kg干粉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辅助厂房建筑在2层以上,灭火器数量增加为8具。)

(五)消防器具:消防砂箱(砂箱数与主变数相同),消防铲8把,消防斧2把,消防铅桶12个。

第六条35Kv变电站(工业建筑中危险级)

(一)控制室:5kg强化水型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

(二)高压室:5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台,灭火器箱1个。

(三)设备区:8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台,灭火器箱1个。

(四)辅助厂房:5kg干粉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辅助厂房建筑在2层以上,灭火器数量增加为8具。)

(五)消防器具:消防砂箱或沙池(砂箱数与主变数相同),消防铲6把,消防斧2把,消防铅桶8个。

新建110Kv、35Kv典型设计消防器材配置适用此标准。(标准配置表附后)

第七条办公区(民用建筑中危险级)

(一)七层以下办公楼每楼层配置4kg干粉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高层住宅楼按设计规范灭火器数量要求配置。

(二)配电室:4kg强化水型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台,灭火器箱1个。

(三)调度室、机房:4kg强化水型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

(四)库房:根据实际面积大小配置5kg干粉灭火器4-6具。(有露天仓库的配置5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个,灭火器箱1个)。

(五)修试中心:5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个,灭火器箱1个。

第八条供电所(民用建筑轻危险级)。配置5kg干粉灭火器6具,设有物资库房、修试所的相应增加5kg干粉灭火器2-4具。

第九条物资公司应急物资仓库(工业建筑中危险级),其中:室内仓库4个,露天仓库一个,配电室一个。

配置:35kg干粉推车10个,8kg干粉灭火器16具,4kg强化水型灭火器4具,5kg干粉灭火器12具,灭火器箱8个。

第十条公司系统家属区(民用建筑轻危险级)。七层以下家属楼每单元配置4kg干粉灭火器3具(1、3、5层挂钩、托架放置)。高层住宅楼按设计规范灭火器数量要求配置,设有配电室、锅炉房的按办公区配电室标准配置。

办公楼设有消防栓的,灭火器数量相应减按70%配置;

设有灭火系统的,相应减按50%配置;

设有消防栓和灭火系统的,相应减按30%配置。

第三章?消防器材设置

第十一条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相对固定和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的地点,同时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标志;设置位置有视线障碍的,应设置发光标志,每个设置点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多于5具。

第十二条灭火器摆放应稳固,其铭牌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第十三条灭火器不得露天放置,推车式灭火器应防止在遮阳防晒、挡雨防潮的消防小间内。

第十四条变电站消防砂箱或沙池不小于2立方米并保持充和干燥,消防铲、消防斧、消防铅桶涂成红色。

第四章?消防器材购置办法

第十五条按照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0年、推车式12年的使用年限规定,集团公司灭火器材集中采购每10年一次,配置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下列消防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的灭火器材购置由集团公司统一拨付资金购置。

(一)110Kv、35Kv变电站。

(二)供电单元各市、县分公司办公区的调度室机房、修试所、物资库房、配电室、供电所。

(三)物资总公司应急物资仓库。

第十六条购置采取集中统一招标,确定供货厂家、型号、价格,各市分公司、物资总公司分散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办公区楼层、家属区等其余防火部位的灭火器材配置,由所属单位保卫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按照配置标准核算后自行配置。

第五章?消防器材使用

第十八条手提式灭火器使用方法(适用强化水型、干粉灭火器)。使用时将灭火器迅速提到火场,在距起火点5米处,放下灭火器,先撕掉安全铅封,拨掉保险销,然后右手紧握压把,左手握住喷射软管前端的喷嘴(没有喷射软管的,左手可扶住灭火器底圈)对准燃烧处喷射。

灭火时,应把喷嘴对准火焰根部,由近而远,左右扫射,并迅速向前推进,直至火焰全部扑灭。

第十九条推车灭火器使用方法。一般由两人操作,使用时将灭火器迅速拉到或推到火场,在离起火点10米处停下。一人将灭火器放稳,然后撕下铅封,拨下保险销,迅速打开气体阀门或开启机构;一人迅速展开喷射软管,一手握住喷射枪枪管,另一只手勾动扳机,将喷嘴对准燃烧场,扑灭火灾。

第六章?消防器材检查与维护

第二十条建立《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登记配置类型、数量、时间、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人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保卫部门或消防管理责任部门专责人每月对器材维护情况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责任人维护职责的落实情况,灭火器压力值是否处于正常压力范围(指针是否指在绿区),保险销和铅封是否完好,摆放是否稳固,有无埋压,灭火器箱不得上锁,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等,检查要在消防台帐进行记录。

第二十二条保卫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每12个月对所属防火区域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是: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铭牌是否完整清晰;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和损伤;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在相同批次的灭火器中抽取一具灭火器进行灭火性能测试。灭火器经功能性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予以维修、更换。

第二十三条正常情况下灭火器配置后每两年集中送厂家维修、检测、换药一次,集团公司统一配置的防火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灭火器材,维修资金由集团公司每两年分块向各市分公司、物资总公司拨付,维修采取供货厂家分批在各市分公司集中维修的方式进行。

第七章?消防器材报废处理

第二十四条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一)手提式强化水灭火器--8年。

(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三)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2年。

第二十五条灭火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报废:

(一)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二)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三)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四)筒体严重变形的。

(五)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六)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七)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第二十六条灭火器经维修厂家确认报废后,报所属单位保卫部门同意,在筒体无压力的状况下对报废灭火器进行打孔、压扁和锯切,报废灭火器的型号、数量、报废日期要在消防管理台帐上记录。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5日发布的《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系统生产区、办公区、家属区消防器材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陕地电发[2011]258号)同时废止。

