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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商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5

商场超市防火一般可分为:营业厅防火,生鲜熟食防火,电气机械防火,周转、办公室、财务部、宿舍防火。营业厅的火险,一般来自于顾客携入火种,电气短路和违章电气作业;生鲜熟食火险,主要来自于电气、燃气和违章安装、操作(如油炸、烘烤)及意外造成;电气火险,主要是由短路、过负荷、接触电阻热、电火花和电弧、照明灯具、电热元件、电热工具的表面热、过电压和涡流热造成;周转仓、财务室、办公室、宿舍火险,主要来自于电气方面的原因,人员吸烟和违章动火等因素造成。

针对以上情况,结合本商场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营业厅防火:

禁止任何人在卖场内吸烟;

禁止在营业厅使用一切电加热产品(特殊情况上报审批);

禁止在营业厅进行电焊、风焊、切割等电气作业;

禁止在化妆品区存放过多危险物品(如摩丝、发胶、指甲油等);

禁止在杂货区存放过量易燃、易爆物品(如乒乓球、火机、小瓶汽油、洒精、蜡纸、丁烷气等);

禁止无证人员私拉乱接电线;

不得在商场内存放垃圾,封好柜台下侧同地面缝隙;

随时检查电气线路,消防设施,保证一切设备正常运行;

禁止伪装、遮挡,挪动消防设施;

二、生鲜/熟食防火:

非授权情况下,禁止任何人私自动火,进行相关操作;

电气线路同燃具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

燃具同气罐距离保证在1.5米以上;

仓库不得存放过多易燃物品(饭盒、纸、燃气等);

禁止在操作时离开岗位,坚持先点火后开气原则;

煤气罐不得过多罐装(不超容器85%)过多存放;

禁止将液化石油气倒置,卧放;

禁止以任何方式给液化气石油气加热;

勤作检查,及时整改,保证一切设备正常工作;

禁止明火试漏,禁止挪动、伪装、遮挡消防设施,保证在无人时做到:火熄、灯灭、水断、气关;

三、电气防火:

禁止违章搭设电路,安装时必须使用符合国标的材料;

禁止超负荷,强行运作电气设备;

禁止违章使用切割机,电焊、风焊和打磨机械;

禁止过量存放动力燃料,在该处吸烟和进行其它不安全的电气作业;

禁止闲人进入配电房;

禁止使用除保险丝外任何材料代替保险丝;

保证电气线路正常,接头牢固,完全包扎;

禁止移动,遮挡,伪装消防设施。

四、周转仓防火:

禁止违章安装、使用灯具,配电线路使用金属管或难燃管材包装;

禁止在仓库内吸烟、动火;

禁止在仓库内进行切割,风/电焊和打磨作业;

禁止超高存放货物,禁止在灯具下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放物品离灯具保证在50公分以上;

保证已接电源线路接头牢固,完全包扎;

禁止私拉私接电线,在仓库内使用一切加热产品‘

禁止将易燃品、危险品混存;

禁止挪动、遮挡、伪装消防设备设施,所配消防器材合理;

保证消防设施正常工作,做到人走灯灭。

五、办公、财务、宿舍防火

禁止在上述区域违章使用电加热产品;

禁止吸烟,私自动火,用电烧水;

禁止在该区域进行风/电焊、切割、打磨作业;

禁止在该区域私拉乱接电线,将烟头(宿舍)或其它火种扔进垃圾箱;

禁止将人事档案、资料乱摆放,应设专人管理保存;

禁止在财务室存放大量现金;

禁止挪动、伪装、遮挡、私自改建消防设施。

篇2:某某发电厂运行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在发电生产运行管理工作中的行为,提高发电企业的运行管理水平,健全责任制,保证发电设备能够在安全,经济,可靠,环保的良好状态下运行,根据发电企业的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直属,全资,控股发电企业(发电厂或发电公司,以下全部简称“发电厂”)。

第三条发电厂运行管理的任务与目标

*电力生产的安全和效益,主要是通过发供电运行实现的,运行工作是电力生产的第一线。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都应坚持检修为运行服务,各项工作为生产服务的观点。

