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重点单位重要部位消防器材管理规范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消防重点单位重要部位消防器材管理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陕西省地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消防安全等级,确保公司系统生产区、办公区、家属区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国家电力行业标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和《公司系统生产区、办公区、家属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的消防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的消防器材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保卫部是集团公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消防器配置标准、统一购置,并对下属各单位的消防器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集团各级保卫部门负责本单位消防器材的设置、使用、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消防器材配置标准

第四条集团公司消防器材按照防火单位的危险等级、火灾种类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配置。

第五条110Kv变电站(工业建筑中危险级)

(一)控制室:5kg强化水型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主控制室控制屏数大于24个,灭火器数量增加为8具)

(二)高压室:5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台,灭火器箱1个。

(三)设备区:8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2台,灭火器箱1个。

(四)辅助厂房:5kg干粉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辅助厂房建筑在2层以上,灭火器数量增加为8具。)

(五)消防器具:消防砂箱(砂箱数与主变数相同),消防铲8把,消防斧2把,消防铅桶12个。

第六条35Kv变电站(工业建筑中危险级)

(一)控制室:5kg强化水型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

(二)高压室:5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台,灭火器箱1个。

(三)设备区:8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台,灭火器箱1个。

(四)辅助厂房:5kg干粉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辅助厂房建筑在2层以上,灭火器数量增加为8具。)

(五)消防器具:消防砂箱或沙池(砂箱数与主变数相同),消防铲6把,消防斧2把,消防铅桶8个。

新建110Kv、35Kv典型设计消防器材配置适用此标准。(标准配置表附后)

第七条办公区(民用建筑中危险级)

(一)七层以下办公楼每楼层配置4kg干粉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高层住宅楼按设计规范灭火器数量要求配置。

(二)配电室:4kg强化水型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台,灭火器箱1个。

(三)调度室、机房:4kg强化水型灭火器4具,灭火器箱1个。

(四)库房:根据实际面积大小配置5kg干粉灭火器4-6具。(有露天仓库的配置5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个,灭火器箱1个)。

(五)修试中心:5kg干粉灭火器4具,35kg干粉推车1个,灭火器箱1个。

第八条供电所(民用建筑轻危险级)。配置5kg干粉灭火器6具,设有物资库房、修试所的相应增加5kg干粉灭火器2-4具。

第九条物资公司应急物资仓库(工业建筑中危险级),其中:室内仓库4个,露天仓库一个,配电室一个。

配置:35kg干粉推车10个,8kg干粉灭火器16具,4kg强化水型灭火器4具,5kg干粉灭火器12具,灭火器箱8个。

第十条公司系统家属区(民用建筑轻危险级)。七层以下家属楼每单元配置4kg干粉灭火器3具(1、3、5层挂钩、托架放置)。高层住宅楼按设计规范灭火器数量要求配置,设有配电室、锅炉房的按办公区配电室标准配置。

办公楼设有消防栓的,灭火器数量相应减按70%配置;

设有灭火系统的,相应减按50%配置;

设有消防栓和灭火系统的,相应减按30%配置。

第三章?消防器材设置

第十一条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相对固定和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的地点,同时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标志;设置位置有视线障碍的,应设置发光标志,每个设置点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多于5具。

第十二条灭火器摆放应稳固,其铭牌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第十三条灭火器不得露天放置,推车式灭火器应防止在遮阳防晒、挡雨防潮的消防小间内。

第十四条变电站消防砂箱或沙池不小于2立方米并保持充和干燥,消防铲、消防斧、消防铅桶涂成红色。

第四章?消防器材购置办法

第十五条按照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0年、推车式12年的使用年限规定,集团公司灭火器材集中采购每10年一次,配置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下列消防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的灭火器材购置由集团公司统一拨付资金购置。

