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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火作业是指:凡在油气贮存及易燃易爆装置区域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场所内等各种禁火区域,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电钻、砂轮及其它各种焊、割工具,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分级

根据火灾爆炸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1.一级动火作业: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油气管道和油罐贮存区等部位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区域(即禁火区域)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除一级、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厂属各单位动火作业中所有可能发生火灾危害的安全管理。外来施工单位或承包商在企业内的动火作业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五条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证制度,除生产区域的固定用火作业外,其它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动火作业申请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见附件)。

第六条申请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开展安全分析,辨识危害因素,评估潜在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结合单位实际编制动火安全作业方案。

第七条凡是没有办理《许可证》,没有落实动火安全作业方案,未设动火作业监护人以及动火安全作业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

第八条《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现场操作依据,只限一处使用,不得在《许可证》审批(申报)以外的场所和时间作业使用,不得涂改、伪造、代签。

第九条处于运行状态且带有可燃、有毒、易爆的容器、设备、管线严禁动火作业。确属生产需要必须动火作业时,应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经审批(申报)许可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动火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作业区域,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保证动火安全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

第十一条与动火作业点直接相连的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锁闭或拆除处理。

第十二条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隔

不小于5米,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室外作业时严禁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第十三条距动火作业地点15米范围内不得有可燃、有毒、易爆容器暴露。

第十四条进入有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相关手续,执行有限空间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高处动火作业应设置防落物、防火花溅落设施,并安排专人观察。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应停止高处及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第十六条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应将其内部采取吹扫、置换、冲洗等方法清除可燃、有毒、易爆等介质,经检查后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形成空气对流,方可作业。

受限空间的可燃、有毒、易爆介质气体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应确定作业现场地下管道、电缆、光缆方位并做好消防准备与安全防护,地上物、土方进行必要的支撑防护。

第三章职责界定

第十八条动火申请单位及负责人按照“属地管理”在哪个区域动火作业由哪个区域主要领导负责的原则,动火申请单位及负责人必须组织、指导做好作业区域的有关安全工作。

1.填写、办理《许可证》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源保障。

2.负责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3.向动火施工作业单位明确动火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动火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并向动火作业单位提供动火作业安全条件。

4.监督动火作业安全,发现违章动火作业有权撤销《许可证》,并及时报告动火作业审批人。

5.负责指派动火监护人,对动火施工作业全过程进行全面安全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汇报。

6.《许可证》申请单位负责人,承担动火作业安全的最终责任。

第十九条动火施工作业单位负责人

1.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安全培训,严格按照《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

2.办理《许可证》前,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现场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在《许可证》上签署意见。

3.随时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动火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4.负责指派施工监护人,对动火施工作业全过程进行全面安全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汇报。

5.对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负全责。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人员

1.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所持证件与现场动火作业人员及《许可证》信息必须一致,严禁伪造、借用、冒名代替、过期使用等行为。

2.严格按照《许可证》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进行作业,严禁违章、违规操作,对动火作业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3.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明确动火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作业现场不具备有效的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和个人防护的,有权拒绝动火作业。

4.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熟悉安全应急措施,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第二十一条动火监护人、施工监护人

1.动火监护人、施工监护人作为申请单位和动火施工作业单位分别指定的安全监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质,必须经过专业安全培训,有较强的责任心,对动火作业现场作业全过程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2.全面了解动火作业所在区域和部位状况,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安全应急措施,并能组织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3.掌握急救方法,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护器具。

4.确认各项安全措施、消防设施落实到位,发现落实不到位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停作业;对现场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

5.必须携带《许可证》坚守岗位,动火作业期间,不准离开动火作业地点,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二十二条动火作业审批人是负责审批《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是有权力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直接管理人员。

1.全面了解动火作业地点、时间、内容。

2.核实并审查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3.核实并审查《许可证》填写内容是否正确并符合要求。

4.对违章动火作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依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动火作业责任制及管理程序。

第四章动火作业申请许可与关闭

第二十四条《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负责办理。办证人应按《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第二十五条一级动火作业,必须有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动火申请单位填报《许可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并报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二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由动火申请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三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由动火申请单位领导审查签字同意,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并报送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逢节假日、夜班的应急抢修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分管安全领导审查并审核实批准后实施,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审批后的一、二级动火作业必须在72小时内实施,在许可时间内未完成动火作业确需延期的,需提前向审批人提出延期申请许可,并在《许可证》注明、签字。三级动火作业必须在当日实施。

第三十条动火作业工作中断超过2小时,继续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人、动火作业监护人应重新确认作业现场安全条件。

第三十一条?动火作业工作结束后,应清理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动火作业监护人应认真仔细检查现场,确认无任何安全隐患,动火申请单位负责人或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与审批人在《许可证关闭回执》上签字,并及时报送审批人在《许可证关闭回执》上签字确认,关闭动火作业许可。

第三十二条《许可证》应一事一办。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设施、事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许可证》不能转让、涂改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三十四条《许可证》一式四份,安全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动火申请单位和动火作业负责人各持一份存查。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篇2:临时动火焊割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在市场范围内从事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省、市消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

需要在市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前向市场事务所提出书面动火申请,申请时列明动火作业时间、范围、内容及操作者姓名,并承诺遵守市场一切规定,同时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证书复印件。