*运行管理是发电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电厂运行管理工作就是通过发电厂对运行生产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保证发电生产的安全、经济、可靠、环保,实现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最大化。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调动和发挥发电厂运行人员的积极性,合理利用资源,努力降低消耗,保证电能、热能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用电、用热的需要。

第四条发电厂运行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有一个政令畅通,密切配合,求实高效的运生产指挥和管理系统。

(二)有一套健全、行之有效、符合现场实际的运行规章制度和完善的基础工作。

(三)有一支政治觉悟和文化、技术素质高、热爱运行工作,相对稳定的运行队伍。

(四)有一个文明、良好的运行生产工作秩序和环境。

(五)运行各项安全、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型设备的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同类型设备的先进水平。

第一章运行生产指挥系统和管理系统

第一条各发电厂厂长对本厂的运行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必须重视运行工作,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督促和检查,掌握主要设备系统的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掌握运行方面领导人员和主要技术骨干的配备情况及存在问题,参加生产调度会议,及时协调全厂各部门为运行生产服务。

第二条各发电厂生产副厂长是运行生产工作的直接领导者,(其职责分工由各企业自行制订)。并配备一名运行副总工程师,主抓运行方面的技术管理工作(其职责、权限由各厂明确制订)。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应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贯彻电力生产的方针、政策,批准运行生产方面的各项规程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督促实施。

(二)健全以值长为首的现场生产指挥系统,批准其职责和权限,并及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主持生产调度会议,全面掌握运行生产情况,及时指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解决生产上存在的问题。

(四)经常深入现场,掌握主要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夜巡、特巡和监督性巡视。

(五)经常了解生产管理部门及运行车间(部)对运行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予以评价和做出改进工作的指示。

(六)每月主持召开一次运行分析会议,每半年主持召开一次运行管理工作会议,总结分析工作情况,部署下阶段的工作任务。

(七)参与审批运行工作的领导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及主要岗位的值班人员的调配,主持对值长的独立值班考试。

(八)审批运行生产计划、运行方式和全厂性的系统图,审批重要的热工及厂属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整定方案,审批重大的特殊试验方案,并主持该项试验。

(九)审批运行年度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实施,审批全厂性的反事故演习方案,并主持进行演习和做好总结评价。

(十)主持重大的或复杂的运行情况调查分析和全厂性的安全大检查活动。

第三条各企业生产技术部门都要承担运行生产技术管理的职责。生产技术部门应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参加生产调度会议,汇报运行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的指示,组织、协调有关生产车间予以完成。

*组织编制、修订、审核现场运行规程、运行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全厂性的系统图等,划分运行各专业的设备管辖范围及职责分工,并督促执行。

*组织编制、修订、审核现场岗位运行日志及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和内容,并对主要记录和数据每天审阅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组织编制运行生产工作计划。

*参加运行方式和热工、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整定方案的审查。组织制订和审核重大的特殊试验方案,并参加该项试验。

*组织全厂性的运行分析会议,运行管理工作会议,主持专业性的运行分析会议,并提出分析报告。

*编制或审核电厂的运行月报和总结报告,审核各种运行技术专题报告。

*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写出事故技术分析报告。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或审核全厂性的反事故演习方案、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现场培训计划、省煤节电措施计划等,并组织或参加实施。

*经常深入现场,掌握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及缺陷状况,检查指导现场运行规程和技术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指导运行车间(部)和运行现场,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并负责考核。

第四条发电厂应建立和加强以值长为首的现场运行生产指挥系统。在调度业务和运行操作上,值长接受电网调度人员的和指挥,在行政和技术上,值长受本企业厂长、生产副厂长及总工程师(或运行副总工程师)的领导和指挥。在夜间或紧急情况下值长可代表厂长行使生产指挥调度权。(各发电厂应具体明确规定值长的职权和权限)。

第五条各发电厂的运行车间(部),不论实行哪种体制,都应明确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运行管理工作,并配备运行专责技术人员负责运行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其职权和权限由各企业自行制定。