(一)110Kv、35Kv变电站。

(二)供电单元各市、县分公司办公区的调度室机房、修试所、物资库房、配电室、供电所。

(三)物资总公司应急物资仓库。

第十六条购置采取集中统一招标,确定供货厂家、型号、价格,各市分公司、物资总公司分散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办公区楼层、家属区等其余防火部位的灭火器材配置,由所属单位保卫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按照配置标准核算后自行配置。

第五章?消防器材使用

第十八条手提式灭火器使用方法(适用强化水型、干粉灭火器)。使用时将灭火器迅速提到火场,在距起火点5米处,放下灭火器,先撕掉安全铅封,拨掉保险销,然后右手紧握压把,左手握住喷射软管前端的喷嘴(没有喷射软管的,左手可扶住灭火器底圈)对准燃烧处喷射。

灭火时,应把喷嘴对准火焰根部,由近而远,左右扫射,并迅速向前推进,直至火焰全部扑灭。

第十九条推车灭火器使用方法。一般由两人操作,使用时将灭火器迅速拉到或推到火场,在离起火点10米处停下。一人将灭火器放稳,然后撕下铅封,拨下保险销,迅速打开气体阀门或开启机构;一人迅速展开喷射软管,一手握住喷射枪枪管,另一只手勾动扳机,将喷嘴对准燃烧场,扑灭火灾。

第六章?消防器材检查与维护

第二十条建立《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登记配置类型、数量、时间、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人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保卫部门或消防管理责任部门专责人每月对器材维护情况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责任人维护职责的落实情况,灭火器压力值是否处于正常压力范围(指针是否指在绿区),保险销和铅封是否完好,摆放是否稳固,有无埋压,灭火器箱不得上锁,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等,检查要在消防台帐进行记录。

第二十二条保卫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每12个月对所属防火区域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是: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铭牌是否完整清晰;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和损伤;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在相同批次的灭火器中抽取一具灭火器进行灭火性能测试。灭火器经功能性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予以维修、更换。

第二十三条正常情况下灭火器配置后每两年集中送厂家维修、检测、换药一次,集团公司统一配置的防火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灭火器材,维修资金由集团公司每两年分块向各市分公司、物资总公司拨付,维修采取供货厂家分批在各市分公司集中维修的方式进行。

第七章?消防器材报废处理

第二十四条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一)手提式强化水灭火器--8年。

(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三)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2年。

第二十五条灭火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报废:

(一)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二)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三)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四)筒体严重变形的。

(五)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六)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七)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第二十六条灭火器经维修厂家确认报废后,报所属单位保卫部门同意,在筒体无压力的状况下对报废灭火器进行打孔、压扁和锯切,报废灭火器的型号、数量、报废日期要在消防管理台帐上记录。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5日发布的《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系统生产区、办公区、家属区消防器材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陕地电发[2011]258号)同时废止。

篇2:船舶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工作制度

为了确保消防器材处于完好、有效、适用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交通部《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等有关规定,结合加油站安全生产、经营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消防器材

即灭火器、水带、水枪、黄沙箱、太平斧、耐火救生绳等用于预防和扑救火灾的便携式灭火器材的总称。

2.消防器材的配置

2.1船舶消防器材按照船级社检验规范配置;

3.消防器材的维护和检查要求

3.1灭火器

3.1.1手提式灭火器的容量应≤13.50L,且≥9.00L,其他手提式灭火器的容量应至少与13.50L液体灭火器相当,且其灭火性能至少与9L液体灭火器等效,所有灭火器应为船舶检验机构及公安消防机构认可的型式和设计;

3.1.2液体灭火器应置于4~45○C,气体灭火器应置于—10~+45○C环境中,寒冷季节应采用防冻措施,不得受到烈日曝晒或接近热源;

3.1.3灭火器放置位置须明显、固定可靠、清洁不潮湿、无杂物、易取,推车式灭火器与主要保护处之间的通道应畅通;用于任何处所的手提式灭火器,其中应有一具放置在该处所入口外附近处;

3.1.4推车式灭火器的行走机构应灵活可靠;

