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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消防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6

为了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制度》、《教师护送学生制度》,保证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处理,特制定我校消防安全重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主要职责

1、组长负责召集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处置工作,安排、检查落实学校安全重大事宜。

2、副组长负责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处理突发安全事故,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3、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学校各班级、各特种教室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理、监控、报告等事宜,并保证领导小组指令的畅通。做好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落实、检查、处理等,把安全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应急措施

1、每天保证教师值班:早上7:20到校,中午放学时待全部学生离校方可下班。若在校门口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由带班领导负责处理,一名值班人员把学生送往医院,另一名值班人员通知其家长,并及时报警。

2、班主任教师负责组织学生站队放学,分成东、西、北三路纵队,做到校大门外100米内不解散。

3、各班选出一名安全监督员,每日在教室、校门口检查,制止不安全行为。

4、学生有病有事须请假,无故不到者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班主任。若查实学生离家出走或被坏人控制,由班主任通知家长,校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5、学生碰伤、撞伤后,任课教师必须立即送医院治疗,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上报学校,按《学生伤害处理办法》条例迅速处理。

6、学生上操及*安全由体育组负责,下操及散会时学生回班由体育教师负责依规定顺序排队回班。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和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由学校负责,若发生意外伤亡事件,由学校专人处理,并及时上报。

7、室内用电及电器安全由学校组织人员每周检查一次,教学设施“谁主管,谁负责”,每月检查一次。若因用电等原因引起火灾,学校立即通知电工切断电源,拨打119报警,组织人员开启灭火器和消防拴进行扑救。班主任教师迅速进班组织学生按规定疏散。

8、实行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三、宣传教育,确保安全

1、认真落实“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工作原则,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救护措施能力。

2、利用国旗下讲话、主题班队会、黑板报、健康教育课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定期举行全校性的安全教育报告会。

4、少先队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让学生学会生存,掌握自救本领。

5、安全教育渗透到各科教学之中,时时讲,事事讲。

总之,安全工作重于泰山,全体教职工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若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的,将直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按学校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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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铝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指本矿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1、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2、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本制度指一般重伤)。

3、严重重伤:凡发生下列工伤之一者,定为严重重伤。

(1)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要开颅手术和严重脑震荡的;

(2)耳部受伤需要切除手术(含单耳)并丧失听觉功能的;

(3)眼部受伤造成单眼失明的;

(4)鼻部受伤需要进行切除手术并丧失功能的;

(5)人体的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

(6)内脏受伤:肝、脾、肺、肾、胃等需要进行较大胸腹腔手术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

(7)主动脉血管断裂造成严重失血的;

(8)四肢受伤需要进行截肢的;

(9)手足受伤:截掉手指或脚趾二个以上的(其中有一个拇指或食指的);

(10)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肌腱损失致残的;

(11)有害气体中毒致残的。

4、死亡。

(二)非伤亡事故

指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员工误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

1、一般非伤亡事故:指矿山三级事故、一般电气事故或障碍、一般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2、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矿山二级事故、重大电气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3、特大非伤亡事故:指矿山一级事故、特大电气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

4、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

(三)侥幸事故

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可分为一般侥幸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

1、一般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侥幸事故。

2、重大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侥幸事故。

二、责任追究依据

(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三)非煤矿山安全行政法规;

(四)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三、责任的划分

(一)领导和管理责任

1、单位主要领导,矿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管理制度及上级的有关安全指示指令没有传达贯彻,没有记录;

2、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内容不齐全,工艺不合理,不符合现场实际,没有审批或没有传达贯彻,不符合规定要求;

3、值班领导班前安全内容布置不详细,没有记录;

4、跟班领导现场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

5、工队长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得力。

6、带班班组长违章指挥,现场安排工作没有先安排安全,不细致全面。

(二)相关和连带责任

1、相关的资料、图纸提供不及时或内容有错误;

2、规程、措施审查不细,审批有漏洞或有弹性条文;

3、专、兼职安监人员和矿组织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

(三)直接责任

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强,没有做好自保、互保、联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处理,就开始工作;违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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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按照“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联责处分。

(一)对人身责任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轻伤1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元。对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工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2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元。

2、凡发生一次轻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800元。对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工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8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300元。

3、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地面单位,按照本制度“四、责任追究的程序”中(一)款4、5、6、7项规定执行。

4、凡发生一次1人重伤(或一次3人轻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对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工队长各罚款5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3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600元。

5、凡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工队长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1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8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2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

6、凡发生一次1人严重重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事故分管副职各罚款3000元。对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工队长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2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4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

7、凡发生1人死亡或累计重伤3人事故的,对事故矿井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0元,对矿井中的其他副职罚款4000元。

对于相关人员,追究相关和连带责任,分别罚款2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追究

1、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一般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工队长分别罚款200元;有失误者,罚款100元;对于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5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0元。

2、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重大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工队长分别罚款500元,有失误者,罚款300元;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500元。