运行计划管理

第一条运行工作应实行计划管理。运行工作计划是生产计划和其它组织技术措施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运行工作计划应按年度、季度、月度,实行自下而上的汇总编制,自上而下的下达执行。

第二条运行工作计划应将指标和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科(部,处)室、运行车间(部)、运行值、班组及个人,使所有运行人员都担负起执行计划的责任。并应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评比活动,将计划完成情况与考核、评比、奖励结合起来。在计划执行中,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注意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三条运行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运行调度方式及变更;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调整;

(三)运行反事故措施及季节性反措工作;

(四)省煤节电及节水降耗措施;

(五)运行现场培训工作;

(六)其它运行生产及管理工作。

运行规程、制度的管理

第一条运行工作的技术管理主要体现在有关运行生产的各项规程、管理制度以及其它基础工作上。各企业应根据集团公司的统一要求和运行管理的实践经验,结合推广应用现代科学管理的方法,以实用有效为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运行规程和制度,使之达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

第二条运行现场和运行管理部门应具备的规程、制度、原始记录及技术资料按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现场运行操作规程应以国家有关电力生产的技术管理法规、典型规程、制造厂设备说明书及设计说明书的要求为依据进行编写,经厂总工程师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条新设备投运以前三个月,应完成运行操作规程(包括临时规程)的编制、审批和印发工作。

第五条运行设备系统发生变更时,应对规程及系统图予以补充或修订,并在此设备系统投运前,将修订后的规程及系统图发至运行人员中进行学习。

第六条现场运行操作规程应根据已发生事故暴露的问题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随时予以补充和修订。

第七条每3-5年应对现场运行规程进行一次全面修定,设备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履行审核批准手续。

第八条运行现场应严格执行原电力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电厂应制定详细的工作票、操作票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运行车间(部)应会同生技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执行“两票”全过程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两票”制度的问题。

第九条运行车间(部)每月应对已执行的“两票”进行整理和分析,并按“两票”标准和合格率统计办法,进行统计和考核。每季厂部应对运行车间(部)的统计进行抽查核实,并注意发现和纠正带有普遍性、习惯性违章的问题。

第十条各企业应根据设备系统的情况,针对重要操作和复杂操作制订防止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并严格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运行工作中的电气操作、机组启停及单项重大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监护制。操作人填写操作票,经班长、单元长、值长审查批准后进行操作。监护人任务应明确,严禁代替操作人操作。

第十二条机组大、小修后的重大试验,应有厂部、运行车间(部)主管领导和技术人员在场监护进行。

第十三条交班人应事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接班人应提前30分钟到达生产现场,按规定进行接班前检查,查阅有关记录,了解设备情况,掌握运行方式。

第十四条接班前,应召开班前会,然后按岗位在现场正点、全称签名交接。

第十五条处理事故或进行重要操作未告一段落时,不得进行交接班。

第十六条交班后应召开班后会,总结本班工作。

第十七条运行人员应按岗位需要,配备手电筒,听针、测温仪等必要的检查工器具。

第十八条巡回检查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路线、项目、周期进行。厂部、运行车间(部)应定期检查实际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对于夜巡、特巡、监督性巡查以及事故后巡查,要具体规定巡查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因巡查不到位、不认真,应发现而未发现的设备缺陷造成的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防止了事故发生的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设备的定期试验与轮换,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项目、周期(时间)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运行影响较大的试验、轮换工作,应安排在适当的时间和运行方式下进行,并做好事故预想和处理异常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试验与轮换工作情况应及时记入岗位运行日志和专用的记录薄上。

第二十四条

运行车间(部)、生技部门要经常对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

(一)事故信号和报警装置的定期试验;

(二)锅炉及其它压力容器安全阀的定期试验;

(三)水电厂大坝的定期监测;

(四)汽轮机自动主汽门、调速汽门、抽汽逆止门、各种超速保护及交直流油泵的定期试验、真空严密性试验;

(五)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通道的定期试验;

(六)消防水泵、事故照明、柴油发电机等的定期试验;备用变压器、备用母线、备用开关、备用励磁机、备用交直流电源、备用水泵、备用磨煤机、备用冷却器等的定期轮换。

(七)重要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工作项目如不能按时进行,应经总工程师(或运行副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五条