3.1.5CO2灭火器每半年应称重一次,灭火药剂重量减少超过额定重量5%,应检修后按规定量重新充装,每隔5年应进行水压试验;

3.1.6卤代烷1211灭火器每半年应称重一次,并检验压力表的准确度;灭火药剂失重超过额定重量10%时,应送回收部门作报废处理(该灭火剂已规定不准使用,应逐步更换等效的灭火器);

3.1.7外观

●可见零部件完整,无损坏,无锈蚀,装配正确;

●铅封完整,安全帽泄气孔畅通,瓶壁无裂纹、渗漏、变形,压力表指示在有效值内;

●喷筒和喷射管道不堵塞、无龟裂、无腐蚀和损坏;刚性连接式喷筒应能绕其轴线回转,并可在任意位置停留。

3.2消防水带箱

3.2.1固定牢固,外表清洁不锈蚀;箱门开闭方便,开启后有制动装置;箱内无杂物、积水;箱内配置水带、水枪;

3.2.2箱内水带干燥清洁,无破损,长度一般≤25m,且≥15m;水带接口与水带联接应垫保护物,并用铁丝或铜丝五圈二道或喉箍扎紧(受工作压力不脱落),卡簧不脱落,接口不变形,密封垫圈不老化脱落;

3.2.3箱内应配带有开关装置的两用型(水雾/水柱)水枪,应保持清洁,无腐蚀,接口不变形,密封垫圈不老化脱落,水流转换开关活络。

3.3其他消防器材

3.4.1黄沙箱(漆红色)应完好无损,箱盖应标明“黄沙箱”,箱内应置放铲子或畚箕一只;

黄沙箱每3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黄沙有结块或缺少现象应及时更换或补充;

3.4.2消防水桶(漆红色)应完好无损,并置满清水;如出现渗漏现象,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3.4.3太平斧(斧柄漆红色、斧头漆黑色)应置于固定易取且干燥的位置,避免高温及接触腐蚀性物品;要经常检查斧头及斧柄是否有裂纹,连接处是否松动,如出现上述现象,

应及时予以更换;每次用完后,要用油布擦拭干净,保持清洁。

3.5所有消防器材放置的位置都应与《消防平面布置图》相符,有清晰的标示;灭火器、消防水带箱应挂有检查养护记录卡,其养护责任人应与《消防救生应急应变部署表》相对应。

3.6消防器材严格执行“四定”规定(定点、定人、定责任、定期检查),严禁擅自挪作他用。

3.7每进行一次消防器材检查和维护,都必须在《防火档案》中做好详细的记录。

篇3:消防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的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按照所属部门区域进行管理,实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保持良好备用状态。

三、各部门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需设立专管人员,建立台账,防止被盗、丢失或损坏。

四、各种消防器材应合理分布,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并做好“防雨、防晒、防尘”等防护工作,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品接触,严禁挪作他用或改变位置。

五、消防水带使用后,需及时清洗干净、晒干、归位(消火栓箱位)。

六、灭火器使用后应及时汇报部门领导,并将出具的相关证明和空瓶送到安全科报存。

七、各部门领导督促本部门相关人员对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定期检查,作好记录,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还好有效,随时可用。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或因工作失责,造成公司生产、财产或其他受到不应有损失的,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九、本规定自2015年5月19日起执行。

篇4: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范本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组织机构和人员、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培训、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火灾事故处理、消防档案、消防安全经费投入、检查考评、奖励与惩处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面积≥200m2的餐饮场所。其它餐饮场所也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3.1?餐饮场所?restaurant

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其它建筑内的营业性餐饮场所,例如餐厅、餐馆、饭店、酒店、冷饮厅、茶楼、酒吧及其它具有餐饮性质的场所。

注:建筑面积≥1000m2或餐位数≥200座的营业性餐饮场所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2?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指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4组织机构和人员

4.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其成员由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领导、消防安全管理人、厨房经理、大堂经理等组成;其他一般单位应根据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