3、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特大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安全管理人员、工队长分别罚款1000元;有失误者,分别罚款500元,对于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

(三)对侥幸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一般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轻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2、凡发生重大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重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四)其它未尽事宜,根据事故分析结果,按照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五、其它规定

1、各班组要按照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工作区实施安全检查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一旦发生事故,要按矿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规定,迅速汇报并妥善处理。

2、各班组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安全事故的预防、救援等各项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在布置工作和安排工人工作前必须首先安排安全措施,以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3、对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和监督检查的相关人员,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发生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并严格把关,严格监督检查。

篇3:X建筑公司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建筑公司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的追究处理。

二、相关文件

1、《管理手册》

2、《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三、实施职责

1.本制度由工程部负责管理;

2.工程部负责按本制度的要求对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四、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工序或使用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的现象。

五、工作程序:

职责:公司总经理负责确定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措施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5.1质检员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和一般质量事故处理

5.2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协助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5.3质量事故的分类: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大类

5.3.1重大质量事故的界定

发生以下情况可定为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的。

2)事故造成了恶劣影响。

3)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害。

5.3.2一般质量事故

1)指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500元),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

2)事故影响在局部范围以内,未造成严重影响。

5.4发生质量事故的报告

5.4.1重大质量事故的报告: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应由项目经理立即报告总经理。

5.4.2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当事人除立即按规定上报外,应积极参与质量事故的善后处理

5.4.3一般质量事故的报告: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应在当天报告质检员。质检员在三天内内将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结果书面上报项目经理。

5.5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5.5.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总经理负责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

5.5.2质量事故的调查,其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部门和人员、事故经过、事故后果。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5.5.3事故调查完毕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分析、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5.5.4质量事故的处理,应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及时、慎重、有效地处理好质量事故

5.5.5必须以质量事故为契机,组织进行质量改进活动,完善并严格执行制度

5.5.6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应形成《质量事故报表》并建立档案

5.6质量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其情况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者,将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刑事责任。

5.7事故责任界定:

重大质量事故:公司总经理、生产经理负有领导及间接主要管理责任,项目经理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公司主管领导视重大质量事故的影响及人身、财产损失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并在事故原因调查过程当中主动坦诚承认领导责任,在责任追究会上做自我批评。直接管理责任的项目经理视重大质量事故的影响及人身、财产损失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并写检查。事故技术、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视重大质量事故的影响及人身、财产损失处以300-1000元的罚款。按情况考虑岗位调动问题。

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组织进行责任界定,对于图纸及工艺技术问题造成的事故,技术负责人承担技术指导及技术交底不到位的责任,酌情给予通报批评及100-500元的经济处罚。对于落实过程中责任心的问题,班组长承担主要责任,酌情给予通报批评及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篇4: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华能集团公司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加强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有效地防范电力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结合电力生产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及车间各岗位员工对下列重大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或负有主要、次要责任及事故扩大责任的,将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人身伤亡事故;

2.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3.火灾及爆炸事故;

4.全厂停电责任事故;

5.一类误操作事故;

6.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7.重大交通事故;

8.其它重大责任事故;

第三条重大事故的具体标准:依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1.1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50人及以上者。

1.2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

1.3人身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2.设备事故等级划分:

2.1特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者。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者。

2.2重大设备事故: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者。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者。

*锅炉、汽机、发电机损坏40天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名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大40天。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输电线路、电抗器、组合电器、断路器损坏,30天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名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大30天。

*一次事故时2台机组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第四条依照有关规程制度的规定,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及车间各岗位员工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本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实行安全目标管理,明确各级领导人员、各部门(车间)、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并作为重要的考核依据,以确保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落实。

3.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独立有效的安全监察体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生产,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4.安全监督体系,完善安全监察手段。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健全,并且责任明确。定期召开安全网例会。

5.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由厂长(主任)召集有关部门(车间)正职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确定的各项预防措施,由专人负责,认真落实,消除重大隐患。

6.加大各级管理人员、员工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保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每年对各类生产人员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对新入厂、新上岗、在岗的生产人员和新聘任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工作票几种人每年进行培训考试,并正式公布符合资格的人员名单。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程制度,杜绝“三违”行为的发生。

7.结合“二十五项反措要求”及现场实际,及时制定年度“两措”计划和防范事故的措施计划,做到费用、质量、责任人和完成时间四落实,“两措”完成率达到100%

8.做好电气绝缘、继电保护、金属、化学、电气热工仪表和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等项监督和取证工作。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不得将禁忌症、职业病的工人分配到所禁忌的岗位工作。

9.对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等工程项目和引进技术设备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严格执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在新设备、系统投运前应按照有关规程规定和程序,编制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根据需要对现场规程应及时进行补充或有关条文修订;每年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履行审批程序。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清单,并按照清单配齐到各岗位。

10.做好本单位的日常安全检查活动、安全周(月)活动、管理者监察活动,对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场所、设备、设施及重大检修、操作项目应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按季节特点及事故规律,结合安全性评价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事故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停机检修或停用,并向公司汇报。