岗位运行日志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运行方式及变更;

(二)调度命令和上级指示;

(三)运行操作和设备启停、试验、切换;

(四)设备异常、事故现象与处理经过,包括灯光音响、信号、主要参数变化、保护和自动装置的动作和投退等情况;

(五)设备检修、维护工作、包括工作票的开工、间断与终结

(六)与有关岗位联系的事项;

(七)其它运行记事。

第二十六条

以上记录依时间顺序,准确记录各项记事的开始,发展与终了时间。

第二十七条

运行值班人员在交接班时应认真查阅本岗位的运行日志,并根据记事内容查阅其它有关记录,对要求签名的予以全称签名。

第二十八条

运行人员填写运行日志及其它记录应实事求是详细认真,做到字迹清楚,按规定的标准和内容填写,并保持其清洁完整。运行日志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运行表单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如填写有误,应按差错进行考核,如有弄虚作假,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按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运行车间(部)运行主任和运行专责技术人员应定期查阅所有岗位的运行日志及其它记录的填写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应签署要求改进的意见。在收回日志、记录时,应进行系统地检查分析,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组织督促落实。

第三十条各企业主管运行的领导人员和技术人员、安监人员,都有权在运行日志上签署意见。

发电出力、供热及燃料管理

第一条各企业的机组最高出力应达到额定铭牌出力,最低出力应达到制造厂提供或通过试验可以保证安全稳定运行的出力,如因设备问题限制了出力应及时申请修改出力计划,并尽快消除影响出力的设备问题。

第二条设备长期达不到额定出力,应认真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条各发电厂每年应按当地电网公司的要求提出下一年度的发电出力计划,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如遇外部条件影响或内部条件限制,使全厂综合出力受阻,应提出技术分析报告。

第四条火电燃煤机组最低出力和调峰能力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50MW及以下凝汽式机组,低谷停机调峰;

(二)100MW机组低谷带50%负荷和停机两种方式;

(三)200MW及以上机组低谷带50%负荷;

(四)机组不允许超出力运行。

第五条热电厂每年应根据本厂供热设备及系统的能力和外网供热曲线的要求,核定机组的供热能力。

第六条为确保对用户的不间断供热,热电厂应留有适当的备用余量和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七条热电厂应在供热季节前使供热设备和系统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对用户的供热。

第八条用户要求的供热曲线(由热力公司提供)经厂部审定后交值长执行,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九条停用的供热设备应做好保养工作,各厂的化学车间专业人员对保养的热力设备要定期进行抽检和监督。

第十条各厂燃料管理部门应根据集团公司年度生产任务的要求,订购符合机组设计要求的燃料,并做好燃料的调运、贮存、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煤场应按不同的煤种分堆(罐)存放,防止存煤自燃及减少自燃损耗,每月应进行一次准确的盘点,盘点前按要求进行煤堆整形。

第十二条加强入厂、入炉煤计量、化验管理,要认真做好配煤工作,保证入炉煤质量,现有的混煤设备应正常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现有清除燃煤中的铁、木、石块的分离设备应正常投入使用,确保制粉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进厂燃料的过衡率和检质偏差应符合集团公司有关燃料管理的规定。

运行分析及经济运行管理

第一条运行分析是通过对设备状态、操作监视、异常现象和运行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等进行专题或综合分析,及时发现和找出运行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运行工作的措施和对策,不断提高安全经济运行水平的重要运行管理活动。各企业都要大力加强并普遍开展运行分析工作。

第二条运行分析首先要认真做好运行经济指标的计划统计工作。厂部应按年、季、月编制计划下达给运行车间(部),并按实际运行数据分类进行统计,编制运行生产日报。运行管理人员要经常分析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及时提出改进运行方式和操作调整的措施,并指导和督促实施。

第三条运行人员都要加强运行表单的分析,指导运行操作和调整。运行分析和重点内容是:

(一)设备的主要运行参数和运行方式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合理性;

(二)运行生产的技术经济指标;