4.2?所有单位应成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厨师、服务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5消防安全职责

5.1一般规定

饮场所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餐饮场所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5.2消防安全责任人

餐饮场所的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c)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d)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组织防火检查,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g)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确定或变更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1.?5.3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d)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e)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g)每半年至少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h)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每月至少一次。。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或变更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2.?5.4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分析研究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

b)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c)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f)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5.5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应履行下列职责:

a)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c)核实、确认报警信息;

d)发生火灾时,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1.?5.6其它人员

其它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及时引导顾客疏散。

5.7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管理。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使用单位应明确管理责任,可委托统一管理。

6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6.1消防安全制度及制度要点

6.1.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6.1.2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6.1.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6.1.4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6.1.5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1.6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1.7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6.1.8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1.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

6.1.10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6.1.11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餐饮场所还应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注:消防安全制度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6.2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餐饮场所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

b)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c)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e)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注: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予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2.?7?场所设置要求

7.1一般规定

餐饮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

7.2耐火等级

餐饮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7.3平面布局和防火分隔

7.3.1独立餐饮场所的建筑物的消防通道、与周围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7.3.2餐饮场所内部布局应满足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的要求。

7.3.3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餐饮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

7.3.4?设置在住宅建筑底层的餐饮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餐饮场所的安全出口应与住宅部分隔开。

7.3.5?餐饮场所不应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3.6厨房与餐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7.3.7以闪点≥60℃的柴油等丙类液体为燃料的餐饮场所,应设置单独的储油间,采用防火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柴油总储存不应超过1m3。

7.3.8?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b)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7.4安全疏散设施

7.4.1安全出口

7.4.1.1?餐饮场所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

7.4.1.2?餐饮场所中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7.4.2疏散宽度

7.4.2.1?餐饮场所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注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或1.4m(走道双面布房);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场所,其楼梯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m,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2m(走道单面布房)或1.3m(走道双面布房)。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4m。

7.4.2.2人员密集的餐厅,疏散出口的总宽度不应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

·?注: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标(人/m2)与餐饮场所建筑面积(m2)的乘积。餐饮场所的人员密度指标宜为(0.75~1)人/m2。百人疏散宽度指标一般为(0.65~1)m/100人。

·?7.4.3疏散距离

7.4.3.1?餐厅内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7.4.3.2?其它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餐饮场所不应大于22m)。

7.4.3.3?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大于40m。

·?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直线距离应为22m。

·?7.4.4疏散楼梯间

7.4.4.1?设有餐饮场所且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且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10m的地下人防工程,及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及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餐饮场所,应设有封闭楼梯间。

7.4.4.2设有餐饮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且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高差大于10m的地下人防工程,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设有防烟楼梯间。

7.4.4.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要求应符合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7.4.4.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注:多层民用建筑内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7.4.5其它要求

7.4.5.1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必须采用安全控制和报警逃生门锁等可靠的技术措施,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7.4.5.2?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注: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o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7.4.5.3?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7.5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7.5.1设在地下建筑内

室内装修的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5.2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

7.5.2.1?营业面积>100m2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和窗帘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5.2.2?营业面积≤100m2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墙面、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注: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当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其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7.5.3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

7.5.3.1?设置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装修材料不应低于B1级。

7.5.3.2?设置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墙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7.5.3.3?设置在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达到A级。

·?注:除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顶层餐厅,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

·?7.5.4其它要求

餐饮场所其它部位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还应符合GB50222中的有关要求。

·?7.6建筑消防设施

·?7.6.1消火栓

7.6.1.1设有餐饮场所的多层公共建筑超过5层、住宅建筑超过7层、其它民用建筑体积≥10000m3的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注:住宅建筑指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7.6.1.2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场所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7.6.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1?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餐饮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2设在地下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3?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m2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中的有关要求。