篇3:仓库保管员消防安全主要工作职责

1、遵守《库房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储存物资要按其性质、包装、不同的火灾特点和灭火方法,以及低温、常温、密封条件不同,分别存放,性质相抵触的不得混存。

2、货品应按“六距”要求堆放,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1米,垛与墙之间不小于0.5米,垛与柱之间不小于0.3米,垛与粱(顶)之间不小于0.3米,垛与灯具垂直下方之间不小于0.5米,主要通道最小宽度不小于2米。

3、禁止任何人吸烟和携带火种入库;

4、不准在仓库内使用电熨斗、电炉等电热器具和燃气。

5、检查责任范围的火源、电源的防火安全情况,并做好值班记录。及时清除仓库周边的杂草、落叶和其他可燃物。

6、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7、要认真检查物资堆放安全情况,离开库房是要切断电源,并关闭门窗。

8、及时劝阻和制止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对发现的消防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或控制。会使用灭火器材,做到对仓库灭火器材的知位置、知性能、知使用方法,会扑救初起火灾,能正确选用灭火工具和扑救方法。

篇4:船舶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工作制度

为了确保消防器材处于完好、有效、适用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交通部《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等有关规定,结合加油站安全生产、经营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消防器材

即灭火器、水带、水枪、黄沙箱、太平斧、耐火救生绳等用于预防和扑救火灾的便携式灭火器材的总称。

2.消防器材的配置

2.1船舶消防器材按照船级社检验规范配置;

3.消防器材的维护和检查要求

3.1灭火器

3.1.1手提式灭火器的容量应≤13.50L,且≥9.00L,其他手提式灭火器的容量应至少与13.50L液体灭火器相当,且其灭火性能至少与9L液体灭火器等效,所有灭火器应为船舶检验机构及公安消防机构认可的型式和设计;

3.1.2液体灭火器应置于4~45○C,气体灭火器应置于—10~+45○C环境中,寒冷季节应采用防冻措施,不得受到烈日曝晒或接近热源;

3.1.3灭火器放置位置须明显、固定可靠、清洁不潮湿、无杂物、易取,推车式灭火器与主要保护处之间的通道应畅通;用于任何处所的手提式灭火器,其中应有一具放置在该处所入口外附近处;

3.1.4推车式灭火器的行走机构应灵活可靠;

3.1.5CO2灭火器每半年应称重一次,灭火药剂重量减少超过额定重量5%,应检修后按规定量重新充装,每隔5年应进行水压试验;

3.1.6卤代烷1211灭火器每半年应称重一次,并检验压力表的准确度;灭火药剂失重超过额定重量10%时,应送回收部门作报废处理(该灭火剂已规定不准使用,应逐步更换等效的灭火器);

3.1.7外观

●可见零部件完整,无损坏,无锈蚀,装配正确;

●铅封完整,安全帽泄气孔畅通,瓶壁无裂纹、渗漏、变形,压力表指示在有效值内;

●喷筒和喷射管道不堵塞、无龟裂、无腐蚀和损坏;刚性连接式喷筒应能绕其轴线回转,并可在任意位置停留。

3.2消防水带箱

3.2.1固定牢固,外表清洁不锈蚀;箱门开闭方便,开启后有制动装置;箱内无杂物、积水;箱内配置水带、水枪;

3.2.2箱内水带干燥清洁,无破损,长度一般≤25m,且≥15m;水带接口与水带联接应垫保护物,并用铁丝或铜丝五圈二道或喉箍扎紧(受工作压力不脱落),卡簧不脱落,接口不变形,密封垫圈不老化脱落;

3.2.3箱内应配带有开关装置的两用型(水雾/水柱)水枪,应保持清洁,无腐蚀,接口不变形,密封垫圈不老化脱落,水流转换开关活络。

3.3其他消防器材

3.4.1黄沙箱(漆红色)应完好无损,箱盖应标明“黄沙箱”,箱内应置放铲子或畚箕一只;

黄沙箱每3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黄沙有结块或缺少现象应及时更换或补充;

3.4.2消防水桶(漆红色)应完好无损,并置满清水;如出现渗漏现象,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3.4.3太平斧(斧柄漆红色、斧头漆黑色)应置于固定易取且干燥的位置,避免高温及接触腐蚀性物品;要经常检查斧头及斧柄是否有裂纹,连接处是否松动,如出现上述现象,

应及时予以更换;每次用完后,要用油布擦拭干净,保持清洁。

3.5所有消防器材放置的位置都应与《消防平面布置图》相符,有清晰的标示;灭火器、消防水带箱应挂有检查养护记录卡,其养护责任人应与《消防救生应急应变部署表》相对应。

3.6消防器材严格执行“四定”规定(定点、定人、定责任、定期检查),严禁擅自挪作他用。

3.7每进行一次消防器材检查和维护,都必须在《防火档案》中做好详细的记录。

篇5:消防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的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按照所属部门区域进行管理,实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保持良好备用状态。

三、各部门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需设立专管人员,建立台账,防止被盗、丢失或损坏。

四、各种消防器材应合理分布,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并做好“防雨、防晒、防尘”等防护工作,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品接触,严禁挪作他用或改变位置。

五、消防水带使用后,需及时清洗干净、晒干、归位(消火栓箱位)。

六、灭火器使用后应及时汇报部门领导,并将出具的相关证明和空瓶送到安全科报存。

七、各部门领导督促本部门相关人员对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定期检查,作好记录,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还好有效,随时可用。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或因工作失责,造成公司生产、财产或其他受到不应有损失的,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九、本规定自2015年5月1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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