(三)重大和频发性的设备缺陷;

(四)运行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及技术监控情况;

(五)“两票三制”、值班纪律及文明生产的执行情况;

(六)运行操作、调整及运行规程执行情况;

(七)设备检修质量、试验状况及设备的健康水平;

(八)热工、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动作情况,仪表的指示情况。

第四条岗位分析:运行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对仪表指示、设备参数变化、设备异常和缺陷、操作异常等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分析和处理情况记录在运行分析专用记录薄内。岗位分析记录由班长、运行车间(部)运行专责技术人员审核。

第五条专业分析:由运行车间(部)运行专责技术人员负责,每月将运行记录整理加工后,对运行方式及影响机组安全、可靠、经济、出力等各种因素进行系统地分析。并将分析情况报运行车间(部)和厂生技部门,做为月度运行分析活动的资料。

第六条专题分析:由厂生技部门运行专责技术人员负责,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某些专题分析;如设备大修或技术改进前后运行状况的分析,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分析和其它专业性试验分析等。

第七条事故及异常运行分析:根据事故和异常情况的性质、涉及范围,由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运行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安监部门负责人、生技部门负责人、运行车间(部)负责人、值长、单元长、班长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在事故及异常情况发生后,及时对事故的经过、原因及责任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对策。

第八条全厂性综合分析:由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负责,每年、季、月定期进行分析。生技、安监和其它运行车间(部)有关人员参加。重点分析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分析报告用以指导今后的运行工作。

第九条各企业在运行分析的基础上,应做好运行工作的总结和报表工作。每年1月20日前,应将上一年度的运行工作总结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十条节煤节水节电是电力工业必须坚持的方针,各厂应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我国的能源政策,电厂要服从电网的经济调度,单台机组要服从全厂的经济调度。在服从电网调度和保证安全运行条件下,使全厂达到最经济运行方式。水电厂应配合电网调度管理部门实现水轮发电机组的最优组合和机组之间负荷的最优分配,使水电厂在耗水量和附加费用最少的经济方式下运行。

第十一条运行人员值班时要全神贯注,精心操作,勤检查,勤分析,勤联系,勤调整,做到汽温稳、汽压稳、水位稳、负荷调整稳,保持各项参数在最佳状况下运行。

第十二条搞好辅机的经济调度和运行,合理启停设备,要最大限度地节约厂用电、节约点火及助燃用油,并加强考核。

设备维护、验收及缺陷管理

第一条设备是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物质基础,运行人员是设备的主人,必须按照运行维护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条运行人员应提前介入新设备投运前的验收及试运工作。并重点检查验收以下项目:

(一)图纸、资料、记录和试验报告;

(二)设备及系统的整体性能;

(三)运行监控系统及操作装置;

(四)安全设施及防护装置;

(五)运行场地、场所。

第三条运行人员在设备检修和重大消缺后,必须认真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重点是:

(一)工作现场已清扫、整理干净、工作人员已撤离现场;

(二)检修交接记录齐全。内容包括:已处理的问题、存在的问题,设备改造和试验结果;

(三)设备具备启运条件;

(四)安全防护装置符合规程要求。

第四条运行人员在检查验收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有权拒绝办理终结和竣工手续。

第五条电厂应制定详细的《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设备缺陷分为三级:

(一)紧急缺陷:性质严重,情况危急,即将可能发生事故,必须停机处理的缺陷。

(二)重要缺陷:性质重要,情况严重,已影响安全经济运行及文明生产,需降负荷处理的缺陷.