·?7.6.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6.3.1任一层建筑面积>3000m2或总建筑面积>6000m2,以及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餐饮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7.6.3.2?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设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且建筑面积>500m2的餐饮场所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6.3.3?设置在地下建筑或地上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

·?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中的有关要求。

·?7.6.4火灾应急照明

7.6.4.1餐饮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d)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建筑面积>400m2的餐厅,设在地下建筑中的餐厅,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厅;

e)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7.6.4.2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照度地上不应低于1L*,楼梯间及地下不应低于5L*;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应急照明灯间距不应大于20m;

c)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d)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应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者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e)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5s。

·?7.6.5疏散指示标志

7.6.5.1?餐饮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a)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正上方;

b)疏散走道。

7.6.5.2?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走道疏散标志灯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场所不大于15m);

d)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e)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且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7.6.6灭火器

7.6.6.1?应选用ABC干粉灭火器等适于扑救餐饮场所火灾的灭火器。

7.6.6.2?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7.6.6.3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不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7.6.6.4?灭火器的配置还应符合GB50016中的有关要求。

·?7.6.7?其它消防设施

餐饮场所还应设置其它必要的消防设施。

·?注: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符合GB50045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餐饮场所应符合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8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8.1一般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或者变更餐饮场所内部装修及使用用途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餐饮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8.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餐饮场所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实行严格的管理。

1.?8.3电气防火管理要求

2.?8.3.1一般要求

8.3.1.1?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禁止非电工人员作业,徒工在作业时需有证电工监护。

8.3.1.2?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8.3.1.3?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

8.3.2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的防火要求

8.3.2.1?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a)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1至2处;

b)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c)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d)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e)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8.3.2.2?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50303、GB50016、GB50045、GB50098中的有关要求。

8.3.3电气防火管理要求

餐饮场所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b)营业期间不应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作业;

c)不应在营业区、仓库区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

d)非营业时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

e)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1.?8..4可燃物、火源管理要求

餐饮场所应加强可燃物及明火设施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餐饮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b)餐厅内不应采用明火照明和取暖,禁止使用溶剂汽油、可燃气体做燃料的取暖炉具;

c)餐厅内严禁存放、使用充装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液体、气体的钢瓶;

d)高火险等级以上天气,禁止以柴草、木柴、木炭等为燃料的餐饮服务经营用火;

e)营业时严禁明火维修作业和油漆粉刷作业;

f)严格内部用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

g)固定用火设施和大型用电设备应确定专人负责;

h)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

i)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禁止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j)烟囱等容易聚集油污的部位每半年应清洗一次。

1.?8.5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餐饮场所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a)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设置齐全、功能完备;

b)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

c)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d)营业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

1.?8.6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要求

2.?8.6.1一般规定

8.6.1.1?餐饮场所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工作。

8.6.1.2?餐饮场所对其配备的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具备资格的维修单位实施的功能性检查。

8.6.1.3?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餐饮场所,每年应由具备资格的单位进行一次功能测试。

1.?8.6.2灭火器管理要求

8.6.2.1?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8.6.2.2?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

8.6.2.3?灭火器材应放置在指定部位,应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1.?8.6.3消火栓系统管理要求

消火栓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消火栓不应被遮挡、挤占、埋压;

b)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c)消火栓箱不应上锁;

d)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1.?8.6.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

c)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d)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1.?8.6.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不应违章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c)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

d)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e)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1.?防火检查

2.?9.1一般要求

9.1.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营业期间,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并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9.1.2其它餐饮场所也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检查。

1.?9.2防火巡查

9.2.1餐饮场所营业时间每2小时按巡查地点进行一次巡查。

9.2.2?班组交班前,由班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共同进行一次巡查。

9.2.3?营业期间,消防安全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消防安全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f)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9.3防火检查

9.3.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应每月至少组织1次检查。

9.3.2营业结束后应清除可燃杂物,检查是否遗留未熄灭的烟头等火种,并应关闭营业用电,切断相关部位的电源。

9.3.3检查结束,应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名,存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9.3.4?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等安全疏散设施状况;

c)灭火器材配置情况和功能;

d)用火、用电管理情况;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f)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g)日常防火巡查情况;

h)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i)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9.4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测试检查和灭火器的检查