11.坚持班组班前会、班后会和班组安全日活动制度。厂、车间领导要参加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情况。

第五条重大事故发生后:

1.发生重大事故后

1.1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成立事故抢险组和调查组,有关单位、班组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总经理工作部、策划部安监科(“三个渠道”)报告,同时还要报告当地政府部门。

1.2重大事故发生后,厂部及相关单位的领导应立即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随意变动。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变动现场前必须经生产厂长和安监部门同意,并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好。

1.3事故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分析会,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提出防止事故发生及重复发生的措施,并得到及时有效的落实。

1.4事故调查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5天内完成,并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其内容应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意见。

2.发生一般事故后

2.1当班值长必须立即组织事故处理,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2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随意变动。如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或疏通交通等,确需移动现场物件者,由当班值长负责组织作出事故现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的物证。

2.3事故发生后,由值长负责组织运行单位和事故单位填写事故的原始资料,经责任部门领导签字后上交安监部门。

2.4其他条款参见《**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3.实行“说清楚”制度。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和一般及以上事故,责任单位主任和有关管理人员要在3日内到厂部专题汇报、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及以上事故厂长及分管副厂长要在10日内到公司专题汇报。

4.责任认定

4.1通过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4.2根据责任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

4.3凡事故原因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的领导责任:

4.3.1安全责任制不明确、不落实。

4.3.2规程制度不健全。

4.3.3对职工的培训不力。

4.3.4现场的安全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4.3.5反措不落实。

4.3.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3.7违章指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厂部报告事故隐患、有权逐级向上级部门举报本单位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厂部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立即组织对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凡违背本规定第四条防范重大事故的具体要求,发生本规定第二条重大事故,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及相关的车间管理人员和事故责任者,依照有关规程制度、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或者领导责任、其他责任的,将给予以下行政处分等处罚:

一.发生人身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1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

1.2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1.3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1.4事故责任单位厂长(主任)、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职或撤职处分。

2.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2.1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2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3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或撤职处分。

2.4事故责任单位厂长(主任)、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3.1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及下岗半年处分,并罚款3000元。

3.2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及下岗3个月年处分,并罚款1000元。

3.3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罚款1000元。

3.4事故责任单位主管厂长(主任)、有关分管副职行政警告至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500元。

4.发生人身轻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4.1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并罚款1000元。

4.2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罚款500元。

4.3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罚款500元。

二.对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重大火灾、重大交通及其他重大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重大火灾、重大交通及其他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1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二年至开除厂籍处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1.2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厂籍处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1.3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职或记过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1.4事故责任单位厂长(主任)、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2.发生责任性一般设备、一般火灾、一般交通及其他一般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厂部有关规定做出处罚。

三.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或2次责任性重大事故,厂长(主任)、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其他有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行政记过至降职处分。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伤害事故或2次责任性一类障碍,厂部分管副主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车间主任给予行政记过至降职处分。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未遂事件或2次责任性二类障碍,车间主任给予降职处分。

四.对失职、渎职或者领导责任及其他人为责任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视情节对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者加倍或从重处罚。

第八条有意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视为隐瞒事故。发生隐瞒事故,对下列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1.隐瞒重大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撤职至开除厂籍处分。

2.发生隐瞒重大事故的厂长(主任)、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3.隐瞒一般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或责任人给予撤职或罚款500—1000元处罚。

4.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时,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4.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4.2向调查人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4.3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九条对事故单位的党委书记及其他党群系统管理人员,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华能集团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篇5: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明湖热电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

二、内容: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法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各级行政领导及各车间、处室。

第三条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以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为基础,强化安全措施为保障。

第四条对因失职、渎职行为而发生下列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领导和监管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行政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重伤事故;

(二)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责任事故;

(三)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的重大行车责任事故;

(四)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六)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的责任事故,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七)对发生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如地震、涝灾害等不及时妥善处置并迅速组织救助的;

(八)其它虽未形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各级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一岗双责”。

第六条安教处是我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本厂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并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第七条各车间、处室等部门是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的具体实施单位,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完成安全生产目标,负责编制、修订本部门安全应急求援预案;负责本部门范围内安全检查,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情况;

第八条厂工会组织负有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责任;应对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第九条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或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依照本制度规定对行政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级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防止灾害扩大,并按规定立即上报。对不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造成事故扩大的相关领导,以及对事故隐瞒、谎报和拖延不报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发生轻伤或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厂负责组织工会、生技处、安教处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十二条、发生1次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第四条中所列范围的事故(包括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后,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工会、监察室和相关的职能处室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依照有关规定,对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负有行政责任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做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十四条、凡发生第四条所列范围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突破签订的安全责任指标的部门和被实施安全行政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取消其当年参加上级领导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资格和当年考核优秀以上等次的资格。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列条款如遇安全生产法律及上级规定不符的,以法律规定和上级规定为准。

三、考核:

按厂综合考核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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