(三)一般缺陷:性质一般,情况较轻,对安全经济运行及文明生产有一定影响,机组在运行中可以处理的缺陷

第六条运行人员通过监视分析和巡回检查发现的设备缺陷,均应记录在设备缺陷登记薄上(或电脑网络)或通知单上。

第七条对紧急缺陷,应立即报告班长、值长、运行车间(部),值长应立即报告调度、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运行副总工程师)并通知生技部门和检修人员。值长应根据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运行副总工程师)的指示,向调度办理检修申请手续。在紧急缺陷未得到处理前,运行人员必须做好事故预想和防止事故的措施,并按现场规程处理。

第八条对重要缺陷,应及时报告班长,班长应及时报告值长、相关车间,相关车间应及时组织检修人员消除。在重要缺陷消除前,运行人员应做好事故预想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

第九条对一般缺陷,按现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办理。

第十条生技部门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汇报紧急、重要缺陷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运行人员应为检修人员处理设备缺陷创造条件,并做好安全措施,确保检修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地隔绝。

运行培训工作的管理

第一条运行人员应按照集团公司颁发的《发电厂生产人员技术培训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搞好日常和定期培训工作,提高运行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事故处理能力和技术理论水平,满足运行生产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切实加强对运行学习班的组织领导,运行人员无论采用何种倒班方式,学习班中的生产培训活动时间平均每轮值不得少于4小时。

第三条学习班中的生产培训活动,应以实际操作技能(包括运行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和技术理论的学习为主,采取技术讲课,技术问答专题讨论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好学习班的时间。

第四条运行车间(部)、生技部门的运行专责技术人员应会同生产培训专责人认真编制好年、季、月运行学习班的生产培训计划,下达到运行车间(部)、班做好准备工作,使运行学习班的生产培训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五条具有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机组的发电厂,每年应安排相关的主岗人员到模拟机进行培训学习。其它各厂可酌情安排学习。

附则

第六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3:某某公司测绘技术管理制度

某公司测绘技术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测绘生产技术的管理职能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与考核等。

本标准适用于全公司的测绘工作管理。

2管理职能和职责

一管理职能

1设专职的总程师一人、负责全公司测绘工作,测绘工作建立三级管理制度,公司总工程师级,业务部的工程师级,作业组员级。

2职责

测绘总工程师主要职责。

A、负责全公司测绘技术管理,检查指导和贯彻有关规范,图式和技术规定的执行,定期对一、二类工程测绘成图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出评价。

B、负责安排对一、二类工程测绘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的审核、。审定

C、对全公司测量技术人员作全理调配平?和考核。

D、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仪器的调配和平衡、适时组织技术力量对不能继续使用的仪器进行鉴定并做出结论。

E、积极组织全公司测绘人员总结交流测绘工作经验,学习应用新理论、新技术、不断提高测绘工作效率和质量。

F、认真填写有关规定的测绘工作报表。

二工程师主要职责

A、在公司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业务部门的测绘技术管理对三类工程的测绘成图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出结论评价。

B、负责组织对现场踏勘,安排有关技术人员编写技术设计、技术总结。

C、负责安排对三类工程测绘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的审核审定。

D、负责对测绘仪器的保养和维修,并按规定周期安排对测绘仪器的核准,提供购置测绘仪器的建议和计划。

三作业组员职责

A、作业组员是测绘工作成果中主要责任者,负责贯彻落实各项技术管理规定及规范、细则、技术设计书的实施。

B、负责测绘组的全面工作(生产技术管理)编写技术设计并组织实施按期完成任务。

C、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范,严格按设计施工,确保测绘成果质量。

D、对所有的原始记录、计算成果、图件进行检查及时整理装订。

E、积极领导全组参加小组活动交流经验,不断堤高水平和成果成图质量。

F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校正,使其达到正常运转,并做到安全生产。

3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技术设计的编写出及审批

A、为确保测绘成果质量,在施工前必经术进行技术设计,编写技术设计书。

B、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到实地踏勘、了解测区情况,广泛收集已有成果成图资料,然后按《工程测量技术设计书编制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做到认真编写。

C、一、二类工程测绘技术设计书,由总工程师安排有关技术人员审核审定,三类工程测绘技术设计书由工程师安排有关技术人员审核审定。

二检查验收工作

A、检查验收工作是促证测绘成果成图的手段,也是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作业质量和作业人员技术水平的有力办法。