9.4.1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9.4.2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9.4.3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1.?10火灾隐患整改

2.?10.1一般规定

10.1.1?对火灾隐患应采取措施整改。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

10.1.2?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检查、验收。

1.?10.2整改要求

2.?10.2.1?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a)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

b)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c)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它用的;

d)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e)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f)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g)其它可以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

10.2.2?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1.?11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宣传教育、培训

2.?11.1一般规定

11.1.1营业期间,应告之顾客安全疏散、逃生方法。

11.1.2?春、冬季防火期间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11.1.3新员工上岗前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1.1.4?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培训。

11.1.5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

1.?11.2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

11.2.1?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e)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11.2.2?新职工上岗消防安全培训后,应达到“四懂、四会”要求。

1.?注:“四懂”即懂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四会”即会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2.?1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3.?12.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内容

4.?a)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5.?b)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6.?c)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7.?d)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8.?e)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预案内容

12.2演练的实施

12.2.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12.2.2演练时应在餐饮场所入口处设置带有“正在进行消防演练”字样的标志牌。

12.2.3?演练结束,应总结问题,做好记录,修订预案内容。

13火灾事故处理

13.1火灾事故的处置

13.1.1按照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组织人员扑救初起火灾;

13.1.2按照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报警;

13.1.3按照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引导人员疏散;

13.2火灾现场保护

火灾扑灭后,应组织人员保护好火灾现场,以便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

13.3火灾事故分析及处理

13.3.1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消防责任人应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到火灾现场,分析发生此类火灾的原因及事故责任,总结教训,提出防止发生此类火灾的措施。

13.3.2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及单位内部的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开展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4消防档案

1.?14.1一般规定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涂改,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1.?14.2档案内容

2.?14.2.1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餐饮场所消防审核、验收、检查法律文书;

c)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f)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g)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h)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i)楼层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14.2.1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

b)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c)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d)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e)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f)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g)火灾情况记录;

h)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14.3保管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餐饮场所应确定消防档案保管人员。

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档案,交接班时应有交接手续,不应缺页。往年的档案不应丢弃、毁损,应保存10年以上。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手续、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

15?消防安全经费投入

餐饮场所应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统筹安排,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将消防安全经费列入财务计划,为本单位消防安全提供经费保障。

16?检查考评

餐饮场所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实行半年及年终考评制度。

17?奖励与惩处

17.2.1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17.2.2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17.2.3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篇5:消防器材使用管理办法

1.0目的:为了确保全厂防火工作正常,特制定本规定。

2.0适用范围:全厂消防器材。

3.0规程正文:

3.0.1公司内部一切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栓,灭火器,沙箱,水桶,消防锨,尼龙水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广播系统等都是为应付紧急情况而设置,非紧急情况下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包括公司职员与外包商都无权擅自动用,违者将视情节严重性予以相应处罚。

3.0.2消防设施由厂务部消防工程师统一负责,每月应对所有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或进行性能测试并作好相应的检查记录。消防工程师应保证各种消防设施随时保持可用状态。

3.0.3消防工程师应按照公司及当地消防主管部门之规定及标准对现有消防设施的配置进行审核以保证现有消防设施的设置及配置都符合上述标准。

3.0.4由于正当理由使用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等应作好使用记录。

3.0.5下列情况属正当使用范围:

?火灾发生

?消防培训及演练

?灭火设施性能测试

3.0.6消防控制室内应有一套完整的消防主要设施平面布置图以备查,消防工程师应随时对图纸进行更新以保证图纸为最新版本。

3.0.7公司内部应有足够数量的消防疏散图,消防工程师应随时更新图纸以保证图纸为最新版本。

3.0.8消防设施如有损坏或丢失应及时补充以保证设施随时可用。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