市场事务所接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申请过程中若认为有必要,事务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操作者操作证原件及消防部门的有关批文原件,以供查验。

二、分级审批管理

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把审批动火管理权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需由用火部门防火负责人会同物业管理员、消防保卫负责人、电工等认真检查施工现场,制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一级动火申请单(重大动火项目要写出专题备忘录),由市场防火总负责人签批后,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经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方可批准动火。

2.二级和三级动火必须由用火部门防火负责人制定消防措施,填写动火申请单后,报市场防火总负责人批准,消防保卫人员现场监督。

3.焊接和切割(简称焊割)属于明火作业。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规定,从事烧焊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部门培训后发放的焊工证,方可上岗烧焊。

三、动火作业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4.动火中”八不”

⑴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⑵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⑶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⑷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涮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⑸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⑹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⑺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开始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经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动火。

⑻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5.动火中”四要”

⑴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⑵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⑷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火种完全熄灭,留守现场15—30分钟才能离开现场。

四、违反规定的处理

在市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时,事务所有权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限时整改;

2.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3.移交消防管理部门处理。

篇3:宾馆饭店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各部门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动用明火。

1.严禁任何人在饭店范围内擅自焚烧废物、树叶、垃圾等物品。

2.施工工程中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到保安部办理动用明火申请审批手续,并遵守以下要求方可动火施工。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3.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动火施工人员应当持有操作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对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3.厨房、餐厅、锅炉等生产用火,必须专人值班,做好防火监护工作,按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4.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动火施工。

5.员工严禁在饭店内吸烟。

6.漠视动火规定,擅自动用明火者,以严重违反店规,破坏饭店安全,给予除名处理。

7.如因违反规定酿成火灾事故者,将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及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篇4:禁火区域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凡是使用,储存可燃气体(加热炉煤气区域、可燃气体、油库、液压站、电缆层仓库,在上述区域内因抢修设备和管道,使用电焊、气体气割等工具进行焊补、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业之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采取防火措施。

1、禁止区域的动火或明火作业应严格掌握,动火的零部件构件、管道等。凡能够拆卸的,应事拆下、移动非禁火区动火。

2、根据动火时万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影响程度和危险性,动火项目实行分一级(公司级)二级(厂矿级)三级(车间级)审批管理,一级动火是大、中的工程项目施工中,动火时有可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危险的,由动火单位制定动火方案,报公司公安分局(保卫处)公司安全处审核,经公司分管经理或总(副总)工程师批准,二级动火是指在一类的要害部位120#汽油清洗间、精轧机、装配机;二类要害部位润滑、液压系统设备本体和管道动火、动火前24小时,由动火单位认真填写动火许可证(应写清动火时间、地点、动火部位原因、工程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安全监护及安全措施)报安环科审查,经安环科对动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签署意见后,由车间(科室)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动火。如加热炉、煤气管道有煤气泄露现象时,由厂调召集安环、机动科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共同制订详细动火方案,由厂领导批准安环部门应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厂领导必要时要亲临指挥。

3、夜间抢修时如必须在禁火区动火,由动火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由车间调度或班长任工程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安全监护人)报经厂调审批,并在(车间主任签字)位中签字方可动火。

动火负责人人应负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并仔细查看120#汽油使用点、燃气管道、润滑、液压系统油箱、设备、本体和主管道严禁在夜间动火。

4、煤气管道及相关阀兰、阀体上动火和加热炉抽堵盲板、点火作业时,由安环科负责办有关动火手续,并由安环科负责与公司负责煤气防护站联系和组织厂内相关科室做好现场安全、消防、保卫、救护工作。

5、动火执行必须经过培训领取操作合格证专职焊工或其他明火作业职工,“动火执行人”和“安全监护人”要认真验看动火许可证,严格执行,防火规定,认真检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6、不得擅自延长动火时间与扩大动火范围,如在原定时间未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动火时间应重新办理手续。

7、动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气瓶)停放位置均按规定执行,不准乱拖、乱拉。

篇5:动火动焊安全管理规定

1.凡在公司重点要害部位,危险性场所动火、动焊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本安全规定。

2.动火、动焊前必须经过单位申请,公司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安全保卫部门批准。

3.动火、动焊作业必须措施完善有效,手续齐全,经过批准。

4.焊工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未领取操作证书者,不得上岗动火、动焊。

5.在容器内工作没有规定电压的低压照明和通风不良及无人在外监护不能动火、动焊。

6.未经领导同意,任何部门人员擅自拿来的物件,在不了解其使用情况和构造情况下,不能动火、动焊。

7.动火、动焊前应彻底清理被焊接的设备或管路,对有可能残留危险物品的设备或管路应进行化学处理。如无法确认是否处理彻底时,应进行预烧处理,预烧时,必须制定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

8.对接触危险品的设备及其有金属连接的一切设备进行焊接时应使用气焊,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如因工艺需要不能拆卸又必须使用电焊时,应经过总工程师或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并在被焊接的设备与其他设备之间采取可靠的绝缘或防止杂散电流扩散的措施。

9.在氧气管路上动火时,必须绝对切断氧气;在煤气管上动火,确认煤气后方可动火。

10.动火、动焊作业期间应设专人监护,工作结束后必须彻底检查清理现场,确认安全后方能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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