B、检查验收按《过程术程序》的要求进行,所有测绘项目实行三级检查,即自检和互检和验收

C各级检查验收的比重

1自检:作业员或作业组自检,均过行100%-200%的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

2互检:作业组之间互检(用于两个以上作业组时),均进行50%-60%的检查,并作出记录。

3业务部检查:检查的比重应不少于30%为宜。

4公司检查:在业务部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其检查验收的比重应不少于10%。公司级检查验收的工作由总工程师主持进行,应写出检查记录和检核报告。

三技术总结的编写

A在施工完成,公司级检查验收全面通过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编写。

B技术总结的具体要求详见《工程测量报告书编出规定》

C一、二类技术总结由总工程师审核、审定,三类技术总结由工程师审核、审定。

4.检查与考核

一.本标准由总工程师管理,进行检查。

二.本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通过对总工工标校准和有关人员岗位职责一并进行检查检核。

5.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4:某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一、目的

构建公司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管理中重要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要求,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

三、术语和定义

3.1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指企业的各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所负责的工作和应承担的责任的一种制度(以下简称“责任制”)。

3.2到位标准

在本制度中,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行为和活动的具体要求。

3.3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职责

4.1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订、签发本企业各级责任制,对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部门领导进行责任制的沟通与评估。

4.2企业其他负责人负责对分管部门领导进行责任制的沟通与评估。

4.3行政人事部负责人负责责任制制订的具体实施工作,以及各岗位员工的履职评估。

4.4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企业及各部门领导责任制的编制工作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4.5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员工岗位责任制的编制、沟通与评估。

4.6各班(站)长负责本班组员工岗位责任制的沟通与评估。

五、管理要求

5.1责任制的制订与发布

5.1.1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需要,作出责任制制订的决定。

5.1.2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接受责任制制订任务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完成责任制制订计划。

5.1.3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人应组织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5.1.3.1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完成责任制制订方案。

5.1.3.2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企业领导、各部门(工段)领导责任制初稿的制订工作。

5.1.3.3收集汇总安委会成员讨论决议,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企业领导、各部门(工段)领导责任制的修改工作。

5.1.4各部门(工段)负责人应根据责任制制订方案,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5.1.4.1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本部门员工岗位责任制的制订、内部审查及员工意见征求工作。

5.1.4.2依据内部审查结果及员工建议,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本部门员工岗位责任制的修改工作,并上报安全环保办公室。

5.1.5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括:

5.1.5.1安全生产职责;

5.1.5.2到位标准;

5.1.5.3权限与义务。

5.1.6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到位标准应包括:

5.1.6.1贯彻、落实政策法规的行动;

5.1.6.2组织,参加的安全生产活动;

5.1.6.3执行安全生产的巡视,检查;

5.1.6.4参与风险评估研究;

5.1.6.5参与体系的内审;

5.1.6.6对评估发现问题的处置;

5.1.6.7对纠正行为的实施进行回顾;

5.1.6.8参加应急演练与救援;

5.1.6.9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5.1.6.10对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回顾;

5.1.6.11日常事务包括与相关方沟通安全生产问题。

5.1.7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人应组织收集汇总各部门(工段)岗位人员的责任制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评审及修改,并传送公司行政人事部。

5.1.8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责任制的复审及修改工作,并提交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5.1.9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企业安委会成员对责任制进行审定、签发。

5.1.10审定后的责任制,应交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人,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应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进行发布。

5.2责任制的沟通

5.2.1责任制沟通应遵循逐级沟通的原则。

5.2.2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分管副职、分管部门的负责人进行责任制的沟通。特别关注新提拔的中层干部,确保其理解并接受。

5.2.3企业分管副职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分管部门(工段)的负责人进行责任制的沟通。特别关注新提拔的中层干部,确保其理解并接受。

5.2.4各部门(工段)负责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本部门分管副职、专责、班(站)长进行责任制的沟通。特别关注新提拔的中层副职、专责、班长,确保其理解并接受。

5.2.5班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本班组人员进行责任制沟通。特别关注新上岗、转岗的员工,确保每个员工理解、接受并履行其责任制。

5.2.6各岗位人员均应熟悉并理解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有疑问时逐级向上反馈,上级应做好沟通和解释。各级人员责任制的沟通应做好记录。

5.3责任制的培训

5.3.1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应纳入部门级安全教育。

5.3.2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由部门自行组织。

5.3.3安全环保办负责对各部室责任制培训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5.4责任制的执行与评估

5.4.1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岗位责任制履行岗位职责。

5.4.2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年应对企业分管副职、分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履职评估情况通知行政人事部。

5.4.3企业分管副职每年应对分管部门(工段)负责人的责任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履职评估情况通知行政人事部。

5.4.4部门(工段)负责人每年应对分管副职、部门专责、班长的责任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汇总本部门各岗位履职情况报送行政人事部。

5.4.5班长每年应对班组员工的责任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送部门负责人。

5.4.6各级岗

位责任制的评估结果,应向当事人进行反馈。

5.5责任制的修订

5.5.1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每年应结合岗位需求及履职评估情况,对企业各岗位的责任制进行回顾,对发现的问题或不足,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流程进行纠正或更新。

5.5.2当部门或岗位职责发生变化时,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应在1个月内,向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提出责任制修订建议,并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流程组织修订和更新。

5.6责任制的考核

5.6.1安全环保办公室结合岗位履职评估情况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考核参照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执行。

5.6.2各级岗位责任制的沟通应做好记录,记录至少保存3年。

六、相关记录

6.1《安全生产检查考核表》

6.2《安全绩效考核表》

6.3《培训记录》

6.4《文件评审表》

篇5:某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公司所属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年版)中的,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放射性物品和杂类不属于此范围)以及《剧毒化学品目录》(20**年版)内所属各类物品。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条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淄博丰泰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等各环节有关部门的职责》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九条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与"八类区域",即人口密集区域、公共设施、水源保护区、交通干线、农牧渔保护区、名胜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限期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登记证"。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产品必须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其内容必须与内包装中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安全设施应齐全可靠,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四条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每两年一次安全评价,在役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每年一次安全评价;评价报告应报公司安全环保科备案。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第十八条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并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公司安全环保科和齐都公安局备案。

第十九条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符合国家标准GB15603-1995的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可靠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测。

第二十条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设置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GB190-90的规定;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露天存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满足如下经营条件: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时,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二十六条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1.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2.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3.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4.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1.取得交通部门核发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证》;

2.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检验,核发的检验合格证;

3.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并取得市级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获得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单位,不得允许

其他运输车辆挂靠在本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

第三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不准委托个体运输户和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运输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

第三十一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封口必须严密,能够承受正常的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运输过程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第三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防护用品并制订应急救援预案;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员,并随时处于押运员的监管之下。

第三十三条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第三十四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92)的标准;运输易燃易爆介质的槽罐车辆必须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施。

第三十五条外单位运输工作人员(驾驶员、押运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进入装卸区,必须遵守"防火防爆十大禁令"以及本装卸站的有关规定;严禁装卸操作和开关阀门。

第三十六条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必须执行准运审批制度。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并提交有关剧毒化学品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必须制定处置方案;常用处置方法有:填埋法、焚烧法、固化法、化学法、生物法等,其具体处置方案由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审定并报所在地市级环保、安全和公安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设备的原料、库存产品,必须制定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市级环保、安全和公安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地方环保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未取得定点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用于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包装物、容器。

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公司。

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使用者必须购置由取得定点证书的专业生产单位并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的包装物、容器;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的材质,包括内包装和包装的内衬材料,要与所包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

第四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结构应合理,具有一定的强度,在运输条件下能正常使用,能适应运输期间温度、湿度、压力的变化。

第四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规格、方法和件重应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四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封口应针对盛装物的化学特性确定是气密、液密还是其他有效封口。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外表应标明所装危险化学品正确的化学名称,同时印刷或粘贴相应的包装标记和安全标签。

第七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各单位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应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公司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报淄博市安监局备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演练、修订,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工作,同时报告公司安全环保、调度、技术、设备、公安、消防、医院等部门。

第五十四条发生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本单位抢救抢险力量不足或有可能危及社会安全时,公司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请求社会援助。指挥部应责成专人联络、引导并告之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十五条发生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公司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的其他人员;

2.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3.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4.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七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生产科统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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